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业保险理赔费用实施细则(试行)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农业保险理赔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种农业保险理赔费用管理,落实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监管要求,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公司及所属各级机构。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列支范围。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承保区域出险后,按照程序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及时进行理赔,在查勘定损、理赔过程中(不含理赔人员薪酬)发生的费用计入理赔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汽油费
(二)会议费
(三)劳保用品费
(四)差旅费
(五)租赁费
(六)车辆通行费
(七)车辆保险费
(八)办公耗材费
(九)专家鉴定费
(十)车辆维修费
(十一)理赔公示公告费
(十二)印刷费
(十三)咨询费
(十四)其它能够明确计入查勘定损,理算赔付的费用。
第四条
核算要求
农业保险理赔费用要求据实核算,单独记录。理赔费用核算要求如下:
(一)理赔费用的核算。
财务系统在“其他应收款待摊理赔业务费”二级科目下设置汽油费、会议费、劳保用品费、差旅费、租赁费、车辆通行费、车辆保险费、办公耗材费、专家鉴定费、车辆维修费、理赔公示公告费、印刷费、咨询费等明细科目,分公司发生理赔费用后,财务部根据理赔事项在“其他应收款待摊理赔业务费”的相应明细项目核算。
(二)理赔费用的归集
“其他应收款待摊理赔业务费”二级科目下设置“费用归集”明细科目,每月会计期末,各级财务部将“其他应收款待摊理赔业务费”其他明细科目归集至“费用归集”明细科目。
对于分公司等本级没有赔案的机构,费用分摊前须将本级发生的除相关理赔人员薪酬外的理赔费用直接认定至各基层机构,确认没有赔案的机构“其他应收款待摊理赔业务费费用归集”科目无余额
(三)理赔费用的分摊
分公司年承保的农业险业务确定损失情况后,分公司报告总公司农业险部,总公司农业险部确认后,通知总公司财务部进行理赔费用分摊处理,总公司财务部确认分公司赔费用归集完毕后将“其他应收款待摊理赔业务费费用归集”科目余额分摊至个案:贷其他应收款理赔业务费(关联个案)
贷:其他应收款待摊理赔业务费费用归集分摊后,“其他应收款待摊理赔业务费费用归集”科目无余额
(四)理赔费用的后续处理
总公司财务部分摊完毕后,告知总公司农险部,总公司农业险部通知分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农业险未决案件的理算,赔款计算书生成时,系统自动带出分摊至个案赔费用金额。理赔费用分摊前,农业险不允许进行理算处理,案件结案后,理赔系统将理赔费用转入财务系统生成相应凭证:借赔付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理赔业务费
第五条 资金管理原则
资金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预算控制,注重实效,合理使用、结余上划”的原则。
(一)“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是指总公司对分支公司划拨的农业保险理赔费用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公司根据所属机构查勘定损进度和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向总公司申请理赔费用资金,并根据各中支公司月度平均理赔费用水平拨付一定额度备用金,以满足分支机构日常资金周转的基本需求。分公司总体把控各机构理赔费用额度和使用进度,中心支公司、四级机构当年理赔费用必须在1 2月10日前列支完毕,并对所列支理赔费用资金的真实性、安全、合法性负责。当年理赔费用全部报销完毕后,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应将预借周转金全额上划分公司财务部门。
(二)“预算控制,注重实效”是指分公司及所属机构按照预算管理原则,做好理赔费用资金的年度、季度和月度预算,严格按照预算使用理赔费用资金。各机构发生理赔费用即时发生即时报销,报销费用由分公目财务部门集中支付。
(三)“合理使用、结余上划”是指分公目划拨的理赔费用资金如出现结余,中支公司应在年底前将结余资金上划分公司。
第六条
理赔费用发生管理
(一)理赔费用支出实行事前审批制
1、分公司农险部制定涉农机构农业险业务理赔费用年度计划,按查勘理赔期间进行分解,并定期掌握和分析理赔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市、县(区)营销部经理、中支公司农业保险部经理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财务会计部经理对报销票据的合规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2、除住宿费用、按次结算的加油费用外其它所有理赔费用在发生前按拟报销批次填写《农业险理赔费用审批单》(见附件),由市、县(区)承保机构负责人,分公司农险部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主管农险业务副总经理和分公司负责人审批。
3、下列费用项目发生前应向分公司农险部报批,经分公司农险部经理和主管农险业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生:
(1)会议费;
(2)1000元以上车辆维修费用;
(3)单笔支出超过202_元的其它费用项目(不含车辆保险费和住宿费);
(4)确实无法开具发票,需税务代开发票的费用项目(景标注代开发票原因、事项、对方单位相差信息等说明)。
(二)理赔费用项目管理
1、汽油费:
各分支机构应为每台查勘车辆(含租用、外借车辆)建立加油台帐。加油台帐应据实记录每台车辆查勘期间行驶里程和每次加油隋况、报销凭证号。加油费用不实T油卡加油的必颢按实际加油次数即时、遥次开据发票,采用油卡加油的,不得将充值金颧垒额计八理赔费用,可在特摊费用科目奎额报销后,期末根据石i抽公日出具的消费清单和台帐登记隋况,将查勘理赔期间的理赔用车加油摊销八理赔费用。
2、查勘服装费:
各分支机构应建立查勘服装购置发放台帐。自202_年起开始计算,每两年更新一次。2 011年除新增查勘人员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购置查勘服装。
3、招待费、餐费、通讯费:
招待费、罄费、通讯费不得计八理赔费用,睬公目薪酬制度规定的日常午餐和通讯}l助外,可在集中查勘定损期间(不超过30夭)给予查勘人员不高于60元/无/八查勘补助,零散查勘期间公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宠隋报案记录进行安排,补助标准不得高于集中查勘标准,各级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追加查勘补助。
4、住宿费:
查勘所在地县粳机构人员和女地聘用专家原则上不得发生住宿费,但根据查勘需要确实需要住宿的,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5 0元,费用报销时要附有出差审批表和查勘人员住宿费发票、住宿人姓名清单,其它查勘人员住宿赞应附有住宿天数和住宿人姓名清单,程’宿标准按公目制度执行。呼伦贝尔、兴安盟地区县坡L构查勘人员和女地聘用专家集中查勘定损期间(不超过如天),除5 0元/i/人住宿补助外不得发生任何住宿费用。
5、办公耗材、查勘工具
备分支机构应建立办套用品采购、入库、领用台帐。分支机构集中采购的办公耗材不得垒额计八理赔费用,可在待摊费用科目垒颧报销,理赔工作结束后根据农险部理赔期间领用的办公耗材数量摊销八理赔费用。理赔用办//L耗材数量应与女年理赔案件消耗一致。
