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内部比选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纳入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表且每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需要通过比选确定的项目。
第二条
比选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确立比选事项、编制采购方案、发布比选公告、实施比选、结果公示、比选资料归档整理等环节。
第三条
项目采购比选工作,由该项目分管领导具体牵头负责,采购需求部门承担采购项目方案的制定,并指定具体经办人负责全程业务工作。综合部负责比选资料模板提供,比选公告发布,比选实施过程指导,资料归档整理工作。
第四条
确立比选事项。有采购需求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协商并研究同意后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实施。请示汇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项目规模、经费渠道、比选依据、比选建议等。
第五条
编制采购方案。经申请获准后,由需求部门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比选人信息、比选项目概况、比选项目实施要求、参选人资格条件、项目预算、报名和要求、本次比选投标截止时间、比选文件编制要求、比选报价表等。
如需报党工委会审议的,需求部门负责党工委会请示材料的准备和采购方案汇报。
第六条
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由需求部门起草拟定,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综合部在管委会门户网站发布。发布公告严格遵循信息公开、保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原则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报主要领导同意可做适当调整。
需求部门经办人须按照比选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比选文书资料,并进行资格和信用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比选。
第七条
实施比选。项目评比小组原则上由项目分管领导、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人、部门经办人组成,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参与监督。评比小组成员必须认真检查核实并研读投标人提交的比选文件,根据采购方案的要求作出评分评比。
比选过程中如有需要,评比小组成员可要求参选人对其比选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并接受问询。与会人员可以就与项目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现场发问,不得问与项目无关的问题。
凡比选项目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比选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
第八条
结果公示。比选结束后,需求部门将项目比选结果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并在比选结束当天在管委会门户网站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需求部门报党工委会审议。审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中标方、项目标的金额、项目合同条款等。经党工委会研究后向中选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合同原则上由法人签订,法人可以委托相关分管领导代签。
第九条
资料归档整理。项目结束后,需求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的全套资料(文档、图片等)移交综合部,由综合部统一归档保存。
第十条
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