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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户--评比标准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14-73374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6 02:17: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诚信经营户--评比标准

文明诚信经营户标注:

1、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证照明示、依法经营

2、文明服务、热情待客、保质保量、不诈不哄

3、服从管理、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照章纳税

4、以诚为本,恪守商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

5、经营场所清洁、整齐美观、商品摆放有序

6、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和文明市场创建活动

7、致富思源、扶贫济困,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8、反对迷信,自觉抵制“黄、赌、毒”和 “邪教、传销”等违法活动

9、食品经营者履行建立并执行进销货台账(票证通)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较好

农资经营者履行进货索票索证制度、进销货台账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较好

10、近一年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及有关行政部门无任何行政处罚记录,在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在消费者保护协会无投诉记录。

为了加强市场正规化建设,进一步激发广大商户文明守法、诚信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倡导“文明和谐市场建设大家共同参与”新风尚,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市场经营户中广泛开展“文明诚信经营户”评选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评选范围

凡在市场内从事果蔬、粮油、水产、调料、餐饮、肉蛋禽及日杂百货等的各类商户,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步骤

评选分:宣传发动、自荐推荐、汇总评比、张榜公示、命名表彰五个步骤。

1、宣传发动(12月15日--12月19日):由市场维护班牵头开展宣传活动。采用广播、电视大屏幕、上门分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对“文明诚信经营户”评比活动的重要意义、方式方法、目的步骤等进行广泛宣传,吸引广大商户积极踊跃参与。

2、自荐推荐(12月20日-12月24日):采取市场商户自荐或联名推荐、市场举荐等方式提交申报申请,并由市场结算厅初审,确定初步入选对象,上交办公室,参评商户须提交200字左右的申请材料,材料户需陈述清楚个人基本情况及自己从事的经营项目、规模、从业人员、每天经销量等情况。

3、汇总评比:(12月25日-12月26日)在初审基础上,召开总评会议,对照参评要求,严格审查,确定候选商户。

4、张榜公示(12月27日-12月30日)利用广播、电视大屏幕、橱窗报栏等对候选商户进行公示,接受顾客、员工和商户的意见建议,对公示期内外界意见较大者,取消参评资格。

5、命名表彰:对通过评选的商户,由**农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命名表彰,授予“2008年度文明诚信经营户”称号。同时邀请市、区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对其事迹进行广泛宣传,以达到扩 大影响、增强社会认可度的目的。

三、评选标准

1、热爱市场、文明守法、诚信经营,全年无少斤短两、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问题。

2、自觉接受市场管理,按时交纳各种税费,无不良记录和举报。

3、爱护市场公益设施,积极参与市场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交易区内秩序良好,门前“三包”落实到位。

4、安全措施到位,邻里关系融洽,全年无治安、消防安全事故发生。

5、热心参与市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6、按规定及时检验计量器具。光明磊落,文明诚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7、头脑灵活,精明能干,善于捕捉市场信息,经营效益良好,对市场贡献大。

四、管理方式

“文明诚信经营户”评选每年一次,评选比例每个区域控制在10%-15%之内,实行动态管理。年内发生问题,一般性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谈话诫勉、第三次取消其荣誉;发生重大问题,如治安事故、消防事故、欺诈行为、短斤少两、与市场发生无原则纠纷、商户及外界中影响较差的,直接取消其荣誉。

第二篇:市场文明经营户评比制度

市场文明经营户评比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断提高经营者的文明经商,依法经商的自觉性,凡进入市场营业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在一年以上,均可

参加文明经营户的评比。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明经营户的评比,每年评比一次,按市场的几大类分别评选。

二、评比条件:

(1)守法经营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制度,服从市场管理,无违章违法行为;

(2)照章纳税缴费、无拖欠、拖拉缴款现象;

(3)依法经商、讲究职业道德、礼貌待客、公平交易,不制

售假冒伪劣产品;

(4)积极相应市场各项组织和社会公益性的活动;

(5)严格遵守市场管理条约,主动配合市场管理人员做好市

场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繁荣;

(6)搞好同行业内部团结,不互相争拉客,不搞非正常竞争;

店容店貌卫生整洁;

