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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区矫正与刑法价值的实现研究解析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14-104082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8 22:46: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谈社区矫正与刑法价值的实现研究解析

浅谈社区矫正与刑法价值的实现研究解析

社区矫正并不是将罪犯放置在封闭式的监狱中,而是将他们放在一种开放式的社区当中,通过一些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志愿者对其进行矫正与疏导,最终将罪犯的从前的病理品格以及不良的反社会行为等矫治过来,从而恢复社会正常的秩序。社区矫正是中国刑法制度向现代化发展的标志之一,更是人类法律文明进步的必然之举,但是我国目前的刑法在规定社区矫正制度时,在某些施行环节上也处于较为紧张的窘境。因此我国应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发展,让社区矫正与刑法价值得以真正的实现。

一、社区矫正的相关概述

社区矫正主要指的是将罪犯放在特殊的社区当中,进行科学的矫正与教育,同时在社会团体或者民间组织等的协助下,更为有效地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工作,是一种新型的矫正方式。社区矫正并不是一种非监禁刑的处罚方式,也不是普通的刑罚执行方式,它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同监狱封闭矫正对应的较为开放的矫正形式。社区矫正活动既包括一些非监禁刑的执行活动,又包含对缓刑犯或者假释犯的教育监督考察工作。即使是终身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监外执行的那些罪犯,在社区中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矫正教育,这些也都属矫正范畴之内的内容。社区矫正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能够充分地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正与教育,这也是社区矫正能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刑法价值的实现

(一)刑法价值

法的价值主要是基于法的客观存在对于主体人的一种精神意义,它包含着工具性价值以及目的性价值两种。一般来讲,工具性价值指的是将法律规范当作是一套较为完整、较为综合的社会评价体系,被广泛的应用在各个领域,主要的作用是用来控制、调节人们自身的行为,维护社会原有的秩序;目的性价值指的主要是法律本身的精神,体现的是人类在现实社会中的发展水平以及自我意识的发展与自我理性健全的主要程度,同时它还承担着人类的某种寄托于追求。

刑法的真正价值需要通过分析刑法本身存在的属性入手。一般来讲,刑法主要是用来界定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它会将罪罚关系作为主要调整的对象,面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社会稳定的行为会提供一个标准的定罪量刑尺度。而且还会通过实施适当的刑法制裁以便实现惩罚罪犯、稳定社会的目的。刑法应当满足三大价值目标:

1.公正价值。刑法调整的一般是人与国家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发生的较为强烈的冲突。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正是刑法的生命所在,如果刑法缺少了公正就是无源之水,毫无意义。首先,公正价值体现的是刑法的正当性,涉及到对刑罚发动的合理化依据的考察。面对一些已经发生的犯罪,刑罚发动的依据就是报应理论;对于一些未发生的犯罪,动用刑罚的主要依据就是之前制定的预防性理论。同时,刑法半身的公正价值还会体现在社会公平性上,它所强调的就是刑罚资源在分配上的公平,要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据合理的矫正需求进行分配。

2.谦抑价值。谦抑价值说明的是刑法本身具有的经济性与补充性,指的是立法者必须要凭借最少的刑罚支出,获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有效地防止与抵抗犯罪。谦抑价值在刑罚制裁的方式上以及刑罚的发动的克制性上还有所体现,如果是利用非刑罚的方式能够达到克制犯罪的效果,那么刑罚不得发动;如果是一些依靠刑罚也无法处理、无法达到相应目标效果,或是即使使用刑罚但是得到的消极意义大于了积极意义,也不能够发动刑罚。

3.人道价值。人道主义是刑法中重要的价值基础,它的论点就在于:罪犯亦是人,要将罪犯当作是伦理主体去看待,绝不能是验证刑罚使用效果的一种特殊手段。因此,刑法要求禁用酷刑,禁止侮辱、打骂罪犯,要满足罪犯的基本需求,给予罪犯应有的自尊。

(二)实现刑法价值

一般来讲刑法价值从本质上同社会价值相同,也会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人们意识更新等不断得到发展,但是如果要想实现刑法真正的价值必须要同刑事立法与司法、刑罚执行等环节相联。其中,最基础的部分应当属立法环节,因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真正地彰显处刑法本身应有的价值,而且还能够为后续的执行刑罚以及刑事司法等奠定坚实的基础,从根本上保证我国刑法价值的实现。在立法活动中,对犯罪范围进行设定应当是基础性内容,首先应当区分法律、道德、伦理等手段的控制范围,在此基础上对刑法的控制范围进行确定。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在对一种犯罪行为进行确定的过程中,刑法是否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价值,非刑法是否已经真正失效,这几点都是必须考虑的重点,这也是立法体现谦抑价值的基础所在。

刑事立法会以罪行的关系作为主要基础,利用构建刑法的方式向人们昭示出刑法本身特有的价值,而它所体现的就是刑法的应然状态。但是要想让价值转化成为现实生活中的现实追求,就必须要将所谓的应然转化为实然,但是做到这点最重要的就是要法官在公正的基础上合理的运用法律,对特定的行为以及作为做出较为准确的定性,同时还要对一些触犯法律的公民给予正当的刑事处罚,而这一活动即是我们通常提到的刑事司法。一般情况下,司法的公正性是实现刑法价值的基础性要求,包含着三大原则是:

第一,人人平等,任何人站在刑法面前无任何特权,就是人们口中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第二,罪刑法定,指的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绝不能视为犯罪,法无明文规定绝不能进行任何处罚,禁止各种类推解释与犯罪推定。