6、保险费:
仅程于公目a陆查勘车辆发生的保陆费。
7、租车费:
公目可根据查勘需要租赁查勘车辆,租用车辆应有租车台同,合同中明确租车标准、相关税费比例及双方责任、义务。租车台同制式内害由分公目$陆部、台规管理部制定,租赁台同签订后需上报分公目农险部、台规管理部审桩,具体景求:费用标准不超过1 00元/台/夭,租赁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分支t/L#J应建立租用车辆台帐,据实记录车牌号码、车型、车主、银行卡号、驾驶员、联系方式等,每次租用日期、查勘地点、行驶里程、随车公目查勘人员。
8、专家鉴定费:
中支公目及毗下机构应与县农业保险领导小姐确定查勘定损专家人员名单,建立聘用专家登记表,据实记录专家姓名、职称、所属单位、联系方式、卡折号,每次查勘日期、查勘地点、所在查勘组公目查勘人员、鉴定费用标准(盟市毅(台)雌上专家300元/人/天,市县毅(台)以下专家200元”、|夭)。
9、车辆修理费:
各公目应建立车辆维修台帐,据实记录每次维修前车辆故障(损坏)状况、故障(损坏)原因(事故类需附有交管部门事故证明).车牌号码、维修时间、维修项目、维修厂家名称、银行帐号、联系电话、公目竖办人、报销凭证号。
0、会议费
会议费需事前十请,十请中对会议内密、时间、地点、人员、预算以及会议预期达到的效果进行说明。会议费到支范围为农业陆专属理赔会议。与其他会议内容一并召开的,应合理分摊,不得奎额计入“其他应收栽特摊理赔业务费会议费”植算。会议费包括食宿费、公杂费、场租费。会议费标准由分公目在事前审批时根据会议召开地点、内容、人员等情况予毗确定。会议费应一次一结算,且会议申请召开地点、出具发票单位和支付对象一致。
11、理赔公示公告费
理赔公示前发生的在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公告费用。
2、印刷费
查勘定损理赔阶段发生的相差印刷费用。包括村级理赔公乖单证印刷、农户理赔告知单等。
3、咨询费
(1)查勘定损理赔阶段发生的气象证明、灾害证明、损失鉴定证明等费用。
(2)为7确定损失面积、损失程度、损失金额聘请的咨询专家小组。
(3)由公目组织的对疑难案件的咨询活动。
(4)由分公日或中心支公目挺请本粳农业保险领导小 姐进行仲裁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4、其它可以明确为查勘定掼、理算赔付活动所发生的相差费用。
(三)理赔费用据熹发生管理
1、各粳机构查勘费和运营费用应分别进行管理,不得合并在一起打捆预算使用。
2、除蔬菜大棚保险等即时&险即时定损理赔的险种外,其它睑种不得采用案件预提方式通过其它应付款理赔业务费科目核算理赔费用。
3、不得利用其它应付款理赔业务费科目上年余额处理当年理赔费用。
4、理赔费用项目一事一反映,即时、连次开据发票,即时报销,不得多个、多次费用事项汇总、集中开具发票或一个费用事项分开发票,不得集中费用顶目报销。
5、理赔费用应做到月清月鲒,即时发望即时报销,不得集中报销、不得跨季度、跨年度报销。
6、不得通过调帐方式将业务及管理费等费用项目转入理赔费用。
7、理赔费用项目应运项、遥次据实开具发票,不得用其它发票顶替或合并开具发票。
8、各坡分支机构不得通过欠栽、赊娥形式发生理赔费用。
9、脒下列费用可由经办人员现金垫付外,其它费用必 额采用转帐方式支付给收栽人。收赦方是单位的必颓划八单E账-tP。
(1)住宿费用、按次结算的加油费用,(2)1000元毗下零星开支。
第七条
理赔费用报销管理
理赔费用支&实行分公目集中报销审批制。
(一)理赔费用纸质报销凭证由施、县(区)承保机构负责人、中支公目农险部负责人、中支公目财务部门负责人、中支公目主管农陆业务总经理、中支公目负责八审批。
(二)所有理赔费用支出均应通过费拉系统(附有原始凭证扫描件或照片)提交分公目集中审批报销rm4舟目农险部设专职理赔费用管理人员(马文春、穗格吉热),负责单笔1 000元(不台)以下费用审批,+公日农险部门负责人负责单笔5 000元(不台)阻下费用审批,舟公目主管农险业务4经理负责单笔1 0000元(不台)以下费用审批,单笔1 0000元(台)以上费用由分公目总经理审批。
(三)理赔费用经中心支公目纸质审批和分公目费控系统审批后,全部由分公目财务部门采用“零现金”方式支付。允许个人现叠垫付的费用项目,由分公目直接支付到报销人银行娥户;其它费用项目(报销凭证应注明收赦人、开户行、帐号),由分舟目将报销费用直接划汇至收栽人银行娥户。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八条 理赔费用监督管理
(一)分公目对各分支t/l #农业保陆理赔费用到支、管理情况每季度进行检查。
(二)分‘目审计部门将理赔费用使用和资金管理情况列入农业保险专预审甘的重点内容,并对理赔费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计,向分公司总经理室和总公司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三)分公司台规管理部门对理赔费用使用、管理的合规性进行管理,对存在的违规事项依据公司《员工奖惩制度》、《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问责,并将惩处情况向总公司报备。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总公司财务部和农险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il农业险理赔费用审批单
2农业险理赔费用分摊申请
3农业险理赔费用分摊完毕告知单 农业除理焙费J1J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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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务部n自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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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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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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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农业险理赔费用分摊申请 总公司财务会计部:
xx分公司××年度农业险业务理赔定损已经完成 特请财务会计部对××分公司理赔费用进行分摊处理。
农业保险部 ××年××月xx日
种埴险理赔费用分摊完毕告知单 总公司农业险部:
××分公司××年度农业险业务理赔费用分摊已完 成,特此告知。
财务会计部 ××年××月xx日
第二篇:农业保险理赔案例
农 业 保 险 合 同 案 例
院系: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班级:202_级法学本科班
农业保险理赔案例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需要有所保障,转嫁风险,分摊损失是农业保险基本保障范畴。考虑到各类险种的理赔是保险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农业保险亦不例外。下面来以一则农业保险理赔案例为例来解释说明农业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
