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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14-470599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6 20:26:00 来源:网络

XX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省养老服务条例》,根据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民〔2021〕X号)和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民〔2021〕X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范围

2018年6月29日,XX市规划局印发了《关于印发XX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X规字〔2018〕X号),明确规定新建城区住宅项目,应同步配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老年人服务设施;既有城区住宅项目,应同步配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老年人服务设施,且用地面积不得小于现状用地面积。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此次清查整治工作中的既有小区,是指2018年6月29日之前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新建小区是指2018年6月29日之后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

二、工作安排

XX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开始,到2022年5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部署动员阶段(2021年2月底前)。

根据省、市实施方案,制定XX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部署会,部署清查整治工作。

(二)清查摸底阶段(2021年3月底前)。

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政策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等情况进行普查,形成新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见附件1、2)。

(三)整改落实阶段(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

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根据清查摸底结果及检查普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整改方案,形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见附件3)。

第一步:根据普查结果列出责任清单,各部门根据职责制定整改方案,逐个小区明确责任单位、时间表,并报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步: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对既有小区、新建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核查整改。2021年6月底前完成。

第三步:各部门重点对个别整改难度大、短时间内解决不了的小区,研究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四步:组织验收移交。由区社区养老住房设施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照问题清单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督促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移交。2022年4月底前完成。

(四)总结阶段(2022年5月)。

对清查整治工作及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迎接上级评估验收。

三、建立清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4)。下设XX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专班,相关人员集中在区民政局办公,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清查整治工作中政策解读、问题梳理、活动开展、方案落实、督促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清查整治任务。

四、主要任务

(一)设施规划情况

政策要求:根据《XX省养老服务条例》,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工作要求:区民政局负责编制XX区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区自然资源局、XX规划分局负责将主要内容纳入区国土空间规划。区自然资源局、XX规划分局负责检查XX区养老设施专项规划是否完成编制并符合相关要求。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对照检查XX区新建小区是否落实《XX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办法》(X民发〔2020〕X号)文件要求,是否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对小区未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整改。根据各自职责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和推进计划,采取小区单独配建、多个小区统筹配建等形式,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解决。问题整改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XX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高新便民服务中心)

(二)设施配建情况

政策要求:根据X政发〔2014〕X号、X政办字〔2016〕X号、《关于印发XX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X规字〔2018〕X)等文件要求,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既有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根据《XX省养老服务条例》,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城镇居住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工作要求: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普查XX区新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是否根据社区配套养老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新建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是否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3月31日前,逐个小区进行普查统计,完成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等情况进行普查,形成新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附件1、2),形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附件3),确保小区全覆盖。

对小区未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配建未达标的,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整改。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和推进计划,采取小区单独配建、多个小区统筹配建等形式,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解决。问题整改于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XX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高新便民服务中心)

(三)移交利用情况

政策要求:根据《XX省养老服务条例》,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根据X政办字〔2018〕X号,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政府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工作要求:区民政局和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检查XX区权属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否按照约定移交民政部门,XX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区民政局是否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未按约定移交、未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区民政局和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整改。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督促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并与区民政局签订《XX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对未按规定移交的,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依据《XX省养老服务条例》中,“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要求予以处罚。问题整改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

区民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检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被挤占挪用、资源闲置、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对存在问题的,由区民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整改,对发现挤占挪用的服务设施,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高新便民服务中心及时进行清退,对发现资源闲置的服务设施,属地街道办事处、高新便民服务中心采取招标、委托的方式,无偿提供给居家社区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对服务不规范的责令进行整改。问题整改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高新便民服务中心)

(四)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政策要求: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和XX规划分局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移交、使用、监督等工作。

工作要求: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部门协作机制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检查XX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协作机制未建立、沟通不顺畅、职责履行不到位,相关管理办法未出台,或已经出台但与《XX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政策法规不一致的,由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整改。整改工作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高新便民服务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高新便民服务中心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强化落实。成立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会商研究,加强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难以推动的问题。

(二)注重整改实效。

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展开设施普查和各项自查检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建立整改台账,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间节点,强化责任和整改落实。

(三)依法依规处置。

强化法治思维,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处置存在问题。对清查摸底中排查出的问题,各部门根据谁的职责谁负责的原则,逐个小区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每周上报一次整改进展。对权属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按约定和时限移交的,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移交,并依法进行处置;对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区民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负责限期改正,依法进行处置;对小区未规划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和推进计划,采取小区单独配建、多个小区统筹配建等形式,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解决。

(四)强化督导调度。

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整改进展,并上报有关情况。3月底前报送新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附件1、2)、报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附件3)和整改方案;自6月份起,每月按要求上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整改进展情况(附件3);分别于2021年11月20日前、2022年5月2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六、需说明的问题

(一)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参加建设项目规划例会,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在区民政局集中办公。

(三)XX区高新便民服务中心负责高新区核心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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