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我国现行社会体育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社会体育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_/6/28 12:08:25
一、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制度( 一)我国体育锻炼标准制度的发展 1954年,以群众性锻炼活动刚刚兴起之时,中央体委经政务院批准发出通告,在全国实施劳动卫国体育制度。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委颁发了《劳动卫国体育制度条例》,1964年改名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1975年正式称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又经几次修改,1990年经国务字批准,国家体委发布了《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为了推动职工和军人的锻炼活动,总工会和总政治部、总参谋部还分别制定了与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配套的《全国职工健身七项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体育锻炼标准》。目前,国家体委正在组织力量对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做进一步修改,已进行增加武术内容的试点,并拟增加小学一、二年级学生的标准。
(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的主要规定 根据这一法规的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可以根据条件施行。施行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督促所属基层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卫生部门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各地体育场馆应当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点,为锻炼者提供方便。锻炼标准按年龄分为四个组别,19岁以上为成年组。共设跑、跳、投等五类测验项目,在一年内按测验累积总分确定达标的等级。
二、广播体操、工间操制度
(一)广播体操制度 1951年,全国体总、教育部、卫生部等发出《关于推选广播体操活动的联合通知》,逐步在全国建立起广播体操制度。1954年和1955年,国家体委及有关部门分别发出联合通知,先后推出了少年广播体操和儿童广播体操。到1989年,已经推出了7套成人广播体操,5套少年广播体操和7套儿童广播体操。1992年,国家体委等发出了《关于在幼儿园(大班)中施行幼儿广播体操的通知》,建立起幼儿广播体操制度。在新的条件下,广播体操制度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发展。
(二)工间操制度 为改善干部健康状况,提高工作效率,1954年政务院发出了《关于在政府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其他体育运动的通知》,规定上午和下午的工作时间中各抽出十分钟做工间操,要求领导干部负责组织并带头,动员所有工作人员参加。随后,工间操制度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中广泛建立起来。一些单位还建立了班前操制度。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又重申了上述通知,要求坚持好工间操制度。
三、社会体育评比制度
(一)、争创体育先进县制度 国家体委1984年发出的《关于加强县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为适应农村形势的发展,加强和改革县的体育工作,决定从198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体育先进县活动”,并同时制定了《体育先进县的标准和评选办法》,转年又发布了标准细则。1987年,国家体委发布了进一步修改的《全国体育先进县的标准和评选办法》。评选标准所括党政领导重视、体育机构健全、群体活动普及、业训成绩显著、竞赛形成制度、注意技术推广、搞好场地设施、推进体育社会化等八个方面。至今,已在全国范围进行了四次评选工作,命名全国体育先进县388个,对农村体育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家体委正与有关方面对评选标准与办法做进一步修订,以使这一制度更好地坚持下去。
(二)田径之乡评选制度 为了广泛开展群众性田径活动,建立开展田径运动的基层典型,1983年,国家体委发出《关于加强“田径之乡”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将创建田径之乡活动广泛实地开展起来,并发布了《全国“田径之乡”评选条件》。在连续三次评选的基础上,国家体委于1994年发出《关于评选第四批全国田径之乡的通知》,重新制定了《全国田径之乡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按照最新的规定,从领导重视、活动普及、成果突出、竞赛形成制度、基本设施和经费有保证这五个方面,每4年评选一次,由省(区、市)体委检查验收后申报。经国家体委检查、审定后使表彰。各地还可根据情况,评选本地区的田径之乡。
(三)群众体育工作评定制度 1989年,国家体委开始建立全国的群众体育工作综合评定制度,发布了《全国省、区、市群众体育工作评定办法》,1990年、1991年,分别下发了不断修改的《全国省(区、市)群众体育工作评定办法实施细则》。群众体育工作的评定标准包括综合、学校体育、业余训练、职工体育、农村与民族体育、协会体育活动等六个部分,由各地根据标准计算得分,国家体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抽查核定。对评定结果予以公布,分设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奖和全国群众体育工作进步奖进行表彰和表扬。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体育的改革与发展,群众体育工作评定制度也正在进行有关内容的修改。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二篇: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特点和内容是什么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特点和内容是什么?
