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2_〕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2_〕3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2_〕32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2_〕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守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和我市有关政策优惠。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共七大类考核指标,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农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等。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农产品营业额必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以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202_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02_万元的,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5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2_万元以上(含202_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750万元以上(含75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3.5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3.5亿元的,每超过7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7500万元以上(含7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市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确认。
(三)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2_〕92号),符合A级纳税人条件的计5分;符合B级纳税人条件的计3分;符合C级纳税人条件的计2分;符合D级纳税人条件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记0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计0分。企业因没有发生贷款而没有银行信用评级,且在金融部门没有不良记录的视同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的计0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
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1.企业带动本市农户1000户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单纯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的企业,带动本市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500户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超过5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增加纯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凭证或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5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2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5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50亩以上,或糖蔗面积2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50亩以上。
2.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30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2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10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100亩或网箱养殖1000平方米以上,或年产量20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1万亩以上。
5.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6.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7.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上述第1至第4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5至第7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知识产权记录(有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第六条 经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综合得分75分至80分的企业,可列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下列三类企业有优先权:
(一)以本地产的果、菜、粮、油、水产品、畜禽产品、林特产品为主要加工对象的加工型企业;
(二)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购销对象的流通型企业;
(三)以农科技术开发为主的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凭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由市农业局下达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二)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农业局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以示负责;
(三)各县(市、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以县(市、区)政府的名义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属申报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
第十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
(二)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梅州日报》、《梅州市政府网》、《梅州市农业信息网》、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局将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市政府审查确认,然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名单,对评定企业授予“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1日前填报《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送交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审核、汇总后于当月5日前报市农业局。
第十二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考核监测评审制度。
(一)由市农业局下达考核监测评审通知。
(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按第七条所列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市属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
(三)县(市、区)农业局负责对本市被考核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县(市、区)农业局名义报市农业局。
(四)市农业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被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为考核监测合格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梅州市农业信息网》、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市农业局将相关资料报市政府审查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名单。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或“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违反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法规,造成江河(溪、渠)、水库、山塘水质恶化或污染的;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六)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七)在提供有关材料中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局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农〔202_〕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自202_年11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202_]101号)以来,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规范,有章可循,较好地促进了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了适应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搞好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更好地发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我厅会同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制定了《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函[202_]212号),现印发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2_]8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2_]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审定,并报省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在新的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实施前,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2_]8号)和《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202_]101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企业是否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是否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是否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生产基地。企业是否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的主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3.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否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六条 具体考核评分办法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
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8000万元、其他地区达到4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8000万元的,每超过1000万元增计1分,其他地区超过4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2_万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202_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2.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1亿元、其他地区达到5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1亿元的,每超过1000万元增计1分,其他地区超过5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5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4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5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15亿元,其他地区达到7.5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年交易(经销)额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15亿元的,每超过3亿元增计1分,其他地区超过7.5亿元的,每超过1.5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202_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10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2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2亿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1.5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
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省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后报省政府确认。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含AA级)的计5分,AA级以下的扣2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
1.企业带动农户202_户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202_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取得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五)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5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2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2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50亩以上,或糖蔗面积2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50亩以上。
2.养殖企业:家禽年出栏量10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100亩或年产量20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5万亩以上。
5.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20艘或年产量500吨以上。
6.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7.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8.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至第5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6至第8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5.有专利证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第七条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纳税情况说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各地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以示负责。
(二)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当地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省属农业企业按要求直接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九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六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请省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二)经省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广东农业信息网》和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屏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将报省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运行监测与管理