202_年3月,河南省正阳县农民张某,承包了村里的3座温室大棚,承包期为3年,签定了承包合同后,张某便准备与其农学院毕业的儿子一起培育果树育苗,后经儿子提议应该给大棚上保险,父子俩便到当地的保险公司咨询,并为自家的三座《农业温室大棚保险》,同年划七月驻马店地区连降大雨并伴有雷雨大风,在7月28日的晚上,张家的三座大棚倒塌了两个,导致了大棚内的育苗也都遭受了损失,倒塌后第二天张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过对现场实地勘查后,确定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就通知张某等待保险公司的赔偿结果就可以了,但是三天后保险公司却向张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原因是,保险公司向当地气象部门了解到,当天的暴风风力未达到保险责任规定的8级以上,故由此造成的责任,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张某不服保险公司的说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理赔焦点
张某认为:张家投保的温室大棚,在投保前已经对大棚的结构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是完全符合保险要求的,虽然当天的风力未达到8级以上,可是大棚的倒塌并不是因为7月28日一天的原因所吹倒的,在整个七月份,正阳地区连续大雨大风,所以才导致了7月28日晚上大棚的倒塌,大棚倒塌后自己的损失也很大。
保险公司认为:在张某投保的保险合同上,已经详细注明了,暴风、暴雨、暴雪等保险责任的相关说明。而保险公司也已经从气象台详细了解到,在7月28日之前一个星期内,正阳地区的暴风风力都未达到8级以上,而张家大棚的倒塌很有可能是由于大棚的承载结构不标准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此次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相关法条 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农 业 保 险 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十条 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第十六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案件评析
根据案件事实和《农业保险条例》第二条可知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业保险纠纷案件,张家在投保前已经对所投保的大棚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说明,而说明的内容与事实也完全吻合,说明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而保险公司在未对现场进行实际验标后便承保了,表示张家投保的温室大棚是完全符合保险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可知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虽然7月28日当天的风力并未达到保险公司的标准,但是在整个七月份,正阳地区连降大雨并伴有雷雨大风,才导致这场事故,故保险公司主张的抗辩事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的规定对张家的温室大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借鉴
1、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财产保险上,对于投保标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做到严格、细致,在投保前我们要对所投保标的进行实际的查勘验标的工作,以便我们能够对所要承标的标地进行详细了解、分析是否能承保,以防止出险后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2、国家目前正在大力推动发展三农的工作,所以我们也要做好农村的政策性保险工作,在三农的问题上,国家在政策上是有一定的倾斜性的,所以我们今后在发展农业保险上,一定要认真细致的做好工作。
在农业保险出现理赔问题时,不要惊慌失措,投保人应按照规定的保险理赔流程来进行理赔。或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进行理赔知识咨询,好让理赔顺利进行。
第三篇:农业保险特点和理赔细则
第一部分 农业保险特点
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经营,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活动,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
一、标的生命性
1、标的价值的最终确定性。
2、标的的生命周期性。
3、标的的鲜活性。
4、标的受损后自我恢复性
5、标的繁杂多样
6、标的市场价格的波动性。
二、地域性
三、季节性
四、专业技术性
五、政策性
第三部分 理 赔
第一节 农业保险理赔关注点
一、对条款内容的理解
(一)深刻理解条款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这是处理农业保险理赔首先必须了解的第一要务,只有对条款有深刻的理解,才能在理赔过程中明确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不能很好地掌握条款,正确理赔将无从谈起。
保险人有必要防范养殖场主隐瞒病情、故意误报套报疾病种类等情况的发生,所以在查勘时,要对疾病的具体症状了解和熟悉。
(二)理解“赔偿处理”条款。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具体方式和具体赔偿标准,有助于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哪些应该赔、哪些不应该赔,从而做到“不惜赔,不滥赔”。按条款执行,才能减少理赔当中不必要的纠纷,确保理赔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了解“具体术语”条款。对“具体术语”的解释将有助于确定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灾害标准,从而确定是否该赔,对理赔工作的开展来说是必不可少。
二、对理赔流程的理解
(一)农险基本理赔流程
1、报案:出险后,请及时拨打人保公司专线电话“95518”报案;也可以直接向人保公司农村保险网点营销员报案。
2、查勘定损: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尽快派理赔人员赶赴现场,对受损情况进行查勘定损。
3、提交索赔材料: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提示,按承保险种的不同,提交相关的索赔资料。
4、赔款理算:保险公司收齐索赔资料后,即按条款约定进行赔款理算。
5、支付赔款:保险公司在完成赔款理算后,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或将赔款送达被保险人。
(二)农险主要理赔流程
1、二次定损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于其他财产的保险标的,它具有生命特征,标的遭受灾害后的恢复生长特性以及自然灾害对作物具有利弊双重性(疏花、疏果、疏苗而减轻或不构成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种植业保险的核定损失应设立一定的观察期,观察期具体时间长短要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灾害种类和损失情况确定。种植业生长期农作物保险一般采取二次或多次查勘制度。我们通常称之为首次定责,二次定损,收获前最终核算赔款。
一般情况是:首次查勘,接到报案后要立即进行现场查勘,本次不宜现场确定损失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的特性以及条款的规定,只确定相关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面积、保险责任;并记录在案。
