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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落实利民惠民政策汇报材料1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14-67154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2 20:13: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xx镇落实利民惠民政策汇报材料1

**镇落实利民惠民政策汇报材料

2009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镇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构建和谐平安乌兰、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战略性举措来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就业、就医、就学等民生问题,在落实各项利民惠民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现汇如下:

一、积极动员农、居民参保,方便群众就医

2009年,我镇为烟洞、廿里铺、红咀等村、东街、西街、新城、东关等社区新建配备村、社卫生室;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9%,2009年住院报销280万元。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办理低保户医疗保险2884人,居民医疗保险4941人,完成保费收缴33.85万元,全年住院报销59.61万元。长期困扰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

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就业优惠政策

我镇为4774名下岗失业人员建立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台账,并建立了数据库,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为3525名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帮助落实税费减免327人、72100元。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2009年共开发公益性岗位740个,兑现岗位津贴121.36万元,落实社保补贴213.03万元,完成保费收缴298.24万元。为314户零就业家庭建立了档案,2009年通过公益性岗位、零就业家庭、大中专毕业生优先安置等办法已全面实现“清零”工作。为509名灵

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保补贴38万元。积极争取小额担保贷款450万元,为150名下岗职工创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其中62名扩大了企业规模,为社会创造了136个就业岗位。强化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全年培训劳动力6800多人(次),组织输转4100人(次),自谋输转2510人(次),实现劳务收入4000万元。在劳动力总量不断增加、就业压力大的情况下,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

2010年,我们将一如既往的落实好国家的各项惠民利民政策,争取让更多群众得到实惠。

第二篇:定稿 和田地区惠民利民政策宣传教育

前 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1月18日地委干部大会精神,切实做好县处级干部返乡回村开展党的惠民利民政策面对面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各族群众对国家、自治区以及地区有关强农、支农、惠农等一系列惠民政策的知晓率,进一步凝聚各族群众力量,坚定信心,努力推动和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地委的安排,地委宣传部组织编写了《和田地区惠民利民政策宣传教育提纲》,供各位领导在返乡回村宣传教育时参考。

宣传教育提纲主要涉及安居富民、社会保障、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农林牧等方面内容。既是全地区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手册,也是各族群众的“明白卡”。通过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事关自己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普惠政策,清楚自己应享有的权益。加深对国家、自治区给予和田地区各种强农、支农、惠农优惠政策的理解,特别是对全国改革开放成果让贫困地区兄弟姐妹共享的理解,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舞士气,坚定依靠自己勤劳双手创造美好未来的信心和决心。

由于时间仓促,在编印过程中难免出现不足之处,望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同时,特别感谢地区教育局、卫生局、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等20多个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目 录

1、安居富民

2、社会保障

3、民政

4、卫生

5、教育

6、计划生育

7、扶贫

8、农业

9、林业

10、畜牧业

11、水利

12、农业机械

13、文化体育

14、广播电视

15、交通运输

16、提高农村“四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17、残疾人保障

18、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相关规定

一、安居富民

1、补助对象:对现有住房不抗震或面积、功能不达标,且具有农村户籍户口,自愿申请建房,并经县、乡、村三级公示审核,确需新建和改扩建的农户。

2、补助标准:按照政策规定,农村安居房中央户均补助6000元(中央建筑节能示范户任务和边境一线县市的农户增补2000元),自治区户均补助8000元,对口援疆省市户均支持10000元,其余建房资金通过地、县补助、农牧民自筹或银行信贷等方式解决。

3、贴息政策:对农村低保户申请贷款建房给予贴息支持,自治区财政对农村低保户申请贷款建房的给予5年贴息支持,对其他农牧民给予3年贴息支持。

4、减免相关收费,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凡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安居富民收费项目,相关单位一律不得收费;已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变相收费;免缴安居富民工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施工设施图纸费、招投标代理费、监理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二、社会保障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惠民政策

1、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实行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方式。目前,个人年缴费标准从100元起步,设定为100元至1000元十个档次(每递增100元上升一个档次);国家对参保人给予年最低50元标准的补贴,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5元补贴。国家为每位参保人建立记录终身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即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给予每月最低55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各县(市)根据财政状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二是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养老金待遇支付终身。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外,可依法继承。

(二)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1、对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就业观念、政策、语言、创业和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2、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享受社保补贴;

3、农村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4、农村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养老保险补贴;

5、对返乡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管理,给予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

(三)大学生培养政策

1、培养条件:2002年以来,和田籍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以上毕业生和少数应届毕业生,通过报名、政审、考试、体检、军训合格,签订培养协议,经公示后,赴对口援疆省市培训、实习。

2、培养时间:原则上2年。企业可以灵活掌握,但不得少于1年。

3、补贴标准:大学生培养经费由自治区、对口援和省市承担。其中:培训费5000元/人、生活费(自治区500元/月/人、对口援疆省市5475元/人/学年)、交通费1600元/年/人、住宿费1200元/年/人、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200元/年/人、军训费500元/人/次。

4、就业方向:中央驻疆企业、进疆大企业大集团、区属国有企业、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双语”特岗教师、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六类地区乡镇、街道(社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农业富余劳动力免费参加语言、职业技能培训

1、职业培训的对象范围:(1)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农业富余劳动力;(2)吸纳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并已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6个月内进行在岗培训的企业农民工。

