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煤矿辅助运输车辆完好标准
附件1:
辅助运输车辆完好标准
第一节 防爆车辆完好标准
第一条 防爆车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车辆尾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高于1000PPm、800PPm。入井车辆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发动机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第二条 外观整洁、配套齐全。
(一)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划痕。
(二)运输火工品的车辆应具有可靠的接地线,接地线截面积不小于4mm2,禁止用铁链直接接地。
(三)驾驶室挡风玻璃、门窗玻璃齐全无破损,玻璃干净,不影响驾驶员视线。
(四)玻璃升降器升降自如,手把齐全。
(五)座椅无明显破损。
(六)油、水、气连接的各个部位无渗漏,机油、柴油、液压油、制动液、冷却液、水箱液位正常。
(七)各种仪表、喇叭、雨刷器、车灯、倒车报警器、定位仪完好齐全。
(八)防爆车运行方向的照明灯,应使防爆车前方20米处不小于4lx的照明灯,尾部红色信号灯能见距离不小于6米。
(九)驾驶室防风玻璃窗应使用安全玻璃或其它具有同等效力的材料。司机工作空间内不应有尖锐凸起或棱角。
(十)运送人员车辆必须加装护栏,护栏与车厢总高度不小于1.05米,并加设马槽安全拉链。
第三条 性能可靠、保证安全。
(一)车辆技术参数符合出厂检验规范。
(二)转向机构、离合操纵机构、换档机构、油门、刹车等操作灵活可靠。
(三)车辆各部件连接可靠,发动机、变速箱、车桥、传动及液压系统运行无异响。
(四)轮胎胎体完好,气压正常,螺丝齐全紧固。
(五)车辆应能正常启动,各仪表参数应在正常范围内。
(六)车辆在额定载荷下、额定最大坡度上应能正常起步、运行和制动。
(七)车辆的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驻车制动应符合设计要求。
(八)车辆必须配置两个安全三角警示架及阻车器。
(九)电气设备应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
(十)连接电气设备的缆线,除应符合《煤矿用阻燃电缆标准》(MT 818―――MT818.14)的有关规定外,同时具有耐油性、敷设固定、穿管保护。电缆敷设不可使缆线弯折过度而导致缆线短路和断路。
第四条 自动保护装置可靠。
(一)自动保护装置的仪表应安装在驾驶员工作的显著位置。
(二)车辆自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保护参数超限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能使车辆动力系统停止运转。
(三)排气温度高于70℃。
(四)发动机表面温度高于150℃。
(五)发动机冷却水温度超过使用说明书。
(六)水洗箱的补水箱缺水时。
(七)机油压力低于0.8MPa时。
(八)发动机转速超过最高转速的5%时。
(九)瓦斯浓度达到1.0%(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机(具有车载瓦斯报警停机功能的必须自动停机,携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必须手动停机)。
第五条 防爆柴油机及进排气系统各部件应齐全完整并符合以下防爆要求:
(一)材料
1.在防爆柴油机运转和维修期间,有可能受到撞击的 零部件的外壳均不允许使用轻金属制造。
2.防爆柴油机及其配套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应采用 电阻值小于1×109Ω的不燃或阻燃性材料制造。
3.用于密封的垫衬,应使用带有金属骨架或金属包封 的不燃性材料制造。
(二)隔爆接合面尺寸 1.防爆柴油机在缸盖与机体之间隔爆接合面的有效宽 度不小于 9mm,平面度不大于0.15mm。
2.进排气系统各部件之间的隔爆接合面,进排气系统 与缸盖之间的隔爆接合面有效宽度不小于13mm。
3.隔爆接合面的内部边沿到螺栓孔的边沿有效宽度不 小于9mm。
4.隔爆接合面中含有冷却水道通孔的隔爆面,由接合 面内部到水道通孔边沿的有效宽度应不小于5mm。
5.利用杆套间隙做为隔爆面的,杆套间隙应不大于 0.2mm,轴向长度应不小于25mm。
6.喷油器与缸盖的配合,其间隙应不大于0.2mm,轴向 长度应不小于25mm。
7.在隔爆腔机体上应避免钻通孔,至少留3mm或三分 之一孔径的壁厚,取其大者。如果钻通孔应用螺塞堵死,螺塞最小拧入深度不小于12.5mm,最小啮合扣数不少于6扣,并有防松措施。
8.在隔爆腔机体的盲螺孔上拧固螺塞时,螺塞长度的 选择,当无垫圈时,应在孔底至少还有一个螺距的余量。
(三)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
防爆柴油机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Ra不超过6.3μm。
(四)防锈措施:防爆柴油机系统各隔爆接合面应有防锈措施,例如磷化、涂防锈油等,但不得涂油漆。
(五)阻火器
1.防爆柴油机的进气口和排气口,应设置阻火器,阻火器应由阻火器外壳和阻火元件组成,且易于装配、检验和清洗,并应有准确的安装定位。
2.阻火器框架隔爆接合面宽度应不小于25mm,不允 许在阻火器框架隔爆接合面内钻孔。
3.阻火器应使用耐高温、防腐蚀、耐磨损的材料制造。4.阻火器栅栏板的厚度应不小于1mm,平面度不大于0.15mm,气流方向的宽度不小于50mm,相邻两栅栏板之间的间隙不大于0.5mm。
5.珠型阻火器采用直径为5mm的球形体时,气流方向的填充厚度应不小于60mm,采用直径为6mm的球形体时,气流方向的填充厚度应不小于90mm。且装配完整后的珠型阻火器,内部球形体不得有松动。
(六)水洗箱
1.防爆柴油机废气排出前,应通过冷却净化水箱,冷却净化水箱可安装在阻火器前,冷却净化水箱与阻火器的固定板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2.冷却净化水箱安装在阻火器前的应为隔爆结构,与阻火器相连接的隔爆接合面宽度应不小于25mm,其它隔爆接合面的宽度应不小于13mm,箱体内边沿到螺孔边沿的宽度应不小于9mm。
3.冷却净化水箱应设置水位标记,如果在隔爆结构的冷却净化水箱上设置玻璃窗口式水位标记,窗口部分应小于25cm2。如果冷却净化水箱较小,采用外接水箱补水时,冷却净化水箱可不设水位标记,但外接水箱应设置水位标记;采用喷淋冷却的冷却净化水箱可不设水位标记,但喷水箱应设水位标记。冷却净化水箱注水孔应采用螺纹隔爆结构,孔盖应有系紧装置。
(七)空气关断阀
进气系统在空气滤清器后端,应设置阻火器和空气关断阀。阀的严密性应使在可燃气体中运转的柴油机,在关闭空气关断阀后停机。如果空气关断阀安装在进气阻火器后,应采用隔爆结构。
(八)燃油系统
1.燃油箱应有牢固的结构,其安装位置应能避免撞击而损坏。
2.燃油箱上应设置加油孔和通气孔,孔盖应采用螺纹联结,并有系紧装置。
3.燃油箱的容量应不超过8h正常运行耗油量。燃油箱应设置油位标记。
4.燃油箱应用非燃性材料制造,其布置应能防止受到撞击和远离热源至少在50mm以上。
5.燃油系统应设置停油阀,该阀可以远距离操作,也可以在故障时自动关闭。
6.所用燃油闪点应高于70℃。
(九)曲轴箱
1.曲轴箱的通气孔应装设滤网装置,•滤网密度不小于144目且应至少五层,使之既能防止尘埃污染曲轴箱,又具有一定的阻火能力。若曲轴箱采用闭式强制通风,可以不设滤网。
2.注油孔和油位标记孔应使用螺纹密封结构,注油孔盖应有系紧装置。
第六条 消防装置齐全。车辆必须配置自动灭火系统或便携式灭火器(2具4kg或1具8kg便携式灭火器)等消防装置,灭火器校检无过期,便携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取出使用。
第二节 特种车辆完好标准
第十一条 车辆外观完好标准。
(一)车身、铲板、驾驶室内无煤泥杂物,保持车辆清洁。
(二)车辆机架、护罩及附属装置无焊缝开裂、变形、缺少现象。
(三)液压管路、电缆布置整齐顺畅,固定牢靠,能适应零件与部件动作需要。
(四)每台车前后贴有示宽警示。
(五)车辆警笛完好。第十二条
机械部分完好标准。
(一)转向油缸、提升油缸、铲板油缸机构安装到位,运转灵活,无漏油现象。
(二)摆动梁组件摆动自如,不得有卡死或间隙过大现象。
(三)铰接部位的铰接销和关节轴承相互运转灵活,润滑良好。
(四)螺栓连接部位必须紧固,不得缺少螺栓、平垫、弹垫、螺母等。轮胎螺栓必须达到出厂规定力矩,150N/M。
(五)车辆刹车系统完好,符合制动安全要求。第十三条
润滑部位完好标准。
(一)各润滑点注油,要求油管通畅,各润滑点注油充分。
(二)发动机、传动箱、变矩器油位,必须达到油尺规定范围内;牌号与使用要求相符合。
第十四条
液压系统质量标准。
(一)液压油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油位不低于油标高低位之间一半。
(二)各管路连接处不得有渗油现象,对接头滑扣、液管钢丝外露即使更换。
(三)各种车型液压系统压力: 350支架搬运车液压系统压力: 1.牵引泵回路压力: 35MPA 2.控制回路压力: 1、5MPA 3.辅助泵回路压力: 22MPA 912支架搬运车液压系统压力: 1.转向压力: 1800~2000PSI 2.刹车压力: 1500PSI 3.启动压力: 2200PSI 第十五条 安全保护系统质量标准。
(一)车辆设置的安全保护系统具备保护快、系统简单可靠的特点。
