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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农家乐旅游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14-79330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2 11:09: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大力发展农家乐旅游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农家乐旅游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农家乐是以农村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和传统风俗、现代农业文明、纯朴乡土文化等乡村旅游资源为基础,以农家特色餐饮美食、乡村游览观光、农耕文化体验、乡村休闲娱乐、农业科普教育等为主要内容,以农民家庭为主体单位开发经营的旅游服务项目。大力发展农家乐旅游,有利于适应城市居民消费结构升级需要,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有利于优化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扩大就业门路;有利于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有利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农民综合素质;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加快我省农家乐旅游发展,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科学规划、设定标准、达标补贴”的原则,坚持农家乐旅游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全省旅游产业发展相结合、与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和扩大就业相结合,通过扶持一批农家乐旅游示范户,带动农家乐旅游集中连片发展,努力把农家乐旅游培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和农村经济增长的新亮点。

(一)坚持科学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农村自然和人文资源环境、区位和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以及投入能力、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按照保护乡村原有风貌和生态环境的理念,突出地方特色,做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坚持规划先行、有序发展的原则。要先规划后实施,将农家乐旅游发展纳入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整合资源,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将农家乐旅游与景区开发、旅游线路编排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

(三)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的原则。要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发展实践,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旅游,指导农家乐经营户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四)坚持市场运作、惠利于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指导农民从当地实际和旅游市场需求出发,遵循旅游市场经济规律,开发符合旅游市场需求的农家乐旅游产品,帮助农民解决在发展农家乐旅游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文明和谐发展。

(五)坚持质量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湖北省农家乐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品质。各地可根据农家乐旅游发展需要,探索成立农家乐旅游合作社或协会组织,加强农家乐经营户的交流合作和行业自律管理,培育一批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农家乐旅游示范户,以点带面,不断提高全省农家乐旅游的整体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

从2009年至2011年,全省每年扶持3000个农家乐经营户,3年共扶持9000户,就地就近带动就业4万人。

2009年全省农家乐重点扶持地区是7个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市)、仙洪监新农村建设试验区、全省部分重点旅游乡镇(首批湖北旅游名镇创建镇)所在县(市、区)及部分城乡结合部农家乐旅游发展条件较好的市辖区。

扶持的农家乐旅游经营户,每户吸纳就业5人以上,第一年每户平均营业收入6万元以上,从第二年开始每户收入增幅在20%以上。

三、发展农家乐应具备的基础条件

农家乐的发展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各地可根据实际,规划发展农家特色美食、乡村农事体验、农业科普教育、生态环境观光、乡村娱乐休闲、乡村民俗文化、乡村度假养身等类型多样的农家乐,要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农家乐旅游的开发建设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1、乡村风光和自然生态环境优美,或依托区域市场有一定影响的旅游景区;

2、乡村历史文化、建筑风貌、民俗风情突出,特色鲜明,有一定市场吸引力;

3、乡村区位条件优越,在重要景区周边、区域中心城镇周边、交通干线周边,通达性好,进出交通安全便捷;

4、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好,具备发展农家乐的优势。

四、农家乐的建设内容

1、改善农家乐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农家乐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改善农家乐及村庄道路、饮水、用电等基础设施。

2、改善农家乐经营环境。农家乐经营户要改造房屋和整治周边环境,对房前屋后环境进行绿化美化,营造良好的农家乐经营环境。

3、改善农家乐接待服务设施。农家乐经营户要按照农家乐星级标准,对厨房、餐厅、客房、厕所及娱乐设施等进行改造,达到安全、卫生要求,能满足游客的消费需求。

4、完善农家乐引导标识服务系统。农家乐经营户要按照农家乐星级标准,规范设置各种引导性指示标识牌,为游客提供完善系统的引导信息服务。

5、改善农家乐旅游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在农家乐旅游较集中的片区,要重点改造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医务室、治安室、道路、停车场、排污系统、垃圾处理等。要组织对农家乐经营户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扶持农家乐旅游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

1、各级政府要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民家庭开办农家乐旅游。城建、国土、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部门要为农民家庭开办农家乐提供方便,简化办理证照手续,减免有关规费,为扶持农家乐旅游发展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2、从2009年至2011年,每年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3年共安排9000万元,对新开办并依法办理开业登记的农家乐经营户,按照自愿申请、评估验收、达标补贴的办法,达到《湖北省农家乐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并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资金补贴。

