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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操作程序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13-974156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4 18:47: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审计业务操作程序

**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操作程序

(发稿时间:202_-11-12 16:53:14 阅读次数:1487)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及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审计立项 年度审计项目(含调查项目,下同)由上级审计机关下达项目、地方党委政府交办项目和有关部门委托项目 及自定项目组成。审计项目的立项、调整,均以有关文书为准。

二、审前调查 承担审计项目的处室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通过调查了解、查阅相关资料、试审、走访有关部门等方法,对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在审前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视情调整审计计划,或者督促 被审计单位限期完善。审计人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凡市、县同步实施的项目或者组织多个审计组对同类项目实施审计,均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 案由相关业务处室编制,报分管局长批准。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 工作方案以局行政文书形式印发执行。

四、成立审计组(一)业务处室根据审计项目计划,报请分管局长同意,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根据需 要,特殊审计项目可同时设组长和主审。有些项目需要抽调其他处室人员和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的,由局长 或分管局长决定。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审计人员回避,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五、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根据项目要求、审计工作方案、审前调查情况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由业务处室负 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重要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在一定范围内审定。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 的适当性负责;分管局长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 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六、送达《审计通知书》(一)审计组代拟《审计通知书》,经所在业务处室负责人、办公室审核,由分管局长签发。凡需要列入审计范围的单位,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列明单位全称,并按规定送达。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的个人。(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 3 日(注:必须间隔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邮寄)审计通知书,并要求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件日期。(三)下列材料可随《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1.《**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 2.《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3.《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清单》;

4.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写的有关自查表等。(四)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要求按相关准则规定执行。

七、实施审计(一)审计组进点时,需携带《廉政行风监督反馈卡》,交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并在被审计单位办公场所醒 目位置张贴《**市审计系统审计组廉政纪律公示》。

(二)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或者 掌握的有关情况,需要修改、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应报分管局长批准。(三)审计人员应依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分工和具体步骤实施审计,并根据局规定编写审计日记。(四)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均应收集审计证据。审计 证据必须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其间应注意的事项有: 1.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 应注明原因; 2.审计证据应注明所要证明的事项,做到一事一证; 3.专项审计调查或延伸审计调查应使用《审计调查记录》; 4.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必须持有局长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5.在取证过程中,若有根据

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资料时,经局长批准,有 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 6.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 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 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7.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经济案件线索疑点及其他重要情况,应随时向分管局长和局 长报告,不得隐瞒; 8.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审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 项。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组 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 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将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编号排序,附在相 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 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六)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长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八、汇集审计情况,编审《审计报告》(一)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审计组及所在处室应对审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对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进 行梳理,检查审计目标是否全面完成,并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全面如实地向分管局长、局长汇报,任何个人 不得截留、隐瞒。(二)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概述审计情况和事实,列出对有关问题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三)以审计组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包括有关个人,下同)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 对审计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进行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并填制《审计报告反 馈意见说明书》,但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被审计单位在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 见的,视同无异议,由审计组作出书面说明。(四)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及核实掌握的有关情况,代 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对有关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代拟稿)》的期限为现场审计结束后 30 日内(以取证材料或者核实情况的最后日 期为准)。审计组组长对其提交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 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五)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代拟稿)》及所附证明材料,填制《审计报告审核意见书》和《审 计业务会办会议申请单》。(六)法制处对《审计报告(代拟稿)》及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并提出可否提请会办的意见。(七)分管局长审核《审计报告(代拟稿)》,签署审核和会办意见(包括确定会办范围等)。(八)召开审计业务(办公)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具体要求按《**市审计局重大审计事项集体审议制度》(盐审发〔202_〕59 号)和《**市审计局一般审计事项集体审议制度》(盐审发〔202_〕32 号)规定办 理。审计业务(办公)会议由法制处负责安排。审计业务(办公)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室明确专人负责记录。

九、听证和处罚告知(一)听证告知。本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指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 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两千元以上罚款)的审计决定前,应制发《审计听证告 知

书》,告知被处罚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的具体事项按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办理。(二)处罚告知。本局在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发《审计处 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局认为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重新会办。听证和处罚告知文书须经法制处审核。