三、评选实行由经营户自评,分类互评,市场部组织实地考评,报公司

批准;最后授予“文明经营户”称号。

四、经营户获取称号后,出现违章行为的从重处理,并摘除其“文明经

营户”称号。

五、文明经营户评比结束,市场建立档案,登记在册。认真总结经验,为争创“星级文明市场”打好基础。

第三篇:评选文明诚信经营户标准

评选“文明诚信经营户”实施方案

为激励经营户诚信守法经营,提高其文明服务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文明城市和文明市场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统领,以提高经营户文明诚信守法经营意识为核心,以促进社会信用建设为目标,以推动文明城市和文明市场创建深入开展为重点,大力加强对经营户的法制教育、诚信教育、素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引导、督促经营户树立文明、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树立以诚取信、以信取誉、以誉取利的意识,努力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创建优美环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优良秩序。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镇成立评选“文明诚信经营户”领导小组。

组长:王学勇

副组长:贾秀刚

成员:郭本涛牛磊

张丽艳刘静

蒋迪

评选办公室设在宣传科。办公室主任郭本涛。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创建“文明诚信经营户”活动的组织、检查和评比工作。

三、评选范围及标准

(一)评选范围:拥有合法主体资格且成立一年以上的经营户。

(二)文明诚信经营户标准:

1、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证照明示、依法经营;

2、文明服务、热情待客、保质保量,不诈不哄;

3、服从管理、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照章纳税;

4、以诚为本,恪守商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

5、经营场所洁净、整齐美观、商品摆放有序;

6、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和文明市场创建活动,7、致富思源、扶贫济困,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热心;

8、反对迷信,自觉抵制黄、赌、毒和邪教、传销等违法活动。

9、食品经营者履行建立并执行进货台账(票证通)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较好。农资经营者履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较好。

10、近一年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行政部门无任何行政处罚记录,在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无投诉记录。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日至6月30日)

各社区要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充分调动工商户参与评选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推荐评选阶段(7月1至7月31日)

各社区应严格按照评选范围标准和要求,对辖区内的经营户进行筛选,并于8月10日前,向镇推荐2户,推荐时提交以下资料:

1、《辛店镇工商局文明诚信工商户申报表》;

2、被推荐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须提交前置审批复印件);

3、被推荐的工商户的先进事迹。(提交资料均一式三份、一律用a4纸)。

(三)公示表彰阶段(8月中旬)

对推荐上报的经营户,镇将集中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文明诚信工商户”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文明诚信工商户”评选活动,是我镇规范经营户经营行为,督促其文明诚信经营,推进市场信用建设,深化文明城市和文明市场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社区要强化领导,认真组织开展评选活动。

(二)明确目标,扎实开展评选。各社区要以加强经营户信用建设,推进市场信用建设,提高经营户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和社会风气为目标,要把评选活动作为宣传、引导、教育、督促、规范其文明诚信守法经营,加强自身信用建

设,积极参与支持创建文明城市和文明市场的有效载体。

(三)严格标准,精心组织评选。此次评选活动,镇不收取任何费用。各社区在评选工作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要严格对照标准、好中择优、严把质量、宁缺勿滥,被推荐的工商户要真正有代表性、群众性、典型性、示范性,以发挥“文明诚信工商户”先进典型的示范、教育、引导和辐射作用。

2012年2月

第四篇:评比标准

2012年义兴、翟沟、鑫兴关于年终先进个人先进班组、先进区队评比标准要求通知

1、全年没有发生一起安全轻、重、伤事故

2、全年劳动组织出勤率在90%。(因政策停工、停产、放假除外)

3、顺利完成全年矿井下达生产经营采掘计划。

4、区队全年劳动组织出勤率符合矿井生产经营作业计划要求95%。

5、区队按时参加矿组织培训计划,全员培训率达到100%。

6、区队质量标准化考核一类矿井达到90分以上,二类矿井达到85分以上,隐患整改矿井除外。

7、各区队,个人没有出现因工作及其它事项向相关部门、政府组织上访的。

8、区队、个人受过处分、出现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偷窃及刑事犯罪的。

9、区队及个人尊敬领导,服从按排、能按时完成领导下达任务。

10、主要管理人员、干部、区队长、组长参加调度会议请假率、缺勤率不得超过5%。(下井跟班带班、调度值班、外出公事除外)

11、年终评比区队,个人先进等级分一等奖10%、二等奖20%、三等奖30%。

为提升矿井整体素质,夯实基础管理水平,推动矿井安全生产形势持须稳定好转,通过评比、表彰做出突出贡献区队、个人,树立安全标兵和榜样,争取2013年义兴、翟沟、鑫兴在同行业达到五优矿井及省级质量标准化矿井称号。

