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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14-71008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3 08:42: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

湘大教发【2014】24号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推免生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预计当前学年能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第三条

各学院(系)对符合第二条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学生进行排名推荐,学校择优遴选为推免生: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或外语类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艺术类专业学生获得《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

(二)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学生所学专业前30%以内。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一)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二)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全国大学生体育竞赛、艺术比赛中,表现特别优秀;

(三)在其他方面有突出优秀事迹。

第五条

学校推免指标分为下拨学院(系)指标和学校单列指标,下拨学院(系)指标由学校按规则分配至各学院(系)。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学校单列指标中择优遴选为推免生:

(一)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或结构设计竞赛国家二等奖的获得者;

(二)“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国家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作品的第二、第三、第四完成人;

(三)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其他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的队员或国家(国际)一等奖作品的第一完成人。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50%以内者,在学校单列指标中直接确定为推免生:

(一)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或英语辩论赛的全国决赛获奖者;

(二)“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国家二等奖作品的第

一完成人;

(三)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铜奖获得者;

(四)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其他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特等奖的队员或获国家(国际)特等奖的作品的第一完成人。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学校单列指标中直接确定为推免生:

(一)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或英语辩论赛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得者;

(二)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或结构设计竞赛国家一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得者;

(三)“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国家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作品的第一、第二、第三完成人;

(四)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银奖及以上奖励获得者。

第九条

对于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且具有实质性先进事迹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学科、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定,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的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联名推荐信应在学院(系)进行公示。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校教学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开展全校推免生的遴选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教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监察处全程进行监督。

各学院(系)成立由院长(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班主任及导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学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系)推免生资格审查、推荐等工作。

第十一条

推免生遴选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工作流程如下:

(一)各学院(系)组织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

(二)各学院(系)将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学校直接选拔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符合“学校直接选拔条件”的学生材料,确定单列指标及直接选拔名单后,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示学校直接选拔名单。

(四)学校根据预计毕业生人数等情况分专业计算并公布下拨学院指标。

(五)各学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各专业推免指标情况,按照学生本科阶段三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对申请推免的学生分专业进行排名推荐并在院内公示。

(六)各学院(系)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学生名单、个人申请表、学生成绩总表等报学校教务处。所有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由具体经办人和学院(系)负责。

(七)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各学院(系)推荐

材料,确定正式推荐名单后,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示学校推荐名单。

(八)教务处将经学校公示后的推荐名单提交到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通过审核备案的推免生,于每年9月底至10月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注册,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各招生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填报志愿,接收并确认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第十三条

受推荐对象在推荐工作结束后至本科毕业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违法或受到纪律处分;

(二)不能按期毕业并获得学位;

(三)在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湘大教发„2012‟27号)文件自行废止。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就读硕士研究生的实施办法 为选拔优秀人才,促进学风建设和提高本科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关于从本科毕业生中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入学就读硕士研究生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推荐条件

1.申请免试就读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4)品性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5)综合测评为班级前五名,德育为优秀;

(6)学风严谨,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本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在80分以上,智育为班级前五名,无不及格课程,学习过程中表现出学术思想活跃,思维敏锐,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实践能力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7)在第三学年前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标准。其中对外语成绩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由所在专业提出外语水平要求;

(8)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质健康评定标准。

2.对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1)-(4)条、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70分以上者,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直接申请推荐为免试研究生,推荐指标单列,择优选拔。

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一般指:

(1)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科研实践中有突出表现,并在学校认定的国家重要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二篇以上学术论文(含二篇),经答辩证明本人的学术贡献;

(2)在全国、省部级学术科技竞赛、发明创造竞赛中荣获国家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奖励。

二、推荐时间和范围

1.推荐时间:每年9月—10月。

2.推荐范围: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推荐程序

1.领导与组织:学校和学院分别成立免试推荐研究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免试研究生推荐的组织和考核工作。学校领导小组的办公机构设在教务处,由主管教学校长担任组长,学院免试推荐研究生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院长担任组长。

2.推荐名额:全校推荐名额按当年教育部规定人数执行,各学院的推荐名额由学校免试推荐研究生领导小组确定。

3.推荐办法:

(1)公布各学院的推荐名额及部分硕士点分配名额;

(2)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3)学院推荐工作小组组织审查申请者资格,并广泛征求教师和学生意见后,择优提出推荐人名单,并在学院公示三天;

