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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支付清算办法1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14-945549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3 11:20: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集中支付清算办法1

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支付行为,根据《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行和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局在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臵的批准文件;

(二)财政局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

(三)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印鉴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为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特设专户等,须报人行国库股备案并预留申请划款印鉴,同时提交预算单位开户名称和编码表(编码由财政局统一提供)。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报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代理银行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行备案。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为财政局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日终账户余额为零。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具体办理转账和现金提取,日终账户余额为零。代理银行应为预算单位设立现金支付登记簿,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支取。

第十五条 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及预算单位特设专户均不能提取现金。

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指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和批准的用款额度,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现金支票等有关银行结算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二十条 财政局在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时向人行、代理银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人行、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局于每月月底前向人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下一月的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预算单位下一月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可在年内滚存使用。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局预留人行、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人行、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局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生成退款通知书通知国库支付中心及预算单位,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单位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第二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预算单位在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累计余额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出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二)代理银行收到有关银行结算凭证后,须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基本要素。

2、支付金额是否超过“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中规定的累计用款额度,如果超出,代理银行则拒绝支付。

3、支付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局核定的提现额度等有关规定。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收款人账户或支取现金。具体划款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回单加盖转讫章,退回预算单位。

(四)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收回结算凭

(二)人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业务截止时间之前受理的转账和汇兑并实际支付的业务。

(三)超过人行规定的最晚同城票据交换时间收到的,当天必须支付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代理银行办理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业务,应当要求预算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有关内容。不按规定要求填写“明细表”,代理银行可拒绝受理该项业务。代理银行在办理第三款业务时,也应当自行填写“明细表”,作为计息依据。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到退款资金不能在当天退回国库单一账户,作为抵减超过清算时间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下设“财政性资金垫款”科目,反映和核算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垫付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资金收付情况。垫付资金时,记借方;与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后,记贷方。通常情况下,该账户余额在借方,反映代理银行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代垫资金账户户”资金收付情况,与“明细表”载明的垫付资金信息核对后,汇总填写“明细表”及“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算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于结息日后2个工作日内报财政局及人行并送预算单位。“汇总表”应附按日汇总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

﹑款级预算科目分别填制 “申请财政性资金汇总清单”作为“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在人行规定的清算时间前传递至人行,同时办理相关接交登记手续。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二)人行收到申请划款凭证后,须认真审核下列事项 :

1、凭证的基本要素。若要素不合规定或所盖印鉴不符的,则拒绝清算。

2、“代理银行直接(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汇总清单”的合计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拒绝清算。

3、代理银行按财政直接支付金额填制的“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性资金汇总清单”的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规定的数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划款金额填制的“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的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规定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代理银行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6、代理银行申请划款资金用途不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则拒绝清算。

(三)人行对上述各项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财

1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结算凭证”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等基本要素错误时,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须作退票处理。由此造成收款人损失的,由凭证签发人负责。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出现同城、异地汇划财政性资金错误时,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均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遵守清算纪律。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由财政局负责。

第四十七条 人行对代理银行提交的合法、合规且手续完备的划款凭证,未按规定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人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一)未经财政局、人行审核认证,代理银行从事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人行不予清算。

(二)未经批准或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零余额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3算凭证”因其要素不全、错误、更改及所改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致使代理银行延误或无法清算的。

(二)预算单位因账户开设、变更与撤消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

(三)预算单位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累计金额,超出财政批复下达的分月用款计划规定额度,致使国库支付中心和代理银行无法受理的。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五十条 根据财政局、人行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财政局、人行报送上月财政支出月报和对账表。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月报按预算单位和类、款级预算科目编报;

第五十二条 财政局、人行、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财政局、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人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济南市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定稿)

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

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山东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账户(以下简称收款人),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代理银行的准入和退出

第五条

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

第六条

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选择代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管部)协助市财政局确定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七条

代理银行的资格:

(一)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在运转正常时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四)人行营管部和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经审核确定代理银行后,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所在地总行或主管行签订代理协议。

第九条

代理期间,市财政局和人行营管部认为代理银行不能认真履行代理协议或存在资金风险隐患时,可以取消其代理资格,同时终止与其签订的代理协议。

第十条

代理银行自动退出代理业务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市财政局和人行营管部提出申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第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人行营管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用途的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人行营管部为市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清算。开户时,市财政局须向人行营管部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同时,代理银行所在地总行或主管行应在人行营管部预留印鉴,用来办理与人行营管部之间的资金清算。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市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开户时,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分别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时,除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3 还须审核:

(一)市财政局同意开户的书面通知;

(二)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书面通知上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等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应当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等详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和人行营管部,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行营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市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时,需报经人行营管部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支付与清算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 4 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

