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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14-109202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5 11:57: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 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激发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促进信贷工作人员勤勉尽责,规范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2_】5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各行社在本辖区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题授信是指授信业务形成不良,或未形成不良但已出现欠贷欠息苗头、存在重大的风险隐患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 各行社对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各行社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负责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问题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人为本级机构的理(董)事长负责。从事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人员(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授信相关培训,并依据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行社应成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由理(董)长任主任委员,监事长任副主任委员,信贷、财务、风险合规、稽核、人事、纪检、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负责对本级机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

各行社不得以召开社务会、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替代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能。

第七条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采取票决制。参会委员需超过全部委员的三份之二方可召开会议;一人一票,投票结果超过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尽职评价委员会审议调查结果应全程制作会议纪要。第八条 被调查问题授信的原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笔问题授信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章 尽职调查的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 各行社对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授信出现风险后,应当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授信出现风险的基本特征是贷款出现逾期,或虽然未到期,但按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已将其划入次级类以下级次;且在未来90天之内不能收回或转化为正常形态,或问题授信已经呈加速恶化趋势。

第十条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信贷受理、调查人员,各级审查、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问题授信处置、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

(一)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

(二)分析与评价环节;

(三)授信决策环节;

(四)授信实施环节;

(五)授信后管理环节;

(六)问题授信处理环节。

第十二条 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制度收集、整理、补充、保管客户资料,客户资料有无遗失、毁损;

(二)是否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

(三)是否对客户进行现场调查,或客户发生突发事件后是否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现场调查、实地调查工作是否在信贷档案中都有记载。

第十三条 在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的要求,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分析、控制风险;

(二)是否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三)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要求,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四)是否对客户的第二还款来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五)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是否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

第十四条 在授信实施与决策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授信工作人员是否越权审批授信;

(二)授信工作人员是否逆程序办理授信;

(三)是否存在上级行政干预下级授信工作;

(四)是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制度的借款用途进行授信;

(五)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六)有条件授信是否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在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后是否未重新决策,实施授信;

(七)授信实施时,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时是否对借款合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在授信后管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

(二)是否落实风险监控措施;

(三)是否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

(四)是否及时收集、更新客户财务报表、项目进展、经营情况等资料;

(五)重点客户管理是否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或组织落实贷后管理方案;

(六)是否及时发出利息或贷款催收通知;

(七)是否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是否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或采取相应措施;

(九)是否严格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在问题授信处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发现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是否及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客户出现逃废债务时是否及进采取保全措施;

(三)问题授信是否处理及时,方法是否得当。第十七条 尽职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授信工作人员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未尽职: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对问题授信未按制度规定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资产损失扩大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

第十八条 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四章 尽职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授信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本级联社稽核审计部门应当将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授信业务提请理(董)事长指定尽职调查人进行独立尽职调查。

上级管理部门稽核审核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和信贷管理时发现应当进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下级有关行社,有关行社理(董)事长必须指定尽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对严重违规的重大问题授信,上级部门可以直接委派工作人员对下级行社的授信工作展开尽职调查,并可以由上级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直接审议、确认。

第二十条 各行社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尽职调查人员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尽职调查人员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询、复制有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尽职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人员在对存在风险的授信业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六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后应当出具初步调查结论。

初步调查结论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授信的基本情况;

(二)尽职调查的具体过程;

(三)各环节有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四)产生风险的原因分析;

(五)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建议。

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时,应列举主要事实并直接援引问题授信业务发生时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条文。

第二十二条 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论形成后,理(董)事长应当提请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进行评议,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列席会议,陈述初步调查结论,但不得参与表决。有关环节责任人可列席会议,在表决之前,对自己是否尽职进行陈述或申辩。

第二十三条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经过评议,认为有关责任人在授信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职责造成风险,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形成风险的环节、责任人、具体原因和行为发生时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认为各环节责任人已经勤勉尽职的,应当免除对各环节责任人的追究。

第二十四条 会议评价结论应当送达给认定未尽职的具体环节责任人,责任人认为评价结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错误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结论的执行。复议的组织机构、认定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上级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或信贷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授信要求下级行社进行尽职调查的,作出评价结论的行社必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上级管理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认为评价结论错误的,可以撤销评价结论,责令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直接提起尽职调查。

第二十六条 认定未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评价结论认定的事实,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 认定已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各行社不再追究以本次尽职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行社根据本办法出台符合各自实际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设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八条 办贷网点应及时针对问题授信制订盘活清收预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清收盘活,防止信贷资产损失。

各级行社及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办贷网点及时化解、处置问题授信。

第二十九条 在问题授信清收盘活工作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尽职结论的,或负有清收盘活责任的人员未尽职导致信贷资产损失扩大的,应再次针对性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 各行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并报**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水平,促进信贷工作人员勤勉尽职,规范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2_〕5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各级联社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 各级联社对授信工作的问责与免责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级联社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负责本级联社为最终审批人的问题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人向同级理事长负责。

从事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人员(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据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联社应成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由理事长任主任委员,相关部门派员参加,负责对本级联社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

各级联社不得以召开社务会、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替代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能。

第六条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采取票决制,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均一人一票,以投票结果超过简单多数为会议结论。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加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会议,应邀参会的专家可以有投票权。

尽职评价委员会审议调查结果的过程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第七条 被调查问题授信的原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笔问题授信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章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与范围

第八条 各级联社对本级联社为最终审批人的授信出现风险后,应当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

授信出现风险的基本特征是贷款出现逾期,或虽然未到期,但按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已将其划分为次级及以下级次;且在未来90天以内不能收回或转化为正常形态,或问题授信已经呈加速恶化趋势。

第九条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信贷受理、调查人员,各级审查、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问题授信处置、管理人员。

第十条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

(一)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

(二)分析与评价环节;

(三)授信决策环节;

(四)授信实施环节;

(五)授信后管理环节;

(六)问题授信处理环节。

第十一条 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制度收集、整理、补充、保管客户资料,客户资料有无遗失、毁损;

(二)是否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三)是否对客户进行现场调查,或客户发生突发事件后是否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现场调查、实地调查工作在信贷档案中是否都有记载。第十二条 在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的要求,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分析、控制风险;

(二)是否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三)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要求,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四)是否对客户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五)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是否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

第十三条 在授信决策与实施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授信工作人员是否越权批准授信;

(二)授信工作人员是否逆、省程序批准授信;

(三)是否存在上级干预下级授信工作;

(四)是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制度的借款用途进行授信;

(五)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是否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六)有条件授信是否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在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后是否未重新决策,实施授信;

(七)授信实施时,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时是否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在授信后管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或者检查流于形式;

(二)是否落实风险监控措施;

(三)是否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

(四)是否及时收集、更新客户财务报表、项目进展、经营情况的资料;

(五)重点客户管理是否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或组织落实贷后管理方案;

(六)是否及时发出利息或贷款催收通知;

(七)是否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是否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或采取相应措施;

(九)是否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在问题授信处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对发现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是否及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客户出现逃废债务时是否迅速采取保全措施;

(三)问题授信是否处理及时,方法是否得当。

第十六条 尽职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授信工作人员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未尽职: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对问题授信未按制度规定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资产损失扩大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第十七条 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四章 尽职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授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本级联社稽核审计部门应当将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授信业务提请联社理事长指定尽职调查人进行独立尽职调查。

上级联社审计稽核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和信贷管理时发现应当进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下级有关联社,有关联社理事长必须指定尽职调查人进行调查。

对严重违规的重大问题授信,上级联社可以直接委派工作人员对下级联社的授信工作开展尽职调查,并可以由上级联社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直接审议、确认。

第十九条 各级联社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尽职调查人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询、复制有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尽职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尽职调查人员在对存在风险的授信业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六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后应当制作初步调查结论。

初步调查结论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授信的基本情况;

(二)尽职调查的具体过程;

(三)各环节有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四)产生风险的原因分析;

(五)初步认定有责或者免责建议。

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认定有责或者免责时,应列举主要事实并直接援引问题授信业务发生时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条文。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论形成后,理事长应当提请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进行评议,尽职调查人员应列席会议,陈述初步调查结论,但不得参与表决。

有关环节责任人可以列席会议,在表决之前,对自己是否尽职进行陈述或申辩。

第二十二条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经过评价,认为有关责任人在授信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职责造成风险,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认定形成风险的环节、责任人、具体原因和行为发生时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认为各环节责任人已经勤勉尽责的,应当免除对各环节责任人的追究。

第二十三条 会议评价结论应当送达给认定未尽职的具体环节责任人,责任人认为评价结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据错误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结论的执行。复议的组织机构、认定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级联社在审计稽核或者信贷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授信要求下级联社进行尽职调查的,作出评价结论的联社必须上报上级联社备案。上级联社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认为评价结论错误的,可以撤销评价结论,责令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以直接提起尽职调查。

