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办发[2011]18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4日
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法院系统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基层人民法庭,检察院系统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系统的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县级及县级以上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收容教育所、基层派出所,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和劳教场所或强制隔离戒毒所、市县级司法业务用房、基层司法所,国家安全机关的业务技术用房、看守所、工作阵地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厉行节约,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突出重点、基层优先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四条
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主要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四制”规定要求,加强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实施、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级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陕西省加强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负总责,各级政法部门是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规划布局和项目审批,组织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和下达等工作,牵头拟定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建设条件;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将其列入年度预算,减免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财政监督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协调规划定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 监督以及相关规费减免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等相关工作;省委政法委主要负责对各级政法部门及项目建设总体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协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工作;省审计厅主要负责协调各级审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审计等工作;省地税局主要负责落实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省级各政法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系统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督促协调项目单位完善前期手续、规划和年度计划申 报、组织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 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依据。省级政法部门和设区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县级政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人民法庭)项目列入经批准的建设规划后视同立项;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设条件相对简单,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为一道审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 各级政法部门在项目建设前,应按照规定程序,首先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并附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文件;依据初步设计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报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且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乙级及以上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须提交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第十条
县级及以上各类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报送施工图审查前,须将相关资料报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确保施工图设计与已批复内容保持基本一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应包括: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编制的施工图面积、概算情况,功能用房是否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等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如有涉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政法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做好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等开工准备工作。
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以改扩建、填平补齐为主,严格控制异地迁建,如确需异地迁建的,应将原有房屋处置所得计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编报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要优先保障基层项 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优先安排无房、危房以及现有设施 面积严重不足的项目,优先安排前期工作扎实、土地和地 方配套资金等配套条件落实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债务化 解情况好的项目。
第十四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政法部门要严 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建设 标准,以及《通知》确定的工程综合造价参考标准,认真核 定建设规模和投资,严禁超标准、超规模编报计划。
第十五条对按人员编制核定建设规模的项目,要,“ 格按照经批准的人员编制(不包括文职人员、工勤人员、协 警和辅警等人数)进行测算。司法业务用房人员编制应{lt 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标明的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公’t 和司法业务用房人员编制,须减去公安监管场所、派出肌 和司法所的人数。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政法部门在编报建设规划 和年度计划时,应严格审核已有业务用房面积,经专业鉴 定机构鉴定后出具拆除危房鉴定报告的,可不作为已有Ⅲ 积,公安和司法业务用房可将扣除办公用房后的业务用J,j 面积计人已有业务用房面积。对于已安排中省投资需搬 迁的建设项目,须将已安排面积扣除。
