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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城市管理局信用修复工作机制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14-492320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8 20:22:34 来源:网络

XX区城市管理局信用修复工作机制

第一章

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被XX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的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XX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失信信息公示。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在XX区被认定单位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

第三条

移出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第四条

终止失信信息公示,是指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各级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失信信息终止公示。

第二章

信用修复的条件

第五条

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自被认定单位移出失信主体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

第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

第七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包括: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包括: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序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包括: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527号文件中明确涉及6大领域、16种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的,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八条

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属于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机关不能认定的,由归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认定。

第九条

涉及行政处罚对象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第十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

第十一条

涉及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均按最长公示期3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终止适用如下条件: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3个月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按照规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经申请应当终止公示。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按照规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经申请应当终止公示。

(三)涉及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被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终身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申请终止公示。

第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前1年内被处以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的,不得终止公示。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不得终止公示。

第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自然人的失信信息不对外公示。

第三章

信用修复的程序

第十六条

将信用主体移出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对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进行终止公示、屏蔽或删除等,由失信主体名

单的认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申请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原则上应当向认定单位申请,由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认定单位因其他原因暂无法受理的,信用主体可向归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信用主体向认定单位提出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申请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修复承诺书;

(三)部门信用修复征求意见表。

第十九条

认定单位收到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决定。对不予终止公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信用主体需就其失信行为向信息使用者进行解释或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说明的,可向认定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机制由XX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信用修复承诺书

XX区城市管理局:

我单位,统一社会信用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于

****年**月**日,被

市(区)

(行政决定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现我单位申请对该条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修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书项下相关义务;

二、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三、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若违背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公示期向社会公示,自愿接受有关违背承诺情况通报和公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信用修复征求意见表

部门名称

信用修复事由

***

公司在***(违法事由)***,于20**年*月*日被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即处**罚款,***。现该公司申请信用修复,请你部门根据该公司信用状况,提出修复意见。

信用修复意见

是否同意修复

(勾选)

同意□

不同意□

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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