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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审计保密协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14-21817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09:24:18 来源:网络

清产核资审计保密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与

会计师事务所

(简称“乙方”),本着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保密协议:

1、乙方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国资委除外)透露在清产核资期间获得和知晓的甲方(包括其附属单位)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价格政策、财务信息、设备资源、人力资源信息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清产核资审计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甲方的保密信息,不管这些保密信息是口头的或是书面的,还是以磁盘、胶片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存在的。

3、乙方人员在甲方及甲方附属单位内活动时,应尊重对方有关保密的管理规定,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对方厂房、办公室内受控的工作环境,与对方相关人员进行的交流,仅限于清产核资工作中涉及的有关内容。

4、乙方应当于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结束后,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5、乙方若有意或过失责任造成泄密,甲方有权根据违反的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害采取以下措施:

(1)终止双方的合作;

(2)要求赔偿因失密造成的损失;

(3)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前,甲方将给予乙方合理的在先通知。

6、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如果涉密人因本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如擅自离职)造成由涉密人有意泄密,其相应的民事和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7、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此争议提交甲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有效期不限于审计合同有效期。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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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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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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