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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14-29734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3 06:22:28 来源:网络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明确我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任人,对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

第二条

矿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对所分管部室、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第三条

建立以矿长为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委员会,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部门、全员的“四全”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是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

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程、规定等。

第八条

监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部署年度或近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点。

第九条

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及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重大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治理方案。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设施、仪器等用品的配置及使用情况。监督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负责督促、指导购置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防护用品;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认真履行“三同时”规定。

第十四条

监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统计申报工作。各类检查资料保存完善。

第十五条

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救,总结经验教训、规律和特点,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监督全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工作及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并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落实上级交办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矿级领导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十八条

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矿长是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监督建立健全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四)监督组织制定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

(六)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七)按规定为接害岗位员工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按照“党政同责”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监督建立健全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三)监督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第二十条

党委副书记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监督建立健全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三)监督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解决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安全副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协助矿长抓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直接领导职业危害防治科的工作,组织制定本矿中长期及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技术措施,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三)审查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组织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计划及奖惩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及时召开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的职业病危害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七)如实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

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生产安全中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八)督促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副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负具体领导责任,协助矿长贯彻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法规,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本专业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目标,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三)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设计、施工方案。

审批本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程措施,监督制定本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使用计划。

(四)督促检查本专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五)认认真听取、采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合理化建议,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同时”。

(三)组织审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的安全技术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四)对生产过程中的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专项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督促所管辖职能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负责抓好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级干部和分管的责任区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

(三)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员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

领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

(四)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活动。

(五)参加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职代会职业病危害防治员工维权职责,对职业卫生专业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协助专业领导分管专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同时”。

(三)组织审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的安全技术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方案。

(四)对生产技术中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督促所管辖职能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章

矿各职能部门领导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危害防治科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将其精神及时传达到基层。

带领部门人员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划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健全和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指标,将其列入全矿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认真进行考核。

(四)负责编制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五)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六)负责监督、检查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督促材料部门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病危害劳动防护用品。

(七)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立完善《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

(九)做好每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三年一次的评价工作。

(十)负责组织上岗、在岗、离岗及特殊时期的各类及告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管理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参加制订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二)协助安全副矿长,组织好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登记,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审核全矿的安措计划,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中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同时”落实情况。

(四)组织调查、分析、处理职业危害事故,拟定改进措施,检查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完成情况。

(五)负责监督全矿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

(六)监督检查各单位防尘、防噪设施,确保完好可靠。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列出专项资金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负责审批与统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有关费用的支出、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二)配合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做好上岗、在岗、转岗及离岗员工健康体检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参加岗前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保证培训不少于4学时。

(三)负责与员工签订签订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书。

(四)按政策妥善安置职业病相关人员。

(五)积极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条

工会及工会代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二)按时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工作,维护劳动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职工培训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制定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计划,并贯彻实施。

(三)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并做好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的建立工作。

(四)采用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教育,提高全体员工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意识。

第三十二条

机材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

(三)审核、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从采购、发放、仓储、报废,到培训、佩带、使用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四)对劳动防护用品年费用进行统计、上报。

第三十三条

医院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二)建立退休尘肺病人资料统计,按规定组织退休尘肺病人进行健康体检。

(三)建立完善尘肺病人康复疗养制度,完善医疗器械、设备设施,按计划组织尘肺病人康复疗养。

第三十四条

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各职能科室、单位区(科)长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

(二)负责本部门、单位职业病危害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措施落实。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发放、使用。

(五)按规定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治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六)协助职业危害防治科做好职工健康体检和建立“两档”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治理资金的落实、使用。

(八)负责本部门、单位所辖地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警示与告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

(二)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教育培训。

(三)爱护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设备、设施,并能正确使用。

(四)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最大限度地消除职业病危害。

(五)积极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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