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413联考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8):危害食品安全就是危害公共安全
413联考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8):危害食品安全就是危害公共安全
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五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升级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更有力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河南法院审理“瘦肉精”系列案件的成功实践,引起了我们进一步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立法的思考。为更加有力地震慑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建议将《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五个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纳入《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从刑事立法上旗帜鲜明地表明国家严厉打击这些犯罪的决心。理由如下:
其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的则是公共安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设定之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国家着眼于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列入该章无可厚非。但随着时代发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侵犯日益严重,尤其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和影响。因此,应把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需要放在首位,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五个罪名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从而更加有力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权。
其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包括实害和危险两类。危险是指即使没有造成客观实际的结果、但已形成了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危险”足以生成某种实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最本质特征。食品、药品等是公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劣药等直接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危。《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由“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去掉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这一后果要件的表述,就是考虑到此类犯罪具有严重的危险性。换句话说,犯罪者一旦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就足以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威胁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
其三,人是最宝贵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实际上是对人权的保护,是对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维护。现阶段,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全面解决,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不统一、检测检验技术落后、监管部分权限划分不清、管理混乱、对相关犯罪打击惩治不力等。因此,把对此类犯罪的惩治提高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不仅体现了对人民生命的尊重和保护,也是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切实体现。
最后,治乱必须用重典。违法成本太低,刑法的震慑力不够是食品、药品领域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保护好民众的粮袋子、药罐子已刻不容缓,应当在刑事立法上开宗明义地表明国家严厉打击上述犯罪的决心,让胆敢以身试法者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使犯罪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警示后来者。
第二篇: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安全危害是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食品安全危害可以分为三类,即生物的、化学的和物理的危害。
食品中的生物性危害是指对食品原料、加工过程和食品造成危害的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包括致病性微生物(主要指有害细菌)、病毒、寄生虫等。食物中的生物性危害有可能来源于原料,也有可能来自于食品的加工过程。
食品中的生物性危害(主要指微生物危害)按生物的种类,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
(1)细菌性危害:包括引起食物中毒的细菌及其毒素造成的危害。(2)病毒性危害:包括甲型肝炎病毒、诺瓦克病毒等病毒引起的危害。(3)寄生虫危害:包括原生动物(如鞭毛虫等)和绦虫(如牛猪绦虫和某些吸虫、线虫等)造成的危害。
(4)真菌性(霉菌、酵母)危害:包括真菌及其毒素和有毒蘑菇造成的危害。食品中的化学危害是指食用后能引起急性中毒或慢性积累性伤害的化学物质。各种有毒化学物质进入食品并使其具有毒性,主要是由于食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受到这些化学物质的严重污染。
根据食品中化学危害的来源,可以将其分为三类:(1)天然存在的化学物质(2)有意添加的化学物质(3)外来污染带来的化学物质
化学物质对人体的危害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急性中毒、慢性中毒、过敏、影响身体发育、影响生育、致癌、致畸、致死等。
食品中天然存在的化学危害物质主要指食品中自然存在的毒素。根据其来源可将其分为5类:真菌毒素、细菌毒素、藻类毒素、植物毒素、动物毒素。前3种自然毒素属于生物污染剂,是微生物分泌的有毒物质,它们或直接在食品中形成,或是食物链迁移的结果。后2类是食品中固有的成分,但是对人类和动物均有危害作用
有意添加的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是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人为加入的,主要是指各类食品添加剂。只要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该是没有危害的,但使用不当或超剂量使用,就有可能成为食品中的化学危害。
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很多,如防腐剂、营养素添加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被膜剂、保水剂、稳定剂、甜味剂、增稠剂、面粉处理剂、香精等。
外来污染带来的化学物质。这类化学物质是食品生产(包括饲料作物生产、畜牧养殖与兽药生产)、包装、运输中或环境污染造成的,是非故意加到食品中去的。这类化学物质包括:(1)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是指使用农药后残存于生物体、食品(农副产品)和环境中的微量农药原体、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的总称,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危害。当农药超过最大残留限量(MRL)时,将对人畜产生不良影响或通过食物链对生态系统中的生物造成危害。农药将对人体产生危害,包括致畸、致突变性、致癌性和对生殖以及下一代的影响。
