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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14-84437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2 23:20: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近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路南区司法局基层科

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预防、化解新时期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年多来, 路南区司法局始终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开展了经常性和重点、敏感时期的民间矛盾纠纷大调处活动,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95件,调处成功293件,其中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3起,防止民转刑案件2起,无一起因调处不及时、方法不正确而引发“自杀、凶杀、重伤害、群体性械斗和上访事件”,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诚信平安路南的创建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一、夯实基础,落实责任,加强规范化建设。

组织建设是基础。我局始终把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作为切入点,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坚持做到“五抓”。一是抓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完善了民调组织。目前,我区7个乡(街)、92个村(社区)共建立调解委员会99个,有调解干部431人,楼院调解信息员、十户调解员5126名,在全区形成了区、乡(街)、村(社区)、组四级排调网络,形成了 1 一个上下联动、职能明确、优势互补的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二是抓民调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素质。结合农村换届选举工作刚刚结束,基层人民调解干部队伍人员新、业务生疏的实际情况,举办了为期两天的400余名调解干部参加的培训班。重点学习了人民调解的基本知识,调解常见、多发性或疑难民间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涉及公证的部分知识,有效地提高了广大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三是抓责任落实,与各乡街司法所签订了《人民调解责任状》,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细化、量化,由区局对其进行目标管理,以保障各项民调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四是抓典型,全力构建“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我局明确工作重点,抓好典型,确定福乐园社区和女织寨司法所及乡属两个村为重点,规范了标识、协议的制作以及档案的管理,确保“三位一体”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五是抓司法所硬件建设,积极争取市局和区政府的支持,为司法所配备了警用摩托车7辆,电脑2台,保证了基本的工作需要。目前,各乡(街)司法所已基本配全电脑、电话等现代化办公设备,特别是女织寨司法所搬进新居,办公用房达到了150平米以上,并重新更换了电脑、警车,达到了一级所的标准。

二、健全制度、狠抓落实、加大规范化管理力度。制度建设是保障。我局在继续坚持矛盾纠纷登记、移办、督办、回访、预防激化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基础上,又健全完善了 2 以下制度:一是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四级民调信息网络优势,设立专职联络员,注意发现带有民转刑、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上访等易激化事件苗头的矛盾纠纷,迅速上报,做到了及时反馈,信息畅通,及时发现,及时调解。二是实行人民调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工作“三”结合制度。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于四月份分别到人民纪念碑广场、福乐园社区对人民调解工作及常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另外,我们还注重人民调解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对排查出来且难以调处的疑难复合型纠纷,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引入诉讼程序,防止矛盾激化。如女织寨乡新艾庄部分村民因土地承包问题于晚上12点欲进京上访,女织寨乡法律服务所及时提出法律意见,最终将纠纷引入诉讼途径解决。三是健全调度分析制度。在每次大的排调活动中,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度会,集中分析,统一安排,制定调处方案,保证了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四是强化培训制度,按照分级实施、层层负责的工作原则,采取集中培训、巡回培训和各社区(村)分头培训的方式,确定时间、确定内容对全区广大调解员进行培训学习,以增强广大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

三、深入排查、及时化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在一年多的排调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开展区、乡(街)、村 3(社区)三级联手创“四无”活动,要求基层司法所组织各村(社区)调解委员会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四定”方式排查纠纷。结合“两会”、“两节”、“五一”、“十一”等重要敏感时期,共组织了七次全区范围的大规模拉网式民间矛盾纠纷排查治理活动。排查活动中,各级民调组织充分利用网络健全、熟悉民情的优势,突出排查重点,加大了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切实做到了:纠纷分析细致,逐户、逐人、逐事地进行拉网式排查;纠纷统计准确,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人调,件件有结果,件件有档案;调处化解及时,对各类纠纷苗头和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抓住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争取了工作的主动权,切实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了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街),疑难纠纷不出区,实实在在地为群众解决了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如:广场街道调委会迅速制止卫国楼社区境内一网吧因乱接暖气,擅自暂停附近居民的家庭供暖事件,防止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女织寨乡调委会及时调处因兴建燕南公墓停车场,需占用老谢庄村三户村民部分土地,遭到两户村民拒绝事件,保证了燕南公墓停车场建设的顺利进行,确实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局在人民调解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看到,4 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调解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虽然我们在近两年下大力度抓了调解庭的规范化建设,将纠纷引入调解庭解决,但有些调解员在调处过程中,存在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的制作上不够规范的现象。存在不入庭、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轻文书等问题,有的口头调解,根本就没有询问笔录,也没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登记造册,口说无凭,难以作为时效中断的依据。存在一次性调解成功率不高,反悔多,上法庭多的现象。

