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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14-97413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4 18:32: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5 生效日期: 1998-01-05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港口的生产和安全,加强港口装卸机械的管理(以下简称港机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港口企业、交通部和地方双重领导港口企业、地方港口企业及其他自有专用码头的企业(以下统称港口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或者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务(管理)局负责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内的港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机管理工作。

港务(管理)局和地方港口管理机构港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港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

(二)对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或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港机进行行业管理,并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港机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

(四)组织港机管理业务技术的培训工作和组织国内外的交流工作;

(五)参与特大港机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港机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的方针,坚持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港机管理是港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采取技术和经济的措施对港机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六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管理综合体系,对港机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者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修、改造直至报废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港机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维修方式,逐步提高港机管理和维修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分类和编号

第八条 港机划分为四类:起重机械、输送机械、装卸搬运机械、专用机械。

第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本企业港机统一编号。

编号应当标示在机械的明显部位,并清晰、醒目。

第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港机在作业中的地位、投资费用、技术复杂程度和安全等因素,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对港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二节 规划、选型和购置

第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港机技术状态,编制港机更新和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港机选型应当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满足生产、安全可靠、方便维修、利于管理、节约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原则综合择优选择。

第十三条 港口企业自制港机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未经鉴定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生产和使用。第三节 验收及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新购置港机的验收工作程序,认真按工作程序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报告。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新购置的港机验收工作如下:

(一)根据合同及有关文件清点和核对技术资料、附件、随机工具及备件;

(二)根据有关技术资料检查港机的技术状况和性能。

第十六条 港机经验收合格,应当建立“港机设备登记卡”,其内容如下:

(一)名称、型号和规格;

(二)产地或者制造厂;

(三)出厂、动力、底盘、机械和固定资产编号;

(四)出厂、购置和启用日期;

(五)规定使用年限和购置全值(原值);

(六)主要技术参数;

(七)主要图纸目录。

第十七条 新购置港机在保修期内,发生属于制造质量的故障与损坏,应当及时做好技术鉴定和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修复、索赔或退货。

第十八条 新型港机投产前,必须编制有关使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建立单机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购置的二手港机或者经过技术改造的港机,其验收可以适用本节新购置港机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四节 技术状况分类及普查

第二十条 港机根据技术状况分为四类:

一类:各零、部件完整无缺、零件磨损在允许范围之内,技术性能良好,确保安全运行和正常作业。

二类:非主要零、部件欠完整、非主要零件的磨损虽超过允许范围,但对整机的原有技术性能影响不大,经维修保养后能安全运行。

三类:主要零、部件有较大的损坏或磨损,原有技术性能下降,经常发生故障。

四类:主要零、部件严重缺损,已丧失原有技术性能。

正在修理的港机按修理前类别划定。

第二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检查评定制度,定期对港机技术状况进行普查评定。第五节 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港机的使用年限可以参照其折旧年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 港机达到使用年限后,技术状况良好,有继续使用价值的,应当经过鉴定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节 封存、转让和报废

第二十四条 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者新购置的两年以上未投产使用港机,应当列入闲置港机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技术状况属于一、二类的港机,因生产情况变化而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可办理封存。

第二十六条 港机封存期的管理:

(一)封存前应当作好全面维护,采取防腐、防锈、防风雨和防冻等措施;

(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状态完好;

(三)不准擅自动用和拆卸零、部件;

(四)不纳入完好率统计。

第二十七条 港机启封后,应当作全面检查和维护,经试运行无异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闲置、封存或者技术性能不能适应港口作业需要的港机,可以改造或者转让。

第二十九条 港机转让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港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一)预测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港口作业要求或者难以保证作业安全的;

(二)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三)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技术性能达不到规范要求,危及安全的;

(五)技术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六)危害人身健康、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修理改造又不经济的;

(七)自制的非标准港机,经生产验证不能使用,且无法改造的;

(八)国家规定淘汰的。

第三十一条 港机报废应当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评价,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已经报废的港机,不准转让或者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港机的封存、启用和转让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审批程序。第七节 改造与更新

第三十三条 港口企业对重点、主要港机的改造和更新,应当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三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技术落后、性能差的港机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 港机的技术改造应遵循提高效率、改善性能、便利维修、简化机型、降低消耗、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八节 润 滑

第三十六条 润滑管理是港机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港口企业应当重视并抓好此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港口企业应当适时制定润滑消耗定额和计划;编制润滑图表、润滑卡片;编制、绘制维修与润滑有关的资料和图纸;试验确定代用油品;做好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积极推广润滑新技术。

第三十八条 港口企业要积极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人加油)、定时(定时检换油)、定点(定点给油)、定质(定质选油)、定量(定量用油),合理使用润料,并做好润料的回收工作。

第三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完善油液分析手段,做好原始记录和分析,逐步做到跟踪化验,用油对路、按质换油、状态监测。第九节 定额和指标

第四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必要的港机技术经济定额。根据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定期修订定额,保持定额的合理性和先进性。

第四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对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一)港机完好率,其计算公式为:

完好率=(完好台时/日历台时)×100%

(二)港机利用率,其计算公式为:

利用率=(工作台时/日历台时)×100%

(三)港机一、二类设备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一、二类设备比重=(一、二类设备台数/设备总台数)×100%

(四)港机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其计算公式为:

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全年净产值总数/全年设备平均原值)×100%

全年设备平均原值=(年初设备原值+年末设备原值)÷2

(五)港机新度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新度系数=(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00% 第十节 统 计

第四十二条 港机应当分别按月、季、年度、机种、单机和综合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包括:

(一)经济指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新度系数等;

(二)技术状况:机械技术状况分类,一、二类设备比重,完好率等;