(2)兽药残留。包括兽医治疗用药,饲料添加用药,如抗生素、磺胺药、抗寄生虫药、促生长激素、性激素等。这些化学物质可以在动物体内造成残留。(3)环境污染带来的化学物质。如重金属(镉、汞、铅、砷、铬等)、化合物(氰化物等)、有机物(如多环芳香烃等)等,这些化学物质可以污染土壤、水域,从而进入植物、畜禽、水产品等体内。
(4)食品加工中使用的化学物质。如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药、空气清新剂、油漆、润滑剂、颜料、涂料、化学实验室的药品等,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污染食品。
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并在生产、清洗、消毒过程中严格执行,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加工中化学药品的危害。
(5)食品加工中产生的化学物质。食品在加工中也会产生一些有害的化学物质,如3,4-苯并芘(发烟燃料烘烤食物时容易产生),亚硝胺、氯丙醇等。控制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有害化学物质的措施包括:改进生产工艺、规范操作过程以减少危害物的生成。
(6)来自于容器、加工设备、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的有害化学物质。如包装纸上的荧光增白剂等。
(7)食品中含有的高浓度放射性物质。食品加工或食品原料受到放射性污染而导致食品中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和人工放射性物质。
物理性危害是指食用后可能导致物理性伤害的异物,如玻璃、金属碎片、石块等。物理危害的来源包括:原料、水、粉碎设备、加工设备、建筑材料和雇员本身。物理危害可能是生产、运输和贮藏过程中不小心加入的,也有可能是故意加入的(人为破坏)。
当一个消费者误食了外来的异物,可能引起窒息、伤害或产生其他有害健康的问题。物理危害是最常见的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因为伤害立即发生或吃后不久发生,并且伤害的来源是经常容易确认的。
第三篇:危害食品安全就是危害
危害食品安全就是危害“公共安全”
发布日期:202_-03-12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79 核心提示: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五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升级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更有力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 观察家·代表委员议政录
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五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升级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更有力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河南法院审理“瘦肉精”系列案件的成功实践,引起了我们进一步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立法的思考。为更加有力地震慑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建议将《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五个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纳入《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从刑事立法上旗帜鲜明地表明国家严厉打击这些犯罪的决心。理由如下:
其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的则是公共安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设定之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国家着眼于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列入该章无可厚非。但随着时代发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侵犯日益严重,尤其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和影响。因此,应把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需要放在首位,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五个罪名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从而更加有力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权。
其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包括实害和危险两类。危险是指即使没有造成客观实际的结果、但已形成了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危险”足以生成某种实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最本质特征。食品、药品等是公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劣药等直接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危。《刑法修正案
(八)》之所以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由“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去掉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这一后果要件的表述,就是考虑到此类犯罪具有严重的危险性。换句话说,犯罪者一旦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就足以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威胁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
其三,人是最宝贵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实际上是对人权的保护,是对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维护。现阶段,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全面解决,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不统一、检测检验技术落后、监管部分权限划分不清、管理混乱、对相关犯罪打击惩治不力等。因此,把对此类犯罪的惩治提高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不仅体现了对人民生命的尊重和保护,也是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切实体现。
最后,治乱必须用重典。违法成本太低,刑法的震慑力不够是食品、药品领域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保护好民众的粮袋子、药罐子已刻不容缓,应当在刑事立法上开宗明义地表明国家严厉打击上述犯罪的决心,让胆敢以身试法者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使犯罪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警示后来者。
第四篇:危害公共安全罪教学大纲
危害公共安全罪学习大纲
一、理论问题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公共安全的概念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假如侵害的是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法益,或者少量的公私财产法益,就不属于本类犯罪。
