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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程序指南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14-67906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6 20:25: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程序指南

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程序指南

一、立案:

1、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申请,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诉人;

(2)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审批。

2、仲裁委员会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1)决定不予立案的,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2)决定立案的,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书面通知,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同时,在五日内按规定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审理:

1、仲裁庭成员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2、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交由法定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并填写中止审理审批表,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3、仲裁庭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仲裁庭按《庭审规则》规定审理案件:

(1)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宣布延期裁决,查明事实后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服从。

(2)仲裁庭应以调解为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审查协议内容,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3)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

(4)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主任批准后,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5)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到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5)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三、送达:

1、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2、仲裁文书送达后,仲裁庭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结案。

四、归档:

1、对于结案的仲裁案件,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规定分类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2、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3、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第二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5、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三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 动争议仲裁程序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三)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四)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五)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市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办公室

主要职责: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工作;指导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受理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中央、省属企业、驻青部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庭制度;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 责 人:刘林瑞

办公地址:利津路20号甲

联系电话:8382011

1其他各个区劳动部门也有相应的人员负责解答受理仲裁的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在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中天恒商务大厦4楼。南临青岛海润商务酒店(即原丝绸大厦),隔福州南路对面是“青岛社会保险”大楼(新世界大厦)。如果乘车从福州路由北向南经过的话,在“香港中路”站下车。电话:0532-86010812另外还有个青岛市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办公

室。它主要职责: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工作;指导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受理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中央、省属企业、驻青部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庭制度;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 责 人:刘林

瑞,办公地址:利津路20号甲,联系电话:0532-83820111。

85815294

68896032

而青岛仲裁委(商事仲裁)在市政府斜对面的“福泰广场”。

837336

32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指南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内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一)市属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

(三)中央、省和外地驻青用人单位。各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辖区内除上述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携带材料:企业或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立案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办事程序:1.申请: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交仲裁申请书。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时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依法应中止审理情形的,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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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到企业或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5日内调解不成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具体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可向人民法院起拆;决定受理的从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15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仲裁裁决书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办理程序

投诉、举报一一受理(不予受理)一一立案一一调查一一处理(处罚)一一制作处理(处罚)文书一一送达。对于投诉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经查实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应当受理(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立案调查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处理)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文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篇:南昌劳动争议仲裁指南

劳动争议仲裁指南

(一)办案依据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和政策。

(二)受案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仲裁程序。

1、仲裁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书的申诉内容及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全的要指导申诉人补充;填写《立案审批表》,自填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在批准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组成仲裁庭。

2、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于开庭的4天前,将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

3、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在裁决前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天内结束,案情复杂需延期的,可适当延长30天。

5、仲裁委员会处理职工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并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天内结束。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

(四)申请仲裁的有关手续。

1、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3、申请仲裁应依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的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具体标准为:(1)受理费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2)处理费按办案实际开支,其中包括办案费、文书表册印制费、专业设备购置费、资料费、宣传教育费等。

4、申诉人在收到缴纳仲裁费通知二日之内预交,逾期不缴费的视作自动撤诉。经仲裁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的,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当事人部份败诉、部份胜诉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仲裁申请人撤诉的,仲裁费由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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