(二)在以下情况自动关闭发动机: 1.排气温度超过70度。2.发动机水温超过103度。3.净化水箱缺水。4.发动机机油压力低。5.尾气温度超过80度。6.液压油位过低。7.液压油温超过85度。第十六条 电器系统完好标准。
(一)电气元件表面无明显凹痕、划伤、裂缝及变形现象。
(二)开关、按扭、旋钮等操作灵敏可靠、紧固件无松动、插头自如可靠。
(三)防爆结合面及防爆孔的各项指标符合煤矿防爆要求。
(四)各种灯光齐全完好。
(五)各种名牌、警示牌齐全且安装牢固。第十七条
操作系统完好标准。
(一)发动机起停按钮、灵活可靠。
(二)方向盘左右旋转、换向手柄、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二轮驱动和四轮驱动、差速闭锁控制灵活可靠。
第十八条
发动机完好标准。
(一)发动机运转平稳,不得有外渗油现象,不得有异常噪声。
(二)发动机冷却水道、水箱内无堵塞现象。根据各矿井水质条件及时清理。
(三)发动机附属装置不得缺少,各仪表正确有效。
(四)发动机阻火器畅通、清洁,性能完好,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完好标准。车辆必须配置自动灭火系统或便携式灭火器(2具4kg或1具8kg灭火器)等消防装置,灭火器校检无过期,便携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取出使用。
第二十条 其它。
(一)912支架搬运车每车配置启动大压手柄一个。
(二)350支架搬运车根据工作要求每车配置吊挂钩四个。
(三)各种车型每台配置清理工具一套。
(四)运输大件、液压支架时必须每车配置两个显示宽、高的警示灯。
(五)发动机冷却水、燃油充足。
第三节 防爆电动车完好标准
第二十一条
防爆电动车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外观整洁、配套齐全。
(一)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划痕。
(二)驾驶室挡风玻璃、门窗玻璃齐全无破损,玻璃干净,不影响驾驶员视线。
(三)玻璃升降器升降自如,手把齐全。
(四)座椅无明显破损。
(五)油、水、连接的各个部位无渗漏,液压油、制动液、冷却液位正常。
(六)各种仪表、喇叭、雨刷器、车灯、倒车报警器、定位仪完好齐全。
(七)防爆电动车运行方向的照明灯,应使防爆车前方20米处不小于4lx的照明灯,尾部红色信号灯能见距离不小于6米。
(八)驾驶室防风玻璃窗应使用安全玻璃或其它具有同等效力的材料。司机工作空间内不应有尖锐凸起或棱角。
第二十二条
性能可靠、保证安全。
(一)车辆技术参数符合出厂检验规范。
(二)转向机构、离合操纵机构、换档机构、加速踏板、刹车等操作灵活可靠。
(三)车辆各部件连接可靠,驱动电机、变速箱、车桥、传动及液压系统运行无异响。
(四)轮胎胎体完好,气压正常,螺丝齐全紧固。
(五)车辆应能正常启动,各仪表参数应在正常范围内。
(六)车辆在额定载荷下、额定最大坡度上应能正常起步、运行和制动。
(七)车辆的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驻车制动应符合设计要求。
(八)车辆必须配置两个安全三角警示架及阻车器。
(九)电气设备应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
(十)连接电气设备的缆线,除应符合《煤矿用阻燃电缆标准》(MT 818)的有关规定外,同时具有耐油性、敷设固定、穿管保护。电缆敷设不可使缆线弯折过度而导致缆线短路和断路。
第二十三条
自动保护装置可靠。
(一)自动保护装置的仪表应安装在驾驶员工作的显著位置。
(二)车辆自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保护参数超限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能使车辆动力系统停止运转。
(三)防爆电动车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保护监控系统应能及时显示并发出声或光报警信号,其声或光信号应使驾驶员能够清晰辨别:
1.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单体电池温度高于60℃。2.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电量低于20%。3.电池温差大于20℃。4.电流大于200A。
(四)防爆电动车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自动保护监控系统应能及时显示并发出声或光报警信号,其声或光信号应使驾驶员能够清晰辨别,并在报警后使防爆无轨胶轮车动力系统停止运转:
1.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电量低于5%。
2.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单体电池电压低于2.6V。3.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绝缘电阻低于100KΩ。4.瓦斯浓度达到1.0%。5.电机温度高于150℃。6.变频器故障。
7.储能系统压力低于3MPa。第二十四条
充电系统
(一)充电系统(机屏)外观检查
1.电气元件表面无明显凹痕、划伤、裂缝及变形现象。2.开关、按扭、旋钮等操作灵敏可靠、紧固件无松动、插头自如可靠。
3.各种铭牌、警示牌齐全且安装牢固。
4.检查充电机是否用裸铜线与接地金属构架可靠连接。
(二)充电系统电缆接线
1.电缆线有无破损、划伤等情况。
2.电缆与充电机引入接头、充电枪输出接头固定是否可 靠、牢固。
3.充电枪与车辆充电口固定是否牢固,卡位锁是否到位;
(三)充电系统显示、操作界面
1.充电系统开停机操作正常,急停开关是否工作正常,充电机启动和停电恢复是否由人工确认后才能恢复。
2.充电系统工作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出现异常报警。3.检查人机界面显示数据是否正确,功能是否正常。
(四)充电系统记录是否完整、及时。
第二十五条 消防装置齐全。车辆必须配置自动灭火系统或便携式灭火器(2具4kg或1具8kg便携式灭火器)等消防装置,灭火器校检无过期,便携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取出使用。
第四节 车辆保养标准
第二十六条 每天检查一次机油,每月更换一次机油。
第二十七条 每天检查油位(机油、柴油、刹车油、传动油、液压油)、水位。
第二十八条 每天检查各开关、电源箱、电控箱、螺栓和接地线是否完好,保护是否起作用。
第二十九条 每隔三天吹一次空滤,每月更换一次空滤。
第三十条 每三至五天检查一次轮胎螺栓、半轴螺栓、传动轴螺栓是否松动。
第三十一条 每月至少打二次黄油。
第三十二条 每班清洗一次防爆栅栏,每三天清洗一次废气处理箱。第三十三条 每月至少进行三次转向系统、刹车系统连接部位完好检查。
第三十三条 车辆保养后必须详细、认真填写记录
第二篇:煤矿辅助运输车辆司机岗位工作标准
辅助运输车辆司机岗位工作标准
工作任务
1、负责驾驶车辆的安全行驶与日常检查。
2、负责在入井前检查车辆的完好情况。
3、负责在井下出现故障的应急处理。
工作标准:
1、熟悉掌握本岗位危险源和所驾车辆的技术性能,熟悉行驶路线,佩戴便携式瓦检仪,并持证上岗。
2、车辆制动、方向灵敏可靠、仪表、灯光、喇叭完好,配备完好灭火器,无“四漏”(漏油、漏电、漏水、漏气);前后牌照要清淅、完整、无遮挡。
3、车辆车载瓦斯自动报警仪完好,进、排气阻火器严禁堵塞,杜绝失爆。
4、按规定驾驶车辆,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保护好行驶范围内的缆线、供排水管路、通风设施、机电设备;严禁车辆超速、超宽、超载行驶,载物不洒不落,文明驾驶;运送超长物资大型设备要有专门措施,前后要设危险警示标志。
5、会车时,轻车停,重车行,上坡行,下坡停,靠管路设备侧停,另一侧行;30米内停驶车辆关闭大灯。
6、运人车辆严禁载物、超员;车辆在没有停稳前,禁止人员上下;在开车前,检查乘坐人员和关闭车门,确保安全无误,方可开车。
7、运送物料和设备的车辆,除司机外,严禁载人,材料设备要捆绑
牢固,严禁超载。
8、遇到拐弯、上坡、会车要减速慢行,发出警报;井下严禁超车。
9、井下停放车辆时,要选择在水平巷道、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的安全地点,打开警示灯。
第三篇:天安煤矿皮带机完好标准
天安煤矿皮带机检修质量标准
为推动我矿设备包机制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我矿皮带运输设备的管理,降低事故影响,确保生产次序的正常进行及设备人身安全,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皮带机检修质量标准
1、生产班不得随意占用检修班的时间,每日10点之前要将皮带的煤全部放干净,不得影响皮带的检修;发现皮带上有煤影响检修的处罚上一班跟班干部100元;
2、所有皮带设备要包机到人,要在设备醒目位置处贴设备包机牌,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20元。
3、每月26日各包机组要将下月皮带定期检修计划报机运部备案,要在计划时间内对设备进行定修,机运部在计划时间到现场安排专人落实检修计划;未按时报送定期检修计划和落实计划的包机组一次处罚50元。