第三,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程度需要同罪犯犯罪的程度相适应,重罪重罚与轻罪轻罚是基本的原则。三大价值贯穿与立法、司法以及行刑的各个环节,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价值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侧重点。一般来讲刑事立法的侧重点的是谦抑价值;刑事司法的侧重点是公正价值;刑罚执行的侧重点就应该是人道价值。将人道价值引入至刑罚的执行领域,主要目的就是对罪犯实现人道主义的对待,尽可能地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三、社区矫正与刑罚价值实现之间的真实关系

(一)刑法的价值帮助社区矫正产生并发展

社区矫正的理念是随着行刑理念从严酷的惩罚逐渐过渡到矫正回归之后产生的一种刑罚理念,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对刑罚以及行刑等思想的理性化探索。传统的报应刑罚理论固然存在着合理性,它能够为刑罚的正确化运用提供理论依据,但是它主要着眼的是已经发生的犯罪,强调的是在已经发生的犯罪中逐步实现社会的正义,在罪犯复归以及预防犯罪等方面缺乏着足够的依据。

犯罪预防理论的出现正好弥补了之前提到的报应刑论的不足之处,相关人士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对罪犯进行盛饭就是实现目的手段,这种预防手段既是对罪犯,也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通过刑罚进行的震慑。传统的监狱是一种供罪犯服刑的场所,封闭性管理不能满足罪犯复归社会的具体要求,而且随着时间的推进还会形成一种所谓的交叉性感染。我们强调的刑罚复归的主要目的在于让相关机构的存在受到某种程度的质疑,直到上世纪的六十年代,社区矫正理念在众多质疑声中应运而生。随着社区矫正理念的不断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已经陆续推出了不同方面的刑事司法准则,明确倡导监禁刑的限制适用,尽可能地使用非监禁刑,以便更好地促进社区矫正在国际范围内的推广与普及。

(二)社区矫正能够更为有效地推动刑法价值的真正实现

社区矫正思想产生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于人道主义,但是社区矫正能够生根发芽,并且得到更为长远的发展,从根本上讲就是其自身蕴含的公正、谦抑与人道等价值观念,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刑法价值的实现。其中的公正标准是结合刑罚报应以及刑罚预防二者才能体现出来的,这也是是刑法目前最为主要的价值之一,更是社区矫正在未来长远发展的合理性依据。从预防的角度出发,社区矫正在某些方面避免了监禁刑带来的交叉感染,加上一些教育、矫正、劳动等收单,让犯人逐渐改变其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保证他们能够更快、更好的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在我国属于开放化运行,这样让许多民众对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从而产生一定的认同感,同时对一些罪犯进行矫正还能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的作用,最大限度的阻止犯罪行为的产生。

社区矫正是一种在非行刑思想作用下的产物,相反,它也能促进我国非行刑化的发展进程。社区矫正以其独特的形式作为犯人生活的场所,规避了以前的密闭执行自由刑的相关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在谦抑理念作用下的一种非刑罚化的表现形式,而反过来讲社区矫正在某些方面也促进了谦抑价值的实现。

社区矫正还立足在人性关爱的基础上,满足人的基础性需要,以罪犯复归作为目的,体现了刑法价值中的人道主义。社区矫正可以让罪犯们摆脱从前的亚文化环境,让他们置身在正常的环境中,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消除罪犯内心潜在的抵触心理,提高矫正、教育的效率,让更多的罪犯能够重新做人,重回社会,也让刑法价值得到更为有效地实现。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区矫正已经得到大面积的铺开,但是总体来讲发展很不平衡,指导性也略显不充分,虽然我国各地都在频频“创新”,但是实际上就是对外国先进经验的吸取与借鉴,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表示我国的社区矫正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对于社区矫正的研究都滑行在法律的完善与运行机制创新的层面,我国应当在原有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以及司法层面等角度去构想,逐渐实现社区校正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让社区矫正与刑法价值能够真正得到实现,让社区矫正的发展道路能够越走越宽。

第二篇:浅析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

浅析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

[论文摘要]“社区矫正”要义是行为指导和生活扶助,落实行为人责任且有效保护被害人。社区矫正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扩大适用缓刑的前提、扩大假释方面能够盘活刑罚的机制。它以完善法律为条件,使监外执行拥有更大的适用空间,平衡适用社区矫正旨在体现法律平等。

[论文关键词]社区矫正 同步监督 监督机构整合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矫正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趋势。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

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根据:司发〔202_〕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司发通〔202_〕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地位。可见,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地位,既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也符合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检察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

三、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于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

(一)立法不规范

我国《刑法修正案

(八)》虽然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明确规定下来,但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程序、具体工作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他的两高两部等文件对社区矫正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缺乏权威性。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开展法律监督等问题上都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因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法律依据问题,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利与义务这项立法活动迫在眉睫。

(二)定位不准确,检察监督力度不够

当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往往重配合轻制约,即社区矫正中,检察机关的身份往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者、司法行政机关的帮手,而不是独立的监督者。

在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方面,只有在辖区内有监狱或看守所的检察机关内部才设有刑罚执行监督部门。对于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没有设刑罚执行监督部门的基层检察机关,都是由的监所检察部门行使,监所检察部门人员配备不强,其行使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权也远远超过了现有监所检察部门行使职权的范围,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力度。

