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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常用知识40问(推荐5篇)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14-104258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0 11:16: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跨境人民币结算常用知识40问

跨境人民币结算常用知识

对先进/出口后结算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

40问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3)企业凭外销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如为外贸企业的,还需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等。

(4)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对先结算后进/出口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5)企业凭外销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如为外贸企业的,还需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等。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涵义是什么?

答: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的结算,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相关服务。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有利于加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往来,促进中国经济更好的融入世界经济;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三是有利于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开放和发展;四是有利于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多极化发展。

哪些交易项目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

答: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企业可选择的路径

答: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分别为港、澳地区人民币清算行。

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优势有哪些?

答:一是增加了贸易结算币种选择,规避汇率风险,有效防止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增强国际竞争力;二是简化流程和手续,取消外汇核销及核查,便利业务操作,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提升盈利能力,减少清、结算方面手续费和套期保值财务支出,避免汇兑成本,提高企业收益;四是扩大融资渠道,缓解外币融资紧张。对于跨国集团企业来讲,还可以协助企业灵活高效的管理集团资金。据测算,使用人民币结算可直接降低企业总成本的2-3%。

企业采取人民币结算可以享受到哪些政策便利? 答:一是企业跨境人民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

二是企业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且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可以在其他试点地区(异地)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是可以按规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哪些企业可以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202_年3月2日,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文称,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六部委同时将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至此,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

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可否参加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答: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的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不属于跨境贸易;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的贸易属于跨境贸易。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包括哪些地区? 答:所有国家和地区。

已与我国签订货币互换协议的东盟国家企业能否使用互换协议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贸易结算?

答:可以,具体操作流程需要人民银行与东盟国家央行协商确定。为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企业应当做好哪些基础工作?

第一,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时,应当如实填写并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二,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三,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什么是境内结算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什么业务?履行什么职责?

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企业开户的银行称为“境内结算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应遵守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主要规定包括:(1)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2)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3)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是《企业信息情况表》;二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五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六是《税务登记证》;七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的使用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对于跨境贸易项下的人民币收入,在入账的同时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人民银行事后进行监督检查,不实行“贸易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也就没有资金使用的额度限制。

在境内非居民人民币账户存储的资金可否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答:境外银行和境外企业已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中所存储的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跨境贸易支付。不经人民银行批准,该账户内资金不能转换为外币使用,也不能办理现金业务。

企业是否可开立多个账户,在多个银行办理业务?

答:企业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多个人民币账户,也可在不同的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企业如何选择主报告行?

答:所谓主报告银行,是指负责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原则上为企业首次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境内结算银行为该企业的主报告银行。

企业能否到异地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答:企业可以在其他试点地区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企业在试点城市之外的分支机构可否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答:企业在境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可以依法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出口退税方面

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是否可以享受出口货物退税政策?

答: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税政策。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是否需单独申报? 答:企业申报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税时,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是否需申报出口收汇核销单? 答: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税后,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可以人工挑过。

报关单币种与收款币种不一致的,可否申报退税?

答:经与中国人民银行沟通,报关单申报币种与收款币种不一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报关为人民币,收款为外币;另一种是报关为外币,收款为人民币。这两种情况仍按一般出口退(免)税业务操作,只要能取得外汇核销单,是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目前外管局对此两种情况均给予办理收汇核销。企业申报退税时,一律按外币申报退税,填报核销单号。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时,可以人工挑过。

外贸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应如何操作?

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税时,除不需提供收汇核销单外,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以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别,即不再录入外汇核销信息并在出口退税明细数据中增加相应的标志。外贸企业具体操作如下:

答:外贸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税时,可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目前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系统只能按照“美元离岸价”录入,但试点企业在申报时,可直接输入人民币离岸价,核销单号不需录入,但是应在备注栏标注“KJ”字样。

生产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应如何操作?

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税时,除不需提供收汇核销单外,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以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别,即不再录入外汇核销信息并在出口退税明细数据中增加相应的标志。生产企业具体操作如下:

答: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申报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原币代码”栏目必须填写“RMB”;“原币币别”栏目必须填写“人民币元”;“原币离岸价”栏目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目填写“100”;“美元汇率”栏目按实际汇率填写;核销单号不需录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的“备注”栏目必须标注“KJ”字样,申报时单证不齐标志不能出现“H”。

税务机关是如何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出口货物退税后续管理?