2、社会公共安全。这是理解这类犯罪的关键问题。
所谓公共安全,一般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其中,“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它不能用具体的数字界定,但当行为使较多的人遭受或可能遭受生命、健康、财产的危害时,一般认为是危害了公共安全。“不特定”则是指危害行为侵害或可能侵害的犯罪对象和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随时可能向“多数”发展变化。
(1)是否“不特定”,是就行为的本质特性而言的,因而在认识上不应绝对化,它并不否认行为人在实施某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时有特定的对象。即使行为人意图针对的是特定的人或物,但只要行为人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事实上行为人又无法控制其危害范围的,就可以认为危及了公共安全。
例如,甲为报复乙,放火烧乙住的楼层,引起火灾,烧死与某乙同住一楼的多人及大量公私财物,甲主观上虽有特定的侵犯目标,但由于其采用了杀伤力较大的放火方法,可能造成的后果连甲自己事先都无法预料和难以控制,所以应认定为放火罪。不特定的标准,不是看行为人事先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而应该从行为所使用的方法、行为侵犯的对象、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和环境等方面综合分析。
(2)单纯的财产安全是否属于公共安全?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传统表述是有问题的。显然,仅仅是盗窃价值巨大的国家级文物宝贝,抢劫银行巨款并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这里的“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应该是以前者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为前提的。比如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可能引发大火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就是危害公共安全。
(3)除了以上公共安全外,公共安全还包括什么内容?刑法第124条规定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通常并不侵害或者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而是扰乱民众生活的稳定和安宁。所以,公共安全也应该包括公共活的稳定和安宁。当然,这种稳定和安宁也可以表现在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法益所涵盖的范围内,因为多数人的死伤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宁。各种重大责任事故罪也是如此。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一般认为,本章犯罪具体可分为以下五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罪名。
2、破坏特殊公共物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罪名。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罪名。
4、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等罪名。
5、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其他责任安全事故犯罪等罪名。
二、罪名
(一)放火罪与爆炸罪
1、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问题
(1)既遂与未遂之争。关于本罪既未遂的标准,理论界历来有争议。有的主张物质毁损说或者效用毁损说,认为将公共财物部分或者全部地烧毁因而使财物部分或者全部失去效用时,构成放火既遂;如果放火而未燃烧,或者开始燃烧而没有损害财物,则构成放火未遂。
(2)多数则主张独立燃烧说,认为判定犯罪既未遂应以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而不应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放火行为点燃目的物,达到脱离燃烧媒介物仍能独立燃烧的程度,这说明其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应视为既遂
参见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58页。
。我们也赞同独立燃烧说。因为许多财物要真正被烧毁并非易事,采用效用毁损说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而独立燃烧说不仅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本意,也有利于鼓励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因此,如果行为人正要点火或点火后,因某种原因,未引起目的物燃烧的,不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以放火手段故意杀人或者实施其他犯罪,同时又危及公共安全的,即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一般应以处断较重的放火罪论处。如果是在杀人后放火危害到公共安全,或者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烧被保险人的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案例
(1)放火罪案例
202_年8月17日上午11时许,清远市政府前面花坛旁的马路上,一辆锃亮的黑色小车慢慢驶过来停靠在路边,一名男子走下车来,像是在思索一会儿后,快步走向车尾,打开车尾箱,迅速从里面拿出一只汽油桶,径直将汽油倒进车尾箱,并点燃了打火机。刹那间,车辆燃起了大火,浓烟滚滚。该名男子旋即离开现场。后消防部门赶到,将大火扑灭。由于事发时正值市区下班高峰,不少司机经过时纷纷减速观望,一度造成交通阻塞。原来,该男子是因一起商铺租赁纠纷心生怨气,为发泄心中的不满,竟然将私家车开到市政府附近纵火焚烧。被告人黄某某家人曾租赁某公司商铺做经营用房,但双方并无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也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商铺使用两年后,该公司因需要使用该商铺经营酒店,遂要求其搬出商铺。黄某某家人予以拒绝,双方为此闹上法院。由于本案属于不定期租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在给予对方合理期限后,可随时解除合同,法院遂判决黄某某家人在合理期限内搬出商铺。后经法院协调,黄某某家人终于同意自行搬出商铺。但约定到期后其家人又反悔。法院再次做工作无效后,依法予以强制清场。黄某某自认为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但都未能如愿,他一时气愤不过,遂有了广场烧车这一幕。最终法院以放火罪判决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爆炸罪案例
202_年2月25日16时许,四川成都电子科大学生宋科从一液化气站购买了4公斤装的液化气罐一个,并在肉店购买了10元钱的带骨猪肉,回到电子科大清水河校区其寝室内。次日凌晨,宋科利用寝室断电之际,用电线在4处电源插座上安装电路短路装置,用透明胶带将阳台门缝封闭,并在自己床铺上按人躺卧的骨骼分布形状摆放好带骨猪肉,将液化气罐放在衣柜里,打开气
罐阀门使液化气充满寝室。宋科反锁房门后从窗户离开寝室。宋科企图制造自己爆炸死亡的假象,但因学校电路保护装置及时跳闸没有发生爆炸。3月2日,宋科被挡获。成都高新法院以爆炸罪(未遂)判处宋科有期徒刑1年,在庭审现场,宋科表示,平日里一直喜欢读武侠小说的他一直向往在尘世中归隐,本次制造爆炸事件在放假期间,并无伤害同学之意,只是希望自己能够被世人认为已死,并能够“安心”在青城山归隐,而在宣判之后,他感到,尘世的生活并不适合他,只有归隐才是自己人生的希望。他真的得“归隐”一段时间了。
《大学生为归隐引爆猪肉假装自杀获刑1年》,http://www.teniu.cc,202_年09月09日11:36“正义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那些与放火、决水等方法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等,只要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以构成本罪。