(三)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不统一,检察监督对象模糊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及其他机关。基层组织或者罪犯所在单位仅仅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帮教考察,但公安机关常常因为事务繁杂,没有过多的时间和足够的人力、物力投入到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工作中,而真正承担日常社区矫正任务的却是司法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究竟应以执法主体公安机关为监督对象,还是以工作主体司法行政部门为监督对象,或者,同时将两者作为监督对象,这造成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象的模糊性。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手续等材料不齐全,检察监督难度加大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对象的法律文书不齐全,有的只有一张释放证明。尤其没有实行矫正试点的省市,相应的材料更加欠缺,这就给执法机关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计划、矫正方案造成了现实困难,影响了矫正质量,同时造成检察机关监督难度的加大。

四、检察机关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赋予检察监督强执行力

首先,需要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针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特别要明确承担日常社区矫正任务的执行机关,明确社区矫正人员的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的法律性质,解决业已存在的法律依据不足、监督客体模糊等问题,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其次,需要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并完善监督的程序保障,对消极或积极对抗法律监督的行为,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注入强制执行力。

(二)强化社区矫正罪犯监管责任 基层司法所应参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执行地司法所要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掌握本辖区内社区矫正罪犯的基本情况,建立社区矫正罪犯考察档案和统计台账,要求法律文书、帮教组织、帮教措施、责任人、保证书齐全,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再者,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督促执行机关规范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另外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罪犯重新犯罪进行打击,及时审查批捕,依法提起公诉,加大对社区矫正罪犯执行的监督考察力度,促使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三)强化监督,确保检察监督取得实效

1.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应当整合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职能,改变矫正工作之前各职能部门各自作战、沟通联系不紧密的状况,形成检察监督部门之间在非监禁刑适用中的监督合力,建立起以监所检察部门为主体的检察监督适用非监禁刑的一体化内部监督机制。一体化监督机制的监督重点应放在不应适用非监禁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不恰当地判处非监禁刑,监督应从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就开始,将不捕信息上网流转,公诉部门则在出庭公诉和裁判审查时开展审判监督,积极利用抗诉等手段进行纠正不当量刑并上网流转,监所检察部门则在监外执行检察时结合罪犯的基本情况和社区帮教信息综合判别其非监禁刑的适当性,进行跟踪性监督。一体化监督的实现形式是现有检察机关办案系统,通过该系统充分利用实现相关监督信息和意见的流转和处理,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协同公诉部门做好审前监督工作,切实防止借社区矫正之名,行滥用权利之实。

2.建立同步监督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更多的是事后监督,这种监督方式并不利于问题的发现和解决,而且也影响了检察机关监督效能的发挥。为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前移监督关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进而增强监督的效果。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应对以下工作实施同步监督:一是在公诉中,积极开展量刑建议,促使审判机关合理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二是及时审查刑事判决,重点把好量刑监督关,保证审判机关裁决非监禁刑的正当性;三是提前介入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认真审查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防止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发生。

3.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监督方式,提高社区矫正监督的实效性。在监所检察部门内设立监外罪犯执行信息网络中心,该中心连通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相关信息网络,为监外刑罚执行实施动态化监督。该信息中心可以便捷地浏览所在区域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包括犯罪分子个人的基本情况,犯罪的性质、罪名,所判的刑罚种类,刑期或罚金数额,审判机关,前科,主要社会关系等,以及社区矫正部门对其开展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情况(这部分资料是动态的,随着执行的发展不断得到增加和充实)。另外,建立相应的责任制,促使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及时录入社区矫正信息和有关变更执行信息,监所检察部门采用现场察看与上网查阅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监督。

第三篇: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孙静琴/张培忠

【内容提要】 自202_年以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广泛开展,初步形成了社区矫正制度。很多省市采纳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助推社区矫正,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如何厘清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关系到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的方式和效果。本文通过分析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对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进行了探讨。【关 键 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关系

作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兼具维护公共安全和帮助罪犯复归社会重新做人的使命。社区矫正的独特之处在于: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惩罚的震慑性;需要对罪犯的罪行做出司法处置,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基本权益。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一项借助社会力量帮助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教育改造运动,具有社会帮扶的性质。动员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是其本身的内在要求。

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是在我们独特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之下进行的。无论社区矫正的立法、监管、执行,还是社会力量的参与形式,都由我国国情所规定。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作为刑罚执行的社区矫正,在惩罚的同时,如何借助社区和社会力量,实现服刑人员的犯罪预防与人性复归,成为司法实践和社会工作的重要课题。厘清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关系,对于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工作的积极介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作为一个“舶来”概念,社区矫正源起于西方,目前已被联合国有关规则、宣言所认同。联合国的许多刑事司法规则,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监禁替代措施》、《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等,都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刑罚制度中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如今,社区矫正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自202_年7月始,我国逐步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截至202_年底,社区矫正试点遍及全国25个省(区、市),初步建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目前,司法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案,同时起草《社区矫正执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执行程序,争取202_年在全国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1] 作为我国社区矫正首批试点地区,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完善的工作制度和部门联系制度。山东省在202_年8月,适时启动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确立了“以点带面,逐步推开,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试点原则。截至202_年5月底,全省在济南、青岛、枣庄的28个县(市、区)、281个乡镇(街道)开展了试点工作,先后共接受矫正对象2697人,已解除矫正520人。在矫正期间,矫正对象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到202_年,社区矫正扩大到全省17个市,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全部纳入社区矫正范围。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全省许多地方正在继续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方法。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行刑方式,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被世界各国广泛接纳和采用,不是偶然的,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观念转变。现代刑法价值观认为,刑法不仅具有刑罚功能,还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任意行使和人权保障功能。在刑罚执行上,应当把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统一起来,实现报应与预防的辩证统一。因此,刑事处罚政策有两方面的内容:刑罚政策与非刑罚政策(包括保安处分),前者通过刑罚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后者通过非刑罚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种类轻缓化,处罚轻刑化,刑罚教育改造的社会化,使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社区矫正应运而生。[2]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中,通过社会力量的介入,使服刑人员不与社区和家庭产生隔离,为日后回归社会、融入社区提供了条件;国家还可以减少资金投入,节约社会成本。