第十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第十一条 实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5日和8月5日前,分别填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前一次填报上年全年数据,后一次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送交所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月10日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实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被监测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第七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所在地级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省属的直接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地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被监测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市政府名义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监测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中介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请省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五)经省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为监测合格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广东农业信息网》和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屏上公示七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将报省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获得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省农业厅、财政厅、审计厅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后,通报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2_]8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2_]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审定,并报省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在新的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实施前,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2_]8号)和《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202_]101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企业是否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是否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是否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生产基地。企业是否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的主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3.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否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六条 具体考核评分办法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
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8000万元、其他地区达到4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8000万元的,每超过1000万元增计1分,其他地区超过4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2_万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202_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2.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1亿元、其他地区达到5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1亿元的,每超过1000万元增计1分,其他地区超过5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5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4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5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15亿元,其他地区达到7.5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年交易(经销)额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15亿元的,每超过3亿元增计1分,其他地区超过7.5亿元的,每超过1.5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202_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10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2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2亿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1.5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
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省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后报省政府确认。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含AA级)的计5分,AA级以下的扣2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
1.企业带动农户202_户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202_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取得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五)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5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2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2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50亩以上,或糖蔗面积2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50亩以上。
2.养殖企业:家禽年出栏量10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100亩或年产量20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5万亩以上。
5.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20艘或年产量500吨以上。
6.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7.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8.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至第5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6至第8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5.有专利证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第七条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纳税情况说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各地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以示负责。
(二)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当地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省属农业企业按要求直接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九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六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请省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二)经省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广东农业信息网》和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屏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将报省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运行监测与管理
第十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第十一条 实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5日和8月5日前,分别填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前一次填报上年全年数据,后一次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送交所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月10日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实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被监测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第七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所在地级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省属的直接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地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被监测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市政府名义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监测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中介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请省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五)经省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为监测合格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广东农业信息网》和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屏上公示七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将报省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获得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省农业厅、财政厅、审计厅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后,通报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202_)
新洲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切实抓好对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引导工作,推动新洲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子种苗、农业生态旅游等为主业,并带动农户实行产业化经营,规模和经营指标已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洲区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标准
l、属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收入需占其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按行业具体条件为:
(1)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500万以上,年销售收入达202_万元以上;带动本地农户500户以上,或带动本区
行的贷款利率,产销率达到90%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
4、企业产品具有自身品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质量和科技含量均达到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对产品科技含量高,具有出口创汇能力,所开发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获得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优先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材料及程序
1、申报企业根据自身主营业务归类填写《新洲区市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同时,提供企业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介绍,相关部门证明文件,包括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当年初至申报期当月(一般为当年12月底)止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有关街(镇)带农户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银行信用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街镇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由街镇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农业服务中心)对企业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街镇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农业服务中心)对所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报当地政府同意后,附相关材料向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
第三章 认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属实,即取消其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l、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拒绝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3、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坑农害农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4、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未经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更改企业名称的,其区级龙头企业称号不得用于更名后的企业。被兼并、已改制企业如需保留其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需重新申报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第五篇: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冀产办[202_]3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的企业。
第三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协助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作为农业产业化节级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重点行业及企业经营的产品。重点行业为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类加工流通企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指国家和省扶贫重点县,下同)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202_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贫困地区8 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 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本地(指本省)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2_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50%以上。、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
8、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纳税、环保情况须由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出具纳税证明(有无存在偷漏拖欠税的问题)和环保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供说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中报工作由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中央和省所属企业按企业属地原则进行申报。
第四章 监 测
第九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条 建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具体办法: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半年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项目建设情况,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市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半年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提出监测评价。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历次报送的企业基础数据材料和各市汇总材料,每年一次对照认定标准进行监测评价。第十一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子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更名申请、产权结构变动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由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向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更名申请,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子以批复。
第五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按属地原则,由申报和监测企业向所在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申报和监测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初选,对监测企业进行初步监测,初选结果及监测意见报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签批后,正式行文上报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初步监测不合格的企业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材料,不接受监测的企业按自动弃权处理。对监测不合格和不接受监测的企业,将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及优惠政策。
(三)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监测企业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然后组建评委会,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对申请监测企业进行监测。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评审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后由省政府予以认定公布,并颁发证书或匾牌。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享受和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4 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