第二十五条 认定未尽职的会议评价结论出来后,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评价结论认定的事实,依据《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认定已尽职的会议评价结论出来后,各级联社不再追究以本次尽职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贷社应及时针对问题授信制订清收盘活工作预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清收盘活,防止信贷资产损失。

县市联社及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承贷社及时化解、处置问题授信。第二十八条 在问题授信清收盘活工作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尽职结论的,或负有清收盘活责任的人员未尽职导致信贷资产损失扩大的,应再次针对性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_年1月1日后发生的非农户问题授信的责任认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联社(或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XX村镇银行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本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和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 贷款风险责任认定的范围和程序

(一)贷款风险责任认定的范围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

(二)总行风险合规部负责贷款风险责任认定工作,解决有争议的责任贷款; 根据对贷款风险的责任认定,提出对贷款风险责任人实行责任清收的具体方式,并根据责任清收完成情况,提出对贷款风险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章 贷款风险尽职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

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贷款辅助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六条 贷款审查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贷款审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2.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内部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 4 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

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3.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4.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5.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意见。

第三章 贷款风险责任界定

第八条 除“三违”(违法、违规、违程)贷款责任追究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每笔贷款风险责任人追究责任时,根据其在信贷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一)贷款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1.贷款主办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2.贷款主办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样的,而贷款审查人、审批人同意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无责任。

(二)贷款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继办人,指原贷款主办人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收,并承担管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继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贷款接管后,因贷款继办人管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贷款损失或丧失胜诉权的。

2.贷款接管后,继办人对原贷款主办人所移交的贷款风险没有在书面移交中提出异议的贷款形成风险(主办人的三违贷款除外)。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主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冒名贷款。

2.违法、违规、违程办理的贷款。

3.贷款主办人在办理贷款移交时,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贷款。

4.丧失贷款胜诉权的贷款。

5.在贷款办理移交时,没有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界定手续的。6.移交时贷款已逾期或欠息的。

(三)贷款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审查人明确提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建议并得到有权人批 6 准,而形成的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应负次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审批人决定同意发放贷款而形成风险的,贷款审查人不负任何责任。

(四)贷款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除贷款主办人签署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贷款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所形成的贷款风险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外,其余贷款审批人只要在贷款手续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形成的贷款风险的只负次要责任;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的,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 贷款风险免责条件

第九条 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贷款发生风险,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追究后剩余部分,根据贷款责任人在自己岗位的尽职情况,可予以贷款责任人全部或部分免责:

(一)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的;

(二)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者)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

(三)由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 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

(四)国家政策性贷款出现贷款风险的;

(五)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臵抵(质)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

(六)落实债务贷款,贷款风险较原来没有增加的;

(七)其他因外部客观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

(八)其它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贷款;

(二)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三)违规发放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贷款;

(四)借名、冒名的贷款;

(五)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的;

(六)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七)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实地调查的;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八)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的贷款;

(十)超规定抵(质)押率的贷款或抵押物评估严重失实明显偏高的贷款;

(十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贷款条件的贷款;

(十二)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_年12 月31日后发生的小微企业问题授信的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篇: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附件: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业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保障我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授信是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是指占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是指不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仅使用银行信誉的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业务人员、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授信管理人员、授信工作尽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我行从事的授信业务受理、客户调查、分析评价、授信决策、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我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业务人员指我行从事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员(主办、协办)、客户经理等。

四、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指我行从事分析评价、授信决策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经理、信贷主管、支行副行长、行长、公司业务部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授信评审部评审员、总经理、区域评审中心和总行评审中心评审员、贷审会委员、贷审会秘书长、贷审会主席(主任委员)、信贷审查官、总行授信评审部总经理、首席信贷执行官等。

五、授信管理人员指我行从事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管理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根据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该部分人员可能包含所有的授信工作人员。

六、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全部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七、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我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和授信工作过程的合规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的行为。

第四条 授信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申请的授信业务。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仅为我行授信工作人员据以开展授信工作的基本尽职要求。授信工作人员有义务视具体业务情况,开展其它相关的、必要的工作。授信业务人员应满足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和授信管理人员提出的其它合理工作要求。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仅对授信工作人员应尽的基本职责作出要求,不涉及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和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评判的技术、技巧与方法。凡从事相关授信工作的授信工作 人员,都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应要求尽职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包括总行相关管理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行行长、分管副行长、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公司业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信贷经理等)须指导、管理辖内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尽职工作,并对辖内授信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尽职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授信工作人员须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大局观,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自律。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是我行对授信工作人员的授信工作尽职情况实施问责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业务受理和客户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条 业务经营单位(视不同情况,可能指支行和公司业务部门,也可能指分行和直属支行,下同)、授信业务人员须依照我行授信政策指引,参照我行的目标客户名单,有效地开拓市场;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异地客户的业务拓展、业务管理须遵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包括行业、产业、产品、项目等)的授信申请。

第十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所规定的客户调查尽职要求同样适用于为授信提供保证的企业;授信调查工作底稿的数字信息要求反映上或本年中期报告的信息(但可结合最新信息进行分析、说明),其它信息要求反映最新情况。

第十二条 客户调查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对客户提供的信息不可盲从、不可偏信,须客观公正地开展授信调查,保证授信调查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二、双人调查原则

授信业务调查必须执行主、协办信贷员双人调查制度。主办信贷员必须取得我行上岗资格。

主办信贷员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负主要责任,对授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协办信贷员对授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负次要责任。

授信调查人和授信审批书、授信调查报告的责任人必须一致。

三、实地调查原则

必须对客户及其高度关联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尽量获取第一手资料,不得仅凭企业提供的资料完成所需授信材料。

四、完整性原则

开展授信调查前应该设计充分、完整的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程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等),以避免重复和无序劳动,进而丧失效率。

五、信息核实原则

要求通过向客户往来企业或知情人、银行同业、中介机构、政府管理部门、专家等咨询,或通过公开信息搜集(如新闻媒体、网站等),核实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

可以采取电话、函证咨询、实地考察、公开信息查询等多种方式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授信业务人员须针对不同授信业务品种、按我行 规定的资料清单搜集客户授信资料,建立客户档案(附件1 授信申报资料目录)。

客户资料必须加盖其公章。

授信业务人员必须在所上报的每一页资料上签字(能够准确认定为一份资料的,可只在首页签字确认)。

授信业务人员必须将所有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在复印件上签注“已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

第十四条 授信业务人员须严格按照下述要求对客户开展授信前期的基础信息调查、核实工作,并完成对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

一、总体要求

(一)要求实地考察客户的办公场所、生产场地、施工现场、原材料及产成品存储仓库,关注客户的办公环境、生产设备状况、生产景气程度和现场管理情况,并尽量提供相关现场图片,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班产量、日产量、施工进度和员工的精神面貌及工作状态。

(二)要求与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面谈,并随机与其他层面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的成长经营历史、管理方式、经营思路、发展规划及存在的问题,判断客户领导层的经营管理能力及其对企业的掌控能力,验证所调查情况的可靠性。

二、关于客户基本信息

(一)要求到客户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并打印或复印客户的注册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须由工商局签章或保留网上查 询记录),包括验资报告、章程、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等。

要关注客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年检情况及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

(二)要求对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确认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包括董事签字的真实性、董事会决议内容的有效性及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

要注意审查签字董事人数是否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决议生效的要求人数。

(三)要求核验客户税务登记证的年检合格情况。

(四)要求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并打印上月末的企业基本信息、授信信息、对外担保信息、重大事件信息等。

要注意贷款卡是否有效,尤其要关注客户是否发生重大事件(如涉诉、违法、改制、意外损失等)、被担保企业是否为我行内部掌握的问题授信企业等。对有歧异的事项,须出具书面合理解释。

对使用合并报表的,要求提供主要子公司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查询结果,并要求特别关注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中为非并表范围内企业提供的担保情况(因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之间的担保在合并报表中最终体现为银行负债)。

对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企业(非经营业务关联),要求尽可能调查这些关联企业的银行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并提供对应的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结果。

(五)要求关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授权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所载是否相同 等。

必要时须核实企业的公章与其在公安管理部门的备案记录是否一致。

(六)要求调查企业股东的具体情况,包括股东名称、代码证号、投资金额、股权比例、主营业务、办公电话等,并按照要求填制相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2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股东情况,附件3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个人股东的投资情况,附件4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法人股东的投资情况,附件5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股东之股东的情况)。

对个人股东,要求调查其所投资的其它企业情况。对法人股东,要求至少对最大三名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同时要求调查该法人股东之股东的情况。

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尽量调查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为止。

(七)要求调查企业的投资情况,包括股权投资情况与非股权投资情况,并按照要求填制相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6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企业投资情况)。

对于非股权投资,要求查清所投资的品种、金额、收益率及起止日期。当非股权投资总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5%时,一般可不进行详细调查。