刑法以“其他危险方法”作概括性的规定(所谓“兜底”条款),旨在避免挂一漏万。但是,本罪放置在刑法第114条和第115之中,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它只是这两条的兜底,而不是整个本章的兜底条款。如对在公共场所驾车撞人,或者开枪射击;对于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如何认定,容易统一适用该“兜底”条款,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不过有司法解释的,应该根据司法解释处理。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属于本罪的行为。
2、案例
案1:202_年4月13日,南京中北(集团)巴士公司公交司机王建强为发泄对所在单位的不满,萌生了杀人报复的念头。当晚9时许,王建强从公司停车场私自驾驶一辆公交车,行至龙蟠路一公交站时故意撞向多名正在等车的乘客,造成1死2伤,其中死者孙国富当晚骑电动车从南京花木公司经过,被王建强驾驶的公交车连人带车卷入轮下,拖行了5公里。随后王建强还继续驾车将一辆出租车和一辆轿车撞损。后经另一辆出租车及警务亭保安拦停,王建强被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建强于202_年7月与同事杨某发生纠纷并互殴,经公安机关鉴定,杨某被殴构成轻伤,后王建强多次强求中北巴士公司为自己评定工伤,202_年4月13日13时许,王建强再次来到南京中北巴士公司,采用堵大门等方法,要求中北巴士公司解决问题,因未得到满意结果,产生了驾车杀人以报复单位及社会的恶念。202_年12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建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王建强提出上诉。202_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核准死刑。10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罪犯王建强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案2:被告人李国清原系惠州市诚通运输有限公司889路公交专线司机。202_年6月23日下午4时30分许,李国清因不满公司安排其在休假时加班,独自将刚下完客的粤L36217车驶离火车站广场,沿889路运营路线急速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在多个路段制造多起车辆碰撞、人员受伤事故。其中,从江北三新市场路口、三新路口至下角天元路口先后造成28辆机动车受损,4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九人轻微伤,受损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561607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李国清提出案发时他有精神障碍。202_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委托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对被告人李国清案发时是否有精神障碍进行司法鉴定。同年11月27日,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李国清曾有头颅外伤史和言行反常等表现,但案发当时诊断精神障碍的依据不足。202_年12月30日,惠州中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国清死刑。一审宣判后李国清表示不服,随后以量刑过重等为由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国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_)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8号维持第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国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202_年1月12日上午,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对原惠州市诚通运输有限公司889路公交专线司机李国清公开宣判,李国清被判处死刑,判决后李国清被押赴刑场执行注射死刑。
案3:小学文化的田胜明44岁,是张家界市永定区农民。202_年5月28日10时许,被害人黄某与他人在田家门前打牌赌博,向围观的田胜明借了200元现金。围观过程中,田、黄二人因出牌问题发生争执,牌局不欢而散。为此,黄某只愿还田胜明150元钱,田便威胁称如果不全额还钱的话就开车碾死他,黄某没有理会。田胜明见状便驾驶自己的自卸货车,将黄某撞倒并碾压而过,之后又掉转车头再次对黄某实施碾压,黄某当场死亡。田胜明将黄某压死后,沿公路继续行驶,一路上见人、见车就撞。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3人轻微伤及9辆机动车、1间房屋损毁。他被公安机关控制后,警方在其床垫下,搜得仿“五四”手枪1支、制式**式7.62mm手枪弹8发。
1997年,田胜明从事中巴车运输,和竞争对手发生矛盾头部被打伤。从那以后,田胜明的脾气就变了。开庭时田胜明在法庭上宣称:“早就想杀人了,只是没有找到机会。”法医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人田胜明患有脑外伤所致人格改变,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庭上田胜明的辩护人要求重新鉴定。对此,法院认为,鉴定程序合法,当庭驳回辩护人请求。8月2日,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田胜明提起公诉。202_年8月30日,张家界“5·28”恶意驾车撞人案开庭审理。10月10日,张家界“5·28”恶意驾车撞人案在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田胜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法院判处田胜明赔偿27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43万余元。刘志杰、屈平:湖南男子为讨50元钱驾车撞死6人获死刑,载东方网202_年10月11日。
案4:上海、北京等地以前均发生过类似案件。202_年上海南京路发生过一起司机“泄愤”撞人案。24岁的沈某原是一家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案发前正和妻子闹离婚,心情一直不舒畅。202_年10月14日晚12时左右,沈驾驶的出租车在上海航华新村附近行驶,因违章变道与另一辆出租车的司机发生纠纷,交通警察对沈作出了抄报及扣下驾驶副证的处罚。沈感到家庭生活与工作中均遇到诸多不顺,遂产生发泄不满和自杀的念头。于是,他在路边加油站购买了数桶汽油、机油,然后将部分汽油、机油倾倒在自己身上和出租车内。15日清晨6时40分左右,沈某驾车强行从河南中路隔离桩处驶入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南京东路步行街,从东向西呈“S”状急驶,故意撞倒行人。沈某先后在河南中路路口、上海中联商厦路口、蔡同德堂门口等处撞倒7人,其中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4人受伤。尔后,沈某驾驶的车辆撞上花坛中的电线杆而停住,沈岳飞随即在车内点火自焚。及时赶到的交通警察和周围群众把火扑灭,并抓获了沈。沈某也被排除死刑。还有北京王府井大街也发生过一起抢劫他人汽车开进王府井撞人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案5:202_年3月15日,被告人张运魁在馆陶县城购买了一把黑色单刃折叠刀,伺机作案。3月15日21时许,张运魁驾驶摩托车在馆陶县一市场南门,持事先购买的单刃折叠刀向被害人武某背部捅了一刀后逃窜,致武某轻伤;次日18时许,张运魁驾驶摩托车在馆陶县一公路附近,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捅成轻伤;随后,张运魁又尾随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崔某至高速桥附近,持刀将其捅成轻伤;28日,被告人张运魁又驾驶摩托车在河北馆陶、山东冠县等地连续作案四起,分别致4名女青年一重伤两轻伤一轻微伤。张运魁被缉拿归案后供述,因前女友与其分手,遂产生用刀捅伤漂亮女孩的报复心理。
试问:此案如何定性,是否构成本罪?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
1、条文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问题
