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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小编推荐]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14-73418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6 08:13: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小编推荐]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洗钱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惑,需要寻求妥善的对策和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一、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主要困扰

1、认识不够,缺乏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由于反洗钱是一个新概念,相当多的人缺乏足够认识,一部分人对开展反洗钱的必要性认识不足,金融机构也缺乏主动性。目前在认识上虽有明显转变,但在认识的深度和水平上仍需进一步提高,而有关部门和社会居民的相关知识更少,难以形成反洗钱工作的浓烈氛围,因此,必须继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方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2、理念模糊,日常操作缺乏可行的制度规程。基层反洗钱人员对洗钱交易的一般过程研究不够,工作理念模糊,对整个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组织体系、工作内容、运作方式都没有明确可行的思路,要么是充当档案员角色被动地收集保存交易报表,要么是等待观望上级现成的工作模式出台,不能主动地根据“一规定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因而现行反洗钱手段不能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仅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金融机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收集了资料而不能发挥价值,离主动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客观要求太远。

3、培训不足,业务人员缺乏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基层人员虽然开展了一系列培训活动,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培训只能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炒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多数工作人员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很容易被洗钱犯罪利用。

4、利益冲突,缺乏反洗钱的积极性。开展反洗钱工作显然要增加成本投入,却不能带来丝毫利润,甚至还可能得罪客户减少存款。临柜人员对大额业务逐笔登记、审核、报告,增加了许多业务工序,大额取现和存款实名制等条条框框要遵守,有的钱送上门来都不能要,客户关系也不好处理,金融机构反洗钱积极性不高。

5、工作量大,可疑交易缺乏高效的监测识别手段。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监测的资金交易数量多、工作量大,靠目前的临柜人员素质是难以胜任的。虽然报送了反洗钱报告,但未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监测、分析和识别,信息收集后作用发挥不大,没有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反洗钱系统也难以进行监督,工作量大且效率低,所以对推动反洗钱工作很难产生实质效果。

6、无序竞争,金融机构缺乏反洗钱的环境秩序保障。金融无序竞争行为并未完全根除,形成了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环境。一是自存款实名制实施以来,部分金融机构在执行上弄虚作假,使存款实名制流于形式,给不法分子清洗黑钱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储蓄所超范围吸收存款,三是为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在无贷款背景下为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四是对现金管理流于形式,大额现金支付的预约、审查、登记备案、报告等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五是商业银行对票据承兑和贴现把关不严,没有商品交易的票据转让很容易实现。这些违规行为形成了反洗钱工作的巨大漏洞。

7、偏好现金,缺乏反洗钱的良好交易习惯。我国居民素有偏好使用现金的习惯,现金缴存成为反洗钱的薄弱环节。可疑支付交易标准基本上仅限于现金交易和账户交易两大类,其中对现金缴存的审查和控制在《办法》中未作要求。由于洗钱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态主要是现金,现金缴存成为洗钱的基础渠道,柜面审查缴存现金的合法性非常困难,临柜人员为揽存方便,根本不会严格审查或拒绝受理现金缴存业务,这使现金环节非常容易被洗钱活动所利用。

二、对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的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反洗钱责任意识。洗钱犯罪是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要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树立反洗钱责任感,认真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同时,使社会公众了解反洗钱知识,营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2、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一是发挥与政法部门反洗钱协作机制的作用,密切与公检法司的联系,定期协商反洗钱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实现金融部门与政法部门的通力合作;二是建立区域性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部署阶段性的工作任务,制定和落实反洗钱工作举措;三是人民银行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反洗钱监管协作机制,把反洗钱工作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对违规行为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3、制定工作规范,明确反洗钱业务流程。应该适当统一反洗钱工作的运作模式,明确反洗钱操作的业务流程,圈定容易滋生洗钱犯罪的业务环节,一是以严格存款实名制为重点,把好洗钱的入口关;二是以加强账户管理为基础,避免企业账户成为洗钱工具;三是以加强现金管理为核心,堵死洗钱的基本出口;四是以加强票据监管为补充,防止利用违规票据洗钱;五是以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载体,对外汇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六是以加强对辖内招商引资的监督为突破,防止空壳企业、皮包公司、虚假投资的洗钱阴谋得逞。

