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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13-1123233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30 22:18: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一)实验室的建设

1.学校实验室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任务,是学校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校、学院(系、所)的领导下,根据教学、科研的要求制定实验室建设的近期、中期和长远期发展规划(包括方向、任务、基建房要求、装备、经费、人员配备、管理和效益预测等),经专家讨论、评估后报校部批准,报市委备案。

2.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实验室所有建设和改建计划应根据财力和物力制订,并按科学现代化的要求逐步更新仪器设备,建设一批适合上海工业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

3.组织审定新建实验室(包括实验室名称)、改建调整、撤销实验室的工作。

(二)实验仪器设备的配备

我校各类实验室按分类和性质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合理配置仪器设备的原则:

1.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基础实验室应按教学计划,实验室教学大纲的要求和专业特点,分组配置选用面广的仪器设备。

2.专业实验室根据各专业发展的需要,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专业人数,在学校财力允许的范围内逐步配置仪器设备。

3.校级和学院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适当配置,专用和通用型的大型精密设备10万元专管共用。

4.校级中心和系级中心实验室应按通用型的设备配置。

(三)实验教学管理

1.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对学生切实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化实验办法。

2.我校各类实验室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根据学校对培养专业人才的全面要求,加强实践能力训练,编写实验室教材。

3.实验教材应具有严格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实验教材应有相应实验指导和实验报告、实验教材在使用前必须经学校教务处审定。

4.实验项目开出率:以教学为主类实验室应执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实验项目开出率,基础实验室的实验项目开出率为100%,专业基础实验室的实验项目

开出率为100%,专业实验室的实验项目开出率为90%,全校各实验室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应重视实验内容的更新和方法上的改革,逐步由演示型、验证型过渡到设计型和综合型实验,以提高学生创造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

(四)实验报告与实验考核

1.实验报告是验证教学的重要途径,各种实验室按照演示型、验证型、设计型、综合型等不同实验特性提出实验报告或实验作业的内容,给于评阅,报告或作业,包括原理、仪器装置、操作步骤、主要原材料,结果与数据处理、体会与讨论等内容。

2.实验考核,各类实验室都应严格考核或考证制度,一般分考核与实验操作二种,参照平时成绩进行,实验课程的考核用百分制,具体内容由各实验室提出,教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实验室经济管理

1.协同校财务部门和校实验室教育事业设备经费的平衡和分配。

2.组织实验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核年度经费分配方案,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助经费以及10万元以上申购设备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等。

3.主管校外委托实验,分析测试,实验室小批量产品的加工,生产任务的安排,签订委托合同,计算收费并开具发票等。

4.各实验室主任负责经费开支与管理,并按其来源和渠道的差异合理开支。教育事业费用于实验教学设备和材料的,其数额不得超出当年的教学设备、材料拨款分配数,科研为主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应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教学、科研共用设备,费用分摊支付。

5.在实验室管理工作中要支持勤俭办学的方法,经常开展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的教育,提倡少花钱,多办事的精神。

(六)实验室常规管理

1.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规定

(1)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章,使用维修保养制度。

(2)实验室安全、卫生、保卫制度。

(3)制订仪器设备保管、借用、损坏赔偿等条例。

(4)制订实验室技术人员责任制。

(5)建立设备帐、卡,并定期检查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6)每半年进行一次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效率检查。

2.实验室技术信息管理

(1)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使用卡和维修记录,定期检查。

(2)建立实验室计算机管理和信息系统。

A.实验技术人员信息

B.实验室技术装备信息

C.实验教学情况信息

D.实验室科研情况信息

E.历年实验室建设投资信息

F.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功能开发信息

G.兄弟院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信息

3.实验室统计管理

(1)实验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统计

(2)实验教学(实验开出率)情况统计

(3)教学科研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效益情况统计

(4)实验室技术人员情况统计

(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1)学校应选派一批政治党悟高。热爱实验室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验教学,经济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讲师(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工作。

(2)实验室中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干部及工人、质量的岗位职责,按照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务试行条例的职责要求及实施细则,由实验室主任具体制定。