对于股权投资,要求详细调查被投资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被投资企业的代码证号、主营业务、办公电话等基本情况,以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当股权投资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一般仅需了解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代码证号及 办公电话。

(八)要求调查企业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被投资企业的代码证号、主营业务、办公电话等,并按照要求填制相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7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情况)。

三、关于企业人员信息

(一)要求调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简历,尤其是工作履历。要求了解上述人员曾经工作的单位、单位的电话、所任职务及主管业务等,以评价企业的经营能力、企业领导层的稳定性及企业财务的稳健性;同时也可以了解到企业本身之外的一些信息,如关联企业信息等,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8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人员情况表

一、高管人员工作简历)。

(二)要求调查企业人员结构,包括企业人员总数,生产、技术、销售、管理等各类人员的数量及对应的分类工资总额,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8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人员情况表

二、企业员工结构)。

四、关于企业经营信息

(一)要求调查企业主要产品及产品主要市场,包括主导产品(对工业企业而言,产品指其生产的产品;对流通企业而言,产品指其购销的商品;对服务企业而言,产品指其提供的服务)及每种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产品的主要市场(包括产品销售对象和销售区域),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3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存货

二、产成品)。

(二)要求调查企业的主要上、下游业务往来客户情况,了解客户名称、办公电话、主要合作产品、往来金额、合作年限、结算方式、平均帐期等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9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主要上、下游客户情况)。

通过查验销售发票、相关合同及资金流等,核实企业购、销行为的真实性。当表报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或预付帐款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可以只了解客户名称、办公电话、主要合作产品,否则,要求至少对销售额或采购额、应收帐款或应付帐款、预收帐款或预付帐款金额居前三名的企业进行详细调查。

此外,要特别注意查清企业承担回购责任的应收帐款销售金额及对银行承担回购责任的预收帐款金额,并在本表空白处说明。

(三)要求调查企业近二年的纳税(包括所得税、营业税或增值税)情况。要求收集与企业财务报告同期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证实书,及反映企业近二年经营业绩的相关合同、协议等,通过税收、合同等验证财务报告的销售收入、纳税和现金流量等相关内容。

要求说明实缴所得税与报表计算应缴所得税差异的原因。

五、关于企业财务信息

(一)基本要求

1、要求企业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信息完整。财务审计报告信息应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完整的审计说明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证书和会计师的 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的联系电话。

若财务审计报告为复印件,须向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要求其加盖公章。

授信业务人员应当向审计人员了解、核实审计情况,包括审计的范围和方法,应当向会计师征询对财务报告各科目的意见。

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须由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或复印件加章)。

2、应注意合并财务报告的合并范围及其变动情况,要求提交合并范围清单并说明对合并报表的影响、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集团内企业间交易的抵销情况等,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6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合并报表情况)。

重点调查合并报表的资产、收入、利润、现金流量之主要贡献来源,要求至少调查对合并报表资产或收入、利润、现金流量贡献最大的三户企业,分析控制权和经营的稳定性。

3、对企业财务报告资产科目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其资产的真实性、权属的确定性、价值的充分性及资产所处状态(是否处于抵押、质押、留臵、查封、监管等状态);对企业财务报告负债科目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查清负债的可持续性(稳定性)及债务偿还的紧迫性。

4、对企业财务信息的调查与核查工作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即重点调查并核查对企业经营、财务、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对企业财务信息的调查与核查工作须按照下述要求进行,并须重点关注企业的帐帐(总帐与明细帐)、帐证(帐务与原始凭证)、帐实(帐务与实物)的匹配与对应。

(二)对财务信息各科目调查的具体要求

1、货币资金

要求调查企业货币资金是否以保证金或监管资金、质押资金等被限制的形态存在,要求提供能够反映对应的财务报表时点企业货币资金总额的全部银行对帐单(进而查清企业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0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货币资金)。

对于合并报表,还要求查清货币资金在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间的分布情况,并说明母公司对主要子公司资金的实际控制能力。

2、应收票据

要求调查是否存在商业承兑汇票、以及是否存在已经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如果存在,则至少须列明最大五张票据各自涉及的金额和对应的承兑人,及承兑人的办公电话、与被调查企业的业务关系,判断票据到期的兑付风险,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1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应收票据)。

当应收票据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一般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3、其他应收帐款、其他应付帐款(1)其他应收帐款

要求至少对金额最大的五名债务人进行详细调查,说明占用资金的原因和期限;要求调查债务人的年销售额、净资产、办公电话等基本情况及与债权企业的关系,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2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其他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当其他应收帐款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当单个债务人的欠款超过债权企业总资产的10%、或股东借款超过其对债权人投资金额的50%时,须提交债务人会计报表。

(2)、其他应付款

要求至少对金额最大的三名债权人进行调查,了解债务形成的原因及与债权人的关联关系,以判断企业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

当其他应付帐款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4、存货

要求至少调查数量最大的五种原材料和产成品的有关情况,包括主要产成品和原材料品种及对应金额、价值的波动情况、货物存放地点及状态(如是否已办理仓单质押等),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3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存货)。

当存货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5、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

要求至少调查价值居前5位的固定资产情况,取得相应的所有权证明和价值证明材料(如购买合同、发票、产权证明、财产税单、评估报告等资料)。重要房产须提交所在地的地理位臵图和房产的电子照片。要求向产权登记机关查询固定资产抵押情况或检查产权证原件他项权利登记情况。

要求调查在建工程会计价值和形象进度的一致性,并验证相 应的合同、发票和产权证明等,调查在建工程是否已经抵押;调查在建工程的建设目的,评估在建工程对企业未来经营的影响。

要求调查土地使用权属及价值,原始价格和费用是否缴清,土地使用年限和抵押情况;调查其他无形资产如何产生,对企业的实际作用和影响,并按照要求填写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4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

当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价值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6、他行融资情况

要求调查企业与全部金融机构的合作情况,除了解应付票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报表科目外,还必须了解企业表外融资情况(如信用证、保函等)。要求了解企业在不同金融机构的融资金额、起止日期、利率、保证条件(含保证金比例)等相关内容,并按照要求填写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5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他行融资情况)。

对使用合并报表的,要求调查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的银行融资在主要子公司的分布情况。

7、待摊费用、递延资产

正常情况下,此类科目的金额相对不应很大,否则须调查形成的原因及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当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5%,可不对此类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8、应交税金

正常情况下,应交税金数额不应过大。存在大额应交税金时 要查明原因,调查应当缴纳税金的时间。

9、净资产

检查验资报告以核实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调查资本公积金的来源(资产评估增值的,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未分配利润分红派息的可能性。

10、主营业务收入

要求列明销售收入最大5种产品的名称及各自的销售额、销售毛利率和变化趋势,并按照要求填写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7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损益情况之

一、主营业务收入)。

通过查验销售发票、资金流等,核实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对能从海关网站获得报关信息的地区,要求授信业务人员查询并打印相关信息;对不能从海关网站获得报关信息的地区,要求授信业务人员到海关报关机构查询,以验证销售收入(适用于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11、产品销售成本

要求调查主要产品的成本构成(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其中折旧和摊销的数量),了解成本的变化情况及其主要原因并按照要求填写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7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损益情况之

二、最近产品成本)。

12、费用

要求调查销售模式和销售渠道、影响销售的主要因素、销售费用开支的主要用途。在管理费用增减幅度较大时,需要指明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要求调查企业融资和办理融资业务的财务费用开支(以及存款利息收入),还要调查其销售信用政策和销售 折让开支情况。

1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现金收付的情况。鉴于授信的到期偿还是以现金方式进行,授信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客户的现金获取能力。

经营现金流量:调查分析利润和折旧、摊销等的绝对数额和在经营净现金流中所占比例。占比不高时,应当说明影响经营现金流的其他因素。

投资现金流量:与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科目的变化情况对比,调查分析各项投资的现金回收周期及其回收方式,评价当期投资和投资变化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融资现金流量:要求调查其中借款、利息、分红、股本等流入流出的分项数字。

第十五条 以抵(质)押方式申请的授信,须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地理位臵、价值确定的方法、抵(质)押物设定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排他性,比较同类抵(质)押物,并须判断抵(质)押物价值的充分性及抵(质)押物的流动性(变现能力)。

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事宜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对企业提交的购、销合同,须查清商品供给方和商品需求方的名称及办公电话,并要求电话或实地核查合同金额及合同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对企业基础授信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针对不同授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调查、核实(如保理、信贷资产转让、银团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等)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见附录)。第十八条 客户调查工作完成后,授信业务人员必须按照授信调查报告基本要求撰写授信调查报告(附件18 授信调查报告基本要求)。

授信调查报告主要记载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没有反映或本实施细则未设计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但又是重要的或异常的、必须作出解释或说明的事项。

授信调查报告引用的重要数据或结论性评价须注明信息来源。第十九条 授信业务人员须在完成客户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我行有关办法规定,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必须客观、公正,要求数据使用正确,定量指标计算准确,定性指标评价合理,初评定级合规。

