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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讲党课”活动实施方案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14-107486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2 18:58: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书记讲党课”活动实施方案

中共清油河镇小学教育支部

关于开展“书记讲党课,聚力促发展”活动的实

施 方 案

为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市、县党代会精神,深入开展“为民服务 创先争优”和“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扎实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素养和服务教育教学的能力,根据《中共商南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书记讲党课〃聚力促发展”活动的通知》(商教党发„202_‟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小学教育支部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和“聚力促发展,建设新商南”为目标,以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为重点,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决策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教育能力、执行能力,引导广大党员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合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政绩观,为县全教育“双创”凝心聚力,提供强有力的动力支持。

二、活动内容及形式

1、听课对象:支部书记讲党课,全体党员职工参加。

2、授课内容:党课内容以深入贯彻落实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省市县党代会精神以及《党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为主。紧紧围绕县第十七次党代会提出的发展目标,结合“为民服务 创先争优”活动和“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立足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和教育“双创”实际选好党课内容。学校要围绕立足岗位做贡献、提高质量创一流等方面选择党课内容。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书记讲党课〃聚力促发展”活动从202_年 3月20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具体方法步骤如下: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20日至4月20日)。制定活动实施方案,确定讲课人员和内容。详见附表。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20日至11月20日)。支部书记学习、备课、讲课。讲党课结束后,及时整理资料并将党课讲义(含电子文档)和开展活动的统计表(附表2)于11月20日前报县教育党委。

四、成立活动组织机构

校长任组长,支部书记任副组长,支委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党支部,梁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负责具体办公。

五、有关事项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书记讲党课活动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重要举措。全体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此项活动。

2、突出重点、力求实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针对本单位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的选择党课内容和形式。以加强讲课的针对性和吸引力,不搞空洞说教。

附件:

1、清油河镇小学教育支部“书记讲党课〃聚力促发展”活动计划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二篇:“党组织书记讲党课”活动实施方案

“党组织书记讲党课”活动实施方案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党组织书记讲党课”活动实施方案,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为抓好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环节工作,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党性锻炼,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根据《xx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在全区各级党组织中开展“党组织书记讲党课”活动,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组织开展“党组织书记讲党课”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书记的“引学”和“带学”作用,切实加强广大党员、干部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强化群众观念,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展好教育实践活动,为“打造雁城商都、建设xx新城”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活动对象

参加对象为全区各级党组织书记和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讲课人为区委书记,乡(街道)党(工)委书记,区直机关部门党组(党委)书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区属学校、医院党组织,村(社区、管理处)党支部书记。要求每名书记讲党课1次以上,每名党员听党课1次以上,达到党组织书记授课率100%、党员参学率100%。

三、主要内容

党课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第二卷)等反映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的有关文献资料。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三是《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等学习书籍。四是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兰考调研指导教育实践活动重要讲话精神。五是党内法规法纪,主要包括《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委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六是中央和省、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部署会议等系列会议精神以及省、市委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

四、活动形式

要结合教育实践活动集中学习和基层党组织书记专题

培训工作,分级分类开展“党组织书记讲党课”活动。区委书记在全区范围内讲党课,乡(街道)党(工)委书记在乡(街道)范围内讲党课,区直单位、非公党工委以及区直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在本系统、本单位集中学习中讲党课,其他基层党支部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授课的原则,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讲党课。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党员数量、场地等实际情况,以现场授课为主要形式,可结合电化教育、现场调研、知识检测、典型报告、互动交流等形式进行,授课时间、长度可灵活掌握,提倡上微型党课。

五、实施步骤

活动集中在4月份,主要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上旬)。由各单位教育实践活动办制订方案,明确讲课人员和讲课内容,编排讲课日程表。乡(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区直部门党组(党委)书记讲课时间确定后,提前报告区委督导组,督导组派人指导点评。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中旬)。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岗位要求,集中开展党组织书记讲党课活动。突出授课内容的针对性,创新方式方法,着力形成党组织书记带头讲党课、广大党员干部比学争先的良好氛围。(参考题目见附件)

(三)总结提高阶段(4月下旬)。4月30日前,各级党组织要对“党组织书记讲党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

结,做好文件、讲话稿、记录、视频、图片等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推荐上报讲党课的好经验、好做法,区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将在xx党建网开辟专栏,择优进行集中刊载。

六、活动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级党组织书记要精心备课、带头讲党课。党委书记要为党委班子成员、各支部书记上一堂党课;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联点原则,到驻点的支部上一堂党课。各级党组织书记不仅要带头讲党课,同时还要带头听党课。

二要精心组织。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活动方案,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活动,切实做好活动的安排部署、备案登记、组织检查工作。活动期间,区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将组织专项检查,并进行通报。

三要注重效果。党课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设置内容和形式,增强党课的针对性和吸引力。授课方式要灵活多样、突出特色,力求既生动又深刻,既有吸引力又有感染力,切实增强实际效果。

第三篇:千名书记讲党课实施方案

卢龙县林业局关于开展

“千名书记讲党课”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创先争优中的表率作用,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引导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县委宣传部统一安排部署,决定在林业系统组织开展“党组书记讲党课”活动。特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以“创先争优”为主题,通过开展“千名书记讲党课”活动,切实加强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的宣传阐释,促进全系统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自觉性和紧迫感,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用理论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能力,为实现“开放、生态、文化、和谐、实力”新卢龙的目标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障,努力开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二、活动对象

全系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参加,主讲人是局党组书记。

三、讲课形式及内容

主要以中心组集中学习的形式开展党组书记讲党课活动,内容

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为基础,紧密联系本部门工作实际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补充党课内容。

