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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14-93257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2 22:58: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发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社会力量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依法保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社会影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第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委托的组织),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具有较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条件和能力的全国性和省级行业、单项体育协会,经向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以下简称经批准的协会),可负责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审批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服务,反映社会体育指导员需求,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益,承担体育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

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加入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第八条 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并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三章 培训教育

第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分为技术等级培训和继续培训。培训教育费用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承担。

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确定培训办法。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补充培训教材,并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编写该体育项目技能培训大纲和技能培训教材,制定该体育项目的技能标准,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工作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承担。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应当在体育教育机构中批准设立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并对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评估。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或委托的组织应当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证书。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和委托的组织应当每年举办一次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继续培训,并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参加人员颁发证书或证明。

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授予或晋升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五条 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五)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

第十六条 受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批准授予权限范围外等级称号人员的材料逐级提交。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颁发证书、证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第五章 注册办理

第十九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组织是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免费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注册、工作注册和迁移注册。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条 注册机构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档案,保证档案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第二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自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到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度工作注册。

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所在的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群众性体育组织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开具其志愿服务情况证明。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半年未开展志愿服务或志愿服务少于30次,不予年度工作注册。未进行工作注册的,不得申请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离开原注册地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办理迁出和迁入的迁移注册。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事业经费预算中列支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并随着体育工作经费的增长逐步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投入。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有关组织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补助经费,并对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予以倾斜。

第二十五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经费、捐赠和赞助。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群众性体育组织和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和等级要求,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依托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和设施开展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有组织地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委派到基层组织或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有条件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岗位。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办理保险。鼓励社会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办理保险。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委托的组织应当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信息化,提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管理与服务的水平。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应当开设有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课程,鼓励学生加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组织学生开展志愿服务。

第七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群众性体育组织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中开展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诚信的原则,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经常开展志愿服务,提高健身者的健身技能和身体素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第三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带证章,着装得体、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爱护健身场地设施并保持环境卫生,自觉树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良好形象。第三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与健身者保持和谐关系,与其他社会体育指导员互相尊重、相互配合。第三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荣誉奖章制度。国家体育总局对连续开展志愿服务二十年、十五年和十年,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分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和铜质奖章。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_年11月9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1993年12月4日发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志愿服务精神和良好道德素养,遵纪守法;

(三)热心全民健身事业,正在开展或准备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

(四)接受有关组织和单位的管理,承担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应等级的培训,考核合格;

(六)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参加该体育项目的培训并达到标准。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等级条件

(一)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近一年内开展或协同开展30次以上志愿服务;

2.了解体育健身和竞赛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方法,能够承担一般性体育健身咨询和指导工作; 3.了解全民健身工作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管理方法,能够组织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两年以上; 2.基本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和指导工作; 3.基本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全民健身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全民健身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

4.在社区(行政村)、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产生良好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三)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三年以上; 2.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一项较高水平的体育健身技能传授和指导工作;

3.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体育组织的工作;

4.在社区(行政村)、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产生突出的效果和影响或在县级以上区域开展的志愿服务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二级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四)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四年以上; 2.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在一项体育健身技能传授和指导中具有较高的水平或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具有特殊造诣;

3.较系统地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突出的组织能力,能够承担较大规模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工作,能够撰写有关全民健身工作或调研报告; 4.在县级以上区域开展志愿服务产生突出的效果和影响;在地(市)级以上区域开展的志愿服务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一级、二级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特许条件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具备的等级条件,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可在体育健身技能传授指导或组织管理方面有所侧重。

(二)近5年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在职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和优秀运动员在申请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时,可以放宽培训考核与连续开展志愿服务年限的要求,直接批准授予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申请晋升等级称号时,可以适当放宽连续开展志愿服务年限的要求;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晋升。

第二篇: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发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在社会体育活动中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四条 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经常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诚信的原则,因人、因时、因地制宜,提高被指导者的健身技能和身体素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免费培训和注册管理,组织和推动各种社会力量支持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体育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第六条 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 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体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管理,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

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日常工作,由指导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

第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可委托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有关社会体育组织(以下简称“委托的组织”),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组织系统性较强且具有较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条件和能力的全国性行业、单项体育协会,经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并获得批准(以下简称“经批准的协会”),可负责本协会批准范围内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服务,反映社会体育指导员需求,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承担体 育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