4、重视人员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尽快培养一批反洗钱具有专业技能的业务骨干,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采取主办多层次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教材、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在金融机构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5、加强交流沟通,化解反洗钱现实矛盾。处理好商业经营与反洗钱工作的长短期利益冲突,引导基层金融机构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反洗钱的有关法定职责义务。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人行也要积极为金融机构排忧解难,通过宣传、服务、协调,减少金融机构不必要的反洗钱投入成本,化解因履行反洗钱义务而产生的各种矛盾。

6、规范经营行为,堵塞反洗钱业务漏洞。很多金融规章制度与反洗钱的要求是一致的,象存款实名制规定、账户管理规定等,本身就能抑制洗钱行为的发生。所以,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争取金融监管部门的配合,促其强化对有关业务的监管,鼓励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堵塞反洗钱的业务漏洞。

7、强化现金管理,管好反洗钱重点部位。缴存现金是反洗钱的薄弱环节,要更加强化现金管理,一是坚持对大额现金缴存实行登记,了解客户,问清来源;二是严禁为单位和个人违规提取现金,对于超过规定金额起点的大额现金支付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登记备案;三是建立覆盖所有营业网点的金融网络,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推广非现金的支付方式;四是提倡和鼓励社会居民少用现金,积极选择银行卡和支票等结算方式。

农发行尉犁县支行 2011年6月7日

第二篇: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洗钱是犯罪分子掩饰或者是隐瞒非法收益的一种手段,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应予以严厉打击。银行的经营活动以货币、资金为主,鉴于其经营的特殊性,银行成为洗钱犯罪活动的温床,通过金融系统洗钱是犯罪分子惯常使用的伎俩。当一家银行被发现被洗钱分子所利用时,消息的公布会使公众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而我们新乡银行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信用是何其重要的“生命线”。另外,由于洗钱活动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的商品劳务交易的特点,其资金转移完全受洗钱的需求所制约,因此,资金的流动毫无规律可循,洗钱很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基层网点反洗钱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我们应当不断加强基层网点反洗钱工作。

根据反洗钱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我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和大家进行一些探讨,望指正。

一、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在2003年至今共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法四

令来指导和约束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明确了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三大义务:一是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客户身份;二是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三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而恰恰就是这三大义务,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在实际操作中,首先难在对客户出示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的识别。科技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也给不法分子的造假活动提供了技术支持,一些假的证件、资料足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不借助技术手段及识别系统,根本无法要求一线员工进行准确识别。其次是对客户交易目的及性质了解难。随着金融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在客户就是上帝的时代,各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对客户进行过多的询问、调查,势必会影响其日常业务的经营。另外,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支付及网上银行交易呈快速上升趋势。在此情况下,要想对客户的交易目的及性质进行了解决非易事。

(二)客户及交易监测方面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在日常工作中,《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规定原则笼统,如何区分客户特点、界定划分的标准,各家金融机构之间互不相同,在《反洗钱法》中只是以“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简单表述,至今未出台相关的操作指引,仅凭反洗钱人员主观判断,难以实现客观的风险评级,而且能够符合制度中所列的一般标准的客户,很有可能是对银行绩效考核带来关键影响的客户,出于各支行考核的出发点,有可能会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就会直接影响该客户的风险评级。

(三)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交易可疑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大额交易标准和银行业18类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并且规定符合条件必须报告。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人员因缺乏培训和反洗钱经验,风险意识不强,加上本地区处在经济薄弱地区,过度的自信和轻视态度造成其过分依赖本行开发的反洗钱报告系统,对经系统筛选出的数据缺乏人工分析和判断,要么全部上报,导致大量垃圾数据作为可疑交易报送;要么全部排除,这样极有可能漏掉一些关键信息。