答:(1)建立台账制度。对试点企业货物出口后210天内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可要求该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在本市范围内建立统一格式的台账,记录出口货物相关数据,加强后续跟踪监管。

(2)加强预警评估和税收函调工作。要做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税的预警分析和评估工作,使用查询数据进行分析。凡在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务的,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税,并通过采取税收函调等办法作进一步核实,待问题核实清楚后,依法按规定处理。在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企业存在哪些情形将被确定为重点监管企业? 答:(1)近二年内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近二年内涉嫌偷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虚开或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联查处的。

企业如何办理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业务?

答: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预收预付最高比例暂以合同金额为限。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主要条款复印件。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企业进(出)口项下退款业务如何办理?

答:应在原付(收)款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企业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情况说明、进(出)口合同、退款协议、原付(收)款凭证等材料。

企业超过出口报关日期210天仍未收到人民币货款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试点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向人民银行报告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情况,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

企业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款业务?

答: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1)出口报关单;(2)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比例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境内结算银行暂停为该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企业如何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境内结算银行首先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2_]7号)及相关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入款项信息传递给境内结算银行,以便于境内结算银行区别出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并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跨境人民币结算是否需要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答:跨境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企业无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跨境人民币结算项下人民币出口报关是否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答: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也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可否在异地报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且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外币报关能否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答:可以。处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外币报关出口、人民币收款业务处理流程。企业在银行办理人民币收款手续,应如实填写《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注明“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字样和相应的外币出口报关单号。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企业申报的信息报送管理系统。外币报关进口、人民币付款业务处理流程。企业在银行办理人民币付款手续,应如实填写《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注明“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字样和相应的外币进口报关单号。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企业申报的信息报送管理系统。

出口企业的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答: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企业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由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应当通过其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服务外包企业可否以人民币结算?

答:根据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可适用银发(202_)186号文件以人民币结算,并可纳入服务外包业务统计,享受国家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大型工程承包或成套设备出口时经常既包括货物又包括服务,服务部分能否以人民币结算?境外承包工程时境外采购用于境外时,货物流不进入境内,可否以人民币结算?

答:境内结算银行可以为企业办理上述人民币结算业务,并负责贸易真实性审核。企业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商业合同,以便与银行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办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收付。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境外采购用于境外、货物流不进入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可凭海运提单等单证办理贸易真实性审核后,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

第二篇: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知识60问

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知识60问

1.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2.目前与企业相关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政策主要有哪几个?

答:(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_]第10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2_〕21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5)《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_〕186号)。

3.目前我国哪些城市可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

答:目前我国可开展境内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有: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广东省、上海市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4.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何时何地正式启动?

答:202_年6月22日上午,宁波市作为我国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城市之一正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5.试点企业可以与哪些国家和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试点企业可以与境外所有国家(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6.我市出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申报与评审程序是怎样的?

答:首先由各县(市)、区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当地金融办、人民银行各支行、外经贸主管部门等)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推荐,报宁波市金融办,经宁波市级各相关部门评审后再报人民银行总行,最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

7.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工作中,国税总局要求试点企业应具备哪些具体条件? 答:(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3)近二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4)近二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5)近二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8.哪些企业属我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

答:我市具有进出口资格,按照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的企业,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相关部委审核确认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

9.我市有多少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

答:按照试点扩大政策,我市所有进出口企业均被纳为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的试点企业范围,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目前为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有2795家。

10.我市出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在哪里可查询?

答:可在宁波市外经贸局网站查询,也可向企业所属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查询,还可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11.哪些业务可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于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包括预收预付款和货到付款)等多种结算方式下的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

1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境内企业有哪些好处?

答:有利于规避汇率风险;锁定财务成本,估算企业预期收益;相比于可兑换货币结算,有利于精简流程环节,简化手续,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没有外汇收入的企业减少外汇兑换损失;有利于降低选择人民币融资产品时的衍生费用。

13.哪些银行可以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答:试点地区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均可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14.企业是否需要开立专门的人民币账户? 答:不需开立专门的人民币账户。15.企业是否可开立多个账户,在多个银行办理业务?

