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乌干达海关估价标准及通关手续
乌干达海关估价标准及通关手续
来源:乌干达经商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19
一、乌干达海关对进口货物的估价标准
乌干达税务局根据《海关管理法》对所有进口货物实行估价征税。依采用顺序通常根据合同成交价格、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推断价格、计算价格及以往使用的其它方法确定的价格确定税基。
(一)成交价格
1、成交价格是指货物出口到乌的实付费用或应付费用的总和。此外还包括: 1)所有的包装费; 2)卖方佣金;
3)进口商为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原料、零部件、工具、模具以及设计、开发服务方面的费用; 4)买方为销售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 5)卖方因直接或间接转售、处置、使用进口货物所带来的收益。
2、可以在成交价格中扣除的费用:
1)货物进口到乌之后发生的包括建造、组装、维修、技术服务以及运输等费用; 2)关税和其它税收(包括特许权税)等。
3、成交价格的局限性:
当以下四种情况中有任何一种发生时,海关就不能使用成交价格对进口货物估价,而只能采用下一种估价方法,这四种情况为: 1)进口货物的出售、使用受到限制; 2)部分费用无法确定;
3)卖方转售、处置、使用进口货物所带来的收益不确定,造成成交价格无法不能确定;
4)集团内部交易的成交价格不被接受(如果成交价格受买卖双方的关系影响,海关将不予采用)。
(二)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当货物的成交价格未被作为征税基础时,海关认可的相同货物和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将依次被作为征税基础。
(三)推断价格和计算价格
如果海关不采用前三种方法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买方有权要求海关选择采用推断价格或者计算价格。
1、推断价格:如果价格中包含买方为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原料、零部件、工具、模具及设计、开发服务等方面的费用,那么海关只能采用计算价格征税,而不应采用推断价格。从根本上说,推断价格就是根据货物进口到乌之后的销售价格减去一定的费用之后的价格,这些费用包括:
1)货物销售时支付的佣金,或销售利润与日常支出之和,两者选其一; 2)运输和保险费用; 3)关税和其它税收; 4)其它收入。
2、计算价格包括: 1)生产用的原料价格; 2)销售利润与日常支出之和;
3)进口商为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原料、零部件、工具、模具以及设计、开发服务方面的费用; 4)包装费用。
(四)以往使用的其它方法确定的价格
当以上五种方法都无法确定时,海关会从上述五种方法中选择一种认为最合理的方法进行估价。采用这种方法估价时,乌海关一般都根据已有的数据来确定价格。
二、通关手续
进口货物入境一般要经过“单据接收”-“申报”-“缴税”-“放行”四道手续。
(一)单据接收
所有进口报关手续由海关核准的清关公司负责办理。清关公司在受理柜台办理登记手续,并附上商业发票、审查表、提单、装箱单、转运报关单、银行证明表(证明进口商有支付能力)、进口许可(如果是限制进口商品)、原产地证、清洁装船检验报告(只有货物的CIF总值超过5000美元时才需提供)等报关单据。海关人员检查单据及附件的完整性,并将合格单据的资料输入电脑备查,主要包括接收登记号码、进口商名称及其纳税号、数据记载的日期和时间等,同时在报关单上打印登记号,之后打印出登记条,清关公司可索要该登记条的复印件供查询和存档。
(二)申报
在货物的申报过程中,海关负责审查货值、税率、应缴税、可减免部分、要求提供的随附单据以及货物的具体描述等,如发现不符,单据将被退回;清关公司可回到报关单据接收处填写补充表格以便电脑重新登入原始资料。对于通过申报的单据,海关同样要将其详细资料输入到电脑中。
(三)缴税
货物通过申报后,海关将提供一份银行缴税表,进口商可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税,海关收到银行已缴税通知后向进口商出具收款发票。
(四)放行
海关收到银行已缴税通知后将单据移交放行部门。海关高级官员在放行前做最后一次审查,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查出单据有问题,单据不会被退回,但清关公司必须填写补充说明表。
三、进口商的义务以及档案的保存
根据《海关管理法》,为便于海关对进口货物征税,进口商或其代理须小心填写货物价值的申报表以及其它必要单据。货值申报表要求进口商或其代理申报与进口商品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真实单价、总值、数量、折扣、退税情况、费用、佣金、版税等,且所填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和正确的。进口方提供给出口方的原料及服务等所花费用,无论是免费还是费用很低,都须如实申报。
海关还要求进口商或其代理妥善保管海关要求的申报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等备查,保存期自进口之日起,至少不低于两年。如果进口商没能按要求去做,海关可能向进口商收取罚金,并会影响到进口货物的提取。
第二篇:海关报关及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进口贸易流程
办理海关进口手续流程图及简要说明
1、一般情况下的从国外进口到国内
到港货物-外贸公司或者委托外贸公司办理进关手续-进口
备注:
1、外贸公司是指经国家经贸部或省、市级经贸委批准其有进出口商品经营和代理权的企业。
2、所需通关单据:1)进口合同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海运提单 5)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 背书、传真空运单据换取)6)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
2、从国外视同进口到保税区
到港货物-保税区企业自行办理保税区海关备案手续-保税区仓库
备注:
1、海关备案是指进口商将进口的货物如实向海关申报,而无需加税和进口许可证。备案进区后的货物呈保税状态。
2、海关备案所需提供的单据:1)进口合同(如国外卖方是本公司系统可免去)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空运提单换取)5)海运、空运提单 6)保税仓储进库登记簿
3、从保税区进口到国内
保税区仓库内货物-保税区海关通关手续或保税区海关核销手续,海关通关手续-进口
备注:
1、方法B是指在保税区内投资经营自身产品,且经保税区海关核准按月、季等核销期限的仓库和生产性企业,进口时可办理的方法。特点是货物可先实现国内销售,后报关付税、付证。
2、通关和核销单据:1)进口合同(保税区内企业和外贸公司的)2进口发票(保税区内企业和外贸公司的)3)装箱单 4)出库单(正本)5)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
4、从国外通过保税区海关(一次性)进口到国内
到港货物-保税区外的贸易公司代理进口保税区海关通关手续-国内
备注:
1、这种方式是保税区内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独立对海外经商的进口通关方法。
2、通关单据:1)进口合同(如国外卖方是本公司系统可免去)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空运提单换取)5)海运、空运提单 6)进口合同(保税区内企业与外贸公司)7)进口发票(保税区内企业与外贸公司)
8)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规定)
海关报关程序
(一)进出口申报:
1、法律依据:《海关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规定的地点:
(1)进口货物应当在进境地海关申报
(2)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境地海关申报
(3)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可以在指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可以在启运地海关申报。
(4)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要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的性质为一般贸易的时候,报关的地点是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
3、规定的期限