二、对反洗钱工作的一点建议

(一)细化现行反洗钱规章制度

根据反洗钱规章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我觉得应该自上而下尽快出台相应的操作指引或实施细则,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如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科技建设

一是央行牵头,使金融机构与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局等实名证件管理部门进行联网,做到资源共享,提高金融机构对客

户的有效证件识别率,严防利用假证件进行开户和交易。二是在本行内部网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大额支付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相连接,实现数据共享,使反洗钱人员及时了解本机构客户交易情况,并利用网络技术实现支付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工作。

(三)加强反洗钱对内培训对外宣传工作

根据“合规建设提升年”活动的总体要求,对内各金融机构应当经常性的召集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反洗钱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并收集一些典型的反洗钱案例,供反洗钱人员分析、研究、学习,切实加强反洗钱的实际业务操作技能,提高业务人员的反洗钱水平。同时,金融机构其他从业人员也应加强对洗钱类型的学习和研究,提高职业敏感性,有助于本机构反洗钱人员对各类交易信息及衍生信息的采集,将符合报告标准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后及时报告。对外则要采取经常性的宣传,利用板报、电子屏等手段提高公众对洗钱犯罪活动危害性的认识,加强公众共同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决心,从源头迫使犯罪分子减少或停止从事或支持洗钱犯罪活动。

第三篇:当前外汇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找文章到☆好范文 wenmi114.com(http://www.teniu.cc/)一站在手,写作无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来,山西省各金融机构执行“办法”的认

识逐步提高,外汇管理部门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不断取得进展,并积极主动与公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与此同时,必须清醒的看到,金融机构报告信息的质量,外汇部门分析、甄别及核查,部门间的有效协调配合以及立法本身的局限等等,都亟待改进和完善。

(一)银行制度执行意识不强,报告信息质量不高

1、没有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执行制度的关系。部分商业银行片面奉行“客户至上,效益第一”的指导思想,不能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执行报告制度的关系。部分银行几乎未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无原则满足客户的各种要求,忽视款项来源及用途合法性。

2、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不足,报送交易信息质量不高。一是错报情况仍有发生。目前我省部分银行在填报中身份证号码录人错误、识别编码错误、数据项填报不规范依然存在。二是甄别和分析能力不强,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大额交易信息报告多、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少,非现场分析多、现场核查少,对交易帐务记录核查多、对客户背景深入了解少。“办法”中包括了31种的可疑外汇交易类型,但由于”办法”执行时间不长,深度培训远远不够,导致银行机构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显不足,除较易判断的少数交易有所反映外,绝大部分交易类型都未进行有效监测。迄今未报送一笔企业单位的可疑外汇交易信息,也无一家主报告行报送“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

3、科技手段支撑不足,影响“办法”的实施效果。目前,山西省只有少数银行采用直接从业务系统中提取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据了解,目前绝大部分银行正在开发相应的系统),大部分银行尚处于手工采集、逐级汇总数据的方式。由于手工统计环节多,核对机制薄弱,数据错漏时有发生。

(二)外汇管理部门监管力度有限,监测手段不完善

1、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管机制。对未严格履行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外管局按“办法”有权进行处罚。但此项工作面广量大,机构设置、人员定编、经费保障都有待时日,加之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导致部分银行报告的主动性不强,制度落实不力。同时,山西省外管系统相关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所辖中心支局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筛选、甄别、核查等工作尚未真正全面展开,全辖的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2、囿于监测手段及核查权限所限,难以进行深人甄别及核查。一是鉴于目前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以个人为主,其交易主体多、交易分散、信息不完全,加之校验程序的筛选、甄别和分析功能不强,以外汇管理部门现有的人力、设备、技术难以进行连续的跟踪分析和全面深入的核查,核查工作往往浅尝辄止。二是核查权限有限,使核查工作难以深人目前外汇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当被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时,常常束手无策。而公安部门又不能仅以其银行交易记录作为立案证据,立案证据不足导致其不能依法展开侦察,导致部分可疑对象多次出现在“黑名单”上,有关部门却无能为力。