答:企业可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多个人民币账户,也可在不同的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对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法规中没有限制性规定,但企业应选择其中一家银行作为信息主报告行。

16.企业如何选择信息主报告行?

答:主报告银行是指负责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原则上为试点企业首次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境内结算银行为该企业的主报告银行。

17.试点企业在向境内结算银行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需做哪些准备? 答:试点企业应在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向其主报告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等信息。主报告银行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后,填制《企业信息情况表》并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18.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的使用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对于跨境贸易项下的人民币收入,在入账的同时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人民银行事后进行监督检查,不实行“贸易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也就没有资金使用的额度限制。

19.企业如何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2_]9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20.在境内非居民人民币账户存储的资金可否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答:境外银行和境外企业已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中所存储的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21.为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试点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时,应当如实填写并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附表2-1)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附表2-2),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2)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3)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22.对先进/出口后结算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哪些操作流程?

答:(1)企业要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3)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4)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

23.对先结算后进/出口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哪些操作流程?

答:(1)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4)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24.企业如何办理进出口申报核销手续?

答:办理进口业务时,在操作过程中,企业仅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流程,而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办理出口业务时,在核定贸易真实性的前提下直接划入出口企业结算账户,只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无需核销。

25.试点企业在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中,应当遵守哪些相关规定?

答:试点企业在以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中,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在确保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上,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如实填写并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6.试点企业在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还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定?

答: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7.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能享受出口退税吗? 答: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28.试点企业办理该项业务是否需办理人民币对外负债登记?

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29.试点企业在试点城市之外的分支机构可否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答:试点企业在境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可以依法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30.试点企业如何办理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业务?

答: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最高比例暂时以合同金额为限,其中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试点企业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最高比例进行调整。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31.试点企业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出现延期收款后怎么办?

答:试点企业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出现延期收款超过210天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指定的信息主报告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相关信息,并提交书面说明以及未收货款相关证明材料。

32.试点企业的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答: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当通过其主报告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包括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的书面情况说明。

33.试点企业如何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收到跨境贸易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34.企业是否能申请办理该业务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 答:可以。

35.境外企业办理该项业务能否获得融资?

答: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36.用人民币结算对境外企业有哪些好处?

答:用人民币结算对境外企业而言也有利。特别是近年来人民币币值相对其他币种较为稳定。境外企业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汇率风险。此外,中国的企业更愿意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如境外企业能够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不仅可以进一步拓展市场,在合同谈判时也将增加一定的话语权。

37.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出口退税申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申报出口退税时,可将试点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说明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准备好,如果税务机关需要确认企业试点运行身份时,可以直接提供给税务机关。

38.在采集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数据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在采集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数据时,要在备注栏上增加相应的备注,如“KJMY”(跨境贸易缩写),如果税务机关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备注栏设定标志。

39.以人民币结算的代理出口业务办理出口退税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要确认受托企业是否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受托企业是否为网上核销企业,对应的业务是否采用人民币结算,同时需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对应的出口退税业务无法提供纸质外汇核销单是否可以正常办理出口退税,或需要提供何种资料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业务,避免影响出口退税业务正常办理。

40.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如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如何处罚?

答: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试点资格。企业有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将录入有关于部门共享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41.试点企业能否到异地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答:试点企业可以在其他试点地区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42.试点企业可否在异地报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且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43.试点企业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款业务?

答: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1)出口报关单;(2)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比例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境内结算银行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44.银行可否为试点企业办理佣金、折扣等与贸易相关但无货物流发生的人民币跨境收付?

答: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在贸易从属费用范围内为试点企业办理与贸易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

45.大型工程承包或成套设备出口时经常既包括货物又包括服务,服务部分能否以人民币结算?