第十七条政法部门在依据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 完成建设项目审批以及规划定点、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审 批等手续后,要在规定时间内编报年度投资计划,由市级 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政法有关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商省 领导小组有关单位综合平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政法部门在向 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计划时,首次申报的项目须附可行 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批复、编制部 门批复的人员编制文件(或经上级法院认定的年度案件审 理数、经批复的相关规模人数)、已有业务用房面积,以及 中央投资项目编报软件导出的im0格式文件等;继续安排 的项目须附初步设计批复、规划许可、法定土地文件、省级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已安排投资完成情况,以 及中央投资项目编报软件导出的imo格式文件等。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在国家计划规定的工作 日内及时下达政法基础设施年度投资计划,市级发展改革 部门应在收到省上计划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相关政法部门,并抄送同级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领导机构各 成员单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2十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由省 发展改革委牵头按规定要求申报争取;地方配套资金由 省、市、县财政部门分别列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及时足额 拨付到位。中、省建设投资仅限于政法基础设施建安工 程,不得用于征地、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各级政法部 门不得将人员经费、办案费用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偿还 拖欠债务。
第二十一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要将中央
投资、省级配套投资、本级政府配套投资集中到本级财政 国库固定账户统一管理,单独记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 不得用于偿还拖欠债务。市县政府配套投资应和中、省投 资同步到位。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觅{ 务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单位从项目审批时起建立工作 台账,制定工作进度计划,确保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资金 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要做好本级政法基础设 施项目建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每年年初项}l 建设单位须向同级审计部门申报拟审项目,由审计部门和 年初安排审计计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要厉行节约,严格批 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和工程综合造价组织实施,不得卉 大求洋、相互攀比,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不得搞-:I 门厅、大台阶、大广场等。建筑装修应比照原国家计委舯 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 号)中规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和《建铂 装修材科举例》执仃,外Ⅱ回蓑1劈M厂.∞m1J目&*H’ 委《关于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全面推广使用建筑外墙涂料的 通知》(陕发改投资[2009]127 es)规定,严禁豪华装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第二十五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质量和安 全管理。
项目施工图纸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并由设 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意见;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 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安全等重要变更的,须将变更后的施 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做好项目档案的 管理,确保从项目前期工作到项目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 文件、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和 准确。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及基层人民 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阵地等可以通 过购置方式解决。购置项目应由有审批权限的发展改革 部门批复同意,购置规模须符合相关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要 求,并与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计划一致。所购房产须经有 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房产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集中支付。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A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建
设用地审批手续。市、县级政府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和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对在本市、县建设的政法基础设 施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同级政府承担,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要统筹财力,按照分担比例,加大地方投入。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列入年度预算,并负责拨付到位,市、县配套资金由市、县级政府列人年度 财政预算,并保障按时足额到位。不得将减免的相关规费 和安排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作为本级配套投资,不得以任 何形式将征地拆迁等费用转嫁给政法部门筹措解决,不得 违规举债,或以任何直接、间接形式提供担保,严禁形成新 的拖欠债务。
第三十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散装水泥专 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免收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征(土)地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币 房屋安全鉴定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排污费、环境监测 服务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各 有关部门不得自立名目违规乱收费,也不得变相收取已碱 免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一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收取环境 影响咨询收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房产测绘费;按 30%收取防雷装置检测费等服务性收费。
第三十二条各市、县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 实际,出台优惠政策,减免政法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费。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结 束,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城市规划、公安消
防、环境保护、档案等专项验收,并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部门组织的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评定后,组织设 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形成初步验收 报告。