(4)教务处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经学校免试推荐研究生领导小组审批后,将推荐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

(5)推荐候选人与硕士点双向选择,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招收硕士生推荐免试应届本科毕业生登记表》,最终确定推荐名单;

(6)推荐名单由免试研究生工作小组批准。

四、其它

1.免试就读硕士研究生攻读的方向应与所学专业相近,原则上不跨专业推荐。

2.已获推荐的免试就读硕士研究生,本科阶段不得办理自费出国和毕业派遣手续。

3.对已获推荐的免试就读硕士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免试推荐资格:

(1)受到纪律处分;

(2)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

4.对在申请免试就读硕士研究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免试推荐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武汉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就读硕士研究生的实施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篇: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

根据学校•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师研﹝2012)8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推荐和接收工作的通知‣(师大研﹝2013)39号)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现制定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办法:

一、推免名额

以学校确定的推免生名额为准。

二、选拔对象: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音乐学(国家基地班)、舞蹈学(师范)本科毕业生。

三、推免生条件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推荐,宁缺毋滥的原则。推免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深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2、舞蹈学(师范)专业学生大学一至三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10%。

3、在学期间外语成绩要求:

⑴、音乐学(国家基地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80分。

⑵、舞蹈学(师范)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

4、根据教育部关于“严把艺术硕士毕业生质量”的要求,为进 1

一步加强学院专业艺术硕士人才培养质量,推荐为艺术硕士的学生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水平。

5、对个别具有特殊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3名以上本院本专业教授书面推荐,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合格,可不受排名与外语成绩要求的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6、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7、“挑战杯”竞赛获奖者按•福建师范大学关于组织学生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的实施办法(修订)‣(师大学校办„2010‟41号)取得申请推免资格。

四、推荐工作程序

1、学院成立推荐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硕士点负责人、教师代表、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等组成。

2、学院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和复试要求,并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对外公布。并将选拔条件、工作方案和复试要求等材料报研究生处备案。

3、学院将推荐免试事宜通知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符合推免生申请条件且拟参加推荐免试的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推荐免试生资格申请表‣,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同时选报“学术型硕士”或“专业学位硕士”作为推免类型。未向学院申请或逾期申请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4、学院组织所有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进行专业复试,对申请者的专业基础、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

5、根据学生的专业复试成绩,在学生选报推免类型的基础上,由推荐小组择优确定推免生名单、专业方向。

6、学院在院内布告栏及院内网站上公示推免生初选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音乐学院

2013年9月13日2

第四篇: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保证人才遴选质量,鼓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倡导“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国际化能力”最基本的素养培养,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

[2012]4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湖大教字〔2012〕3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入学时招生计划与注册年限计算,下同)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推荐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依据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的基本原则,制定当年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推荐细则》),作为本校开展推荐工作的实施程序。《推荐细则》经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实行推荐名额分配制度。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综合考虑各专业应届本科学生人数、学校确定的优先发展学科、学科竞赛、“体育、艺术、社会工作”及其他特长等相关因素,确定各部分推免生推荐名额。名额分为向本校推荐(以下简称“内推”)和向外校推荐(以下简称“外推”)两部分,具体原则如下:

(一)以学业成绩申请推荐的名额,按各专业应届学生人数,由学校直接分配到各专业。

(二)用于优先发展学科的名额,总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的千分之十二。

(三)用于奖励学校“学科竞赛”的名额,总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的千分之三。

(四)用于奖励“艺术、体育、社会工作”等特长的名额,总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的千分之二。

(五)“外推”名额按教育部规定的最低比例分配到各学院;鼓励各学院多接受与本校同层次,或专业相关学科水平在国内领先(教育部与社会评价前10名)学校的推免生,多接受一名,“外推”名额可增加一名。各学院接收外校推免生数量应等于或多于“外推”数量。

第二章基本要求和条件

第五条推荐工作的对象:

(一)根据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本校应届毕业生;

(二)根据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并已确认申请提前毕业的本校应届毕业生。

第六条所有申请推荐的学生都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品行优良,无处分记录;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按照正常教学计划修完并通过全部应修课程。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考查)违规记录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第七条 以学业成绩和优先发展学科申请推荐的,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每门核心课程(学门、学类、专业)总评成绩(只计算在本校学习的课程成绩,不包括在其他单位学习课程所获取的成绩)无补考、无重修。