2、职业培训费补贴标准:(1)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建筑、烹饪等A类职业(工种)1200元/人;家电维修等B类职业(工种)800元/人;农艺工、园艺等C类职业(工种)600元/人;餐厅服务员等D类职业(工种)300元/人;客房服务员等E类职业(工种)200元/人;(2)创业培训费补贴:1000元/人;(3)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费补贴:发动机维护、汽车美容等A类职业 能力300元/人;烤全羊、大盘菜制作、手工编织等B类职业能力200元/人;社区保洁等C类职业能力100元/人;(4)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500元/人;(5)汉语言培训费补贴:少数民族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时,增加实用汉语言培训,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每人按不超过100元给予实用汉语言培训费补贴。

三、民政

(一)社会救助政策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目前,全地区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福利机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括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孤儿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除对孤儿保障基本生活费之外,还在基本医疗、教育、就业扶持、住房方面对孤儿实施保障。

2、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实施基本生活补贴和免费 体检制度。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具有本地户籍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实施基本生活补贴和免费体检制度,基本生活补贴标准:80周岁(含80岁)—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含90岁)—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免费体检的标准为:每人每次132元(一年一次)。

3、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民政部门(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享受低保待遇必须具备的条件:(1)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须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本行政区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和田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72元/月)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须在本行政区域内,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44元以下的,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申请低保的基本程序:城市低保的办事程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在社区第一次张榜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接到上报材料后,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知社区居委会第二次张榜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县市民政局。县市民政局接到材料后,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知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第三次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发放低保证。

农村低保的办事程序:户主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村民评审小组进行“民主选贫”——第一次张榜公布——乡镇审核——第二次张榜公示——县市民政局审批——第三次张榜公示——发放低保证。

3、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2)家庭 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的各种收入证明;(4)患有大病、重病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书;(5)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6)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

4、低保人员领取低保金的标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类。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和田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72元/月)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和田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截止2011年12月,和田地区城市低保全额补助月人均301元,差额补助月人均248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44元以下的困难家庭成员采取实际补差的办法,差多少补多少。截止2011年12月,和田地区农村低保全额补助月人均159.3元,差额补助月人均123.3元。

低保金采取现场集中现金发放和上门入户发放两 种方式,每两月或三月发放一次。

5、城乡低保对象除了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外,还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1)就医。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代为交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由民政部门代为交纳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金;为城乡低保对象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城乡低保对象住院看病,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费费用农村低保对象超过2万元、城市低保对象超过3万元的,先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最高可赔偿5万元。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仍有个人自费费用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二次救助,民政部门还可给予70%的医疗救助。(2)就学。低保对象申请就学救助,由本人所在的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申请就学救助,学校根据申请情况调查核实进行救助或减免学杂费。(3)住房。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或者人均住房面积虽然高于13平方米,但是危房程度达C、D级的家庭,还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廉租房。

6、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1)对象范围: 具有当地户籍、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严重困难的;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活严重困难的;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后,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2)救助程序: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户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临时救助以发放现金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救助一次。

(三)优抚政策

1、提高各类抚恤金补助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工、民兵)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 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同时,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220元提高至250元。

2、提高优抚对象的物价补贴:从2011年7月份起,给优抚对象每人每月36元物价补贴,10月份提高至每人每月48元。

3、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从2010年起,元旦、春节向优抚对象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180元,2012年提高至360元。

(四)救灾救济政策

1、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口粮标准由原人均50元提高到人均90元,衣被取暖等补助视灾情酌情考虑。

2、和田地区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区域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担比例为中央70%,自治区20%,地区10%。

四、卫生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 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一)筹资标准:2012年全地区参合农牧民人均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24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76元;自治区对南疆三地州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给予20元个人缴费补助;个人承担30元;地区财政补助1元;各县市财政补助资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适当有所增加。

(二)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及未定级医院)90%。县市二级医院70%。地区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含自治区及其它地州医院)45%。

在此基础上,对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病等疾病报销比例提高5%。

(三)门诊报销:门诊报销比例为70%。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总费用应控制在40元以内,单次门诊报销最高限额为28元;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 诊总费用应控制在20元以内,单次门诊报销最高限额为14元(纯中药、民族药门诊处方的报销最高限额可以提高1元),不限就诊次数。

(四)年最高报销限额:年最高报销限额为5万元,超出部分进入大额医疗救助按规定比例报销。农村低保人员经大额医疗救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仍有剩余部分的,由财险和田分公司按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理赔。

(五)参合农牧民住院就医取消现行转院审批办法,执行转院就医备案制度。

1、参合农牧民在县(市)范围内住院就医,可根据病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至县(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前须到本人所辖县市合管中心备案并领取备案表,合管中心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住院就医结束后持备案表及医疗相关票据到本人所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2、参保农牧民在乌鲁木齐住院,须在和田地区卫生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其它地州市住院,须在所在地卫生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急救住院未及时备案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到本人所辖县市合管中心备案;

3、参保农牧民在自治区以外其它省市住 院就医的,须持自治区三级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五、教育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两免一补”政策:从2001年开始,我国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学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2006年西部地区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和课本费。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生1000元/生/学年、初中生1250元/生/学年。

2、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国家、自治区2006年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2008年提高各项经费保障额度。经费补助标准:城市小学生144元/生/学年、初中生196元/生/学年;农村小学生500元/生/学年、初中生700元/生/学年。

(二)中等职业教育“三免一补”。即:免除南疆三地州农村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城市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助学金。补助标准为:学费1500元/生/年,住宿费600元/生/年,教材费300元/生/年,资助助学金1500元/生/年。