(三)部门间的协作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有效地发挥各自优势并形成工作合力尚在探索之中

1、报告主体的覆盖范围不广。从山西省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报告主体还仅限于外汇指定银行,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国际汇兑等机构未纳入报告主体范围,部分银行、邮政代理的美国西联汇款公司的相应国际汇兑业务也未进行专题报告。从报告实施看,银行代理的西联汇款按“办法”进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而邮政国际汇兑及其代理西联汇款业务则未纳入“办法”的报告范围,使外管部门监控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存在遗漏。按“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交易、清算无关的外汇资金、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境外投保人发生赔付和退保行为,报告主体均是银行机构,外管部门无法了解交易双方在证券或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交易中的明细情况。

从已经实施反洗钱法律的国家经验表明,如报告制度仅适用于金融机构,洗钱活动还会从受法规约束的金融行业转移到不受该法规约束的其他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以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联动协作机制还不健全,尤其一些非金融行业的相关工作亟待加强。洗钱犯罪要从“防”到“反”,不仅在于银行机构,还在于诸多执法、司法部门的密切合作,而现在我国尚未在海关、司法、工商、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有效反洗钱合作机制,涉及多部门的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综合信息交流体系尚未形成。就当前重庆外汇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初步协作而言,由于在如何认定涉嫌非法外汇买卖证据等有不同的理解,两部门实施联手行动存在诸多障碍。由于目前非法外汇交易双方一般不当场进行现金交割,而通过银行以单单、单卡、单折等进行交易,外汇局较难获得

法定的证据,而公安机关对没有法定证据的非法外汇买卖交易不予立案侦察,导致查处工作大打折扣。

(四)反洗钱法规体系不健全,“办法”等部门规章独木难支

1、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的权威法规。目前,有关反洗钱的规定分散在《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缺乏专门的权威法规,不利于统一和协调。而反洗钱不仅涉及金融行业,还涉及诸多执法、司法等部门,需要多部门加强联动协作,这些都不是单靠人行的部门规章所能约束。

2、对洗钱的上游犯罪范围规定过于狭窄。我国《刑法》只将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四类犯罪界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实际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犯罪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这四类罪更甚,数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收益每天都在通过洗钱转移境外或合法化,因此应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所有重大犯罪。

3、反洗钱配套法规中存在很多盲区。现有反洗钱法规中,对证券、保险等机构的报告义务规定不详,对房地产行业、法律服务行业、会计行业也没作规定,加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洗钱已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而我国有关网络洗钱的法规尚是空白,缺乏对这些洗钱“重灾区”的法律监控,会直接削弱我国的整体反洗钱能力。同时,对洗钱行为的管辖也不明确,按《刑法》规定洗钱罪属公安经侦部门管辖,但具体到上游犯罪的管辖权,又涉及公安刑侦、缉毒部门、海关缉私局等,这种管辖交叉导致的管辖不明和用上游吸收下游犯罪的行为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加之我国尚未成立专门的反洗钱组织机构,虽然人行设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但只是一个内设机构,权限和职责非常有限。

二、工作对策

(一)提升法律层次,尽快完善法规体系

1、尽快出台《反洗钱法》,完善相关法规。当前,许多国家在反洗钱方面已建立包含不同层次、不同法律部门的法规体系,并制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法来协调各种义务和关系。据悉反洗钱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反洗钱立法经验,加快《反洗钱法》立法进程,统一调整与反洗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为控制洗钱的各个环节,要逐步修订《保险法》、《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消除配套法规存在的盲区。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尽快将“办法”上升到国务院行政规章,才利于外汇管理部门对不履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责任等行为加大监管与行政处罚力度。

