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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型案例: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14-866329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9 17:17: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最高院典型案例: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

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北京一中院判决郑成思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_-07-19 10:02:42)

王新友 赵 静

本案要旨

公证书系公证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公证书存在因打字排版失误所造成的瑕疵的情况下,如果公证处作出补正,就不影响该公证书的实质内容及其真实性,该补正与公证书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如果因该文字瑕疵就该公证书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对该公证书及补正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简要案情

202_年4月3日,北京书生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国际域名“www.teniu.cc”及“www.teniu.cc进入该网站页面,用户名栏显示“guest”,在密码栏输入“guest”,点击“登录”,进入下一页面;在检索栏的右项输入“郑成思”,检索栏的左项选择“作者”,并点击“检索”,将该网页进行打印,获得实时打印第1页,在该页的左上方标明“www.teniu.cc”、“书生之家镜像站点2.1版”,正上方标有“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检索结果共涉及作者均为郑成思合法出版的以下8本图书:1.《知识产权文丛》第3卷;2.《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3.《中国民事与社会权利现状》;4.《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5.《知识产权文丛》第4卷;6.《知己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7.《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8.《知识产权文丛》(第2卷)。根据该公证书的记载,通过点击图书名称后的“全文”,并进行拷屏操作,可以打印出上述图书的内容。该公证书所附的实时打印页中,只有上述序号为7、8图书的封面、目录及封底打印页的上端显示为“烟台市图书馆专用”,其他图书的封面、目录及封底打印页的上端阅读器栏均显示为“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专用”。

202_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关于补正“(202_)京二证字第09065号公证书”的说明》(简称为《补正说明》),称因公证人员制作公证书时,打字、排版及编页疏忽,致使上述公证书出现漏字以及对实时打印页的打印过程表述不当,故将“www.teniu.cc”更正为“www.teniu.cc”,并对实时打印页的打印步骤进行了更正。

202_年10月28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其撤销第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202_)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维持了第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202_年2月17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2_)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

202_年6月24日,郑成思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书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海淀法院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书生公司停止使用《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知己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中国民事与社会权利现状》、《WT0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及上述作品中郑成思所撰写的内容;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书生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向郑成思致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书生公司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书生公司赔偿郑成思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6500元。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被告书生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书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称:1.公证书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2.我公司的网站不对公众开放读书,没有从事网络传播行为。3.书生之家网站与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是截然不同的。4.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5.原审判决在诉讼费的承担上明显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郑成思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北京一中院认为:郑成思作为涉案图书的署名作者或主编,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该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09065号公证书系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公证书虽然存在瑕疵,但该瑕疵系公证员在制作公证书时打字排版失误所造成,公证机关已出具《补正说明》对第09065号公证书所涉域名及实时打印页的打印步骤进行了说明及更正。由查明事实可知。《补正说明》更正后的域名与第09065号公证书实时打印第一页左上方载明的域名相同,均为www.teniu.cc域名即进入书生之家网站!下载并安装书生阅读器后,输入“guest”用户名和密码,以作者郑成思名字检索到涉案图书,并可以浏览或以拷屏方式下载图书全文。第20931号公证书的相关内容表明公众在互联网上能够阅读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的使用说明,从而了解进入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的用户名、密码,浏览并拷屏下载图书全文,佐证了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所载明的上述事实。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的情况,表明公众在互联网上按照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使用说明操作即可在书生之家网站上浏览该网站上的作品,亦佐证了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的专家鉴定意见书,系其自行邀请专家鉴定,在郑成思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效力不能推翻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的(202_)长证内经字第2616号公证书及shusheng账号开通邮件不能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所证明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事实。综上,书生公司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且不足以推翻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公证事实,因此,书生公司关于第09065号公证书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及书生之家网站未向社会开放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www.teniu.cc并非书生公司注册的域名,但书生公司的简介及书生之家网站的版权声明均表明书生公司系书生之家网站的经营者,其对经营该网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09065号公证书的某些实时打印页的上端标注“烟台图书馆专用”字样,仅能说明公众在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上浏览涉案图书出现了上述标注性文字,并不能推翻书生公司将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并对外公开传播的法律事实,故书生公司的相关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书生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作品的使用范围、方式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书生公司系以营利为目的企业,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亦并非公益性图书馆,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作品所作的三人以上不能同时在线阅读及只能拷屏下载的限制,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故书生公司关于未侵犯郑成思著作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书生公司未经郑成思许可,将郑成思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上供公众浏览,侵犯了郑成思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字数、书生公司的侵权性质及情节、参考法定稿酬标准而酌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郑成思提出的损失赔偿额虽然末被全部支持,但因其并未滥用诉权,故原审法院判令书生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202_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54天,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案号为[202_]一中民终字第3463号)