第二十条 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的尽职调查特别要求:

一、提用综合授信额度时,须按照不同授信业务品种的要求提交相关授信资料。

二、提用综合授信额度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中国民生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的重要事项进行追踪调查,并提交简要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关于同业授信业务的调查,须遵照下述要求进行:

一、关于客户基本资料

要求按照本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资本充足率

(一)要求提供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文件和验资报告。如有增资扩股的,也须提供相应证明或批准文 件。

(二)以债转股或净资产入股的,须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资产评估报告等。

三、关于资产流动性

(一)对商业银行,须了解和核实存贷比、备付金比率、拆入拆出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等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二)对证券公司,须了解短期投资、委托理财情况,以及是否挪用客户保证金等情况。

(三)对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须了解短期投资、股权投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比例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四、关于企业管理水平

(一)须了解企业治理结构,有无建立有效的董事会决策机制,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专业水平。

(二)须了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专业水平,在业界的资力、声望、口碑等。

(三)须了解资本市场和公众对企业的一般评价。

(四)须了解当地政府和监管机关的一般态度和支持力度。

(五)须了解企业内部有无适当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五、关于资产质量

(一)银行类:须了解不良率、收息率,贷款集中度,股东及关联单位贷款比例。

(二)证券公司:须了解自营业务收益率,投资银行业务量在业内份额及承销公司成功上市比例。

(三)保险公司等:须了解保险赔付比率,长期投资证券和实业比率,预期收益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比较。

六、关于收益率

(一)资产收益率(ROA):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比较判断。

(二)资本收益率(ROE):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比较判断。具体业务操作按照我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授信业务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授信审查工作分为分行审查、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审查两个层次进行。各级授信审查人员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授信审查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并独立地审查授信项目,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假公济私。

第二十四条 对授信资料不齐全、授信调查不完善的授信项目,各级审查/审批人员须书面要求业务经营单位补充、完善,在此期间可对授信项目作出缓评处理。

对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业务经营单位仍未按要求补充、完善授信资料的授信项目,各级审查/审批人员可作退回处理。

支行行长(含公司业务部门总经理,下同)、分行授信评审部总经理、分行分管副行长、行长、区域中心信贷审查官、总行授信评审部总经理、首席信贷执行官有权否决不符合我行授信要求的授信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老授信客户的授信事项(包括续授信和增加授信等),要求提供资产监控部门出具的书面“续授信监控意见”; 对涉及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授信事项,要求国际结算人员和相应管理部门出具明确的单证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支行(含公司业务部门,下同)授信审查人员的尽职要求:

要求信贷经理监督授信业务人员的授信调查工作,确认实地调查的时间、综合整理的时间、调查过程的合规性、授信方案的合理性、授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要求支行分管副行长确认信贷经理的评判及调查过程的合规性,并就授信项目是否符合我行授信政策及授信风险的可控性作出评价。

要求支行行长就授信项目的收益与风险是否匹配、授信项目是否符合分行业务拓展方向作出评判。

第二十七条 要求分行(含直属支行,下同)授信审查人员审查、核查授信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表面真实性;根据授信项目和授信材料的具体情况,实地调查核实或电话核实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复核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评判项目的基本风险,并记录主要工作。

审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资料齐全性

(一)对照资料清单,审查是否提供完整资料。

(二)审查是否按照要求提供完整、齐全的调查工作底稿,尤其注意有选择性的调查工作底稿的提交情况。

(三)视具体授信项目,审查所提供的资料是否足以对授信项目作出评判。

二、关于资料有效性

(一)营业执照是否年检、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贷款卡是否年检。

(三)税务登记证是否年检。

(四)授权书、授权委托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是否满足我行要求。

(五)董事会决议签字人数是否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生效人数、决议内容是否有效、董事签字是否与签字样本一致。

(六)审计报告是否按照我行要求提供。

三、关于表面真实性

(一)财务报表数据之间钩稽关系是否正确。

(二)授信资料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之间是否吻合。

四、关于信用等级复核

(一)有关数据使用是否恰当、定量指标计算是否正确。

(二)定性评价量分是否合理,尤其要注意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的定性指标的量分情况。

(三)初评定级是否符合我行制度规定并审定企业信用等级。

五、关于信息核实

(一)要求核查对企业经营、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但又缺乏佐证材料的事项。

(二)要求核查《授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企业重要信息,如关联授信、关联担保、企业竞争对手、市场排名等。

(三)要求核查变动或占比较大、但解释不清或不合理或不 正常的报表科目。

(四)要求根据项目和企业情况抽查其它相关信息,如有股权关联和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上下游企业等。

(五)要求根据经验核查存有疑问的其它相关信息。

六、关于核实工作记录

要求记录核查时间、核查方式(如电话、实地、公开信息等)及核查事项和核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要求分行授信评审部负责人监督、指导分行授信审查人员的工作,按照我行信用评级的相关制度,客观、公正地审核并审定企业信用等级,有针对性地核查授信信息的真实性。

要求分行授信评审部负责人就授信项目是否符合我行授信政策、是否存在未揭示的其它不良信息、授信方案设计是否合理、授信调查的完备性及充分性、是否符合分行授信客户结构、授信品种结构、授信期限结构、是否存在集团或关联企业授信风险等作出评判。

分行授信评审部负责人与分行授信审查人员一并承担工作未尽职之责。

第二十九条 要求分行分管副行长评判授信项目是否符合分行授信政策、授信方案是否合理、授信风险能否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第三十条 要求分行行长就授信项目的收益与风险是否匹配、是否符合分行业务拓展方向、是否符合分行授信结构作出评判。第三十一条 要求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对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进行客观、合理的验证,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要求做到:

一、审核财务报表之间的平衡关系、勾稽关系、衔接关系,验证财务报表的表面真实性。

二、关注审计报表中的保留意见内容和强调事项。

三、审核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关注报表附注提供的重要线索并有针对性进行分析或验证。

四、要求分析财务报表科目的异常变动情况,并说明数据异常变动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经营情况和授信风险的影响。

五、要求采用适当的财务分析技术将主要财务指标与同类企业对比,对严重偏离同类企业的财务指标和财务数据要分析原因。

六、要求重点关注可能影响企业资产结构和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如将本应结转固定资产科目的资产项目仍以在建工程体现,达到不计提折旧、进而增加利润的目的等。

有关财务报表具体科目分析的要点参见《授信评审指导手册》中“财务分析技术”。

第三十二条 要求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针对不同授信品种、不同性质企业(如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不同行业企业的特点分析评价具体授信业务,重点针对品种、性质、行业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要求特别关注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分析、预测企业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以及现金流量情况。

对于含多品种的综合授信业务,要求全面分析评判各品种的风险与收益,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确定合理的授信品种组合。

主要授信业务品种技术分析参见《授信评审指导手册》中的“授信品种分析技术”。

第三十三条 要求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对客户的授信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对企业治理结构、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影响授信风险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要针对具体授信业务,分析影响授信风险的主要非财务因素,评价其影响程度及可控性。

第三十四条 要求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对授信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或抵(质)押的合法性、抵(质)押物的充分性和流动性(变现能力),并根据我行的相关信贷政策确定合理的抵、质押率。

要求做到:

一、关注保证人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评判保证人担保动机的合理性。

二、关注保证人的负债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及其担保涉诉事项。

三、分析抵、质押物价值的充分性和抵、质押物的流动性(变现能力)。有关的担保方式分析要求参见《授信评审指导手册》中“担保方式分析技术”。

第三十五条 要求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从技术、市场、财务、管理、风险等方面对授信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

对未达到我行相关授信政策要求(包括风险控制要求、收益要求等)的授信项目,必须在审批书上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要求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授信项目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须详细分析授信用途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可靠性、担保的有效性、授信项目的风险及控制措施、授信收益情况等。要求评审报告观点鲜明、论据合理、充分。

授信评审报告基本要求参见《授信评审指导手册》。

第四章 授信决策

第三十七条 各级受责人须严格在书面授责范围内进行授信决策。授责的唯一合法有效文件为行长(或有权人)签发的书面《授责书》。未经授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授信业务。

一、各级受责人须在《中国民生银行××法人授责书》和《中国民生银行××特别授责书》等规定的授责范围内进行授信决策,同时须遵守我行相关规章制度,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越权、绕权审批授信项目。

二、各级受责人行使权力时,对有疑问的事项必须请求授责人予以解释。对重大歧异问题,须请求授责人书面予以解释并保留相关解释记录备查,否则视为越权(附件20 中国民生银行授责疑问解释记录)。

三、各级受责人行使决策权力时,必须充分考虑授信项目风险的可控性及授信项目的收益,同时不得违背国家政策、监管要求及我行的授信指引。

第三十八条 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含各区域评审中心贷审会)是我行对非自然人客户表内、外授信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授信项目是否提交贷审会审议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经贷审会审议的授信项目通过与否,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终审人不得审批贷审会否决的授信项目。