3、实行税费减免优惠。农家乐经营户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税费减免政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农家乐经营户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每户可以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5、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农家乐经营户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每人12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农家乐吸纳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6、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将农家乐旅游纳入旅游宣传促销计划,帮助农家乐经营户策划开发特色产品,将农家乐旅游编排到当地或区域旅游线路进行宣传推广,指导农家乐经营户开发市场,及时为农家乐经营户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六、实施步骤

1、成立工作专班。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日常工作由省旅游局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旅游局负责指导县及乡镇制定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组织审核确定政府重点扶持的农家乐名单,制定农家乐星级评定标准并组织指导农家乐星级评定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联合组织农家乐旅游就业培训。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

2、制定年度扶持计划。按照本实施意见,省旅游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全省农家乐旅游促进就业年度扶持计划,明确年度政府扶持重点和工作要求,报省政府同意后,按年度下达农家乐扶持计划。

3、组织审核推荐。各地要按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农家乐旅游的工作措施,并按照省下达的农家乐年度扶持计划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由农户自愿申报,乡镇(街办)负责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当地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农户纳入年度扶持计划,并汇总后联合上报省旅游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2009年重点扶持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于9月15日前将有关申报资料报省。

4、指导项目建设。各地旅游部门联合乡镇按照农家乐星级标准,对被推荐纳入政府扶持计划的农家乐旅游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为农户发展农家乐旅游提供智力和技术服务,协调农家乐项目改造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农户按要求及时完成任务。

5、落实扶持资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根据扶持计划和工作专班审定的全省农家乐旅游经营户扶持对象名单,及时将补贴资金核拨到相关县(市、区)财政社保资金专户的就业资金中,再由县(市、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农家乐旅游经营户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中。

6、加强检查督办。各级旅游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各项工作和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要进行抽查督办,确保资金落实到农家乐旅游经营户。

第二篇:关于大力发展农家乐旅游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农家乐旅游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农家乐是以农村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和传统风俗、现代农业文明、纯朴乡土文化等乡村旅游资源为基础,以农家特色餐饮美食、乡村游览观光、农耕文化体验、乡村休闲娱乐、农业科普教育等为主要内容,以农民家庭为主体单位开发经营的旅游服务项目。大力发展农家乐旅游,有利于适应城市居民消费结构升级需要,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有利于优化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扩大就业门路;有利于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有利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农民综合素质;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加快我省农家乐旅游发展,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科学规划、设定标准、达标补贴”的原则,坚持农家乐旅游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全省旅游产业发展相结合、与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和扩大就业相结合,通过扶持一批农家乐旅游示范户,带动农家乐旅游集中连片发展,努力把农家乐旅游培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和农村经济增长的新亮点。

(一)坚持科学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农村自然和人文资源环境、区位和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以及投入能力、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按照保护乡村原有风貌和生态环境的理念,突出地方特色,做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坚持规划先行、有序发展的原则。要先规划后实施,将农家乐旅游发展纳入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整合资源,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将农家乐旅游与景区开发、旅游线路编排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

(三)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的原则。要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发展实践,发挥农

民的主观能动性。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旅游,指导农家乐经营户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四)坚持市场运作、惠利于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指导农民从当地实际和旅游市场需求出发,遵循旅游市场经济规律,开发符合旅游市场需求的农家乐旅游产品,帮助农民解决在发展农家乐旅游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文明和谐发展。

(五)坚持质量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湖北省农家乐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品质。各地可根据农家乐旅游发展需要,探索成立农家乐旅游合作社或协会组织,加强农家乐经营户的交流合作和行业自律管理,培育一批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农家乐旅游示范户,以点带面,不断提高全省农家乐旅游的整体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

从2009年至2011年,全省每年扶持3000个农家乐经营户,3年共扶持9000户,就地就近带动就业4万人。

2009年全省农家乐重点扶持地区是7个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市)、仙洪监新农村建设试验区、全省部分重点旅游乡镇(首批湖北旅游名镇创建镇)所在县(市、区)及部分城乡结合部农家乐旅游发展条件较好的市辖区。

扶持的农家乐旅游经营户,每户吸纳就业5人以上,第一年每户平均营业收入6万元以上,从第二年开始每户收入增幅在20%以上。

三、发展农家乐应具备的基础条件

农家乐的发展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各地可根据实际,规划发展农家特色美食、乡村农事体验、农业科普教育、生态环境观光、乡村娱乐休闲、乡村民俗文化、乡村度假养身等类型多样的农家乐,要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农家乐旅游的开发建设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1、乡村风光和自然生态环境优美,或依托区域市场有一定影响的旅游景区;

