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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取得的哪些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14-94906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5 23:44: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营改增后取得的哪些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营改增后取得的哪些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如,购买 办公用品,汽油费等。。如,支付广告费取得的增票,如,支付咨询费取得的增票,营改增后,目前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106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24号),下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不得抵扣。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由上可知,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分为以下八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是最主要的扣税凭证。纳税人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抵扣。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货物运输服务商取得。它是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基本使用规定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也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

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旅客运输及其他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得开具本发票。

三、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机动车零售商处购入新机动车时取得,用于车辆注册上牌、缴纳车购税和增值税抵扣。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入新机动车用于批发零售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入二手车,应当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需要抵扣增值税,还需一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从海关取得。纳税人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申请稽核比对,逾期不予抵扣。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委托代理进口的,对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

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号码第19位应为“-”或“”,第20位应当为“L”。如果是其他字符如A、C、I、Y、V,则不属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抵扣。

五、农产品收购发票

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时开具,按农产品买价乘以13%计算抵扣,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除外。

向批发零售商购买农产品,或者向农业生产者购买非自产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六、农产品销售发票

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七、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凭此抵扣进项税额。

八、税收缴款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以及从银行取得加盖银行转(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6种“营改增”后不能抵扣发票汇总+发票不能抵扣补救办法

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例如机械生产企业从xx钢料生产企业购进钢料一批,通过yy货运公司运输。如果从xx钢料生产企业、yy货运公司取得了抵扣凭证,那么支付钢料款和运输费用的对象必须分别为xx钢料生产企业、yy货运公司。如果两者不一致,凭证就无法抵扣。

2、对开发票不能抵扣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许多纳税人会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

然而,笔者要告诉大家:以上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首先,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事实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其次,“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税务机关还将没收非法所得,甚至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再者,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开”发票还会让企业多缴纳印花税而增加税收负担,或者因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

回销给售货方如果书立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实在是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想想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

发票对开,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却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的计算中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是以销售收入为基础。比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因此会加大企业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3、过渡期间三种发票不能抵扣

根据相关政策笔者推出以下三种发票在过渡期间不能抵扣:

1、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

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付款

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过渡期间的非工程采购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用表格来更直观地理解:

不难发现,以上三种情况尽管都在营改增后收到抵扣发票,但只要合同履行或收到材料在营改增之前,那么这些过渡期间的发票就不能抵扣!

4、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而开具了“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能抵扣。

国税发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若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也就是说,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如果想抵扣进项税金,就必须要有销售清单!

5、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随之发生的运输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械、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想必大家都知道购进货物如果用于企业职工福利,专用发票是不能用来抵扣的,像企业购买的饮水机、饮用水、微波炉,若是为企业员工集体福利而买,就不能抵扣。

但同一种物品,如果规定的使用用途不同,凭证就有可能从不能抵扣变为可以抵扣:例如一家报社,如果它购买的电视机,安装在单位职工宿舍里,或者职工餐厅,那就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则不能抵扣。可如果它购买的电视机用在采访工作中,专门为体育新闻采访部门购买,便于体育记者收看球赛直播来写新闻稿,那就是为了它的新闻产品的生产,这就可以抵扣。

202_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以后,以企业名义购买的进口豪华轿车,只要是企业生产经营使用,进口的豪华轿车也可于企业抵扣。

6、非正常损失材料发票不得抵扣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盗窃的钢材、水泥,由财税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7、202_年前按2%征收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销售202_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简易2%征收,这个2%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202_年之前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发票是不能抵扣的,要按发票总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现在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为了减轻销售企业的纳税负担,就可以减按2%缴纳增值税。

8、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

如果企业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记得在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_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9、固定资产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不能抵扣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以下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一)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10、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的四种进项不允许抵扣: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发票不允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经营期(新开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除外)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1、以下三种情况,票据无法通过有关部门认证的不能抵扣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3、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虽然专用发票有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以及发票代码、号码不符等情形之一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重新认证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仍可申报抵扣。

12、以下五种减免税相关情况不能抵扣:

1、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购进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随之发生的运输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械、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3、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4、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收到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5、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以及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

13、作废及停止抵扣期间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

1、取得作废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不得在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进行抵扣。

14、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不能抵扣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的增值税纳税人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在税行为的企业除外;年应纳税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和免税销售额。但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