(三)运用情况:利用率、台时产量、故障率等;

(四)维护和修理情况:各级维修的停机日、工时、费用、返修率等;

(五)机损事故:次数、停机台时、修复费用、事故级别等;

(六)运行消耗情况。

第四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统计制度,如实填写统报表,按时上报。

第四十四条 单机经济核算是实现港机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基础,港口企业要逐步实行、深化。

第十一节 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第四十五条 港机技术档案是指建造资料和技术改造资料,内容包括:

(一)技术经济论证和建造合同;

(二)由制造厂提供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说明书、安装说明书、验收大纲、使用说明书、配件目录、出厂检验合格证及有关图纸等;

(三)技术改造和维修竣工图纸;

(四)档案管理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六条 港口企业应当收集整理港机技术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归档保管,港机技术档案分为单机技术资料、按机种统计和归类的技术资料、机损事故的处理报告及其他综合性资料。

第四十七条 港口企业应当从港机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建立完整的单机技术资料(可以为单机履历册或者单机台帐)。单机技术资料应当认真填写,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更改。第十二节 机损事故

第四十八条 港机在运行、维护、修理、吊运或者停放过程中遭受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下降视为港机损坏事故(以下简称机损事故)。

第四十九条 机损事故按酿成事故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由港口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第五十条 机损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修复费用(包括抢救费用,下同)超过202_元,低于6000元的;

一般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6000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2%的;

重大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9万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30%的;

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特大事故的规定确定。

港机价值是指按事故发生时该机市场价格计算的重置全值。

第五十一条 港口企业在发生机损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抢修,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

第五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机损事故应当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三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五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损事故情节轻重,对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作出处理。凡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应当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专题报交通部。第十三节 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重视培训港机管理与维修专业人员,把港机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列入企业职工教育计划。

第五十五条 港口企业的港机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五十六条 港机操作、维修工人应当进行岗位培训,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新机种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操作和维修工人进行超前培训。第三章 使 用

第一节 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港机使用的工况和环境,必须符合本机械技术特性的要求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港口作业应当使用一、二类港机,停用三类港机,禁止使用四类港机。

第五十八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港机特点和生产需要实行定人定机制度。

第五十九条 港机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操作:

(一)正式司机;

(二)在正式司机直接监督下,学习期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三)持有有效港机操作证照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十条 港口企业的生产指挥、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港机的操作、使用规程和制度,禁止超规范、超负荷操作和使用港机。

第六十一条 港口企业在组织生产作业时,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装卸工艺,充分发挥机械的效益,降低消耗和成本。

第六十二条 港口企业在组织流动机械从事搬运作业时,规定如下:

(一)轮胎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除产品说明书允许外,不得吊载行驶;

(二)叉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300米;

(三)装载机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100米;

(四)蓄电池搬运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500米;

(五)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载箱运行距离不宜超过200米。第二节 作 业

第六十三条 港口企业对港机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应当尽快排除。在未排除前,不得继续作业。

第六十四条 故障发生后,司机应当将其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以及采取的措施、排除故障所用的时间等,认真如实填写在“运行日志”中。

第六十五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港机在走合期、冬季、夏季、特殊作业时的作业规定。

第四章 维护和检修 第一节 日常维护

第六十六条 港机的日常维护是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和进行维修的基础,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日常维护制度,包括司机交接班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日常检查保养规范等。

第六十七条 港机日常维护由操作人员负责,基本要求是:

(一)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港机,在运行过程中经常观察港机运行情况;

(二)保持港机完整无损,安全防护装置完备有效,保证港机安全运行;

(三)按规定对港机进行清洁、检查、调整、紧固、润滑,保持无油垢、无积灰、无泄漏、无松动,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四)填写“运行日志”和“日常维护记录卡”。第二节 定期保养

第六十八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是指港机运行一定间隔期后,有计划地对港机强制进行的全面维护和保养作业。

第六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种和作业条件的不同,制定定期保养规范,其内容包括:

(一)定期保养级别、周期;

(二)定期保养项目和验收标准;

(三)润滑图谱;

(四)主要检测点及检测范围。

第七十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以专业保养人员为主、操作人员为辅,保养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机械进行擦洗和清洁内部;

(二)检查、清洁和更换各种滤清器;

(三)检查、调整和紧固各操作、传动等连接机构的零部件;

(四)利用简单检测设备对港机的主要测试点进行检测;

(五)对各润滑点进行检查和清油;

(六)检查和调整安全装置、保证灵敏可靠;

(七)更换已损坏的零部件。

第七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和检查“定期保养记录卡”,并将保养检测结果纳入对港机实施状态监测范围。第三节 定期检查

第七十二条 定期检查是指港机在基本不解体的情况下,通过人体感官和利用检测设备有计划地进行的检查(以下简称定检)。定检是进行状态维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定检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七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机种特点制定定检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检周期和计划;

(二)定检项目和标准;

(三)定检方法。

第七十四条 港机的定检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严格执行定检制度和定检规范,认真填写“定期检查记录卡”。第四节 修 理

第七十五条 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可以实行以运行时间为基础的修理方式,积极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修理方式。

第七十六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采用不同的修理方式,制定具体的港机修理级别、周期、停机日、标准和定额。

第七十七条 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应当保持港机合理的大修,港机的大修可与技术改造结合进行。第五节 维修计划

第七十八条 港口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港机维修计划,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执行和考核。

第七十九条 编制维修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一)通过定检所掌握的港机劣化趋势;

(二)通过长期积累检修资料,掌握磨损规律,并确定维修周期。

第八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维修计划做好维修准备工作,保证维修按时实施,努力缩短维修停机时间。第六节 维修检验和验收