第三十五条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 提出申请,由原项耳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 意见。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眉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到建 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各 地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督查。各市、县也要建立跟 踪督查制度,加强对本地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 管理。
第三十七条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各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领导机构要向省领导小组书面报 告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前期工作进度、建设进度、资金 使用到位情况、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措施等。
第三十八条对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
内容、建设标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不落实 配套资金或通过违规举债等方式筹措配套资金,不按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有 关部门视情况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收回中省投资、暂 停建设单位所在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等措施;情 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实行责任追究;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新都区关于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新都区关于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工作的自查报告
成都市发改委:
新都区委、区政府历年来高度重视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政法基础设施的需求,认真做好政法基础设施项目规划编制工作,积极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近两年我区有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并将启动区公安拘留所项目建设,现按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我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自查报告如下:
一、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领导机制建立情况
新都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成立了建设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咏梅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跃武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政法处、办公室、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简文彩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二、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新都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由区政府划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政府财政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列入财政预算。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资金已按建设计划列入区财政预算。新都区公安拘留所项目已落实用地,建设资金已列入2011年区财政预 算。其他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区政府也将根据项目建设需求,落实项目用地、资金等建设条件,充分保障项目建设。
三、加强项目管理采取的措施
新都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项目决策做到民主科学,严格执行土地、规划、环保等规定,履行项目建设前期审批手续,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政府性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1、建立项目决策机制,确保项目决策民主科学。新都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区政府办公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逐级会研审查机制,政府投资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咨询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机制。新都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和区公安拘留所项目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程序科学决策。
2、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完备项目建设手续。
新都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招投标等各个环节都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各项建设手续。新都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经成都市发改委以成发改审批[2009]1139号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新都区建设局以新建[2010]182号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新都区发改局 以新发改投资[2010]110号批复项目投资概算。该项目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评批复等建设手续,项目正在报建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新都区拘留所项目经逐级会研审查后,正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3、切实落实“四制”,规范项目管理。
新都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4、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管理,推进项目建设。
新都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区级重点项目管理,项目业主会同区建设局、区重点办等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项目建设,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如期竣工。该项目已于2011年6月开工,正在进行基础施工,计划2012年3月完成主体施工,目前施工顺利。
5、强化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新都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300万元,市级配套资金300万元,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由区财政集中支付,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四、建议意见 目前我区政法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尚需加大投入,建议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为法制社会的深入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三篇:基础设施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础设施建设是扶贫工作的基石,整村推进的重要环节,实现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为了加强基础设施扶贫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有效实施,提高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陕西省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陕西省扶贫项目整村推进项目三年实施规划(2013-2015年)》、和《关于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陕发﹝2011﹞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一)道路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村道、硬化村道、政治入户路、连户路、护村坝/护路坝/护地坝、其他道路建设。