目前我国的排污费征收制度明确规定,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多因子排污收费。与原有法规相比,现行条例实现了排污收费标准的4个转变,即由超标收费向总量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低收费标准向补偿治理成本的目标收费转变。
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包括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和污染防治新技术及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了排污收费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对排污费缴纳、征收、管理及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对不缴或者欠缴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如何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实践情况看,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弥补污染治理成本,不利于污染物的治理和减排。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不利于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二是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影响了污染治理资金的筹集和环保设施的建设。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除政府干预、执法不严等原因外,还与目前监测手段落后、底数不清,不能准确核定排放量有关。三是部分地方有截留、挪用、挤占排污费的现象,影响环境污染防治。特别是有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严重不足,很大部分用于人员经费和办公费支出。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应包括:研究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推进环境污染外部成本进一步内部化。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逐步提高到治理污染全部成本水平。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建立排污量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告制度。积极开展排污费征收情况稽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
排污权交易的优缺点
(一)实行制度上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也就是自净能力确定。但环境容量受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很难准确得出。因而实际确定的污染物总量只是一个目标总量,更多时候它表现为最优污染排放量(由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成本共同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排污权交易建立在最优污染排放量基础上,污染物排放总量极大可能超出环境容量,毫无疑问会构成对环境的破坏。
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进一步准确化是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环境标准从形式上看,似乎体现了各污染源之间的公平,但实际对于不同的排污企业,可能因为背景水平、治理难度等的差异并未公平地分摊削减污染的负荷。现行排放标准对于新兴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产生一种限制。
排污权交易原则上禁止各功能区之间排污许可证的转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这就是当环境围绕压力大的地区向污染压力小的地区转让排污权时,适用两地环保部门协商制定的“兑换率”。然而由于兑换率直接涉及两地的经济利益,可以想见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又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
非排污者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从理论上来说违反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实际上将一部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非排污者,由于非污染者的原因减少了污染,意味着在环境自净能力许可范围内又可以多排放,极不公平,长此以往,后患无穷。从实践看,中国不会有那么多的环保组织和个人有能力参与到市场中来,就算有,也不可能长期负担这本不应该由他们支付的排污权。
此外,未能适当地考虑排污时间问题。效果良好地满足短期环境标准意味着除控制污染外还要控制时间。污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环境自净能力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下有所不同。如果节省的排污权在同一时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净能力差的时期,就等同于超标排放。
(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问题
从政府角度看,按照政治学理论,政府存在一个自我扩张的倾向,总是希望多管事。同时,政府总是希望手中的钱越多越好,通过环境税、排污收费等手段,在保证环境效果之外还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收入。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只能得到环境污染产权出售的收益。并且,实现许可证市场的均衡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因此,政府会偏好政府干预的手段,也就不会对排污权交易这样的靠市场机制解决问题的方法太感兴趣。
作为一种市场手段,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如何合理地将初始排污权分配给数个污染源。初始分配权一般有两种方法可以来获得:它可以在现有的排污者中分配;或者可以通过拍卖或抽签的方法在范围更广的申请者中分配。对于局部的污染物而言,其中一些许可证可以免费发放;而对于全局性的污染物来说,许可证应该进行拍卖。但是,如何合理确定分配方式呢?如果采用免费发放的方式,政府管理部门就不能取得经济利益。而如果对初始排污权都进行拍卖,则有可能增加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阻力。因为排污企业提供了就业机会,交纳了税收,生产了社会需要的产品,却需要以较高的竞标价格购得初始排污权,也可能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投标人越少,拍卖者所能得到的价格就越低。怎样确定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方式,对政府管理部门也可能成为难题。
在实施总量控制基础上的排污权交易中,合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必不可少,否则,政策就会偏离目标。由于排污权交易中容量资源转变为有价值的财产,企业的牟利动机将表现的更加强烈。如果监管不严,违规可能获得利益,比如出售非减排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就会被破坏,也就不可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怎样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怎样分配好初始排污权,既要完善的监督机制,又要监督人员本身的素质高,更高的要求在目前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下还有一定难度。
(三)立法上的困难
排污权交易中有可能出现两类很不相同的市场势力。第一种是定价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试图操纵许可价格。第二种是掠夺性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试图把许可市场作为手段,减弱他们在生产和销售市场上遇到的竞争。也就是说,由于许可证数量的有限,持有者会产生囤积、投机的行为,许可证还可能成为行业或地区生产垄断一种方式。在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立法加以规制时,很难对这些行为加以界定。标准过严,可能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反之,不仅破坏环境,还会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在惩处这类囤积、投机行为,确定其法律责任时,只能处以经济和行政处罚,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惩罚力度也会影响交易者对市场规则的遵守,不能减少执法中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第三篇:我国现行的社会法
我国现行的社会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某某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规定属于规章
在我国立法中,辨别地方性法规应该注意: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也有少数是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以及部分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该题目中,显然,选项A属于一般地方性法规,E属于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因此,正确答案是A、E。教材P5中说明《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属于地方规章教材P4中说明,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例条例。
第四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小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小议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对高收入者征税的一个税种,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似乎已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目前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对社会稳定以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显得非常重要。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已经开始显现出一些问题,主要分析如下:
