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线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
工作的工作建议
提纲:
一、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主要特点
(一)行为具有突发性。
(二)手段具有暴力性。
(三)侵害具有随机性。
(四)发作具有反复性。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管控现状
(一)实时排查难度较大。
(二)监护责任落实不够。
(三)救助机制不够健全。
(四)监管规定仍不完善。
三、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的对策建议
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对象,如何有效管控这一特殊群体,严防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是摆在基层社会治理面前的一大难题。本文结合近年来XX工作实际,深入分析了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点和管控现状,就进一步加强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管控工作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一、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主要特点
(一)行为具有突发性。
不同于盗窃、诈骗等可防性案件,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没有固定的诱因,其发病期间不能辨别对错,无法控制自己,任何外界的刺激都可能随时导致其发病、引发肇事肇祸行为。(二)手段具有暴力性。
精神障碍患者在发病期间多表现出暴躁、偏执、善恶不分等病态,其肇事肇祸行为常以威胁、放火、打砸等破坏性暴力行为居多,且作案不计后果、下手不分轻重,动辄使用凶器伤人、杀人,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暴力性、危险性,极易在群众中引起恐慌。(三)侵害具有随机性。
精神障碍患者在肇事肇祸过程中处于被病态意识支配的状态,对作案手段、侵害对象皆无思想行为控制力,大多符合“就近原则”,即侵害行为主要针对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邻居等身边的人。同时,也有一些狂躁型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期间容易侵害不特定的目标,导致被害人防不胜防。(四)发作具有反复性。
目前,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性保障医疗尚不健全,有的患者即使在接受治疗后病情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由于难以长期负担相关医疗费用,没有彻底治愈又重新回到社会,病情容易出现反复,形成发病、肇事、缓解、再发病、再肇事的恶性循环。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管控现状
(一)实时排查难度较大。
对于发病初期或病症不明显的精神障碍患者,一些家属由于担心受到歧视,往往隐瞒其患病经历,也不配合调查,再加上考虑个人隐私、社会影响和排查工作的保密要求,使得调查统计比较困难,摸排工作难以见底。同时,还有一些精神障碍患者由于经济条件差等诸多原因,从未到过医院就诊或接受过等级鉴定,导致目前掌握的名单不全面、不准确。(二)监护责任落实不够。
监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主要力量是其直系亲属和亲朋好友,大多是以家人看管为主。但由于精神障碍患者病情易反复、康复时间长、行为控制难,给其家庭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负担,影响家人履行监管责任,导致一定程度上的监护缺位。例如,有的监护人年老体弱,无力监护;有的监护人自己也是受害者,避之惟恐不及,不敢监护;有的虽有监护能力,却因忙于工作而无法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有的患者近亲属均已去世,没有其他合法监护人,所在单位或社区(村组)等也因种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责任。对这些精神障碍患者,平时无人过问,出了事情则大多由公安机关承担责任,送治时还需公安机关协调各方进行处理,形成“本末倒置”的问题。(三)救助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管控以家庭看护为主、社区救助为辅,社会救助机制尚不完善。由于治疗周期长、费用高、易反复等原因,有的家庭不得不放弃治疗,有的只是自购廉价基础药物进行最简单的治疗。缺乏系统科学的治疗,已经成为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频发的重要原因。(四)监管规定仍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但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划定精神障碍的种类和范围,特别是强制医疗的执行主体、执行费用及相关监管责任,都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导致强制医疗有时难以落到实处。同时,虽然卫健、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预防、治疗和管理都有一定职责,但因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和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没有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当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暴力行为甚至极端案事件后,公安机关往往被推到处置第一线,陷入单打独斗的尴尬境地。三、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实施动态核查,摸清患者底数。
基层民警和村社干部要按照“街不漏巷、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的要求,对辖区内的精神障碍患者、性格偏执人群等重点群体定期开展摸排,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摸排出来的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要逐一采集信息、建档立卡,并将患者的自身情况、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精神病史、平时表现、家庭住址和活动范围等分别列入台账,加强动态管理,最大限度避免因其肇事肇祸引发重大伤亡案件。(二)严格分类管控,落实监管责任。
要定期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进行风险评估,按照危险程度予以区分治疗和分级分类管控。对一般性精神障碍患者,由家属或监护人就地监护,并定期向社区、村组报告患者病情变化情况和活动范围;对发生过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特别是对有过伤人毁物、可能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患者,要逐人成立管控工作小组,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同时,要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监护情况,推动落实监管责任,对家庭有管控能力的,由家属或监护人管控,社区、村组定期上门巡查;对家庭无管控能力的,由社区、村组落实专人管控;对没有亲属、流落社会且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公安机关送民政部门救助机构给予救助。(三)强化帮扶保障,解决实际问题。
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推动有关部门完善以奖代补政策,对经济困难且有过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视情给予经济补助,减轻其经济负担。对没有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流浪精神障碍患者、贫困精神障碍患者等,要推动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救助措施,加大救济力度。同时,要倡导发动社会各界关心和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动员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将有根治希望的患者送医治疗,并积极帮助解决治疗和监护中的实际困难,用帮扶关爱温暖患者及其家庭。(四)整合管控力量,完善工作机制。
要推动完善派出所民警、街道(乡镇)干部、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员、家属或监护人等共同负责的多级管控机制,推动建立“家庭支持、社会救助、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的强制医疗经费保障机制,形成管控工作合力,避免精神障碍患者无法收治、无人监护、流落社会。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做到日常基本情况全面掌握,突发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置。要强化一线公安民警专项执法培训,提高民警管理精神障碍患者、处置突发情况的专业知识储备和技能,确保做到出警前准备充分、处置时规范得当、善后时稳妥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