(二)调解队伍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来,国家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公民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对依法调解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区的调解人员虽然在近几年不断注入新的力量,但法律专业人员缺乏,有的调解员不关心时事政治,对当前政策知之甚少;有的平时不学法,法律知识贫乏;有的调解纠纷还是沿用老套路、老方法,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调解成效不明显。

(三)经费保障不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无法落实到位。大多数村(社区)调解人员的报酬得不到落实,不能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严重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我认为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主要表现在“健全五个机制”:

(一)健全领导责任机制。强化领导责任,推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是成功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保证。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可能由民事小纠纷转化成刑事恶性案件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或苗头,党政主要领导要靠前工作、亲自调处、亲自督办、亲自疏导化解。要舍得花费精力想平安,要舍得组织人力保平安,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继续健全规范化建设机制。一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建设工作。要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级人民调解庭的建设,要在完善街道人民调解庭的基础上逐步建设村(社区)人民调解庭。二是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纠纷入庭率,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三是依法调解,规范使用制式调解协议书。对社区(村)调委会主任进行制作制式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培训,进一步规范受理、登记、调解、回访等工作制度,保证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三)健全制度运作机制。一要坚持矛盾纠纷月排查分析例会制度。要每半月召开一次分析例会,听取本辖区前半月的纠纷 6 调处情况报告;排查近期各辖区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分析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或跨村(社区)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安排下一步纠纷调处工作。二要健全完善工作责任制度。村(社区)调委会对当地发生的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要深入进行排查,及时调解,并定时上报。乡(街道)调委会对本辖区发生的纠纷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时报告;对依法属于某个部门调处的,移送某个部门并配合调处。三要实行包案调处制度。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切实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四要建立不安定因素预警制度。基层司法所要建立不安定因素预警制度,对排摸的、信息员上报的不安定因素,特别是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矛盾,要以预警信息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以便把矛盾纠纷及时解决在基层。

(四)健全后勤保障机制。一要抓好培训指导,提高队伍业务水平。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呈现出复杂化、易激化、群体化和对抗性强的特点,调解难度不断增大,要加强对现有调解队伍的培训力度。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二要 抓好经费保障工作,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重视和支持,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人、财、物”等方面实际困难,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津贴、奖励经费及学习宣传资料专项经费,努力解决人民调解物质保障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及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为创新调解效力提供保障。

(五)健全法制教育机制。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结合普法宣传,深入开展“法律进千家、矛盾化基层”活动,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第二篇: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工作,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经济社会转型期的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也给基础工作提出了诸多思考。

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地方乃至全国的政治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共有 828 个,其中村、居、社区基层民调组织775 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9个,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44个。近三年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每年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都在4000起以上,而且有逐年上增的趋势,矛盾纠纷调处难度越来越大,矛盾化解周期延长,民调工作量剧增。尽管我县矛盾纠纷现状严峻,但司法所各年调处率仍保持100%,调处成功率均在97%以上。多年来,无“民转刑”案件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的保障了我县的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层民调工作存在的问题

1、少数基层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少数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村居“两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二是少数领导思维僵化,解决矛盾纠纷缺乏手段和信心。往往认为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而且费时间费精力,不如拿钱买平安更实效;三是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能不能发挥作用,取决于基层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基层政府缺乏有力的引导和指导;四是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一些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导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去诉讼而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

2、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在调查中发现多数调解组织存在无牌无章、无相对固定办公室、文书案卷未归档、无调解委员会成员花名册等现象。调解组织网络存在“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但在执行中走样,将调委会选举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甚至有些调委会未进行选举,直接由村委会、村党支部指定人员担任。

3、调解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技能。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低,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欠缺,调解工作方法、技巧掌握不多。有些调解员政治思想觉悟不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公正调解,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加之受经费因素制约,区司法局、街道对村(居)调解人员集中培训教育较少,多数村居只是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讲一下,时间短,内容讲解不系统。我街道部分人民调解队伍人员素质不高,阻碍了全街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