组织型犯罪的代表。
由于恐怖性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刑法规定,只要有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对其他犯罪组织,包括犯罪集团来讲,一般的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本身不构成独立的犯罪,而只能依据该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定罪。而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除了侵犯的客体、所属罪名不一样外,关键在于组织的性质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多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构成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20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之三修正),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案例
案例:新疆和田劫机案
202_年10月至202_年2月,被告人木沙·玉素甫、艾热西地卡力·依明、吾麦尔·依明、阿里木·木沙和阿巴拜柯热·伊比拉伊木等人,接受宗教极端、暴力恐怖内容的反动宣传,形成以木沙·玉素甫、艾热西地卡力·依明为首要分子的暴力恐怖组织,并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进行了多次准备。202_年5月中旬至6月间,木沙·玉素甫等人商议劫持飞机出境进行恐怖活动,并多次踩点、探查机场安检和机舱内情况,准备燃爆物品和金属拐杖、打火机、火柴等作案工具,又招募买买提艾力·玉素甫参与并进行策划、分工,同时商定如果劫机不成就炸毁飞机,与机上人员同归于尽。6月29日,木沙·玉素甫等人分别携带伪装后的燃爆物品、作案工具通过安检后登上GS7554航班。飞机起飞后,艾热西地卡力·依明、木沙·玉素甫、吾麦尔·依明、阿里木·木沙等被告人和买买提艾力·玉素甫、阿巴拜柯热·伊比拉伊木手持拆卸后的金属拐杖,高喊宗教极端口号撞击驾驶舱,殴打、威胁机组人员和乘客,在引燃爆炸装置过程中,分别被乘客和机组人员奋力制服。GS7554航班被迫返航降落和田机场,木沙·玉素甫等6人被抓获。其中,阿巴拜柯热·伊比拉伊木、买买提艾力·玉素甫在制服过程中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24名乘客、机组人员不同程度受伤,造成财产损失2858.3万元。新疆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木沙·玉素甫等4名被告人暴力恐怖劫机案,并当庭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爆炸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木沙·玉素甫、艾热西地卡力·依明、吾麦尔·依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阿里木·木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劫持航空器罪
1、条文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2、问题
这里重点探讨几个问题。
一是劫持航空器罪的对象。
该罪犯罪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由于我国是有关劫机的三个公约,即《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而根据公约,其中的“航空器”不包括供军事、海关或警用的航空器,因此本罪的“航空器”一般被认为系指民用航空器。不过,由于我国国内刑法并没有对航空器限制为民用性质,劫持国家军事、海关、警察使用的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也必然危害公共安全,应该同样加以惩治。这里存在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根据国际条约规定,如果外国人劫持外国民用飞机到我国,我们可以根据国际条约和普遍管辖原则,对其管辖;如果是劫持军用或者警用航空器,那只能适应其他管辖原则了。
所谓“正在使用中”,根据《蒙特利尔公约》,是指航空器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次飞行而进行航空器飞行前准备时起,到任何降落后24小时止的期间。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责任以前,也视为仍在飞行中。窃走没有人在内的航空器,不构成本罪。
二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暴力”,是指直接对航空器实施暴力袭击或者对机组人员或乘客采用伤害、杀害、捆绑、殴打等手段,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不过,在刑法上,对暴力的理解有多重含义,最广义的包括一切不发行使有形力的行为,对物对人都可;广义的暴力是指对人实施的有形力,但不包括对人身,如用高分贝的噪音对准人的耳朵即可。狭义的暴力是指只对人身实施的物理有形力,但不足以抑制人的反抗程度,如打一巴掌就是。显然,本罪是采取最狭义的理解。对人“胁迫”,本罪也是最狭义的,是指以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上述人员不敢反抗的行为,如以炸毁航空器、杀害人质相威胁。广义的理解,只要以恶害相通告,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罪与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例如,如果坐飞机的人对飞机上的某空姐说“如果你们不把飞机飞往美国,我就打断你的腿”,对此不能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航空器内人员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行为,如用药麻醉机组人员等。所谓“劫持”,则是指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航空器的行为,如强迫航空器改变航线和着陆点等。
另外,根据刑法第121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如何理解?能否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人?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理论问题
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涉及枪支管制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管理和使用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不言而喻。这里不妨以枪支为例,介绍一下世界上代表性的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
(1)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松管理模式
美国是个枪支管理十分宽松的国家。为了保障民众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美国在宪法中赋予公民持有枪支的权利。在自己的人身和生命遭遇侵犯时,公民可以使用枪支维护自己的权利。因而美国倡导的是“以枪制枪”。但这种宽松的管理模式也给美国社会带来一些问题。在美国,校园枪击惨案、公司枪击惨案、街头枪击惨案等频发。关于美国民间拥有的枪支数量,说法很多,比较权威的应根据美国财政部下属的“烟酒和火器管理局”1998年统计:约有2.35亿多支枪械流散在民间,几乎是每个美国公民1支枪。其中步枪约有7300万支,手枪6600万支,猎枪6200万支。1998年以来,美国每年有3万多人死于枪击事件。在一个典型周内,美国由于枪击事件所造成的伤亡人数要超过整个西欧一整年的数字。
(2)以日本为代表的严格管制模式
日本是一个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制的国家,枪支管理法规极为完备。继16世纪初葡萄牙人将枪支弹药引进日本国后,300多年来,日本国一直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理的政策。1588年当时执政的丰臣秀吉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和暴动,下令对枪支弹药一律没收。1868年明治维新后,日本又实行了许可证制度。“二战”后,占领日本的盟国军队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和社会秩序,采取了更加严厉的管理措施。1950年,日本政府制定的《枪支和刀具持有管制法令》开始实施。1953年的《军火制造法》则对枪支的制造、买卖等行为进行了详尽规范。1958年,日本又颁布了《枪支和刀具管制法》,进一步明确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制的原则。1958年制定的《爆炸物品管制法》对制造枪支使用的弹药作出了管理使用规定。之后的《海关法》、《人身伤害及其他罪行的处罚法》等法规也都对枪支管制、涉枪犯罪的处罚作出相应规定。