十、制发审计法律文书,上报审计情况

(一)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修改审计机关的 《审计报告》、代拟《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以及专题(综合)报告。涉及 税收或政府基金方面的问题,可单独制发审计法律文书。(二)业务处室负责人初审。(三)法制处复核把关。(四)办公室核稿。(五)分管局长审核。(六)签发。《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由局长委托分管局长签 发;上报省厅和市委、市政府的专题(综合)报告由局长审阅签发。复核、审核各环节对审计文书代拟稿的修改,都应如实地反映在原稿之中。(七)审计法律文书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分送局领导、法制处、办公室,上级 机关由办公室发送。《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以函的形式送其他有关单位(将《审计报告》附于函后),根据需要抄送 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

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业务工作报告,使用行政公文。(八)《执行审计决定及自行纠正情况回单》随法律文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九)本局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 30 日内(从审计组所在处室接收审计报告之日计算),将《审计报告》 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由业务处室作出书面说明,报分管局长批准。(十)及时整理、报送审计信息。(十一)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十二)相关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 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 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分管局长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与审计业务会议精神的一致性负责。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十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 业务处室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行检查并跟踪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了解审计意见采纳情况,填 写《审计决定执行及自行纠正情况检查记录》;并将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回执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等资料,送法制处备案。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业务处室应及时向分管局长汇 报,同时告知法制处,以便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法制处会同有关处室对重要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每半年 抽查一次。审计组长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对审计决定未落实事项承担责任。

十二、行政复议、诉讼事项 分别按《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和《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办理。

十三、立卷归档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 作。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业务处室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办公室归档。业务处室在移送审计项目案卷时,应当做好该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审计组成员对卷内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 范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十四、采用送达审计方式的,参照本程序执行。本程序由法制处负责解释。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_ 年 2 月 4 日印发的《**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操作程序》(盐

审发〔202_〕 7 号)即行废止。

市审计局自 202_ 年 11 月以来,对总投资 10 亿元、建设工期计划 4 年的先锋 岛整体开发项目实施跟踪审计。一年来,跟踪审计取得明显成效。一是促进节约 了财政资金。在目前概算总价 16400 万元的基础上,节约了 7285 万元,在** 市场价的基础上,节约了 1260 万元,核减工程造价 789 万元;二是规范了招投 标及相关合同。审查招标文件 21 份,提出审计意见 23 条,建设单位全部按照审 计意见修改;审查合同初稿共 16 份,提出跟踪审计意见 18 条,建设单位按照审 计意见全部进行了修改;三是促进了建设单位建章立制。已经促进建设单位建立 和完善制度 8 条。

第二篇:盐城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操作程序

盐城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操作程序

(发稿时间:202_-11-12 16:53:14阅读次数:1487)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审计立项

审计项目(含调查项目,下同)由上级审计机关下达项目、地方党委政府交办项目和有关部门委托项目及自定项目组成。

审计项目的立项、调整,均以有关文书为准。

二、审前调查

承担审计项目的处室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通过调查了解、查阅相关资料、试审、走访有关部门等方法,对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在审前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视情调整审计计划,或者督促被审计单位限期完善。

审计人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凡市、县同步实施的项目或者组织多个审计组对同类项目实施审计,均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案由相关业务处室编制,报分管局长批准。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工作方案以局行政文书形式印发执行。

四、成立审计组

(一)业务处室根据审计项目计划,报请分管局长同意,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根据需要,特殊审计项目可同时设组长和主审。有些项目需要抽调其他处室人员和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的,由局长或分管局长决定。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审计人员回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五、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根据项目要求、审计工作方案、审前调查情况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由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重要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在一定范围内审定。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分管局长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六、送达《审计通知书》

(一)审计组代拟《审计通知书》,经所在业务处室负责人、办公室审核,由分管局长签发。

凡需要列入审计范围的单位,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列明单位全称,并按规定送达。

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的个人。

(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注:必须间隔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邮寄)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件日期。

(三)下列材料可随《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1.《盐城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

2.《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3.《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清单》;

4.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写的有关自查表等。

(四)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要求按相关准则规定执行。

七、实施审计

(一)审计组进点时,需携带《廉政行风监督反馈卡》,交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并在被审计单位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盐城市审计系统审计组廉政纪律公示》。