4、调解经费无保障体制。经费保障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从调研情况看,县司法局和乡镇街道用于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培训、表彰的经费较少。由于经费紧张,影响职能部门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之现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是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受历史因素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村委会或居委会解决的模式早已过时。同时村(居)调解人员应得的补贴得不到兑现,影响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民调工作发挥民调作用的几点思考

加快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以下工作:

1、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我国是一个重感情、更富有人情味的社会,中国文化崇尚和解,倡导“和为贵”,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社会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基础。人民调解组织处于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组织网络覆盖广。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了解、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前端性、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做好民调工作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发挥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的功能,创造更为和谐的气氛,对于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各级各部门领导,要从维护改革发展成果,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中成本低、示范性强、社会效果好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把做好民调工作作为稳定一方,发展一方的重要手段,抓紧抓好。

2、健全组织机构,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当前要抓住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大发展机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资源,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目的。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 “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更多的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企事业与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为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提供坚强组织保障。二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三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四是要抓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沟通机制,切实发挥调解的效力。

3、拓展调解功能,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一是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都要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尤其要把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首要任务,及时调处影响地方稳定的各种矛盾纠纷。要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坏赔偿、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荒山开发、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上,切实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是要继续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防范”,坚持不定期进村、入户、到人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及时掌握各种矛盾苗头,将大量的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哪里有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那里需要调解,人民调解员就出现在哪里。三是要科学分析当前民间纠纷的发展规律,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使人民调解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阵地,采取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田间地头、集贸市场、居民小区,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坚持在调解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四是要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中,把调解工作作为争创活动的重要内容;在创建文明行业、文明乡镇(街道)、文明村(居)活动中,把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和争创指标;在开展“星级”文明家庭评选活动中,把家庭成员团结与否、邻里关系是否融洽作为评先评优的首要标准。人民调解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融洽,必将进一步激发单位、家庭和个人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的自觉性,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文明程度和法律素养,营造爱民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良好社会风尚,从根本上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良性互动。

4、完善激励措施,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后劲。一是要切实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非常辛苦,面广、量大、线长,磨破嘴,跑断腿,他们没有惊天动地的豪言壮语,也不是轰轰烈烈的事业。但是,他们的工作是维护稳定的基石。所以,全社会都应该正确认识这项工作的巨大意义和重要作用,给人民调解员以必要的政治待遇和经济保障,体现出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二是要进一步增强调解人员的责任意识。在司法调解中,要树立纠纷无小事意识,小隐患不能酿成大纠纷;要全面提高调解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人民调解工作上升到维护社会稳定系统工程的高度来认识,确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避免越级上访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为保一方平安尽职尽责。

5、强化工作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有利契机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培训,为适应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逐步实现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考试、考核制度。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乡镇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充分把握党和国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契机,把人民调解阵地建设,规范化建设纳入基层政权建设内容,司法行政机关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要规范文书格式。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文书,严格按要求制作书写。要规范调解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是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政府责任,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培训经费、办案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随着经济发展同步提高财政安排标准,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真正实现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

第三篇: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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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倪亮

来源:《新农村》202_年第24期

【摘 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本文从农村工作实际出发,深入走访调研,对当前基层人民调解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 人民调解;基层;调查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多年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出现了新情况和新特点,特别是矛盾主体日益多样化、矛盾内容日益复杂化。这些矛盾如果不及时解决,很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甚至是刑事案件的发生。那么,如何发挥好人民调解这“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实现我镇改革创新、经济发展、和谐稳定的目标,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

根据笔者在从事大学生村官工作三年来的资料研究与实地观察,通过走访村级人民调解员,进行访谈性调查,现将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大张庄镇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在市、区司法局统一指导下,大张庄镇加大了司法行政工作力度,加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拓展工作领域,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1、进一步推进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大张庄镇成立了由镇长任主任,主管政法工作领导任副主任、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镇各职能部门领导及各村调委会主任为成员的“大张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人民调解大网络,增强对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能力,提高了对各类不稳定因素的反应能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是保证组织落实、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为此,大张庄镇调委会制定了纠纷登记制度、回访制度、例会制度、工作责任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等,并狠抓了制度的落实。如例会制度,每月月初将各村调解主任约到镇政府召开工作碰头会。一来可以及时传达上级精神,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二来可以收集基层纠纷信息,听取基层工作情况汇报,协助基层调解重大疑难纠纷;三来可以交流工作经验,沟

通纠纷信息,讨论疑难纠纷案件,四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部署,安排下步工作打算。