第八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维修检验和验收制度,认真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的港机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维修检验和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并组成自检、互检、专检的检验网络,保证维修质量,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降低返修率。第七节 备品配件

第八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备品配件管理制度,强化计划管理,保证港机正常维修的需要。

第八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开展进口港机零、部件的改、代和修复工作,制定备件国产化的实施计划,组织进口备件的试制,逐步提高国产化比重。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十五条 对港口企业在港机管理中成效显著、技术先进的应予奖励,并推广应用。对港机管理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十六条 对港口企业的港机管理混乱,严重失修失养,影响生产或者导致特大事故的,应当追究港口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港口企业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机型制定相应的港机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零年发布的《港口装卸机械技术管理制度》(试行本)((80)交水运字770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交通部

号:交通部令[1998]年第1号

发布日期:1998-1-5 执行日期:1998-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港口的生产和安全,加强港口装卸机械的管理(以下简

称港机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港口企业、交通部和地方双重领导港口企业、地方港口企业及其他自有专用码头的企业(以下统称港口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或者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务(管理)局负责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内的港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机管

理工作。

港务(管理)局和地方港口管理机构港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港机

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

(二)对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或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港机进行行业管理,并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港机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

(四)组织港机管理业务技术的培训工作和组织国内外的交流工作;

(五)参与特大港机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港机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的方针,坚持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港机管理是港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采取技术和经济的措施对港机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六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管理综合体系,对港机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者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修、改造直至

报废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港机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维修方式,逐步提高港机管理和维修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管理第一节 分类和编号

第八条 港机划分为四类:起重机械、输送机械、装卸搬运机械、专用

机械。

第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本企业港机统一编号。编号应当标示在机械的明显部位,并清晰、醒目。

第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港机在作业中的地位、投资费用、技术复杂程度和安全等因素,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对港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节 规划、选型和购置

第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港机技术状态,编制港机更新和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港机选型应当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满足生产、安全可靠、方便维修、利于管理、节约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原则综合择优选择。

第十三条 港口企业自制港机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未经鉴定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生产和使

用。

第三节 验收及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新购置港机的验收工作程序,认真按工作程序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报告。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新购置的港机验收工作如下:

(一)根据合同及有关文件清点和核对技术资料、附件、随机工具及备

件;

(二)根据有关技术资料检查港机的技术状况和性能。

第十六条 港机经验收合格,应当建立“港机设备登记卡”,其内容如下:

(一)名称、型号和规格;

(二)产地或者制造厂;

(三)出厂、动力、底盘、机械和固定资产编号;

(四)出厂、购置和启用日期;

(五)规定使用年限和购置全值(原值);

(六)主要技术参数;

(七)主要图纸目录。

第十七条 新购置港机在保修期内,发生属于制造质量的故障与损坏,应当及时做好技术鉴定和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修复、索赔或退货。

第十八条 新型港机投产前,必须编制有关使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

定,建立单机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购置的二手港机或者经过技术改造的港机,其验收可以适用

本节新购置港机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四节 技术状况分类及普查

第二十条 港机根据技术状况分为四类:

一类:各零、部件完整无缺、零件磨损在允许范围之内,技术性能良好,确保安全运行和正常作业。

二类:非主要零、部件欠完整、非主要零件的磨损虽超过允许范围,但对整机的原有技术性能影响不大,经维修保养后能安全运行。

三类:主要零、部件有较大的损坏或磨损,原有技术性能下降,经常发

生故障。

四类:主要零、部件严重缺损,已丧失原有技术性能。

正在修理的港机按修理前类别划定。

第二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检查评定制度,定期对港机技术状况进

行普查评定。

第五节 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港机的使用年限可以参照其折旧年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 港机达到使用年限后,技术状况良好,有继续使用价值的,应当经过鉴定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节 封存、转让和报废

第二十四条 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者新购置的两年以上未投产使用港

机,应当列入闲置港机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技术状况属于一、二类的港机,因生产情况变化而闲置六

个月以上的,可办理封存。

第二十六条 港机封存期的管理:

(一)封存前应当作好全面维护,采取防腐、防锈、防风雨和防冻等措

施;

(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状态完好;

(三)不准擅自动用和拆卸零、部件;

(四)不纳入完好率统计。

第二十七条 港机启封后,应当作全面检查和维护,经试运行无异常后

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闲置、封存或者技术性能不能适应港口作业需要的港机,可以改造或者转让。

第二十九条 港机转让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港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一)预测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港口作业要求或者难以保证作

业安全的;

(二)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三)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技术性能达不到规范要求,危及安全的;

(五)技术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六)危害人身健康、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修理改造又不经济的;

(七)自制的非标准港机,经生产验证不能使用,且无法改造的;

(八)国家规定淘汰的。

第三十一条 港机报废应当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评价,按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已经报废的港机,不准转让或者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港机的封存、启用和转让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

审批程序。

第七节 改造与更新

第三十三条 港口企业对重点、主要港机的改造和更新,应当事先进行

技术经济论证。

第三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技术落后、性能差的港

机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 港机的技术改造应遵循提高效率、改善性能、便利维修、简化机型、降低消耗、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节 润滑

第三十六条 润滑管理是港机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港口企业应当重视

并抓好此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港口企业应当适时制定润滑消耗定额和计划;编制润滑图表、润滑卡片;编制、绘制维修与润滑有关的资料和图纸;试验确定代用油品;做好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积极推广润滑新技术。

第三十八条 港口企业要积极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人加油)、定时(定时检换油)、定点(定点给油)、定质(定质选油)、定量(定量用油),合理使用润料,并做好润料的回收工作。