有关研究指出,[3](p27)社区矫正的关键,不是将惩罚放在首位,而是将矫正作为最终价值。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落实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执行工作,更是一种对犯罪人犯罪心理及行为恶习进行矫正的社会工作,即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与社会工作的双重属性,只是前者为主后者为从。“法必须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这是法的人文关怀的实质蕴含”,刑罚的主要目的是帮助犯罪人员恢复社会功能,真正回归社会,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实现人性复归,成为善良的社会一员。[4]传统的犯罪理论认为,犯罪人员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基本原因。而现在的调查研究显示,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不是构成犯罪的根本,而是其背后深刻的原因,尤其是与社会联结的偏离、失衡和中断,致使他们的社会功能丧失或缺损才是根本所在。因此必须把监狱和犯罪者放在社会环境中考虑,他们是社会的一部分,应帮助他们扫清复归社会道路上的障碍,这是社会的责任之所在。

问题的关键在于社区矫正如何有效实现惩罚和矫正的双重职能。也就是说,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如何既有效实行了刑罚又有效实行了帮助,从各地实践来看,完全做到这一点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当前突出的问题是社区矫正模式有待突破。目前的社区矫正模式基本上是在社区矫正小组领导下,由司法局或下属的司法所具体执行。这一模式的显著特点是司法执行。虽然能够保证对服刑人员的监管,也规定了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志愿者的参与,规定了释犯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时间要求,但是司法机构与社区缺乏横向联系,社会力量参与明显不足。由于社区发挥作用的有限性,在具体执行中,社区矫正往往成为单纯的司法活动,与惩罚和矫正兼具的社区矫正目标产生了不小的距离,在这一模式下,社区矫正实质上成为司法矫正,[5]其应有的帮助教育功能难以真正实施,直接影响到矫正对象刑满释放后重新回归社会的归属感和生存能力的培养及提升。要突破这一模式,除了通过立法确定社区矫正的性质和权限,关键问题在于要实现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社会力量的有效联结。

如何实现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社会力量的有效联结。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执行机构中工作人员的多样化,以及他们与社区保持的密切联系,有助于实现有效联结。资料显示,[6](p103-122)在大多数国家,并没有以“社区矫正”命名的、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人员。执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包括专业人员、准专业人员、志愿人员。专业人员是指受雇于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主要指缓刑官或假释官。准专业人员是指接受过一定的正规训练、领取薪水、承担正规义务和责任,并在一定时间内开展矫正工作的人员。他们一般来自当地社区,具有与犯罪人相同的社区和文化背景、生活方式、语言、道德观念、兴趣爱好和社会经济地位,其中有的人就是刑释人员。志愿人员指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服务的社区居民。聘请志愿人员是国外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特色。他们一般是居住在社区中的居民,包括退休人员、学生、社会团体人员、宗教人士等。志愿人员参与自己社区的矫正工作,可以发挥多方面的作用。三类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和作用各有侧重。专业人员具有法律资格,主要承担执法负责。其他人员来自当地社区,在帮扶上发挥主要作用。从中可以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多样化有助于明确的职能分工。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时间不长,加上中西方政治体制、文化背景的差异,在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社会力量的联结方面正在进行探索。已有的实践是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很多地方成立社区矫正工作中心,组建了以专业人员和志愿人员为主体的社区矫正队伍,社会工作者成为矫正队伍中的一员。采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开展“一对一”帮扶,成为探索时期的特色。从长远来看,发展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助推社区矫正实践,是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社会力量的有效联结,是突破目前的矫正模式,实现我们自身特色的有益探索。

社区矫正的成效如何,一个关键的指标是矫正对象的重犯率。“什么有助于减少罪犯的重新犯罪行为”,是当前社区矫正实践中必须思考的首要问题。社区矫正首先是刑罚执行,惩罚性和威慑性自不待言;同时,社区矫正必须发挥矫正帮扶的作用。只有实现了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和社会资源联结,才能使社区矫正目标落到实处。如何使社区矫正惩罚和预防兼具、改造和帮助兼容,而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介入,为其提供了一条积极的探索途径。

社会工作是在专业价值观指导下、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的专业化社会服务。作为专业的助人活动,它可以为工作对象提供物质帮助、给予心理支持、促进能力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服务、平等而不是利己、控制,是社会工作的基本要求。社会工作的这一特质,对改变服务对象的不利情况非常重要。因为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身处困难境地,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没有来自社会的平等对待和人本服务,其自身的潜能难以唤醒、社会功能难以修复,“赋权增能”和“助人自助”的目标就无法落到实处。目前,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广泛运用到学校、司法、医护等工作领域,服务对象众多,其中包括了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公众视野中一直是一个“异类”。其自身的特殊标签和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把他们隔离在社会之外,也加剧了他们与社会的对立。以往的监狱等设施内处遇,尽管也有帮助教育的职能,但由于服刑人员与社会隔绝,其职能的发挥没有基础。缺少社会认同与社会资源的刑释人员,在面对困境或诱惑的时候,很可能重新犯罪。社区矫正的施行,是打破社会隔离的尝试。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下,服刑人员与社会和家庭保持联结,形成了改造和教育同时进行的基点,这样的情形势必要求社会工作发挥独特的作用。