(二)毕业设计(论文)良好及以上。

(三)按核心课程平均成绩(即应修各门核心课程成绩之和,除以应修核心课程门数,下同)进行排名,名次进入同专业有效推荐名额基数的1.1倍以内(按四舍五入计)。

第八条以学科竞赛申请推荐的(名额由学校统筹),达到以下要求,可获得“内推”预选资格。先按获奖等级及排序,再按核心课程平均成绩进行排名,依序推荐。

(一)核心课程无重修;

(二)毕业设计(论文)优秀;

(三)依《湖南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确定的全国性竞赛项目中获三等奖及以上。

第九条 其他专业类竞赛(含省、区域性专业竞赛)申请推荐的(名额由各学院统筹),达到以下要求,可获得“内推”预选资格。各学院自定排序规则,报教务处备案并公示,依序推荐。

(一)核心课程无重修;

(二)毕业设计(论文)优秀;

(三)经学院提出,教务处核准,至少在本推免工作开始前一年公布的竞赛项目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第十条 以艺术、体育、社会工作等特长推荐的(名额由学校统筹),推荐工作按以下基本原则办理:

(一)理工类学生可以跨非理工类学科攻读学位;

(二)理工类学生攻读非理工类学科学位的(含先留校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后攻读的),要求核心课程无重修,毕业设计(论文)良好及以上;

(三)非理工类学生攻读非理工类学科学位的(含先留校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后攻读的),要求核心课程无补考、无重修,并且毕业设计(论文)良好及以上;

(四)理工类攻读理工类学科学位的,核心课程无补考、无重修,并且毕业设计(论文)良好及以上。

第十一条 推荐过程中凡涉及按成绩排名时,课程补考与重修通过的成绩,均以60分计算。第十二条 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名单为推荐预选名单。各类推荐预选名单由以下单位负责拟定,教务处组织审核,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入确定推荐人选阶段。

(一)以学业成绩申请的推荐预选名单,人数为实际推荐名额的1.1倍,由各学院拟定;

(二)用于学校确定的优先发展学科及特殊条件的推荐预选名单,由校长直接掌握或指定负责单位拟定;

(三)用于奖励学校“学科竞赛”的推荐预选名单,由教务处负责拟定;

(四)用于奖励学校“艺术、体育、社会工作”的推荐预选名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拟定。第十三条 确定“内推”人选工作要体现导师对学生选择的主导作用,由导师从学校公布的本专业推荐预选名单中确定推荐人选。相关事宜按以下方式办法:

(一)导师与学生实行双向选择;

(二)各院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得各专业推荐名额,应直接用于该专业在岗并完成了岗位教学任务的教学研究类教师;

(三)其他推荐名额分配,由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工作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四)跨专业(按研究生学科分类)选择学生,应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推荐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分阶段实施,先启动“内推”工作,在“内推”工作完成之后再启动“外推”工作。因外校接收时间原因,在“内推”工作期间,具备“外推”资格且申请放弃“内推”的学生,可以启动“外推”程序。教务处在每年暑期或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发布工作通知(因教育部发文及学校名额分配方案推迟,则通知时间相应顺延)。

(二)各学院根据《推荐细则》的规定,成立推荐工作小组和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推荐与审核工作,工作小组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三)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推荐的动员和报名组织工作,审核报名学生资格,按分配名额基数的1.1倍拟定推荐预选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四)推荐预选名单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负责汇总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在校内公示(3天)。

(五)推荐预选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根据《推荐细则》的规定,确定“内推”推荐名单并公示(3天)。

(六)除“内推”推荐名单以外的推荐预选名单,按核心课程平均成绩排序,择优确定“外推”推荐名单并公示(3天)。

第十五条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组织获推荐资格学生填写《湖南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推荐书》,并在指定日期内将推荐名单、《湖南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推荐书》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即为符合基本条件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

第四章监督与复议

第十七条 推荐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与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学生对推荐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学院推荐名单公示期间,申请学院推荐审核小组复议,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在指定日期内上交到各学院。

(二)单位推荐审核小组按照《推荐细则》的规定,审定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视情况需要可对推荐申请人重新进行考核。

(三)单位推荐审核小组应在《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中详细记录复议过程及结论,推荐审核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有效。复议结论应在学院推荐名单上报教务处之前告知申请人。