第三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完善油液分析手段,做好原始记录和分析,逐步做到跟踪化验,用油对路、按质换油、状态监测。

第九节 定额和指标

第四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必要的港机技术经济定额。根据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定期修订定额,保持定额的合理性和先进性。

第四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对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

行考核:

(一)港机完好率,其计算公式为:

完好率=(完好台时/日历台时)×100%

(二)港机利用率,其计算公式为:

利用率=(工作台时/日历台时)×100%

(三)港机一、二类设备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一、二类设备比重=(一、二类设备台数/设备总台数)×100%

(四)港机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其计算公式为:

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全年净产值总数/全年设备平均原值)

×100%

全年设备平均原值=(年初设备原值+年末设备原值)÷2

(五)港机新度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新度系数=(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00%

第十节 统计

第四十二条 港机应当分别按月、季、、机种、单机和综合进行统

计。统计内容包括:

(一)经济指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新度系数等;

(二)技术状况:机械技术状况分类,一、二类设备比重,完好率等;

(三)运用情况:利用率、台时产量、故障率等;

(四)维护和修理情况:各级维修的停机日、工时、费用、返修率等;

(五)机损事故:次数、停机台时、修复费用、事故级别等;

(六)运行消耗情况。

第四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统计制度,如实填写统计报

表,按时上报。

第四十四条 单机经济核算是实现港机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基

础,港口企业要逐步实行、深化。

第十一节 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第四十五条 港机技术档案是指建造资料和技术改造资料,内容包括:

(一)技术经济论证和建造合同;

(二)由制造厂提供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说明书、安装说明书、验收大纲、使用说明书、配件目录、出厂检验合格证及有关图纸等;

(三)技术改造和维修竣工图纸;

(四)档案管理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六条 港口企业应当收集整理港机技术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归档保管,港机技术档案分为单机技术资料、按机种统计和归类的技术资料、机损事故的处理报告及其他综合性资料。

第四十七条 港口企业应当从港机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建立完整的单机技术资料(可以为单机履历册或者单机台帐)。单机技术资料应当认真填写,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更改。

第十二节 机损事故

第四十八条 港机在运行、维护、修理、吊运或者停放过程中遭受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下降视为港机损坏事故(以下简称机损事故)。

第四十九条 机损事故按酿成事故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由港口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第五十条 机损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修复费用(包括抢救费用,下同)超过202_元,低于6000

元的;

一般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6000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2%的;

重大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9万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30%的;

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特大事故的规定确定。

港机价值是指按事故发生时该机市场价格计算的重置全值。

第五十一条 港口企业在发生机损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抢修,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

第五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机损事故应当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三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

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五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损事故情节轻重,对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作出处理。凡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应当从严处

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专题报交通部。

第十三节 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重视培训港机管理与维修专业人员,把港机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列入企业职工教育计划。

第五十五条 港口企业的港机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具有

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五十六条 港机操作、维修工人应当进行岗位培训,经过考核持证上

岗。

新机种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操作和维修工人进行超前培训。

第三章 使用第一节 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港机使用的工况和环境,必须符合本机械技术特性的要求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港口作业应当使用一、二类港机,停用三类港

机,禁止使用四类港机。

第五十八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港机特点和生产需要实行定人定机制度。

第五十九条 港机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操作:

(一)正式司机;

(二)在正式司机直接监督下,学习期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三)持有有效港机操作证照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十条 港口企业的生产指挥、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港机的操作、使用规程和制度,禁止超规范、超负荷操作和使用港机。

第六十一条 港口企业在组织生产作业时,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装卸工艺,充分发挥机械的效益,降低消耗和成本。

第六十二条 港口企业在组织流动机械从事搬运作业时,规定如下:

(一)轮胎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除产品说明书允许外,不得吊载行驶;

(二)叉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300米;

(三)装载机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100米;

(四)蓄电池搬运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500米;

(五)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载箱运行距离不宜超过200米。

第二节 作业

第六十三条 港口企业对港机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应当尽快排除。

在未排除前,不得继续作业。

第六十四条 故障发生后,司机应当将其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以及采取的措施、排除故障所用的时间等,认真如实填写在“运行日志”中。

第六十五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港机在走合期、冬季、夏季、特殊作业时的作业规定。

第四章 维护和检修第一节 日常维护

第六十六条 港机的日常维护是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和进行维修的基础,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日常维护制度,包括司机交接班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日常检查保养规范等。

第六十七条 港机日常维护由操作人员负责,基本要求是:

(一)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港机,在运行过程中经常观察港机运行情况;

(二)保持港机完整无损,安全防护装置完备有效,保证港机安全运行;

(三)按规定对港机进行清洁、检查、调整、紧固、润滑,保持无油垢、无积灰、无泄漏、无松动,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四)填写“运行日志”和“日常维护记录卡”。

第二节 定期保养

第六十八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是指港机运行一定间隔期后,有计划地对港机强制进行的全面维护和保养作业。

第六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种和作业条件的不同,制定定期保养

规范,其内容包括:

(一)定期保养级别、周期;

(二)定期保养项目和验收标准;

(三)润滑图谱;

(四)主要检测点及检测范围。

第七十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以专业保养人员为主、操作人员为辅,保养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机械进行擦洗和清洁内部;

(二)检查、清洁和更换各种滤清器;

(三)检查、调整和紧固各操作、传动等连接机构的零部件;

(四)利用简单检测设备对港机的主要测试点进行检测;

(五)对各润滑点进行检查和清油;

(六)检查和调整安全装置、保证灵敏可靠;

(七)更换已损坏的零部件。

第七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和检查“定期保养记录卡”,并将保养检测结果纳入对港机实施状态监测范围。