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介入,属于矫正社会工作的范畴。矫正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实施到矫正体系之中,由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7]显然,社区矫正是一种社区内处遇,运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而如何运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推动社区矫正,则是司法实践的尝试,也是社会工作的探索。从202_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问题日益彰显。因为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一)社区矫正作为司法活动,社会工作人士在其中如何定位,其职责和权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二)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如何与社区矫正的司法性质相结合。(三)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的关系格局如何建构。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实践和社会工作的开展。

以上问题从实践中产生,也通过实践尝试解决。根据专门的研究,[8](p165-166)目前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已经把社会工作者或司法社工广泛运用到社区矫正实践当中。北京在18个区县成立了非营利性社团组织——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并按照1︰20的比例为每个司法所配备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咨询、帮困解难等辅助性的矫正工作。上海成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独立运作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并在19个区县设立服务分站、招聘了450名社会工作者,下派到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市司法局和各区县司法局对总站和分站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江苏省司法厅直接面向社会招聘了1000多名社会工作者。上海、江苏、浙江还广泛发展了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上海组建了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广泛发展了一支5000余人的志愿者队伍;江苏省司法厅与团省委、省志愿者协会联合在全省开展社区矫正志愿者招募活动,现已招募志愿者近4万名,与服刑人员基本形成1:1的比例。目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人员包括两大部分:(1)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也可以称为“社区矫正官员”或者“社区矫正官”。(2)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也可以称为“社会人员”。他们是辅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具体可以分为下列3种类型:①社会工作者,即根据一定条件选择并经培训后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相关社会工作的全日制专业人员。②合同制矫正工作者,即通过订立合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兼职专业人员。③社区矫正志愿者,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自愿无偿地提供帮助和服务的社区居民。第一部分人员在社区矫正中承担执法职能;第二部分人员不具有执法者身份和公务员地位。

从中可以发现,社会工作作为专业化力量,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帮扶解困的辅助性矫正工作,其专业理念和方法的恰当运用,为服刑人员改恶从善、恢复社会功能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积极的探索,以执法人员为主体、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辅助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逐渐运用到矫正对象的个案矫正、心理辅导、社会帮扶等环节中。这种发展动向非同寻常。长期以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法律要求,公安机关一般履行对罪犯的必要监督,而未能承担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改造的职责,这样不利于罪犯改过从新,更好地适应社会或重新与社会结合。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填补我国刑法对社区执行规定中的不足。如何对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教育和改造,上海市有先进的经验。[9]社区矫正工作者通过承包矫治对象的形式来适应个别改造的需要。在监狱中,干警对罪犯的个别谈话主要着眼于遵守监规纪律、提高生产效率以及罪犯思想不稳定或其个人与家庭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犯罪当事人的个别谈话主要围绕着如何避免重新犯罪等相关问题。罪犯在社区,已经取消了将他们与社会隔离的屏障,因此,避免他们重新犯罪的重要途径就是社区矫正工作者有针对性的工作。“社区矫正”的提法本身,正是凸显了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治的重要性。

但是,社会工作力量在现实中发展不平衡,介入社区矫正的深度和广度存在地区差异。作为一种先进的理念和方法,如何契合司法实践的要求,又能够发挥帮助人恢复社会功能的作用,成为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共同面对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关系,可以初步进行如下界定:

第一,从二者的定位来看。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社会工作是一项助人的事业。二者有明确的区别。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活动。它包含了对罪犯的惩罚功能,这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人民调解工作以及社区的社会工作有本质的不同。社会工作从宏观上来说,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制度,其职能是帮助弱者和有困难的人群,缓解他们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因社会变迁和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给他们带来的伤害。从社会工作实践的角度来说,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以服务对象为本。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不但提供救助和帮助,而且关注服务对象能力的发展即所谓“赋权增能”,力图通过增强受助者的能力使其更有效地面对困难。[10]因此,社区矫正首先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严格性,承担惩戒的功能。它要求执法主体具有严格的执法资格,刑罚执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社会工作贯穿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承担帮助、教育的功能。它要求工作者具备专业理念和专业方法,通过帮助和服务实现工作目标。第二,从二者的功能来看。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存在互补和交叉。社区矫正除了履行刑事执法活动中的惩罚和改造功能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提供对罪犯的帮助和服务。这项功能需要社会力量尤其是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力量介入才能完成。社会工作特有的助人理念和专业方法,实现了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教育帮助功能上的互补和交叉。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运用专业资源在社区为罪犯提供特别的帮助和服务,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帮助他们在获得工作后注意保持自己的工作,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同时,尽可能使犯罪人和犯罪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得以恢复,重新塑造社区的安定环境。根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资料,[11]北京市海淀区众多大专院校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海淀区矫正办以“结对子”的形式安排大学生志愿者走入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家中,开展帮教工作;组建了由北大法学院、社会学教授、心理学教授组成的专家组及志愿者队伍,深入社区对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辅导;聘请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科技大学等院校的专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辅导教育。

社区矫正的执法活动是在社区而不是在监狱,要避免罪犯在社区中的重新犯罪,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要使罪犯在社区中能够正常地生活,并融入社区的生活之中。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充分发挥帮助教育的作用。

第三,从二者的工作主体来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是司法人员,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的工作主体是社会工作者(司法社工)。二者在理念、资格、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上存在差异。司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刑罚执行过程,在惩治的同时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预防犯罪教育等等。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没有执法资格,根据专业理念和方法为犯罪人员提供物质帮助、心理帮助和社会帮助,助推他们与社会的联结。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双方是一种什么样的合作关系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而界定二者的关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总之,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关系越来越需要加以确定。尽早在观念上进行厘定分析,有助于实践的深入进行。