第二篇:补正公证书格式

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

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

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转载于:补正公证书格式)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篇二:公证书格式及范本

范本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写明标题、编号,即“×××公证书”,“(××××)×公证字第×号”。继承、收养、亲属关系公证书还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项。

(二)正文。又称证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的事项,写明公证机关确认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三)尾部。写明制作文书机关的全称,并由公证员签名盖章,注明文书签发的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公证书范本

(一)××合同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 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 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三)出生公证书(××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户籍管理机关××年×月×日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亲是×××,×××的母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字第××号

×××于××××年××月××日被收养。养父是×××,养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五)专业职务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医院(或××大学、××研究员等)聘为××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六)国籍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户籍管理机关发给×××的号码为××××××的居民身份证(或××省××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户籍地在××省××市××路××号,具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七)遗嘱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八)婚姻状况公证书 1.结婚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婚证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3.离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4.夫妻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篇三:公证书格式篇四:公证书格式

继 承 公 证 书

()证字第 号

申请人: a,男(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b,男(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 住址: c,男(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 住址:

被继承人:d,男(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a、b、c因继承被继承人d的遗产,于 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明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公证人员现场告知了申请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若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申请人承担,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d,男(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二、继承人a、b、c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d生前遗留的财产如下:

„„„„„„„„。被继承人d生前无遗嘱。申请人称该遗产系被继承人d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若其他所有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d的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d的父母„„„„(基本情况),被继承人d生前的配偶是(a、b、c),d与配偶 生前育有 个子女:(„„„)。被继承人d生前无收养和非婚生子女。

五、继承人(a)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d的上述遗产继承权。继承人(b、c)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d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d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系个人合法(夫妻共同财产或其它所得)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被继承人d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继承人(b、c)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d的上述遗产继承权。故,兹证明被继承人d的遗产应由(a)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年 月 日

遗 嘱 公 证 书

()证字第 号

兹证明xxx(性别,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于 年 月 日来到我处,在我和xxx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遗嘱》上签名、捺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年 月 日

公 证 书

()证字第 号

兹证明xxx(性别,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于 年 月 日来到我处,在我和xxx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捺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年 月 日

亲属关系公证书

()证字第 号

根据xx省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兹证明xx(性别,未(已)婚,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家庭成员有: 父母xxx(姓名,性别,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配偶xxx(姓名,性别,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子女xxx(姓名,性别,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年 月 日篇五:202_公证书新格式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

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

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第三篇:补正公证书样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_ 单位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_ 地址: 四平市铁西区滨河新苑小区17号楼北属102号_ 成立时间:二〇〇九 年 二 月 二十日

经营期限:至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七日

姓名: 性别: 男 年龄: 39 职务: 总经理 系 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盖单位章)年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期之后。

(二)授权委托书1 本人)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李婷婷(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吉林省梨树县梨东线养护工程(项目名称)03标段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220***5026 年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

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在授权委托书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

名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期之后。1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需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单位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公 证 书

(202_)吉四证经字第112号

申请人: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住所:四平市铁西区滨河新苑小区17号楼北属102号。

法定代表人:纪来成,男,一九七四年〇一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015。

被授权的代理人:李婷婷,女,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百户楼委十六组,公民身份证号:220***5026。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纪来成与被授权的代理人李婷婷,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共同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授权书》上签名、加盖“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来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四平市英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 股 份

地址: 公主岭市石桥街47号

成立时间: 202_ 年 4 月 30 日

经营期限: 30年

姓名: 性别: 男 年龄: 47 职务: 董事长

系 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盖单位章)年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

电子制版签名;

2、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

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期之后。

(二)授权委托书2 本人 郭洪彬 系 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张丽晶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吉林省梨树县梨东线养护工程(项目名称)03、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815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461 年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

电子制版签名;

2、在授权委托书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 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期之后。2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需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单位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篇二:公证书样本

委 托 书

(须公证书原件2份)

