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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机关服务发展服务执法告知服务制度[范文]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14-87877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9 17:16: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省公安机关服务发展服务执法告知服务制度[范文]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服务发展服务 群众十项措施》和《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的通知

(苏公发[202_]13号 202_年6月28日)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经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各地意见,近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公安机关服务发展服务群众十项措施》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以下简称“十项措施”和“六项制度”),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现将“十项措施”和“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全体民警学习,广泛开展社会宣传,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为切实抓好“十项措施”和“六项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省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要准确把握制定实施“十项措施”、“六项制度”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今年以来,省厅党委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主动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建议,深入查找公安机关在执法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制定出台了“十项措施”和“六项制度”,这是公安机关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成果,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践行执法为民的制度保证,也是全面落实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工作的重大举措。必须清醒地看到,制定实施这些制度和措施,使执法目的更明确了,执法方式更新了,执法标准更高了,执法要求更严了。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厅党委的部署要求上来,教育引导全体民警深入学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执法要求,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省厅制定出台的各项规定。一要充分认清制定实施“十项措施”和“六项制度”体现了为民执法,其目的是要通过告知提醒减少违法、教育群众不要违法,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宁,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落实到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真正实现执法思想、执法目的的根本转变。二要充分认清制定实施“十项措施”和“六项制度”体现了规范执法,就是要通过全面推行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做到依法履行执法权利、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提供行政服务,切实解决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到位,以及新技术运用给执法管理带来的新问题。尽管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暂时会增加一些工作量、工作难度和执法成本,但从长远看有助于推进公安基础工作,使信息数据更加鲜活,基础工作更加扎实,执法更加有力,执法效益更加明显,也有助于减少工作扯皮,消除社会误解,密切警民关系,规范执法行为,从而建立一套权利与责任、管理与服务、执法目的与执法效果相统一的执法制度。三要充分认清制定实施“十项措施”和“六项制度”体现了严格执法,它

要求公安机关执法水平要更高、执法管理要更严格,必须全面收集掌握信息,着力提高民警执法素质,切实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善于执法,既把握法制原则又要改进执法方式,既要严而得法又要宽而有度,正确区分不同情况开展执法管理工作。对非故意违法、初偶次违法、轻微违法的,要进行教育警示、告知提醒,并记录在案、积累信息,做到教育在先、管在其中;对受到教育、告知后仍继续违法的,要依据记录情况主动执法、处罚到位;对严重、故意违法,危及公共安全的,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执法。贯彻落实“十项措施”和“六项制度”是一项严肃的任务,必须作为一条警务纪律来执行,确保警令畅通。各地公安机关要首先贯彻落实好省厅制定的各项规定,不要急于出台新制度、新规定,特别是对涉及政策法律、超越本级事权的问题必须报省厅备案或审批,坚决防止各行其是、政出多门,坚决防止超越法律法规乱开口子,坚决防止在执法上左右摇摆、放松管理。

二、要上下一致抓好贯彻实施“十项措施”和“六项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贯彻实施“十项措施”和“六项制度”涉及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需要全省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必须上下一致、齐心协力,克服困难、推动落实。当前,要全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以下工作措施:一要制定实施细则,落实保障措施。在省厅制定全省实施细则的同时,各地公安机关也要结合本地实际,迅速组织调研论证,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调整内部工作程序,改造公安信息系统,更新技术装备,落实人员力量,确保按期完成贯彻实施的准备工作。省厅治安、交管、刑侦、出入境、网监、边防、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细化完善操作程序,广泛征求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贯彻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二要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各方支持。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通过组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窗口单位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基层民警深入社区和单位宣传等多种形式,切实把“十项措施”和“六项制度”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针对当前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管理人居住地址和通讯方式变动很大,居民人户分离、身份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等问题,省厅将根据交通安全、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发布公告,提醒群众在姓名(单位)、居住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化时,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告知服务工作。三要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公安工作自身优势,紧密结合公安行政管理、刑事执法办案、治安防控四项攻坚、居民身份证“二代证”换发等工作,全面落实基层单位和一线民警采集录入、更新维护源头信息的工作责任,进一步提高人口、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的准确率和新鲜度,为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打牢基础。要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负责制,将贯彻实施“十项措施”和“六项制度”情况纳入县级公安机关工作绩效考评、执法质量考评和派出所、车管所等级评定内容,建立健全督查通报、倒查追究制度,切实把贯彻实施工作落实到基层一线单位、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落实到具体责任民警,做到职责明确、问责到人。