4、所有皮带设备的润滑要根据不同的润滑点制定润滑周期,每处润滑点要悬挂定期润滑牌,润滑牌内要添清润滑时间,润滑人、润滑油量,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20元。
5、各包机组检修皮带人员不少于3人,生产班顶岗人员固定,不得随意更换。一项不符合处罚20元。
6、皮带机存在以下问题时,处罚每条20元;
(1):减速器声音无异响,无振动,温度不超标,润滑正常; 标准:
温度:用手背接触减速器外壳,能停留3秒以上,说明温度正常在℃以下;如果有明显的烫手感觉,则说明减速器过热,外壳温度超过60℃;有条件的话用红外线测温仪测量外壳温度,减速器内部温度大约高于外壳温度20℃左右。
振动: 用手接触减速器外壳,无明显振动感。
异响:将螺丝刀一端顶住轴承安装部位,另一端贴近耳朵,便可听到轴承运转声。若轴承运转正常,其声音为连续而细小的“沙沙”声,不会有忽高忽低的变化及金属摩擦声。
润滑:润滑油淹住减速器壳体三分之一为准,外壳漏油不成线。(2):电机温升正常,风叶完好,无异响。标准:
温度:在电动机外壳上滴二三滴水,如果只冒热气没有声音,说明电动机没有过热;如果水滴急剧汽化,同时伴有“咝咝”声,说明电机过热。
异响:交流异步电机在运行中,若发现较细的“嗡嗡”声,没有忽高忽低的变化,是一种正常的声音,若声音粗、且有尖锐的“嗡嗡”、“咝咝”声是存在故障的先兆
(3):各滚筒无异响,温度正常。标准:
异响:运行中滚筒无尖锐“吱吱”“唧哩”“咯吱”声响
温度:停机后用手触摸滚筒轴承压盖无明显温度,略高于环境温度。(4)皮带连接完好,皮带扣无损坏,穿条完好。
标准:坏扣连续长度小于50mm,皮带扣长度大于600mm,穿条中
间无断裂,无拉出。
(5)皮带电器保护完全可靠。
标准:各类保护齐全包括:堆煤、跑偏、超温洒水、打滑、烟雾报警、沿线闭锁完全可靠。
7、皮带存在以下问题时,处罚20元。
(1)皮带宽度符合要求,运行中不跑偏,机头机尾不卷带。标准:皮带最窄处宽度不小于700mm;运行中底皮带不磨H架,上皮带不撒煤。
(2)托辊转动灵活,无异响,机尾承载托辊完好。(3)清带器与皮带接触良好,清煤效果良好。
8、皮带备件按机运部要求备全,无短缺,少一件处罚50元。
9、严格填写设备检修台帐,台帐要真实有效,能反映设备运转状况,不得虚假,敷衍应付,检查有上述问题,一处处罚20元。
皮带机管理制度
(一)阻燃胶带的检测和验收
1、阻燃胶带在入库时的外观质量、检尺(合厚度)、带体上的永久标志(沿胶带纵向每隔10 米应有字体不小于20mm的标志)、包装和保管,应严格执行MT147—95标准。
2、领用单位在领用胶带时,供应部门必须提供“安全标志准用证”、“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三证)的复印件。
(二)阻燃胶带的入井管理、阻燃胶带的使用单位在入井前应持有胶带厂方的“三证”开阻燃胶带入井许可证”。
4、井口工作人员对阻燃胶带的入井进行登记,做好资料的保管工作,其保存期至该胶带退出运行为止。
(三)皮带运输机的安装验收管理
5、皮带运输机安装前,矿相关部门等业务管理部门对施工巷道进行验收,不符合皮带运输机安装条件的巷道严禁安装皮带运输机。新安装的皮带运输机应由机电部长组织召集矿相关部门等业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皮带运输机安装验收表。
6、新安装皮带运输机的质量标准化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达到部制定《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中的“标准化皮带机道”部级标准。
7、皮带运输机机架平顺整齐,机头、机尾必须牢固可靠。
8、皮带运输机道设计巷道断面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必须满足皮带运输机平、直的要求;必须满足人员检修、清理浮煤和行人的安全条件(皮带运输机行人侧的安全间距不小于0.8不行人侧的安全间距不小于0.5
(四)运行管理规定
10、皮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1、使用皮带的单位应建立现场交接班、设备包机、定期检修、文明生产考核、事故汇报追查分析、奖惩等制度。、皮带运输机头必须现场悬挂各种技术牌板、岗位责任制牌板、操作规程牌板及检修制度等牌板。
13、安全保护
(1)皮带运输机的四大保护(防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堆煤保护)、两项装置(自动撒水装置、防跑偏装置)安全规范、位置正确、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2)皮带运输机头必须配备25米消防专用软管、0.2立方灭火砂和2只以上合格的灭火器。灭火砂的质量符合规定,灭火器经过校核。(3)皮带机道必须敷设消防水管,水管直径不低于2寸,水管每隔50米设置一个三通拆装方便的连接,水管接头位置应便于人员操作。
14、维修检查
(1)机头机尾电器设备、机械装置应加强维修检查,达到完好标准,确保运转良好。机电设备清洁、无油污、无严重积尘。电缆、管线等吊挂整齐,不得与皮带摩擦。
(2)皮带无破裂,横向裂口不得超过带宽的5%,保护层脱皮不得超过0.3平方米,中间纤维层破损面宽度不得超过带宽的5%。接头卡子牢固平整,硫化接头无裂口、鼓泡或碎边。强力皮带的硫化接头实行编号管理并建立台帐,便于维修检查。
(3)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无异响、无卡阻现象,润滑良好。(4)检修时严禁站在机头、机尾、传动滚筒、皮带等运转部位工作。在清理滚筒上的浮煤时,必须先停机后清理,严禁边运行边清理。
15、皮带机道要保持清洁,不准有遗煤、杂物、积水,不准埋机头机
16、严禁用皮带运输机运水煤和块度大于50cm的矸石;严禁用皮带机带料;;严禁用水直接冲刷底皮带。
17、溜煤眼或煤仓直接向皮带吐煤,其煤仓落差超过15米的,必须安装给煤机;其煤仓落差小于15米的溜煤眼上口必须安装铁篦子,以免大块煤、大矸石卡住皮带;溜煤眼和煤仓上口必须安装安全可靠的防护栏、篦子、警标。
18、皮带运输机跨越点应设有利于行人安全的过桥。与皮带机道合用的运人斜巷,应设安全可靠的隔离栅栏。
第四篇: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
煤矿辅助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保证辅助运输安全、高效、低耗运行,根据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辅助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井的掘进头、旺采面、回风巷、总排风巷使用防爆车,主要进风巷暂允许使用低污染车。
第三条 工程自卸车禁止运人。
第四条
辅助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辅助运输管理办法》和《察哈素辅助车辆运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适用范围:察哈素煤矿矿辅助运输车辆及外委区队车辆。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机电组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辅助运输管理与相关业务工作。其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2.负责平衡、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对车队车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协助车队解决车辆所需的配件,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行。
4.组织车队车辆的检验和验收工作。5.负责组织与安管办参与辅助运输事故的调查和处罚。
第七条
车队是辅助运输车辆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全矿车辆及外委工队车辆的运行管理。其职责:
负责健全各项车辆管理制度以及各个岗位的岗位责任制,以及车辆管理工作的内业资料整理。
负责所有车辆的派遣和日常管理,包括车辆日常运行、完好检查、维护保养、备件计划和大修计划的申报以及督促区队车辆定期
计划和大修计划的申报以及督促区队车辆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负责对所有车辆和外委工队司机的技能培训和行车路线的制定,并及时与生产办联系绘制和更换行车路线图,包括对司机的监督管理和违章处罚。
负责矿属所用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车辆的运行成本,是辅助运输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单位。对违规车辆和违规单位有处罚权,是辅助运输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八条 安全办是全矿车辆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其职责:1.负责根据机电组的检验合格证对所有入井车辆颁发《准入证》,并有现场检查监督所有车辆运行状况的权利。
2.负责对所有入井车辆驾驶员,进行一周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安全资格证》。