社会体育指导员获得技术等级称号后,志愿加入指导工作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第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和各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民健身指导中心等体育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人员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接受培训和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服务,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体育组织应当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并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十二条 热心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附后),分别批准授予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

(三)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

(四)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

第十四条 申请授予或者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指导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四)申请晋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五)申请授予或晋升有体育专项技能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专项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证明的,可一并提交。

第十五条 受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后,将二级以上的申请逐级提交相应的体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 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不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被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证章和胸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和胸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第四章 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确定培训办法。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补充培训教材,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有体育专项技能要求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编写该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专项技能培训大纲和专项技能培训教材,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体育教育机构中批准设立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由培训基地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任务,并对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经批准的协会,应当确定本协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或者委托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基地承担培训任务。

第二十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负责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提供相应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和经批准的协会,应当每年举办一次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继续培训教育,并根据需要适时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举办继续培训教育、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部门或组织,应当为参加人员颁发证书或提供参加证明。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确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注册、工作注册和迁移注册。

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表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第二十三条 注册机构或注册分支机构、注册人员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注册档案,保证档案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自获得技术等级称号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到指导工作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或注册分支机构、注册人员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每年12月,持指导工作所在地体育组织或单位开具的社会体育指导业绩证明及其他相关证 明,到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或注册分支机构、注册人员处,进行工作注册。

第二十六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一个内超过半年未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不予工作注册。未进行工作注册的,当年不得申请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因中断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半年以上未能进行工作注册的,在恢复指导工作后应当及时进行工作注册,并自恢复指导工作后计算连续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因指导工作地离开原登记注册的县市区,应当到原登记注册的注册机构或注册分支机构、注册人员处和新到地区的注册机构或注册分支机构、注册人员处分别办理迁出和迁入的迁移注册手续。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保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各类体育健身俱乐部等基层群众文化体育组织以及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中,应当明确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和等级要求,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依托各类组织和设施开展志愿服务。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岗位,或有组织地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委派 到社区、组织、单位开展志愿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事业经费预算中列支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在用于全民健身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并随着体育工作经费的增长逐步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投入。

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经费困难地区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补助经费,并对西部、边疆和贫困地区予以倾斜。

第三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

第三十三条 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保证必要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

鼓励其他有关组织、单位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经费。鼓励社会各界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捐赠和赞助。第三十四条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为所管理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办理责任保险或其他保险。

鼓励其他组织、单位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办理责任保险或其他保险。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组织应当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信息化发展,提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管 理与服务的水平。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社会影响,树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体育院校和其他学校应当在体育专业学生中开设社会体育指导的有关课程,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实践,对确已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和毕业之后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第三十八条 开展全国和地方的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表彰活动,并对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各类体育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单位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表彰激励机制。

第三十九条 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荣誉奖章制度。对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后连续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二十年、十五年和十年,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分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和铜质奖章。

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荣誉奖章,由社会体育指导员本人申请,经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经批准的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推荐,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体育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给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社会体育指导员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的资金,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者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指导活动中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给全民健身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指导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指导工作所在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经原授予机构批准,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 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_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1993年12月4日发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志愿服务精神和良好道德素养,遵纪守法;

(三)热心全民健身事业,正在从事或准备从事经常性的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四)接受有关的组织管理,承担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参加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考核合格。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等级条件

(一)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具有不少于三个月或30次连续从事或者协同从事社会体育指导的工作经历;

2.了解体育健身和比赛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某项体育健身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一般性体育健身咨询和指导工作;

3.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的组织管理方法,能够组织开展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体育健身活动。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连续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2.基本掌握体育健身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 育健身活动的技能传授和指导工作;

3.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社区、单位体育健身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

4.在基层社区、单位的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三)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连续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三年以上;

2.掌握体育健身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和指导工作;

3.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体育组织的工作;

4.在基层社区、单位的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产生突出的效果和影响,或者在县级以上区域或相当规模单位、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二级以下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四)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连续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四年以上;

2.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健身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某项体育 健身活动的技能传授和指导中具有较高的水平,或者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中具有特殊造诣;

3.较系统地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突出的组织能力,能够承担较大规模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能够撰写社会体育有关的工作或者调研报告;

4.在县级以上区域或者相当规模单位、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产生突出的效果和影响;在地级区域以上或者相当规模单位、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一级以下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专项条件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有体育专项技能要求的,申请该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的体育专项技能标准。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有关的条件适用

(一)对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可以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分别在技能传授指导或者组织管理方面有所侧重。