二次查勘,出险十日左右进行第二次查勘定损,待作物在约定时间内恢复生长后,对作物恢复生长的情况定期予以查勘。根据首次查勘记录,重新对保险标的、受灾面积、保险责任进行确认,但主要是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内容。也需记录在案。
收获前核算,种植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一般都有“封顶赔付”之约定。因此,赔款理算只能在收获前封顶区域损失全部确定完毕好后才能进行。这样也给保险人一次收获前再一次现场核定损失的机会。
作物收获前的田间测产、评估收获产量,并根据条款确定损失数额。若作物已经无再生能力,应根据条款及时予以结案。但在首次查勘时能够确认损失,尤其是全部损失而且具备改种、毁种气候(季节)条件的,应该直接定损,不必拘泥于二次定损。
2、赔款公示与抽查
准确、及时地向具备理赔条件的受灾参保农户发放赔款,是保险经办机构取信于民的关键。赔款发放前,保险人要按照赔案中被保险人数量及行政区划安排公示。公示最大单位不得超过行政村,若受灾农户过多,可适当下调至组。公示内容须包括赔款分户清单上全部内容。有条件的分公司可采取将赔款存入被保险人(农户)银行卡的方式,也可采取其它方式将赔款发放到保户手中。
3、预付赔案的处理
对于预付赔款的处理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严格控制预付赔案类型。不是任何赔案都可以进行预付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只有四种类型的赔案可以进行预付赔款,分别是大面积自然灾害的赔案、优质客户的赔案、有重大影响的赔案和达到法定索赔时限的赔案。
二是要严格控制预付赔款金额。对于预付赔款的金额应有严格的比例限制,一般按照赔案性质的不同掌握在损失金额的30%-50%左右。
三是要严格履行预付赔款的报批程序。对于损失金额超过本级公司理赔权限的预付赔案,应该严格按照公司关于预付赔款的审批手续向上级公司上报审批,经上级公司同意后,方可支付预付赔款。
4、代位追偿
农业保险涉及的追偿案件比较少,一般在林木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和集约型、规模化生产的农业企业可能发生。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向第三者进行索赔;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先行进行赔付的,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其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及有关索赔资料转交给保险人,保险人依法享有代位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还应积极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三、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
(一)与保户进行沟通
1、做好沟通与协商
谈判与沟通在理赔过程中必不可少,一名优秀的理赔人员,沟通、谈判能力与理赔技能并重。掌握有关知识和能力,需要学习和训练,并在实践中注意总结和提高。涉及沟通、谈判的调查和评估必须事先完成。
2、创造良好的氛围
耐心倾听,先听后谈。在与保户的交谈中不要急于表达自己的看法,让对方充分表达意见,以体现你对他的足够尊敬和重视,并适时提问,让他谈到你所关心的问题。
理赔就是服务,谈判不能演变为对抗,在双方存在明显分歧时,应当保持镇静和从容,以得体的言行赢得对方的尊重,以幽默的趣闻陈述自己的观点以轻松气氛,以可行、合理的方案得到对方的信任。
3、不宜与农户直接确定损失
大面积灾害受损时不宜直接和农户确定损失,特别是不能在现场计算赔款,应尽量避免赔偿意见正面的分歧和冲突。在理赔过程中,难免会有保户对公司的理赔产生不理解,对此,理赔人员必须以平常心对待之,认真解释公司有关保险条款的规定和理赔规定,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其知晓条款的内容,从而理解理赔的正确性,让保户满意,以便为今后承保等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二)协调好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在遇有重大灾害发生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各级党政领导和相关农业技术部门的支持和帮助,避免直接接触保户而产生纠纷。在与政府协调方面,我们首先要在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在平时就要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让政府了解农业保险的性质及我们的工作态度,发生大灾后,要主动与政府部门联络,提出行之有效的理赔方案与政府部门共同协商,让地方政府感到我们是在为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尽保险公司的所能。
同时,还可采取与当地政府部门人员一同成立查勘、定损小组,共同对受损面积、数量、程度等进行确认。然后依据损失与当地政府协商确定赔付金额,最后与政府部门一同出面采取兑现会、张榜公布、媒体宣传等方式确保赔款到位,赔款兑现时涉及千家万户,应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由乡、村政府直接兑现赔款。这样一方面避免了赔款被截留,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公司的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度。
(三)密切保持农技、畜牧兽医等与农险有关部门的联系
一旦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要把好理赔技术关,对于责任和损失难以确认的疑难案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协助确定保险责任和损失数量,做到责任界定的准确,损失计算的合理,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第二节 农业保险理赔环节的关键点
鉴于农业保险的特点、风险特征以及赔案的特殊性,在农险赔案处理中要把握保险责任界定、现场查勘、损失确定、理算等关键环节。
一、定责环节
保险责任认定是保险人根据现场状况和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确定的损失原因与执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核对认证的过程。由于事故原因复杂多变,故保险责任确定也非常复杂,保险责任认定将贯穿报案、现场查勘、立案、理算、核赔整个理赔过程的始终。对被保险人来说,他决定着是否获得经济补偿,对保险人来说他决定着赔偿的正确与否进而影响经济利益以及保险人的信誉。因此,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避免片面性和盲目性。
(一)种植业的定责环节
首先,要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鉴定。种植业保险发生事故的原因较多,一般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管理原因、责任原因,外因、内因等多个方面,因此,作为保险责任认定的第一步,理赔人员要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的近因。事故原因分析一般可分三种情况:
1、对比较明显的原因,如大面积涝灾、风雹灾害等造成的损失,理赔人员可根据现场情况及相关媒体报道直接认定,不一定要求有相关部门的气象证明材料。
2、对局部地区造成的灾害事故,需要由农业技术等部门进行责任认定的,应根据相关的责任认定报告确定事故原因。
