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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14-35541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9 02:24:34 来源:网络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一、人民法院涉密计算机局域网的建设应与保密设施同步规划,做好控制源头的工作,加强技术防范措施。

涉密局域网投入运行前,必须通过当地(地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批。

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系统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三、存储涉密信息文件的计算机要固定使用,设置开机密码口令并由专人使用。

严禁无关人员使用存储涉密信息文件的计算机。

四、对存有暂不能公开的案情或诉讼文书以及其他信息文件等内容的计算机,应设置访问权限密码以免泄密。

五、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种计算机软件及信息,不得公开进行学术交流,不得公开发表。

七、存储涉密信息文件的计算机严禁安装外来游戏和使用来历不明的磁、光盘,以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信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标明相应的密级标识,密极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九、处理涉密信息文件的专用计算机管理软件,应按所存储信息文件的最高密级标密,并按相应密级文件的管理办法妥善管理。

十、人民法院配备的计算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确因工作需要上网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院保密委员会会同技术部门研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上网。上网信息实行领导审查批准制度和备案制度。

十一、上网信息不准涉及国家秘密、内部事项以及虽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比较敏感的信息或从长远考虑对保守国家秘密可能造成隐患的信息。

十二、上网计算机不得输录、存储和打印以及接收和传送涉及审判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上网信息的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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