(三)扩大内高班、内初班招生规模。招生比例:在内高班和内初班招生总计划中,农牧民子女占90%,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占90%,汉族学生占10%;在录取上,按少数民族考生占90%,其中民考汉41%,双语班35%,民考民24%的比例和优先照顾农牧民子女的原则进行录取。在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等对口援助省市设臵对口援疆省市和田班。

(四)“双语”教育。双语教育是一项既有利于个人,又有利于民族,也有利于国家的重要教育政策。主要目标是培养精通母语和国语的民汉兼通的优秀人才。目前,全地区共有学前双语班2053个、小学双语班2353个、初中双语班665个、高中双语班81个。

特别是2008年以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行署进一步加大农村“双语”幼儿园建设力度,保证农牧民子女就近入园,接受高质量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经费幼儿伙食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约4.5元),一律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只能用于幼儿伙食补贴。

(五)高中教育

1、把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列入每年地区为民办实事 工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张春贤书记在和田考察时安排部署和田市、洛浦县、墨玉县、于田县各建1所普通高中学校,项目建成后,可容纳12000名以上普高学生;对口支援省市也纷纷启动示范性高中项目。其中:北京市在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洛浦县各援建1所,天津市在和田市援建1所。国家、自治区和援疆省市对口支援的策勒县、于田县、皮山县高中阶段学校项目正在建设。

2、从2010年秋季开始下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补助标准:1500元/生/学年。

(六)少数民族、农牧民独生子女考试加分政策

1、凡是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子女(农村户口),在报考内高班、内初班时,可获得5分的加分奖励;在高考中,按照规定填报区内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的,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历年高考中,民考汉考生若父母均为维吾尔、哈萨克等11个少数民族之一的,加50分;父母一方为 维吾尔、哈萨克等11个少数民族之一的,加10分。回族考生在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汉考民考生(即:参加民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上述11个民族),在录取时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六、计划生育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扶助制度

1、同时符合的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奖扶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每人每年享受720元的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基本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5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及以上;(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

1、同时具备的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3)按生育政策自愿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自愿少生育两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4)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并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

2、奖励金发放标准:对按程序最终确认的奖励对象,给予每对夫妻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从次年起,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到其亡故为止。

(四)自治区“少生快富”项目

1、基本条件:全地区未能纳入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范围的农牧民家庭,即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夫妻;(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

2、奖励标准: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除离婚以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离婚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五)农村领证家庭子女考学加分政策

1、同时符合的条件:(1)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2)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3)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

2、加分标准: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 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报考区内高校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

(六)农牧区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家庭参加合作医疗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享受高于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参合家庭补偿比例5个百分点的优惠待遇。

七、扶贫

1、财政性扶贫资金:保证70%的财政类扶贫资金到当年的整村推进村;根据村级规划所确定的项目安排落实到户资金(实物)。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2、扶贫贴息贷款政策。自治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贫贷款贴息,贫困户所贷扶贫贷款,利息由财政予以补贴,贷款期限为一年。小额信贷到户扶贫贴息贷款的额度可视贫困户经营项目内容而定并适当放宽。种 植业项目每户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养殖业项目每户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有经验和条件的大户带贫困户的养殖业项目的额度可以增加到10000元,期限1—3年,最长不超过3年。

3、免税政策:鼓励牧民定居从事种植业,免征农业税五年,并从资金、技术上予以扶持;农牧民从事采矿、建筑、运输、加工业,免征所得税五年;由贫困农牧民为主体兴办的乡镇企业,返还增值税五年,免征所得税五年。

八、农业

1、良种补贴。补贴标准:玉米每亩补贴10元,小麦、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

2、农资综合补贴。补贴标准:每亩小麦补贴88元。

3、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补贴。补贴标准:2003年—2008年,每户补贴1500元;2009—2010年每户2500元;2011年每户3000元。地方配套资金均为150元。

4、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补贴标准:2008年每户补贴1200元;2009—2011年每户2500元。剩余不足部分资金农户自筹。

5、粮食直补政策。2004年开始自治区实行粮食直补政策,即:凡种粮农民(含团场职工)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交售小麦和稻谷,由当地财政部门凭国有粮食企业开据的收购票据和有效身份证件向农民发放粮食直补资金。小麦实行敞开收购、敞开直补政策,直补标准为每公斤0.20元。

6、农贸市场建设。为改善农村集贸市场的市场流通状况和环境,搞活乡村市场经济,有力的带动种植业、农业、畜牧业、二、三产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就近就地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牧民脱贫致富的步伐,和田地区全面实施农贸市场改扩建(新建)工程,每个市场建设安排100万专项补助资金。

7、家电下乡。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期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牧民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在指定经销网点购买规定数量、销售限价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等九大类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补贴标准为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的13%。

8、汽车、摩托车下乡。汽车下乡政策执行期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期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牧民购买规定范围内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均享受国家财政的补贴。补贴标准: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在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的10%,销售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购买摩托车在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的10%,销售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九、林业

(一)退耕还林直补到户。退耕还林补助期限及标准:生态林补助16年,经济林补助10年。第1年每亩补助210元;第2年至第5年,经济林每亩补助160元;第2年至第8年,生态林每亩补助160元。到期后,继续延长补助5-8年,每亩直补到户90元。

(二)林木种苗良种补贴(使用良种苗木,国家补贴)。补贴标准:

1、中央财政培育良种苗木(木本油料)补贴标准0.5元/株;