3、对一些技术含量高、理赔人员难以把握的原因,可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机构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和鉴定。
二、查勘环节
现场查勘的目的在于核实事故和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初步判定保险责任、损失大小,协助施救。现场查勘是理赔的关键环节,查勘工作质量的好坏,对及时、准确、合理地处理赔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大范围的种植业损失,一般采用抽样法或等距抽样方式来确定损失程度,抽样时应尽量使各样本段在总体中分布均匀,同时还应考虑不同损失程度在总体中所占的比例。
为了使得查勘工作的高效、获取资料的准确性,查勘人员必须在查勘前对承保情况有较为详尽的掌握,要查抄保单抄件以及承保明细,携带照相或摄像器材以及其他的现场工作用具,如卷尺、雨具等。如有需要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共同查勘现场。
现场查勘工作要讲工作技巧,既保证查勘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查勘现场中不要过早涉及赔与不赔的保险责任认定问题,以免被保险人过早的不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据;又要保证查勘的准确性,及时发现赔案中的虚假成分,如在处理生猪赔案中,除了根据保单核定承保数量,查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完成现场查勘报告,查勘报告要对事故的真实性、标的受损情况(损失范围、估计损失大小)以及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等给出初步意见。查勘报告还需附有现场查勘的照片、录像以反映损失的真实性,必要时要绘制现场草图,反映损失的范围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一)种植业的查勘环节应注意以下方面:
1、查勘时,应根据种植业险种的特殊性,要注重对致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和损失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反映和记录,注重证据和信息的收集,对查勘中能确认的损失清单、损失数量(面积)或损失程度等内容均要求被保险人当场签章确认。
特别是一些灾害(如水灾、雹灾、风灾)的查勘定损不要操之过急,因为种植业的风险多为自然风险,持续时间长,急于现场查勘不但无法了解灾害损失的最终结果,有时也影响对损失的最终判定。所以,现场查勘中要督促被保险人及时施救,切不可仓促定损。
2、查勘时,不仅要查明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损面积、损失程度、承保率、重复保险情况,而且要查清事故损失是属于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是自然因素,还是人为因素,合理区分保险责任与非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对事故人、证人做好调查询问工作,做好笔录,请被调查人签字。对共同查勘人要核对相关记录并签字留存。
3、在初步查勘现场后开展定损工作前,应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乡、村地方政府提供受损标的清单,损失清单应详细填写到村到户到坐落地点(包括小地名)、受损标的名称、损失数量、损失程度、施救情况等。同时,要求保户尽快一次性提供,尽量避免不断追加索赔情况的出现。
4、施救整理受损作物。
理赔人员到达受灾现场后,如果灾害尚未控制继续蔓延,应立即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施救,尽量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在未能明确确定受损标的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责任范围的情况下,对施救费用不能轻易答应负责。如灾害已得到控制或已消除,在完成拍照、现场记录等工作后,与被保险人共同研究整理和保护受损标的措施,防止损失加重。
5、估计损失金额。
由于估损工作直接关系到未决赔款的大小,因此,切忌随便杜撰一个数据应付了事。应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损失面积、残值、生长时间等因素估计损失金额,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记载。
6、大面积自然灾害或复杂的疑难案件的处理。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科技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查勘定损工作应结合各险种的专业技术要求进行,在条款规定的范围之内,准确、迅速、真实地确定损失。
(二)、养殖业的查勘环节
1、查勘前,要注意收集掌握有关承保信息,及时查抄保单,明确出险地点,事故原因,以做到心中有数。同时,针对养殖场所的环境,应携带必要的防护用具,如口罩、(皮)手套、雨鞋、雨披等。
2、要及时查勘。动物尸体不宜长时间保留,被保险人可能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不及时查勘,会给定损带来困难。
3、查勘过程中,要注意对损失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和记录,注重证据和信息的收集。包括查阅畜禽(动物)等舍(栏)的饲养记录、兽医巡视日志、防疫记录、病理记录、编号记录簿等材料,必要时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进行封存或予以复印,以便掌握第一手材料。一般而言,投保养殖业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具备上述日志和记录,在缺失的情况下,需要进行人工查点和登记。数量的清点和记录,在被保险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存栏的数量进行分类统计和确认,以便与保单核对确定承保比例。对于查勘所形成的书面记录,应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锁定受损范围,以避免在定损和谈判过程中陷入被动。发生事故后,查勘人员不能轻易过早涉及赔与不赔的保险责任认定问题。
4、仔细观察畜禽(动物)的外观和体形特征,辩认尸体表面有无外伤、淤血等异常情况,通过体温、尸体僵硬程度和臭味大致判断,发生事故的时间。尸体有外伤和淤血等情况,说明是外力所致,可以分析判断为非保险责任范围。推测事故发生的时间,如果在观察期附近的日期,必须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准确的出险时间,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5、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畜禽、特种动物和水生生物死亡时,一般不会在短时间内大批量死亡,有个时间过程,在查勘后,应将畜禽(动物)做上记号以便辩认,或在现场监督深埋(根据需要),以免下次查勘时重复核损。
三、定损环节
定损就是根据查勘所取得的信息,对保险标的的损失面积、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损失内容进行确定的过程。
(一)种植业的主要定损环节
1、采取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损方法核定损失。