第十九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所在地总行或主管行在人行营管部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国库单一账户与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二十条 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期间,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的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以手工方式将申请划款凭证及附件传递至人行营管部。随着财、库、行电算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凭证的传递可以逐步采取电子方式。

第一节 凭证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使用的凭证及通知单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一)、《××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三)、《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付结算凭证,并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附件。

第二十三条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用于代理银行向人行营管部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用于代理银行向人行营管部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市财政局在人行营管部的预留印鉴,用于人行营管部控制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人行营管部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下一个月度增加的授权支付资金使用额度,加盖市财政局在人行营管部的预留印鉴,用于人行营管部控制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并作为在授权支付的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加盖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的预留印鉴提交代理银行,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实际已支付或退划的财政性资金,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

第二节 支付

第二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提交的四联《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审核凭证要素是否填写齐全、准确、清晰,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无误后办理支付。

(二)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4:00(含)之前收到市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内办理转账手续;在营业日14:00之后收到的,须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之前将资金汇出。

属于系统内支付的,除汇划系统出现不可抗力外,同城实现实时、异地在两小时之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属于跨系统支付时,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异地支付通过支付系统汇划。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回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市财政局于每月27日前将次月增加的按代理银行划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人行营管部;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二)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同时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分别通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和各基层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录入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电子信息,并按照政府资金结算中心集中结算规定提供相关支付依据,送达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完毕后,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信息发送相关代理银行。

(四)代理银行根据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通过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信息与预算单位结算凭证相关信息核对,审核凭证要素是否填写齐全、准确、清晰,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支付结算凭证和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市财政局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无误后办理支付。

(五)具体汇划方式、时间限制等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根据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的批准文件,按照加急业务办理。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具体程序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的程序办理。

第三节 清算

第三十二条

人行营管部收到市财政局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认真审核其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清晰,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无误后专夹保管,待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划款凭证及附件后,据以额度控制。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对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编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编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一并提交给人行营管部。

第三十四条

人行营管部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支付清算凭证及附件,认真审核下列内容:

(一)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清晰,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若有误,则退回。

(二)《××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退回。

(三)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 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四)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五)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审核无误后,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清算;《××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第二、三联作为发电依据,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给市财政局作付款通知。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收到人行营管部通过支付系统汇划的清算资金后,结平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六条

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向人行营管部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人行营管部恢复其相应的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一)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并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附件提交人行营管部会计营业部门,主动将资金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二)人行营管部营业部门收到代理银行送交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附件,经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转账手续。同时将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

(三)人行营管部国库部门收到本行会计营业部门划转的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经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转账手续。同时将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市财政局作收账通知。

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的15:00(含)之前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附件、《××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附件提交至人行营管部相关部门,直接支付单笔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实时清算。

第三十八条 对在营业日15:00(含)之前收到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附件,人行营管部国库部门应在当日16:00(含)之前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对在营业日15:00(含)之前收到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附件,人行营管部会计营业部门应在当日16:00(含)之前将资金划往国库单一账户。15:00之后收到的,须在下一营业日将资金及时划出。

第四节 差错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人行营管部、市财政局、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部门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11 签发日期与提交日期不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与人行营管部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系统内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人行营管部和预算单位的要求,提供电话、网络等形式的服务,供其查询本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的当日及历史发生额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人行营管部、市财政局、代理银行、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一)人行营管部国库部门每日向市财政局提供国库单一账户库存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

(二)代理银行每月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向人行营管部国库部门和市财政局提供上月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附件五),核对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三)代理银行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人行营管部和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四十六条

人行营管部、市财政局、代理银行、预算单位之间的凭证传递要建立《凭证交接登记簿》,严密凭证传递和登记手续。《凭证交接登记簿》应注明交接时间、提交人、接收人、金额等,确保凭证传递到位,并予以明确责任。

第四十七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情况导致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的,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人行营管部和市财政局。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

代理银行应向市财政局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报。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

代理银行应向人行营管部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报送。

第四十九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由代理银行自行制定。

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管理零余额账户,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拨付。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人行营管部、市财政局、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各相关部门应认真按规定办理财政国库资金支付业务,加强账户管理,遵守结算纪律。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的收款人不符,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由市财政局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人行营管部未按规定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人行营管部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填写错误,《××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的金额不一致,导致人行营管部未能及时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账户开设、变更与撤销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犯规定,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并负责追回错划款项,除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人行营管部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行为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并及时退回多划款项,除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由人行营管部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发;《××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人行营管部统一印发。

第六十条 济南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区级预算 15 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行营管部与济南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开始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附件