委托人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 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 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我,xxx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房屋一套(注:房屋坐落位置应与购房合同标注房屋坐落位置或产权证上标注房屋坐落位置一致)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购房贷款的相关事宜,现委托xxx 作为我的代理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代我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表》、《抵押(反担保)合同》、《收押协议》、《收押合同》、《调整利率通知单》、《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未出租证明》、《授权委托书》、《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还款账户确认书》、《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交接单》、《首付款收据》、《房价款收据》、《存量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商业贷款的声明》、《证明书》、《划款协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专用)》等公积金贷款所需文件、单据。受托人代我签订的上述文件我均承认,我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委托自我签发之日起生效,到上述事宜办完为止.受托人无(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篇三:亲属关系公证书样本

亲属关系公证书样本

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是指有涉外业务权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法定程序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出入境签证,我国公民到国外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申请减免税收、申请劳工伤亡赔偿、领取抚恤金等事项。

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书)申请探亲签证的时候,需要提供与国外亲友的关系证明;

带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出国,需要提供与未成年人的关系证明;

一般都须向领事馆提供亲属关系公证书,而且某些国家的领事馆还需要外事、领事馆办认证。亲属关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公证的主要内容是,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是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姻亲关系,只要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亲属范围,均可给予公证证明,如当事人要求办理表兄弟姐妹公证,只要能查证属实,就可以办理公证。

以申请人为主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出生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被证明的是域外亲属的,应提供身份证、回乡(港)证、台胞证(或护照)的复印件以及有关往来书信等;

办理步骤: 1.把相关证件带上,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一个关系证明,证明应详细列明申请人与同行人员或者国外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在住址以及与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2.去派出所开好证明以后,带齐你的资料,户口本,两寸照片蓝底的,去公证处公证,公证很简单就填表。

【亲属关系公证书】样本,此公证书需由公证处开具,此文件只是展示内容样本。

亲属关系公证书

公证书的编号(以事实情况而定)

申请人:孩子的名字(****),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现住址。关系人:父亲名字,性别(男),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母亲名字,性别(女),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兹证明申请人(小孩子的名字)是关系人(父亲、母亲的名字)的儿子/女儿。中华人民共和国(具体哪个市哪个区的公证处)

公证员名字

具体日期

(公证处盖章)

以下是公证书的英文样版: translation notarial certificate of kinship(no.)applicant:(child’s name), sex(male/female), date of birth.now residing address: related party:(father’s name), male, date of birth.now residing address:(mother’s name),female, date of birth.now residing address: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applicant(child’s name)is the(father’s name & mother’s name)son / daughter.notary public:(sealed)notary public office of ******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ealed)date:篇四:委托公证书样本及注意事项

委托书

委托人;张三,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xx宿舍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人;李四,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xx宿舍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xx。

受托人:王五,男(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xx宿舍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xx。委托人张

三、李四系夫妻。我们二人共同共有坐落在xx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我们拟将上述房产出售,特委托王五全权代表我们办理上述房产的出售、签订买卖协议、查档、代收房款及房屋过户等事宜。受托人王五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受托人王五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xxx xxx 年月日 公证书

(202_)保xx证民字第xxx号

兹证明张三(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xxx宿舍x栋x单元xxx室,身份证编号:)、李四(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xxx宿舍x栋x单元xxx室,身份证编号:)于二o一o年四月一日在其住所,在我和公证人员xx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盖章、捺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第一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委托书公证 202_-05-27 13:45:26 委托公证,由委托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或委托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申办委托公证,应向提交的证明材料:

(1)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法人委托还应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卖房事项的,委托人应当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转委托的,转委托人应当提供原始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3)草拟的委托书或委托合同;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不论是委托书还是委托合同,均应写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2)委托的原因;

(3)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4)受托人可否转委托;

(5)委托范围,主要有三种:①一次性委托,即只授予进行某一特定代理行为;②特别委托,即规定在某一时间内实施同一行为的权限;③概括委托,即规定办理某种事务或某种标的物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权限;

(6)委托费用与报酬;

(7)委托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8)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注意事项:

(1)申办委托公证不得由他人代理;

(2)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委托他人处理其事务的意思表示;

(3)受托人在委托人的委托权限、事项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4)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篇五:授权公证书样本

授 权 书

授权人:父亲姓名,出生日期:,现住址:,现住址: /中国旅行社为其在澳大利亚期间的监护人。

授权人签名:

父亲:

年 月 日(以上授权书需公证处做公证)母亲: 特此声明。

第四篇:保险最高院典型案例

最高法四起典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7月24日发布许云鹤与王秀芝等四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其中3起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指出法院审案要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其中一些案例仍引起争议,如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是共同危险行为、等价因果还是按份责任。本期专题针对四起典型案例展开讨论,包括观点分析、类似案件等,投稿邮箱30090032@qq.com。

附:

1、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杜**(88岁)与陈**(小学学生)系同村村民,202_年1月4日在双方住房附近的街道上,陈**将杜**撞倒在地。杜**被送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

1、心房纤颤;

2、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121.85元。半年后,卫生所再次诊断为右下肢骨折,合伴感染。同年8月17日,杜**去世。杜**亲属要求陈**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94145元。陈**一方辩称,陈**是要去上学时发现杜**躺在水沟里,主动上前要把她扶起来,根本没有撞倒杜**,其行为完全是助人为乐。法院审理查明,202_年1月8日,被告陈**的祖父陈国华出具一张便条交原告收执,该便条载明:“经征求**意见,不报警私了,一切由我自负。202_年1月8日 陈国华。”202_年1月10日,原告陈孙权、陈孙胜、陈东辉(即杜**之子)出具一张收据交陈国华收执,该收据载明:“今收到第二监护人陈国华现金壹仟伍佰元正,[因其孙撞倒杜**造成骨折。(前收据已由国华烧掉,以本据为准)]。收款人:陈孙权 陈东辉 陈孙胜 二00九年一月十日 ”。

二、裁判结果

福建厦门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国华作为陈**的长辈,在事发当日即到现场,从其出具的“私了”便条和其提供的“收据”内容分析,可以认定陈国华确认了陈**撞倒杜**的事实。虽然陈国华主张该便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受到欺骗或威胁而写下,结合其已支付1500元的事实也表明其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就死亡后果与此次摔伤间的因果关系看,杜**摔倒骨折并非导致其死亡的唯一原因,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杜**的摔伤在其死亡结果中占有20%的原因力。陈**对杜**的摔伤结果存在过错,但杜**的子女未尽好监护义务导致其在巷道里摔倒同样存在过错,故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因此酌定被告陈**与原告各承担50%的责任。结合杜**摔伤与其死亡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法院确定,杜**因伤就医的损失为13321.85元,死亡造成的损失59925元。判决被告方承担杜**受伤、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为(133321.85元+59945*20%)*50%=12655.43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对侵权人是否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各执一词,在此情况下,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方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承认侵权行为的书面证据,就成为认定事实的关键。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被告方不能提供证据反驳案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书面证据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的规定。此外,在赔偿责任的负担上,法院对于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死亡结果之间原因力的区分和确认,以及对最终赔偿责任的合理划分,亦有借鉴意义。

2、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_年11月23日,吴俊东驾驶吴秀芝的鲁DK0103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全宽6米的机非混合车道超车时,与胡启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妻戴聪球)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失控侧翻致胡启明及戴聪球二人受伤,随后吴俊东送二人至医院治疗。双方就吴俊东是否谨慎驾驶及其所驾摩托车与胡启明所驾电动自行车是否发生刮擦及碰撞,各执一词。交管部门对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认定。超车过程中,胡启明车辆靠道路右侧行驶,距道路右边半米左右,吴俊东车辆距离道路右边一米多远,两车横向距离为40—50厘米。吴俊东超车时为五档,迎面有一黑色轿车快速驶来,吴俊东称感觉有点危险。事发现场道路平坦,事发时除黑色轿车外无其他车辆经过。事故车辆经检验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吴秀芝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二、裁判结果

浙江金华中院二审认为,吴俊东驾驶三轮摩托车超越胡启明电动自行车时,其车速较快;结合吴俊东超车前未注意到对向快速驶来的黑色轿车看,可以认定其未尽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证明虽未能证实两车是否发生碰撞或刮擦,但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看,正是在吴俊东超车过程中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左右晃动而侧翻,结合事故现场的其他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审理法院认为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翻车与吴俊东驾三轮摩托车超车中疏忽大意存在因果关系,吴俊东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启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违反道路安全法亦有过错,双方按三七比例承担胡启明等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结合吴俊东超车前未注意到前方驶来的车辆,超车时车速较快(五档),与胡启明车辆横向距离较短(仅为40-50厘米),从而认定超车过程中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左右晃动而侧翻与吴俊东的超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合理界定了超车时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范围,在证明标准及事实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3、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_年10月21日中午,许云鹤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轿车并道时,与违法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的王秀芝发生交通事故。王秀芝倒地受伤,造成右下肢受伤。现场勘查显示,许云鹤所驾车辆停在中心隔离栏边的第一条车道,车辆左前部紧挨中心隔离栏,左前轮压着中心隔离栏桩基,车辆与隔离栏呈约45度夹角。许云鹤称王秀芝属跨越护栏时被绊自行摔伤,与己无关。因无现场证人及直接证据,当地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并未对该起事故责任予以划分。王秀芝起诉请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16万余元。二审期间,经王秀芝申请并经征询双方意见,审理法院依法选择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王秀芝的伤情成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王秀芝右膝部损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二、裁判结果