(二)近5年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或在职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并实际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在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时,可放宽培训考核与连续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年限的要求,直接批准授予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在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申请晋升上一等级称号时,可适当放宽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年限要求;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破格或越级晋升。

第三篇:滑雪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导滑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滑雪导滑员的管理,提升导滑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健康、诚信的旅游市场,切实维护好亚布力景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旅游行业的良好形象,促进景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滑雪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实行导滑员备案制度,各滑雪场在招录导滑人员后,上岗前应填写本人详细情况登记表并到管委会登记备案。

2、持证上岗制度,各经营单位禁止雪场导滑、教练人员无证上岗,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滑、教练工作,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旅游、体育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

3、岗前培训制度,上岗前应在管委会指定地点进行岗位培训。

4、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规的导滑人员建立档案进入黑名单,2年内不许在景区内从事相关工作,滑雪旅游度假区内各经营单位不得录用。

5、教练、导滑无证上岗人员予以取缔。对滑雪场聘用无证教练、导滑人员的,每发现一人给予经营单位500元罚款。

6、导滑员上岗前应向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缴纳抵押金 元或由雪场经营单位统一缴纳导滑员抵押金 元。

7、接待游客时仪表整齐,要佩戴胸卡,要求雪场导滑员必须使用本人固定工号,禁止相互串用。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滑员工号要与被服务游客信息配套登记,备案。

8、热情服务,接待时要对游客进行滑雪知识及安全防护的详细讲解。协助游客办理相关手续。不刁难游客,不对游客有侮辱等不文明言行。

9、不强行推荐消费项目或欺骗、胁迫游客消费。

10、不私自散布虚假旅游信息欺客、宰客;不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如导滑员出导过程中服务质量不好,游客投诉经核实属实后,导滑员返还导滑费并给予200元处罚。

11、接待游客时,禁止导滑人员与经营者诱导欺骗游客出导,挣取导滑教练费或以明示、暗示的方式向滑雪者索要小费,以及私自出租滑雪物品等行为。如向游客索要小费,接到举报经核实属实后,第一次返还索要的小费,交500元罚款并在本单位及景区内通报。第二次发现索要小费,返还其索要小费,雪场要立即做出开除处理并在亚布力景区公布其身份信息,进入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黑名单”,同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四篇:黑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_-05-01 【生效日期】202_-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按《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的规定取得等级证书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社会体育组织及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指导工作。具 体配备标准由国家及省体育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及公民,都应支持、协助社会体育指导员依法开展社 会体育指导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六条第六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行使以下职责:

(一)进行体育技术技能的传授、教学、训练;

(二)进行体育健身知识与方法的讲授、培训、指导、咨询;

(三)进行社会体育活动的宣传、组织和协调,开展健身活动。

第七条第七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常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热心为群众健身服务;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有计划合理地安排指导工作,对接受指导者的安全和身心健 康负责;

(四)严禁进行封建迷信、帮会、赌博、色情或其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五)协调好社会体育活动与各个方面的关系,不得影响工作、生产或居民的生活和休息 ;

(六)参加体育主管部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的学习培训和活动,努力增强业务能力,不断提高科学指导水平。

第八条第八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是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主管部门与劳动、工商、公安等主 管部门共同配合,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由地(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第九条第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单项运动协会及行业体育协会,应当在县级以上体育主 管部门委托或授权范围内,负责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和被委托的协会组织,应当确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 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的职责是:

(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理的规划、计划及措施;

(二)检查、监督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管理,及时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指导和帮助开展指导活动,加强与社会体育指导员所在单位的工作协调;

(四)组织业务培训与交流,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能力与水平;

(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体育经营活动中的管理和监督;

(六)掌握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情况,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奖励与惩罚;

(七)进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年报统计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授予的其它职责。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注册、办理迁移手续等 管理工作。

被委托、授权的体育协会组织,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第一款规定的部分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是团结和联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自律性组织,设立地方 性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经申请加入所在地的地方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到当地体育主管部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负 责登记和备案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登记名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持证上岗,接受有关部门进行的检查和监督,按规定从 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经营性体育活动的,应当按照《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 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和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主动向其管理机构报告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情况。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制定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将日常的主要指导活动填入工作日志,搞好阶段性和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定期注册制度。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到原登记的体育主 管部门或委托的体育组织进行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二)全年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日志;

(三)重点指导工作的计划和总结;