(1)进口货物: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3)经海关批准允许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申报。
(4)特殊货物,经电缆、管道或其他方式(网络)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定期申报。
申报步骤:准备申报单证--申报前看货取样--申报
1、准备申报单证(2大类单证:主要单证、随附单证)
(1)主要单证:报关单
(2)随附单证:随附单证又包括三种(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基本单证—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参见教材81页。
特殊单证——进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原产地证明书、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预备单证——贸易合同、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预备单证是海关在审单、征税的时候需要调阅或者收取备案的。
准备申报单证的基本原则:
★主要单证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随附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
2、申报前看货取样(仅对于进口货物而言)
目的:准确确定进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了解货物的状况,便于正确申报。方法:收货人提出申请;海关同意并派员现场监管。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取样后要正确填写。
3、申报:
那么这个步骤就是:
电子数据申报——提交纸质报关单和随附单证
(1)电子数据申报:
申报方式:(有4种)
①终端申报方式;②委托EDI申报方式;③自行EDI方式;④网上申报方式。
申报结果:(2个)
①接受申报;②不接受申报
A、接受申报:报关企业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的报文和“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那么就表示申报成功。
B、不接受申报:报关企业受到海关反馈的“不接受申报”的报文后,表示申报不成功;应根据报文提示的问题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
海关接受申报以后,接下来就是
(2)提交纸质报关单和随附单证:收到“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报关单位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3)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4)修改申报内容或取消申报:(5种情况可以修改)
注意:海关接受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下列情况经批准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a 由于计算机或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数据错误
b 原申报货物全部或部分退关
c 报关员操作或书写错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造成危害的d 海关身价或归类后需队原数据进行修改的e 根据国际惯例采用暂时价格先行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品品质或国际市场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单
特殊的:海关布控、查验的进口货物,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申报。
(二)配合查验
货物查验:海关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是否与报关填报内容一致的行为。
查验目的:检查核实所报货物有无伪报、瞒报、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并为海关进行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查验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货起代理人应该在场。
1、海关查验
(1)查验地点,海关监管区或装卸现场;特殊情况海关可以派员到监管区外进行查验。
(2)查验时间,海关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正常工作日;特殊情况经申请也可以在其它时间查验。
(3)查验方式,彻底查验、抽查、外形查验(3种)。复验,二次查验。
(4)径行开验,报关单位不在场,但须有见证人在场(仓库管理人员等),并在报告上签字。
2、配合查验:
(1)负责搬运货物、开箱、封箱
(2)回答提问,提供有关单证
(3)需要做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开局的取样清单
(4)确认查验结果,《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签字
3、货物损坏及赔偿:
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的内容,参见咱们教材中第84页。
(1)搬运货物、开箱、封箱不慎造成损坏的(2)易腐、易失效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变质失效的(3)正常磨损
(4)查验之前已经损坏的(5)不可抗拒力造成的货物损失等
注意:正常查验时未提出异议的,时候发现损坏,海关不负责赔偿。
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一般来说,可分为四个基本环节,用流程表明,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结关。
1、申报
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随付有关货运和商业单证,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提供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进出口批文、减免税证明及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等单证。
2、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告单位的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详细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报关员必须在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3、征税
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
4、放行
放行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款,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决定的工作程序。
5、结关
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后续管理的货物,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第三篇: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1)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2)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3)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4)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5)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第四篇:海关估价
矿进口报关碰到海关审价、估价怎么办?(2011-03-21 20:36:32)
标签:分类: 铬矿报关常见问题
铬矿
铬矿海关审价
铬矿海关估价
铬矿保证金
铬矿进口报关
铬矿进口报关碰到海关审价、估价怎么办?