四、活动时间安排

活动大致安排在3月上旬,利用机关理论学习时间。

五、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把开展好“千名书记讲党课”活动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市县党代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摆上重要位置,统筹安排好活动的开展,抓好工作落实。局党组书记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引学”和“带学”作用,积极撰写党课教案,主动为本单位党员干部做党课宣讲。

2、精心组织。局党组成员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把讲党课活动与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基层建设年、干部能力建设年等活动结合起来,努力做到讲课与工作两促进。同时创新形式,丰富载体,运用基层干部身边的事例与喜闻乐见的星石,提高讲课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3、认真总结。活动结束后,对讲党课活动认真总结,建立完善讲党课活动的激励约束机制,一以贯之,常抓不懈。

卢龙县林业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第四篇:“党组织书记讲党课”活动实施方案

为抓好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环节工作,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党性锻炼,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根据《xx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在全区各级党组织中开展“党组织书记讲党课”活动,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组织开展“党组织书记讲党课”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书记的“引学”和“带学”作用,切实加强广大党员、干部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强化群众观念,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展好教育实践活动,为“打造雁城商都、建设xx新城”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活动对象

参加对象为全区各级党组织书记和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讲课人为区委书记,乡(街道)党(工)委书记,区直机关部门党组(党委)书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区属学校、医院党组织,村(社区、管理处)党支部书记。要求每名书记讲党课1次以上,每名党员听党课1次以上,达到党组织书记授课率100%、党员参学率100%。

三、主要内容

党课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第二卷)等反映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的有关文献资料。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三是《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等学习书籍。四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兰考调研指导教育实践活动重要讲话精神。五是党内法规法纪,主要包括《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委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六是中央和省、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部署会议等系列会议精神以及省、市委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

四、活动形式

要结合教育实践活动集中学习和基层党组织书记专题培训工作,分级分类开展“党组织书记讲党课”活动。区委书记在全区范围内讲党课,乡(街道)党(工)委书记在乡(街道)范围内讲党课,区直单位、非公党工委以及区直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在本系统、本单位集中学习中讲党课,其他基层党支部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授课的原则,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讲党课。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党员数量、场地等实际情况,以现场授课为主要形式,可结合电化教育、现场调研、知识检测、典型报告、互动交流等形式进行,授课时间、长度可灵活掌握,提倡上微型党课。

五、实施步骤

活动集中在4月份,主要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上旬)。由各单位教育实践活动办制订方案,明确讲课人员和讲课内容,编排讲课日程表。乡(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区直部门党组(党委)书记讲课时间确定后,提前报告区委督导组,督导组派人指导点评。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中旬)。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岗位要求,集中开展党组织书记讲党课活动。突出授课内容的针对性,创新方式方法,着力形成党组织书记带头讲党课、广大党员干部比学争先的良好氛围。(参考题目见附件)

(三)总结提高阶段(4月下旬)。4月30日前,各级党组织要对“党组织书记讲党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做好文件、讲话稿、记录、视频、图片等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推荐上报讲党课的好经验、好做法,区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将在xx党建网开辟专栏,择优进行集中刊载。

六、活动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级党组织书记要精心备课、带头讲党课。党委书记要为党委班子成员、各支部书记上一堂党课;

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联点原则,到驻点的支部上一堂党课。各级党组织书记不仅要带头讲党课,同时还要带头听党课。

二要精心组织。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活动方案,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活动,切实做好活动的安排部署、备案登记、组织检查工作。活动期间,区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将组织专项检查,并进行通报。

三要注重效果。党课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设置内容和形式,增强党课的针对性和吸引力。授课方式要灵活多样、突出特色,力求既生动又深刻,既有吸引力又有感染力,切实增强实际效果。

第五篇:书记讲党课材料

如何运用好村民组织法 促进“**”建设目标战略升级

今天,我们将围绕我县“牧业强县、旅游大县、生态名县”建设战略提档升级的目标,就村民委员会如何利用《村民组织法》发挥作用进行共同学习和交流,也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村民组织法一共分为六个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章重点提到了为什么要制定《村民组织法》,村民组织是怎么一个机构,应该怎么如何现实自己的职能,在谁的领导下工作等等。下面,我要特别强调村民委员会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村民自治,而不是我行我素,无组织无纪律的自治组织,这点大家一定要明确。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这一章主要阐述了村民委员会的人数组成和主要职责。我重点要讲职责方面,村民委员会在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这个权力的同时,还要肩负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这个责任。这就告诉我们在坐的各位,在法律赋予给一定权力的同时,还要相应地承担一定的义务。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

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这一章重点阐述了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我们也是刚刚完成了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工作,所以在这里我就不再重复了。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这一章主要讲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程序、时间、法定人数、决议生效要素等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召开会议时一定要遵循相应的原则、程序,只有以这种方式产生的会议决议有合法有效,否则都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决议,不受法律所保护。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

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这一章也是《村民组织法》的重点之处,主要是阐述村民委员会怎么才能更好地实现村级事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一个好的村民委员会首先要具备民主,民主是实现和谐的前提,是胜利的法宝。其中要实现民主监督,有效的监督是可以避免独裁,避免走偏。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坚持民主管理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和爱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第三十八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一章是结尾部分,主要是为了保证《村民组织法》能够得到贯彻、落实方面所提供必要条件,这就不做重点说法。今天,我们通过共同学习《村民组织法》,使在家对该法有更加明确的认识,所以在今后的三年工作中,大家一定要依照《村民组织法》的要求,集中民主、发挥监督、立足民心,为促进我县“牧业强县、旅游大县、生态名县”战略目标的提档升级而努力工作!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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