3.负责参与机电组组织的对违章违规的车辆、人员以及相关单位调查处理,以及对造成事故的单位进行追查。
第三章 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证以上(C证只允许驾驶皮卡车),经安管办入井安全培训,要加强证件发放前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司机入井安全资格证》后方可驾驶车辆。驾驶车辆时司机必须携带驾驶证复印件和矿办入井驾驶证原件。
第十条 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及规范操作的检查。提高驾驶水平及安全知识,严禁驾驶员酒后上岗、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第十一条
新聘用驾驶员由车队组织进行车辆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跟车、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车队队长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十二条
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身体健康,思维敏捷,操作熟练,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做到文明驾驶,礼让三先。
第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四条
防爆车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
第十五条
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若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车队汇报维修,严禁驾驶不完好车辆入井。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认真驾驶以防将车辆蹭、刮、碰伤。损坏车辆将按规定处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按防爆车和非防爆车分类编号管理,防爆车牌照前后用大写“FB”标识,非防爆车用“FFB”标识。
第十八条
车辆行驶路线规定:
1.车队和井口检身房必须建立辅助车辆运输路线图,并张挂在醒目位臵。线路图上明确标识回风巷以及掘进头和旺采面与主要进风巷的分界点,并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明显标志,列出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区域。线路图及标识由矿生产办完成,同时成立专门小组,机电组负责监督、检查。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巷道口必须悬挂“非防爆车禁止入内”标识牌。
2.当工作面或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对辅助运输路线图、非防爆车禁止进入区域及“非防爆车禁止入内”标识牌及时进行变更。
3.巷道上方的管路、缆线吊挂高度适中,不得有刮擦现象。4.在巷道的转弯和交叉点应有反光警示标志。
5.必须明确入井和升井路线,车辆不得逆行;单通道矿井每隔500米必须设一个躲避硐室。
6.严禁行车路线随意停放车辆,在停放车辆时,必须先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再熄火,拉紧手刹,挂档,取走车钥匙后,方可离开驾驶室。
7.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位臵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必须在车辆前后不下于30米处设臵警示标志,并在车辆前后点三角木。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内的路段,不得停车。8.车辆遇特殊情况需在上述位臵路段停车时,司机必须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后方可下车,并对车辆加设阻车装臵防止出现溜车事故,严禁司机在停车待修期间离开现场。
9.车辆在井下任何路段出现故障,驾驶员在将车俩停放后,首先需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臵三角警示架,打开示宽信号灯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救援。车辆检修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检修
10.车辆起步前鸣笛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行驶至交叉路口、转弯处时必须变光、鸣笛示警。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楚。
11.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臵,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12.车辆行车路线上,每隔3000m至少设臵一处加水点。
第十九条
矿内各单位和外委工队或个人用车必须提前申请,说明使用地点,并在领车时签字确认后,车队方可派车;各专业化服务单位入井车辆统一由车队调度,根据作业地点确定派防爆车或低污染车。
第二十条
入井车辆检查内容规定:
1.入井车辆必须在井口检身房进行登记,井口检身人员根据派车单核实车辆行车路线与所派车型是否相符,符合要求方可放行。
2.车队应有专人在井口按照《车辆完好标准》检查每台入井车辆完好情况,严禁不完好车辆入井,并做好检查记录。各区队包括外委工队的车辆自觉接受车队的完好检查,严禁逃避或拒不配合车队完好检查。
3.对于井口检查不完好的车辆,车队应及时督促司机去车队维修处理。对于维修完好后的车辆经检查后方可入井。4.防爆车辆司机应定期检验瓦斯断电仪是否可靠,井口车辆检查人员应检查每台防爆车的瓦斯断电仪效验证是否合格,如不合格应严禁入井,按不完好车辆处理。
5.石矿各种车辆必须由车队集中管理,每台入井车辆尾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欧Ⅱ或欧Ⅲ排放,必须由经设备管理中心检验合格方可入井。
6.凡入井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入井安全培训和行车线路培训,必须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或驾驶证复印件,安全资格证,车辆准入证和入井资格证,否则不允许下井。
第二十一条 运送材料、设备的车辆运行规定:
载物高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出车厢2米,载重量必须符合该车的核定载重,载物必须平稳放好,捆绑牢固。
2.严禁人货混装,严禁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混装运输。车辆在拉运较大设备或部件时,要掌握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必须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运输超宽、超高、超长物件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运输保障措施。并悬挂明显的反光标识。
3.出渣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本身高度,并且用蓬布包住车厢,严禁在行驶过程中掉渣。
4.送混凝土车辆不得装车超过车厢的三分之二,车厢不得漏混凝土。5.运送火工品时,必须经调度室及相关部门批准,接受井口检查,并在车上设有明显标志。运送火工品要做到分箱装运,严禁混装、同车运送。运送火工品要避开人员和车辆集中时间。6.装运送火工品的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专人监护下,安全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运送人员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锁死,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严禁扒车、跳车 在车内站立,各种车型必须明确乘坐人员数,不得超员行使。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驾驶员应立即停车 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专用,后车厢准座15人,驾驶室单排车允许乘坐2人(包括驾驶员),双排车不超6人。严禁超员,加长车等低马槽车车斗内载人,严禁人货混装。运送人员车辆的车厢必须加焊不低于1米高的防护栏杆和尾部防护栏或链,顶部有防护棚。
第二十三条