第三节 定期检查

第七十二条 定期检查是指港机在基本不解体的情况下,通过人体感官和利用检测设备有计划地进行的检查(以下简称定检)。定检是进行状态维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定检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七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机种特点制定定检规范,其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检周期和计划;

(二)定检项目和标准;

(三)定检方法。

第七十四条 港机的定检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严格执行定检制度和定检规范,认真填写“定期检查记录卡”。

第四节 修理

第七十五条 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可以实行以运行时间为基础的修理方式,积极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修理方式。

第七十六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采用不同的修理方式,制定具体的港机修理级别、周期、停机日、标准和定额。

第七十七条 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应当保持港机合理的大修,港机的大修可与技术改造结合进行。

第五节 维修计划

第七十八条 港口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港机维修计划,并与企业的生产

经营计划同时下达、执行和考核。

第七十九条 编制维修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一)通过定检所掌握的港机劣化趋势;

(二)通过长期积累检修资料,掌握磨损规律,并确定维修周期。

第八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维修计划做好维修准备工作,保证维修按

时实施,努力缩短维修停机时间。

第六节 维修检验和验收

第八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维修检验和验收制度,认真

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的港机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维修检验和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并组成自检、互检、专检的检验网络,保证维修质量,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降低返修率。

第七节 备品配件

第八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备品配件管理制度,强化计划管

理,保证港机正常维修的需要。

第八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开展进口港机零、部件的改、代和修复工作,制定备件国产化的实施计划,组织进口备件的试制,逐步提高国产化比重。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十五条 对港口企业在港机管理中成效显著、技术先进的应予奖励,并推广应用。对港机管理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十六条 对港口企业的港机管理混乱,严重失修失养,影响生产或者导致特大事故的,应当追究港口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港口企业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机型制

定相应的港机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零年发布的《港口装卸机械技术管理制度》(试行本)(〔80〕交水运字770号)同时废止。

交通部

第三篇:港口装卸搬运机械复习提纲

港口装卸搬运机械复习提纲(第一页)1.港口装卸搬运机械的用途和工作特点:

1、定义:在港口用来完成船舶与车辆的装卸、库场货物的堆码、拆垛与转运以及舱内、车内、库内装卸作业的起重运输机械。

2、作用:1)提高劳动生产率,减轻体力劳动强度

2)加速装卸,缩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提高港口通过能 3)降低装卸成本,减少压船压货的损失,提高经济效益 4)可采用先进的装卸工艺,减少货损货差,提高货运质量 5)为建立程序化、自动化的装卸线创造条件

3、发展趋势:1)高效大型化

2)专业化和多用化 3)标准化、系列化

4))安全可靠性和环境保护要求 5)省力化、自动化

2.港口装卸搬运机械的类型(第二页):(1)叉车:平衡重式叉车(产品型号:CP传动方式:机械传动不标,液力传动为D

++动力形式:汽油机为Q,柴油机为C用两位数字表示,单位是100kg)、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正面式集装箱叉车

(2)单斗车:前卸式单斗车(Z行驶系统及传动方式:履带行驶、机械传动不标:履带行驶,液力传动为Y:轮胎行驶、液力传动为L用两位数字表示,单位是100kg)、(3)(4)(5)(6)(7)后卸式单斗车、侧卸式单斗车 跨运车

集装箱正面吊运车

牵引车与挂车(重点:书第十二页)搬运车 AGV

+

+

+

3.装卸搬运机械的技术性能(第十五页)

1.装卸搬运机械的技术性能有装卸性能、行驶性能(牵引性、机动性、通过性、制动性)和总体性能

2.叉车的主要性能参数:载荷中心距、额定起重量、最大起升高度、最大起升速度、满载和空载最大行驶速度、满载和空载的最大爬坡度、尺寸参数、质量参数、门架倾角

3.单斗车的主要性能参数:额定载重量、铲斗容量、铲起力、铲斗的倾卸角和后倾角、铲斗卸载高度和卸载距离

4.常用量具的使用(第二十四页)

游标卡尺、千分尺、百分表

5.传动系的功能、类型和组成

1.功能:把发动力的动力以一定的转速和扭矩传给驱动轮 2.类型:1.机械式

2.液力机械式(优点:1.能随外界阻力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自动无级变矩变速,减少了换挡次数,改善并提高了车辆的牵引性能

2.无需切断动力即可实现平稳换挡,操作方便 3.外载荷突然增大时,发动机不会过载熄火 4.变矩器利用液体作为传递介质,可减轻传动系的冲击载荷,提高传动系件的使用寿命)

3.静压式:具有良好的传动特性,但是液压件加工制造精度要求高,在装卸搬运车辆上应用较少

6.离合器(第四十六页)

1.功能:1.使内燃机能够空载启动,并保证车辆平稳起步

2.便于加速器换挡变速

3.防止发动机和传动系机件超载

2.要求:能传递发动机发出的最大扭矩,又能防止超载:接合平顺柔和,以保证汽车平稳起步。分离迅速彻底,便于空载启动和换挡变速:从动部分转动惯量小,减少换挡时的冲击:散热良好,能及时散发摩擦面滑摩产生的热量:操作轻便,减轻驾驶员的劳动强度

3.离合器的散热(第五十一页)

7.变速器(第五十八页)

功能:1.改变传动比,以适应变化的行驶条件

2.改变车轮的转向,使车辆能倒退行驶中断动力传递,是发动机能够空载启动,怠速运转,并便于档位切换、熄火滑行和安全停车

类型:1.按变速规律分类:无级变速器、有级变速器

2.按操作方式分类:人力换挡变速器、动力换挡变速器 3.按齿轮轮系形式分类:定轴齿轮变速器、行星齿轮变速器

8.万向传动装置和联轴器(第九十三页)

