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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档案管理办法(五篇材料)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14-79916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6 17:09: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武汉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它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学校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我校档案属国家和学校所有,列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 学校严格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使档案工作做到:纳入各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六条 全校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行使与档案事务有关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七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做好档案工作,有一名校领导具体分管档案馆,并成立武汉大学档案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学校档案馆属事业单位档案馆。它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全校各单位的档案工作接受档案馆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全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配备一名专(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原则上应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 学校档案馆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二)组织制订、实施本校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导本校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预立卷和立卷归档工作,并负责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全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五)负责编制检索工具,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六)参加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协作,进行档案信息交流;

(七)建立和健全全校档案工作网络,负责对全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

(九)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十一)完成学校领导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全校各单位档案员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档案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制订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加档案业务培训,并负责指导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集中保管本单位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负责本单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 经费、设备和库房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学校档案馆所需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学校各单位应对用于保存本单位归档文件所需的档案装具等设备,在其经费中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要有计划地为档案馆配置复印、录音、录像、照像、扫描、缩微、恒温、恒湿等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备,如计算机、图像扫描仪、复印机、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音响、空调、去湿机、密集架等。

第十六条 学校应充分考虑档案的发展规模,以及适应现代化管理手段的需要,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档案库房。库房应具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设施。

第十七条 全校各学院要为本单位档案室配备档案用房,做到专室、专柜和专人保管档案。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规定,本校档案必须由档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全校各单位的档案员,在档案形成以后,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各类档案。对国内外与学校有关的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可按征集、代管、捐赠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档案馆的全部档案实行全宗管理,同一个全宗的档案不能分散,不同全宗的档案不能混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档案馆和各学院档案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档案馆应定期组织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档案馆和各学院档案室应定期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档案馆和各学院档案室应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二十六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征得学校保密委员会的同意办理,并设专柜、专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对科研成果、产品规划与试制、基建工程、设备开箱等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档案部门的人员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上报成果。

第二十八条学校档案馆和各学院档案室应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第三十条 档案的公布,是指首次向全校和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档案馆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开放档案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定期向全校和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对于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开放时间已到但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学校批准,可以延期向全校和社会开放。

第三十二条 利用学校开放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武汉大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档案馆或档案所有者的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

第三十三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检索工具、阅览室和复制设备。

第三十五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学校所有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三十六条 学校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或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或复制件载有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档案馆在提供社会利用档案时,可收取一定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末开放的档案,仅供学校内部利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全校档案工作检查评比制度。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学校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校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或不按时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学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学校所有的档案的;

(八)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办法,遵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文件 武大学字〔2012〕11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学校修订了《武汉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武汉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造就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特设立武汉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奖学金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工作,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工作,单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部、体育部组织评审工作。

第三条 奖学金申报对象为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生。评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奖学金。

(一)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有必修课不及格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学校或学院(系)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二章 新生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 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录取的全日制优秀普通本科新生。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取得学籍以后评定和颁发,并一次性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设有校长特别奖、优秀新生奖、基础学 科奖三项,其中优秀新生奖分为甲、乙、丙三个等次。

(一)校长特别奖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位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理科第一名的新生,或在高中参加国际奥林匹克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青少年信息学竞赛者,颁发校长特别奖。获奖新生免交本科学习期间的全部学费。

(二)优秀新生奖

优秀新生奖分甲、乙、丙三等,比例分别为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新生人数的2%、5%、8%,奖励金额分别为每人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

(三)基础学科新生奖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或保送到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理科学、哲学、历史学(含世界历史、考古学专业)、经济学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人文科学试验班中,未获得校长特别奖或优秀新生奖的新生,享受基础学科新生奖学金,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

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新生高考成绩和表现分省评定,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用于鼓励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品学兼优的本科生的奖学金。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除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外,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10%、1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条 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哲学、历史学、经济学、地理科学等基地班、人文科学试验班学生评选基础学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甲等、乙等、丙等奖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 数的5%、15%、30%,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一条 农业水利工程、测绘工程等本科专业学生评选专业优秀学生奖金,甲等、乙等、丙等奖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10%、3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二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上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能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评奖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评选内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应当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的,考试成绩合格以上。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努力提升综合素质;自觉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合格。

(五)综合测评优良,基本素质和课程学习成绩两个测评项目原则上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50%。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基本条件且课程学习成绩位列本测评单位的前10%的学生原则上应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学院(系)在学校制定的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学院(系)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际制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定。根据考评结果和奖励比例或名额确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人选。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学生本人申报并参加综合测评;