日本对枪支实行分类管理。目前,日本国准许持有的民用枪支达41万余支,枪支弹药制造企业有41家。除准许警察、皇宫护卫官、自卫队成员和枪支弹药制造、销售企业持有枪支,以及以枪支用于竞技、狩猎、调查、研究、商用展示外,严禁其他任何单位、人员持有枪支弹药,也禁止任何人员用枪支来自卫。对准许持枪人员的条件也有严格的规定,即必须年满18周岁,无精神障碍、犯罪经历等才可能颁发许可证。持枪许可证期限为3年。枪支分类包括手枪、冲锋枪、步枪、猎枪(霰弹枪和来福枪)、气枪和工业用枪(如建筑工地用的射钉枪)等。连射钉枪等工业用枪也列入管制范围,足见其管制严格。在公务用枪方面,日本警察根据该国警察法的规定,允许在工作时间携带枪支(但参加会议等特殊情况除外)。警察着制服携带手枪时,必须将枪支装入枪套,并保证枪支安全保险为锁定状态,枪套扣为扣死状态。枪支实行集中保管,钥匙由单位副职负责掌管,夜间由值班负责人掌管。
日本实行枪支严格管制的结果就是,涉枪犯罪率远远低于美国。1997年日本平均每10万人口中使用枪支杀人案件数量比例为0.03,远远低于当年美国(6.24)、菲律宾(3.61)、加拿大(0.60)、澳大利亚(0.36)、英国(0.13)等国同比数量。
(3)我国枪支管理制度
与日本一样,我国也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即使是公务配枪的,法律也对其配备、配置、制造、配售、日常管理、运输、入境、出境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严格规定。从上述立法沿革可以看出,我国从未放松枪支安全管理工作,建国以来先后颁布了三部专门性的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分别是《枪支管理暂行办法》、《枪支管理办法》和《枪支管理法》。此外,与《枪支管理办法》相配套的还有《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配备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大量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基本上完成了对我国枪支管理的制度设计。除了专门的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外,刑法还用了六大条分别从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等方面来严格管控枪支。在此,我们可以通过对《枪支管理法》和《刑法》有关规定的分析,看看我国现行的枪支管理制度。
《枪支管理法》第二章专门对枪支的配置和配备予以规定,只有特定的人员和单位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安全,办理相应的手续,法律才赋予其配备枪支的权力。因此,对于一般的公民而言,法律禁止其私藏枪支。另外,《枪支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枪支管理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就具体列举了违反枪支管理的20多种涉枪违法行为,并对严惩这些行为作了规定。即使是法定持枪人员在条件消失之后,如公安干警辞职后,其持有的枪支应当予以收缴。而且在枪支使用的过程中,也必须是在履行职务必须时才能使用。
我国刑事法律作为最后一道,也是最为严厉的一道维护社会秩序的防线,充分体现了我国“从严治枪”的特点。概言之,我国涉枪刑事法律政策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罪名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至一百三十条以及第一百五十一条共规定了15种罪名;二是量刑重。以上15种罪中大部分起点刑期为3年,其中8种罪名最高刑为死刑;三是立案标准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盗窃、抢夺、抢劫军用枪、火药枪1支以上、气体类枪支2支的构成犯罪;军用子弹10发以上、其他火药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违规制造枪支5支以上、违规销售2支以上,就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上述规定无疑对维护我国的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尽管我国严刑重罚,严厉打击涉枪犯罪,现实中,涉枪恶性犯罪还是频频发生。近年来,持枪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许多重大犯罪,如抢劫、绑架勒索、故意杀人、贩毒等犯罪分子经常使用枪支,疯狂作案,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的稳定。犯罪分子手中的枪支,有些是从社会上买来的,有些则是从军警及其他配枪人员那里偷盗、抢劫、抢夺过来的。据统计,1996年至202_年,全国共发生持枪案件24469起。202_年,全国共立持枪杀人案件3924起,持枪伤害案件2309起,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这些,都为我们敲响了涉枪犯罪的警钟。而在这其中,利用公务配枪实施的涉枪犯罪更是令人震惊。因此,依法预防和打击涉枪涉爆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3、本罪的犯罪对象问题。
毫无疑问,本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其中枪支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用的弹药。爆炸物是指具有较大爆破性或杀伤性的爆炸物。但关于本罪对象的具体范围,理论上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
(1)广义说认为,凡是《枪支管理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种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都是该种犯罪的对象。狭义说认为,本罪对象应指军用的枪支、弹药,不包括民用猎枪、火药枪等,更不能包括烟花炮竹。
参见叶高峰主编:《危害公共安全罪新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71页。
以往狭义说占了上锋,认为气枪、烟花爆竹等不易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因此不宜包括在本罪对象之内,但这种观点并不符合实际,烟花爆竹爆炸也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安部202_年4月18日《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事实上采纳了广义说,据此,本罪对象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以及手榴弹、地雷、炮弹等各类爆炸物品,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和弹药。目前,对这个问题司法实践的做法还是很有争议的。公安和法院的看法有待进一步统一。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202_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指违反有关法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制造”是广义而言的,包括修理、加工、改装等行为。“买卖”,是指以金钱或实物作价,买入卖出的行为。“运输”,是指运送的行为,其形式可以是陆运、水运、空运,也可以是随身携带,运输的空间范围一般限于国内。“邮寄”,是指以包裹邮件形式夹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储存”,上述“司法解释”强调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但是,如果保存、控制大量枪支、弹药、爆炸物,却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无关,那怎么办?我们认为,没有理由不定此罪。另外,刑法第151条规定了走私武器、弹药罪,但是没有走私爆炸物罪,故对于走私爆炸物的行为,应该以运输爆炸物罪论处。
4、本罪是数额犯吗?