三、要积极主动地研究解决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制定实施“十项措施”特别是“六项制度”,是公安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也是一次新的探索和尝试。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建设性的态度,积极支持改革,大胆探索实践,主动研究问题,积极克服困难,创造性地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一要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手段解决贯彻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二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广泛接触社会、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优势,深入实施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加快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大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充分运用警务信息资源和现代科技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服务效能。三要创新工作方法,借助社会资源,拓宽执法告知服务渠道,通过路面执勤、行政管理、执法办案、窗口服务、社区警务等工作,采取当场发给、邮政寄送、手机短信订制、新闻媒体公告、互联网和声讯台查询等方式,着力提高执法告知服务的覆盖面,积极探索执法工作和服务群众的新途径、新方法。

以上通知,请各地公安机关抓紧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1:

江苏省公安机关服务发展服务群众十项措施

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

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践行执法为民,提高执法效能,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公安机关实行六项执法告知服务制度。

一、交通安全违法记分临界告知和累记12分告知。对交通安全违法累记9分时,由交通管理部门向该驾驶人发送《交通安全违法记分临界告知单》。对交通安全违法累记12分时,向该驾驶人发送《交通安全违法累记12分告知单》,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未告知的,其后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记分。

二、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对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公告。除故意闯信号和高速公路超速外,对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达

3次的,向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发送《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单》。未告知的,其后对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处罚。

三、驾驶证审验、换发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逾期告知。对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审验、换发手续,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手续的,由车辆管理所向该驾驶人分别发送《驾驶证审验、换发逾期告知单》、《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逾期告知单》。

四、机动车辆临界报废告知。在机动车辆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由车辆管理所向该机动车所有人发送《机动车辆临界报废告知单》,对逾期不办理报废手续的,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五、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告知。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前提下,对受理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后,由办案部门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发送《立案告知单》;在案件侦破后,由办案部门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发送《破案告知单》;八类主要刑事案件未能及时破获或久侦未破的,定期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发送《未破案件侦查进展告知单》。

六、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告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执行上网人员实名登记制度、不安装安全管理软件或擅自停止运行安全管理软件的,由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向经营者发送《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告知单》,对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后果的予以教育警告,对再次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罚。

江苏省公安机关服务发展服务群众十项措施

为全面实践“三个代表”,全力推进“两个率先”,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特制定以下十项措施:

一、建立六项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对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驾驶证审验、换发,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报废等,实行当场告知、临界告知和逾期告知制度。实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告知制度。实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告知制度。

二、为重要任务、重点工程、群众出行提供交通安全服务。对在建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抢险救灾物资、鲜活农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物资运输车辆提供交通通行便利,开辟绿色通道,必要时派警车护送。根据道路通行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调整设置公交车、出租车、中小学校车、单位自备车停靠点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单行线、禁行区事先向社会公示,充分听取意见。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道路限速一般不得低于道路设计时速的80%。

三、改进交通安全违法处理方式。在坚持严管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示教育后放行。在全省高速公路推行联网查处动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人可以在15日内选择省内任何一个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点接受处罚。

四、方便群众办理户口。在城市市区实行户口迁移一所办理制,由迁入地派出所为群众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有条件的省辖市逐步推行全市范围内户口迁移一所办理制。

五、方便群众办理出入境证件。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本省常住居民,再次以同类事由申请短期赴港澳地区的,除有明确规定的外,可委托他人代办申请。本省常住居民和华侨因处理产业、法律诉讼、治疗疾病等其它非公务活动申请赴港澳地区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改为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对中外申请人因紧急事由申办出入境证件、签证(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紧急的当即办理。

六、方便外籍人员、国际旅行社、企业和群众办理口岸签证、边检手续和边防证件。对应邀来江苏进行贸易洽谈、投资经商、访问讲学等活动的外籍人员,因紧急事务来不及在国外办理签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为其办理口岸签证。国家批准的国际旅行社代办口岸团体旅游签证,只需提交旅行社公函和《团体旅游签证名单表》,无需提交其它证明材料。实行口岸边检24小时服务,出入境船舶随到随检,边检手续随到随办。在本省生产作业的出海船舶边防证件审验期限放宽至2年审验一次,长期在省内异地生产作业的本省籍出海船舶边防证件可在生产作业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审验,无需回原籍办理。本省公民前往深圳、珠海地区,可凭居民身份证到就近签证点免费办理《边境通行证》。