鉴于种植业险种的特殊性,应设立不同的观察期,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南北方可根据不同的气候条件确定二次观察期的时间,待保险标的恢复生长特性后,再进行查勘测产、评估收获产量,并根据条款确定损失数额。
2、统一定损标准。在发生大面积灾害时,由于涉及的受灾农作物较多,为保证定损客观公正,首先应就同一农作物制定统一的定损原则、定损标准,如统一定损单位、损失面积、程度的确定方法等。并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以避免农户之间在理赔上相互攀比。
3、借鉴专家经验科学定损。发生性质复杂、损失严重的赔案,可聘请有关农业专家协助进行现场查勘、定责、定损。但公司理赔人员不能因此就对赔案处理不闻不问,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积极参与,掌握理赔工作进程,并主动向专家学习相关知识,掌握定损技巧,以便在日后独立处理类似赔案时能以更科学、更专业的语言、方法对受损标的进行准确合理的定损。
4、比例赔偿。种植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对于保险数量或面积大于实际数量或面积的,以实际数量或面积计算赔偿;对于保险数量或面积小于实际数量或面积的,要按比例计算赔偿。
四、理算与核赔环节
在保险中,损失金额与赔偿金额不同,理算与核赔均应注意的事项有: 从损失金额中扣除不属于保险标的或保险责任损失内的金额; 从损失金额中扣除残值;
对不足额保险和重复保险进行比例分摊;
我公司保单中规定的免赔额一般为绝对免赔额,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应由被保险人自负的金额,所以应在保险人最后的赔付金额中予以扣除;如果保单规定“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则应根据“损失金额”先计算出免赔额的绝对数值,然后再在最终赔付金额中予以扣除。
(一)种植业的理算与核赔环节
经过定损环节,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农作物损毁和费用的损失金额就已基本确定,在此基础上,理算、核赔环节主要是结合保单内容和保险原理,对保单责任认定、定损原则、损失计算方法和依据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定损金额按照一定顺序计算保险人的最终赔款金额,一般需注意以下方面:
1、按照损失程度比例赔偿方式。
这种赔偿方式适应于种植业成本保险。根据农作物种植物化成本是随着生长进程逐渐投入的特点,将农作物生长期分为几个阶段,如苗期、营养生长期、生殖生长期,不同生长期实行不同的赔偿标准。保险农作物无论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均按当时的赔偿标准和损失程度比例赔偿。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每次发生赔款,保险金额均相应减少,累计赔付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按收获产量与保险产量的差额赔偿方式
这种赔偿方式适用于农作物产量保险。发生绝产损失时,按不同阶段确定的最高赔偿标准赔偿。苗期发生损失时,可重播的,按重播的种子秧苗费计算赔偿金额,经一次赔付后保险责任并不终止;不可重播的,经一次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生长后期和成熟收获期发生绝产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收获产量与保险产量的差额赔偿,通用的赔款计算式为:
赔款额=受损面积×(保险产量-收获产量)×保险价格×(1-免赔率)第三节 单证管理及赔案缮制
农业保险理赔业务单证,由总公司统一设计格式,分公司统一印制。
二、理赔案卷单证排序及装订
(一)案件结论、决定在前,其它单证按理赔工作程序排列。案卷内有批复的,批复在前;诉讼性案件判决材料在前;
(二)各种单证装订,要求整齐、美观、方便使用;
(三)赔案根据案情大小、复杂程度可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四)原则上,案卷归档的装订顺序为:
1、卷宗目录
2、批复申请(超权限赔案)3赔案审批表
4、理算说明
5、承保材料(包括:投保单、保险单及保险批单、保费收据、超权限业务审批表复印件)
6、出险及索赔通知书
7、保险标的损失清单
8、现场查勘报告
9、相关技术鉴定材料或定损标准
10、出险证明材料
11、现场照片
12、现场平面图
13、赔付协议书
14、赔款计算书
15、赔款收据 第四节 防灾防损
一、种植业防灾防损工作
种植业保险防灾防损需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做好“三查”。即保前调查、保时审查、保后检查,这是商业保险经营中的基础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保前调查:在承保前,要对投保人申请的投保标的展开详尽的调查。可以通过实地勘察和保户自愿填写保险问询表的形式,了解标的现状,当地气象和水文资料、以往投保情况和出险情况。
(2)保时审查:主要审查投保单中的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全、投保金额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特别约定事项是否列明,从而确定承保方式、承保比例、保险费率、赔偿方式等。
(3)保后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要经常深入保户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情况、危险隐患、防范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还要检查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是否得到履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关注和和呵护程度等。在灾害性天气到来之前,要同保户一起研究如何应付,及时采取措施,争取消灭危险隐患,把可能发生的损失率降到最低程度。
2、以防为主、防赔结合。
(1)借助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社会力量,对农业灾害进行预防,建立防灾、抗灾体系,实现综合治理,特别要把遥感、通信信息、计算机等先进技术密切配合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体系。
(2)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和自然条件,引导被保险人对防灾防损的投入,开展有针对性防灾防损措施。如实施人工降雨和防雹增雨,筑堤防洪和开渠引水,喷洒农药和除草剂,在冬季采取一些防冻措施等。
(3)依靠科技手段做好防灾工作。如因地制宜选好种籽、树苗、幼苗,使用高效农药、普及抗灾抗病能力强的农作物,在收获季节采用机械化作业,提高生产效率等。
3、制定防灾预案,签订防灾协议,建立防灾防损工作责任制,增强做好农业保险风险防范工作的目标性。同时应加强定期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把灾前要预防、灾中抢救和灾后补偿结合起来。
4、建立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工作责任制,成立防灾领导小组,使各级各类人员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有章可循。
5、建立重大赔案汇总分析制度。定期分析重大赔案,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及时指导农业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篇: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