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系许云鹤与王秀芝在道路通行中因过错或意外而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关于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是否致害王秀芝的问题,二审认为虽无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及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但根据相关证据亦可认定。交管部门的现场勘查及事发时许云鹤车辆的位臵,符合紧急情况下避让制动停车状态;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王秀芝的腿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的特征,且腿伤高度与案涉车辆制动状态下前保险杠防撞条高度吻合,符合车辆撞击特征,单纯摔跌难以形成;事故现场无致伤的第三方、从王秀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亦可排除其之前被撞受伤的可能性。鉴定单位及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接受质询分析清楚、说明充分,送检材料亦经过双方质证。二审认为,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致;许云鹤称王秀芝属自行摔伤,其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许云鹤驾驶机动车未尽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王秀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因许云鹤未履行交强险之法定投保义务,审理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判决许云鹤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赔偿10.7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于一些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且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原因又各执一词的情形,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是一大难点,本案即具有典型意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对此,二审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成因鉴定。鉴定机构经过鉴定,认为受害人伤情符合车辆撞击特征,单纯摔跌难以形成。同时,由于事发时并无第三方车辆,且受害人尚能从容跨越护栏,故可以认定王秀芝的腿伤乃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此外,由于许云鹤违反法律规定,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故而承担了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如果其依法购买交强险,该责任原本是可由保险机构承担的。

4、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事实

202_年10月10日19时左右,未知名驾驶人驾驶未知号牌货车与横穿马路的曾**相撞后逃逸;后有未知名驾驶人驾驶未知号牌机动车碾压倒地的曾**后亦逃逸。19时05分许,彭友洪驾驶自有的川A211R9号小型轿车(该车在平安财保蜀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途经事发路段时,由于刹车不及,从已倒在道路中间的曾**身上碾压过去(其自述碾压部位为曾**胸部),随即停车报警。19时21分,医护人员到场,经现场抢救,确定曾**已无生命体征,出具了死亡证明书,载明曾**死亡时间为19时34分。交警部门亦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图,上述材料显示:道路基本情况为城市道路,双向8车道,道路中心由双实线分隔,事故现场附近无人行横道,路上血迹、曾**倒地位臵、川A211R9号车辆均位于靠近双实线的车道内,周围无拖拉痕迹。同月19日,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出具《DNA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川A211R9轿车前保险杠下部和轮胎上提取的血痕样本属于曾**。同月26日,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尸检报告》,载明检验意见为:“推断曾**的死因为颅脑、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致死亡,建议进行尸体解剖明确致死方式。”但经彭友洪与曾**亲属协商,未进行尸体解剖。202_年11月14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未知名驾驶人肇事后逃逸为由,确定未知名驾驶人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载明:彭友洪驾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无法证实曾**死亡是否因与川A211R9号车相撞所致,故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由于未找到逃逸车辆,曾**之父曾明清(系曾**的唯一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彭友洪、平安财保蜀都支公司赔偿因曾**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24 576.50元。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彭友洪驾车碾压曾**之前,有未知名驾驶人先后驾车与曾**相撞并逃逸。未知名驾驶人与彭友洪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每个人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都独立构成了对曾**的侵权,最终造成了曾**死亡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具有不可分性,且每个人的加害行为均是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即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曾**死亡。因此,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确定彭友洪与肇事逃逸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有义务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不得以自己的过错程度等为由主张只承担自己内部责任份额内的责任。在其他肇事者逃逸的情况下,曾明清请求彭友洪承担所有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1.平安财保蜀都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曾明清310 212元;2.彭友洪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曾明清8099.6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之时曾广受关注,一些媒体将本案简化为“三车碾压老人致死,前两车逃逸第三车担责”的标题式报道。部分社会公众从普通情感出发,认为由第三车承担全部责任不合情理,可能助长“谁救谁倒霉”、“好人没好报”的社会心理。然而,从事实层面而言,第三车碾压之时,受害人并未死亡,究竟哪一辆车的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无法确定,但根据尸检报告、勘验笔录等证据,可以确认每一辆车的碾压行为均足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这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聚合因果关系,行为人之间需承担连带责任。彭友宏发现碾压后果及时停车报警,救助受害人,是履行公民责任的诚信行为,值得赞赏和提倡,而就事件后果而言,由于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分担机制,车主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并不重。但反观肇事后逃逸车辆的未知名驾车人,一方面,在法律上其乃肇事后逃逸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时时有可能被抓捕归案;另一方面,逃逸之后其内心也将时时受到良心的谴责而无法安宁。与主动救助相比,逃逸的后果无疑是更为严重的。

