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第二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第二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沪经信企(2011)600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做好2011年第二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7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服务业务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查询、技术创新、管理咨询、融资服务4类业务的项目。
2.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支持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开展中小企业服务而进行的软硬件投资建设项目。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查询、技术创新、管理咨询、融资服务4类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项目。
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备等的改造项目。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2.服务业务项目。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1年以上(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除外),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服务内容为:
信息查询服务: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技术创新服务: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管理咨询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指导企业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融资服务:组织开展融资知识培训,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掌握各种新型融资渠道、融资工具和融资产品;收集企业融资需求信息,组织开展信用评级、企业与各类投融资机构的对接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3.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内容为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的办公和服务设备购置、网站建设、服务场地及相关设施改造等。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服务平台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的能力,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项目完成后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50家左右。
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为基地内小企业提供优质综合服务的能力和组织社会资源服务小企业的能力;项目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改造,不新征土地,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项目完成后小企业保有量不低于30家,产业集聚度在60%以上。
3.项目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主要用于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场地改造、设备仪器购置等。
4.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须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的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立项或备案工作。
5.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截至申报日止,已开展担保业务1年以上;2011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BBB级。2.2010年新增融资担保业务金额达到期末净资产2倍以上,且担保项目符合市、区产业导向。优先支持担保项目行业分布广泛的担保机构以及为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
3.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绩突出,2010年度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户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的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户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的担保业务额在2亿元以上。不足1年的担保业务按年折算。
4.对单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5.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且业务代偿损失率低于3%。6.2010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再担保业务参照执行。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电子材料。
2.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项目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一并提交。区属单位向纳税地的区县经委(商务委)上报纸质材料,由区县经委(商务委)将纸质材料报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市属单位可直接将纸质材料报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3.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二)区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商务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支持理由。
(三)项目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24日17:00,区县审核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26日21:00。过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五)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保存区属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材料以备查。
第二篇:关于开展2018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附件
201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
一、支持方向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信息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创业服务、人才和培训服务、投融资服务、市场开拓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服务8类业务的项目。重点支持参与上海市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服务机构。
(二)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升企业竞争力,成为在国内、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处于前三名的“隐形冠军”。
(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以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重组的项目。
(四)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开展融资模式创新。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项目。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根据2017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的结果和服务类别,综合评价其参与上海市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业务规模、服务特色、用户满意度等因素,分级奖励。
A级:奖励50万元; B级:奖励30万元; C级:奖励20万元; D级:奖励10万元。
(二)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产业升级配套项目支持标准和方式具体如下:
1、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2、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奖励额度为25万元。
(四)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额度不超过担保费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每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担保业务补贴
(1)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补贴
对担保机构2017年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2%的比例给予补贴。
(2)小型企业担保业务补贴
对担保机构2017年小型企业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0.2%的比例给予补贴。
2、再担保业务补贴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型、微型企业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的0.075%和0.75%给予补助。
年化担保额根据担保业务合同期限按年折算。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申报单位需参加过2017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工作且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服务机构。
2、申报的公益性服务内容为以下8类:
信息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商务和服务供需等信息的采集分析结果,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
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熟悉科技创新、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品牌等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信息化应用等服务。
创业服务:熟悉创业扶持政策、企业注册、财税等法律法规;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财税培训、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
人才和培训服务:熟悉人才人事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发布、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以及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等培训服务。
投融资服务:了解各类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
市场开拓服务:熟悉国内国际贸易政策,掌握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推动企业更多、更有效地参与政府采购以及各类产品展示交流及技术交流展会等,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管理咨询服务:熟悉中小企业管理的工具、方法;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和诊断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
法律服务:熟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维权、法律援助等服务。
3、综合服务机构可以选择多类公益性服务内容进行申报,专业服务机构只能选择一类公益性服务进行申报。
4、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选择申报的公益性服务所发生的业务支出不得少于10万元。
(二)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1、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申报项目总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设备投资不少于300万元。
3、申报项目须在建设期内,2018年12月及以后完工,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4、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手续已经落实。
5、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1、公司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于2015年1月1日后报上海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
2、已在所属区经委备案,并纳入改制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
(四)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1、截至申报日,已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实现融资。
2、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融资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
3、企业发行信托计划过程中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利息和本金逾期偿还状况,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申请担保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7年1月1日前设立,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1.5倍以上。
4、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
6、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申请再担保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7年1月1日前设立。
2、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倍以上。