后一级的审查/审批人员原则上不得放宽前手(含评审员、贷审会)设定的授信方案和授信条件审批授信业务。

第四十条 授信决策应按我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制度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决策。

一、对于不需经贷审会审议的授信项目,各级受责人应严格按照授责权限,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授信决策。

二、对于需经贷审会审议的授信项目,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等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贷审会主席(或主任委员)、秘书长、贷审会委员工作尽职的基本要求是:

一、贷审会主席(主任委员)

(一)主持贷审会,客观公正地听取和审核贷审会委员的意见,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贷审会委员发表意见。

(二)根据贷审会秘书长汇总形成的贷审会审议结果,在《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结果》上签署具体、明确意见。

二、贷审会秘书长

(一)负责贷审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有关贷审会的重大事项要主动向贷审会主席(主任委员)汇报。

(二)组织并监督贷审会议事的记录工作,保证记录内容客观、真实、完整,字面整洁、清晰。

对重大疑难项目的审议,要求做好全程录音并存档。

(三)按照贷审会议事规则汇总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决议,并上报贷审会主席(或主任委员)审批。

(四)负责组织贷审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复议项目,原则上必须要求原否决人员参与决策。

三、贷审会委员

(一)就项目存在的问题或疑问向项目汇报人提出质询。

(二)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独立阐明观点,不得采取不当手段影响他人发表意见。

(三)根据项目自身情况和讨论情况独立投票表决,明确表示同意、否决或续议意见。

对投票否决的授信项目,须提出明确的否决理由。第四十二条 各级终审人应切实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和本行授信政策审批授信项目,不得审批以下授信业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的授信项目。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授信项目。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六、违规审批同意发放异地贷款。

七、发放假名、冒名授信的或以他人取得授信,实际上由自己使用。

八、以贷收息或违反规定进行以贷收贷。

第五章 授信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三条 授信实施工作是指从授信业务获得终审批准至实施授信期间需要完成的各项工作,包括依据终审意见落实授信条件、签订授信相关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购买保险,核保,办理权证类资料入库手续,核对印鉴与实施授信等。

第四十四条 授信条件的落实。在签订授信相关合同前,授信业务人员须落实授信终审条件,完善授信资料。

第四十五条 授信业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相关授信合同文本,合同空白处须划线,修改处须相关方加盖公章确认。

必须使用我行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合同文本。

使用非标准合同文本或对标准格式合同文本条款进行修改 的,必须取得我行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 签订相关授信合同前,授信业务人员必须打印工商登记信息,审核签订合同时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与申请授信时的企业名称与法人代表是否一致。

第四十七条 授信合同、保证合同以及抵、质押等合同、协议必须由授信业务人员、授信管理人员双人与企业有权签字人当面签订。具体操作按照我行相关操作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合同签订时须核实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真实性,当面核实签字人身份证。

对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还须审核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签字人身份证并复印留底。

第四十九条 核保

核保是指授信实施前保证人对其保证行为的确认。核保由授信业务人员和授信管理人员双人进行。

要求所有以保证方式叙做的授信业务在授信实施前都必须办理核保事宜。核保工作必须在企业办公场所进行,核保书必须由企业有权签字人在我行核保人员面前签署。

具体操作按照我行相关操作规定办理。第五十条 落实抵、质押担保手续

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必须由我行授信业务人员到相关登记部门(国土局、房管局、工商局、交通局、专利局等)办理。他项权利证明由授信业务人员和授信管理人员双人到相关登记部门领取。经办人员须在他项权利证明的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第五十一条 权证类档案的管理 权证类档案是指授信方式为抵押或质押等方式的授信业务所涉及的重要权利凭证、重要法律文件等。授信管理人员须按照权证类档案入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权证类档案入库手续,同时须在授信档案中保留相应复印件。

第五十二条 保险

要求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必须为我行,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行授信的最高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我行的授信期限。

要求到保险公司核查保险单的真实性。

第五十三条 放款审核是指实施授信前的最终审核,由授信管理人员负责。授信管理人员只能为审核达到要求的授信业务下达授信实施通知书。实施有条件授信时须遵循“先落实授信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

主要审核授信终审人是否在受权权限内审批、终审条件落实情况、授信资料完整性、法律手续完备性等。

一、审核终审权限。要求授信管理人员对照我行受责书或临时受责书,核实终审人是否在受权范围内审批。

二、审核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要求授信管理人员根据授信终审意见,逐项核对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并核实没有落实的条件是否得到有权人批准。

三、审核授信资料完整性。要求对照资料清单审核授信资料的完整性。

四、审核法律手续完备性和表面真实性。包括: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受权人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是否办妥登记手续、是否按照规定购买保 险等。

五、综合授信额度提用时,须按照《中国民生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至少进行如下内容的审核:

(一)初次提用综合授信额度时,须审核综合授信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如签订日期、授信额度、授信品种、授信条件等);是否按规定报分行行长核准或审批;

(二)有无超核定综合授信额度提用;

(三)有无按照规定提交简要调查报告;

(四)综合授信额度内品种互换是否符合原则;

(五)综合授信额度内具体业务品种的发生日和到期日是否符合要求;

(六)综合授信额度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提用时,是否有资产监控部门出具的授信后监控意见。

第六章 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

第五十四条 授信后管理是指对授信业务从实施后至授信收回期间所实施的全过程管理。授信后管理的具体要求须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授信后管理包括信贷数据维护、授信用途与资金流向监控、客户回访、授信后检查、风险分类、风险预警、问题授信管理、授信档案管理等工作。授信后管理工作由业务经营单位、授信管理部门共同完成。

第五十六条 授信管理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维护信贷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信贷数据维护包括信贷台帐登记、报表统计、人行信贷登记系统录入、信贷管理信息录入等。第五十七条 授信管理人员须按照我行授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集、整理、管理档案。具体操作按照《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民生银行对公授信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授信业务人员要对受信人、保证人、抵(质)押物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并借助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工商登记等权威信息,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

一、信贷资金流向监控。监控受信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并根据监控情况完成《中国民生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监控表》,详细记录资金的流向、金额、划付日期、用途,以及信贷资金的划付去向与合同约定用途是否一致等。

要严格监控信贷资金的使用,对超过授信金额5%的单笔资金流出要及时监控和检查其流向。

严禁信贷资金被划至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或被用于权益性投资。

要严格控制对他行同户名划转,对已划转他行同户名的资金要尽可能跟踪使用情况。

对项目授信及授信终审意见明确要求监控资金用途的授信,要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

二、客户回访。客户回访主要由授信业务人员完成,回访对象包括受信人、保证人或抵/质押物,并根据回访情况完成《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客户回访报告》,详细记录每次回访的对象、回访地点、回访内容、回访获得的信息等情况。客户回访原则上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回访内容包括:与受信人核对授信信息,了解受信人未来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情况,收集受信人有关信息和资料,同时通过回访,实地了解受信人人事、股权、经营范围的变化情况、对受信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或政策情况、经营情况、受信人重大融资活动或对外投资情况、保证人财务或经营方面的变化情况及抵、质押物状态、价值、变现能力等的变化情况。

授信业务人员要及时分析回访过程中收集的财务资料和有关信息,对重大变化项目要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和核实,分析对授信的风险影响,并将核实、分析的情况反映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客户回访报告》中。

三、贷后检查。贷后检查采取双人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低风险授信业务采取非现场检查的形式)。授信业务人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在完成贷后检查的基础上评判授信风险,提出授信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完成《中国民生银行贷后检查报告》。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检查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股东变化情况、领导层变化情况、企业主要领导与银行合作态度变化情况、还款意愿和担保人担保意愿变化情况等。

(二)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企业经营策略变化情况,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及原材料、产成品市场变化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有无经济纠纷,与供应商合作情况等。

(三)检查企业财务状况。核实企业提供财务资料的真实性,32 分析企业资产、负债总量及结构的变化情况,产值、销售、利润的变化情况,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在金融机构融资总量(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的变化情况以及履约情况,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以及企业资产对外抵押情况等。

(四)检查抵(质)押物情况。检查抵(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抵(质)押法律风险变化情况(如是否被查封等),抵(质)押物变现能力变化情况。

(五)检查授信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检查授信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六)核实外部媒体对企业的有关报道。

(七)对贸易融资业务,需要检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八)对项目贷款或房地产开发贷款还需要检查:

1、项目资本金或自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的后续资金是否落实。

2、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的原因及金额。

3、资金使用与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是否相符,对签订了监管协议的项目须检查资金使用是否按协议规定执行。

4、项目授信的前提条件是否落实。

5、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是否发生不利于项目进展的变化,项目的市场和效益预测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6、房地产开发贷款销售是否顺利,在我行办理按揭贷款情况。