第五篇:经营户诚信文明经营积分管理办法

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户诚信文明经营积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经营户守法经营和文明意识,进一步提升市场形象和文明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与《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市场经营户行为定量评价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经营户必须依法经营、文明服务、爱护公物,遵守市场安全规章,服从公司依约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实行积分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经营户予以扣分的处罚。(每位经营户的积分基数为100分)将扣分情况记录经营户档案,并根据扣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内的所有经营者。

第二章 诚信文明经营守则

第五条 树立爱场如家的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规定,恪守商业道德,维护市场声誉。

第六条 充分认识到“质量是市场的生命,文明是市场的财富,安全是市场的基础,信誉是市场的保证”宗旨,为了市场,随时注意自身形象,注重市场信誉,维护市场形象。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和税务登记证并摆放在指定位置,做到人证相符、亮证经营。

第八条 在协议使用期内,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遵守商位转让、转租管理的规定。商位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确需转让、转租的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严格划行归市。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和营业执照确定的范围经营商品,不得跨行业经营、跨类别经营。

第十条 按时交纳各项税费、规费。经营者必须按照属地税务部门所额定的税率纳税,并及时交纳水电、空调以及物业管理等各项规费。

第十一条 食品、饮料、保健品、日用品等关系人身健康的商品,必须出具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检报告、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销货发票。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从事商品销售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

2、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4、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5、销售仿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

6、销售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7、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

8、销售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仿造商品检疫检验的结果;

9、销售赃物;

10、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11、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12、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数量短缺:

13、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折扣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以“最低价”提供商品;

14、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他人;

15、未经授权,以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16、不遵守“限塑令”,商品零售时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第十三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经营者还要禁止生产、加工和销售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本款指出售、收购);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4、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5、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7、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8、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9、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10、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食品经营者还应建立出货台帐,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经营者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市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相关知识培训;

2、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经营者均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3、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4、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5、在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⑵、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⑶、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戴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⑷、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⑸、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理污水、垃圾和污物。

6、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款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⑴、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他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⑵、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⑶、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餐具;

⑷、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和消毒。

7、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8、关系人身安全的商品进入市场,如电器、压力容器等,必须出具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检报告”和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销货发票。

9、进口商品进入市场必须出具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进口产品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和进货发票。

第十六条 市场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坚持以诚待客,童叟无欺,自觉维护客商的合法权益;严格按销售合同办事,禁止强买强卖。

第十七条 提倡批零兼营,批零同价或零售适当加价。第十八条 文明经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1、不乱堆乱放货物,不占道经营,不占道打包;

2、不在市场内打牌、下棋、猜拳、酗酒;

3、不聚众赌博;

4、不起哄闹事、不打架斗殴;

5、爱护市场公共设施;

6、主动配合市场经营秩序整治活动;

7、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十九条 保持商位内外良好经营环境:

1、商位内商品、货柜、桌椅、地面及其它设施必须整洁,拖把、畚箕等清洁用具必须摆放在商位内;

2、商品离地10㎝堆放,电器、插座离地10㎝以上;

3、禁止乱丢乱吐、乱涂乱画、乱张贴;

4、积极参与市场除“四害”(蚊、蝇、蟑、鼠)活动;

5、做好“门前三包”,积极配合创建工作。

6、禁止超重堆放货物。

第二十条 讲究个人卫生。衣着整洁,举止文明,礼貌待客。第二十一条 车辆有序停放和行驶:

1、副食品市场除搬运商品的橡胶轮胎可折叠平板车可以进入商品交易区外,其余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商品交易区。

2、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文明行驶、注意安全,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3、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区域,做到四分一线(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分类停放,车辆尾部成一线)。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接受综合治理与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和技能,不得违反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

1、商位装修和增装电气设备须经市场管理公司批准。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市场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2、市场非营业时间须及时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3、积极配合消防安全整治活动,不得移动、圈占、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和设施;发现火警及时处置和报警。

4、经营者必须监管好进入市场的未成年人,不得进行攀爬、玩火、玩水、溜旱冰、使用滑板车等具有高危险性游戏。

5、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焚烧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动用明火(特殊情况动用明火,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场管理公司批准),禁止在禁烟区吸烟。高压杀虫剂、打火机、空气清新剂、摩丝等物品必须空罐陈列。

第二十三条 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倡签订书面销售合同,积极防范贸易纠纷。

第二十四条 保护知识产权,禁止制假售假,鼓励打造自主品牌,共同维护市场声誉。积极引进名优新产品,不断充实自身同类商品,促进市场繁荣,配合执法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陈列要精心设计,力求美观大方、上档次。

