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证据)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如担保财产为共有时,共有人也应列为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人在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中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提供如下财产作为担保:(详细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担保金额、财产所在地或银行账号)
担保人保证担保财产的价值,对申请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错误承担法律责任。担保人保证在案件诉讼期间不对担保财产买卖、转移、隐匿或做其他处分行为,违者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XX人民法院
担保人(共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担保财产的有关证明
[填写说明]
1、依法应提供担保(函)书的,必须写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及担保的内容、用于担保财产的名称、所在地、价值、担保金额。担保人应提交担保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担保财产的产权证书等资料,担保人应在担保书上签名盖章,提供担保的财产有共有人的,共有人也应在担保书上签名盖章,担保财产的价值应与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额相当。
2、担保人应书面承诺对担保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且没有设置抵押、担保或被执法部门查封及其他权利瑕疵,如果担保财产有抵押的,担保人应详细说明担保财产的剩余价值足以满足担保要求。
3、担保人应在担保书中承诺在案件诉讼期间不对担保财产买卖、转移、隐匿或做其他处分行为,违者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