2、乡村历史文化、建筑风貌、民俗风情突出,特色鲜明,有一定市场吸引力;

3、乡村区位条件优越,在重要景区周边、区域中心城镇周边、交通干线周边,通达性好,进出交通安全便捷;

4、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好,具备发展农家乐的优势。

四、农家乐的建设内容

1、改善农家乐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农家乐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改善农家乐及村庄道路、饮水、用电等基础设施。

2、改善农家乐经营环境。农家乐经营户要改造房屋和整治周边环境,对房前屋后环境进行绿化美化,营造良好的农家乐经营环境。

3、改善农家乐接待服务设施。农家乐经营户要按照农家乐星级标准,对厨房、餐厅、客房、厕所及娱乐设施等进行改造,达到安全、卫生要求,能满足游客的消费需求。

4、完善农家乐引导标识服务系统。农家乐经营户要按照农家乐星级标准,规范设置各种引导性指示标识牌,为游客提供完善系统的引导信息服务。

5、改善农家乐旅游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在农家乐旅游较集中的片区,要重点改造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医务室、治安室、道路、停车场、排污系统、垃圾处理等。要组织对农家乐经营户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扶持农家乐旅游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

1、各级政府要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民家庭开办农家乐旅游。城建、国土、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部门要为农民家庭开办农家乐提供方便,简化办理证照手续,减免有关规费,为扶持农家乐旅游发展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2、从2009年至2011年,每年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3年共安排9000万元,对新开办并依法办理开业登记的农家乐经营户,按照自愿申请、评估验收、达标补贴的办法,达到《湖北省农家乐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并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资金补贴。

3、实行税费减免优惠。农家乐经营户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税费减免政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农家乐经营户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每户可以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5、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农家乐经营户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每人12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农家乐吸纳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6、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将农家乐旅游纳入旅游宣传促销计划,帮助农家乐经营户策划开发特色产品,将农家乐旅游编排到当地或区域旅游线路进行宣传推广,指导农家乐经营户开发市场,及时为农家乐经营户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六、实施步骤

1、成立工作专班。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日常工作由省旅游局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旅游局负责指导县及乡镇制定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组织审核确定政府重点扶持的农家乐名单,制定农家乐星级评定标准并组织指导农家乐星级评定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联合组织农家乐旅游就业培训。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

2、制定扶持计划。按照本实施意见,省旅游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全省农家乐旅游促进就业扶持计划,明确政府扶持重点和工作要求,报省政府同意后,按下达农家乐扶持计划。

3、组织审核推荐。各地要按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农家乐旅游的工作措施,并按照省下达的农家乐扶持计划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由农户自愿申报,乡镇(街办)负责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当地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农户纳入扶持计划,并汇总后联合上报省旅游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2009年重点扶持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于9月15日前将有关申

报资料报省。

4、指导项目建设。各地旅游部门联合乡镇按照农家乐星级标准,对被推荐纳入政府扶持计划的农家乐旅游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为农户发展农家乐旅游提供智力和技术服务,协调农家乐项目改造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农户按要求及时完成任务。

5、落实扶持资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根据扶持计划和工作专班审定的全省农家乐旅游经营户扶持对象名单,及时将补贴资金核拨到相关县(市、区)财政社保资金专户的就业资金中,再由县(市、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农家乐旅游经营户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中。

6、加强检查督办。各级旅游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各项工作和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要进行抽查督办,确保资金落实到农家乐旅游经营户。

第三篇:湖北省大力发展农家乐旅游 促进农民自主创业

湖北省大力发展农家乐旅游 促进农民自主创业

2009-09-07

据中国旅游报消息,湖北省旅游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农家乐旅游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以加快推进农家乐旅游发展,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全面推进湖北旅游经济强省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意见》提出,自2009年至2011年,全省每年扶持3000个农家乐经营户,3年共扶持9000户,每户吸纳就业5人以上,第一年每户平均营业收入6万元以上,从第二年开始每户收入增幅在20%以上,就地就近带动就业4万人。