重点:弹性联轴器(第九十八页)9.单级主减速器(第一百页)

功能:单级主减速器的主动锥齿轮与传动轴相连接,装置在减速器壳上,减速器总成又装置在驱动桥壳上。从动锥齿轮与差速器外壳连成一体,并与主动锥齿轮啮合。当主动锥齿轮转动时,即带动从动锥齿轮和差速器外壳一起转动,通过两根半轴驱动车轮转动。由于主动锥齿轮齿数较少,从动锥齿轮齿数较多,所以能实现较大的减速作用,一般中、小型汽车普遍采用这种类型的单级主减速器

分类

10.差速器(第一百零五页)

功能:向半轴传递动力,并允许两侧半轴以不同的转速旋转,保证驱动轮在地面上作纯滚动

11.半轴(第一百一十页)

作用:差速器的扭矩通过半轴传给驱动轮或轮边变速器

构造

12.轮边减速器的功能(第一百一十二页)

功能:功能是在车轮半轴轴头和车轮轴之间再加装一个减速齿轮,使车桥升高,从而使车身升高,达到增加离地间隙的目的。

13.主减速器调整注意事项(第一百二十六页)

1.要先进行轴承预紧度的调整,在进行锥齿轮啮合的调整

2.锥齿轮啮合调整时,首先要考虑啮合印痕,其次考虑啮合间隙;否则将加剧齿轮磨损。但当啮合间隙超过规定时,应成对更换。

14.半轴的检修(第一百二十六页)

1.半轴应进行隐伤检查,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裂纹存在。

2.半轴花键应无明显的扭转变形。

3.以半轴轴线为基准,半轴中段未加工圆柱体的径向圆跳动误差不得大于1.3mm;花键外圆柱面的径向圆跳动误差不得大于0.25mm;

4.半轴凸缘内侧的端面圆跳动误差不得大于0.15mm。

5.对于前轮驱动汽车相关信息的半轴总成(带两侧等角速万向节)还应进行以下作业内容:1.外端球笼万向节用手感检查应无径。2.内侧三叉式万向节可沿轴向滑动,但因无明显的径向间隙感;否则换新。3.防尘套是否有老化破裂,卡箍是否有效可靠。如失效,则换新

15.驱动桥常见故障现象(第一百二十九页)

1.过热:1.现象:汽车行驶一定里程后,用手触试驱动桥壳中部,有无法忍受的烫手感觉。

2.原因:

①齿轮油不足、变质或牌号不符合要求;

②锥形滚动轴承调整过紧;

③齿轮啮合间隙和行星齿轮与半轴齿轮啮合间隙调整太小;

④推力垫片与主减速器从动齿轮背隙过小;

⑤油封过紧和各运动副、轴承润滑不良而产生干(或半干)摩擦;2.漏油:1.现象:从驱动桥加油口、放油口螺塞处或油封、各接合面处可见到明显漏油痕迹

2.原因:

①加油口或放油口螺塞松动;

②油封与轴颈不同轴、油封装反、油封本身磨损或硬化;

③油封轴颈磨损成沟槽;

④结合平面变形或加工粗糙;

⑤结合平面处密封垫片太薄、硬化或损坏;

⑥两接合平面的紧固螺钉松动或螺钉上紧方法不符合要求;

⑦通气孔堵塞;

⑧桥壳有铸造缺陷或裂纹

3.异响:1.现象:汽车挂档行驶时驱动桥发出较大响声,而当滑行或低速行驶时响声减弱或消失;汽车行驶、滑行时驱动桥均发出较大响声;汽车转弯行驶时驱动桥发出较大响声,而直线行驶时响声减弱或消失;汽车起步或突然改变车速时,驱动桥发出“抗”的一声;汽车缓车时驱动桥发出“格啦、格啦”的撞击声。

2.原因:①滚动轴承损伤、严重磨损或过于松旷;

②主传动器一对锥形齿轮严重磨损、轮齿变形、轮齿断裂、齿面损伤、啮合面调整不当、啮合间隙太大或太小、啮合间隙不匀或未成对更换齿轮等;

③主传动器从动齿轮变形或连接松动;

④主传动器主动齿轮凸缘盘紧固螺母松动;

⑤主传动器壳体或差速器壳体变形;

⑥差速器壳与十字轴配合松旷;

⑦行星齿轮孔与十字轴配合松旷;

⑧行星齿轮与半轴齿轮啮合间隙太大或太小;

⑨半轴齿轮与半轴花键配合松旷;齿轮油不足、粘度太小或牌号不符合要求;

⑩行星齿轮与半轴齿轮的齿面严重磨损、损伤、轮齿变形或断裂;齿轮油中有杂物或较大金属颗粒。

16.行驶系的组成和功能(第一百三十页)

① 组成:由车架、悬架、车桥和车轮等组成

② 功能:1.承受车辆的总重量、2.把驱动力矩转化为牵引力、3.承受并传递路面作用于车轮的各种反力和力矩、4.缓和冲击,减轻振动,保证车辆平顺行驶 17.悬架的功能和类型(第一百四十九页)

功能:连接车桥和车架,在两者之间传递因载荷引起的路面垂直反力、因牵引力或制动引起的纵向反力、因转向引起的侧向反力以及这些反力造成的力矩

类型:1.弹性悬架(第一百五十页)、2.刚性悬架(第一百五十一页)

18.行驶系常见故障(第一百五十四页)