(3)选派一批优秀教师定期去实验室工作,相对稳定,使成为精通有关实验原理、实验方法及技能的专门人才。

(4)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实验员、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并根据学校不同类型实验室,安排合理的比例。人员职务任级晋升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协助人事部门进行工作。

(5)建设全校实验岗位人员一览。

(6)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年度业绩考核、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

(八)实验室评估和评比

(1)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教授、讲师、实验技术人员组成的校实验评估(比)小组,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比)。从中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以达到表彰先进,推进改革实验室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2)评估和评比条例和方法详见上大实验室评比条例。

(九)实验室安全制度

(1)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保证。全校各实验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加强安全制度教育,重视安全技术工作。各学院(系、所)、研究室分管实验室的主任分管此项工作。

(2)每个实验室设一名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安全技术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有权提出询问,对不听劝告或有碍安全的人有权停止其操作,各领导要支持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

(3)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特点,建立安全规程的防火、防盗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4)为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与身心健康,实验室应对易燃、易爆炸、粉尘、有毒(物质)气体、放射性物质、高频电源、超高电压、大幅度振动、强烈持续噪音。对高温、高压、热幅射、极强光闪烁等各种及有关设备,制定出严格的操作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由安全技术人员监督执行。

(5)对由于官僚主义、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失火、被盗、严重污染、中毒、人生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事故时,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院(系、所)、校报告。学院(系、所)、校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作出严肃处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并把处理结果上报市教委。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或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严肃处理。

(6)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药品、易爆和剧毒危险品,应按规定设专用仓库存放,并指定专人(二人)妥善保管。领用时要严格掌握,严密手续,专人领用保管,安全防范措施可靠。

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要贴在墙上。安全防范措施要齐全,各种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借用或挪用。

公共实验室管理条例

■申请进入实验室制度

□1.本实验室为开放实验室,本中心科研人员、研究生及外单位有需要的科研人员均可以申请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工作。

□2.所有人员在进入实验室工作前,必须提前预约填写进入实验室申请表,填写拟进行的研究课题,计划使用的设备,预计使用实验室的时间等,交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外院人员应附上单位证明和详细研究计划),报实验室审批。

□3.实验室每年双月前10个工作日集中组织申请人进行岗前培训及上岗资格考试,合格者领取准入证,方可正式进入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同时建立该人员的电脑管理档案。

□4.岗前培训主要内容如下:简单实验技术和常规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同位素和有毒实验材料的安全操作;实验室日常规章制度的学习和维护;重大安全隐患教育,主要有:安全使用水电气,防火防盗防事故;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规则;违纪违规处罚规定等。

□5.新进入者凭上岗证交纳押金100元和预交3个月台面费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入室时间从给予台位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不论中途是否在此做实验。□6.眼科中心研究生优先安排。

□7.本实验室室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收费按眼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离开实验室制度

所有人员在结束实验室工作之前,必须填写“离开实验室申请表”,清理、带走自备的实验相关试剂、器材,交还实验室的所有财物、交回准入证、大门IC卡和钥匙,经实验室工作人员审核并签名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实验室研究人员守则

□1.进入实验室研究人员必须具有齐备的入室手续。

□2.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本室各项管理制度。

□3.及时交纳台面费,逾期(2周)不交者将以自动放弃台位使用权处理。□4.不得进行超出申请实验范围的工作。

□5.爱护实验设施,用后清理自己的物品,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凭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上岗证使用仪器设备,贵重仪器使用后登记,出现故障及时报告主管人员,因操作不当而致仪器物品损坏者要按规定赔偿。严禁逾权使用仪器设备。

□6.不得擅自挪动实验室的公用仪器、物品。自己的物品用毕应收好,不得放在公共场所。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清理随意乱放的物品,后果自负。离开实验室时不得带走本室任何物品,否则按偷窃论处。

□7.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规程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化学品)。对用过的凝胶、有害试剂、传染性材料和同位素及其污染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操作人员在操作后应及时清理工作台面及相关仪器,不准戴手套开启冰箱、操作各类仪器的按钮、开关实验室大门等,严防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一旦发现污染应及时清洗或特殊处理。实验废弃物按类别分别到入不同的污物桶内。随时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切实做好防护工作。如若违规,严肃处理。