依照最高法202_年1月15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手榴弹一枚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才能构成本罪。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问题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所谓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对这类犯罪定义既不明确要求积极的作为,也未明确规定消极的不作为,只要求控制某种国家法律禁止“持有”的管制物品即构成犯罪。持有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
(1)在英美刑法中,“持有”(possession)是作为犯罪行为形式同“作为”与“不作为”相并列,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行为条款中规定:“如果持有人有意识地获得或接受了该持有物,或者在能够终止其持有的充分时间内知道自己控制着该物,则此种持有即为一种行为。”对物品的控制状态,通常起始于作为,如取得、收受等,以不作为(无动作之意)维护其存在状态,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相交融的特点。但持有本身是一种状态,没有积极动作,既区别于作为,也有异于不作为,因刑法上的不作为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持有未必以此为前提。
(2)所谓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根据前引《解释》,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以及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严重”是指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及达到定罪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丢失枪支不报罪
1、条文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问题
(1)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丢失枪支,是指因管理不善使枪支被遗失或被盗、被骗等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形。所谓不及时报告,是指行为人发现丢失枪支后不及时向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有的是根本不报告,有的是过了一段时间才报告。如果行为人发现后及时、如实报告自己丢失枪支的情况,则不构成本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包括直接危害结果,也包括间接危害结果。通常主要是指所丢失的枪支被犯罪分子作为犯罪工具。
(2)本罪最大的争议是责任形式如何,故意或者过失?丢失是过失(但也有无过失,或者意外的情况),不报告是故意;对于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一般是过失心理态度,但是对于丢失的枪支处于失控状态,则是故意。丢失的心态不能作为本罪的主要心理态度,从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考虑,应该将后者作为确定心理态度的标准,那就是故意。而且,从共同犯罪的角度理解,也理解为故意比较妥当,所以,本罪的犯罪结果比较复杂,可以理解为多重结果,丢失枪支本身的结果是使枪支处于失控状态;不及时报告的直接结果是使枪支继续处于失控状态;其间接结果则是使枪支落入不法人之手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此外,对于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是否包括军人和民兵?以及单位是否构成本罪主体也是立法完善时值得思考的问题。
(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1、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案例
(1)202_年,海南某市开展收缴黑枪黑弹专项斗争期间,朱某为了得到奖赏,便主动与各派出所、边防支队等缉枪职能部门联系,说只要每支枪能奖励1000元就可帮助收缴黑枪。得到承诺后,朱便伙同谢某于202_年四、五月间先后非法造出仿制步枪7支,然后分别上缴给儋州市松鸣、木棠、松林派出所和边防支队,先后共获得奖金5700元。202_年5月7日和12日,某派出所发现朱某上缴的2支步枪的机件是新的,枪托等处的油漆还未干,而朱已得了202_元奖金。派出所将这一情况上报海南省公安厅后,经专案组立案侦查发现,朱不是到群众中去收缴黑枪,而是买来钢管等材料到其他地方加工后带回家。202_年6月9日上午,朱再次向松林派出所上缴一支新步枪。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在其活动场所查获了一支未成型的枪支配件及用于制造枪支的一批物品。同时据朱的交代抓获了谢。经审讯,朱、谢二人交代了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
(2)现年21岁的燕孟龙是旬邑县人。202_年7月27日,他将在旬邑家中私藏的一枚军用制式爆炸装置带到西安,当日下午又携带该爆炸装置在雁塔区田家湾公共浴池内洗澡,后将该爆炸装置遗失在浴池内,引起当地群众很大震动,并报案。雁塔区法院审理认为,燕孟龙非法携带爆炸物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3)202_年6月1日,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发生一起恶性枪击案件,造成法院工作人员3人死亡、3人受伤,凶犯朱军当场自杀身亡。经当地警方查明,凶犯朱军系零陵区邮政分局职工。凶犯朱军系零陵邮政局护卫队队长,202_年8月检查出患有鼻咽癌,患病后仍担任护卫队长一职。朱军曾因房屋纠纷向零陵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支持了其全部诉讼请求。但朱军仍怀疑法院工作人员在此案中有不当行为,无理缠访。202_年6月1日9时45分许,朱军向值班护卫队员聂焱谎称其要与黄建国一起领取枪支验枪。
聂焱未按规定履行领用枪弹手续,将“五四”手枪、“**”手枪、“七九”微型冲锋枪各一把和40发子弹交给朱军。结果酿成悲剧。这就是震惊全国的湖南零陵“6·1”枪击法官案。法院审理查明,永州市邮政局零陵分局未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管理有关规定,未做到“双人值守、双人双锁、枪弹分离”,白天只安排一人值守枪库和金库,且枪支弹药都存放在只需一人即可打开的临时枪柜,未按要求放入专用枪柜。上级邮政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在对零陵邮政局的检查中提出了整改意见,但黄建国和刘林虎对此置若罔闻。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凶犯原单位零陵邮政分局护卫员、直接责任人聂焱有期徒刑4年,判处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保卫专干黄建国和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局长刘林虎有期徒刑各3年,缓刑3年。湖南永州法院枪击案中三名遇害法官被追认为烈士。谭剑