第五篇: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专题

试论公证的法律效力

作者:贾旭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2_年第05期

摘要:公证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法律效力关系着法律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意识的提升,公证在社会民主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我国应该不断完善公证体制,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提升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因此,本文论述了公证的概念和效力体现,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有效的举措。

关键词:公证;法律效力;司法制度 1公证效力概述 1.1公证效力的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公证的法律效力就是指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效果以及对社会产生的约束力,是指公证书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确定的效果。1.2公证效力的内容

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公证的法律效力包括三种,即公证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以及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下文中将一一论述。

第一,公证证据效力。公证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效力对于法院案件判决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公证法》中均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公证书是一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相对与其他的证明文件,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具有的作用和影响力较大。

第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债务所涉及的款项和物品在无异议(转载于: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当一方债务人并没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法律对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指符合要求的债权文书,经过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公证机构便可以依法进行受理,并赋予债权文书确定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强制执行效力的有效实施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在保障经济生活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三,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即对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或者民事约定等,必须经过公证证明才能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否则该法律行为不能生效。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由可以分为法定公证效力、约定公证效力以及涉外公证效力。2保障公证法律效力的措施

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活动,其功能和作用体现在对纠纷的预防,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证据,从而推动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证明的效力以及信服力则是公证存在的根本意义。保证公证法律效力的有效发挥则至为重要。2.1转变公证管理思想

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不断改革和发展,相应的公证体制也应该与时俱进,适应我国的法治和经济需求。应该充分认识到加强公证体制完善和管理的重要性,我国公证制度恢复之初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诸多问题和矛盾。因此,应该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优势和作用,实行由上而下的管理,提升公证管理经验,促进公证效力的有效发挥。2.2加强公证行业管理

公证的行业管理是指充分发挥公证协会作用,对公证活动进行的自治性管理。对公证工作进行管理中,要加强对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应用,借鉴国际公证管理模式,立足于我国实际,建立起有利于对外交流、自律有序的运行和管理机制。对于政府等相关部门而言,对公证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和控制是不现实的,否则不仅影响公证机构的独立运行和正常运转,也会限制行业的发展,不利于公证工作的国际交流。因此,就应该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在公证体系中建立行业管理的模式。2.3明确政府管理 政府对于社会运行中的多个方面和环节具有管理的职能,对于公证的监管不仅是政府自身职能发挥的要求,更是公证职业以及公证机构性质所决定的。而政府对于公证机构的管理,也应该注重自身的角色以及职责的发挥。具体而言,政府对其管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规制公证工作的行政规章;第二,对现有与公证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三,负责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的审批和登记工作;四,审批公证行业的组织章程,对公证机构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和监管;五,对公证人资格的最后决定权进行取消的工作。对于公证工作中需要审核和监管的工作需要政府进行及时的监管,而对于公证机构的其他管理工作可以交由公证协会进行负责。

2.4提高公证人员素质

首先,对于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应该注重其职业道德以及执业水平,以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公证服务水平;另外,对于公证协会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培训管理,切实担负起公证职责,加强对公正机构的有效监督,保证公证行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保证公证协会的人员全部由执业公证员组成,以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其次,公证协会中应该设置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专门负责公证协会的日常工作,以保证公证协会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另外,在公证协会内部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行业管理工作,并对公证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3总结

公证的法律效力在有效预防和解决纠纷,推动我国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其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愈加重要的地位。有效的保障和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则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公证仍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完善和改进,需要充分调动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以更好的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篇二: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