1.高速摆振:现象:随着车速的提高,摆振逐渐增大;在某一较高车速范围内出现摆振,出现行驶不稳,甚至还会造成方向盘抖动

原因:1.轮盘不正或制动鼓磨损过度失圆,歪斜失正、2.使用翻新轮胎、3.转向节主销或止推轴承磨损松旷、4.横、直拉杆弯曲、5.前轮定位置调整不当、6.车轮不平衡、7.转向节弯曲、8.前钢板弹簧刚度不一致

2.行驶跑偏:现象:车辆在直线行驶时必须紧握方向盘,方能保持直线行驶。若稍放松方向盘,车辆会自动偏向一边行驶。

原因:1.前轮定位值不正确,前束调整不当,过大或过小、2.左右前轮主销后倾角或车轮外倾角不相等、3.制动鼓与制动蹄摩擦片间隙调整不均匀,一边过紧,一边过松、4.钢板弹簧一边折断,造成两边弹力不等、5.转向节或转向节臂弯曲变形、6.前轴或车架弯曲或扭转、7.左右两边轮胎气压不相等、8.前轮毂轴承调整不当,左右轮毂轴承松紧度不一致

3.轮胎偏磨:原因:1.转向节主销松旷,前束不对,外倾角不对,使轮胎偏磨,并出现波浪形磨印、2.前轴梁弯曲,轮胎气压不足,轮胎磨损偏近两边、3.轮胎气压过高,磨损部位在胎面中间、4.轮胎没有定期换位,后轮双胎气压高低不均,气压高的轮胎磨损较严重、5.车轮滑转而加速轮胎磨损,或紧急制动引起轮胎的局部磨损

处理方法:1.检修转向节主销与套,使其配合间隙达到规定值、2.正确调整前轮定位、3.保证轮胎气压在规定的范围内、4.对轮胎进行合理的调配,按时进行换位、5.尽量较减少制动和紧急制动

19.转向器的功能和要求(第一百六十二页)

功用:增力和改变力的传递方向

要求:应当操作轻便、动作灵敏、工作可靠

20.转向器的性能特点(第一百六十六页)

① 转向器的角传动比 ② 方向盘的自由行程

③ 转向器的传动效率和可逆性

21.转向系统常见故障以及排除(第一百八十一页)

助力泵故障;转向机故障;缺油,系统有空气;储油罐内回油滤清器堵塞;两个限位阀的密封圈失效导致使活塞两腔想通造成助力失效

22.制动系总认知(第一百八十五页)

功能:1.使行驶的车辆减速或停车;2.是停息的车辆可靠地在原地停住

23.对行车制动装置的要求(第一百八十七页)

① 制动距离短 ② 制动稳定 ③ 制动平顺 ④ 操作轻便

⑤ 摩擦面有良好的适应性

⑥ 挂车的制动作用引入额遭遇主车;挂车脱挂时能自动制动

24.鼓式车轮制动器类型(第一百八十七页)

① 非平衡式制动器 ②平衡式制动器 ③ 自增力式制动器 盘式车轮制动器 1.钳盘式制动器 2.全盘式制动器

25.制动系常见故障(第二百三十页)

26.常用平衡重式叉车起升机构由哪些部件组成(第二百五十九页)

叉车主要由动力装置、地盘、工作装置和电器设备四大部分组成。动力系统、倾斜油缸、起升油缸、前移油缸、货叉、提升架、叉车提升链条、驾驶室、护顶架、电控系统、护顶架警戒灯、护顶杆照明灯、叉车车体、叉车电脑终端系统、条形码扫描仪、叉车配重、叉车轮胎

终于写完了,希望有用

第四篇:装卸管理规定

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的有效管理,确保原料、产品进出厂各环节的作业安全,本着公正处事,精诚协作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甲醇、MTBE、裂解原料气、丙烷、民用气、丙烯、轻烃等危险化学品的发货和装卸环节及购入环节。我公司无运输危化品车辆,提货车辆为客户自备车辆。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职责

3.1 储运车间负责对MTBE、民用气、丙烷、丙烯、轻烃在开具提货单前对提货单位及车辆的各项资质进行查验,并建立查验台帐。

3.2 充装人员负责装载前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查验,装载过程中对装货情况按要求操作,装载后对装载重量及安全防护设施配置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并进行登记。

3.3 安全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辆状况、人员资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 经营部负责建立客户档案,同时协调公司与客户出现的矛盾,负责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外来车辆及客户进行考核。工作程序

4.1 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

4.1.1 运输企业的资质查验

各车间应要求提货车辆提供所在运输企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进行查验。

4.1.2 提货车辆的资质查验

车间对提货车辆应查验以下内容:

①《机动车辆行驶证》;

②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

③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相一致;

④《道路运输证》核定载重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重量一致;

⑤移动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重量。

4.1.3 车辆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查验

车间装卸车人员负责查验提货车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

4.1.4 查验完毕,将查验情况填写在《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中,所有查验都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部方可开具提货单,提货人员持该表与提货单到罐区提货。

4.2 充装站在装载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状况的查验

充装人员在装货前必须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查验,重点查验提货车辆的安全附件及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的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充装。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内容如下:

a)运输车辆罐体固定情况。

b)运输车辆罐体阀门密封状况。

c)运输车辆罐体压力表是否灵活好用。

d)运输车辆罐体温度计是否正常。

e)运输车辆罐体罐口是否封盖严密。f)运输车辆制动、转向系统是否完好。

b)是否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事故应急处理工具。

4.3 充装人员在装载过程中的操作要求

在装载过程中,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发货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充装危险化学品时现场配备好足够的消防器材和事故处理工具。槽车到达厂区后,必须严格遵守一切安全规定,并作有效检查(包括车辆资质、安全检查、切水、检车等)3.1 认真检查确认槽车合格后,指挥槽车驶入装卸车道,用手闸制动熄灭引擎。