(一)现行税制模式欠合理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则。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这种税制模式虽然适应我国的国情,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但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使所得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分类征税模式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这显然有失公平原则,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欠科学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而且使更多的低收入者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加了征管对象的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以及教育、住房、医疗等开支对纳税人生活费用的影响,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妨碍了税收公平。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欠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首先,本来同属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工资薪金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税收负担也是有差距的。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其次,工资薪金实行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偏高。过高的税率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以致于税收真正作用于中下层收入者,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达不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名无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四)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基不够广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在我国居民所得中,除了工薪、劳务报酬所得等劳务性收外,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也逐渐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此外,福利收入、职务补助及其他实物补助形式也逐渐成为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这些新的应税项目包含进去,使所得税的税基过窄。与此同时,许多公司利用这一税制缺陷,减少现金奖金和工资的发放,取而代之的是大量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提供会员卡、用餐券、假期等福利,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五)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首先,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导致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管住高收入阶层。其次,征管水平低、手段落后,使征管效率难以提高。再次,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吸取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一)建立混合税制模式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制可考虑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它需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分类。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可以考虑实行综合所得征税。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
(二)调整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收入和支出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是个人看得见摸得着的,所以民众、舆论很关心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我国的个税改革属于小步前行,经过几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提高至现在的3500元。当年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定为800元,主要是因当时改革开放进入中国的外企工作人员与我国居民收入悬殊,当时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主要是针对极少数的富人。随着经济发展,除了价格上涨因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翻了20多倍,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也从过去的高薪人群演变为广大的工薪族,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给这类人群带来相当大的负担。我认为适当调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也是可以的。
(三)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我国目前的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偏低,且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较大,个税主要影响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者。适当降低税率,有利于建立和稳固和谐社会。总的趋势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应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使不同收入层次的纳税人的负税税率不同,但调节的速度不可过于剧烈。这样既有利于纵向公平纳税,又不至于使高收入者产生过多抵触情绪。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表合二为一,实行5%~3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负。
(四)扩大税基
我国应当采取概括性更强的反列举法,规定不纳税的项目。凡是能够增加居民收入的所得都应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内,对某些特殊的个人所得可采取列举法予以减免税收,以体现税收上给予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税收征管,建立以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首先,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建议在建立混合税制模式的基础上,对各类所得实行逐项扣缴、综合申报纳税的方法,以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及时监控。其次,应健全和完善一些基本条件,包括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限制和减少现金支付的范围;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建立各金融机构统一的纳税人账户信息共享和查询平台;健全个人及其家庭房地产、汽车以及金融资产等重要财产的实名登记制度;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银行、工商、公安、证券、住房、海关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的法律义务,并逐步形成网络共享数据库等。
小结
选择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推动经济的全面发展。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必须进行,以这次税制改革为契机,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个人所得税体系,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篇:社会体育概论教案 第二章我国社会体育的管理体制与法规制度
第二章 教学安排的说明
章节题目:我国社会体育的管理体制与法规制度 学时分配:2学时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我国社会体育的管理体制、掌握我国社会体育的法律规定、理解我国社会体育的主要法规制度。课 堂 教 学 方 案
课题名称、授课时数:我国社会体育的管理体制与法规制度
2学时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教学方法与手段 讲授、多媒体
教学目的要求:了解我国社会体育的管理体制、掌握我国社会体育的法律规定、理解我国社会体育的主要法规制度。
教学重点:我国社会体育的法律规定、我国社会体育的主要法规制度。教学难点:我国社会体育的管理体制、社会体育管理部门构成与隶属关系 教学内容及组织安排:
第二章
我国社会体育的管理体制与法规制度
第一节
我国社会体育的管理体制
一、社会体育管理体制的概念
社会体育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辖调控社会体育事务的责权划分、组织结构、职能配置与运行方式、运行机制等的总和。
其组织体系包括:政府与社会组织两种类型
我国社会体育管理体制包括:行政机构、社会组织、体育社团、基层体育组织等系统。这个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责权划分和职能配置。责权的分配决定职能的配置
二、体育行政部门
(一)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4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 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国家体育总局
(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国家体育总局下设群众体育司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地方体育局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它有关部门==也有的地方是文体局、文教局)中也设有群众体育科群众体育处、街道办事处
(五)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其它有关部门
三、与体育有关的群众组织
(一)与体育有关的社会团体