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

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有时也称为公证效力或公证文书的效力。揭阳资深房产律师表示,纵观整个房产公证制度,公证的法律效力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直接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甚至还决定着一个国家公证制度的基本模式。房产公证具有什么效力,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

从目前的情况看,将房产进行转让或赠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双方进行协议,约定将房产进行平分或其他处置,其形式等同于合同,但这种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协议可以撤销。二是过户,即在房产证上“加名”,这种方式又涉及契税、营业税等费用。还有一种是对房产进行公证,证明该处房产是有两人共同购买。

赣北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契税等费用,为了减少这项开销而考虑通过公证平分房产的基本只有未婚人群。双方可到公证处进行该处房产共同所有权的公证,如果对单方所有权进行公证,则最好在买房子之后办理,将出资方单方购买的公证书放到房产证中,同时须告知另一方,以免日后产生纠葛。

不过,进行公证虽然也是一种方式,但还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婚前房产后进行公证赠与,可以减少缴纳一些费用,但等到结婚后或住房居住满5年,仍需将公证转而落实到房产证上为佳。

据介绍,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如果采取公证的方式,房产所有者一方私自将该房产变卖处置,另一方只能通过法院追索赔偿。

律师分析

房产证加名是民事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方与另一方的所有权交易,而公证则是赠与或转让的形式。从法律上说,作为证据,房产证还是比公证书有保障,因为公证书还有可能被另一份公证书推翻。

专业人士表示,房产公证的效力是对合同所作的公证证明,在法律上能产生何种的效能和约束力。一般认为合同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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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公证书效力分三种:

(1)证据上的效力。一切公证书都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因为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明,一旦纠纷发生,公证书就成为特殊的书证,证明力较强。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在审判人员认为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即可将公证书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2)执行上的效力。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追偿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的债权文书,经审查该项债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债权本身无争议,债务人应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时,公证机关可以给予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这种证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权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3)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如没有履行公证,该项法律行为则没有生效。篇四:浅议合同公证中的法律效力 浅议合同公证中的法律效力 作者:韩玉春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2_年第02期

摘要:合同公证是一种十分常见的非诉讼法活动,其最基本要求是要保证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合同公证进行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监督制度同时需要公证机关对合同当事人进行指导从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完善性从而让合同双方能够按照要求履行合同并预防纠纷的出现,让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本文对合同公证中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供以参考。

关键词:合同公证;法律效力;登记

从使用范围上来看合同在我国十分普遍,从内容上看合同的形式各种各样具有很高的复杂度,另外合同也存在着一定的专业性。合同公证是保证合同发挥效力的基础,通过合同公证可以确定合同双方是否具备合法资格从而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双方能正常履行相关条款,以此来避免责任纠纷。在对外合作当中合同公证也是重要的步骤,而在合同公证过程中需要公证机关全面核实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公证概述

从历史上看事实上公证制度是我国从西方引进的,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法律理念与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从宏观上来看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纠纷并让法律效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另外它对市场交易风险起到了一定的预防性作用。但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公证法》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部分界定明确方面进行了回避。尽管如此合同公证依然维系着合同双方是否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权责的作用,它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体现了引导作用、预防作用以及监督作用。在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下当事人可以清晰地判断自己“所处的位置”以及法律层面上“扮演的角色”。公证让这种作用得到了深化,有效地预防了当事人受到欺诈。合同公证还提供了合同的有效举证并可以让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结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公证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它承载了公益价值、政策价值以及道德价值,它所体现的作用是同意主义不能取代的。

我国合同公证法律效力分析

合同成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需要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成为合同签订主体并且当事人对合同的大部分内容持支持意见。在合同成立过程中一般会包含两个阶段即要约阶段以及承诺阶段。部分合同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生效。由于合同的应用面十分广泛,而针对不同场合、不同环境合同的内容以及形式也就具备了多种形式。一直以来法律中是否应该存在公证形式学术界都持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在法律规定下 部分法律行为一定需要经过公证才能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力并且法律公证具有以下特性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以及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笔者认为合同公证主要体现了两种法律效力。