7、项目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等。

授信业务人员要分析有关变动发生的原因,评判变化因素对

授信风险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在授信后管理中发现并查实受信人挪用贷款时,应当立即填发《制止挪用授信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纠正,同时抄送会计部门加收罚息,直到收回挪用部分为止。

对不执行合同、情节严重又不听劝阻的,经分行批准,可视情况采取限制支用、停贷、强扣等措施。

第六十条 对发生欠息、承兑或信用证到期发生垫付等不良记录的授信,应不受授信后检查的时限限制,立即进行贷后检查,检查产生欠息、垫付的原因以及授信的风险程度,并将有关情况报授信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 授信业务人员对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风险信号要即时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风险预警报告》,并于事发次日报授信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授信管理人员须及时审核、评价授信业务人员上报的《回访报告》、《贷后检查报告》及《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风险预警报告》。对审核中发现存在预警信号的授信客户,应进行重点评估,确定是否影响如期履约以及影响程度。

对列入预警客户名单的授信须每月跟踪监测。

第六十三条 授信管理人员对授信后检查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应及时以“风险提示”方式反馈业务经营单位,及时指导授信业务人员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并督促授信业务人员及业务经营单位具体实施。

对于预警信号已经消失、或由于采取了风险防范措施确定能够如期履约的预警客户,要适时解除预警。

第六十四条 对低风险业务的检查以非现场检查为主,即通过审查企业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信贷登记系统的查询和电话联络等方式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授信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授信手续的合法、合规性等。

第六十五条 授信到期前一个月,授信业务人员应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实地走访受信人,了解企业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以及还贷资金的落实情况,担保人代偿意愿以及抵(质)押物状况等,综合判断到期还款的可能性,并根据存在的风险程度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授信管理部门。

第六十六条 对问题授信的检查重点在于了解受信客户的还款意愿、经营情况、还款来源、拥有的有价值资产情况等,并对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估计调整,提出控制和降低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问题授信产生后,授信业务人员必须提交专题书面报告,就受信人在我行的结算往来情况、授信情况、问题授信产生的原因、企业现状(包括实物资产、存款帐户、经营状况等)、估计损失、已采取措施及效果、拟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作出说明,经业务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授信管理部门。

二、逾期授信全部清偿之前,客户经理每3个月要向受信人和担保人发送一次授信逾期通知书(或律师函)。

对问题授信客户,授信业务人员要每月进行检查,并按月向授信管理部门报送监控情况。

三、对符合移交条件的问题授信,经相关机构认定后,按照我行相关规定移交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十七条 授信管理人员应及时采集产品、区域、行业、35 政策等风险信息,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为授信业务人员提供信息支持。

第六十八条 授信管理人员将视具体业务情况,直接参与授信后检查工作。

第六十九条 授信业务人员和授信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银监会风险分类的原则和《中国民生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填写《风险分类工作底稿》,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的风险分类,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第七十条 授信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内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一、分行对业务经营单位的检查重点是:

(一)授信后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业务经营单位执行授信后检查制度的情况和执行效果,包括是否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授信后检查是否连续,授信后检查的各种报告是否真实、客观,授信后检查是否真实反映了授信风险等。

(二)五级分类情况:五级分类是否及时,五级分类数据是否有效、分类是否准确、真实等。

(三)授信条件落实情况:检查授信条件是否真正落实,后续管理是否到位,授信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授信要求等。

(四)授权执行情况。

(五)风险预警是否及时。

(六)其他。

二、总行对分行的检查重点是:

(一)信贷政策落实情况,有无违反信贷政策和总行有关规

定发放授信。

(二)授权执行情况,是否违反转授权的有关规定发放授信。

(三)授信后检查制度制定和执行总行授信后检查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完善的授信后检查制度,是否按规定对业务经营单位和重点客户进行检查。

(四)五级分类制度执行情况,分类的真实性,分类的组织管理等。

(五)风险预警情况,对风险授信是否及时进行预警,对预警客户是否采取了及时的防范措施等。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七十一条 资产管理工作包括问题授信移交、确定处理原则、实施保全、清收、债务重组、资产抵债、呆帐核销等工作。资产管理工作主要由总分行资产管理部门完成。

第七十二条 对符合移交条件但尚未移交的问题授信,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与相关机构沟通,督促业务经营单位尽快移交,以避免问题授信状况进一步恶化。移交工作具体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不良资产移交清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移交问题授信时,须将相关信贷档案(复印件)同时移交(包括合同、借据、授信调查报告、授信审批书、催收通知、五级分类工作底稿、财务报表等),原授信经办人员还须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债务人情况、抵押担保情况、形成不良的原因、有效资产情况、与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联系方法等。

第七十四条 移交后不良资产的处理原则

一、实行项目到人、双人负责清收责任制。清收责任人调离

清收岗位时,应与继任责任人做好清收工作移交。

二、及时处臵原则。

三、立足于谈判与催收,辅助以诉讼手段。

第七十五条 清收责任人和资产管理部门须按照我行规定,负责已移交问题授信的风险分类工作。

第七十六条 清收责任人须每月更新清收进度表,反映清收最新情况和进展。清收进度表是反映清收动态和成果的重要工作底稿,也是风险分类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填写。

第七十七条 清收工作要求

一、正常清收

(一)首先要认真阅读、分析已有材料,从中获得相关信息,以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还款来源、有效资产,制定清收方案。对移交时已接近诉讼时效的,应考虑通过公证送达催收通知方式延长诉讼时效或直接诉讼。

(二)要求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是否存在有效资产进行调查,包括结算帐户调查、存货调查、大额应收款调查、固定资产调查、长期投资调查、销售收入回款调查等,以发现并控制企业的有效资产,锁定最终风险。

(三)对涉及转移有效资产的债务人和担保人,要求调查是否存在长期投资被低价转让、大额应收款长期不收回、关联公司大额占用资金、注册资金未到位或到位后被抽走、主要业务和人员被转移到新成立的企业等非正常情况。

(四)要求与各关系方进行谈判。与债务人谈判,了解其还款意愿和还款来源,督促其尽快偿还;与担保人谈判,了解其还

款意愿,督促其尽快代偿;与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谈判,争取获得第三个还款渠道。

(五)要求进行定期、不定期催收,包括现场催收、电话催收等催收方式,督促债务人和担保人尽快偿还。要求对催收记录定期整理归档。

二、诉讼清收

(一)对无法通过谈判解决且有还款来源的清收项目,可以采用诉讼方式。诉讼前要首先判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如果移交前已过诉讼时效的,要求追究原业务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要求在诉讼过程中交替使用谈判手段。

(三)代理的律师事务所须具备以下条件:经验丰富、与法院关系良好、与我行有合作基础。要求引入招投标机制选择律师事务所,以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清收效益。同时,要求项目责任人与法院等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四)要求抓紧时间进行诉讼保全、查封有效资产,并确保法律无瑕疵,依法按程序进行协议转让、拍卖抵押物、查封物等工作。

三、受偿要求

(一)对于已达成协议或已判决的清收项目,要严格执行和解协议、法院裁决和判决,依法受偿。

(二)执行款项、拍卖款项要尽快从法院划回;外汇垫款执行回的挂帐人民币要尽快换汇还款。

(三)要求严格按照诉讼费、本金、利息的先后顺序还款。第七十八条 重组工作要求

一、不良资产重组必须符合不重组难以收回、双方存在信任基础、重组后实质风险减小等相关重组条件。

二、特殊重组业务(包括借新还旧、增加授信资金、变更借款人、变更担保、抵押等)的经办人员必须具有信贷工作经验,必须取得授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三、重组方案经批准后要严格按照审批条件操作。

四、要求明确与原业务经营单位的责任分工,做好重组后新贷款的监管工作,防止发生新的风险。

五、债务减免等损失确定类重组业务要严格按照权限报批,对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七十九条 资产抵债工作要求

一、要求严格按照《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操作。

二、抵债资产要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且抵债过程无瑕疵。

三、资产抵债后要尽快处臵,落实抵债资产处臵责任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八十条 核销工作要求

一、须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进行。

二、对已采取各类清收手段依然不能收回的损失类贷款,应及时核销。

三、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应首先提交稽核部门进行责任认定,然后按照流程上报审批,并同时由计财部门申报税前抵扣。

四、核销审批后要求及时通知会计部门处理,并建立台帐专门管理核销资产,继续追踪。对核销后收回的贷款,按会计制度

规定要求冲回呆帐准备。

第八十一条 清收材料归档要求

一、在开展清收工作的同时,要将清收材料及时整理并归档。所有清收原始材料应分类归档,保管完好,以备查用。

二、清收档案材料必须包括所有重要材料,包括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借据、授信调查报告、授信审批书、五级分类工作底稿、清收进度表、财务报表、催收通知、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还款承诺、和解协议等。

第八十二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要求

一、对超出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大额诉讼、债务重组(含债务减免)、资产抵债、呆帐核销等事项,要求一律上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要求按照《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流程进行投票,并最终形成决议。