这里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青年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作为某一部分人的群众性组织,与这些人群有着密切的联系并能够对他们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这些社会团体具有完善的组织系统,从中央到地方,以至于很多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有自己健全的组织机构,这就为在其中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对体育发展的作用
《体育法》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开展群众体育活动中的职责和作用。
四、社会体育团体
(一)各级体育总会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全国群众性体育组织,成立于1949年。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五十多年的建设,已经形成了包括中央、省、地、县体育总会的组织结构。
(二)各级行业系统体育协会
行业系统体育协会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体育社会团体,是按行业或系统组织起来的群众性体育组织。
目前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有火车头、金融、石油、煤炭、前卫、等。
全国性系统体育协会有农民、残疾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大学生、中学生、中国技工学校等。
(三)各级运动项目协会
运动项目协会也称单项体育协会,是指按运动项目组成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在民政部们登记的体育社会团体。
田径、篮球、足球、乒乓球、门球、棋类等运动项目协会,在基层比较普遍。
(四)传统体育项目协会
传统体育项目协会是指按我国传统体育项目组成的群众性业余体育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体育社会团体。
成立全国性传统体育项目协会的包括轮滑、龙舟、毽球、风筝、钓鱼、信鸽、冬泳、太极拳、舞龙舞狮等。
五、基层体育组织
(一)街道社区体育组织
街道办事处不设立体育行政部门。我国大多数街道都成立了社区体育协会,这是最普遍的基层体育组织。
(二)乡镇体育组织
乡、民族乡、镇政府是我国农村基层政府。由于我国法定体育行政部门设在县级以上政府,乡级政府不设立体育行政部门,为了发展当地的体育事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体育组织。
(三)基层单位体育协会
基层单位体育协会是指我国基层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体育协会,是群众性业余体育组织。
(四)体育指导站
体育指导站是指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街道、乡镇政府领导或指导下,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体育组织。它一般有三种职能:一是组织职能,即吸引和组织体育爱好者前来参加体育活动;二是指导的职能,即对前来参加体育活动的体育爱好者进行体育指导;三是阵地的职能,即为活动者提供场地,并保持体育活动的科学、健康、文明。
(五)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二节
我国社会体育的法律规定
一、体育法制建设的意义和任务
(一)意义
1、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可以保障人民的体育权利,使体育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可以依靠法律手段管理事业,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
3、可以合理合法地处理体育中的矛盾冲突,协调各种关系;
4、可以推动体育改革,促进体育发展;
5、可以进一步提高体育战线依法行政,依法治体水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任务
1、搞好体育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体育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体育法制舆论环境;
2、增强体育队伍的法律素质,遵守体育法律规定,提高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水平;
3、加快立法步伐,健全体育法规体系;
4、加强体育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健全体育执法监督法规制度;
5、加大体育执法监督工作力度,维护体育法律尊严;
6、加强体育法制科学研究,创新体育法制理论,培养体育法制方面的专门人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有关法律对社会体育的规定
(一)、《宪法》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体育法》
1、对社会体育基本制度的规定
《体育法》在“社会体育”部分规定:“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国民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国家对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责任的规定:
规定:“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3、政府对社会体育资金的投入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责任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 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4、国家对体育社会团体、社会体育专门人才和体育健身经营活动责任的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
5、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专业校、系、科,培养运动、训练、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我国社会体育的主要法规制度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是我国社会体育的四项法定基本制度。
一、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一)《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发展沿革
(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系 《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军人体育锻炼标准》和《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规划了1995—202_年间我国群众体育发展的两期工程: 第一期工程(1995—202_),其中分为三个阶段 第二期工程(202_—202_),其中分为两个阶段
(一)《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基本内容
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通知》。全民健身计划是一项国家领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体育健身计划,是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相配套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面向21世纪的体育发展规划。
(二)全民健身体系的基本框架 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就是一个能够不断为全国人民改善体育健身的环境和条件,有效地支持全国人民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满足全国人民多样化的体育健身需求,使全国人民健康素质得到明显提高的服务和保障系统;是一个由若干服务要素和保障要素组成的,按一定结构和层次构架的,具有体育服务和体育保障功能的整体。全民健身体系的本质是:服务性和保障性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发布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运动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低到高共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国家级。
与《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中的:初级、中级、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师相对应。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
202_年8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并开始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分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属于第4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第4中类: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第3小类: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与体育场地工、康乐服务员、保健按摩师等同属于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五、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
202_年7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与教育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发布实施《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实施办法》。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适用于3—69岁公民,包括:幼儿、青少年、成年人、老年人系统完整的国民体质测定体系。
六、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
1999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重申了对民间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外,所有民间组织都必须依法由民政部们统一登记,其它任何部门无权登记、颁发证书。
七、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发布实施《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举办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1、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3、个人举办的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人和其它组织举办的活动必须有合法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