(二)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或者掌握的有关情况,需要修改、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应报分管局长批准。

(三)审计人员应依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分工和具体步骤实施审计,并根据局规定编写审计日记。

(四)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均应收集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必须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其间应注意的事项有:

1.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

2.审计证据应注明所要证明的事项,做到一事一证;

3.专项审计调查或延伸审计调查应使用《审计调查记录》;

4.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必须持有局长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5.在取证过程中,若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资料时,经局长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7.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经济案件线索疑点及其他重要情况,应随时向分管局长和局长报告,不得隐瞒;

8.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审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将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编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六)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长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八、汇集审计情况,编审《审计报告》

(一)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审计组及所在处室应对审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对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进行梳理,检查审计目标是否全面完成,并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全面如实地向分管局长、局长汇报,任何个人不得截留、隐瞒。

(二)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概述审计情况和事实,列出对有关问题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三)以审计组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包括有关个人,下同)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进行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并填制《审计报告反馈意见说明书》,但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被审计单位在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由审计组作出书面说明。

(四)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及核实掌握的有关情况,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对有关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代拟稿)》的期限为现场审计结束后30日内(以取证材料或者核实情况的最后日期为准)。

审计组组长对其提交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五)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代拟稿)》及所附证明材料,填制《审计报告审核意见书》和《审计业务会办会议申请单》。

(六)法制处对《审计报告(代拟稿)》及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提出可否提请会办的意见。

(七)分管局长审核《审计报告(代拟稿)》,签署审核和会办意见(包括确定会办范围等)。

(八)召开审计业务(办公)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具体要求按《盐城市审计局重大审计事项集体审议制度》(盐审发〔202_〕59号)和《盐城市审计局一般审计事项集体审议制度》(盐审发〔202_〕32号)规定办理。审计业务(办公)会议由法制处负责安排。

审计业务(办公)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室明确专人负责记录。

九、听证和处罚告知

(一)听证告知。本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指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两千元以上罚款)的审计决定前,应制发《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的具体事项按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办理。

(二)处罚告知。本局在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发《审计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重新会办。

听证和处罚告知文书须经法制处审核。

十、制发审计法律文书,上报审计情况

(一)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修改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代拟《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以及专题(综合)报告。涉及税收或政府基金方面的问题,可单独制发审计法律文书。

(二)业务处室负责人初审。

(三)法制处复核把关。

(四)办公室核稿。

(五)分管局长审核。

(六)签发。《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由局长委托分管局长签发;上报省厅和市委、市政府的专题(综合)报告由局长审阅签发。

复核、审核各环节对审计文书代拟稿的修改,都应如实地反映在原稿之中。

(七)审计法律文书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分送局领导、法制处、办公室,上级机关由办公室发送。

《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以函的形式送其他有关单位(将《审计报告》附于函后),根据需要抄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

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业务工作报告,使用行政公文。

(八)《执行审计决定及自行纠正情况回单》随法律文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九)本局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30日内(从审计组所在处室接收审计报告之日计算),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由业务处室作出书面说明,报分管局长批准。

(十)及时整理、报送审计信息。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十二)相关责任。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分管局长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与审计业务会议精神的一致性负责。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十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

业务处室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行检查并跟踪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了解审计意见采纳情况,填写《审计决定执行及自行纠正情况检查记录》;并将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回执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等资料,送法制处备案。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业务处室应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同时告知法制处,以便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法制处会同有关处室对重要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每半年抽查一次。

审计组长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对审计决定未落实事项承担责任。

十二、行政复议、诉讼事项

分别按《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和《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办理。

十三、立卷归档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业务处室应当在终了后四个月内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办公室归档。

业务处室在移送审计项目案卷时,应当做好该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

审计组成员对卷内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十四、采用送达审计方式的,参照本程序执行。

本程序由法制处负责解释。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_年2月4日印发的《盐城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操作程序》(盐审发〔202_〕7号)即行废止。