(四)各单位将《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汇总后,连同推荐名单在指定日期内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对在申请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推荐资格,并按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外推”与“内推”的推荐名额不得互用。“外推”学生须向学校提交放弃“内推”的书面承诺,未被录取的,推荐名额自动失效或学校收回。专业学位研究生推荐名额不得用于学术型研究生推荐。

第二十一条申请推荐的学生须按照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确认,未履行该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未按照规定程序自行联系为免试研究生者,学校不予认可,不予办理推荐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如获得推荐名额,应按期毕业,否则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不得再次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得申请推荐。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推荐的学生,在毕业前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需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

附件:

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推免生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关心集体,积极向上,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二)诚实守信,品行优良,无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预计当前学年能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招生体检标准。

第三条 各学院对符合第二条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排名推荐,学校择优遴选为推免生: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或外语类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

(二)总成绩排名在学生所学专业前30%以内。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一)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

(二)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三)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全国大学生体育竞赛、艺术比赛中,表现特别优秀;

(四)在其他方面有突出优秀事迹。

第五条 学校推免指标分为下拨学院指标和学校单列指标,下拨学院指标由学校按规则分配至各学院。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学校单列指标中择优遴选为推免生:

(一)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或结构设计竞赛国家二等奖的获得者;

(二)“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国家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作品的第二、第三、第四完成人;

(三)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其他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一等奖的队员或国家一等奖作品的第一完成人。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专业总成绩排名在所学专业前50%以内者,在学校单列指标中直接确定为推免生:

(一)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或英语辩论赛的全国决赛获奖者;

(二)“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国家二等奖作品的第一完成人;

(三)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铜奖获得者;

(四)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其他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特等奖的队员或获国家特等奖的作品的第一完成人。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学校单列指标中直接确定为推免生:

(一)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或英语辩论赛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得者;

(二)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或结构设计竞赛国家一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得者;

(三)“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国家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作品的第一、第二、第三完成人;

(四)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银奖及以上奖励获得者。

第九条 对于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3名以上本校本学科、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定,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的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联名推荐信应在学院进行公示。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开展全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教务处负责推免生的具体组织工作,监察处全程进行监督。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本科和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及导师、班主任等人员组成的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推免生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推免生工作于每年9月至10月进行。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学校直接选拔条件”的学生,各学院应于每年9月中上旬将其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9月中下旬审查符合“学校直接选拔条件”的学生材料,确定单列指标及直接选拔名单后,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示学校直接选拔名单,公示期为7天。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9月根据预计毕业生人数、上届学生考研率和学位点建设等情况计算并公布下拨至各学院的推免生名额和学院可出具接收函的限额数量。各学院应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将推免生名额分配至各本科专业,原则上某专业的学术型推免比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在学院学术型平均推免比例的1.5倍。

第十五条 学院组织符合推免条件并申请推免的学生参加复试和体检。申请推荐本校的学生参加所申请的学位点组织的复试(全校统一复试时间),各学位点所在学院结合复试学生平时成绩及复试成绩出具接收函,各学院出具接收函总数不得超过学院可出具接收函限额;申请推荐校外单位的学生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复试,取得校外单位出具的正式接收函。学校鼓励跨院、跨学科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十六条 学生将本校学院接收函或校外单位接收函交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学院及各专业推免指标情况,按照学生本科阶段三年课程成绩对获得

接收函的学生分专业进行排名推荐。推荐到校外单位的学术型免试研究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且校外单位必须为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国家知名科研院所或高水平大学。

第十七条 各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经院内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中上旬将推荐学生名单、个人申请表、接收函、学生成绩总表、体检表等报学校教务处。所有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由具体经办人和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10月中旬审查各学院推荐材料,确定正式推荐名单后,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示学校推荐名单,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经公示并无异议后,由教务处组织受推荐的学生填写《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表》,并凭校验码在国家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盖章及办理邮寄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面向本科三年级遴选一批拔尖学生,提前确定其下一推荐免试攻读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学生与学校签订推免承诺书,提前确定导师并进入导师的研究团队。

第二十一条 受推荐对象在推荐工作结束后至本科毕业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l、违法或受到纪律处分;

2、出现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

3、不能按期毕业并授予学位;

4、在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5、体检不合格;

6、提前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后,出现不符合推荐免试资格的情况。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湘大教发〔2009〕24号)文件自行废止。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推荐和招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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