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促进保险理赔工作标准化、透明化和信息化,提升保险业社会信誉和保险消费者满意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小额理赔是指消费者索赔金额较小、事实清晰、责任明确的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和个人医疗保险理赔。
车险小额理赔是指发生事故仅涉及车辆损失(不涉及人伤、物损),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且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车险理赔。
个人医疗保险小额理赔是指索赔金额在3000元以下,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且无需调查的费用补偿型、定额给付型个人医疗保险理赔。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全天候接报案服务制度,确保“365天×24小时”报案渠道畅通,并在营业网点和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统一报案电话,提示和引导消费者出险后及时报案。
第四条
对车险理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时应准确记录报案信息,提醒报案人需注意的事项,告知报案受理结果,及时进行查勘调度,并将报案号、理赔人员联系方式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告知报案人。已建立交通事故快赔处理机制的地区,应引导报案人按照当地快赔处理模式处理。保险公司理赔查勘人员接到调度指令后,应及时联系报案人,告知理赔查勘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核对报案信息、确认查勘地点,并向报案人告知索赔事项。
第五条
对于个人医疗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告知消费者索赔事项。
第六条 对于身患残疾、卧病在床等有特殊困难不便到理赔服务窗口提交索赔申请材料的消费者,保险公司应推行上门受理等便捷服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在符合风险管控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简化保险小额理赔索赔资料,除索赔申请类、身份证明类、责任认定及金额确定证明类和支付信息类材料外,一般不应再要求消费者提供其他资料。
第八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逐步推行索赔单证电子化,减少纸质单证使用。
第九条
对于车险小额理赔,按以下要求简化索赔单证:
(一)合并索赔单证。保险公司应将索赔申请、委托授权、转账授权、查勘记录、损失确认和索赔告知等内容整合到机动车辆保险小额理赔申请书中,推行“多合一”单证。
(二)简化证件证明。对于单方事故,消费者仅需出示“三证一卡”(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收款人银行卡或账户),由保险公司进行原件验真后拍照留存;对于非单方事故,消费者还需提供责任认定及金额确定证明类材料。鼓励保险公司创新证件、证明信息采集途径和方式。
(三)减免维修发票。车辆损失金额202_元以下的,保险公司根据与消费者确认的损失结果,可减免汽车维修发票直接赔付给消费者(代领赔款的除外)。超出202_元的,保险公司可要求消费者提交发票或发票原件照片。消费者如到保险公司合作的维修企业维修车辆的,可由保险公司与维修企业直接交接发票,消费者不再提供。
(四)减免气象证明。发生大面积气象灾害,保险公司理赔时应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气象报告为准,不应要求消费者提供气象证明。
第十条
个人医疗保险小额理赔,按以下要求简化索赔单证:
(一)合并索赔单证。保险公司应将索赔申请、委托授权、转账授权等内容整合到理赔申请书中,推行“多合一”单证。
(二)减免索赔单证。保险公司不应要求消费者在索赔时重复提供已留存并可查询验证的资料,包括保单正本、保费收据等。
(三)减免意外事故证明。个人医疗保险小额理赔中,除有公安机关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外,保险公司一般不应要求消费者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多措并举加快理赔时效。保险小额理赔自消费者提交索赔申请、交齐索赔资料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结案率不低于80%;保险公司的平均索赔支付周期不应超过5个自然日。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准确记录和保存与消费者信息交互服务触点的时间和内容,并将接报案、立案、索赔资料接收齐全、结案支付等理赔节点信息和结果通过适当方式主动告知消费者。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做到理赔全流程透明管理,建立健全理赔信息便捷查询通道,确保消费者通过营业网点、电话、互联网等渠道查询包括理赔进度、节点时间、理算过程、理赔结果等关键信息。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依据不同险种类型的理算特点,将赔款金额、免赔额、赔付比例等理赔结果信息告知消费者。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加快推进理赔系统智能化建设,根据理赔风险级别,逐步提高保险小额理赔自动化处理比例,减少人工处理环节,提升理赔处理效率。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营业网点、电话、互联网等多样化服务渠道,主动前伸服务触点,以满足不同类型消费者服务需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加大资源投入,加强服务创新,加快新技术应用,大力推进O2O服务模式,完善线上报案、受理、单证提交、审核反馈等功能,加强线上线下协同,实现快速服务响应,提升消费者服务体验。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保险小额理赔服务监测指标体系,主要指标为保险小额理赔五日结案率、保险小额理赔平均索赔支付周期、保险小额理赔获赔率等。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上述服务指标的动态监测,促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相关数据报送规则,适时披露保险小额理赔服务监测指标。保险公司应按规定报送保险小额理赔服务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委托外部机构实施的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标准参照本指引。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根据《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林综〔202_〕13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境内参加森林保险的林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而进行的理赔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保险责任包括: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包括松材线虫病),以及暴雨、暴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凇、干旱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四条 森林综合保险理赔工作基本原则为:
(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维护保险合同约定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便于操作、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五条 人保财险公司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做好调查询问和笔录,确定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情况等。对于林木损失确定清晰的,人保财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1
5日内(桉树5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设定15天观察期,观察期后7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
第六条 人保财险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业部门申请派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林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对林业部门派出的现场勘验技术人员,人保财险公司应承担差旅费、外业补贴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森林保险灾害查勘定损的依据是《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第八条 森林火灾查勘定损应采用地形图勾绘或者实测方法来确定受害面积。
对受害面积在15亩以下(含15亩)的森林火灾,县人保财险支公司可委托县级林业部门进行受害面积的认定,并直接采用林业部门认定的数据进行理赔;受害面积在15亩以上的森林火灾,由县人保财险支公司牵头进行现场勘验,确定受害面积;森林火灾查勘定损期间,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已侦破该起火灾案件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采用森林公安机关认定的受害面积进行理赔。
第九条 森林火灾以外的其他林木灾害现场查勘方法分为区域查勘和地块小班查勘两种。区域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相对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地块小班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不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具体方法是:
1.确定保险森林灾害发生的区域范围,包括受灾对象、受灾地块小班、受灾面积。
2.在确定的受灾区域或地块小班内,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不同林分、树龄以及专业要求,抽取有代表性的地段,采用标准地、样园或样带等调查方法,推算损失程度。
3.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对应赔付比例,确定损失率,计算灾害损失赔付额。
第十条 现场勘验后,人保财险公司应组织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对查勘定损最终结果进行三方确认。如有争议,由人保财险公司组织具有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法定资格的3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如仍有争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现场查勘无效的,人保财险公司应当重新组织查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查勘结论无效:
(一)现场查勘人员是被保险人近亲属,或和被保险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勘,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到达现场的;
(三)现场查勘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含其它利益)和弄虚作假的;
(四)其它违反查勘有关规定,可能影响现场查勘客观、公正的。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程》核定的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结果,作为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理赔的依据。
第十三条 受害森林面积确认后,当损失率未达到100%时,赔款=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害面积。
当灾害损失率达到100%时,人保财险公司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赔偿处理。
(一)受害面积≤100亩,免赔10%。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90%
(二)受害面积>100亩,免赔10亩。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10亩)
(三)受灾户超过一户的,各户赔款按各户受害面积占总受害面积的比例计算。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提交如下索赔资料:被保险人索赔申请、身份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林木权属证明、银行帐户。
对于被保险人无法前往申请理赔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进行
理赔服务,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但赔偿协议书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署。
第十五条 森林保险实行限时赔付制度。各地人保财险县级分支机构在完成查勘定损,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公示七日,公示后无疑义的,保险人在十日内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如未能在灾害发生后60日内达成赔偿协议的,按双方可确定的面积先行赔付。如发现被保险人骗赔行为,保险公司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规程》由福建省林业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颁布起试行。《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印发202_年福建省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林综〔202_〕59号)和《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森林火灾保险工作的补充意见》(闽林综〔202_〕141号)有关理赔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