2、建立执行报告制度的保密免责制度。《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客户有保密义务,“办法”规定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必须报告,因前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使金融机构处于“两难”境地。银行既需履行反洗钱报告职责,又有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但往往难以兼顾。因此,建议建立反洗钱免责制度,明确报告机构因履行报告义务而与有关保密规定发生冲突时,无须承担责任。

3、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的制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要求是:“在建立业务关系时,或进行下列特殊交易(金额超过限额,没有完整提供汇款者资料的电汇的可疑资金划转)时,或对有洗钱嫌疑的交易,或对现有客户资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发生质疑时均应进行深入的客户尽职调查。”目前,部分银行只停留在对机构了解其基本情况、对个人只是核对身份证号码的简单层面上。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立法,详细规定报告主体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责任,明确其了解客户的身份、业务状况、资金运行状况、交易性质等内容,以督促报告主体及时识别和判断可疑交易。

4、逐步扩大报告主体范围。首先尽快将报告主体从外汇指定银行扩大到保险、证券、邮政汇兑、西联汇款、速汇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汇款公司以及整个金融行业。其次通过完善立法将报告主体尽可能扩大至现金交易较密集的高风险行业,如房地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二)加大监管力度,强化银行报告主渠道的地位与作用

1、督促银行不断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不断强化银行机构反洗钱意识,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银行要正确处理报告职责与追求利益的关系,由被动反映型转向主动核查型,增强主动核查能力,推动反洗钱深入开展。

2、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健全有效的报告工作机制。不断修订完善“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类型。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是非法交易的存取业务仍充当“验钞机”或“交割台”的,或涉嫌协助洗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实现外汇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联网,使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能实时传送,提高报送效率与质量。督促银行提高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其既有的业务核算系统,尽快实现从银行原始会计数据库中采集反洗钱数据的方式,并使之能通过可疑交易监测识别系统对特定客户或账户进行全面、连续、实时监测及综合评价,增强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

(三)健全部门间反洗钱协调机制,共同打击洗钱行为

一是在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系会议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在银行、外汇、保险、证券、公安、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及部分中介机构建立广泛的反洗钱合作机制;二是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设置类似于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美国的FIU)的专门的反洗钱职能机构,由各协调部门派驻专业人员到反洗钱职能部门工作,发挥各类专业人员的优势,建立大信息量的数据库,负责搜集、整合来自商业界、金融界、执法当局的信息,加工出有价值的情报,为案件侦察提供情报和分析帮助,共同打击洗钱行为。

第四篇:当前外汇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外汇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

[找文章到☆第1文秘(http://)一站在手,写作无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来,山西省各金融机构执行“办法”的认识逐步提高,外汇管理部门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不断取得进展,并积极主动与公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与此同时,必须清醒的看到,金融机构报告信息的质量,外汇部门分析、甄别及核查,部门间的有效协调配合以及立法本身的局限等等,都亟待改进和完善。

(一)银行制度执行意识不强,报告信息质量不高

1、没有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执行制度的关系。部分商业银行片面奉行“客户至上,效益第一”的指导思想,不能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执行报告制度的关系。部分银行几乎未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无原则满足客户的各种要求,忽视款项来源及用途合法性。

2、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不足,报送交易信息质量不高。一是错报情况仍有发生。目前我省部分银行在填报中身份证号码录人错误、识别编码错误、数据项填报不规范依然存在。二是甄别和分析能力不强,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大额交易信息报告多、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少,非现场分析多、现场核查少,对交易帐务记录核查多、对客户背景深入了解少。“办法”中包括了31种的可疑外汇交易类型,但由于”办法”执行时间不长,深度培训远远不够,导致银行机构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显不足,除较易判断的少数交易有所反映外,绝大部分交易类型都未进行有效

监测。迄今未报送一笔企业单位的可疑外汇交易信息,也无一家主报告行报送“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