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列规定: 1.低污染车在井下直行巷道车速不超过40km/h,防爆车不超过30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且速度不超过10km/h;厂区速度不超过15km/h,各种车辆不得超载运行。
3.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5 km/h。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 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10km/h。
5.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在巷道行走的人员时,必须做到“一停、二慢、三通过”,将前大灯灯光变换为近光,待人员通过或在施工人员指挥下缓慢通过。
6.发生灾害时不限速;救伤等紧急情况下不限速,其它所有车辆让行。7.车辆下坡严禁空挡滑行,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8.严禁驾驶员逆行和更改行车线路。
第二十四条
井下运行车辆会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车辆在会车速度不得超过10km/h,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处及前面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鸣号减速。
2.任何车辆(包括参观车辆、指挥车)在会车时,要提前减速、变光,会车原则是入井车辆避让升井车辆,在距对方车辆不小于50米处停车并关闭大灯,待对方车辆安全通过后才可行驶。以下情况是主动避让对方车辆先行通过的情况①、行驶在有水沟、水管、电缆或有其它设备侧的车辆,②、在遇到拉水管和特殊车辆时,③、对方行驶车辆超过两台以上的。
2.井下所有车辆会车时都应主动避让,保证井下巷道畅通。第二十五条
井下防爆车辆在回风巷行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风门看管人员严禁放行禁止进入的低污染车及非防爆装载机。2.矿调度室及通风管理部门要根据实时的气体监测结果,对于有害气体超限的区域,及时通知车队和相关人员,调整车辆运行或禁入。3.每台车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在瓦斯浓度达到0.5%,一氧化碳超限时,严禁作业,不准启动车辆。
4.工作区域内粉尘浓度大,视线不清时禁止使用任何车辆。5.瓦检员每班必须检查各个回风巷道的瓦斯浓度以及有害气体的浓度,发现超标及时悬挂警示牌,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每班瓦斯检查员必须对回风大巷至少检测两次。
6..驾驶员在回风大巷行驶前,必须看检测站检测情况和矿上专职瓦检员有无悬挂禁止通行牌,确认瓦斯和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不超标时,方可驶入。
7.2-2煤回风大巷,已安装有瓦斯和一氧化碳监控分站一套,并用红绿灯相连,瓦斯、一氧化碳超标时红灯亮,非防爆车禁止入内行驶。
8.如果车辆在回风巷发生故障时,首先关闭车辆所有电路包括车灯,前后50米各悬挂警示牌,然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打电话汇报情况,并及时检测瓦斯浓度。严禁在回风大巷检修车辆。急救时,要求尽量先撤离回风巷,到安全地方再检修。
第二十六条 井下进风巷非防爆车行驶规定:
1.在进风巷使用低污染车、非防爆装载机,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措施中明确车辆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及使用数量,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和安管办和机电组审批后,方可使用。
2.矿机电组对低污染车防爆车实行动态检查,同时每月对车辆进行逐台检查。
3、所有车辆必须配备2具4kg灭火器或1具8kg灭火器。第二十七条 地面挂牌外出车辆的运行规定: 地面车辆外出前司机应详细检查车辆完好状况,严禁带病运行。因工作需要,在神木或者东胜县境范围内外出的车辆,必须在车队调度室登记备案。若外出超出神木或东胜县境范围以外的车辆,出发前必须办理车辆外出审批手续,报机电组备案和矿领导审批。
对于下雪等特殊天气,应有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私自或者特殊天气未采取安全措施外出。
第二十八条 要求车队车辆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车队要对所有入井车辆建立管理台帐。
2.所有车辆完好率必须达到90%以上,待修率控制在8%以内,故障率控制在2%以内。
3.车队要不定期对车辆完好和井下车辆违章行驶进行动态检查,机电组将定期对车辆进行抽查,并将记录抽查结果作为月度考核依据。
4.车队必须制定《车辆应急办法》和《特种车辆司机岗位责任制》。5.外委工队的车辆完好和井下动态检查均纳入车队车辆标准管理考核中,要求车队应有外委工队的车辆台帐和司机信息登记记录。以方便管理。
6.车队应加强服务意识,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为了预防车辆维护和保养不到位,矿属所用车辆和司机均由车队统一管理。
7.车队车辆的外出维修和配件领用必须经机电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外出维修和领用配件。
8.要求车队将所有车辆包车到人,由包车司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并有专人记录。9.要求车队三班有专人在井下动态检查车辆完好和查处违章行驶车辆,并要求车队每天调度会要通报前一天车辆违章情况。
10.车队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区队司机定期去车队维护和保养车辆,对于没按规定执行的司机有处罚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区队车辆的运行管理规定:
1.区队车辆(包括皮卡)应包车到人,由包车司机每运行30天后主动到车队对所包的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在车队保养记录本上与车队检修人员一起签字认可,作好记录以备检查。车队应认真监督区队包车司机做好车辆维护和保养工作。
2.包车司机应及时向车队汇报所包车辆存在的问题,以便车队及时维修车辆。严禁车辆带病运行。若由于包车司机汇报车辆故障不及时,导致车辆损坏严重带来维修困难,将追究包车司机的责任。
3.区队皮卡车为区队的指挥车,为了保证皮卡的完好运行,规定区队皮卡允许技术员(含)以上人员驾驶,严禁将皮卡交于任何人随便乱驾驶。
4.为了体现专业化服务意识,区队车辆和司机统一由车队管理。区队包车司机是区队车辆完好运行的第一负责人。车队应严格管理区队司机按规定维护保养车辆。
第三十条 皮卡车运行管理的规定:
无论任何人驾驶皮卡车应自觉接受车队井口完好检查,严禁逃避井口完好检查和拒不配合车队人员完好检查,否则将按规定处罚。
皮卡车司机应随身携带驾驶证复印件和矿发驾驶证、入井证等相关证件,自觉接受车队人员检查。
皮卡车司机应自觉遵守辅助运输管理规定,严禁超速行驶。皮卡车司机若将车辆蹭、刮、划伤或者碰坏,应自觉接受车队的处罚。第三十条 车队车辆检修和包车司机日常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由包车司机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2﹚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3﹚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4﹚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5﹚检查转向机、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6﹚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的工作状况。﹙7﹚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8﹚检查防爆车发动机的进排气系统和电气防爆系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检查防爆车的综合保护系统是否工作正常。﹙10﹚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完好。﹙11﹚消防器材固定牢靠,性能良好。﹙12﹚排除行驶中出现的故障。
﹙13﹚每天清洗阻火器,每周清洗废气处理箱及补水箱。﹙14﹚有黄油咀的地方每月注油一次和定期更换机油。﹙15﹚清理空气滤清器。﹙16﹚清洁、擦洗车辆。
司机发现车辆行驶中出现的一般故障应及时排除,对于解决不了的故障,应及时汇报并将车交送维修班进行维修,车辆修好后由驾驶员试车验收。
2.车队检修班负责矿属所有车辆的常规检查,维修和性能测试工作。3.要求车队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记录每次车辆保养、维修、检查、更换配件情况,车辆维修档案将作为内业资料进行考核。