答:境内结算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办理上述人民币结算业务,并负责贸易真实性审核。试点企业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商业合同,以便与银行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办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收付。

46.境外承包工程中境外采购用于境外时,货物流不进入境内,可否以人民币结算? 答: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境外采购用于境外,货物流不进入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可凭海运提单等单证办理贸易真实性审核后,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

47.已与我国签订货币互换协议的东盟国家企业能否使用互换协议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贸易结算?

答:可以,具体操作流程需要人民银行与东盟国家央行协商确定。48.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可否参加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答: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的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不属于跨境贸易;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的贸易属于跨境贸易。区内企业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49.企业进(出)口项下退款业务如何办理?

答:企业进(出)口项下的退款业务应在原付(收)款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企业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情况说明、进(出)口合同、退款协议、原付(收)款凭证等材料。

50.境内银行可否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

答:境内银行可以在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业务项下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但必须在系统中进行明确的标识并向人民银行的RCPMIS报送相关信息。

51.保函是否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品种?

答:境内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保函等对外担保服务,试点企业也可以开展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对外担保业务。

52.东盟国家的境外参加银行通过在云南或广西的银行开立边贸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内地试点地区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是否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此类业务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53.什么是境内结算银行?

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规定,为试点企业开户并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银行称为“境内结算银行”。

54.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主要规定包括:(1)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2)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3)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55.什么是境内代理银行?

答:境内代理银行是指为境外商业银行(即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其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的境内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同时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56.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办理什么业务? 答: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境内代理行的购售限额由人民银行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境内代理行的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人民银行确定。

57.境内代理银行应遵守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哪些规定?

答:主要规定包括:(1)应按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2)需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3)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4)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同时,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5)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三篇: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简介

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简介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概念

规范地讲是指将人民币直接使用于国际交易,进出口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

通俗地说就是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货币是人民币,进出口双方用人民币计价,出口方收到的货款是人民币,进口方付出的货款也是人民币。同时在本国居民与非本国居民之间的货币往来也可使用人民币。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及优势

控制风险:有助于企业控制汇兑损益,降低企业运营风险,锁定利润空间

——可以有效规避因人民币和其它外币间的汇率波动而带来的损失

管理更优:便于境内公司进行财务安排和资金调拨,简化核销手续

——明细成本核算,方便企业核算损益

——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企业在报关或者办理出口退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收款无需进行出口收汇联网核查

——企业主要与银行业务来往,无需办理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审批

政策支持:人民币结算是目前政府层面极力支持和推进的结算方式

——同样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人民币形式的对外负债(如延期付款、预收货款等)不占用外债指标

为满足企业实际需要,允许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与外币计价进出口一样可异地报关

可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解决跨境融资难题,加快资金周转

三、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解答

1、跨境人民币试点的业务种类包括哪些?

中国企业可与境外企业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交易中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对内直接投资,借用外债,对外担保等等。

2、中国境内哪些地方是试点地区?

目前全国共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开办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3、境外哪些国家、地区的企业可以与中国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对境外地域范围没有限制,所有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的企业都可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与中国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4、中国境内哪些银行可以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中国境内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都可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清算服务。

5、境外企业有哪些渠道获取人民币资金用于贸易支付? 如其本国法律允许,境外企业有多种途径获取人民币资金用于贸易支付。一是境外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结算银行申请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二是境外企业可以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三是境外企业可以从境外参加银行购买或借入人民币。

6、境外企业通过贸易获取人民币后有哪些运用渠道? 用于进口贸易人民币结算;在香港购买人民币债券;通过境外参加银行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如其本国法律允许);存款等按照当地法律和市场因素使用人民币资金。

7、境外企业可否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如其本国法律允许,境外企业可以在中国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活期存款账户,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境内银行暂不可将该资金转入定期存款账户。

8、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对于企业而言有什么好处?