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 外资金专户);经财政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必须经过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格认定。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参加大、小额支付系统等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行内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划出;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 和支付清算处理手续,并设臵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符合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银行分支行,代表本系统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对当地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辖内各分支行国库部门为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各级财政部门须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财政部门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户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臵的批准文件;

(二)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消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因特殊原因,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中工资分账户在每月19日前可暂时保留贷方余额,该分账户其他日期和其他分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

《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给财政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十六条 《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2),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收款通知,给财政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十七条 《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属重要空白凭证,代理银行在收到和领用时,须记录有关表外科目账户。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付

第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付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须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加盖财政部门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须提前1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部门预留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印鉴,作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财政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部门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恢复相 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在凭证传递交接过程中,必须建立“凭证交接登记簿”,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凭证种类、金额、送达时间、送达人单位、送达人签字、接受人签字等,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4:00之前收到的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内汇出;在营业日14:00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前汇出。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将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汇总开具《 x x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于当日汇出。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的15:30之前将《 x x银行 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3)、《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附件4)和《 x x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所附的《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清单》(附件4),一并提交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营业日的15:30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派专人送达的《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 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以及电子信息,经审核无误后,通过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将财政性资金转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营业日的15:30之前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出或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的财政性资金退款和代理银行派专人送达的《x x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清单》以及电子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财政性资金划回国库单一账户,恢复代理银行的用款额度。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立即办理支付。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相应联次退回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预算单位。

(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结算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三)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须审核下列内容并作 相应处理:

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四)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支付结算凭证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第二节 清算

第三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

第三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归集行清算账户进行。

第三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预算单位特设专户之间的清算 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内部财政性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营业日14:00前,单笔支付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代理银行可实时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退)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须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印鉴的《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作为国库部门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授权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二)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印鉴的《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国库部门办理财政性资金退划国库单一账户的合法依据。

(三)代理银行同时根据实际已支付或退划的财政性资金,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4),作为《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政府收支分类款级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 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4),作为《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和电子信息,一并提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和电子信息后,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的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全、准确,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若有误,则退回;

2、《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退回;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上述各项审核无误后,将《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国库单一账户借记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贷:大、小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

将《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作大、小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划款依据,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大、小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 贷:代理银行归集行清算账户

同时将第三联加盖业务转讫章后交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将第四、五联加盖业务转讫章后退财政部门作付款回单。

(三)代理银行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回《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将资金划往并结平财政零余额账户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分别开具《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4),作为《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和电子信息,一并提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主动将退划资金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将《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银行归集行清算账户

贷:大、小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

将《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将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给申请退款的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会计分录为:

借:大、小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 贷: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将第三联加盖业务转讫章后交给申请退款的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同时将第四、五联加盖业务转讫章后提交财政作收款回单。

(四)代理银行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回《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三联作付款通知。

第三十九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三节 差错处理

第四十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准确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支付结算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签发日期与提交日期不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内部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四条 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实时查询服务,供其查询本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的当日及历史发生额明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月报表。

代理银行按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报送前一工作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政府收支分类的类、款、项编报。

代理银行每月2日前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月的财政支出月报表,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政府收支分类的类、款、项编报。

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一)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每日向财政部门提出国库单一账户库存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

(二)代理银行每月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上月的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 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对账单(附件5)各一式两份,一份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部门留存,一份盖章确认后,退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遵守结算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清算业务,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符,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财政部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造成损失的,责任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四十九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人民银行承担。

第五十条 因《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填写有误、《 x x银行x x支付申 请划款凭证》和《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的金额不一致,导致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未能及时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 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账户开设、变更与撤消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五十二条 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负责追回错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人民银行商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行为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及时退回多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人民银行商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由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人民银行商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印 制;《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统一印制,代理银行购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会同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

2、《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

3、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

4、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

5、账户对账单

第四篇: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

**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

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县国库支付中心每日报来的按部门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各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与人行汇总划款凭证及支付中心按部门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对经财政核准的单位预算结余资金,分上、下对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1、当年年终,根据经财政核准的“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2、下单位实际支用后冲减挂账,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贷:国库存款

二、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

(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编号103)”、“已结报支出(科目编号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分预算单位记载。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国库支付中心在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款项。本科目贷方登记国库支付中心当天发生直接支付金额;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单一账户存款划入冲销金额;当日资金结算后本科目余额为零。

“己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己结清的支出

金额,本科目贷方登记当日与国库单一账户结清的支出数额;借方登记年终一般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的冲转数;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与基金预算支出之和。年终转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科目。

(二)国库支付中心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按部门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三)国库支付中心每日将按部门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四)国库支付中心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与人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五)国库支付中心对年终财政核准的单位预算结余资金,-2-

分上下对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资金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1、对直接支付资金的账务处理如下:

(1)当年年终,根据财政核准的《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同时视同支付凭证清算,将已结报支出挂账,会计分录分别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借:暂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2)下单位实际支用后,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冲减挂账,并将“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进行清算,会计分录分别为: 借: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暂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2、对授权支付资金的账务处理如下:

(1)当年年终,根据财政核准的《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同时视同支付凭证清算,将已结报支出挂账,会计分录分别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借:暂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贷: 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2)下单位实际支用后,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与人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冲减挂账,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贷:暂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六)年终,国库支付中心将预算支出与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转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已结报支出

贷: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七)国库支付中心对财政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备查登记。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国库支付中心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其他原始凭证分别记账。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等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 科目。

(二)对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预算单位分别根据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并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进行核算。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三)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四)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分别为:

事业单位提取现金时: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支用现金时: 借:事业支出等

贷:现金

行政单位提取现金时: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支用现金时: 借:经费支出等

贷:现金

(五)年终,预算单位将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时,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凭证,作如下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六)对财政核准的预算单位年终结余,预算单位根据核定的“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等相关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1、结转预算结余时,对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结余的账务处理相同:

事业单位: 借:其他应收款—结转预算结余资金

贷:财政补助收入

行政单位: 借:暂付款—结转预算结余资金

贷:拨入经费

2、下直接恢复预算结余时,对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结余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1)直接支付结余资金的恢复,不进行账务处理;(2)授权支付结余资金恢复时,预算单位将挂账转为“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账务处理如下: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其他应收款—结转预算结余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暂付款—结转预算结余

3、预算单位实际支用预算结余资金时,对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结余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1)实际支用直接支付结余资金时,冲减挂账,账务处理如下: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等

贷:其他应收款—结转预算结余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等

贷:暂付款—结转预算结余

(2)实际支用授权支付结余时,会计核算不变。(七)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部门上报县财政局。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仍要将上下级之间的对应科目数字进行冲销处理,根据年终结账前的会计报表编制。

四、对账

财政局国库股、国库支付中心、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财政局国库股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人行国库股和国库支付中心核对账务。

1、与人行国库股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结存数、支出数,对账单由人行国库股提供。

2、与国库支付中心核对预算支出按部门的支出数,对账单由国库支付中心提供。

(二)国库支付中心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局国库股、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财政局国库股对账,对账内容主要包括:按部门的财

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对账单由国库支付中心提供。

2、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主要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按部门的财政直接支付数;同时核对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用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

3、与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按预算单位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汇总的预算支出总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对账单由国库支付中心提供。

4、每月10日前,预算单位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以及提取现金的实际支出数,报国库支付中心,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就其“零余额账户”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支出数、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经双方签证后的对账单由预算单位随同月份会计报表逐级上报。每日终了,预算单位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四)年终,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预留10天的整理期,用于处

理未达账项、核定预算结余资金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财政国库股、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单位之间、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

五、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引起的资金支付管理方式改变和资金流转流程改变而相应改变的会计核算方法,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财政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对策(小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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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对策

作者:王 旭

来源:《财会通讯》202_年第10期

旨在构建公共财政架构的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已初显成效,且在全国先后推广。然而,关注、参与和支持财政收付制度改革的央行基层国库,却自改革至今一直倍受该体制中库款支拨的资金清算方式困惑,放任其清算方式游离并冲击金融制度,导致集中支付清算渠道不畅、资金受阻。

笔者认为,在改革过程中,首先要修订其法规,以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如修订《国家金库条例》、《预算法》等;其次,国库是央行的机构组成部分,必须带头遵守央行会计制度和金融法规,在改革中守法。

方案一:改变国库参与支付系统清算的身份,解决清算制约瓶颈。应将国库县级支库升格为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这呈现出三大有利因素:一是双向发起清算。在国库(财税行库)横向联网前提下,无论是国库还是代理行,对其借记或贷记业务均可发起库款支拨业务并对支付信息进行确认和清算,缩短在途时间。二是不限清算方式。不论何种清算方式,库款支拨可实现点对点直接拨付到各代理行用款单位或收款人账户上。三是不受时间、场次的限制,改变目前清算方式受县域同城清算定时、定场次清算制约的现状。

方案二:实行“国库支票”清算。实行国库支票支拨库款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符合我国国情和国库目前的科技现状。第一,支票清算有利于财政、国库部门规范票据管理,实现资金风险可控性。第二,票据流通性得以加强,提高资金效率。第三,使票据行为有法可依。国库支票的栏式设计在保留其支票具备银行凭证要素特性的前提下,加注预算支出科目内容栏。国库支票的制度设计可允许背书转让或经载明禁止背书转让两种方式,支票的流通中可以丰富其清算的要件,见票付款。

集中支付清算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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