15、购进货物退回或折让收回的已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6、增值税劳务划分不清的无法抵扣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便利小贴士:

无法抵扣发票的8种补救办法:

No1

专用发票“抵扣联”若无法认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可用“发票联”到主税务机关认证,将“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联留存备查。

No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联”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No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在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No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可在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经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No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失控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如果经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专用发票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No6

经认证,专用发票有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以及发票代码、号码不符等情形之一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重新认证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抵扣。

No7

经认证,专用发票有重复认证、密文有误或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时,其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待税务机关查明原因,核实无误后再申报抵扣。

No8

善意取得发票的抵扣。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2_]182号)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讨论,“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倘若“抵扣进项税”比“低价购买”更划算,肯定会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抵扣凭证。

但有个问题不能忽略:你拿到的这些抵扣凭证,到了国税局,并不一定都能准予抵扣。

那么哪些“菜”剜回来后能下锅,哪些不能?初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你,是否已心中有数?

说法

抵扣,增值税的孪生兄弟

“营改增”后,有些企业老板遭遇“幸福的烦恼”,不免“抱怨”几句。

郑州一家企业负责人跟记者说,缴营业税改成缴增值税,说起来确实是件好事,让大家避免重复纳税,但是也怪麻烦,“比如买东西吧,你得成天算计,到底是要发票不得不买贵的,还是图便宜而舍弃增值税专用发票?这还不算,有时,即便对方给你开了专用发票,也不一定能抵扣。”

这种烦恼,来源于增值税与“抵扣”与生俱来的孪生关系。

增值税,就是以经营中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河南大光华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邵启芳介绍,全球各国计算增值税时,都不是先计算出各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乘以税率,而是从销售总额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目已纳税款,即“抵扣”。

也正是因为这种税款能随着货物逐环节转移,所以增值税的最终埋单者,并不是经营者,而是终端消费者。经营者只不过是为消费者代缴税款而已。

同理,也正是因为这样的计税方式,企业从经营和竞争的角度讲,既希望自身环节创造的增值额越多越好,又希望自己能抵扣的进项税越多越好、从而应纳税额越少越好。

于是,其就必然希望自己尽量多地取得上游发票,并尽量少给下游开发票。

分析

五种凭证可抵扣

抵扣如此重要,那么究竟哪些凭证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

河南中兴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陈俊岭介绍,根据规定,“营改增”后总共有5种凭证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税收缴款凭证。

这其中,有几点需要提醒和解释一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这5种凭证中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需要提醒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于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抵扣。

农产品购销方面,若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是按其上面注明的税额抵扣。但这里有个特殊情况:目前我们国家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他没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若是购买他的农产品,只能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至于零散经营的农户,他们甚至连销售发票也没有,这种情况应由收购者向农民开具收购发票。所以这两种发票也是允许抵扣的。

运输费用方面,因为此次“营改增”试点已经包含了交通运输业,但未包含铁路运输。所以铁路运输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运费结算单。所以纳税人取得铁路运费结算单,也可按7%抵扣进项税额。

提醒

20种情形下,有凭证也不能抵扣

那么,是不是只要取得了上述5种凭证就能抵扣?

比如,一家企业购买了办公室空调,它拿到了商场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购买饮水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为职工中午热饭而购买的微波炉,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一家报社购买的电视机能否抵扣?

对此,河南省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程凌云说: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若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上述购进项目中,究竟哪些能抵扣,哪些不能抵扣,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比如,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得抵扣;企业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也不能抵扣。

就拿前面提到的报社来说,如果它购买的电视机,安装在单位职工宿舍里,或者职工餐厅,那就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就不能抵扣。如果它购买的电视机用在采访工作中,比如专门为体育新闻采访部门购买,便于体育记者收看球赛直播来写新闻稿,那就是为了它的新闻产品的生产,这就可以抵扣。

像企业购买的饮水机、饮用水、微波炉,若是为企业员工集体福利而买,就不能抵扣。

关于以企业名义购买的进口豪华轿车,如果是企业生产经营使用也可抵扣。这也是此次“营改增”的一大亮点。

程凌云说:“经我们事务所统计,总体上大概有20种情况,进项税不能抵扣。”

有问有答

问:我们是一家广告代理公司,这次“营改增”,我们的增值税税率是6%,但是前几天我们购买了一台打印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是17%,能按这全额抵扣吗?