七、实行重点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跟踪服务。对建设规模大、周期长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分项分段进行消防审核和验收,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上门服务,提供消防技术咨询,解决消防疑难问题。

八、依法保护场所合法经营。为了保障娱乐服务场所正常营业,公安民警一般不着警服开展治安检查,不在营业时间检查硬件设施。

九、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种专项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年内对企业的各种专项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十、加强社会救援、救险工作。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公安特警队、消防特勤队24小时提供救援、救险服务。

据新华社电 公安部交管局日前出台服务群众16项措施。以下16条措施1至10项从202_年7月1日起实施,11至16项从202_年9月1日起实施。

这些措施分别是:

1.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2.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5.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6.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7.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

8.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9.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10.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

11.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12.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13.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14.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15.各省、自治区选择1至2个地市,商财政、银行等部门,试行在地市范围内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16.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试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计算机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

第二篇: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

202_-10-9 10:40: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规范执法告知服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贯彻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必须坚持为民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提供执法服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告知程序和告知方式,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告知单(见附件)。

公安机关有关警种部门和执勤执法民警应当采取当场告知、邮寄告知单等不增加群众负担的方式履行执法告知义务,提供执法告知服务。

公安机关可以提供互联网站、声讯电话、定制手机短信、约定电话告知、新闻媒体公告、手机WAP、触摸屏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查询信息。但不得以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另行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 交通安全执法告知服务

第四条 交通执勤民警在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发现驾驶人累积记分达到9分、驾驶证审验或换发逾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逾期或临界报废、有尚未处理的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告知,并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签注,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对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累积达到12分的,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驾驶证正证和副证,通知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驾驶证换发逾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逾期的,应当依法处罚,合并执行,并责令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交通执勤民警在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通过电台查询有无记分和尚未处理的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手机短信、移动警务通等查询方式,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内部信息查询平台,建立信息查询机制,全天候为交通执勤民警提供信息查询保障。接到交通执勤民警查询请求后,应当及时反馈查询结果。

第六条 除交通执勤民警已当场签注告知的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邮寄告知单等方式提供执法告知服务:

(一)对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安全违法累积记分已达到9分的,由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寄发《交通安全违法记分临界告知单》;

(二)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累积达到12分的,由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寄发《交通安全违法累记十二分告知单》;

(三)除违反信号灯通行和高速公路限速规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外,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车辆在同一监控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达3次尚未处理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寄发《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单》。对非本辖区车辆不受以上3次限制,但违法行为在时间、地点上有一定规律的,应当及时派员到监控点现场查处;

(四)对驾驶人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定期审验、换发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寄发《驾驶证审验、换发逾期告知单》;

(五)对机动车逾期未办理安全技术定期检验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向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寄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逾期告知单》;

(六)在机动车辆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前2个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寄发《机动车临界报废告知单》。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人每天上网查询检索交通管理信息,全天候开展执法告知服务。

第七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累积达到12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寄发《交通安全违法累记十二分告知单》的,其后对该驾驶人同一记分周期内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记分。

第八条 除违反信号灯通行和高速公路限速规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外,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车辆在同一监控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达3次尚未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寄发《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单》的,其后对同一车辆在同一监控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进入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异地转递交换和信息共享,便于查询检索。

第十条 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驾驶证审验或换发、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逾期和临界报废告知单,使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系统记录的告知单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当事人留有手机通讯资料的,还可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告知,但应当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告知情况。手机短信参照告知单内容编写。

因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未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及时办理住址、通信联络方式变更手续,造成告知单无法送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寄发告知单后,视为已经告知。

第三章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告知服务

第十一条 刑事案件立案告知适用于有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的刑事案件,破案后应当将结果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提供刑事案件立案和破案告知服务: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三)经济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等案件,告知后可能有碍侦查的;

(四)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死亡、失踪或者因匿名等原因无法告知的;

(五)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肯提供真实姓名、通信联络方式而无法告知的。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的,由办案部门制作《立案告知单》,写明案件编号、办案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在7个工作日内发送给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

决定不予立案或移送其他部门管辖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后,由办案部门制作《破案告知单》,写明破案结果、追缴赃物等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发送给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有影响的大要恶性案件应当及时告知。

第十四条 对杀人、爆炸、绑架、放火、劫持、伤害、强奸、抢劫等八类主要刑事案件未能及时侦破的,由办案部门制作《刑事案件侦查进展告知单》,在立案后的1个月内发送给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上述八类主要刑事案件久侦未破的,办案部门应当在3年内每半年告知一次。刑事案件侦查进展告知内容应当说明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工作的情况。