(二)人畜饮水项目。包括打机井、改卫生井、新建集中供水点/水塔、铺设供水管道等其他饮水项目。
(三)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整治灌溉渠/河道、新建池塘、整治病塘、整治、建设水库、新建蓄水池/灌站/水站/水闸、硬化集雨场等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四)改土项目。包括农田改造、滴灌工程等其他土改项目。
(五)桥梁与建排水设施项目。包括桥梁建设、排水设施等其他桥梁与排水设施项目。
(六)农村能源设施。包括沼气、秸秆气化、薪炭林、风能、太阳能等。
(七)小型公益林和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有利于改善局部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植树造林、种草等小型公益林建设和小型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基础设施项目资金规模在1-5万元的项目签订合同建设; 5-20万元的项目由有承建能力的公司建设;20-50万元的项目采取询价的办法,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公司建设;5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建设。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立项采取逐级上报的原则,在当年1月1日前通过贫困村申请、乡镇推荐、县扶贫办初审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市备案、备查。县扶贫办待项目批复后,向所在镇、村项目定向批复计划通知书。
第五条项目批复计划下达7日内,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单位结合贫困村的实际要求、在扶贫办和项目所在镇、街道办指导下,编制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计划,由村、镇审核后报县扶贫办。
第六条县扶贫办对镇级上报的基础设施项目计划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行业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资金整合方案,连同实施计划提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项目计划一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由县扶贫办按以下规定上报省市扶贫办重新备案。
(一)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调整或变更的原因、投资、实施方案等进行核查,提出审定意见后逐级报批。
(二)项目调整或变更经批准后,县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调整或变更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村,并向村民说明调整或变更理由。
(三)所有项目的调整或变更,应在项目计划下达的当年年底按程序报省级备案审查。
第八条项目建设由县扶贫办、财政等单位负责项目的指导检查、监督与验收、交通、水利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所在乡镇街道办配合做好督促检查和相关保障及土地纠纷等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资金拨付根据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及项目进度、采取预拨资金分批报账的方式将资金总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条项目启动。项目单位在接到扶贫项目通知文件后,按扶贫项目资金、自筹资金,结合实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办审批后方可启动。
第十一条基础设施项目以乡镇或村为单位落实项目实施承建单位,签订项目承建责任合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期限、项目总概算、资金筹措、技术质量要求、项目效益、责任人、违约责任、处罚措施等内容,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扶贫办。
第十二条项目村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扶贫办。项目施工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施工条件应当严格
按照设计方案、施工标准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所在村委负责人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将项目的开支、及成本降到最低,不能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干预,对违反要求的,扶贫办可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基础设施项目须以省扶贫办备案审查的项目计划为依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权撤销项目计划,拒绝报账或收回预付资金。
第十四条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县扶贫办除在本地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外,还应在受益村村公开栏目中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及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数额、完成时间、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由乡镇及项目承建单位向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县扶贫办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采取查看资料、实地查看、抽样检测、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等。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项目验收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公告公示、项目村、项目户收益情况、项目合同执行和履约情况等。
第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填写《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项目施工单位保障的重要凭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可以整改的项目,限期整改,重新组
织验收;对无法返工、整改无意义的,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项目建成后工程类项目应设置扶贫项目标识牌。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启动后预拨资金总额的30%,竣工验收后再拨60%,剩余10%留作质量保证金,保证期限1年。
第十九条 项目报账程序和必备材料。财政资金报账必须做到票(账)相符。报账单位要如实填写报账审批表,经村、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扶贫办由包村干部及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财政局、扶贫办主要领导签字后报财政局、扶贫办主要领导审批。报账资料包括批复文件、项目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责任书、承包合同、招标材料、每人施工记录(上下工时间、施工地点、所用燃油等)、项目验收报告、开支原始票据等。
第四篇:基础设施工作环境管理办法
Q/KDZ6.3/6.4-01-2005
1目的基础设施是组织实现产品符合性的物质保证,必要的工作环境是我厂实现产品符合性的支持条件,为确保产品满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和术语定义
适用于本厂对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的管理和控制。
2.1基础设施
a)建筑物、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如水、汽、电供应设施);
b)过程设备(如各类过程运行控制和测试设施等);
c)支持性服务(如交付后的维护网点、配套用的运输或通讯服务等);
