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xx审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xx审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审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审计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行政执法责任制条列》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不按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的;
(五)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二、审计人员由于故意或者审计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应予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执法过错:
(一)未按审计方案要求和法定审计程序、规定实施 1
审计,或者采取审计方法不当,造成方案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未能如实揭露问题或者审计认定事实失实、执法行为不当,后果严重的;
(二)擅自放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而不深入查证,造成严重违法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三)隐瞒、夸大、缩小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四)私自与被审计单位协商处理意见和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结论、处理的;
(五)对查出的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不当,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六)经过听证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原认定被审计单位违规事实不能成立,被撤销、变更或者造成行政赔偿的;
(七)审计过程中违反廉政和审计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审计过程中发现执行过错,自下而上,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主要责任和相关责任。
(一)属于审计组成员过错的,由其负直接责任,审计组长负相关责任;
(二)属于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过错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负主要责任,分管项目领导负相关责任;
(三)属于复核人员过错的,复核人员负主要责任,复核机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
(四)属于复核机构负责人过错的,复核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负责,分管领导负相关责任。
(五)两个以上共同导致过错的,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六)局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过错的,由该领导承担责任;
(七)集体研究导致过错的,按在决策中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四、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由局务会议决定。
五、追究过错责任的种类包括:
(一)责令改正错误或者告诫;
(二)局内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三)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追偿行政赔偿责任;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过错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局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计局提出申诉。
七、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成立由正、副队长和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过错追究责任:
(一)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
(二)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发现或者社会监督反映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执法人员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举报或在网络等媒体披露,给单位整体形象造成影响的。
(四)其他过错责任,各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制员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中队负责人、法制员认识错误而审批的,由案件承办人,中队负责人、法制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过错责任人,应视其过错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制止或行政处罚而不予制止或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应适用一般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不应当场收缴罚款的,而实施当场收缴或者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越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费用。
(四)实施处罚或承办人处于不正当目的实施行政罚款或超越城管大队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
(五)用、私分、毁损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收缴罚款不开具统一罚没票据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可以由案件负责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
(六)个人行为或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行为给大队造成影响的,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个人负责。
全年出现
(一)、(二)项所列情形的,年底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出现
(三)、(四)、(五)项所列情形的,责令下岗培训,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调离,并给予适当经济制裁,中队不得评为先进。
第九条:一经发现错案线索,城管大队督查中队应当予以里调查,并于30日内写出调查报告,作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经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复核,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凡吃请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错案的,由城管大队负责立案调查,一经查证属实,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被追究错案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受理复议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太康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依法发行职责,保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发生的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区教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在政策、管理及组织入学方面有过错行为。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教师法,在教师管理、招聘、待遇、使用、调动、进修、评职称等方面未尽职责。
(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登记、年审及管理。
(四)在招生、收费方面没有依法管理,出现乱招生、乱收费现象。
(五)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学生品行,安全管理而造成学生误入歧途及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六)未按规定和事实处理师生的错误,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
(七)未按拟订的制度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一定损失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反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制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认定过错责任人:
(一)由于干部渎职、失职而造成的错误,事实清楚、确凿,其具体人承担过错责任。
(二)由于干部的主观过错导致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错误行政行为,该具体人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三)由于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错误行政行为,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四)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误行政行为,主持人或决策人为过错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对区教委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限时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岗位;
(四)行政处分;
(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赔偿的,过错责任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须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办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一)发生行政执法过错后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未发生严重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轻微,未发生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从重追究:
(一)因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而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因主观臆断、玩忽职守或故意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被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区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作出维持或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结论。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文章标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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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
(二)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四)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
(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
(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行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积极主动清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l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由人事、纪检、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调查属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十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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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烟草专卖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三.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四.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四)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四)因超越执法权限或违反程序等造成过错,给单位形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错办的,追究当时执法办事人员的责任,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连带责任;
(二)未经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员擅自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执法人员个人的责任;
(三)因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错办的,追究当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七.责任种类及内容: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八.负责执法过错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调查、核实、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从重追究相应责任。
九.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