由导师、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进行核查,确定初选名单,由导师签名后,报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经学院(系)审核后张榜公布,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报送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评定,从第二学年开始,在每年9-10月份评出。学校对获奖者一次性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四章 专项奖学金评定

第十七条 专项奖学金是由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包括纪念奖学金、校友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个人奖学金,和其它奖励、资助学生学习的奖金、基金等。

第十八条 专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根据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设立规定和评定办法确定。没有特别规定的,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和程序评审、颁奖。

第十九条 专项奖学金的评审一般应根据各专项奖学金评选要求,由学校分配确定各学院(系)的奖励名额,由学院(系)确定候选人报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评奖结果由学校抄送捐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一般应同时进行。有资格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最多可申报一项专项奖学金,可兼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荣誉,但只能获得金额较高项的奖金。如果某些专项 奖学金有特殊要求,并确无其他合适人选,经学校同意,学生可重复获奖。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系)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应接受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学院(系)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和颁奖方式由学院(系)与捐资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单项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是指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先进班集体等综合奖之外的奖金,主要包括:学习科技竞赛奖、文艺活动奖、体育竞赛奖、社会实践奖和精神文明建设奖等。

第二十三条 给予个人或集体单项奖励,由各相关部门按《武汉大学学生单项奖励实施细则》(武大学字〔2008〕33号)精神提出奖励建议标准和表彰方案,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发文。单项奖学金的预算由学生工作部会同团委、教务部、体育部等单位编制,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单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部、体育部等部门起草文件表彰或组织召开表彰会;所有学生单项奖励表彰文件须经学生工作部会签。

第二十五条 在国际大赛中获奖,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将给予特别奖励,奖励办法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奖学金管理与评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财务工作、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财务部、教务部、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工作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办法,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全校性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 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各学院(系)设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各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协议和捐资方意愿,专项奖学金可单独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该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获奖后被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公布之日起3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所在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

如学生对所在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日内向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1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本科生

奖学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印制 打印:熊良平

校对:汪思明

共印10份

第三篇:武汉大学外事接待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外事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事接待工作,加强外事接待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央领导对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方面的重要批示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有关涉外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事接待应坚持服务学校教学与科研、提高实效、友好对等、不卑不亢、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外事接待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国际交流部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外事接待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外事接待活动,并应对学校布置的外事接待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邀请外宾来访应结合各单位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业务工作的现实需要与发展规划,提高计划性,尽量减少临时性、纯礼节性和无实质成效的接待。

第五条 外宾来访前应要求对方明确来访目的、访谈具体内容、来访人员名单及背景介绍等。接待单位应针对来访

目的和访谈内容等做好充分准备,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业务商谈,力求产生实际效益和成果。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指定责任心强、精通外语和富有外事经验的人员认真落实接待准备工作,包括制订详细的接待计划、准备会谈参考资料等,并报国际交流部备案。必要时,应当报国际交流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参加外事接待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时间、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注意着装整洁;参加会见、授聘或签字仪式等正式场合应着正装;会见、会谈中应当关闭手机和避免其他干扰。

第八条 接待活动中若涉及重要外事活动,如授予荣誉学衔、签署协议、接受捐赠等事宜,必须做好背景资料等相关文本,并提前1个月报国际交流部和相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 各类会见、仪式等接待活动,一般遵循职位对等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应人员参加。凡请学校领导参加的外事接待活动,接待单位应提前2周将接待计划报国际交流部审核,由国际交流部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邀请学校领导出席。

有下列来访人员或活动,可请学校领导出席会见:(一)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重要官员;(二)国外大学校级领导;(三)国际知名专家学者;

(四)曾向我校提供重要捐赠的人员和单位代表;(五)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研究人员;

(六)其他对我校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七)校际合作签字仪式;

(八)在我校举办的国际会议的开、闭幕式活动;(九)重要捐赠仪式。

第十条 外事接待过程中应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资料和工作照片(视频)等。接待任务完成后1周内,接待单位须向国际交流部提交接待工作总结(包括文字、照片、视频,内容包括接待效益和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 遇外国记者或其他外籍人士采访、调查,应立即报告党委宣传部酌情处理。

第十二条 国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有关团体人员来访、捐助(赠)和开展社会调查等,必须事先了解其政治背景、宗教背景、捐助(赠)目的等情况,并书面向党委办公室报告,在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外事接待活动中一般不安排校外参观活动。第十四条 接待过程中注意外宾安全,包括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提醒外宾妥善保管自己的重要证件和财物。