4、再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
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3%。
6、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四、申报材料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打印); 2、2017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报告;
3、法人执照(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2017会计报表;
5、服务情况总结(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容包括:机构概况、服务模式、参与上海市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特色服务内容描述、服务资源集聚、服务绩效、服务规划。另外,综合服务机构重点描述政策宣传、诉求处理和服务对接情况;专业服务机构重点描述服务流程及收费管理、服务方式创新、专业领域研究成果;
6、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正文应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机构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指免费或收费低于成本的服务)支出金额;按申报的公益性服务业务类别,列明服务业务收入金额、费用支出金额。报告附表应包括:申报的公益性服务业务收入凭证明细表(包括序号、收入名称、凭证号码、凭证日期、金额);支出凭证明细表(包括序号、费用名称、凭证号码、凭证日期、金额、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名称);
7、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8*、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
(二)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1、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打印);
2、企业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2017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2018年2月份会计报表;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备投资清单);
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6*、项目涉及规划、土地方面的批复文件等;
7、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材料(申请无偿资助的单位需提供最近3个月以内的银行存款证明等,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位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8、环保评价意见;
9、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10*、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
(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1、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打印);
2、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辅导券商签署的《辅导协议》(辅导协议应注明签署日期);
4、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中介费用情况一览表,包括支付时间、付款对象、费用内容,并附相关的财务顾问、法律咨询、审计、资产评估合同,以及相应的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5、企业改制上市情况说明,包括上市计划、当前进程等(300字左右);
6、所在区经委出具的纳入改制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的证明;
7、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由信托计划组织单位统一申报,待项目资金批复后,按实际资助情况拨付相关企业,企业不再单独申报。具体提交材料包括:
1、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打印);
2、《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贷款情况一览表》(空表下载填报);
3、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
4、信托公司出具的信托产品介绍和证明;
5、借款企业的信托借款合同复印件;
6、借款企业的担保合同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7、收到资助后相关资金及时拨付企业的承诺;
8、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9*、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打印);
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担保业务);
5、经合作银行或机构盖章的2017担保业务明细表(应注明合同起始日期);
6、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
7、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2017年新增担保(再担保)业务额,新增担保(再担保)业务较平均净资产的放大倍数,新增中、小、微型企业担保额及其占比,平均贷款担保(再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完税(免税)情况等;
8、全年税单;
9、按期报送业务信息的证明;
10、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注“*”为可选项
第三篇: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标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五条(资金属性)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资金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结构优化、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产业升级配套的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项目(以下简称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级中小企业会展、市级中小企业专业培训等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三)国家明确支持的其他中小企业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项目、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奖励。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改制上市培育项目,一般采取奖励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贴息的额度)
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无偿资助的额度)
无偿资助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产业升级配套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
(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三)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软硬件投资的30%;
(四)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奖励的额度)
奖励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评级费、法律服务费、审计费、担保费等中介服务费用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奖励包括业务奖励、保费奖励。业务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上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2%,保费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800万元。
(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四)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区县配套)
各区(县)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根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上海中小企业”网站发布。
第十八条(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环保节能达标;
(五)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九条(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遵纪守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二十条(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进行申报。其中,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向区(县)经委申报。凡向区(县)经委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章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预算申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产业特点、区域分布等情况综合平衡,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按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拨款申请)
对经批准的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预算,在批准的支持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二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合同)
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经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管理合同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企业、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经费开支范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费用)
专项资金项目的专家评审、项目管理、验收等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从严控制。
第二十八条(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报送项目完工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上交市财政局。
第八章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财务管理要求)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三十一条(资金监督和审计要求)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对上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完工项目进行审计抽查。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审计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9年5月22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09)258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12年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
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企(2011)742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沪财企„2010‟67号),经研究,现将2012年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技术创新项目
重点支持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中小企业以及初创期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二)节能减排项目
重点支持本市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
(三)专业化协作项目 重点支持本市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石化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产业升级和延伸项目
重点支持本市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自主品牌建设中为开发品种、提升产品质量等进行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农产品深加工产业、传统特色产业、列入原产地保护的产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的项目
重点支持各类工业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的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区县及以上政府认定的园区、产业集群或产业聚集区内;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七)申报项目的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手续已经落实,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
(八)申报项目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九)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均已竣工验收。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项目申报
(一)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单位应按照附件1所列,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项目申请表、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同时报送电子材料。有关表格可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站(www.teniu.cc)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电子材料。