3、进一步完善村级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大张庄镇现已建立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32个,其中村级调委会31个,覆盖镇域率100%,共有人民调解员392名。同时,在各村调委会的组织安排下,均设立了调解小组和调解员。几年来,人民调解员在不断更新中,逐步提高自身素质,解决各类民间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工作及调查中,笔者发现,大张庄镇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但在很多方面,仍跟不上形势变化与时代发展的要求:

1、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低。在实地观察中,笔者发现,很多时候群众出现矛盾纠纷的第一反应就是“上告“、“打官司”。这种调解萎缩、法院负荷日益加重的状况,从某种角度上讲,反映了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提高,但更多的是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缺乏信任感,认知程度低,对诉讼的依赖,认为唯有司法裁判才能实现公平与正义。

2、调解员队伍不稳定、素质参差不齐。实际工作中,村调委会常常是一人调解队伍。原因在于,为了巩固调委会地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调委会成员往往由各村干部组成,这个初衷是好的,但问题在于基层组织中村干部担任的职务多、任务重,实际工作中无暇兼顾调解工作。处理问题往往凭借直觉与人情,对法律的理解比较表面化,不善记录总结,使得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困难重重。

3、人民调解经费不足,影响人民调解员积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靠各级政府和村委会自行筹款落实。从实际情况上看,各村经济财政状况不一,村调委会经费很难真正达到落实,调委会主任大多由村委成员兼职,拿村干部补贴,而农村人民调解员的补贴也很少,在进行调解工作,大多是义务进行调解,长此以往必将挫伤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三、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2_年1月1日正式实施,镇宣传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力度,使人民调解制度能够家喻户晓。使群众面对纠纷时更理性,更多考虑成本、效益、效果等因素,将那些简单细小的争议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去解决,而不是动辄打官司。从而形成人民群众信赖调解,及时利用调解维护权益的习惯。

2、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大力提高队伍素质。针对农村调解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兼职过多等状况,建议建立一支选举与聘任并用、专职调解员与社会参与结合的调解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群众提供既免费又优质的服务。同时,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邀请专业的法律人才为农村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调解技能,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

3、增加投入,保障调委会工作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政府对调解工作的支持是对社会管理的一种合理投入,也是对属地民众的一种责任。镇政府、村委会要保障调解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在保证调委会主任补贴的同时,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建议将人民调解工作、培训、宣传、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以专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调整,从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积极性。

作者简介:

倪亮(1986.8),男,汉族,吉林松原人,202_年天津商业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获管理学学士学位,天津市首届到村任职大学生村官

第四篇: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在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法律制度,担负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重任。人民调解符合并继承了我国民间调解“以和为贵”的优良传统,有着“东方经验”、“中国一枝花”之美誉。在新的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有待我们去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近年来,县司法行政机关从狠抓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健全矛盾纠纷调查排摸机制入手,完善了毗邻联调、庭式调解、信息报送等各项制度,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人民调解成为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安全阀”,有矛盾、有纠纷找调委会已成为基层群众的共识。

我县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199个,其中农村170个;共有人民调解员749名,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73人,占总数的49.7%。202_年,各调委会共受理、调解各类民间纠纷625件,调解成功607件,调解率为100%,调解成功率为97.1%;全年排查疑难纠纷159件,调解154件,调处成功143件,移送相关部门13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2件,防止民转刑案件5件。202_年,云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云和镇的“庭式调解”模式被市司法局作为先进典型在全市推广。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不仅在创建“平安云和”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从侧面折射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

一是利群便民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遍布在城镇、农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最贴近基层群众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以其在启动程序上的多元性、受理上的便捷性、调处上的灵活性、解决问题上的快速性、调解结果上的有效性等特点,能在第一时间将大量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既方便了群众,又节省了人力、物力,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经济高效性。“低成本、高效率”是人民调解最突出的特点。正因为这一独特优势,调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法院受案连年攀升的压力,进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不少理性的群众知道,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不但耗时、费力,经济成本也高,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是得不偿失。事实也证明,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来说,通过调解处理问题,是一种成本最低、见效最快的方式和出路。就拿简单的离婚案件来说,从起诉立案到结案起码历时3个月,至少花费诉讼费、代理费等3000元;再以202_年全县各调委受理、调解的625件案件为例:如果这625起涉及赔偿、婚姻家庭、土地征用、邻里等各类民间纠纷,全部以诉讼方式解决,且不说我县法院的年受案数要上升50%以上,我县基层群众花在打官司上的费用也将徒增200多万元,可以说是劳民伤财;同样这625件案件,足可使法院等部门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增加一半,按现有人均工作量测算,则需新增办案人员30名,那又将是一笔怎样的财政开支?