第二十五条

积极创新经营方式,鼓励发展连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经营模式。

第二十六条 发扬见义勇为精神,敢于同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为抢险救灾或公益事业作贡献。

第二十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密切配合市场调研,如实填报经营活动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服从市场管理,不得谩骂、刁难工作人员。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遵守诚信文明经营守则的行为,视情节予以如下奖励:

1、诚信文明经营积分加分;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表扬;

3、内加分达15分或商位使用期内累计加分达20分的,优先推荐评选各市场信用商位;

4、内加分达20分或商位使用期内累计加分达30分的,可享受公司招商、商位续租等优先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遵守诚信文明经营守则、表现优良的,按以下标准实施加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奖励1-3分:

⑴、积极检举揭发违反市场管理公司商位转让、转租管理规定行为的; ⑵、拾金不昧,数额较大的;

⑶、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奖励4-10分: ⑴、发生火警及时处置的; ⑵、在抢险救灾中作出贡献的;

⑶、发现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制止或当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⑷、为维护和提高市场形象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诚信文明经营守则”的,按以下标准实施扣分:

1、市场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扣1—3分:(1)不按指定位置亮证(照)经营的:

(2)商品陈列超高、超重、超量的(具体尺寸另行规定);(3)货物乱堆、乱放、乱挂的;(4)占道经营、堆货,或占道加工的;

(5)垃圾桶、扫把等保洁用具摆放在摊位外面的;(6)有乱涂乱画、不按规定张贴广告启事的;(7)乱扔乱丢垃圾、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

(8)每天未对摊位(店)墙面、门窗等进行擦洗的,蛛蛛网未清理的;(9)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店)内、摊位(店)前和边的通道中心线范围内】执行不到位的;(10)打牌、下棋、猜拳、酗酒的;(11)因不文明言行,引起纠纷的;(12)不配合卫生保洁除“四害”工作的;(13)车辆无序驾驶或乱停乱放的;

(14)未成年人在市场内溜冰、攀爬、玩水、玩火,负有监护职责的摊位使用人或承租人监护不力的;

(15)在禁烟区域吸烟的;(16)未按规范建立进销货台帐的;

(17)对消费者投诉不配合调解的,调解后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履行的;(18)违反消防安全方面规定的;

(19)违法法律、法规的其他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20)每天早上8点以后不按规定摆放货物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扣4—6分:(1)无证经营、证照不全或人证不符的;(2)擅自改变经营范围,跨行业经营的;

(3)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少两等欺诈行为的;

(4)销售过期、霉烂变质、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5)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的;

(6)无故不参加或不配合市场创建、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等教育、培训活动的;

(7)移动、圈占、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与设施的;(8)把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市场,在市场存放的;(9)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或烧香点蜡的;

(10)拒不配合市场调查统计、市场管理,无故谩骂、刁难工作人员的;(11)按照食品卫生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等而未穿戴的,需对经营场所和使用工具消毒,而未做好消毒工作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扣7—20分:

(1)在合同期内,未经市场同意擅自转让、转租摊位使用权的;(2)参与赌博、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3)有偷盗、欺诈等行为的;(4)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5)未经审批擅自动用明火的;

(6)因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严重消防安全事故的;(7)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

(8)销售变质、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添加剂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9)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职能部门查处并提交市场处罚的;

(10)被新闻媒体曝光引起负面影响的。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行为确认与登记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不良行为,由市场管理人员依据事实提供意见,报市场主任审批,批准后进行登记,存入经营户的诚信文明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诚信文明经营守则的行为,视情节予以如下处罚: 1.口头通知限期自纠;

2.发放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予以扣分,若累计扣分12分以上(含12分)由市场管理单位收回按每4分1天计算承租物业使用权;

3.被收回市场承租物业使用权的市场经营者对其违反经营行为规范认识觉悟较深,且主动改正态度积极,可以向市场管理方申请缩短承租物业使用权的回收期,市场管理单位可根据其实际表现,酌情缩短承租物业使用权的回收期;

4.市场经营者当年诚信文明经营得分超过95分(含),且在本市场(本行业)内排名居前,可优先推荐评选市场信用商位和优秀经营户。

第三十四条 希望全体市场经营户对照本规定,守法经营、文明经商,共同营造一个经营有序、管理规范、诚信文明的市场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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