跨境交易使用人民币结算,有利于企业优化汇率风险管理,减少汇兑成本,节省外币衍生品交易费用,操作流程也更加简单,有利于促进贸易投资的便利化。

四、重要政策文件索引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202_年7月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202_年7月

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2_年8月

4、《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202_年9月

5、《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202_年8月

6、《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2_年9月

7、《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2_年1月

8、《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2_年10月

9、《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202_年10月

10、《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_年11月

11、《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2_年2月

第四篇: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定义

跨境: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跨境人民币业务:用人民币开展的各类跨境业务,包括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按国际收支平衡表,可分为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两大类。与外币结算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不需要核销。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一般贸易

预收、预付

来料加工

退(赔)款、贸易从属费用等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电汇 信用证 托收

四、基本业务操作模式

基本流程

五、清算模式

1港澳清算行模式

港澳地区以及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的银行(境外参加行)在中银香港/澳门中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CNAPS)清算

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2代理行清算模式

境外银行、境外参加行在深圳、上海、广东等试点地区分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SWIFT清算 CNAPS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

1境外参加银行

a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

b可以是外国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我海外分支机构c在境内代理行或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如:香港地区的香港汇丰、渣打、花旗、南洋商业、集友等银行;澳门地区的澳门兴业银行等; 东盟地区:越南外贸银行、印度尼西亚银行、菲律宾大众银行等 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

a境内试点地区商业银行b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c为境内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

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

3境内代理银行

a境内试点地区结算银行b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开户

c代理境内、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跨境清算业务d为境外参加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e为境外参加行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 f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

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

六、境内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能做

a属于公布的试点名单企业b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账户

c与境外交易对手签署贸易合同约定使用人民币结算d明确清算路径

e进、出口已或将采用人民币报关(特别提醒: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报关无需提供核销单,以免影响出口退税!企业可凭人行下发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与海关沟通)

f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为主报告银行

七、境内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需要哪些材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b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c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d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e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f企业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八、清算流程

1汇入汇款(含电汇、信用证、托收)需要的材料

a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b涉外收入申报单c贸易合同 原件、复印件d发票 原件、复印件

e人民币出口报关单 原件、复印件(特别提醒:报关单上不能含核销单号!)

汇入(港澳清算行模式)

境外参加行发出付款指令银行资金清算境外客户发出付款指令中银香港/澳门中行银行资金清算人行(CNAPS)银行资金清算境内结算行(境内参加行)核对无误入账境内客户

汇入(代理行清算模式)

境外客户发出付款指令核对无误入账境外参加行(中银香港、澳门中行)银行资金清算SWIFT记账境内代理行人行银行资金清算(CNAPS)境内客户核对无误入账资行银清算金记账境内参加行

注意事项

1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 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 a书面情况说明 b出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

c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合同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原件、复印件 2预收人民币资金超合同金额25%

a书面说明: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预计报关时间b贸易合同

原件、复印件

3逾期未收货款(即货物出口后210天境内未收到人民币款)企业应当自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并提交

a书面说明:该笔货物未收回货款金额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

b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4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

a书面说明: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2汇出汇款(含电汇、信用证、托收)需要提供的材料

a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收款说明 b境外汇款申请书 或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c贸易合同 原件、复印件

d发票 原件、复印件e人民币进口报关单 原件、复印件(特别提醒:报关单上不能含核销单号!)

汇出(港澳清算行模式)

境外参加行中银香港/澳门中行境内客户

汇出(代理行清算模式)境内结算行(境内参加行)人行(CNAPS)境外客户 境内客户境内代理行境外参加行SWIFT记账港澳清算系统境外客户记账

注意事项

1预付人民币资金超合同金额25%

a书面说明: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预计报关时间

b贸易合同

原件、复印件

另一境外参加行

九、申报

1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2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应按照《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3号)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十、RCPMIS信息报送

RCPMIS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篇:如何申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如何申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一、境内银行如何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具体流程是什么?

全国性银行在人民银行总行一点接入;地方性及区域性银行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分行由其主报告行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

银行在完成相关的业务及内部系统准备后,应通过其总行(或主报告行)将准备情况书面报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受理后,书面告知银行及人民银行科技司。人民银行科技司或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科技部门通知银行领取RCPMIS的接口报文规范,并办理系统接入工作。银行持本单位介绍信向上海总部或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部门领取RCPMIS的测试用户及口令,并填写银行用户系统管理员身份信息登记表。银行在完成联调测试并通过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的业务验收后,可领取RCPMIS生产系统身份文件(包括用户标识和口令)。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其中,日终累计净额如何确定?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向境外参加银行出售人民币资金,也可以从境外参加银行买回人民币资金,人民币购售日终净额是境内代理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当日向所有境外参加银行售出人民币资金和从所有境外参加银行买回人民币资金轧差后的金额,该金额按累计后双向不得超出人民银行所确定的人民币购售规模。

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境内代理银行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如何确定?