为大力促进农家乐旅游发展,《意见》还列出了具体扶持措施。一是资金支持。自2009年至2011年,每年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3年共安排9000万元,对新开办并依法办理开业登记的农家乐经营户,按照自愿申请、评估验收、达标补贴的办法,达到《湖北省农家乐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并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资金补贴。二是实行税费减免优惠。农家乐经营户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税费减免政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三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农家乐经营户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每户可以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四是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农家乐经营户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每人12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农家乐吸纳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意见》还要求城建、国土、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部门要为农民家庭开办农家乐提供方便,简化办理证照手续,减免有关规费,为扶持农家乐旅游发展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要求旅游主管部门将农家乐旅游纳入旅游宣传促销计划,帮助农家乐经营户策划开发特色产品,将农家乐旅游编排到当地或区域旅游线路进行宣传推广,指导农家乐经营户开发市场,及时为农家乐经营户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意见》还就全省农家乐发展的总体原则、发展农家乐应具备的基础条件、农家乐的建设内容和发展农家乐旅游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实施步骤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第四篇:溧阳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实施意见

溧阳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实施意见

一、农家乐旅游管理的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庭院、果园、花圃、农场等农、林、牧、渔业自然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休闲、娱乐、运动、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旅游农户、旅游农庄,均列入农家乐旅游管理的范围。

二、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依据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划分及评定,依据《溧阳市旅游农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溧阳市旅游农户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进行。

三、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标志及划分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用星级表示。星用五角表示。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共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农户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旅游农庄分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个等级。星级越高,表示农家乐旅游服务的档次越高。

四、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由溧阳市旅游事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溧阳市旅游事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旅游局)负责。

五、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申请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采取自愿原则,由农家或农庄经营者向溧阳市旅游事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庄或农家名称;

(二)经营者姓名;

(三)农庄或农家地址;

(四)农庄或农家开业时间;

(五)从业人员名单;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八)排污申报许可证复印件;

(九)厨房工作人员、餐厅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十)拟申报星级;

(十一)申报时间。

六、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

(一)检查与评定

受理农家乐旅游星级申请报告后,市旅游事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一个月内以明查和暗访的方式安排评定检查。检查合格与否,检查员均应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不合格,未予通过的农户(农庄),应提出整改意见书,加强指导,待接到旅游农户(农庄)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检查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再次安排评定检查。检查分为初检和终检。

1、初检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记录在案,供终检时对照使用;初检合格,方可安排终检;

2、终检对照初检结果及整改意见进行全面检查;终检合格,方可通过评审。

对于评审通过的农家乐,市旅游指导办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对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标准的,不予评定星级。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农庄、农户按照《溧阳市旅游农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溧阳市旅游农户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分别进行评分。评分表中有分档计分的,对应该档次给分;无分档次计分的,有项给分,无项不给分。评分采用千分制,各等级得分:一星级不低于400分;二星级不低于500分;三星级不低于600分;四星级不低于700分;五星级不低于800分。其中:规划建设、农家特色、旅游安全及环境保护三个大项,必须分别获得及格分。

(二)复核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行复核制度。已获得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称谓和标志的农庄、农户,每两年复核一次。农家乐旅游经营者应自觉接受溧阳市旅游事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复核检查。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农家乐旅游经营者,可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可降低或取消其服务质量等级。被降低质量等级的农家乐旅游经营者,由溧阳市旅游事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志牌和证书。被取消质量等级的农家乐旅游经营者,由溧阳市旅游事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被取消质量等级的农家乐旅游经营者,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七、星级的标志和证书

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志牌和证书,由溧阳市旅游事业指导委员会统一设计、制作。

八、监督管理

(一)获得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评定等级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如有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由溧阳市旅游事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为了确保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旅行社不得向游客推荐未评定星级的农家乐。

(二)农家乐旅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由溧阳市旅游事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取消质量等级评定,收回等级标志牌和证书;违法违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本意见(试行)由溧阳市旅游事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霍城县大力发展农家乐旅游实施方案1

霍城县大力发展农家乐旅游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农家乐旅游发展,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科学规划、设定标准、达标补贴”的原则,坚持农家乐旅游发展与全县旅游产业发展相结合、与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和扩大就业相结合,通过扶持一批农家乐旅游示范户,带动农家乐旅游发展,努力把农家乐旅游培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和农村经济增长的新亮点。

(一)坚持科学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自然和人文资源环境、区位和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以及投入能力、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按照保护乡村原有风貌和生态环境的理念,突出地方特色,做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坚持规划先行、有序发展的原则。要先规划后实施,将农家乐旅游发展纳入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整合资源,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将农家乐旅游与景区开发、旅游线路编排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

(三)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的原则。要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