河南华夏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徐保国:此次“营改增”规定动产租赁业之外的现代服务业(其中就包括广告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这是它的销项税率,也就是这家广告代理公司提供广告代理服务,收到服务款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率为6%。6%是这次“营改增”新增加的税率,这可能是考虑到现代服务业(尤其是存量企业)在试点期间可抵扣项目比较少,国家为不增加试点企业税负,特意新增的低税率。广告公司购买的打印机,上游销售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广告公司应当按照发票注明的税额据实抵扣,绝对不是按照6%的税率计算后抵扣。而且,如果这家广告代理公司当期总的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直到抵扣完为止。

问:有一家企业为我们单位提供上下班通勤车服务,对方也是一般纳税人,我们支付的费用所含进项税额是否也可以抵扣?

徐保国:一般纳税人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是付费单位为企业职工提供的一项集体福利,根据规定,这部分费用所含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1.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对开发票不能抵扣

2.“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营改增过渡期间不能抵扣的三种发票

3.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

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付款

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过渡期间的非工程采购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6.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发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若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简易办法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7.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职工福利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8.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材料发票不得抵扣

9.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盗窃的钢材、水泥)

财税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营建筑消耗的材料不得抵扣

10.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开发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自己持有经营,此类开发产品以及自建工程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超180天未认证的发票不得抵扣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_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篇:营改增后运输发票抵扣规定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国税发【1995】第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2.准予计算进项乘客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人、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二、目前企业运输发票实际抵扣情况(江西票等外地运输票)

1、运输发票种类:代开发票、自开发票

2、运输发票票面情况:代开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人、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自开发票填写项目不全。企业汇总开具发票,无法提供运输明细清单。

3、支付的运输费用:企业以现金、转账、承兑汇票、网银等各种方式支付运费,支付款项的单位均为承运人个人(银行卡、现金等),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名称不一致。企业汇总记账,无法提供付款明细清单或提供收款收据收款人为个人。记账凭证:借:营业费用、应缴税金-进项、贷:现金 等

4、运输合同形式:

(1)、签订总运输合同,合同盖企业公章,无运输总金额

(2)、按照每单业务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盖企业公章,运输金额等列明。

(3)、未签订正式运输合同,以运输确认单形式确认每单业务,运输确认单承运人均为个人。

三、管理建议

1、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人、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2、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3、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企业若以现金等形式支付给个人,必须提供正式劳动合同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资料,证明该个人为运输公司正式员工,同时提供委托收款证明、银行流水单等证明资料,证明该运输费用转入运输公司账户,否则不予抵扣。同时企业必须提供支付每笔运输费用明细,与企业银行提现流水单基本逻辑吻合。

4、核查中注意比对企业运输合同、具体运输货物、运输线路、运输车辆、油料品种、油耗计算、送货单等运输要素数据,核查货物起运地和运输线路、车辆与油品类型、货物类型与运输车辆类型、加油时间与空间是否匹配等资料,判断运费支付方式是否适当、运费单价总价和运输里程是否符合行规等。

5、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篇:营改增后的费用发票抵扣大汇总

费用发票抵扣大汇总

购入办公用品(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一般纳税人:17% ☑ 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及细则 ☑

二、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 政策依据:国税发〔202_〕156号

水费(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13%

☑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及细则 ☑

二、抵扣税率:自来水企业选择简易征收:6%

☑政策依据:财税〔202_〕9号

电费(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17%

☑ 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及细则

修理费(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及细则 ☑

二、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 政策依据:国税发〔202_〕156号

饮用桶装水(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及细则 ☑

二、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2_〕156号

宣传用品(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及细则 ☑

二、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 政策依据:国税发〔202_〕156号

低值易耗品(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及细则 ☑

二、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 政策依据:国税发〔202_〕156号

差旅中的住宿费(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6%

☑政策依据:财税〔202_〕36号 ☑

二、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 政策依据:国税发〔202_〕156号 ☑ 差旅费(除住宿费)不可以抵扣。如果你在酒店住宿、就餐,应按项目分别开具发票,合并项目开具的发票不允许抵扣。