《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是指该境内代理银行全行的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

四、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如何进行平盘?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的人民币购售交易不纳入外汇局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相应的人民币头寸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五、同一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不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间能否进行资金汇划?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能否进行资金汇划?

同一境外参加银行在不同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间可以进行资金汇划。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与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可以因贸易结算需要进行资金汇划。

六、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之间在办理跨境贸易资金划转时,使用何种报文?

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之间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资金划转时,应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进行跨境贸易资金划转。

七、境内代理银行在办理跨境贸易资金境内划转时,使用何种报文?如果是同一家银行不同分行之间的资金划转,能否通过行内系统办理?

境内代理银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它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进行跨境贸易资金划转。涉及到同一家银行不同分行之间的资金划转,可以通过行内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八、如何理解《实施细则》关于“境内结算银行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在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相应的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但试点企业贸易结算项下人民币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结算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贸易真实性、一致性审核)。

九、为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试点企业应当做好哪些基础工作?

第一,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时,应当如实填写并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二,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三,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十、试点企业能否到异地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试点企业可以在其他试点地区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十一、试点企业在试点城市之外的分支机构可否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试点企业在境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可以依法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十二、试点企业可否在异地报关?

根据《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且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十三、试点企业超过出口报关日期210天仍未收到人民币货款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试点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由银行提供),向人民银行报告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情况,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

十四、试点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应当通过其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十五、试点企业如何办理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业务?

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制定。对于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试点企业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十六、试点企业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款业务?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1)出口报关单;(2)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比例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境内结算银行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十七、跨境贸易出口使用人民币结算能否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如何办理相关退(免)税申报手续?

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十八、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否需要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试点企业无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十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人民币出口报关是否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试点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企业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也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结算银行首先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2_〕7号)及相关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2_]9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入款项信息传递给境内结算银行,以便于境内结算银行区别出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并及时通知试点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应将其

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填报在《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中,将人民币账户数据填报在《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表》。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二十一、在境内非居民人民币账户存储的资金可否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境外银行和境外企业已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中所存储的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二十二、保函是否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品种?

境内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保函等对外担保服务,试点企业也可以开展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对外担保业务。

二十三、东盟国家的境外参加银行通过在云南或广西的银行开立边贸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内地试点地区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是否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如果属于,其业务信息如何报送RCPMIS?

此类业务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人民银行会将现存的边贸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统一导入RCPMIS,境内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所有为境外企业和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信息及人民币资金收付情况。

二十四、境内企业收到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或向境外汇出人民币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人民币大额交易标准还是外币大额交易标准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人民币大额交易标准向人民银行反洗钱交易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二十五、可否办理佣金、折扣等与贸易相关但无货物流发生的人民币跨境收付?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在贸易从属费用范围内为试点企业办理与贸易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

二十六、大型工程承包或成套设备出口时经常既包括货物又包括服务,服务部分能否以人民币结算?境外承包工程时境外采购用于境外时,货物流不进入境内,可否以人民币结算?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办理上述人民币结算业务,并负责贸易真实性审核。试点企业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商业合同,以便与银行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办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收付。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境外采购用于境外、货物流不进入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可凭海运提单等单证办理贸易真实性审核后,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

二十七、境外参加银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人民币存款、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的利率如何确定?

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十八、已与我国签订货币互换协议的东盟国家企业能否使用互换协议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贸易结算?

可以,具体操作流程需要人民银行与东盟国家央行协商确定。

二十九、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可否参加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的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不属于跨境贸易;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的贸易属于跨境贸易。在将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时,区内企业可以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十、境内银行可否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

境内银行可以在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业务项下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但必须在系统中进行明确的标识并向人民银行的RCPMIS报送相关信息。

十一、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对先进/出口后结算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3)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4)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对先结算后进/出口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5)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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