【参考文献】

[1]李愈,袁定波,张侃理.司法部正起草社区矫正执行办法[DB/OL].新民网,202_-04-04.[2]屈耀伦.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J].法学,202_,(10).[3]但未丽.社区矫正: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_.[4]张凤军.日本社区处遇概况简评[EB/OL].http://www.teniu.cc.202_.10.26.[5]周湘斌.社会工作充权视角下的释犯社区矫正政策分析[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_,(4).[6]郭建安等.社区矫正通论[M].法律出版社,202_.[7]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8](中方主编)王珏,王平.(加方主编)杨诚.中加社区矫正概览[M].法律出版社,202_.[9]刘强.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J].法制论丛,202_,(3).[10]王思斌.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新取向[J].学习与实践,202_,(3).[11]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多角度多层次的教育方法[J].人民调解202_,(11).^

转自《行政与法》(长春)202_年8期第21~24页

第四篇:202_年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总结

202_年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总结

202_年,青莲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在区司法局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截止目前,青莲现在册社区矫正对象1名,其中缓刑1人,今年接收矫正对象1名,安置帮教在册3人,今年接收3人。安置帮教率100%。为维护街道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全年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总结如下:

一、社区矫正工作

(一)构建组织体系,建立工作队伍

为了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上级司法部门的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工委副书记总负责,司法所有关人员落实日常具体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格局、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使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得以有序开展。

(二)形成工作机制,制定制度体系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积极创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建立了接收、管理、教育制度、考核及奖惩制度,对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开展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矫正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规范日常管理、档案和台帐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作。通过这些规范化建设,对目前所有在册的矫正对象实现“一人一档”的规范化管理。

(三)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定

&

针对每位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督促每位社区矫正对象每月交纳一份思想汇报,每月举行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等活动。加强了对矫正对象的动态考察和管理,定期找矫正对象谈话教育,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对长期在外务工、学习的矫正对象,在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同时,定期进行联系,并委托其去所在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其进行了跟踪考察。我们司法所、检察院、公安派出所开展了社会矫正对象集中教育与公益劳动,使矫正对象接受再教育,深刻反省。

&

认真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奖惩的有关规定,实行了矫正对象计分考核,对违反规定、不履行义务的矫正对象,通过提出不同层次的司法建议,给予必要的惩处;对严格遵守规定、有立功表现的矫正对象,则准备通过提出司法建议予以适当的减刑。

&

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考察期的规定,及时充实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时办理了矫正手续和转为安置帮教对象的后续帮教工作。

(四)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确保改造效果。

在实践中,我们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实行制度化管理、人性化矫正,体现“以人为本、矫正为本”理念。一年来,我们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另一方面认真结合个案特征,踏踏实实做好矫正工作。

根据每位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工作生活与社会表现,制定矫正方案,并由司法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组成的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矫正出实效,积极预防和减少了脱管、重新犯罪的发生。

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以提高矫正质量为中心,坚持人性化管理、个性化教育的原则,充分调动矫正对象自身积极性,努力探索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一方面因“人”施“矫”,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矫正对象。在认真走访的基础上,根据矫正对象不同犯罪原因、性格类型、家庭情况、就业情况制订出具有针对性的矫正个案,并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管理和行为引导。另一方面以人为本,用真情感化矫正对象。对矫正对象每月进行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近期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如对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易于矫正的矫正对象,对他们则实行人性化帮教措施,给他们更多的信任和鼓励,增强他们生活和工作的信心;对主观恶性较深的矫正对象,除各项监管措施要严格落实外,还必须注重从思想深处进行教育和感化,列为教育矫正重点。

二、安置帮教工作

(一)围绕中心工作,层层落实安置帮教工作责任。

紧紧围绕街道“保稳定、抓经济、促发展”的工作重心,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加强领导入手,通过“两个落实”,形成有序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一是组织机构健全,街道成立了安置帮教工作站,由街道主任总负责,司法所有关人员落实日常具体工作,并在街道10个社区居委会也相应成立了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帮教网络。二是落实责任。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考核内容,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责任、目标。

(二)把好“三道关口”,确保安置帮教工作步步推进。

1、把好衔接关。为做好回归人员的接待工作,防止其处于失控状态,街道安置帮教工作力把衔接关,重点做到“四个及时”:一是及时造册建档。收到监所寄发的通知书和区司法局通知后,我们随即着手做好帮教准备工作。对辖区内帮教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再将通知分发到各社区,防止人员脱管、漏管。各社区接到通知后要进行详细的登记,为以后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提供资料、打基础;二是及时确定安置帮教责任。帮教人员对帮教对象定措施、定方法、定制度,使帮教对象不失控;三是及时家访。帮教人员回社区后,帮教小组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四是及时进行法制教育。定期对帮教对象进行访谈,给其宣传讲解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

2、把好安置关。为了使帮教人员“安其身”,根据实际情况,对回家后无依无靠、无生活条件的人员,在政策范围内,我们将其划入低保救济的范围,202_年,共有11名安置帮教对象在领低保救济,对60名帮教对象进行了就业指导,对36名对象进行了就业技能培训。