3.2 现场操作严格遵守防火规定,使用防爆工具,不能在装卸车台敲击金属,装卸车台内严禁修理车辆,正常作业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3.3装卸车操作工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工和押运员或司机在进入装卸车台后,不能离开装卸现场,更不允许在驾驶室内睡觉;预防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否则每次考核200元。

3.4装卸车时如出现雷雨天气,附近发生火灾或液化气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停止装卸并及时处理。

3.5进入公司严禁带入火种及吸烟,严禁使用手机。违反本规定每次考核100元。

3.6车辆装卸完成后要立即出厂,严禁在装卸车位停留;违反本规定每次考核100元;不服从管理要及时通知经营部、储运车间视情节处以300~500元罚款。

3.7押运员及司机必须遵守公司各种安全规定,服从操作工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3.8当原料指标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与调度员沟通,以保持生产装置稳定运行;出现因协调不及时而造成波动,每次考核本班调度员,储运车间值班长100~500元。

4.4 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

4.4.1 提货车辆装载完毕后,充装人员必须对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等进行检查、核准,并作记录,经检查、核准符合规定,方可过磅。

4.4.2 经过磅后,由司磅人员核准车辆装载重量,符合规定,方可让车辆离厂。

4.5 在以上各工作环节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均须将检查、核准情况在《危险化学品

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中认真登记,该表填写完整后由车间保存,保存期三个月。

5考核

5.1装卸过程中操作工离开现场或进入驾驶室内休息,每次考核100元,现场无消防设施的每次考核100元。

5.2装车时未对车辆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经批准装车者对责任人考核100元。未按规定或未按领导批示安排装卸车的,根据情节考核责任人100元以上。因超装造成安全隐患的视情节对责任人考核100~500元。

5.3未见发货单或经营部通知就擅自决定装车一次考核责任人200元。

5.4发现地磅检量员与客户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的,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外,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5 禁止在岗位上和客户一块吃饭,发现一次考核200元。

5.6 装车前要认真核对要装车的物料与发货单是否一致,确保准确装车。装卸车操作工装错成品罐一次考核100~10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的价值进行陪偿。

5.7 地磅开错单据,一次考核100元,丢失单据根据情节考核100~500元。

5.8 不按序号放车辆进厂一次,根据情节,考核门卫50元以上。

5.9 故意拖延装卸车,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5.10 装卸车操作工违规操作造成客户投诉,根据情节,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以。5.11 原料车进厂前必须由储运车间派人监督罐车切水、车检、计量;否则根据情节,每次给予责任人考核50元以上,造成损失的,按损失价值赔偿。

5.12 丙烯、气分原料及其它特殊有要求的原料车进厂必须经分析结果出来后,根据分析报告是否合乎公司规定,方可安排卸车;否则按违规操作论处每次按100~500元考核。相关制度

a)《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b)《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相关记录

a)《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b)客户登记记录。

第五篇:装卸作业管理规定

装卸设备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装卸设备安全管理,强化对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装卸作业相关人员安全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装卸管理制度。

第二条装卸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取得资装卸设备的操作上岗证或资格证,方能从事装卸作业;统一指挥,指挥人员须取得装卸设备的指挥证并按照GB-5082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但如果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监护人须取得重庆公司内部的监护资格证,监护时不得离开作业区域,如果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的,应先中止作业。

第三条 叉车、吊车等装卸设备要在每班使用前进行检查,发现装卸设备不完好的严禁带病操作,并立即报修;吊车要定期委托外部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第四条 装卸设备司机在装卸前要核对装卸物的重量及物,核对是否超过本装卸设备的核定重量,严禁超重装卸,作业前还必须了解所吊物体的重量、结构、大小、重心等参数。

日常管理

第五条 装卸设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化”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装卸设备属于谁,谁负责;装卸谁的物品谁负责。第六条 叉车、吊车等装卸设备要严格执行厂区车辆的管理规定,厂区道路15km/h,车间内通道5km/h,不得超速;装卸设备除司机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攀爬。行致转弯处慢行鸣笛、道口必须停车左右观察才可通过。

第七条 装卸区域要确保电器完好,作业区域要有充足的照明,使用到的电器或移动电器要检查合格,有需完善的要及时整改并记录在综合检查台账中。

第八条 装卸司机需要下车时,无论时间长短,都要熄火拔掉钥匙。第九条 所装卸的物品超过公司车辆核定重量的,需要找外单位协助装卸的,必须要验证装卸司机的相应证件,对入厂吊车等设备进行检查并对外来人员进行入厂告知及培训;相应的部门作业人员需告知外单位人员此项作业的风险有哪些,提出准确有效的控制措施。重量超过10T的,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吊装作业方案,并且严格按照吊装作业方案执行。

第十条 对装卸区域要进行警示隔离,警示区域要包括所有装卸臂所到区域,区域内严禁有闲人逗留,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帽等相应的劳防用品。

第十一条 作业前对吊带、钢丝绳、卡扣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或破损的应停止作业并选用符合要求工具。

第十二条作业前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严禁在装卸设备臂下方逗留或站在吊臂吊物下方,有人站吊臂吊物下方时,监护人有责任进行劝诫并停止吊装作业。

第十三条采用正确的挂吊带的方法,必要时须采用钩环系重物时吊带应对物体多绕几圈,防止脱落试吊过程中,吊物倾斜应重新固定,严禁盲目起吊。无论装卸物体重量如何,都应在装卸前进行试吊。第十四条 使用吊车装卸作业前必须由管理人员对装卸现场进行复查,对钢丝绳、吊带、隔离情况等一系列可能影响装卸顺利完成的方面进行确认,并将信息发至安全平台方可作业。

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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