市审计局自202_年11月以来,对总投资10亿元、建设工期计划4年的先锋岛整体开发项目实施跟踪审计。一年来,跟踪审计取得明显成效。一是促进节约了财政资金。在目前概算总价16400万元的基础上,节约了7285万元,在盐城市场价的基础上,节约了1260万元,核减工程造价789万元;二是规范了招投标及相关合同。审查招标文件21份,提出审计意见23条,建设单位全部按照审计意见修改;审查合同初稿共16份,提出跟踪审计意见18条,建设单位按照审计意见全部进行了修改;三是促进了建设单位建章立制。已经促进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制度8条。(路毅)

第三篇:船代业务操作程序

 船代业务操作程序

[ 来源: ] [ 编辑:xiaoxue] [ 发布日期:202_-08-19 ]

船代业务流程图:

委托方---电传.电报.信函等---委托方---船务公司受理---复函代理确认---致电船长---通告港口.海关.海事.边防.检疫.装卸公司.商检等业务主管部门及货主—船舶抵港派员登轮洽谈---提出实施方案---委托实施---自行验收---递交船方(或船东)---验收签字---向委托方收取费用。

一.商务

商务人员负责船舶航次代理中港口使费.备用金的报价.索要;所代理船舶的各种货运单证以及统计工作。

1. 收到委托方地船舶代理委托后,对其委托进行审核,包括船舶规范,来港任务,和约主要条款,来港,去港,以及预抵时间等,确认无误后,接收委托书。

2. 商务报价:

(1)船舶使费报价主要项目包括:港务费.拖轮费.检验检疫费.系解缆费.停泊费.交通通讯费.杂费.代理费.等等。因业务需要还可能产生如下费用:租船费(出海检疫).移泊费.困难作业费.护航费(船长超过250米/载货超过80000吨/载运一级危险品).为油栏费(危险品船).理货费等。

(2)船东保护代理报价主要项目:

A 换船员:食宿费.签证费.交通费.边防费.代理费等

B 上备件:交通费.租船费.报关.报检费.仓储费.代理费等

C 加淡水:淡水费.加水劳务费等

3.催收备用金:发送报价单并得到委托方无异议后确认后,立即将公司FULL STYLE发送至委托方,根据确认金额催收备用金。

4.搜集.整理.核对引航站.理货公司.装卸公司.拖轮公司.检疫站.等送来的费用单,将其逐航次归纳。

5.待费用到齐,制作单航次航次结账单一式三份,一份连同费用单装订成本寄给委托方结算,一份与费用单复印件装订成本,作为航次结算档案,一份留存备查。船舶离港后,30天内把航次结算单制作完毕,费用结算应按照“多退少补”为原则。

6.负责公司合同和协议的管理。

7.负责印章.空白单证的管理。

第四篇:审计业务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审计业务约定书

项 目 名 称: 委托方(甲方): 服务方(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编制及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聘请有专业资质的审计服务机构对有关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的委托服务协议,较为倾向于保护委托方权益,适合公司作为委托方时使用。

2、咨询服务合同的谈判和起草签订,应以本示范文本为基础。

3、示范文本中的“_____”空格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不能空白,不采用或不填写的条款应删除,或在相应空格处划“/”。

4、本示范文本由主合同及相关附件构成,使用中应注意文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审计业务约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审计管理规定的要求,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约定。

1.审计项目名称和审计目的

1.1审计项目名称:。1.2审计目的:。2.审计服务范围和服务期限

2.1审计服务范围:。

2.2审计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3根据本审计项目的需要,甲方有权调整审计范围,乙方应予以配合。3.审计依据及验收标准 3.1审计依据:

3.1.1国家的法律、法规、财政部颁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的财经制度和规定,万丰奥特控股集团的内部制度、规定、规范等以及经甲方审查过的审计实施方案。

3.1.2其他依据:。3.2验收标准

3.2.1乙方对审计服务的组织和质量控制,应按照甲方要求,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等审计准则、甲方的《内部审计规范》组织本项目审计。

3.2.2乙方在审计过程中,应做到查证事实准确率100%,不得发生重大漏审事项(重大漏审事项是指通过对被审单位或事项提供的帐表、原始单据等资料进行核对、测算、分析、对比等审计工作,应该发现但未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或严重违反万丰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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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