(四)本内参加晋级培训、专项学习培训和考核的证明;

(五)所归属的体育组织或所在的指导工作单位的指导工作鉴定;

(六)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半年以上未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或工作鉴定评价差的不予注册。对连续两年不予 注册的自动终止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如果本人再次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应 当重新履行培训审批手续。

注册的时间,由省体育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需办理跨地区迁移时,应当到注册的体育主管部门办理《 社会体育指导员迁移证明》,办理迁出、迁入登记手续,接受体育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社会体育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体育主管 部门或有关体育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长期开展社会体育工作,热心为群众健身活动无私奉献,受到群众拥护和良好评价 的;

(二)积极动员和带领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形成较好的社会影响和较大的社会参与面,在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方面取得成绩的;

(三)对社会体育指导工作认真负责,具有科学的指导方法并取得明显健身实效的;

(四)努力挖掘、整理和实践行之有效的科学健身方法,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事业 中做出贡献的;

(五)在探索社会体育指导活动的新内容、新形式和新方法方面有所创造,在社会体育指 导工作中有明显经济效益的;

(六)有其它突出成就或模范事迹的。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表彰和奖励,根据成绩和贡献,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表彰;

(二)授予不同级别的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三)物质奖励;

(四)破格晋级;

(五)授予荣誉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六)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表彰和奖励方式。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工作中,如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和本 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或体育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必要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服从本单位和管理部门管理和聘调的;

(二)有悖于科学文明的原则,具有封建迷信内容和形式的;

(三)责任心不强,使被指导者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或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在经营性活动中不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无证经营、无证上岗的;

(五)其它影响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正常进行或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如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应报请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体育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管理 中,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社会体育指导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视情节 严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社会体育指导员

泉州城市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培养现状及对策研究

泉州师范学院 07体教(1)班 071101041 黄庆峰

指导老师:李健(教授)

摘 要: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调查法、问卷调查法等对泉州鲤城、丰泽两个城区21个住宅小区的体育指导员现状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结果表明,泉州城市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总体数量与空间结构配置情况与社会需求差距较大;社区体育指导员性别构成基本合理;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从事体育工作年限不长;数量少,指导力量相对薄弱。泉州城市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有待进一步发展,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关键词:泉州;城市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管理 研究目的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享受物质财富的丰富和生活水平提高带来幸福的同时,也在追求健康,享受健康。社会体育指导员作为我国社会体育的专业人才,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体育活动,提高大众体育意识,指导不同人群的科学健身,引导大众消费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泉州地处福建省东南部,台湾海峡西部,是一座文化底蕴深厚、经济活力充盈、体育健身氛围良好的现代化滨海城市,近几年以迅猛的发展态势成为福建乃至我国东部地区最具活力的经济区域之一,泉州确定于202_年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率先基本实现了现代化。显然,社区体育指导员的队伍建设将直接影响着泉州市《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和社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所以对泉州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培养现状调查的显得极为重要。纵观福建省历年来的有关研究成果,大多数研究局限于现状研究,而对泉州城市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的研究却较少,且内容单一并为就现状说现状,特别是从深层次的城市空间结构、社区类型等深层次维度的研究也比较少。为了促进福建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科学管理和健康发展,进一步对泉州城区社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有较全面认识和了解,使城区社会群众体育活动的指导和开展更具有科学性、实效性,本人就“泉州城市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现状”进行调查分析,较系统地研究泉州城市社区体育指导员,试图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发展提供参考。对象与研究方法

2.1研究对象

泉州市鲤城、丰泽两个城区的21个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

2.2研究方法

2.2.1文献资料法:通过图书馆、期刊网等途径查阅与体育指导员相关的文献资料和体育法规文件,为泉州城市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及培养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2.2.2实地调查法:就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配置情况实地到泉州鲤城和丰泽两个城区的居民小区进行实地的调查。

2.2.3问卷调查法:对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的现状进行问卷调查。2.2.4数理统计法:对问卷调查所获得的数据采用常规数理统计。

2.2.5逻辑分析法:在文献调查、数理统计的基础上,从城市空间结构、城市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立法执法、住宅区开发时期、住宅区规模等4个层面,就泉州城市住宅小区体育设施建设问题进行学理上的 逻辑分析。研究结果与分析