3、把好帮教关。帮教对象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更需要来自社会的关怀,街道帮教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营造良好的帮教氛围。首先是结对帮教,即一名帮教干部对一名回归人员进行帮教;其次是重点帮教,积极向回归人员宣讲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谈心活动,特别是做好重点回归人员帮教工作,减少他们对社会的抵触情绪;再次是亲情帮教,在帮教过程坚持用爱心去感化他们,用真情去打动他们,用道理去说服他们,用实际行动去取信他们,鼓励他们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三)落实“三条措施”,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的生存能力

1、更新观念。充分理解和尊重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的劳动就业权利,做到不歧视、不嫌弃、不纠缠旧罪过,本着接纳的原则,关心帮教对象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立足社会自我发展的能力。另外,重视全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观念的转变。加大宣传,让回归人员同正常社会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政治上一样对待,经济上一样支持,工作上一样信任,生活上一样关心。不但转变了社会各界对刑释人员的看法,还使回归人员重拾生活工作的信心与勇气。

2、信息畅通。针对刑释解教人员长期在监所改造、教育,对国家、地区的有关就业政策、市场信息等了解掌握仍停留在进监所前的状况,我们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回归人员的就业安置和经商渠道提供政策和信息支持,确保他们找对路、找准路。

3、技术扶持。对有需要的刑释人员,我们积极提供信息,介绍其到相应的单位、组织去学习实用技术和相关知识,使有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能掌握1门实用技术。

(四)强化“四项管理”,减少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

回归人员的心态一般都存在一定缺陷,容易与社会产生抵触情绪,对自己生活也存在得过且过的思想,不能真正融入社会,为杜绝他们思想行为上的重复犯罪现象,我们在加强思想教育、化解消极心态和安置落实工作的基础上,重视对这一部分人员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

1、实施规范管理。明确有关工作机构的职责、制度和要求,要求各社区有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安置帮教工作回访记录等,形成严格的动态管理机制。并且把刑释解教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的程序、职责、任务及帮教措施打印上墙,并明确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具体负责人,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2、落实排查专项管理。我们组织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以掌握了解基本情况为主的摸排管理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回归人员的情况。

3、突出重点管理。对吸毒、抢劫、未成年等重点管理对象,结合节日突出性、阶段性的综治工作,做到每次必查,每查必摸清底细,不使这部分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4、抓好回访管理。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回访排查专项活动,要求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全部排查、回访,搞清每个刑释解教人员近年来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家庭情况和存在问题。今年,为确保上海世博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司法部门的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工作,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回访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司法所在春节、两节两会、国庆等特殊期间都开展排查,并与部分人员进行了个别谈话,了解其遵纪守规情况、思想心理情况和道德行为表现情况,询问了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和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及今年的工作打算。通过教育及谈话,及时掌握这部分人员思想动态和外出情况,为辖区的稳定工作打下基础。我们将在街道政府的领导下,一如既往地做好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使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真正回归社会,重新扬起生活之帆。

卸甲甸司法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五篇: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范文一

上半年,我所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人,解除矫正1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3人,其中缓刑对象2名,保外就医对象1名。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和管理,半年来我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进行矫正的:

一、健全组织网络,明确工作格局。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首先,成立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派出所、司法所、民政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明确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开展,各社区有工作站,配备并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以及监督人工作队伍。其次,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了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联席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确保日常管理规范化。

对在册的矫正对象进行了逐个登记,做到了所有矫正对象入册管理,确保在日常管理规范化,要求每位矫正对象必须做到:①每周一次电话汇报(即每周一为电话汇报日);②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③每月一次公益劳动,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④每月一次集中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的表现进行总评,该表扬的表扬,改批评的批评,该警告的警告,严明矫正纪律;⑤遵守一项基本制度,即迁居和外出请销假制度。在抓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对每位矫正对象都建立健全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对每位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活动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发现不良苗头及时矫正,确保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三、教育管理制度化。

在做好矫正对象入矫正教育的前提下,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认真制定好个案矫正方案,从思想上、心理上、工作技能上,开展多方位教育活动,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服法。为此,我们采用“三结合”的方式,来提高日常教育工作水平。即个别谈话与集中法律法规技能等培训相结合、定期汇报谈话与不定期考察评审谈话相结合、矫正工作者直接教育与社团和社会志愿者以及亲属对矫正对象开展经常性帮教活动相结合。如,每月一次的个别谈话活动与月一次的集中教育,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和矫正工作者不定期社区走访考察评审谈话活动等。

四、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建立信息平台。坚持每月对两类人员进行信息监控,对重点对象进行走访、了解,对困难对象进行帮助,同时通过信息平台的建立,及时了解两类人员的生活、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管理教育。二是完善资料平台。对社区矫正对象严格按要求,建立书面档案资料,定期汇报资料、活动交流材料、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管理资料;对刚回来的两类人员及时进行资料衔接,建好个人档案,力争做到不发生错登、漏登、乱登、不登。针对在资料登记上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了整改,彻底改变不规范现象,同时积极创新管理的方法,落实措施,强化工作责任。三是加强社区矫正监管。结合社区矫正监管专项整治活动,抓好“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外出请销假”三项重点监管措施规范有效地落实。四是强化电子平台。根据社区矫正电子平台管理质量的要求,并针对我街道社区矫正平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对,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并严格按市、区工作要求,逐个抓好落实,不断提高电子平台的工作质量,力争确保无差错,真正发挥电子平台的效率。

五、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加大管理教育的力度,定期开展汇报教育和公益劳动。二是充分发挥帮教志愿者和责任人的作用,协助好监管工作。三是加强电子平台的建设,定期进行平台登录,及时做好电子平台内容的更换工作,确保规范。四是加强资料平台的管理,做到准确无误、保证质量。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范文二