三、采用书面方式表决的,必须确保各委员已清楚了解投票的内容和相关的背景信息。

第八章 授信尽职调查

第八十三条 总行稽核部门负责全行授信尽职调查的管理工作,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进行尽职调查。

第八十四条 总行稽核部门通过授信尽职调查评价授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附件24 授信尽职调查报告表),对授信人员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十五条 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

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资产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总行将视情况免除其相关责任。

第八十六条 我行各级工作人员有义务对授信工作人员的一切不尽职行为监督举报。对在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过程中的有功人员,总行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八十七条 授信尽职调查实行定期调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调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抽取检查间隔期内一定比例授信业务进行检查。同时,总行根据各分行的授信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变化情况以及在其他必要的时候,还将对授信尽职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十八条 授信尽职调查采取非现场或现场的方式进行,如问卷调查(见附件)、授信档案调阅、与授信工作人员座谈、与受信企业工作人员或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座谈等。

第八十九条 被调查人员要如实填写调查问卷。授信尽职调查人员根据问卷情况采取适当方法进一步开展工作,如果在后续的工作中发现有不尽职的现象而被调查人未如实填写问卷表,将按照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对待。

第九十条 对授信业务受理和客户调查人员尽职调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按照我行授信政策指引开拓市场,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包括行业、产业、产品、项目等),受理授信申请。

二、客户及保证人基本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客户档案是否

完整,并符合本细则之规定。

三、是否执行主、协办信贷员双人调查制度,并进行实地调查。主办信贷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

四、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等)填写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假记载、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是否对客户提供的购销合同以及抵/质押物、保证人进行调查分析。

六、是否对授信项目(如保理、信贷资产转让、银团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等)进行除基础调查以外的特别调查。

七、是否客观、公证地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八、是否按照要求对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具体业务进行特别调查。

九、是否按照要求对同业客户进行特别调查。

第九十一条 对授信业务分析与评价人员尽职调查重点包括:

一、支行行长、副行长、信贷经理是否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开展授信管理工作。

二、分行授信审查人员是否按照本细则要求对授信调查人员提交的授信资料进行复核、审查、核实,是否按照我行信用评级的相关制度客观、公正地复核企业信用等级。

三、分行授信评审部负责人、分行分管副行长是否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四、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是否对客户财务报表

的可靠性进行客观、合理的验证及分析。

五、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是否针对不同授信对象的特殊性进行分析,有效识别各类风险。

六、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对影响授信风险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七、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对客户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

八、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是否对未达到我行相关授信政策要求的授信项目,在审批书上出具明确的不同意意见。

九、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授信评审报告,分析评价内容能否有力支持评审结论。

第九十二条 对授信决策人员尽职调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在书面授责范围内审批授信业务。

二、在业务决策中是否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三、是否按照我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制度进行授信决策。

四、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审批授信业务。

五、机构负责人、授信终审人、贷审会主席、贷审会秘书长和专家小组是否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授信工作。

第九十三条 对授信实施人员尽职调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在签订合同前落实授信终审条件,完善授信资料。

二、是否按照规定填写授信合同文本,在使用非标准文本或修改标准文本的条款时是否取得法律部门的书面认可。

三、是否在签订合同前审核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

息。

四、是否与客户签定合法、有效的授信合同及相关合同。

五、是否按照规定核保。

六、是否落实抵、质押担保条件。

七、是否按照规定对权证类档案进行管理。

八、是否要求客户提供符合要求的保险,保险单是否合规,是否实地进行核查。

九、是否按照规定在授信实施前进行放款核查。

第九十四条 对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人员尽职调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维护信贷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二、是否按照我行规定归集、整理、管理授信档案。

三、是否对受信人、保证人、抵质押物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撰写回访报告和贷后检查报告。

四、是否按规定审核、评价授信业务人员上报的《回访报告》、《贷后检查报告》并对特定客户进行实地授信后检查(针对授信管理人员进行调查)。

五、是否将预计到期不能以现金方式履约的客户列入观察名单,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发布预警。

六、是否指导授信业务人员及时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并督促授信业务人员具体实施(针对授信管理人员进行调查)。

七、是否动态监控预警客户的风险变化(针对授信管理人员

进行调查)。

八、是否及时采集产品、区域、行业、政策等风险信息,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为授信业务人员提供信息支持(针对授信管理人员进行调查)。

九、是否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的风险分类,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十、是否对符合移交条件的问题授信,经相关机构认定后,移交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十五条 对资产管理人员尽职调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按照要求进行问题授信的移交。

二、是否严格按照我行不良资产的处理原则处理不良资产。

三、是否按照规定对移交的不良授信进行风险分类。

四、是否每月更新清收进度表,反映清收最新情况和进展(针对清收责任人进行调查)。

五、是否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正常清收、诉讼清收,清收是否符合本细则的受偿要求。

六、对不良资产的重组、资产抵债、核销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七、清收材料归档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九十六条 授信尽职调查人员要对授信工作人员尽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表,填写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和调查过程等,在此基础上得出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够尽职和不尽职。

第九十七条 授信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

的工作,如果出现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的行为,将对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九十八条 总行将建立授信尽职情况档案,记载我行授信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十九条 总行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一百条 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不断完善授信、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内集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5个天。

第九章 罚 则

第一百零一条 对授信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除载入授信人员尽职情况档案外,总行将按照授信风险状况和造成损失的不同,依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授信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意愿不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且属于初犯的,在其改正过错的同时进行口头批评教育。

第一百零三条 授信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意愿不强,造成了比较小的不良后果,或者虽然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但属于再次违规违纪的,要将其不尽职情况纳入考核范畴,与经济收入挂钩,按照相关规定适当扣减工资、奖金等。

第一百零四条 授信工作人员不尽职行为情节轻微,但是存在主观故意,其不良行为不仅威胁到我行资产的安全,而且已经事实上造成一定损失的,除了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外,暂停授信工作上岗资格一年。

第一百零五条 授信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存在故意,只要其不

良行为直接致使到我行资产遭受较大损失的,除了给予经济处罚外,永久取消授信工作上岗资格。

第一百零六条 在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取消上岗资格的同时,总行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授信工作人员还将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如降职、撤职、行政处分等直至开除,处罚标准按照《中国民生银行违规违纪行为处罚条例》执行。对于授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不论所上报的授信项目是否获得批准,也不论授信项目是否出现风险,对工作不尽职的授信工作人员,均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相关部门对相关授信工作制度和办法作出修订的,授信工作尽职按照新的制度和办法要求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民生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录一:

保理业务调查特别要求

一、要求调查企业产品的技术成熟程度及质量稳定性,分析卖方技术水平直接导致商务纠纷的可能性和比例(通常处于成熟期、工艺简单的产品商务纠纷的可能性小),了解企业产品合格率在业界的标准,产品是否处于试验期、培育期。

二、要求调查企业交易的商务合同内容,判断是否有限制债权转让的条款,是否有债权瑕疵,分析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分析企业售后合同义务。

三、要求分析买卖双方交易流程。重点说明卖方确认销售的方式、订单、发货及交货方式、验收及商业纠纷处理方式、涉及的主要凭证等等。并按照要求填制查核报告书(附件1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查核报告书)

四、要求详细描述企业付款模式及历史交易记录。重点分析包括:确认对账、出发票、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必要时应当配合图表说明;买卖双方开始交易时间、历史信用记录、违约成本等;保理业务操作流程。配合图表的方式,重点分析保理种类、通知方式(明保理、暗保理、公证送达、协议通知等)、融资比例(或保证金比例)、要求提供的凭证(合同、发票、对账单、确认单等)、账户的开立(结算户、保理特户、保证金户)、催收和收款的监控(由谁催款、付款人是否间接还款等);额度测算的合理性。

查 核 报 告 书

编号:

日期 :

****年**月**日

客户(卖方企业)名称:

公司 买方企业: 行业:

访谈对象:

各买方企业可使用的最大数额:

(总额度币种:

金额:

万元)

电话:()

交易产品: 查核人员 保理客户经理: 保理工作室:

第五篇: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

川信联发„202_‟101号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稽核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办事处(联社),各县级联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稽核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明确稽核职责,落实稽核责任,严格稽核问责。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尽职是指各级稽核管理人员和稽核工作人员在稽核管理和稽核工作过程中应尽到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稽核工作尽职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逐级问责、人人尽职”的原则。

第四条 稽核工作的尽职对象包括省联社分管领导及稽核部门负责人;市州办事处、市联社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稽核部门负责人;县级联社(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稽核部门负责人;稽核组长、主查人、稽核员。

第二章 稽核管理人员职责

第五条 省联社分管领导职责

(一)调查、研究全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提出稽核改 革创新的目标和不同时期的稽核工作要求;

(二)审定全省稽核工作意见和批准项目检查计划;