2、自治区财政林木良种补贴有三项:一是新造林。造林的集体或个人造林时如使用良种 苗木造林,核桃每亩补贴70元、红枣和石榴每亩补贴60元。二是品种改良。改良每亩核桃补贴50元,红枣每亩补贴40元。三是育苗基地。培育每亩良种苗木补贴300元。

十、畜牧业

(一)国家实施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3—5年实行禁牧封育,通过休牧来恢复和改善草原植被。对生态环境恶劣的草场,根据天然草原可食产草量,确定合理的载畜量并放牧,通过游牧牲畜减少核定的载畜量来恢复草原植被,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补助奖励标准:

1、禁牧补助:对发放合法的草原使用权证、已承包的草场中生态环境非常恶劣、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地和风沙源地实施禁牧,国家财政按照每年每亩5.5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

2、草畜平衡奖励:对牧民合法承包和发放使用证、并没有禁牧的草场,国家财政按照每年每亩1.5元的标准给予牧民草畜平衡奖励。

3、牧民生产性综合补贴:对已承包草原并实施禁牧或草畜平衡、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 牧户,按照每年每户500元的标准,给予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

(二)国家、自治区实施的游牧民定居惠农工程建设。2010年开始,国家、自治区在和田地区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

1、申请定居的游牧民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无固定住所,现居所为黑白帐篷、土围子、草皮地窝子、塑料棚、畜棚等;(2)所饲养的牲畜随季节转场放牧;(3)人均纯收入80%以上来自草原畜牧业;(4)截止到2008年底前的在册户籍。

2、建设内容:游牧民定居住房、牲畜棚圈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3、建设标准:建房面积一般不小于80平方米,配套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的牲畜棚圈、30—50亩饲草料地以及必要的草料棚和青贮窖,达到“三通(水、电、路)、四有(住房、牲畜棚圈、青贮窖、饲草料地)、五配套(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技术服务)”,实现“定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保生态”的目标。

4、补助标准:每户中央补助25000元,自治区补助10000元,主要用于定居房、牲畜棚圈建设。

(三)奶牛良种补贴

1、补贴对象:主要是各县市的牛养殖户。

2、补贴品种:为荷斯坦牛和西门塔尔品种。

3、补贴标准:荷斯坦牛每剂冻精补贴15元,其他奶牛品种每剂冻精补贴10元。每头牛按使用2剂冻精的标准进行补贴。

4、资金来源:项目资金包括农业部牛良种补贴资金、自治区良种补贴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四)活体种公畜补贴

1、补贴对象:全地区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大户。

2、补贴品种:和田地区纳入良种活体种公畜补贴范围的品种有:和田羊、策勒黑羊、山羊、新疆驴、和田青驴。

3、补贴标准:和田羊、策勒黑羊、山羊每只一次性补贴800元。新疆驴、和田青驴每头一次性补贴4000元。

(五)畜牧业机械补贴

1、补贴对象:畜牧养殖大户、养殖场、养殖小区。

2、补贴标准:对于农牧民购臵畜牧业机械国家补 贴30%、地区财政补贴30%、个人出资40%。

(六)国有农牧场职工危险破旧房屋改造建设项目。2010年自治区将地方国有农场危房改造项目列入22类80项重点民生实事工程之中。

1、补贴对象:国有牧场住房困难职工。

2、补贴标准:中央补助资金每户9000元,自治区配套资金每户6000元。

十一、水利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政策: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实行无偿划拨;农村水厂供应天然水,国税局予以免税,地税局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不能开征营业税,工商局免收登记注册费和管理费;降低运行管理单位制水成本和供水价格,保证广大农牧民喝上经济、安全、方便、卫生的饮用水,得到更多实惠。

十二、农业机械

1、农机购臵补贴种类:包括粮棉配套机械、林果业、畜牧饲草业、设施农业、特色经济作物、加工业机械类等12大类49小类近200个品目。根据农业部规定,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 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暂不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购臵补贴程序:农民到乡镇或县市级农机化管理机构和财政所(局)提出购机申请;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民提出的申请初步确定拟补贴对象;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拟补贴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农民到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领取农机购臵补贴指标确认书;农民凭身份证件和补贴指标确认书差价购机;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3、农机购臵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十三、文化体育

1、免费开放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

2、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级文化室建设工程。全地区89个乡镇,已建成投入使用标准化乡镇综合文化站74个,并给每个乡镇文化站配套了10万元的设施和经费;全地区1383个行政村和66个社区文化室已全部立项。正在建设中的334个,墨玉县、民丰县作为整县推 进,已全部动工,部分已建成投入使用。

3、“农家书屋”建设工程。“农家书屋”是为满足农民文化需要,在行政村建立的、农民自己管理的、能提供农民实用的书报刊和音像电子产品阅读视听条件的公益性文化服务设施。目前,全地区村村都有“农家书屋”。4、2007年1月实施“东风工程”党报党刊免费赠阅。自治区实施“万村千乡文化产品惠民行动”向地、县、乡、村免费赠送文化产品。

5、从2011年9月开始,由地区财政出资购买《和田日报》(大众周刊)维文版,免费发放到农村“十户长”手中;刻录农牧民喜爱的文艺光盘免费发放到村文化室;由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对口支援项目资金支持,在各行政村建设数字影院等,丰富农牧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十四、广播电视

1、村村通工程。加强农村和牧区广播电视的覆盖,自1998年开始,国家实施了“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2009年“村村通”工程实施了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的免费发放及安装调试,直播卫星接收设备安装后,使原来