三是社会和谐性。人民调解代表了一种文明理性、高效平和、情理交融的民间纠纷解决模式。人民调解不仅可以生动活泼地进行法制宣传,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而且以其非对抗性,使当事人不伤和气,更易于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取得“双赢”的结果。

而当事人双方只要上了法庭,打了官司,就可能成为冤家对头,使小纠纷变成“大官司”,很难再化干戈为玉帛。

二、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与不足

1、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缺乏相应的奖励和补贴办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解决;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解决人民调解的指导和表彰经费。但实际上,条例规定的奖励和补贴、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在具体执行和操作上面临尴尬。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受制于我县及本乡镇、村(社区、企业)的经济状况,由于我县目前还未形成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法,大部分乡镇政府财政困难,根本没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更不要指望下面的村(社区、企业)来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和补贴了。我局多年来一直在争取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一直没能按要求落实,调解人员的报酬也一直未得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建设,严重挫伤了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少数基层调委会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更不要说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调解工作格局。

2、社会重视程度不一,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乡镇仍然是依靠司法所孤军作战,致使一些疑难复杂纠纷无法圆满解决;个别领导对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存在“重打击、轻防范”的思想,认为民调工作“职能软”,有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有公安,民调可有可无;大部分非公企业还没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部分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缺乏了解,有纠纷时,当事人大都仍寄希望于政府解决或诉讼解决,从而导致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

3、基层调解员队伍不稳定,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主要体现在:我县多数人民调解员文化程度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缺乏创新精神,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调解员普遍兼职过多,不能专职专用,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基层乡镇、村委会仍存在随意指派调解员现象,调解人员受各种因素影响更换、调整频繁,加之基层乡镇对调解员的培训指导不够,许多村级调解员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不高,工作能力较弱。

4、调解方式方法简单陈旧,业务工作开展缺乏创新。部分调解人员对处理新时期矛盾纠纷有一定畏难情绪,对新形势下出现的群体性、民间利益型、赡养婚姻类等复杂矛盾和民间纠纷,相当一部分调解人员不懂得如何介入和调处,或者沿袭“和事佬”式的旧模式,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折中处理;对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业务工作缺乏创新,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

5、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全县大多数社区、村委会的调委会都无独立的调解室;相当部分村委会、社区的调委会办公桌椅和业务工具书配备不齐;调解工作不规范,调解程序、调解文书格式、台帐等存在不统一;同时,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一,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较差,“大调解”的工作机制还没有形成,各部门单位间的调解工作还缺乏有效配合。

三、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1、落实工作经费,出台奖励办法,切实解决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的瓶颈。由于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性质和人民调解的特殊性,注定了经费是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要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从解决人民调解的“先天性的贫血”问题入手,切实落实和保障调解人员工资、误工补贴、培训费,调委会办公经费、调查取证经费等各项经费的正常开支。一是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建议县政府将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培训、宣传、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专项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每年安排6-10万元作为调

解工作专项经费,加大政府在“防和调”方面的经费投入。二是出台合理的补贴奖励办法。要借鉴建德、龙游等地经验,制订出台符合我县实际的《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办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的奖励标准、获奖条件和考核细则。对村(社区、企业)调委会,乡镇调委会调解的各类纠纷,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履行协议,文书制作规范,案卷装订归档及时的,分别给予每件奖励50元、100元,年终由县司法局及乡镇进行考核兑现;对成功调处重大疑难和有群体性上访倾向的纠纷,有相应材料证明的,每件酌情加奖30-50元;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依法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并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的,则分别给予15元、30元的奖励,以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这可是一件“花小钱办大事”,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2、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努力提升我县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一是要调整充实调解员队伍。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及时将一些公道正派、热心肠、有文化、懂法律又了解政策的新同志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去,配齐配强调解队伍;同时聘请一些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离退休的司法行政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作为志愿者加入基层调解队伍,建立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二是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通过业务培训、专题辅导、经验交流、庭审观摩、个案指导等多种途径,全面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三是组织业绩考核和创先评议。建立基层调解人员业绩考核和创先评议工作制度,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每年组织人员对基层调解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促进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社会化建设。