(三)检查稽核工作计划、方案、专项稽核、稽核人员培训等工作的实施情况;

(四)对稽核审计部门反映、报告的问题及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和审定处理意见;

(五)审批稽核工作报告,签发稽核工作简报、文件;

(六)定期或不定期的听取稽核工作汇报,协调稽核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六条 省联社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拟订稽核工作意见和工作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对县级联社稽核工作进行考核;

(三)对本级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下级反映、报告的稽核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报告、移送;

(四)组织实施对省联社所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五)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对稽核移送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反馈;

(六)组织完成稽核工作制度和办法的起草、修订、报批、印发等工作;

(七)按计划组织稽核培训工作和稽核员上岗资格考试;

(八)指导、检查对稽核工作计划、制度、办法等的执行;

(九)组织开展稽核工作调研;

(十)审查稽核工作报告、简报、文件等;

(十一)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办事处、市联社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责

(一)落实省联社制定的稽核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二)调查、研究稽核工作,向上级提出改进稽核工作的措施、建议;

(三)批准本级项目检查计划;

(四)检查对稽核工作计划、方案、专项稽核、稽核人员培训等的实施情况;

(五)受省联社委托组织对县级联社稽核工作的考核;

(六)审批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七)督促落实省联社对稽核机构设臵、人员配备和办公条件等的要求;

(八)对稽核部门反映、报告的稽核问题做出处理决定;

(九)定期或不定期的听取稽核工作汇报,协调稽核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十)审批稽核工作报告,签发稽核工作简报、文件。第八条 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拟订本级项目检查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督促县级联社完成序时稽核、专项稽核等工作任务;

(三)对本级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和县级联社反映、报告的稽核问题进行处理、报告和移送;

(四)完成省联社委托及本级所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五)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对稽核移送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反馈;

(六)检查县级联社对稽核工作计划、制度、办法等的执行;

(七)按计划完成本辖稽核培训和配合省联社组织新进稽核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工作;

(八)拟写或审查稽核工作报告、简报、文件等;

(九)核准县级联社稽核工作人员的变动;

(十)受省联社委托完成对县级联社稽核工作的考核;

(十一)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县级联社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稽核工作计划和工作意见;

(二)调查、研究稽核工作,提出和不同时期的稽核目标、要求;

(三)审核和批准本级稽核工作计划;

(四)审核和批准本级专项稽核工作方案;

(五)检查稽核工作计划、方案和专项稽核的实施情况;

(六)检查序时稽核、项目稽核的实施情况;

(七)对稽核部门反映、报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八)提出稽核部门负责人任免和稽核人员的调整意见,报上级审批或核准后落实;

(九)参加稽核工作例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听取稽核工作汇报,协调稽核部门与被稽核单位和其他部门的关系;

(十)落实省联社对稽核机构设臵、人员配备和办公条件等的要求;

(十一)组织实施对本级所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十二)审批稽核工作报告,签发稽核工作简报、文件。第十条 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拟订稽核工作计划、专项稽核工作方案,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本级稽核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明确包片稽核人员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

(四)组织完成对所辖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及县级联社本部的序时稽核、项目稽核;

(五)检查包片稽核员对序时稽核、项目稽核的完成情况;

(六)组织完成对本级所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审查稽核报告等资料,汇总稽核情况、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批后执行;

(八)督促信用社和有关部门对稽核移送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反馈;

(九)对稽核员反映、报告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及时 向领导汇报并组织人员进一步核查,重大案件(事故)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及时报告;

(十)拟写和审查稽核工作简报、文件等;

(十一)按月主持召开稽核工作例会;

(十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稽核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完成每年稽核人员培训教育不少于10天的任务;

(十三)按季书面向领导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稽核工作情况;

(十四)对本级稽核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十五)完成上级稽核部门和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稽核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稽核组长职责

(一)执行稽核计划,拟订稽核方案,报批后做好稽核检查准备;

(二)包片稽核组做到本组所辖网点序时稽核时间连续,稽核内容覆盖到全部业务的各个环节;

(三)专项稽核组做到按现场稽核操作规程按时保质完成稽核工作任务;

(四)对本组稽核人员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五)审核稽核工作底稿、稽核报告、取证材料等,汇总稽 核情况并形成稽核报告,审议稽核报告,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后执行;

(六)稽核发现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先电话后书面报告稽核部门或领导;

(七)及时解决稽核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遵守稽核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八)稽核项目结束,做好稽核资料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

(九)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二条 主查人职责

(一)制定具体稽核实施方案,报稽核组长或稽核部门审批;

(二)依据批准的稽核方案,做好有关规章、制度性文件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分清主次,突出重点,根据不同稽核目的需要组织实施现场稽核;

(四)严格执行稽核工作规程,认真、仔细查阅资料,完整、全面编写稽核工作底稿,合规、合法收集稽核取证材料;

(五)对稽核中发现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及时向稽核组长汇报,汇报的问题如实记录并签名;

(六)签收并管理好调阅的档案资料,稽核事项结束后完整交还给被稽核单位;

(七)及时汇总稽核资料,撰写稽核报告,实事求是地揭 露存在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稽核评价,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

(八)稽核项目结束,做好稽核资料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

(九)遵守稽核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十)完成领导或组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三条 稽核员职责

(一)按照分工,依据稽核方案,保质保量完成稽核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行稽核工作规程,认真、仔细查阅资料,完整、全面编写稽核工作底稿,合规、合法收集稽核取证材料;

(三)对稽核发现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向组长汇报,汇报的问题如实记录并签名;

(四)妥善保管调阅的资料,稽核事项结束后完整交还给被稽核单位;

(五)及时汇总稽核情况,实事求是地分项目拟写稽核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稽核评价,提出初步整改、处理意见和建议,供稽核组长(主查人)撰写汇总稽核报告时参考,并在稽核报告上签名;

(六)遵守稽核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七)完成领导或组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免责与问责

第十四条 稽核管理人员和稽核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责:

(一)按规定履行了职责的;

(二)被稽核单位隐瞒重要事实或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等,受客观条件制约未能发现问题的;

(三)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对稽核工作不能正常和正确履职的;

(四)其他符合免责条件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设臵稽核机构、配齐人员和保证办公条件的;

(三)对稽核工作不调查、研究和安排工作计划的;

(四)不督促稽核部门贯彻落实本级和上级稽核工作计划和工作意见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任、免、变动稽核部门负责人的;

(六)对稽核部门报告、反映的稽核问题及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等,不按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甚至袒护、包庇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

(八)对未查清的案件、事故泄露出去,给案件调查、事故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未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对稽核移送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反馈的;

(十)不安排稽核人员培训的。

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该处理不处理、该报告不报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未拟订稽核工作计划和工作意见的;

(四)未按计划组织稽核人员培训学习的;

(五)未按规定核准或擅自变动稽核人员的;

(六)对稽核人员反映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未及时组织核查,或核查中尚未弄清事实真相之前便将可疑问题或重要线索泄露出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稽核查实的违规违制违纪问题不提出处理意见,或隐瞒、袒护、包庇的;

(八)对违规违制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经领导批准后不执行或不督促落实的;

(九)擅自改变稽核处理决定和处罚标准的;

(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

(十一)经领导审签后未按规定向领导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稽核工作情况的;

(十二)未对下级稽核部门、稽核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的。第十七条 稽核组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应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引发案件事故或重大风险的;

(三)对稽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四)对稽核发现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未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或隐瞒、袒护、包庇的;

(五)未弄清事实真相之前便将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泄露出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及时汇总稽核情况并形成稽核报告,或在稽核报告中避重就轻故意掩盖有关问题的;

(七)将重要稽核档案资料或被稽核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文件等丢失、损毁的;

(八)稽核项目结束,不按规定进行稽核资料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的。

第十八条 一般稽核人员(含主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对应检查的内容而未进行检查,应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引发案件事故或重大风险的;

(三)回避、掩盖稽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或不报告、不提出处理意见的;

(四)对稽核发现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隐瞒、袒护、包庇的;

(五)未弄清事实真相之前便将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泄露出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严重损毁或丢失被稽核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重要文件等档案资料的。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对稽核部门移送的问题未能及时研究、处理,导致问题恶化,引发案件事故或重大风险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比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条 对需要问责的,区分责任大小,分别予以处理。情节轻微的由派出单位问责处理,导致案件发生或其它重大问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问责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的处理,或并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

(二)导致违规违制违纪问题,或发生案件事故,但无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给予行政处分;

(三)导致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或发生案件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案件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初次或过失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认识错误态度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说清问题,并有积极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了损害后果的;

(三)有立功表现,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所造成损失的;

(五)受领导授意、指使、强令、胁迫,抵制无效而执行,随后又及时主动报告、反映了情况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稽核 尽职管理 办法 通知

分送:省政府,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财办。

省联社各处室(中心)。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_年8月21日印发

(共印220份)

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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