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2021年寄递渠道禁毒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14-64578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0 02:36:59 来源:网络

2021年寄递渠道禁毒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邮政管理局和区禁毒办关于寄递渠道禁毒百日攻坚行动的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1年寄递渠道禁毒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针对“互联网+寄递”贩毒复杂态势,集聚人力、科技、情报资源,强化数据驱动,强化监督管理,强化专案打击,突出重点方向,突出协作配合,集中整治寄递渠道涉毒突出问题,不断净化寄递安全环境,提高寄递渠道禁毒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1.查处违法寄递行为。局邮安中心在市邮管局的监督指导下,加强寄递渠道涉毒案件责任倒查,依法追究违法寄递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提升从业人员禁毒能力。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寄递行业从业人员识毒、防毒、查毒能力。

三、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

四、工作重点

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3个100%”制度(即100%收寄验视、100%实名收寄、100%过机安检)等制度措施。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按照“谁收寄、谁负责”原则,制定收寄验视规程、明确收寄验视责任,建立责任倒查机制;督促企业完善实名登记操作流程,切实落实身份查验和信息登记工作;督促企业加强安检机日常应用管理,配齐配足安检机操作人员,按照“应检必检”和“出XX必安检”原则,对我区出口的邮件快件进行过机安检。

五、查处违法寄递行为的主要法律适用

1.对未使用实名收寄信息系统对寄件人身份进行信息登记的行为,根据《XX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对未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的行为,根据《XX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对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或者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的行为,根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寄递渠道禁毒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