2.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项目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一并提交。区属单位向纳税地的区县经委(商务委)上报纸质材料,由区县经委(商务委)将纸质材料报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市属单位可直接将纸质材料报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3.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二)区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商务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支持理由。
(三)项目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24日17:00,区县审核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26日21:00。过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五)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保存区属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材料以备查。
五、联系方式
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联 系 人:徐明江
电 话:64036622-7121 地 址:大木桥路108号712室
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周峰皓 电 话:61123260
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要求
2.各区县经委(商务委)项目受理联系方式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沪经信企(2011)159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做好2011年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7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服务业务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查询、技术创新、管理咨询、融资服务4类业务的项目。
2.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支持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开展中小企业服务而进行的软硬件投资建设项目。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查询、技术创新、管理咨询、融资服务4类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项目。
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备等的改造项目。
(三)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的项目。
(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以境内外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重组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2.服务业务项目。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1年以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服务内容为:
信息查询服务: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技术创新服务: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管理咨询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指导企业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融资服务:组织开展融资知识培训,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掌握各种新型融资渠道、融资工具和融资产品;收集企业融资需求信息,组织开展信用评级、企业与各类投融资机构的对接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3.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内容为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的办公和服务设备购臵、网站建设、服务场地及相关设施改造等。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服务平台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的能力,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项目完成后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50家左右。
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为基地内小企业提供优质综合服务的能力和组织社会资源服务小企业的能力;项目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改造,不新征土地,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项目完成后小企业保有量不低于30家,产业集聚度在60%以上。
3.项目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主要用于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场地改造、设备仪器购臵等。
4.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须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的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立项或备案工作。
5.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三)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项目申报条件
1.已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2.在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实现融资的过程中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利息和本金逾期偿还的情况,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
(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申报条件
1.此次申报截止日前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完成海(境)外上市所需的重组构架。
2.2010年11月15日后在上海证监局辅导备案;或申请上市文件已报送海(境)外上市审核监管机构并被受理。
3.已在所属区县经委(商务委)备案,并纳入改制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项目、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电子材料。
(2)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项目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一并提交。区属单位向纳税地的区县经委(商务委)上报纸质材料,由区县经委(商务委)将纸质材料报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办);市属单位可直接将纸质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办。
(3)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2.区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商务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支持理由。
3.项目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6日17:00,区县审核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13日21:00。过期不予受理。
4.项目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5.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保存区属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材料以备查。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为预申报。
2.项目预申报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站(www.teniu.cc)通过“上海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中的“项目储备”在线填报全年中小企业服务计划,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可以同时填报软硬件投资建设计划。
3.项目单位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6日17:00,区县审核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13日21:00,过期不予受理。
4、市中小企业办将选择一批预申报项目进行备案,待年底正式申报后,对全年中小企业服务计划执行良好的备案单位予以重点支持。
五、联系方式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联 系 人:徐明江 电 话:64036622-7121 地 址:大木桥路108号712室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周峰皓 电 话:61123260
上海中小企业网站 技术支持:周剑春 电 话:54521128
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要求(点击打开)
2.各区县经委(商务委)项目受理联系方式(点击打开)3.申报流程图(点击打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第五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沪经信投(2012)2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本市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和升级,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且对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照《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9〕35号)的要求,从2012年5月25日起开展 2012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原则,应当符合《2012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见附件1)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钢铁、汽车(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船舶、石化、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航天、航空、轻工、纺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重点支持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符合立项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项目拉动面广、产业链长、能尽快采购设备,并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需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六)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在建项目,应当已经启动建设(尚有5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未完成),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
(七)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拟建项目,应当基本具备项目建设条件,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预计2012年内开工建设。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2012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申报起始时间为2012年5月25日,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
2012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网上申报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书面申报由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集团公司〕初审汇总后报送我委。由区县税务局征管或市税务直属分局代征的企业,其申报材料需经区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送我委。中央在沪企业的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我委。
(二)我委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将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三)项目经初步审核后,我委将会同市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我委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四、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2);
(二)《2012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情况表》(见附件3);
(三)企业前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只需网上报)。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另附电子版一份,纸质版需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于左侧装订成册。
五、联系方式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产业投资处:
邱大浩 电话:23112719 ***
占海燕 电话:23119346 ***
(二)材料受理窗口:
成都北路333号(招商局广场南楼15楼)
联系人:韩伯文 电话:***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2012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 [附件:2.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附件:3.《2012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情况表》] [附件:4.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