3、科技手段支撑不足,影响“办法”的实施效果。目前,山西省只有少数银行采用直接从业务系统中提取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据了解,目前绝大部分银行正在开发相应的系统),大部分银行尚处于手工采集、逐级汇总数据的方式。由于手工统计环节多,核对机制薄弱,数据错漏时有发生。

(二)外汇管理部门监管力度有限,监测手段不完善

1、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管机制。对未严格履行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外管局按“办法”有权进行处罚。但此项工作面广量大,机构设置、人员定编、经费保障都有待时日,加之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导致部分银行报告的主动性不强,制度落实不力。同时,山西省外管

系统相关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所辖中心支局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筛选、甄别、核查等工作尚未真正全面展开,全辖的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2、囿于监测手段及核查权限所限,难以进行深人甄别及核查。一是鉴于目前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以个人为主,其交易主体多、交易分散、信息不完全,加之校验程序的筛选、甄别和分析功能不强,以外汇管理部门现有的人力、设备、技术难以进行连续的跟踪分析和全面深入的核查,核查工作往往浅尝辄止。二是核查权限有限,使核查工作难以深人目前外汇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当被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时,常常束手无策。而公安部门又不能仅以其银行交易记录作为立案证据,立案证据不足导致其不能依法展开侦察,导致部分可疑对象多次出现在“黑名单”上,有关部门却无能为力。

(三)部门间的协作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有效地发挥各自优势并形成工作合力尚在探索之中

1、报告主体的覆盖范围不广。从山西省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报告主体还仅限于外汇指定银行,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国际汇兑等机构未纳入报告主体范围,部分银行、邮政代理的美国西联汇款公司的相应国际汇兑业务也未进行专题报告。从报告实施看,银行代理的西联汇款按“办法”进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而邮政国际汇兑及其代理西联汇款业务则未纳入“办法”的报告范围,使外管部门监控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存在遗漏。按“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交易、清算无关的外汇资金、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境外投保人发生赔付和退保行为,报告主体均是银行机构,外管部门无法了解交易双方在证券或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交易中的明细情况。

从已经实施反洗钱法律的国家经

验表明,如报告制度仅适用于金融机构,洗钱活动还会从受法规约束的金融行业转移到不受该法规约束的其他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以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联动协作机制还不健全,尤其一些非金融行业的相关工作亟待加强。洗钱犯罪要从“防”到“反”,不仅在于银行机构,还在于诸多执法、司法部门的密切合作,而现在我国尚未在海关、司法、工商、税

当前外汇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五篇:浅谈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

高升娟

谭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洗钱是这样定义的: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我国自2003年3月1日颁布实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一规两法”以来,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全国金融机构与社会各界努力构筑一道反洗钱的坚固防线,从当前农信社实际情况看,反洗钱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因此,反洗钱工作任道而重远。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业在反洗钱的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反洗钱的实际成效,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主动性不强。有些信用社工作人员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在农村或乡镇这样不发达的地区不会有洗钱的行为,因此放松了对反洗钱的认识,从思想上放松了对反洗钱工作的警惕;有些信用社工作人员从局部利益出发,盲目追求利润,为吸收存款,未查明资金来源便存入储蓄账户或直接支付大额现金,不能严格执行信用社内控制度,给洗钱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有些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对客户的资料进行审核,但只是形式上的、制度上的要求,并没有对客户资料的审核上升到反洗钱的层面上。缺乏主动性的工作会影响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成效。

二、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不足,缺乏专业人才。《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但是由于信用社以前人事制度不完备,现在很多员工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达不到要求,精通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反洗钱技巧的专业人才很少。另一方面,基层反洗钱工作人员大多为兼职人员,这些人员除负责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外,还承担着柜面接待、账务核算等大量基础性工作,因而无法切实落实、反洗钱效果无法得到保证。而洗钱犯罪既有严密的组织性和隐蔽性,又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大多采用复杂的金融交易手段和种类繁多的金融工具,设立各种难以辨别的企业实体来实施洗钱计划。所以,这就需要有一大批精通金融、计算机和结算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更需要大量懂得侦查、经济、法律、贸易和外语等综合型技能人才。