收看不到电视、听不到广播的农户可收看到40多套广播电视节目,极大地丰富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2、电视进万家工程。针对和田地区广大农牧民群众渴望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愿望,为解决部分农牧民买不起电视机和收音机的困难,2005年起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广电总局开展了“电视进万家”活动,向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家庭免费赠送电视机和收音机。

3、西新工程。2003年开始实施“西新工程”,加强边远“盲点”区中波广播覆盖和调频广播覆盖,改善广播电视信号质量。

4、大叭喇覆盖工程。为使边远贫困地区的农牧民群众及时收听到党和政府的声音,及时了解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各界动态、致富信息和防汛信息,确保党的声音传到千家万户,2009年国家实施了“大喇叭覆盖”工程,给每个行政村安装广播大喇叭。

5、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国家实施农村电影“2131工程”,基本实现农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解决农牧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

十五、交通运输

1、实施“畅通富民”工程。自治区在“畅通富民”工程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倾斜和大力支持,推动农村公路建设率先跨越式发展,争取到“十二五”末,实现和田地区农村公路乡镇通沥青路比例达到100%;行政村通沥青路比例达到100%;自然村通砂砾路达到100%。

2、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对经营偏远农牧区客运车辆实施补贴,农村客运补贴包括运营补贴、新购车辆补贴和更新车辆补贴。新开通农村客运线路每车补贴1500元,原有线路新增车辆及本已投入运营的车辆每车补贴1000元,新增和更新车辆每客位一次性补贴200元。享受运营补贴的车辆运营线路起讫点为乡镇到建制村、建制村到建制村、团场到连队、连队到连队。新购车辆补贴仅对在本开通线路上投入运营的新购农村客运车辆发放,新开通线路除符合上述线路起讫点要求外,线路至少一端在未通车的建制村或连队。更新车辆补贴仅对2005年1月1日前投入运营的车辆进行更新购买的车辆发放,且原车辆运营线路起讫点为乡镇到建制村、建制村到建制村、团场到连队、连队到连队。

3、农村客运油价补贴。农村一级网络补贴每车15000元+每客位600元、农村二级网络补贴每车21000

元+每客位600元、农村三级网络补贴每车32000元+每客位600元;另外,针对农村客运中乡到村、村到村、连队到连队超过30公里的偏远线路给予每车辆2000元偏远线路补助。

十六、提高农村“四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原老党员、老军人年人均补贴2528元、老干部年人均补贴2768元、老模范年人均补贴3130元。执行后,“四老”人员平均每月增加72元,全年增加864元。

十七、残疾人保障

建立残疾人康复和教育就业保障制度,在农村(重度)贫困残疾人实施居家托养项目(城镇每人补助1500元,农村每人补助1000元)、“安居富民”工程和“爱心天使助学基金项目”(为考取本科残疾学生每人资助5000元)。为符合补助对象的城乡肢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主发放燃油补贴资金(每人每年补贴260元)。

十八、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相关规定

(一)目标要求

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村“两委”换届选举集中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进行。先进行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后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通过村“两委”换

届,努力实现“两个保持不变”(即: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100%的比例不变,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100%的比例不变),“三个上升”(即:村民委员会主任一次性选举成功的比例显著上升,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比例显著上升,组织选聘的大学生村官进“两委”班子的比例显著上升,大学生村官进“两委”班子要达到30%以上),“五个统筹”(即:统筹做好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团支部、村妇代会换届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

(二)原则

1、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县乡党委、政府,要加强具体指导,村党组织要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县市委组织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村“两委”换届工作的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2、严把候选人资格条件。要把政治素质好、带头致富能力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人员作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对理想信

念不坚定,信仰宗教的;政治不坚强,关键时候态度暧昧的;对非法宗教活动知情不报,或不敢管、不愿管的;有宗教极端思想以及未改造好的刑释解教等人员都不能作为任何村级组织候选人。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宗教人士不得作为村级组织候选人。

3、做好村党组织书记选配工作。村党组织书记候选人必须信念坚定、政治坚强,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旗臶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对非法宗教活动敢抓敢管,关键时刻敢于站出来豁出去;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对村党组织书记的年龄不作限制。

4、统筹做好村级配套组织换届工作。村“两委”换届选举结束后,参照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方式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两委”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启动团支部、妇代会换届选举工作。村团支部书记由村“两委”成员兼任,年龄不超过35岁.每个村“两委”中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加大推荐优秀妇女委员参选村“两委”正职的力度。

(三)严肃换届纪律,确保风清气正

村党组织换届选举要严格执行“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纪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严格执行“十

个严禁”、“八个界定”、“十个不选”的规定。纪检、监察、政法等部门全面参与,严厉查处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是候选人的坚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对各种非法势力以及境外敌对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的活动,坚决依法打击。

第三篇:落实惠民政策

关于对我市惠农政策监督检查的调研与思考

为确保涉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切实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管理,真正把党和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安国市结合“一问责八清理”活动,开展了覆盖全市所有涉农部门及抽查部分乡镇村庄的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一、惠民资金存在的问题

(一)惠民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一是相关单位对惠民政策宣传方式单一,宣传力度不够,造成农民群众对政策知晓率不高;二是部分乡镇和村级领导干部对惠民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农村问题多,发放惠农资金过程中容易造成不平衡情况,在村级引起种种矛盾,于是就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发放,也没有进行广泛宣传,甚至个别村干部私分救灾款物;三是有些乡镇经费不足,出现宣传不到位。