第十五条 外事接待中应注意保密,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密。接待单位负责人应当明确本单位的保密内容和保密部位,并事先对我方参加接待人员进行教育和提醒。提供给外宾的介绍材料必须事先审核,严格把关。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部应制订外事接待专项经费预算,用于学校外事接待开支。

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应从严、从紧控制外事接待费用,严格执行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不得以其他名目虚假列支接待费用。

第十八条 外宾接待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宴请、赠礼等。

第十九条 外事接待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有需要的,应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应以工作餐为主。

(二)每批接待一般只宴请1次,学校已安排宴请的,二级单位则不再安排。

(三)宴请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和工作需要,从严掌控,选择合适的陪餐人员。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按照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5人)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

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四)宴请外宾的费用标准:正校级领导出面举行的宴会,标准上限为每人每次400元;副校级领导出面举行的宴会,标准上限每人每次300元;中层领导干部出面举行的宴请,标准上限每人每次200元;工作餐标准上限为每人每次100元。

第二十条 接待外宾确需租车的,一般应从学校车队租用车况较好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对外赠礼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学校特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一般仅为对方团长,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只赠礼1次,学校已赠礼品的,其他单位不再赠礼。如外方赠礼,则可按对等原则回礼。对于多次来访的外宾一般不再互送礼品。

(三)对外赠礼以我方或外宾方级别较高的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外宾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每人每次礼品不得超过1000元;我方或外宾方为正、副部长级(含校级)人员的,每人每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我方或外宾方 5

为司局级(含学校中层)人员的,每人每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校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著名专家学者,确有必要的,可按照正、副部长级别(含校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费用的;

(三)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地区来宾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济南大学基建处档案管理办法

济南大学基建处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济南大学基建档案资料的管理,保证基建档案资料得到及时、完整、规范的收集。根据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我校基建档案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归档资料的内容、范围

㈠、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凡济南大学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在基建管理和建设工程项目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等,均属基建档案资料。

㈡、归档内容

⒈建设资料。

⑴立项文件:基建项目的申请与批复、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计划表等立项依据文件。⑵建设规划用地文件:选址、征地申请,征地报告、协议书及批复文件,拆迁方案、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地界划分等文件材料。⑶勘察、设计文件:勘探、测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设计委托书及设计要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环保、人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协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计算及审批文件。⑷工程招标及合同文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开标记录;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的合同。⑸工程开工文件: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合格文件、工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及审批表。

⑹商务文件:工程概算;工程结、决算。⑺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各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的文件;竣工验收报告。

2、施工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检测资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纪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3、监理资料。监理管理资料;监理质量控制资料;监理规划;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总结等。

4、工程竣工图。竣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给排水、通风、电气、电梯、智能竣工图。

5、济南大学总体规划图,现状总平面图、供排水线路图、电路布置图(含地下电缆图)、燃气管线图、供暖管道图及其他隐蔽工程分布图等;

二、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

1、建设单位归档的资料、图纸均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管理性文字材料:应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⑵工程文件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退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兰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х210mm);凡小于A4幅面的,可由A4幅面纸以衬托法衬托,大于A4幅面的应折叠成A4幅面;若是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⑶技术文件材料:盖章,签字手续必须完备。

⑷竣工图:要求确保完整,并须装订成册,按建筑结构、给排水、暖、电气设备等专业排列,组卷时应保持各专业材料的相互联系和完整;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规格尺寸为A4。图面须整洁、无破损,字迹工整;变更内容要盖变更单位图章;设计图签折在右下角,并应附档案明细目录;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排后。

2、监理资料应要求装订成册,一套必须是原件,另一套可为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公司图章),要清楚、整齐。具体内容按济南大学基建处《济南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及要求》的有关规定报送。

3、经济商务档案:与工程相关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必须在合同或协议签订后三天内送档案室存档。

三、档案的收集、整理。

为了便于档案收集,基建档案工作要纳入基建处工作人员职责范围之中,做到基建工程项目一开始就与档案工作同步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与竣工材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与提交一整套合格的竣工图的验收同步进行。

1、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建设方资料统一由综合科收集整理、归档。⑴各类资料的经办人在办完相关手续后,必须及时、主动地将文件、资料原件移交给基建处档案员存档,严禁拖延或不移交。