2.2工作环境——是指工作时所处的一组条件,这种条件可以是物理的、社会的(如与社会的相互影响)、心理的(如发挥组织内人员的潜能)和环境的因素(如温度、湿度、洁净度、粉尘等)。
3职责
3.1财务科负责基础设施的登记、建档、拆旧(成本核算)合理摊销工作。
3.2厂办负责建筑物、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和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为产品满足要求营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3.3生产科、车间分别负责过程设备及其工作环境的维护和保持。
3.4供销科负责支持服务的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财务科应按《会计法》及有关经济核算办法建立《固定资产帐》及《基础设施明细帐》,并依照相关的《资产折旧办法》分别对基础设施进行折旧或增值入帐,并按规定提高维护费用。
4.2生产科应从多种渠道收集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的需求信息,经综合分析,向主管领导提供改进的建议及建议被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4.3基础设施、工作环境的建立和保持是一项持之以衡的工作,更是一项提高全员意识,共同建立和保持的一项任务,为此,本厂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使基础设施,工作环境持续满足实现产品符合性的质量保证要求。
4.3.1工作场所、生产现场、生活服务区所一律实行定量、定类、定人管理,由生产科设置责任区及责任目标制度。
4.3.2实行日维护、周检查,实行工作环境达标活动,生产科统一考核、评比实施奖罚。
4.3.3安全文明生产,是组织实现产品符合性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4.3.4过程设备的维护执行Q/KDC7.6-2005《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4.3.5支持性服务由供销科纳入《测量、分析和改进评审框架一览表》内容一并实施和考核。
4.4基础设施、工作环境达标是部门负责人、员工岗位职责、权限的一项指标,各级人员必须认真落实。
4.5本厂领导层,将采取多种形式与各职能、层次进行沟通,提供产品符合性的基础设施,并营造超发挥各级人员潜能的工作环境。
第五篇:办公用品及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办公用品及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降低公司管理成本费用,确保公司提供的办公用品及基础设施满足日常管理、产品生产、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的要求,依据集团有关管理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的办公用品及基础设施的管理。第三条 管理职责
1、各部门负责提出办公用品及基础设施配置的申请。
2、综合管理部负责制订办公用品及基础设施采购申请的登记、编号,公司总经理负责基础设施购买申请及基础设施报废申请的批准。
3、综合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生产设备、测量设备的管理。
4、相关部门负责测量设备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第四条 办公用品的管理
1、公司管理部根据上各部门消耗办公用品的量及本各部门承包指标,为各部门核算出费用消耗固定值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2、各部门办公用品消耗按实际工作和人数确定,综合管理部统一采购管理,部门到管理部申领,全年费用不超过预算值。
3、原则上各部门按需领用办公用品,管理部按费用平均分配到每个季度,季度领用金额如超过年初核定固定值的,综合管理部将停止对部门发放办公用品,由各部门自行承担费用。
4、各部门每季度办公用品自行核定,由部门内勤员负责每季度初到综合管理部核对部门的领用量,再申领。
5、办公用品管理员及时做好各类办公用品的入库及出库手续,出库时由领用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代领。
6、各部门打印机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台(一用一备),由部门内部联网共同使用。
7、公司复印机(SHARP MX-M311)的碳粉费用由公司承担。
8、打印纸的使用以节约为原则,除正式文件及合同外,其他打印文件尽量双面使用。到公司复印中心复印打印资料的,各部门自带复印用纸。
9、各部门办公人员除领用普通办公用品外,只限领用本部门专用的办公用品,不得领用与本部门无关的特殊办公用品。
10、办公用品应正确使用及妥善保管,如因个人原因导致办公用品丢失或损毁,在该办公用品领用期限内不得再次领取。
11、办公专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等)由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各部门如需外借需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12、专用设备在借出和交回时,保管员应及时登记,经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无损;如有损坏,按损坏程度照价赔偿。
13、各部门电脑设备及附件仅限于工作上使用,不得作它用。
14、传真电话不能被长期占为普通电话使用,以免延误传真收发。
15、打孔机、过塑机、碎纸机等公用办公设备由综合管理部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五条 基础设施管理:
1、本公司基础设施分为:固定资产,生产设备,测量设备三类。
2、相关部门依据生产、施工日常工作需求填写“基础设施配置申请表”,汇总、审核、并报主管经理批准。
3、管理部汇总配置申请报告并进行登记、编号后,报公司经理审核、批准。
4、管理部依据公司经理批示后的“基础设施配置申请表”,按集团公司《采购/分包控制程序》执行,建立台帐并通知各相关部门。
5、相关部门按《仓库管理办法》领取设施。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1、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的配置,并填写“固定资产、生产设备、测量设备配置表”确定固定资产责任人。
2、责任人应对所负责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保养与保管。
3、责任人每日下班前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扫,每周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调试,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4、责任人应依据固定资产的使用说明,进行使用或指导监督使用,不得违规操作。
5、公司固定资产仅限工作使用,不得做它用。
6、固定资产在使用、维护中发现故障时,由责任人负责维修,如责任人无法修复,送管理部,由管理部负责组织供方维修,并填写“基础设施维护及维修记录表”。
7、管理部对确属不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立即提出报废申请,报公司经理批准后,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报废;再重新填写“基础设施配置申请表”,并保存记录。第七条 生产设备管理:
1、管理部负责生产设备的配置,并填写“固定资产、生产设备、测量设备配置表”确定责任人。
2、责任人必须制定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
3、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有松动或故障等情况时,应及时加固或进行其他处理、维修。
4、责任人每日下班前要对设备进行润滑,清扫等保养工作。
5、设备使用、维护时发现故障由设备责任人负责维修,如责任人无法修复时送管理部,由管理部负责组织供方维修,并填写“基础设施维护及维修记录表”。
6、对确属不能修复使用的设备,由管理部提出报废申请,报公司经理批准后,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报废;再重新填写“基础设施配置申请表”,并保存记录。第八条 测量设备管理:
1、执行集团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相关部门负责测量设备的配置,并填写“固定资产、生产设备、测量设备配置表”确定责任人。
2、管理部负责建立测量设备分布台帐、作到帐物相符。
3、管理部每年的11月编制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计划并负责测量设备检定,校准申报工作。
4、测量设备责任人应对测量设备按使用说明正确使用,维护。
5、测量设备责任人负责每日进行清扫、润滑等保养工作。
6、管理部依据测量设备检定,校准申报的计划,定期收集测量设备送计控公司检定,校准。检定,校准记录由管理部保存。
7、不合格或超出检定周期,或停用半年以上的测量设备,各使用岗位或责任人应粘贴“停止使用”标识。待修复、检定、校准后再启用。
8、责任人发现所负责的测量设备有故障时,应送管理部,由管理部负责送计控公司修复、检定和校准。
9、对无法修复的测量设备,由管理部提出报废申请,报公司经理批准后,再重新填写“基础设施配置申请表”,并保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