4.车队应有专人负责对车辆维修过程的监督和检验,并作原始资料记录,以保证维修质量。
5.交付区队使用的车辆必须是完好的,严禁将不完好车辆交于区队使用。
6.车队维修人员应定期要求区队包车司机维护和保养所承包的车辆,并做记录。
7.车队应严格考核常州科试维修服务工作,对于考核服务工作要记录详细,其中扣分的原因和依据都应有记录,以便机电组人员向上级部门反映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在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在运行线路上不得进行其它作业;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所在矿井严格控制入井其它车辆,能停止施工的尽可能停止施工。
第三十二条 运送火工品入井时,必须经矿调度室和驻矿安监处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运送路线不允许任何车辆和人员作业。第三十三条 车队管理内业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各种车辆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包括专职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员岗位责任制、车队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3.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包括车辆日常点检记录、车辆维修记录、车辆润滑记录、车辆定期保养记录、防爆车保护系统检查记录、防爆车电气部分检查记录、车辆运行故障记录、车辆备件消耗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
4.建立矿井辅助运输线路图。
5.建立健全相关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油料材料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6.应建立区队车辆保养和维护记录,要求该记录应有区队包车司机和车队维护人员的确认签字。
第三十四条 车辆事故汇报和追查流程规定:
1.一般小型车辆运输事故,由队内组织追查分析,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安全办和机电组。
2.重大车辆运输事故或对车辆造成较大损坏的报安全办安监人员与机电科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员进行追查分析,并将追查结果调度会通报。
3.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要立即报安全办和机电组,并联合负责追查分析事故。将追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矿领导。
对以上大小事故的追查分析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发生的原因找不出来不放过;事故的责任不明确不放过;预防此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没提出处理意见和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辆刹车失灵应急措施:
一、造成刹车失灵的主要原因:
1、对刹车系统缺乏必要的保养,刹车总泵里杂质太多、密封不严、真空助力泵失效、刹车油过脏或几种刹车油混合使用受热后出现气阻、刹车总泵或分泵漏油、储气罐或管路接口漏气;
2、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机件失灵,如长时间下坡会使刹车片摩擦生热、刹车毂炭化、刹车功能完全失效;
3、由于严重超载,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加大了车辆运动惯性,直接导致刹车失灵;
4、车辆过深水区时,刹车布进水,导致刹车失灵。
要求车队加大了入井车辆的检查力度,加大了车辆保养力度,做到“车辆不完好不入井”。
二、吸取神宁公司6.16辅助运输事故教训,针对我矿井下巷道情况,1#、2#平硐、12煤与22煤交接处、12煤上山、12煤回风上山、12煤到12上煤层属于较大坡度地段,车队进行了现场学习并对刹车突然失灵情况,制订了以下应急预案:
1、强化对车辆紧急避险、井下安全运输等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特别要提高驾驶员在车辆出现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的反应能力。
2、严禁车辆首尾相随入井,每台车辆之间必须先后间隔1分钟以上方可入井。
3、严禁升井车辆在2#平硐坡段首尾相随升井,必须等待前方车辆升井后下一车辆方可驶入坡段。
4、严禁未检查车辆制动系统入井。
5、无论在任何路段,严禁使用空挡溜车。
6、经过淋水路段后必须连续踩踏刹车,挤压刹车布,直至制动系统达到良好状态。
7、严禁在没有试制动系统情况下,驶入下坡路段。
8、下坡或在高速行驶状态下,如遇刹车突然失灵首先应控制好方向,脱开高速挡,迅速逐级或越一级减挡,(根据我矿常州防爆车采用无级变速器,在发生刹车失灵时可将档位直接切入倒档位臵)利用发动机制动使车速迅速降低。待车速降低后,应结合使用手刹制动。在不得已情况下,根据路况利用车的保险杠、车厢等钢性部位与巷道副驾驶侧煤壁摩擦,达到强行停车脱险的目的,尽可能地减少事故损失。
9、上坡时出现刹车失灵,应适时减入中低挡,保持足够的动力驶上坡顶停车。如需半坡停车,应保持前进低挡位,拉紧手刹制动,随车人员及时用石块、垫木等物卡住车轮。如有后滑现象,车尾应朝向煤壁或安全一面,并打开双闪警示灯,引起前后行驶车辆注意。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五条 车辆运行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给予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一、驾驶员未办理入井证件私自驾车入井,发现一次对用车单位或派车单位罚款1000元,对司机罚款100-200元。驾车人员与驾驶证件不相符,发现一次对司机罚款300元。处罚用车单位或派车单位1000元。驾驶员有证件而未带证件入井,发现一次处罚司机50-100元。
二、车队井口检查人员检查不到位,致使不完好车辆入井或者车辆带病运行,每发现一辆不完好车辆入井处罚井口车辆检查人员50元,处罚车队300-500元。对于逃避车队井口检查人员检查车辆完好的司机处罚200-3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1000元。拒不接受井口车辆完好检查强行入井的车辆司机处罚400-5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202_元。
三、车辆刹车不灵敏、不可靠存在安全隐患,处罚司机200元,处罚车队或者车辆使用单位500-1000元。
四、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常投入运行的车辆,罚司机100元。罚车辆使用单位300-500元。
五、车辆无灭火器、灭火器不足两台或失效,发现一次对车辆使用单位罚款300-500元,罚驾驶员100元。
六、驾驶员入井不带矿灯和自救器、不戴矿帽(不系帽带)、不穿工作服发现一次每项罚款200元。
七、挂牌车辆外出时没有报机电组备案和矿领导审批,私自外出每发现一次处罚司机300元,处罚车队500-1000元。特殊天气车辆外出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每发现一次处罚司机200元,处罚车500-1000元。
八、车容不整洁、乱、脏,处罚司机50-100元。车厢和驾驶室内有杂物或烟头,其它杂物罚款200元,若发现烟头,罚司机500-1000元,罚用车单位或派车单位每烟头8000-10000元。
九、车辆超速行驶一次处罚司机300-500元。
十、酒后驾车一次罚款5000元,并清退司机。
十一、区队司机没有定期去车队维护和保养所用车辆,每检查出一次处罚包车司机100-200元,若由于车辆维护和保养不及时,致使车辆发生故障,每发生一次处罚包车司机300-500元,处罚车队1000-202_元。
十二、车辆会车不让道、不变光一次处罚司机200元。未经允许驾车逆行,处罚司机200元,造成堵车事故加倍处罚。
十三、车辆超宽、超高、超长、超员、超载一次每项处罚司机100-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十四、人货混装一次对驾驶员罚款300元。处罚每位乘车人员100元,对用车单位罚款500--202_元。
十五、出碴车辆未用蓬布包车厢一次处罚司机100元。
十六、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一次处罚司机300元。
十七、运送火工品的车辆不设标志一次处罚司机300元,不装箱或混装一次处罚车辆使用单位10000元。运送火工品的司机不得在中途停留,若私自停留处罚责任人300元,对车队罚款1000元。
十八、车辆在井下碰坏水管、缆线、风门等设施,要求车辆使用单位按设施造价的5%赔偿外,并对司机处罚200-300元。