广告费(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6%

☑政策依据:财税〔202_〕36号 ☑

二、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 政策依据:国税发〔202_〕156号

咨询费(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6%

☑政策依据:财税〔202_〕36号 ☑

二、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 政策依据:国税发〔202_〕156号

邮政电信费(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11%

☑政策依据:财税〔202_〕36号

二、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 政策依据:国税发〔202_〕156号

广告费(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6%

☑政策依据:财税〔202_〕36号 ☑

二、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 政策依据:国税发〔202_〕156号

咨询费(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6%

☑政策依据:财税〔202_〕36号 ☑

二、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 政策依据:国税发〔202_〕156号

快递费(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同城快递:6%

☑政策依据:财税〔202_〕106号 ☑

二、抵扣税率:异地快递:11%和6% ☑ 政策依据:国税发〔202_〕106号

租赁费(有形动产)(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17%

☑政策依据:财税〔202_〕36号 ☑

二、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 政策依据:国税发〔202_〕156号

租赁费(不动产)(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出租人在202_年5月1日后取得:11% ,出租人在202_年4月30日前取得:5% ☑政策依据:财税〔202_〕36号 ☑

二、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16号

培训费(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6%

☑政策依据:财税〔202_〕36号 ☑

二、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 政策依据:国税发〔202_〕156号

会议费(不含餐费)(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6%

☑政策依据:财税〔202_〕36号 ☑

二、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 政策依据:国税发〔202_〕156号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抵扣)

☑ 抵扣说明:202_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为过渡期

☑ 抵扣税率:3%

☑ 政策依据:财税〔202_〕36号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抵扣)

☑ 抵扣说明:202_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为过渡期

☑ 抵扣税率:5%

☑ 政策依据:财税〔202_〕47号

取得固定资产(动产)(可以抵扣)

☑ 抵扣税率:17%

取得固定资产(不动产)(可以抵扣)

☑ 抵扣说明:注意分期抵扣规定

☑ 抵扣税率:根据购进服务及货物确定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15号

财产保险费(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6%

☑ 政策依据:财税〔202_〕36号 ☑

二、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 政策依据:国税发〔202_〕156号

物业服务费(可以抵扣)

一、抵扣税率:6%

☑政策依据:财税〔202_〕36号 ☑

二、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 政策依据:国税发〔202_〕156号

保安服务费(待定)

☑一抵扣说明:各省执行不一致,个人理解:如果安保公司派员,则属于安全保护服务;如劳务派遣公司派的保安,则同下一项(劳务派遣服务)

☑ 抵扣税率:6% ☑政策依据:财税〔202_〕36号

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抵扣)

☑抵扣说明:条件:派遣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未选择差额征税。☑抵扣税率:6% ☑政策依据:财税〔202_〕36号

金融机构手续费(除贷款孤服务手续费)(可以抵扣)

☑ 抵扣税率:6%☑ 政策依据:财税〔202_〕36号

不可以抵扣项目汇总

☑ 交际应酬费 ☑ ETC充值 ☑ 福利费 ☑ 利息支出

第四篇:“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11种发票

5月1日房地产营改增即将实施,一定要看清:“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11种发票,否则您的公司就亏大了„„

01 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第一种: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02 对开发票不能抵扣

第二种:“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营改增过渡期间不能抵扣的三种发票 03 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

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04 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付款

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05 过渡期间的非工程采购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06 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发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若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07 简易办法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08 职工福利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9 非正常损失材料发票不得抵扣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盗窃的钢材、水泥)财税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营建筑消耗的材料不得抵扣

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开发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自己持有经营,此类开发产品以及自建工程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超180天未认证的发票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_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五篇:全面营改增可以抵扣的费用

营改增后这些您抵扣了吗?

目录

⊙单位电话费 ⊙单位上网费 ⊙单位汽车油费 ⊙单位汽车保养维修费 ⊙单位汽车保险费 ⊙财产保险费 ⊙非福利性质人员保险费 ⊙统一工作服 ⊙劳保费

⊙房租(含个人)⊙不动产购置费 ⊙不动产在建工程 ⊙装修费 ⊙供暖费(非居民)⊙各机构(非社会团体)会员费⊙会议费 ⊙银行手续费 ⊙第三方担保费 ⊙报刊杂志费 ⊙法律咨询服务费

⊙水费 ⊙物业费 ⊙培训费 ⊙绿化费 ⊙银行的函证费 ⊙办公用品费 ⊙中介服务费 ⊙电费 ⊙快递费

⊙住宿费(含企业本地)⊙修缮费 ⊙资信证明费 ⊙审计费 ⊙广告费

营改增后取得的哪些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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