陈文广:《湖南枪击法官案三人渎职获刑
枪支管理如同儿戏》,来源:新京报,202_年04月27日03:14。
第五篇:五年级公共安全教案—— 打架斗殴危害大(本站推荐)
第二课 打架斗殴害处大
一、教学目的:让学生了解打架的危害,加强自身修养,以正确的生活态度对待摩擦。
二、教学重点:
1、明白打架斗殴的害处。
2、自觉不打架斗殴。
三、教学准备:
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图片幻灯片。
四、教学方法:课堂讲解、学生讨论。
五、教学过程:
引言:近期,发现打架现象有所抬头,学生在处理突发事件或个人利益易发生以讲数、打架、群殴的方式来解决,打架斗殴已成为校园内的一大公害,是在校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要表现之一。(出示幻灯图片)
一、打架斗殴的害处 1.破坏校园秩序
少数学生参与打架斗殴,把学校的良好氛围破坏了,把校园风气破坏。群体性的打架斗殴,如校际之间学生打群架、校内不同地区之间学生打群架,容易产生轰动效应,形成不安定因素,危及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2.恶化成才环境
同学来自五湖四海,理应相互尊重,团结友爱。打架斗殴,只会伤害感情,削弱友谊,破坏团结,瓦解集体,使自己孤立于集体之外,失去从他人身上得到帮助及受他人启发以增长自己的学识的良好机会。
3.损害身心健康
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仅是求知的前提条件,同时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打架斗殴是一种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加害者以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所以打架斗殴的结果往往是造成受害者身体的损伤,遭受伤痛的折磨,甚至造成残疾。4.引发违法犯罪
打架斗殴常因小事而起,但其一旦酿成刑事、治安案件,轻则受到退学、开除的处理;重则触犯法律法规,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断送自己美好的前程。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杨某和张某是同班同学,他们之间曾经发生过矛盾,一天,杨某对张某说:等一下,我们一起回去。张某就以为杨某要打他,于是他就去叫几位所谓讲义气的同学石某、王某等6人,一起商议如何对付杨某,然后尾随杨某,其中一人向对方挑衅,而杨某当时可能因为人少对其未加理彩,但后来却纠集了其余10多个人,又拦在路上向张某这方挑衅,即而呢,双方互相殴打,最后张某这方的一同学头部受到严重打击,被打成重伤,造成了不可收拾的后果。分析: 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聚众斗殴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是多次聚众斗殴,或者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者,就应按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故意伤害就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起案件中有三人因在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了他人的身体致人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案例二
小王07年九月考入某大学,在与班级同学相处半年后,爱上了本班的一个女孩雪儿,可是这个女孩对小王不感冒,倒是喜欢班长小李。有一天小王和几个哥们从网吧出来,看到小李和雪儿在一起很亲密,小王见状分外眼红,迎上前去拦住小李和雪儿,警告小李不要和雪儿太亲密,小李当然不会服软,结果可想而知,双方话不投机半句多。小王一伙儿有个哥们率先出手,随后几个人把小李围到当中一阵爆打。小李人单力薄吃了大亏,一阵拳打脚踢后小王一伙散去,小李身上挂了彩一气之下到派出所报案,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随后民警介入,通过辅导员老师找到了小王和他的一个同伙,民警要小王供出其余参与打架人员,小王开始很讲义气,就是不说话。民警很严肃地对小王说:“不要因为你是在校大学生就有恃无恐,法律不会因为你是大学生就对你网开一面,大学生这个身份不具有任何特殊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在你已年满18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你的恶劣行径已可以拘留10天并处以罚款,还要为被害人治病,向被害人道歉。”。
辅导员听后,觉得事态严重,遂向领导汇报,领导也出面进行调解,最后小王供出了参与打架的几个朋友,民警将他们押往派出所讯问做笔录。下午的时候,小王交了几千元的罚金被放出来了,幸好学校没有给他处分,否则交钱不说,恐怕书也念不成了。
二、引发打架斗殴的主要原因
1.欺压同学的流氓行为引起的打架斗殴。2.吸烟、喝酒引起的打架斗殴。3.日常生活中言行动作粗鲁,引发矛盾。4.冲动,为一点小事。5.哥们儿义气,害已害人
三、打架斗殴的预防
1.要正确认识打架斗殴这种粗野、愚昧的不文明行为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应以对人和气、谦虚谨慎、谈吐文雅、举止文明的行为表现对待他人,而不是以自私、狭隘、粗野、偏激、轻率、放纵,只图一时发泄个人意气而不计较后果的行为表现。
2.要加强自我克制的能力。学生的斗殴行为,往往是由一时盛怒和冲动而引发。有的在感情愤怒时,完全丧失了理智与控制,不惜代价与牺牲,从而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悔恨;有的在感情冲动时,理智战胜了愚昧,克制战胜了冲动,从而化干戈为玉帛。在个人纷争面前,忍并非无能,让并非无理,善于自我克制。
3.要善于化解淤结。有些斗殴是由于同学之间长期不和或私人积怨较深逐步演变而来的,如能主动消除隔阂,及时进行调解、疏导,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就可防止矛盾的激化。我们经常讲,冤家宜解不宜结就是这个道理。
4.加强自身修养,培养文明的内在美。许多斗殴事件的发生往往祸从口出,一句话可以火上加油,使斗殴行为骤然发生。同学应当做到和气、文雅、谦逊。对人要热情、讲话风趣,做到庄重,不恶语伤人,避免强词夺理,更不讲粗话、脏话。
5.要分辨是非,判断正误,防止发生群体性斗殴。当你在生活中遇到自己老乡、朋友或本班的同学发生打架时,一定要首先克制自己,冷静思考,切莫推波助澜,火上浇油。关键时刻,应以大局为重,力排众议将其引向解决问题的正当途径。
讨论总结:为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同学感情,保证身心健康,创建和谐校园,望全体同学自重自爱,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以宰相肚里能撑船的姿态对待生活。
四、作业布置
1、搜集身边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例。
2、写承诺书,承诺自重自爱,不打架斗殴。
五、板书设计
打架斗殴害处多 破坏校园秩序 恶化成才环境 损害身心健康 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