2.1 程序法效力

程序法效力应该是合同公证当中最基本的效力。在程序法当中具有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当合同经过公证之后可直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并能够对第三方的要求产生抵抗作用,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当事人履行合同公证。在《公证法》中具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的追偿行为可被视为无疑义的,这也就体现了合同公证的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也是保证合同公证权威性的重要基础。对于单务合同而言强制性效力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当债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时那么债权人可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并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性执行,从而简化了处理过程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另外合同公证的强制性也可以从效益原则以及司法效率上体现。对于合同公证抵抗第三方个人认为实质上是证据效力的延伸。2.2 实体法效力

在《公证法》中具有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从该法律条款中也可以充分体现出法律公证的实体法效力。在公证事项存在差异化的情况下法定公证所承载的法律效力也是有所不同的。学术界对上述内容也持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可将公证看作为相关合同的生效要件,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公证是合同成立要件,还有学者认为公证需要同时具备了上述两种属性。3 合同公证的原则性

为了让合同公证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并保证合同公证的合理性与公证性笔者认为在合同公证实施过程中应该遵从以下原则:①首先应该对公证制度进行确定。公证机构扮演了一个中介角色同时机构本身也参与了市场经营活动,换句话说公证服务应该是属于有偿性服务,因此公证机构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为契约关系。为了让交易信息安全以及真实性得到保障就应该明确公证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②从大环境上来看公证制度还未普及,因此在未来法律服务发展当中应该在法律中逐渐引进公证内容;③公证立法若出现单独强制内容必然会导致法律效力冲突甚至会让法律承接性遭受破坏,这会给法律执行带来严重的阻碍和负面影响。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公证机构应该加大具体事务的审查工作并确定法定公证,通过监督手段来促进法律效力平衡来避免法律冲突。4 结语

合同公证将会越来越普及,而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也会对合同公证越来越重视,为了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还需要对合同公证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一步完善从而促进市场能够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薇.不动产登记中的公证介入问题研究[j].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2_(10)[2]汪晓谦.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兼论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其他规定[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_(02)[3]姜战军.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若干问题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_(06)篇五:论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西安市司法行政系统

理论调研参评文章

论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灞桥区公证处 马 丽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一个效力。公证书在我国诉讼证据体系中处于证据至上地位。

一、公证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概说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公证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第一,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体制下的非诉讼的法律制度;第二,公证的宗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第三,它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和专职公证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第四,公证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第五,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第六,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绝大多数法律学者主张三效力论,即认为公证作为一种社会公信的证明 活动,通常被认为有以下三方面的效力:证据上的效力、法律上的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证明具有以下基本法律效力:

(一)具有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

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或国际惯例,特定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公证证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否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公证即成为当事人之间成立法律行为并生效的必要要件,产生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即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特殊形式。

(二)证据效力

公证书作为公证证明的最终载体,具有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公证证明最基本的效力。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主要包括公证书在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中的证明效力。

在诉讼中,公证书能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真实的、合法的。它对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有力的证据,因此,公证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条规定直接说明了公证证明作为证据具有可靠的证明力,具有优于其他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广泛的,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也表现在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文书。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三)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公证证明的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在公证书普遍效力――证据力基础上,是公证证明证据效力的延伸。

(四)不可撤销的效力

该效力在我国的《继承法》和《合同法》中均有体现。我国《继承法》中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公证书的诉讼证据效力的涵义、效力根源及适用规则

公证证明具有以上的诸多效力,但证据效力是公证证明最基本的效力。而证据效力最常见的莫过于其在诉讼中的证据力,即公证书的诉讼证据效力。

公证书的诉讼证据效力是指有效公证书在诉讼中所起的证据效力,即在诉讼过程中,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程序的公证证明应当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书之所以具有诉讼证据效力是有其原因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证书具有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公证书的真实性体现了证据的客观性;经公证的事实、行为和文书,其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公证书与案件的关联性;而公证书的合法性则体现了证据的法律性。

(二)公证书是书证的一种。从公证书是通过文字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特性来判断,它自然归属于书证之列。

(三)依公证法理。公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书,与法院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委的裁决书一样,都由法定机关(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制作,并能引起公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且都是正确适用法律的结果。诉讼证据效力的核心是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果和力量,故其效力根源在于公证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具体地讲,经公证后的法律行为、文书、事实之所以享有高于一般证据的效力,是源于公证书的出具必须具备实体法和程序法关于真实、合法等要求的规定。它不同于一般的私署文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这成为公证书特殊法律效力成立的基础。综上可以看出,公证书作为诉讼证据,应当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来自于普通法传统上的证据规则,其含义是,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用能够寻找的到的最为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最高院典型案例: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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