(二)相关单位重视不够。尽管惠民资金管理有明确的制度,但少数相关单位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对惠民资金使用管理不够重视,存在把关不严,发放不到位等现象。种种现象表明有些经办部门或者经办人不能正确理解惠民政策,把资金发放当做“施予”“做人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三)资金发放缺乏有效的监督,监管人员认识不足。一是认为惠民资金运转中不可预测的因素太多,比如在惠民资金核算

做到分账核算、严格审批;在拨付使用环节,是否存在部门公用支出挤占惠民资金、拨付之后、重点不突出、损失浪费等问题,因此产生畏难情绪,不想监督。二是认为惠民资金监督不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工作,忽视监督。

(四)监督上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制度系统性不强。惠民资金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善、制度之间关联性不强,对惠民资金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监督。二是监督不及时。监督存在滞后的现象,不能做到惠民项目批到哪里,责任就跟到哪里;惠民资金流到哪里,监管就跟到哪里。三是监督出现断层。惠民资金从中央、省级财政部门拨到县级财政部门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很少能了解到惠民资金的运转情况,同时又由于惠民资金专业性较强,纪检监察部门难以找到具体监督的切入点,事中监督存在流于形式。

二、对面惠民政策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微信公众号、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派出宣传队进村入户广泛宣传惠农政策,让基层干部、群众熟悉、知晓,使惠农政策深入人心。

(二)严格把关,规范资金运行流程。整合民政、财政、社保、公安、残联等部门成立惠农政策专项行动领导办公室,在业务上应加强配合,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各类享受人员和临时性补贴等分配方案要提交

严格把关,进行层层审核,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公示,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公示,做到每一关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真实性。

(三)扩大监管渠道。公开信访举报电话、网站等民意诉求表达渠道,方便人民群众投诉和举报。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众号健全网络举报受理机制,完善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建立引导、奖励等制度,提高网络媒体监督水平,同时,不断提升国家惠民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发布国家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权威信息。

(四)加强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基层干部业务素质。惠民资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提升基层干部的业务素质。一方面提升民政、财政部门经办人业务能力,每年安排一段时间专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使他们进一步熟悉惠民政策;另一方面主管部门与乡镇进行交流,关心经办人工作和生活存在的难题,进一步提高经办人工作热情,使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五)强化监督检查,形成监督合力。一是建立惠民资金监督领导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联合财政、审计和主管业务部门成立惠民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惠民资金监督检查。同时,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惠民资金监管工作经验。二是建立惠民资金备案制度。惠民资金下达分配后,主管部门将下达惠民资金的文件抄报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建立惠民项目资料档案,对惠民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三是建立惠民资金巡查制度。纪检监察机构采取听汇报、查阅台账资料、查看现场、明察暗访等形式,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巡查,对那些进展不畅,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实施重点巡查,促进惠民资金顺利落实。四是完善谈话提醒警示制度。对国家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后,通过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和会议谈话等方式,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和要求,教育督促当事人严格执行国家惠民政策,及时纠正落实国家惠民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五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惠民资金使用效率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或发生挤占、挪用和浪费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集中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定期集中公开曝光国家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案件,深入剖析典型案件的发案原因,以案说纪、以案说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国家惠民政策的实施单位和个人,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四篇:如何落实惠民政策

如何落实惠民政策,让群众满意

惠民政策的落实是我们民政的中心工作,此项工作落实的好坏,关乎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更是体现党和政府的为民情怀,为了把各项惠民政策充分地落到实处,我们将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第一,抓公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专栏、手机网格信息等形式,采用开院坝会议、培训发放宣传单等方法,把低保、五保、优抚安置等每项惠民政策宣传到广大人民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二,抓程序。采用入户调查、量化打分、听证评议、张榜公示等严格的程序,杜绝低保评定中的政策保、人情保、关系保、维稳保,让该享受的一个不漏,不该享受的一个没有。把问题解决在过程中,把矛盾消化在萌芽中,把不公平处理在初始中,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

第三,抓监督。由局党组牵头,局纪检组负责,成立内部审计小组,定期不定期审计各项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监督结果置于阳光下。同时把享受惠民政策的对象公布在人民群众的视线中,让群众监督、让舆论监督,让社会监督。让人情关系、优亲厚友者无处藏身!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赢得人民群众的青睐,赢得人民群众的赞誉,赢得人民群众的好评。

第四,抓查处。对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享受人情政策、关系政策、金钱政策的人,举报一个,核实一个,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姑息,绝不迁就。用铁的手腕、铁的手段从来查处。

只有我们不徇私情,公开政策,严格程序,从严监督,从重处罚,让每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困难群体中,坚决杜绝人情关系、优亲厚友行为,我们就一定会赢得人民群众的有力支持,一定会树立民政干部的良好形象,一定会改善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一定会取得群众满意度的大大提高。

第五篇:定稿 和田地区惠民利民政策宣传教育(汉文)

前 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1月18日地委干部大会精神,切实做好县处级干部返乡回村开展党的惠民利民政策面对面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各族群众对国家、自治区以及地区有关强农、支农、惠农等一系列惠民政策的知晓率,进一步凝聚各族群众力量,坚定信心,努力推动和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地委的安排,地委宣传部组织编写了《和田地区惠民利民政策宣传教育提纲》,供各位领导在返乡回村宣传教育时参考。