十九、保护装臵失灵或故意甩保护,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车队处罚1000元。
二十、司机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是否完好,若明知车辆不完好仍驾驶故障车辆,处罚司机100元。导致车辆严重损坏。每发生一次处罚司机300-500元。车辆在行驶中存在故障,应及时汇报车队维修,严禁带病运行。对于不及时汇报车队维修且带病运行车辆,每发生一次处罚司机500-10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202_-3000元。二
十一、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若由于车队维修不合格引起的,处罚车队500-1000元;若车辆维护不到位造成的,处罚司机300-
500元,处罚车辆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1000-202_元。
二十二、车辆运行过程中阻火器堵塞严重,每发现一次罚驾驶员200元。已经损坏的阻火器更换不及时,对车队罚款500元。
二十三、车辆运行过程中阻火器安装不到位、压紧装臵未压紧或相邻栅栏板间距超过0.5mm,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车队罚款5000元。
二十四、车辆发动机、油箱表面油污沉积,对责任人每辆车罚款100元。
二十五、司机驾驶车辆时将车辆蹭伤或刮伤,每蹭伤或刮伤一处处罚司机100元;将尾灯或者前灯撞坏一处处罚司机200元;将车辆严重碰坏按维修费用的5%赔偿外,且处罚司机300-400元。
二十六、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100元。
二十七、对强行拦挡、爬乘车辆人员视情节罚款500元,情节严重按事故进行追查。
二十八、电气系统奖罚按《机电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奖罚条例》执行。二
十九、不按井口规定线路停放车辆,不办理出入井手续,一次罚款100元。
三
十、车队车辆管理内页资料不全或不完善,每检查出一次或者一处罚车队200-300元,并责令车队完善相关资料。三
十一、对不接受相关部门检查,不听从管理的车辆司机或者单位,按上述处罚规定进行加倍处罚。
第五篇:辅助运输标准化标准
辅助运输质量标准化标准
一、辅助运输巷道安全环境标准
1、运输巷道断面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及巷道设计要求。副平硐、4煤、5煤辅助运输大巷高度不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5.8米,辅助运输顺槽:4煤巷道高度不低于3.2米,宽度不小于5.2米;5煤巷道高度不低于4.0米,宽度不小于5.2米。
2、运输线路路基标准:辅助运输巷道路基混凝土厚度不低于300mm,强度不低于C35;辅助运输顺槽路基混凝土厚度不低于200mm,强度不低于C30。有腰线巷道混凝土路面标高允许偏差-30mm—50mm,表面平整度(1米)≤10mm。
3、辅助运输巷道两侧管线的吊挂,要严格执行《运输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吊挂高度不低于2.0米。
4、调车硐室在副平硐每隔150米设一个,在4煤、5煤辅助输大巷每隔300米设一个,在辅助运输顺槽每隔100米设一个,4煤调车硐室高度不低于3.2米,宽度不小于5.8米,深度为5米;5-2煤调车硐室高度不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5.8米,深度为5米。
5、候车硐室高度不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5.8米,深度为6米,照明灯不少于四盏且间距不大于3米。照度充足,且有不少于20 人的候车座位。
6、无轨胶轮车行车路线上,每隔2500m至少设臵一处加水点。
7、辅助运输巷道的能见度不得低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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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辅助运输巷道行车路线上悬挂的安全标识牌应按照公司规定的要求,完整齐全,醒目清楚。
9、辅助运输巷道应清洁,无淤泥,无积水,无杂物;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平整。
10、在车辆运输巷道中应装设运输监测管理系统,车辆运行时应遵守管理系统的规定。
二、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规定 ㈠基础管理规定及要求
1、井下使用的无轨胶轮车必须要有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安全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技术文件等。
2、所有无轨胶轮车全部由公司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建档管理,并负责车辆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使用单位要制定车辆完好标准、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各种管理台帐。做到“一车一档”,记录每次车辆维修、保养、检查、更换配件情况,如实反映车辆完好状况。车辆初次入井前由使用单位到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的“车辆入井许可证”。
3、车辆使用单位必须绘制矿井辅助运输系统图,内容应包括:巷道参数、设备和设施参数等,并每月补充、完善修改一次。
4、公司每月对持有“车辆入井许可证”的辅助运输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不符合安全和标准要求的,将吊销“车辆入井许可证”。并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车 2 辆入井许可证”。
5、车辆使用单位要按计划组织实施车辆的年审工作,制定运输车辆定期检验计划和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维修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输车辆维修保养技术,保证车辆及时得到维护,完好投入运行。
6、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正证》。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入井人员资格证后,方可持证驾驶。
7、车辆使用单位要建全驾驶员个人档案,对驾驶员有计划的组织技术培训和考核,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8、根据公司应急预案要求所配备的矿井救灾、抢险车辆必须保证台台完好。
9、辅助运输车辆的车库或车场,必须干净整洁无杂物,无污水,照明充足、通风良好、消防设施齐全完好,车辆分类停放整齐。
㈡对驾驶员的要求
1、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具备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相关技能。
2、驾驶员入井时,必须穿工作服矿工靴,佩 戴安全帽,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携带烟火或在车上存放烟火、易燃物品;严禁带非防爆的电子设备。
3、驾驶员一旦发现报警仪检测到的一氧化碳或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并关闭发动机,撤出 3 人员及时汇报调度室和相关部门。
4、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所驾驶车辆例行全面检查,检查车辆有无开焊、变形;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各种显示仪表是否齐全、完好、灵敏;特别要检查车辆的制动、照明、转向、喇叭、传动系统、操纵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等是否完好,正常可靠,有无异常现象;并检查车厢固定连接是否牢靠,保证不洒漏物料。严禁带病运行。
5、杜绝酒后驾驶,严格遵守“喝酒不上岗,上岗不喝酒”的规定。
6、驾驶员每次驾车出入井时,必须在井口信息站按“车辆入井登记表”的内容如实登记入井的详细信息,自觉接受井口安检员检查,不得强行入井。
7、驾驶员是车辆安全行驶的第一责任人,行车时必须精心驾驶,确保乘车人员;巷道中的作业人员及设备、电缆、管路、设施;所载货物等的安全。严禁超员、超限行驶。
8、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私自将车辆外借他人驾驶。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严禁将车辆私自驶出矿区。