202_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衔接好、监管好、引导好”的工作思路,扎实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前卫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基本情况

我街道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4名,其中男性3名,女性1名;假释2名,剥夺政治权利1名,暂予监外执行1名。该四名社区矫正对象除刘跃新暂未找到外,其余三名矫正对象矫正工作进行顺利。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矫正工作基础。我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我街道加大衔接管控体系建设,完善解除矫正与落实安置帮教相衔接等工作机制,及时转发省、市、区有关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规定,街道领导小组与社区负责成员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帮扶工作,严格执行周报告、月汇报、每月一走访和外出请销假等制度。

(三)加强管控,力促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为使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我街道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结合新思路,落实四个同步,实现社区矫正向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一是解除矫正与签订帮教协议同步。矫正期满之日,即由司法所长向解矫人员当面宣读《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在办理解矫手续同时,安排安置帮教小组与解矫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直接纳入安置帮教体系管理。二是个人档案材料移交同步。解矫后,矫正对象身份转变,原有的一套基本材料随之移交,重新建立归正人员一人一卡一档,经过社区矫正后,这部分人员底子清、情况明,建档工作非常顺畅。三是矫正帮教人员衔接同步。由街道综治办牵头,建立同一人矫正、同一人帮教的工作机制,实行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与安置帮教责任包办制度,降低帮扶成本,提高帮扶效果。四是管控教育与帮扶救济同步。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有相互借鉴之处,“管控、教育、帮扶、感化”是两者在管理上共通的四部曲,有效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四)多方联动,不断开拓新的就业渠道。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给社区矫正人员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结合我街道实际,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与各社区进行沟通交流,积极为帮教人员寻找并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并对其开展思想教育和帮教管理活动。

三、202_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202_年下半年我们会继续积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和动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帮教措施,强化过程管理。认真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作出最大的努力。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省、市、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社区矫正工作者要积极探索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2、夯实工作基础,抓好组织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监管和帮教工作水平。要积极根据各种有利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构筑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平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良好载体,提高对矫正工作的认识。同时,要加强矫正工作办公室内部台帐资料和矫正对象卷宗资料的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遗失卷宗资料现象的发生。

3、深入拓展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途径,摸索新的管理模式。要针对矫正对象在转入矫正期,心理上都有一种失落感,认为自己被社会、家庭抛弃,不安心改造的情况。要依法落实奖惩制度,对表现好的,服从监管的矫正对象,给予行政奖励、减刑等。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范文三

202_年,白沙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人,解矫7人,目前在矫人员11人,其中缓刑8人,假释3人。

根据省、市、区关于社区矫正“三防”专项工作的整体部署,我所以组织网络、工作制度流程、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四方面工作为抓手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如下:

一、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和网络。街道进一步完善了一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治保调解主任为具体帮教责任人的专业矫正队伍。同时,在各社区成立了由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老党员和其他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及时调整和补充,为“两会”及建党90周年安保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流程。

重点加强了请示报告制度,信息宣传、统计制度和请销假、谈话制度,同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即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我们都要进行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制定《矫正个案》,逐人建立档案;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1名工作人员和1名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尤其是在与矫正对象第一次见面时,当面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由矫正对象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牢固树立和强化其服刑意识。

三、做好社区矫正“三防”专项工作。

按照“排查准确、掌控及时、防范有效、处置快速”的“三防”活动原则,街道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落实“三定”措施,筑牢社区矫正“三防”城墙。

(一)“定位”,坚决执行《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高检会〔202_〕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目视跟控、GPS遥控措施,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天罗地网”,确定和限制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根据全国“两会”、建党90周年和国庆等重要时期、重大节日、重点时段的维稳工作要求,组织各社区对矫正对象进行“分阶段、滚动式、不间断”的排查,切实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及近期的行踪去向、活动轨迹。严格外出请销假制度,对于节假日期间请假探亲的人员,落实随同人员进行监护,并进行电话抽查,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人、不留死角。

(二)“定人”,切实实行“定人包案”制度,对重点矫正对象和重点归正人员落实专人管教。在排查走访中发现和掌握的有违法犯罪倾向或有可能参与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点对象、重点问题、重点隐患,由社区书记、综治干部及矫正志愿者组成帮教小分队,制定“一人一案、一事一策”的管控措施,确保辖区内重点人员的个案化矫正实施率达到100%。此外,严格落实矫正对象“每日一电话、每三日一到访”制度,确保实时掌控,实时监管。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监管帮教手段,切实消除和化解了社区矫正安全监管工作隐患。

(三)“定心”,高度重视心理矫正工作,全面落实矫正过程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健康教育,转化和弱化其消极思想和心理。春节前夕,街道领导、司法所长和社区干部一起上门走访了部分家庭困难的归正、矫正人员,与他们进行了交流对话,送上春节慰问,并给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送去了慰问品和慰问金,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增强了他们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的信心。

三、总结经验,强化考核

司法所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形势分析会,街道矫正办负责人、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三方参与,共同分析研究本月各社区矫正监管情况,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整治意见和方案。如大庆社区矫正对象单某,连续两个月无故不参加学习,居住地在海曙且电话联系不上,对此,矫正办通过发挂号信、片区民警打电话联系其家人等方式最终与其取得了联系,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教育,最终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致歉并自觉到矫正办参加正常的学习。加大社区矫正每季度联合执法力度,对社区开展 “三防”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此项工作与社区综治考核挂钩,确保“三防”活动落到实处。

浅谈社区矫正与刑法价值的实现研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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