发展实践,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各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旅游,指导农家乐经营户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四)坚持市场运作、惠利于农的原则。指导农民从本地实际和旅游市场需求出发,遵循旅游市场经济规律,开发符合旅游市场需求的农家乐旅游产品,帮助农民解决在发展农家乐旅游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文明和谐发展。

(五)坚持质量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新疆维吾尔农家乐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品质。各地可根据农家乐旅游发展需要,探索成立农家乐旅游合作社或协会组织,加强农家乐经营户的交流合作和行业自律管理,培育一批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农家乐旅游示范户,以点带面,不断提高全县农家乐旅游的整体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

从2011年至2013年,全县计划扶持200个农家乐经营户,就地就近带动就业1500人以上。扶持的农家乐旅游经营户,每户吸纳就业5人以上,每户平均营业收入10万元以上。

三、发展农家乐应具备的基础条件

农家乐的发展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各地可根据实际,规划发展农家特色美食、乡村农事体验、农业科普教育、生态环境观光、乡村娱乐休闲、乡村民俗文化、乡村度假养身等类型多样的农家乐。农家乐旅游的开发建设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乡村风光和自然生态环境优美,或依托区域市场有一定影响的旅游景区(点);

(二)乡村历史文化、建筑风貌、民俗风情突出,特色鲜明,有一定市场吸引力;

(三)乡村区位条件优越,在重要景区(点)周边、区域中心城镇周边、交通干线周边,通达性好,进出交通安全便捷;

(四)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好,具备发展农家乐的优势。

四、农家乐的建设内容

(一)改善农家乐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农家乐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改善农家乐及村庄道路、饮水、用电等基础设施。

(二)改善农家乐经营环境。农家乐经营户要改造房屋和整治周边环境,对房前屋后环境进行绿化美化,营造良好的农家乐经营环境。

(三)改善农家乐接待服务设施。农家乐经营户要按照农家乐星级标准,对厨房、餐厅、客房、厕所及娱乐设施等

进行改造,达到安全、卫生要求,能满足游客的消费需求。

(四)完善农家乐引导标识服务系统。农家乐经营户要按照农家乐星级标准,规范设臵各种引导性指示标识牌,为游客提供完善系统的引导信息服务。

(五)改善农家乐旅游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在农家乐旅游较集中的片区,要重点改造建设道路、停车场、排污系统、垃圾处理等。要组织对农家乐经营户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政策扶持措施

(一)实施资金补贴。县财政拿出专项资金,对依法办理开业登记的农家乐经营户,按照自愿申请、评估验收、达标补贴的办法,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家乐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并被评定为三星级农家乐以上的,每户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贴。

(二)实行税费减免优惠。农家乐经营户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三)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农家乐经营户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每户可以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4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四)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农家乐经营户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每人12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农家乐吸纳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享受

职业培训补贴。

六、实施步骤

(一)成立工作组。由县旅游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县旅游局负责。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县旅游局负责指导各镇制定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组织审核确定镇政府重点扶持的农家乐名单,制定农家乐星级评定标准并组织指导农家乐星级评定工作;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旅游局联合组织农家乐旅游就业培训。各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组。

(二)制定扶持计划。按照本实施意见,县旅游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制定全县农家乐旅游促进就业扶持计划,明确政府扶持重点和工作要求,报县政府同意后,按下达农家乐扶持计划。

(三)组织审核推荐。各乡镇按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农家乐旅游的工作措施,并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农家乐扶持计划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由农户自愿申报,乡(镇)政府负责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县旅游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

(四)指导项目建设。县旅游局联合各镇按照农家乐星级标准,对被推荐纳入政府扶持计划的农家乐旅游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为农户发展农家乐旅游提供智力和技术

服务,协调农家乐项目改造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农户按要求及时完成任务。

(五)落实扶持资金。县财政局根据补贴对象名单,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农家乐旅游经营户。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大力发展农家乐旅游,有利于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扩大就业门路;有利于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此,各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我县农家乐旅游取得更大的发展。

(二)积极发动群众。农家乐旅游的发展,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各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引导和鼓励有经济实力和经营头脑的群众发展农家乐旅游,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档次。同时,要积极组织农家乐经营户、服务员、厨师参加乡村文化旅游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从业水平和接待能力。

(三)加强检查督办。县旅游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各项工作和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要进行抽查督办,确保资金落实到农家乐旅游经营户。

关于大力发展农家乐旅游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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