三、内控制度不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的基本制度十分复杂,需要信用社在日常经营业务中经年累月的执行,然而,有些信用社内控制度建设流于形式,并没有根据单位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和报告体系,也没有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制度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相结合的内部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因而不能有效的将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渗透到具体的各项业务中去。这些都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四、报送的大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报价值不高。信用社发现可疑交易情报的途径主要是大二和可疑交易电子监测系统,但是部分单位内部尚未建立对可疑交易的综合分析和判断机制,对于系统采集的数据通常不加分析就直接报送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但是通过人民银行的进一步分析后,发现此类可疑交易通常并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印发可疑交易报告表的通知》(银反洗发[2007]7号)所列条款,造成大量监管资源的浪费,还大大降低了可疑交易报告的严肃性。同时,还存在着一些真正的可疑交易线索未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直至人民银行监测发现或者案件发现而得知,反映出金融机构未很好地履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分析义务。

提高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为提高信用社反洗钱工作成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高和完善:

一、提高反洗钱认识,加强宣传教育,把握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形成反洗钱齐抓共管的局面。信用社工作人员应当立足本职岗位,特别是反洗钱专职人员,提高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站在长远和全局的角度看到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到反洗钱是维护国家利用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客观要求,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是维护金融诚信和金融稳定的需要。同时,可以利用信用社点多面广的优势,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国人的反洗钱意识,这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铺天盖地的宣传如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资料以及广大新闻媒介的宣传,营造很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让国人对洗钱与反洗钱的概念深刻认识,对国内洗钱与反洗钱行动的全貌有所了解,对洗钱活动的危险性与我国开展反洗钱活动的迫切性提高认识,认识到防范洗钱危险的必要性,认识到洗钱犯罪活动就在我们身边。通过全员的努力,提高信用社工作人员工作的主动性,真正达到反洗钱的效果。

二、加强工作人员反洗钱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信用社可以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岗位人员的特点,有重点、多方位地开展反洗钱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反洗钱基本法律法规、具体的反洗钱业务操作和甄别可疑交易的技巧。为了提高培训效果,培训方式可以多样化,既可以邀请反洗钱专家面授,也可以采取网络教学方式。通过各种培训,使所有的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反洗钱技术和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与职业自律,自觉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与防范,全面提高信用社反洗钱工作水平。同时,从大学应届毕业生中录用高素质急需的计算机、金融等人才,利用IT系统等高科技手段来进行反洗钱,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和内部机制,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各信用社机构要加强领导,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办事机构,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只能部门牵头抓协作部门配合抓,营业网点共同抓,临柜人员重点抓”的“六抓”工作体系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署、指挥、执行和协调等各项事宜,下设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反洗钱日常工作事项。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反洗钱小组、现金支付交易监测小组、转账支付交易监测小组等,各小组职责分明,在领导小组带领下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建立符合信用社实际的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持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实施细则。

四、进一步强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报送工作。首先是进入机构在计算机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情况下,加强人工的识别和分析,对于系统没有抽取到的可疑信息要按规定上报,对于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信息应逐笔分析,对于切实不属于可疑的交易信息不要向反洗钱交易监测中心报送,防止报送过多的垃圾信息。其次是对于符合可疑交易条件的信息,在没有合理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不能单凭对客户熟悉和了解,认为其交易资金不可疑而不报告。最后是对于可疑交易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报送反洗钱交易监测中心,切实保证可疑交易报送工作的时效性,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

总而言之,反洗钱工作成败与否不仅关系到银行业能否健康发展,还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设的稳定与否,各方要正确认识并深刻理解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整体意识和大局意识,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

作者单位: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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