你是不是在为铬矿进口报关经常碰到海关审价而苦恼?为高昂的疏港费和滞箱费而抱怨?还是在为保证金退不下来而忧愁?因为对海关监管政策的误读,而造成自己判断的失误造成海关审价。以后该如何更好的规避和防范?本文为您详细解读。
在矿产/有色金属行业 因为也涉及到期货而价格波动过大的原因,和外商一般按照公式定价(进口到国内时总价还不确定)签合同,这样的话,首先海关在船到港之前要求提前备案,因为定价计算方式太复杂(公式是:点价×含量×系数)海关对点价和系数存在有争议的问题,即申报价格低于海关限价,如果不同意海关价格就会碰到海关审价,不仅耽误了清关时间,而且造成疏港、滞箱等费用成本增加。这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做保证金,并按照海关估出的价格来征税,即货值多交10%的税款,就是交110%的税款来征税。让货物可以先顺利通过。以后再向海关申请退回保证金。做保证金的形式有2种,一种是全额保证金,一种是差额保证金。
全额保证金,俗称“全保”顾名思义就是就是海关先不打税单,按海关初步估算的税款向海关交足额保证金,等海关审价结束后,按海关审价结果打税单,所有交的税金开成税单。然后保证金转税,多退少补。由于退保证金时间比较长,要6个月,就是税单要6个月之后才能拿到。
差额保证金,俗称“差保”,海关先按申报价格打税单,并按海关初步估算的价格核算税款减去已纳税款,向海关交差额部分的保证金,海关审价结束后,如果海关重新估价,则按海关估价结果打补税单,保证金转税,多退少补。这种做法的优势是可以提前取得税单,而且如果海关审价后海关接受了原申报价格的话,就可以免办其他手续,直接退出保证金。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4号,为方便企业尽快取得税单并实施增值税款抵扣,减少资金成本压力,应企业申请,海关可以先根据企业申报征收税款,同时按海关认定的应征税款和已征税款的差额部分收取税款担保后放行。但不是只交差额就可以,根据申报计算的税款也需征收。
专家建议:如果你们无法在短期内提供能够证明你价格真实性的单据给海关,可以要求先交纳你的申报价格与海关估价之间的差价的税金的等额保证金,让你的货先走,以后,能够证明你的价格无误的话,海关就退保证金给你,否则就补税。如果是嫌麻烦,或者货物的数量少的话,就接受海关的估价好了。
如果以后还要继续大量进该种货物,最好还是准备充足所有证明价格的单据,给海关核价,虽然麻烦点,但是一劳永逸。
一般保证金由于周期比较长,过程比较复杂,结汇之后,海关要求你提供所有结汇单据的正本,并且要求你先去外管局核销,之后拿到正本的核销单据,这些单据都要提供给海关。现在所有这些海关要的正本的说明、单据都交给他们了,去申请退保证金了,海关要求你写说明,写合同日期的价格行情说明给他们,这又回到了报关时的原点了。保证金所以是比较难退的。可以向海关提供关于此批进口货物有说服力的价格证明,比如保险单、信用证、银行付汇证明、原厂商发票、国内相同商品价格等资料。这样有利于你公司的价格确定。
在让我们谈谈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由于对征收关税很重要,并且它还是在一国边境缴纳各种捐税的基础,当许可证管理和进口配额依商品价值确定时,它也是很重要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海关估价可构成重要的贸易壁垒,某一商品因海关完税价格不明确而对其贸易的影响远比关税本身严重得多。因此:在关贸总协定起草第七条时,有关各国自选确定的海关估价标准几乎无共同之处。尤其是实际价格难以确定时,各国政府依本国法自行其是确定计价标准。经各国磋商后在总协定第七条、第二条及
第十条中述及有关海关估价规则。
(一)总协定第七条有关海关估价规定总协定第二条“关税减让?quot;第3款要求缔约方有义务不改变其定价方法和结汇方法以保证不损害总协定所规定的关税减让。
海关估价规则在第七条中作了规定:海关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actual value),而不应该以原产国产品的价格或武断虚构的价格估价。”实际价格“指在特定的时间点,处于完全竞争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进口商品或相同产品的销售价格。当实际价格难以确定时,应以最接近的可确定价格为依据。
海关在进口商品估价过程中不应包括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实施的但对进口产品已予免征,或已退税,或将要予以退税的任何国内税。
总协定第十条规定必须将所有有关海关估价的法规予以公布,并建立独立的司法或行政法庭以迅速检查和纠正有关海关事宜的行政行业。
(二)东京回合与乌拉圭回合《关于实施关税与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主要内容
由于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临时实施时仅要求各缔约方最大限度地适用总协定,故各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前的法律中如果有与总协定第七条不一致时,如依商品原产国的价格作为海关估价依据,也不要求修改使之与总协定一致。这使各国政府征税的方法大相径庭,并具有浓厚的保护色彩。为此,东京回合海关估价谈判目的在于制订一个更统一,更明确、具体的;并因此提供一个平等的、统一和中立的符合商业实际的海关人寿估价系统,以此防止武断虚海关估价的情况出现。
1. 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适用范围
海关做人守则适用于海关对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的商品的估价。它并没有规定出口关税的征收或依据商品价值实行配额管理时也有义务采用这种海关估价方法。不过,总协定第七条对此规定了义务。同时也未规定征收国内税或外汇管制时有义务采用这种海关估价方法。
2. 可供选择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
守则规定了6种可供选择的海关估价方法,海关在使用时,应严格按以下顺序:只有当按照第一种方法无法有效地作出海关估价时,才选择第二种方法,以此类推。但可以在第四与第五种方法之间任选。具体6种方法为:
(1)实际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是指商品出口到进口国对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这通常是发票上的价格,但也并非总是如此。