⑵各类资料原件一般移交时间为两天,移交人与档案员需办理移交手续。

⑶如因不按规定移交而造成的文件丢失、损坏等情况,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并限期补办。如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2、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重点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验收准备工作。

⑴由分管施工的副处长负责催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规定数量的完整竣工资料。

⑵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所交资料达到档案移送标准时,办理移交手续(见附表)。由综合科有关人员签字证明档案移交合格后,才能予以工程结算。

⑶如遇特殊情况,应给予说明,经处长同意后可先行结算,在允许的延长期内完成报送。

3、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必须对工程文件、竣工资料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4、对于移交的工程资料,凡不符合基建档案资料归档内容和要求的,综合科有权拒收,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基建档案的管理

1、基建处工程手续文件、档案资料由综合科专人管理,其他个人不得保留工程资料文件。

2、档案室所存放的文件、资料,谢绝外部人员查阅。内部人员查阅时,随查随还,不得任意携出室外,严禁非档案管理人员私自进入档案室翻阅资料。

3、原则上文件、资料原件不予借出,只提供复印件。如遇特殊情况或办理手续必需借出原件时,由处长或科长批准,由经办人办理借出手续,限期交还。

4、在资料及图纸归还时,基建档案员应进行核对,确认完整后档案员签字,才可予以核销;若不完整,则不予接收,并限期归还。

5、凡属基建处订购、采购各类书籍资料,由综合科统一办理,所需数量由处领导审批决定。需借阅使用,或因工作需要长期使用者,统一由综合科编目登记,使用者应及时归还或办理移交手续。若有丢失损坏,视其情节处以赔偿。

五、基建处综合科档案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统计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并详细记录在案,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其它

(1)未尽事宜应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8年起执行。

第五篇: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强高水平大学建设,提高我校人才队伍素质和科研水平,规范我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保证公派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学校作为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之一,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负管理责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为做好公派研究生项目,学校成立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部门如下:

1.研究生院负责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方针政策,开展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学籍管理、学分认证、效益评估等工作,并对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业务指导和联系。

2.国际交流部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沟通、对接与上报工作;校际层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拓展工作;负责协助公派研究生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导师或合作者)的对口联系、对口合作,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

工作;负责派出人员的出国前培训工作;协助派出人员办理派出手续。

3.人事部负责与相关培养单位协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的意向就业协议签订工作;制订吸引回国留学人员留校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4.各培养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每年负责向研究生院推荐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的人选。

第二章选拔与派出

第五条研究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学校公派研究生的选派标准。各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初审工作,并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实行全程跟踪、记录。公派研究生选拔完毕,国际交流部负责指导研究生网上填报,并统一出具单位推荐意见表。

第六条国际交流部根据研究生院推荐意见表及相关材料,统一为研究生办理相关上报事宜。

第七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需和学校签订协议,办理离校、学籍等有关手续;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籍给予保留;对于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者,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其在公派期间的学籍给予保留。超过留学期限未归者,取消学籍,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条国家留学基金委下发录取通知后,由公派研究生本人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以及外方学校联系办理出国前的具体事宜,其间国际交流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审核留学人员相关材料后,出具学校同意派出函,并指导办理护照等派出手续。

第九条经学校推荐获国家资助的公派研究生,按“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学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经各地市级以上公证处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应交存学校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部各一份备案。

第十条对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助并已办理派出攻读学位手续的研究生,学校将在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上给予相关派出培养单位政策倾斜,具体将落实到导师本人;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框架下,对派出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导师可以酌情减免对研究生科研津贴的资助;对于申请到国际排名前三十的著名高校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若对方单位邀请,根据学校预算,资助其导师一定经费,进行出国访问研究;学校将派出学生的质量数量标准纳入对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章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一条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应在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报到证》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报到手续。

公派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第十二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国外管理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即派出学生的国内导师在学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持学术方面的联系,派出学生每学期以书面形式报告其留学

情况和学术进展,由导师向所在培养单位汇报派出学生的留学动态,并适时对派出学生进行学术指导。

第十三条研究生院、国际交流部不定期对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选派工作及派出学生的境外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和评估。

第十四条国际交流部积极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相关使(领)馆工作,及时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经研究生院同意后,国际交流部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研究生因故提前回国或需恢复学籍(业),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论文、研究项目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第十六条其它事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回国与服务

第十七条公派研究生回国的各项手续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公派研究生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十九条学校将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纳入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

少两年。

第五章违约追偿

第二十一条公派研究生逾期不归,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公派研究生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国际交流部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档案管理办法(五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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