3.1泉州城市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结果与分析

3.1.1体育指导员总体数量与空间结构的配置情况

据调查现泉州总人口(包括外来人口)超过779万人,根据泉州市体育局和社区的档案记载,至202_年底,泉州城市社区中的社会体育指导员413人,社区总人口(不包括流动人口)约391.058万人,数据显示泉州市社区社会体育指导员与人口之比约为1:9469,比全国水平(1:8500)低了许多。目前日本平均每202_人中有一名体育指导员,按这一标准计算,泉州应有体育指导员1955人。也就是说,现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与预测需求差1542人,这一比例不能满足泉州市社区体育锻炼群体的需求,与发达国家比较,与我国社会需求比较,都有相当大的差距。

3.1.2体育指导员的性别构成

调查显示,目前泉州城市住宅小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性别结构基本合理,男性体育指导员多于女性。男女性比率分别为55%、45%。与全国男性占58.34%,女性占41.32% 的比例靠近。调查还发现,女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大多为职业女性,如文艺工作者和离退休人员,这一分布是与女性工作、生活、生理结构以及对体育的价值观念等特点相适应的,女性较热心为人民服务且投入较多,要使更多的女性投身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远远不只是增加几个体育人口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女性个性和人格如何完善的一系列问题。

3.1.3体育指导员的年龄结构

调查显示,目前泉州城市住宅小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年龄结构不大合理:61岁以上的占16%,比全国水平(12.34%)高3.66个百分点;51至60岁的占3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8.8%)3.2个百分点;41至50岁的占2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1.09%)6.91个百分点;40岁以下的占2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7.77%)13.77个百分点(见图1),从总体上看年龄偏大,年龄结构不大合理。随着今后社会体育的发展,培养较为年轻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以调整年龄偏大这一不甚合理的结构,是一项始终要重视的工作。

表一35302520***41640岁以下41至5051至6061岁以上

图1 泉州城市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的年龄结构图

3.1.4体育指导员的文化素质状况

目前,泉州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队伍的中低文化程度者多于高文化程度者。初中学历以下占21%;高中学历占22%;大专学历占36%;本科以上占21%,总体水平低于全国水平(见图2),且大多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通过短期培训、向练习者习得和经验积累而获取体育指导相关基础知识的,经过体育院校专门培养和培训过的体育专业者仅占26.8%,这说明泉州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学历结构不合理。这对于社会体育指导员未来发展,大众体育服务质量的提高,都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社会体育指导员不仅要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还须具备一定的体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还要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才能保证社会体育持续、正常、科学、健康地发展。

表二***0初中以下高中大专本科以上21222136

图2 泉州城市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的文化程度结构图

3.2泉州城市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指导工作情况分析

3.2.1体育指导员指导项目分析

调查统计显示,泉州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项目排序为:健身操、体育舞蹈占46%;武术气功类占20%;球类占17%;田径占15%;其他占2%(见图3)。从调查中还发现,近年来新注册的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项目多集中在竞技体育如足球、篮球上,这也说明泉州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项目呈多样化趋势。

表三15, 15%2, 2%17, 17%46, 46%20, 20%健身操、体育舞蹈武术气功类球类田径其他

图3 泉州城市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指导项目结构图

3.2.2指导性质分析

据调查,泉州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服务的方式,无偿的占30%,有偿的占46%,有偿与无偿兼有占24%。这说明泉州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利用业余时间以有偿服务为主,义务指导为辅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服务的。

3.2.3指导年限分析

泉州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年限在5年以下占46%;6至10年的占29%;11至20年的占14%; 3 20年以上的占11%(见图4)。这一调查表明,还有相当一部分泉州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年限较短(5年以下),实践工作经验尚不足,需要老同志的传帮带,从而使他们尽快的成长,担负起组织指导全民健身运动的重任。

表四11, 11%14, 14%46, 46%5年以下6至10年11至20年20年以上29, 29%图4 泉州城市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指导年限结构图

3.2.4指导频率分析

在指导频率上,国家级、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多趋于“不确定”(56%);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大多在每周3至5次(69%)。从指导时间的长短看,国家级、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多趋于不确定,而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时间较为固定,且相对较长,每次1至2h的占了40%;2h以上的也占了20%,因此,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作为活跃在社会体育第一线的骨干分子,显得十分重要。