□8.禁止在本室饲养动物。

□9.未经许可,禁止带其他人员使用实验室任何仪器设备及物品。

□10.注意防火防盗防事故。每日最后一位离开实验室者应检查水电,关灯锁门。易燃物品勿靠近电炉。

□11.实验室电话只能用于工作联系,实验者尽量缩短通话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不得闲聊。

□12.发现违反规定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第三次通知其导师或课题负责人并取消其在实验室工作资格。

■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1.本室原则上实行24小时开放。需要在夜间/节假日进行实验的人员,需在每日下班前向实验室工作人员报告,经登记后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实验者离开时要切断所有仪器(冰箱、温箱及提前说明的除外)的电源,关闭水源和各室门窗及消防通道的门。填写离开时间及离开实验室时的水、电、门窗记录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并在下一个工作时间开始时由本室工作人员查实签字。

□2. 本实验室为开放实验室,欢迎外单位同行参观学习。但是外单位参观人员必须要有本中心的相关人员陪同参观。参观人员和陪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室的有关规定,否则有权拒绝参观。

□3.实验室内物品进为科研活动所用,严禁挪为它用,若发现,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4. 本实验室实行全面禁烟,严禁任何人在本室吸烟;进入本室研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工作区域和休息区域的功能划定,严禁在工作区域展开任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诸如:打牌下棋、读书看报、进餐、饮酒、电话聊天等)。□5. 不得携带与实验内容无关的物品进入实验室;保持实验环境相对安静。□6. 实验室及实验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各类设施应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并根据不同的需要调控环境条件。

□7. 根据实验需要,设置收集和处理实验废弃物的设施及清理消毒设施;对含有挥发性、放射性和生物危害性的物质,应严格设置管理和使用设施。

□8. 应具备保管实验方案,各类材料,原始记录,总结相应和有关档案文件的设施。

□9. 卫生管理:

(1)实验人员要对自己的实验过程的清洁卫生负责,不得随便丢弃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废物。

(2)生物垃圾、玻璃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妥善处理。

(3)水、电、明火、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严格管理。

(4)每月的最后一天进行实验室大清洁,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负责清洁所有的实验仪器和实验室公共部分的卫生,整理常用试剂库,清理公用冰箱,清理废弃物品,清理废弃实验仪器等。

第二篇: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 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十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导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3、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一),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 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第十九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验室经费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四、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建设规模和预算

八、开放运行设想

九、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件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

(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

(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第三篇: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科技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_-04-18 【生效日期】202_-04-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 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十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导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3、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一),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 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验室经费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2_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第十四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4),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5)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6),申请验收。

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 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50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第四十三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四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第四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7)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8)报送教育部。

第四十七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或教育部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四十八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教育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Tsinghua University)。

第五十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第五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第五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五十三条 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其他部门(行业、地方)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六、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八、建设规模和预算

九、开放运行设想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二、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2:《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六、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八、建设规模和预算

九、开放运行设想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二、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3:《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1)学术带头人介绍(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附4: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1)学术带头人介绍(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附5:《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基本情况

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六、实验室硬件建设

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

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十、承担建设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专家验收意见

附6:《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基本情况

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六、实验室硬件建设

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

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十、承担建设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专家验收意见

附7:《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工作纪要

1、科研项目

2、科研经费

3、获奖成果

4、发表的论文

5、获批专利

6、人才引进和研究生培养

7、访问学者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

五、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运行经费、主任基金等的使用情况

附8:《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工作纪要

1、科研项目

2、科研经费

3、获奖成果

4、发表的论文

5、获批专利

6、人才引进和研究生培养

7、访问学者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

五、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运行经费、主任基金等的使用情况

第五篇: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技[202_]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防科工委科技质量司、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教育部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4.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5.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6.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7.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2.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3.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5.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1.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3.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4.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5.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6.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7.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2.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3.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2_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4.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5.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6.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第十四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4),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5)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6),申请验收。

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 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50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四十三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四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7)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8)报送教育部。

第四十七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或教育部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四十八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教育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Tsinghua University)。

第五十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五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

第五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五十三条 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其他部门(行业、地方)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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