宣传教育提纲主要涉及安居富民、社会保障、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农林牧等方面内容。既是全地区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手册,也是各族群众的“明白卡”。通过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事关自己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普惠政策,清楚自己应享有的权益。加深对国家、自治区给予和田地区各种强农、支农、惠农优惠政策的理解,特别是对全国改革开放成果让贫困地区兄弟姐妹共享的理解,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舞士气,坚定依靠自己勤劳双手创造美好未来的信心和决心。

由于时间仓促,在编印过程中难免出现不足之处,望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同时,特别感谢地区教育局、卫生局、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等20多个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目 录

1、安居富民

2、社会保障

3、民政

4、卫生

5、教育

6、计划生育

7、扶贫

8、农业

9、林业

10、畜牧业

11、水利

12、农业机械

13、文化体育

14、广播电视

15、交通运输

16、提高农村“四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17、残疾人保障

18、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相关规定

一、安居富民

1、补助对象:对现有住房不抗震或面积、功能不达标,且具有农村户籍户口,自愿申请建房,并经县、乡、村三级公示审核,确需新建和改扩建的农户。

2、补助标准:按照政策规定,农村安居房中央户均补助6000元(中央建筑节能示范户任务和边境一线县市的农户增补2000元),自治区户均补助8000元,对口援疆省市户均支持10000元,其余建房资金通过地、县补助、农牧民自筹或银行信贷等方式解决。

3、贴息政策:对农村低保户申请贷款建房给予贴息支持,自治区财政对农村低保户申请贷款建房的给予5年贴息支持,对其他农牧民给予3年贴息支持。

4、减免相关收费,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凡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安居富民收费项目,相关单位一律不得收费;已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变相收费;免缴安居富民工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施工设施图纸费、招投标代理费、监理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二、社会保障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惠民政策

1、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实行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方式。目前,个人年缴费标准从100元起步,设定为100元至1000元十个档次(每递增100元上升一个档次);国家对参保人给予年最低50元标准的补贴,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5元补贴。国家为每位参保人建立记录终身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即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给予每月最低55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各县(市)根据财政状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二是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养老金待遇支付终身。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外,可依法继承。

(二)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1、对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就业观念、政策、语言、创业和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2、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享受社保补贴;

3、农村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4、农村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养老保险补贴;

5、对返乡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管理,给予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

(三)大学生培养政策

1、培养条件:2002年以来,和田籍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以上毕业生和少数应届毕业生,通过报名、政审、考试、体检、军训合格,签订培养协议,经公示后,赴对口援疆省市培训、实习。

2、培养时间:原则上2年。企业可以灵活掌握,但不得少于1年。

3、补贴标准:大学生培养经费由自治区、对口援和省市承担。其中:培训费5000元/人、生活费(自治区500元/月/人、对口援疆省市5475元/人/学年)、交通费1600元/年/人、住宿费1200元/年/人、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200元/年/人、军训费500元/人/次。

4、就业方向:中央驻疆企业、进疆大企业大集团、区属国有企业、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双语”特岗教师、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六类地区乡镇、街道(社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农业富余劳动力免费参加语言、职业技能培训

1、职业培训的对象范围:(1)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农业富余劳动力;(2)吸纳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并已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6个月内进行在岗培训的企业农民工。

2、职业培训费补贴标准:(1)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建筑、烹饪等A类职业(工种)1200元/人;家电维修等B类职业(工种)800元/人;农艺工、园艺等C类职业(工种)600元/人;餐厅服务员等D类职业(工种)300元/人;客房服务员等E类职业(工种)200元/人;(2)创业培训费补贴:1000元/人;(3)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费补贴:发动机维护、汽车美容等A类职业 能力300元/人;烤全羊、大盘菜制作、手工编织等B类职业能力200元/人;社区保洁等C类职业能力100元/人;(4)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500元/人;(5)汉语言培训费补贴:少数民族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时,增加实用汉语言培训,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每人按不超过100元给予实用汉语言培训费补贴。

三、民政

(一)社会救助政策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目前,全地区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福利机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括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孤儿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除对孤儿保障基本生活费之外,还在基本医疗、教育、就业扶持、住房方面对孤儿实施保障。

2、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实施基本生活补贴和免费 体检制度。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具有本地户籍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实施基本生活补贴和免费体检制度,基本生活补贴标准:80周岁(含80岁)—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含90岁)—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免费体检的标准为:每人每次132元(一年一次)。

3、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民政部门(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享受低保待遇必须具备的条件:(1)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须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本行政区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和田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72元/月)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须在本行政区域内,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44元以下的,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申请低保的基本程序:城市低保的办事程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在社区第一次张榜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接到上报材料后,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知社区居委会第二次张榜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县市民政局。县市民政局接到材料后,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知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第三次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发放低保证。

农村低保的办事程序:户主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村民评审小组进行“民主选贫”——第一次张榜公布——乡镇审核——第二次张榜公示——县市民政局审批——第三次张榜公示——发放低保证。

3、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2)家庭 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的各种收入证明;(4)患有大病、重病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书;(5)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6)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

4、低保人员领取低保金的标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类。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和田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72元/月)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和田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截止2011年12月,和田地区城市低保全额补助月人均301元,差额补助月人均248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44元以下的困难家庭成员采取实际补差的办法,差多少补多少。截止2011年12月,和田地区农村低保全额补助月人均159.3元,差额补助月人均123.3元。