特控股集团有关规定的问题)。

3.2.3其他验收标准:。4.审计服务人员

为完成该审计项目,乙方应派出由 师(合伙人)人,师 人组成的审计项目组,其中 为审计质量控制督导人,对整个审计项目总体负责。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进场实施审计前,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项目组组成人员的情况等事项,乙方 通过甲方的审查后方可进场实施审计。

5.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据约定的时间、范围、目的、质量要求等全面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合格的审计报告或其他甲方同意的审计成果文件,有权要求乙方出具真实、准确的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成果文件。

5.3甲方有权根据需要使用、分发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审计成果文件。5.4为乙方提供或督促下属单位提供审计所需的会计帐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所提供的会计帐表、会计资料等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5.5为乙方工作提供配合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5.6根据审计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驻现场审计代表。

5.7提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将审计通知书抄送乙方。

5.8甲方现场项目经理或工作人员可以与乙方就审计工作进行沟通交流,有权要求乙方不定期汇报审计项目组工作进展情况,有权依照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工作进度及重点内容进行质量控制。

5.9按本约定书约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审计服务费用。5.1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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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按照本约定书约定收取审计服务费用。

6.2进场实施审计前,将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等交甲方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场实施审计。乙方应该严格按照经甲方审查通过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计工作,乙方作为专业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不因甲方审查审计实施方案而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派出符合相应资质和经验要求的人员参与审计,不得随意变更参加审计工作的人员,如确需变更,应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6.3乙方以及乙方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严格执行集团《审计组纪律规定》,保持正直诚信、客观公正,不得从事影响审计工作客观性的活动。

6.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审计,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审计工作转委托给其他人办理。6.5按约定的时间、范围、目的、质量要求等全面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合格的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成果文件,保证审计资料、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乙方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会计责任。

6.6乙方按照审计依据的要求进行审计,在对受托事项进行研究、测试、评价,对会计记录、实物等进行必要的抽查,按照审计依据的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或管理建议书等审计成果,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做到证据充分可靠、定性准确,并提出处理建议及依据。乙方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全面的告知甲方。

6.7审计工作结束后,乙方应对被审计单位委托事项范围内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会计审计、内控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

6.8乙方在现场审计结束后1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或管理建议书等审计成果,并向甲方提供支持审计报告或管理建议书的审计底稿等文件资料。

6.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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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

7.审计服务费用及结算

7.1甲方就本审计服务项目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审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 元)(含税价),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约定书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流转税、所得税等)。

7.2本项目审计服务费用的结算,按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

7.2.1 一次总付:验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审查审批手续完成后 日内向乙方全额付款。7.2.2 分期支付:

7.2.2.1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审计服务费总价 %的预付款; 7.2.2.2按照以下审计服务进度支付: ;

7.2.2.3验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完成后 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 %,其余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 日内支付。

7.3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先将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提交给甲方。7.4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甲方不承担此信息外的任何责任。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7.5乙方为执行审计任务而发生的食宿、交通、邮电通讯、医疗、保险以及其他费用均自理。乙方应自行对其派出的服务人员进行管理,遭受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6如因审计服务范围发生较大调整或者审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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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

作量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或较大幅度的减少,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补充协议,可以对审计费用进行增加或者减少。

8.违约责任

8.1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审计服务,应支付本约定书审计服务费总额 %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8.2乙方擅自转让审计服务项目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约定书,乙方应支付本约定书审计服务费总额 %的违约金。

8.3乙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除财务问题之外的重大事项而未能及时告知甲方项目经理或工作人员的,乙方应支付本约定书审计服务费总额 %的违约金。

8.4乙方出现重大程序事务、重大事项定性失误、审计实施方案重大遗漏等重大质量问题,应支付本约定书审计服务费总额 %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8.5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乙方应给予赔偿,甲方有权终止本约定书。

8.6甲方未按本约定书约定支付审计服务费用的,就应付金额按照 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全部评估服务费用。

8.7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约定书的,应向对方支付本约定书审计服务费总额 %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8任何一方不履行本约定书其他义务或履行本约定其他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按本约定书审计服务费总额 %支付违约金。

8.9其他约定:。9.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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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

9.1本约定书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约定书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天灾,战争、恐怖袭击、内乱、严重威胁健康或安全的情形,火灾、极端恶劣天气。