3、立足硬件改善,促进工作创新,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要推进基层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司法所担负着繁重的日常指导协调和管理任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落实经费,保障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的前提下,强化司法所在组织、队伍、业务上的规范化建设。二是要规范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弄清事实,依法调解,说服疏导,化解矛盾;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充分发挥道德在调解中的感召作用,说服纠纷当事人“和为贵”的同时,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让广大群众认识到讲理的地方不仅只有政府、法院,还有我们的基层调委会。

4、探索调解新机制,拓宽工作新领域,合力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一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开展规范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加强调解组织的规范化、标准化、网络化建设。二是要扩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树立“大调解”意识,尽可能地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积极探索普通调解与专业调解相结合的新路子,努力在纵向形成乡镇调委会、村(社区、企业)调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的四级调解网络,在横向形成综治、公安、司法、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各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各个行业、覆盖到各个角落;此外,针对跨地区、跨单位的矛盾纠纷,逐步建立与接边地区联防联调的工作机制,消灭调解工作的空白点。

总之,要做好新时期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从上述四方面努力,多管齐下,而经费保障对于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至关重要。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只有切实解决好经费这一瓶颈问题,调解场所改善和办公条件优化,调解队伍稳定与素质提高,调解人员积极性调动和主动性增强,大调解机制形成和调解工作创新提高等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第五篇:人民调解工作调查

我县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检查情况汇报

为切实摸清全县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现状,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作思路,依据凤综治委[202_]16号文件精神要求,由县政法委、综治办、司法局组成督查小组11月10对全县8个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督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体情况:

督查组对要求建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8家单位进行了督查:人社局、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交警大队、国土局、建设局、(教育局),对照凤综治委[202_]16号文件要求的督查内容来看,全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会在硬件和软件建设方面都很不完善。在人民调解业务实际开展方面,交警队和教育局设立的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开展了人民调解业务,其它的行业性调解组织由于对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没有正确理解,因而没有正常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二、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现状

8家单位以文件形式发文建立组织并报综治办备案的有5家:人社局、环保局、国土局、建设局、教育局。工商局自1986年起一直设有消费者协会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两内设部门合署办公,是常设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机构,承担了专业行业性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能要求。卫生局正在学习外地经验,目前在临淮关二院、红心镇卫生院试点设立“第三方调解机构”,工作正在筹备中。交警大队在202_年9月起挂牌成立了交通事故调解室,但调解员没有交警队的本系统本行业人员,也没有将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行文报综治办备案。

三、调解员队伍现状。

除了交警大队,其它单位建立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都是以本行业人员为主有一名专职或兼职调解员(工作人员),专门受理本行业矛盾纠纷(投诉)的接待、咨询、登记、调处、协调工作。

四、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问题现状。

1、对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视不足。

根据督情况来看,各行业性调解委员会普遍没有专门调解场所、标识、牌子、印章、工作登记、调解卷宗。

2、人民调解与本部门行政管理中的行政调解职能区分不清,概念混淆。

如人社局依文件要求上报成立了“劳动纠纷调解组织”,但实际上对劳动纠纷的处理完全由本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监察大队”承担,仲裁和劳动监察都开展经常性的调解工作,有专门的文书格式和文本要求,不属于人民调解工作督查的范围。国土局受理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也存在此情况,大部分调解文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调解,不是人民调解的工作模式。

工商局的“消协”和12315投诉举报中心是长期设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业组织,有专门的公章和规范的调解工作流程,不需再另行制作人民调解公章和卷宗。

3、对设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的主体理解不清,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后管理不到位,运行不规范。

县交警大队已于202_年9月份挂牌成立了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调解室,当时县司法局根据《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派驻了三名同志参于、管理调解室日常工作。今年6月份县司法局将派驻人员调回,目前该调解室不能规范运行,调解案件的登记、调解协议制作、档案整理、公章使用、调解员管理、经费保障都不能良性运转。

五、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大对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培训。

重点培训人民调解协议的制作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行政调解可以借助人民调解这个平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行政调解,可以促使行政调解的顺利进行。而行政调解的结果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2、加强指导,定期组织督查。

对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的单位要求将调解员上报综治办和司法局备案;每月报送调解工作数据统计报表。同时在县政法委的牵头下,定期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督查。

3、建立以案定补经费保障机制。

对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由县财政对调解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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