低保金采取现场集中现金发放和上门入户发放两 种方式,每两月或三月发放一次。

5、城乡低保对象除了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外,还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1)就医。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代为交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由民政部门代为交纳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金;为城乡低保对象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城乡低保对象住院看病,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费费用农村低保对象超过2万元、城市低保对象超过3万元的,先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最高可赔偿5万元。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仍有个人自费费用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二次救助,民政部门还可给予70%的医疗救助。(2)就学。低保对象申请就学救助,由本人所在的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申请就学救助,学校根据申请情况调查核实进行救助或减免学杂费。(3)住房。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或者人均住房面积虽然高于13平方米,但是危房程度达C、D级的家庭,还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廉租房。

6、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1)对象范围: 具有当地户籍、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严重困难的;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活严重困难的;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后,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2)救助程序: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户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临时救助以发放现金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救助一次。

(三)优抚政策

1、提高各类抚恤金补助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工、民兵)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 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同时,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220元提高至250元。

2、提高优抚对象的物价补贴:从2011年7月份起,给优抚对象每人每月36元物价补贴,10月份提高至每人每月48元。

3、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从2010年起,元旦、春节向优抚对象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180元,2012年提高至360元。

(四)救灾救济政策

1、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口粮标准由原人均50元提高到人均90元,衣被取暖等补助视灾情酌情考虑。

2、和田地区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区域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担比例为中央70%,自治区20%,地区10%。

四、卫生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 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一)筹资标准:2012年全地区参合农牧民人均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24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76元;自治区对南疆三地州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给予20元个人缴费补助;个人承担30元;地区财政补助1元;各县市财政补助资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适当有所增加。

(二)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及未定级医院)90%。县市二级医院70%。地区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含自治区及其它地州医院)45%。

在此基础上,对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病等疾病报销比例提高5%。

(三)门诊报销:门诊报销比例为70%。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总费用应控制在40元以内,单次门诊报销最高限额为28元;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 诊总费用应控制在20元以内,单次门诊报销最高限额为14元(纯中药、民族药门诊处方的报销最高限额可以提高1元),不限就诊次数。

(四)年最高报销限额:年最高报销限额为5万元,超出部分进入大额医疗救助按规定比例报销。农村低保人员经大额医疗救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仍有剩余部分的,由财险和田分公司按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理赔。

(五)参合农牧民住院就医取消现行转院审批办法,执行转院就医备案制度。

1、参合农牧民在县(市)范围内住院就医,可根据病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至县(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前须到本人所辖县市合管中心备案并领取备案表,合管中心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住院就医结束后持备案表及医疗相关票据到本人所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2、参保农牧民在乌鲁木齐住院,须在和田地区卫生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其它地州市住院,须在所在地卫生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急救住院未及时备案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到本人所辖县市合管中心备案;

3、参保农牧民在自治区以外其它省市住 院就医的,须持自治区三级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五、教育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两免一补”政策:从2001年开始,我国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学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2006年西部地区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和课本费。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生1000元/生/学年、初中生1250元/生/学年。

2、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国家、自治区2006年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2008年提高各项经费保障额度。经费补助标准:城市小学生144元/生/学年、初中生196元/生/学年;农村小学生500元/生/学年、初中生700元/生/学年。

(二)中等职业教育“三免一补”。即:免除南疆三地州农村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城市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助学金。补助标准为:学费1500元/生/年,住宿费600元/生/年,教材费300元/生/年,资助助学金1500元/生/年。

(三)扩大内高班、内初班招生规模。招生比例:在内高班和内初班招生总计划中,农牧民子女占90%,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占90%,汉族学生占10%;在录取上,按少数民族考生占90%,其中民考汉41%,双语班35%,民考民24%的比例和优先照顾农牧民子女的原则进行录取。在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等对口援助省市设臵对口援疆省市和田班。

(四)“双语”教育。双语教育是一项既有利于个人,又有利于民族,也有利于国家的重要教育政策。主要目标是培养精通母语和国语的民汉兼通的优秀人才。目前,全地区共有学前双语班2053个、小学双语班2353个、初中双语班665个、高中双语班81个。

特别是2008年以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行署进一步加大农村“双语”幼儿园建设力度,保证农牧民子女就近入园,接受高质量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经费幼儿伙食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约4.5元),一律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只能用于幼儿伙食补贴。

(五)高中教育

1、把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列入每年地区为民办实事 工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张春贤书记在和田考察时安排部署和田市、洛浦县、墨玉县、于田县各建1所普通高中学校,项目建成后,可容纳12000名以上普高学生;对口支援省市也纷纷启动示范性高中项目。其中:北京市在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洛浦县各援建1所,天津市在和田市援建1所。国家、自治区和援疆省市对口支援的策勒县、于田县、皮山县高中阶段学校项目正在建设。

2、从2010年秋季开始下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补助标准:1500元/生/学年。

(六)少数民族、农牧民独生子女考试加分政策

1、凡是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子女(农村户口),在报考内高班、内初班时,可获得5分的加分奖励;在高考中,按照规定填报区内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的,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历年高考中,民考汉考生若父母均为维吾尔、哈萨克等11个少数民族之一的,加50分;父母一方为 维吾尔、哈萨克等11个少数民族之一的,加10分。回族考生在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汉考民考生(即:参加民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上述11个民族),在录取时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六、计划生育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扶助制度

1、同时符合的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奖扶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每人每年享受720元的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基本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5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及以上;(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xx镇落实利民惠民政策汇报材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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