3.3制约泉州市体育指导发展的主要因素

3.3.1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报酬较低

改革开放以来,泉州市成为一个商品意识较为浓厚的城市,人们从耻于谈“钱”到以收入的高低来衡量一个人成功与否,思想观念产生巨大的变化。从调查中了解到有29%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是义务指导的,即使是有偿服务,报酬也是微薄的,收入与投入是不成正比的,这也影响了他们中一部分人的工作积极性。这是市场体制产生的必然结果,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社会地位和他们的劳动价值还没有得到社会的足够重视和承认。对此,应该一方面要积极鼓励社会对社会体育更多的投入;另一方面,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如收会费,加大有偿服务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3.3.2专职和兼职问题

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中对专职和兼职并没有明确界定,泉州市目前完全以指导社会体育为生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微乎其微,应该都属于兼职,这种状况对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发展是非常不利的。3.3.3宣传力度不够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并不像抓竞技体育那样对待大众体育,所以这也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良好的舆论环境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社会体育体育的快速发展有其内在的根本原因,一方面,主要是群众本体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各类媒体的广为传播宣传。当前,由于有关部门经验少,重视不够等原因,对社会体育工作的宣传、支持力度不够等原因,制约了社会体育指导队伍的完善和发展。

3.3.4体育场地、器材设备限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泉州市城区体育场地建设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人民群众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也影响了社会体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泉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把体育场地规划好、建 4 设好,逐步增加场地与设备。3.3.5组织管理体制不完善

从实地调查中了解到,泉州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管理机构不够健全。目前,这一工作一般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群体科负责,但泉州市体育局群体科,因人手编制少、经费短缺,对大众体育的管理很难到位。缺乏规范的检查考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积极性。由于专业指导滞后,满足不了受指导者对新知识、新技术的渴求,严重制约了泉州市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能力的提高。城市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发展对策

4.1加强对泉州城市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的培养

4.1.1扩大全民健身的宣传力度

调查中显示在实践中有关部门组织对社区体育宣传力度薄弱。因而从全民、社区和家庭健身目标出发,要注意宣传的针对性和趣味性,激发群众投入全民健身活动的自觉性和热情,也要宣传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提高其社会地位,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创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4.1.2培养不同类型社会体育指导员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社会体育的特点和锻炼群众的需要,可以将社会指导员分为健身健美类、医疗保健类、竞技运动类、休息娱乐类等四类。这四类指导员可以涵盖社会体育的各个方面、对此可以根据锻炼者的不同健身需要来进行指导工作。使不同类别与不同级别的交叉,形成各个层次都有不同类别的体育指导员,全方位地为社会体育指导服务。

4.1.3加大高校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力度

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严重滞后于全民健身的需要。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是为社会培养专门性服务的体育人,我们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体育专业的优势,顺应全民健身的需求,并对体育专业的教学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对此现象,建议把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引进高等学府,尽快培养出高水平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使作为社会体育的组织者、指导者、传播者、使其进一步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和法制化,更有效的为社会服务。而现行的高校体育课程远不能适应社会体育的发展需要,因此,要根据不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类型,开设不同种类的社会体育课程,培养社会体育指导的专门人才。

4.2加强对泉州城市住宅小区体育指导员的管理

4.2.1建立健全的社会体育组织管理体制

从实地调查中了解到,由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管理机构不够健全,严重制约了泉州市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能力的提高。因此建议在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法规中,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申报、培训、考核、授予称号、上岗经营、年审注册、晋级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应做出明确规定,还应健全和完善组织体系和管理网络系统,以充分发挥各个局部的优势,弥补局部的不足,以最经济的代价,取得最佳的整体效益。培养和建立一支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还要在“管”字上下功夫,依法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培训和提高专项技能水平。同时也要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使其逐步走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4.2.2要尽快将社会指导员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在当前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日益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正在形成的形势下,体育道德建设作为体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任务日益成为体育自身建设最尖锐、最突出的问题。我们必须加强体育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体、依法兴体、使体育工作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 5 化局面。例如,要严格执行未取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体育指导员不得从事有偿性、经营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规定。这样不仅可以使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有法可依,也可以避免体育行政部门的无效劳动。体育行政部门,各级政府、人大要加强对《体育法》的执法检查,督促有关体育工作条例的实施。真正实行从“办”到“管”的职能转换,更能大大调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他们通过合法劳动和诚实经营,为社会做出贡献,并获得合法的经济效益。当前,我们应健全和大力加强体育法律监督机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播工具。同时开辟多种监督渠道,在建立体育法制教育机制上狠下功夫,真抓实干,充分发挥体育法制对体育工作的规范、指导作用,推动和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稳步、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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