9.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约定书义务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其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9.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约定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发生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履行方无法履行其约定义务,延迟履行方不能就延迟履行期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责。

9.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约定书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约定书中止履行 日以上时,双方应就继续履行本约定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约定书。当一方因上述原因终止本约定书时,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另一方时本约定书终止。

10.约定书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10.1本约定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10.2本约定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约定书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0.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人可单方解除本约定书,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解除通知。

10.4甲方解除本约定书条件:

10.4.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约定书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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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

10.4.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本约定书义务的。

10.4.3乙方未按本约定书约定完成审计目标且未按甲方要求在甲方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10.4.4其他约定:。10.5乙方解除本约定书条件:

10.5.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约定书目的的。

10.5.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10.5.3甲方无合理理由拒不支付服务费用,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 个工作日后仍不支付的。

10.5.4其他约定:。1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约定书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0.6.1约定书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结。

10.6.2双方协商解除约定书并解除双方的义务。

10.6.3一方依据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约定书并解除双方的义务。10.6.4其他约定:。10.7合同的变更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的效力。11.保密

1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本项目以任何方式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或其他甲方的代表机构和甲方正式聘请的中介机构处获得的任何形式的、任何内容的信息、文件、知识、数据、绘图、专有技术、分析、计算、编辑、研究以及其它材料和实物,所有这些信息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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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

约定书中总称为“保密信息”(上述关联公司、代表机构、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视同由甲方提供)。

11.2本约定书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1.2.1在从甲方处获得前,已经为乙方掌握的且甲方不反对使用或披露的信息; 11.2.2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除非该等信息为公众所知是由于乙方违反本约定书; 11.2.3乙方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合法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11.2.4依甲方的书面授权而向第三方所披露的信息。

11.3乙方只能为本约定书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且只能在乙方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但必须要求获得保密信息的相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保密;除此之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部分或全部保密信息。

11.4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建立严格的内部保密制度以保存甲方提供的本约定书项下之保密信息的复制件、录音、文字记录、电子数据、磁盘、光盘、软件、录影带、照片、文件等载体,在传送有关文件资料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等),确保适当及安全地储存并保护甲方向乙方提供之保密信息,并视为机密。

11.5当乙方获知发生了甲方保密信息因乙方违反本约定书有关条款而被披露的情况,乙方应立即充分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告知甲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消除相关影响。

11.6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向乙方所有接触甲方保密信息之人员通告其对所有甲方信息都负有普遍的保密义务,如果该等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则由乙方承担在相关法律法规下的法律责任。

11.7所有保密信息均为甲方的财产。除为进行与本约定书项下的审计工作而查阅、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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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

制,或在制作相关文件中使用保密信息的权利外,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之行为不构成甲方向乙方转让或授予乙方享有保密信息拥有的权益。

11.8若本约定书项下的审计工作已经完成或因故未能最终完成,或乙方违反本约定书中规定的保密义务时,则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向甲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或在甲方同意下,以书面形式确认已销毁所有其掌握的甲方保密信息。

11.9若乙方或其有关人员违反本约定书规定的保密义务,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负责消除影响。

11.10乙方对所获的甲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永久,直至保密信息已进入公共渠道或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乙方无须再负保密义务为止。

12.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 方式解决:

12.1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12.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通知 甲方: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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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14.其它约定

14.1经甲方审查的审计实施方案作为本约定书的附件,构成本约定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4.2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约定书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4.3本约定书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4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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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审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审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业务工作,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根据有关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审计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是我所及审计业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业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我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修改补充。

第四条所领导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审计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审计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六条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重点及审计范围、内容、方法、实施步骤和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同时对审计项目可能遇到的审计风险进行适度的评估。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负责人审核后,报所领导批准,由审计组具体实施。

第七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由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和审计预告,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事项做作出书面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审计情况就具体审计事项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第八条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法定的审计程序范围内通过必要的审计手段实施审计。

第九条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或发现比较严重问题,应及时向所领导请示汇报。所领导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组报告。审计组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组报告,作出书面说明并保留征求意见的审计组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组将审计组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前调查、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审计资料,报审计组所在科室处负责人复核并取得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组所在科室复核通过后,审计组拟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组所在科室处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复核意见报所在科室领导审核。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审计业务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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