9、车辆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如实汇报并积极组织人员施救,不得隐瞒事故或不上报。
10、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车辆操作规程》。坚决服从运输调度的指挥,做到敬业爱岗、文明驾驶,爱护车辆。不违章驾驶,不开“斗气车”、“英雄车”。
㈢车辆运行、维护保养管理
1、井上下使用的无轨胶轮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 按设计限载量装载,严禁非运人车辆运送人员,运送人员应按照车辆的核定人数乘坐,严禁超员。
⑵车辆上应配备自动灭火器或便携式灭火器1-2具(8kg灭火器1具或4kg灭火器2具),便携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取出使用。
⑶入井车辆必须配臵车载式瓦斯检测报警断电仪。并定期对其进行检验。
⑷车辆上应装备定位跟踪系统,还应配备与运输调度能直接通话的电话。
⑸废气清洗箱水量不足时严禁开车运行。
⑹严禁在井下检修车辆的油路、电路,禁止在井下排放车用燃料油。
⑺机车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摄氏度,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摄氏度。
⑻机车用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摄氏度,禁止在井下存放燃油。⑼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小时的用油量。⑽照明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臵。
⑾加强对车辆的检查维护,严禁车辆电器失爆和带病车辆投入运行。
2、严禁在工业场区和井下乱停、乱放车辆,应停放到指定地点或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的地方。
3、运输车辆严禁人员和物料混装。
4、车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空挡或熄火滑行。严格按照《车辆操作规程》驾驶车辆。
5、车辆行驶时,遇有行人和前方视线不清或情况不明时,要先减速鸣号,查明情况在确保安全后方可行驶。
6、工业场区车辆限速10km/h,井口限速5km/h,生活区限速5m/h。一般车辆在巷道中行驶的最高速度:运送物料30 km/h;运送人员25 km/h。装载物件的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m,同向行驶的车辆应保持不低于50 m 的安全运行距离。发生灾害、救伤等紧急情况下,施救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上述规定制约,其它所有车辆必须让行。
7、车辆在通过弯道、坡道、交叉口等特殊路段时应低速行驶,应减速鸣号,靠右侧通行。
8、必须使用特种车辆(超宽、超高、超长、超重)运输时,由使用单位制定运输安全措施并提前24小时报主管部门(调度室、安全环保部、机电技术部、生产技术部)审批后并贯彻签字,运行前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牌,方可运行。
9特种车辆和支架搬运车在辅助运输巷道和辅助运输顺槽运行时,严禁超限速运行,其它车辆必须听从运输调度统一指挥,提前进入躲避硐让行。
10、运输火工品、油料及易腐蚀物品等必须使用专车运输,不得装在同一车辆中混合运输;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0 km/h,与其 6 他运行车辆应至少保持100 m 的安全距离;在运输中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中途不得无故停留,非押送人员不得同乘;运输车辆应配备足够量的灭火器和悬挂明显的“危险”警示牌并设臵接地保护线;接地线是为防止车辆及装载物产生静电,而在特种车辆上设臵的铜质导线。设臵标准截面不小于25mm铜线,连接点电阻不大于2Ω(有不超过2个月的测试记录),另一端在地板拖行接触长度不小于200mm。在车体上的具体设臵位臵以不影响行车为准。
11、交接班或人员上下井时,禁止运送火工品。
12、运料车辆运行前,驾驶员必须仔细检查车辆连接装臵和车体完好状况及物料装车牢固状况,装车物料不得超出车体宽度、长度、巷道限高及车辆限定载重。运输散装或易洒漏物料时,必须保证车厢密封完好,所装物料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保证不洒漏物料。
13、携带物料或重型工器具的人员乘坐车辆时,必须将物料、工器具放入车厢内,人员乘坐在驾驶室中,以防物料伤人。
14、入井车辆停在作业场所或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停稳、刹好车、熄火并打开警示灯;不准因等人及其它原因,长时间开照明灯,或长时间空转燃油发动机,以减少燃油浪费和蓄电池电耗及发动机废气污染巷道。
15、运输巷道会车时双方必须遵守机动车会车的有关规定或进入避车硐让行。运输巷道会车时两车之间距离不小于0.5m,车辆与巷道之间距离不小于0.3m。
16、自卸车辆卸料后,必须将车厢落到位后再行驶,不得边7 落车厢边行驶,以防止撞坏井下设施或导致事故发生。
17、运送人员的车辆,开车前驾驶员必须检查车厢护栏挂钩或门锁是否牢固闭锁,乘车人员是否坐稳。乘车人员不得将身体露出车外。车辆起动时,司机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方可行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和未停稳时,严禁人员上下车或在车上站立,严禁扒车、蹬车、跳车严重“三违”现象发生。
18、在运输巷道施工作业的车辆,必须在距施工地点两端50米以处设臵醒目的反光警示牌。在施工地点过往的车辆必须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km/h。
19、工作区域内粉尘浓度大,视线不清时禁止使用任何车辆。驾驶员在回风巷道行驶前,必须看检测站检测情况和瓦检员有无悬挂禁止通行牌,确认瓦斯和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入内。
20、装载机作业地点,严禁其它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需要进入现场时,必须征得装载机司机同意停车后方可进入,装载机行驶时严禁搭乘其它人员。
21、车辆因维修保养不到位而发生的损坏,要追究其责任。严禁擅自对车辆进行改动和拆除部分零部件。
22、车辆的尾气排放,要符合国家国三标准。车辆的噪音必须控制在对人体无伤害的60分贝以下。运输巷道内由于视线差、光线暗,对行车的前方判断力有所下降,驾驶员要正确的使用灯光信号,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㈣故障车辆处理
1、车辆在井下发生故障后,必须先关闭车辆所有电路,在前后50m处各设警示牌或设专人负责警戒,然后立即向调度室和运输调度汇报情况,以便及时安排将故障车辆牵引至地面进行修理,严禁在井下进行修理。
2、车辆发生故障,需要其他车辆拖挂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必须检查牵引钢丝绳和挂钩是否牢靠,两车牵引之间的距离应大于4m小于10m,并安排专人指挥拖挂。被拖挂的车辆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
3、制动、转向系统失效的车辆被牵引时,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的有关规定进行牵引。
㈤车辆材料、配件、油脂管理
1、车辆的材料、配件、油脂统一由使用单位集中管理,并建立材料、配件、油脂管理台帐。
2、完善材料、配件、油脂入库、领用管理制度,做到入库有凭据,领料有料单。单车消耗有台帐,每月有统计报表,并分析节超原因,杜绝浪费和不必要的损失。
㈥事故车辆处理规定
凡不遵守公司入井车辆管理规定或违反《交通法规》、《操作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而人为造成行车事故者,按以下程序处理。
1、因违章驾驶而造成本人、乘车人或他人伤害的,由安环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事故追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 9 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移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2、违章驾驶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人要承担 修车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若撞坏或刮坏生产设备、设施者应承担损坏设备、设施修复的费用。发生事故车辆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追查,认真落实责任并通报全公司。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