(2)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是指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同类商品的价格。所谓相同产品指在各方面相同;包括其物理性能、质量、信誉。如果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别的其它货物,不妨碍被认为符合相同产品的定义。如果具有两个以上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时,应采用其中最低者来确定应估商品的关税价格。
(3)类似商品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是指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所谓类似商品就是尽量与应估商品比较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它有相似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在确定时应考虑包括该货物的品质、信誉、现有的商标等。
(4)倒扣法。是以进口商品,或相同、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的价格为基础减去有关的税费后所得的价格。倒扣的项目有代销佣金、销售利润和一般费用、进口国国内的运费、保险金、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等。
(5)估算价格(Computed Value)。是以制造该进口商品的材料、零部件、生产费、运输和保险费用等成本及销售进口商品所产生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为基础进行估算的完税价格。
(6)顺序类推法。当以上任何方法都不能确定海关估价时,应通过采用与本协议的原则或总协定第七条精神相符合的合理方法在进口国可得到信息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3. 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
禁止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有:①进口国生产的商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②可供海关从两种可选择的估价中选用较高的估价制度;③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商品价格;④除已确定的进口商品的估算价值以外的其它生产成本;⑤出口到除进口国以外其它国家的商品价格;⑥最低海关关估价;⑦武断地或虚假地海关估价。
以往我们客户碰到这种问题,往往建议他们做一口价(和老外签订非公式定价),这样计算方式比较简单,不容易碰到海关审价,比较容易能够通过,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费用产生。而且碰到做保证金,我们会建议他做差保。这样税金不用托太长时间。
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5851506 李先生
第五篇:海关手续
通过网络或电话或现场咨询了解海关手续,所需资料、填制表格、办理流程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抵运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准备报关单证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收到运输或邮递公司寄交的“提货通知单”、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备齐出口货物后,应当立即准备向海关办理其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手续或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报关手续,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准备好报关必备的以下单证:
(1)发票一份
(2)装箱单一份
(3)运单一份(进口)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
(5)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6)检验检疫、濒危物种进出口等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
(7)报关委托书(自理报关不需要)
同时还需要准备好;进出口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等有关单证备海关核查。2报关单预录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准备好上述单证后,到海关报关大厅委托有关报关公司将报关单申报的数据录入电子计算机后,才可以向海关正式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3 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费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监管的决定,并在有关报关单据上签盖“海关放行印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凭此到海关监管现场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手续。
另外,如需要办理有关退税、收付外汇手续的企业,还需要到海关办理专用退税、收付外汇报关单的签发手续,企业凭海关签发的专用报关单到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有关退税及核销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内办理海关手续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在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要求海关派员到海关监管区以外的地方办理海关手续时,海关按规定收取规费:每一个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二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