第十五条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到公安机关查询立案或侦办进展情况的,有关办案部门应当安排人员热情接待,耐心回答询问。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部门提供立案和破案告知服务,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得暴露侦查方案、措施和手段,不得泄露其他当事人的证言、供词,不得泄露工作掌握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告知单、刑事案件侦查进展告知单采用存根、正页两联单形式,存根联由办案部门集中保管,正页寄发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除当场发给当事人的外,办案部门一般应用挂号信邮寄告知单正页,并将邮政部门的挂号信回执粘贴在告知单存根联备查。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留有电话或手机通讯资料的,也可与当事人约定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告知或电话告知,但应当将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话情况如实记录在存根联上。手机短信参照告知单内容编写。

因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手机变更,未及时与办案部门联系,造成告知单邮寄后被退回或无法取得电话联系、未收到手机短信的,视为已经告知。

第四章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告知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内部指定管辖部门(以下统称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初次发现网吧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当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向该网吧经营者送达《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告知单》,进行教育警告,责成立即纠正:

(一)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网吧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未对上网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或对上网人员实名登记内容保存时间不满60日,且未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

(二)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未依法安装经公安部检测许可的安全管理软件,但尚未导致上网人员利用该网吧下载、查阅、复制、传播有害信息以及实施其它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且未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

(三)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未经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对已经安装的安全管理软件擅自卸载,造成安全管理软件停止运行24小时以内,但尚未导致上网人员利用该网吧下载、查阅、复制、传播有害信息以及实施其它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且未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

第十九条 被告知的网吧经营者未按告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在查处网吧不执行上网人员实名登记制度、不安装使用安全管理软件或擅自停止运行安全管理软件违法行为时,应当认真核查该网吧有无上述违法行为告知记录,对已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利用网吧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以及从事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违法犯罪活动,不适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告知服务程序,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严厉打击。

第二十二条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告知单采用存根、正页两联单形式,由网吧主管地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存根联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集中保存,正页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违法事实,采取书面方式送达被告知的网吧经营者签收。被告知的网吧经营者拒绝签收的,告知人应当在告知单存根上注明情况,视为已经告知。

第五章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领导责任制、部门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告知程序,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配备人员和装备,保障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警种部门的领导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在行使领导职权、审批审核手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时,一并监督检查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警种部门应当全面落实一线民警采集、录入、维护源头信息数据的工作责任,在接处警、公安行政管理、刑事执法办案工作中,依法采集公民和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时采集录入各类违法犯罪和图像监控信息,为执法告知服务提供完整、准确、鲜活的信息数据和查询服务:

(一)交通管理部门民警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驾驶证手续时,应当严格核对、详细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住址和通信联络方式。在办理定期审验、检验、换证、补证等手续时,对住址和通信联络方式变动的,应当提醒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公安机关接警民警在受理案件时应当认真核对、详细登记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姓名、单位、住址及其邮编、电话、手机等信息资料;

(三)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民警在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入户调查等工作中,应当全面、及时地采集、核实、变更、补充人口信息,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为有关警种部门的执法告知提供人口信息查询;

(四)信息通信和有关警种部门应当保障公安信息网络和各类警务信息系统24小时安全运行,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查询提供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纳入县级公安机关及其主要领导工作绩效考评、执法质量考核评估、派出所、车管所等级评定和民警日常工作考核,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警令畅通,保证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组织执法质量考评时,应当一并检查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执行不力的单位和民警要及时纠正、通报批评,视情给予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未执行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在执法质量考评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各级公安机关在组织派出所、车管所等级评定中,应当将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列为考评内容。对未执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要视情暂缓评定或降低等级,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法制部门应当对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现场督察、专项督察、执法监督、执法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行为,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意见,报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

(四)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刑事执法、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将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记入平时执法档案,列入民警日常工作考核。对违反规定的民警,所在单位应当及时纠正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警务督察、信访部门应当随时受理群众对执法告知服务的举报投诉,有关警种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开展现场督察和投诉调查,纠正违规行为,反馈办理结果,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回复当事人,主动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分步组织实施。自202_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通安全违法记分临界告知和累记12分告知服务,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服务,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C1、C2的驾驶证换发逾期告知服务,大型(重型)、中型、小型(轻型)、微型汽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逾期和临界报废告知服务,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告知服务,以及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告知服务。上述所列准驾车型之外的驾驶证换发逾期告知服务,上述汽车型号之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逾期和临界报废告知服务,由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实施时间。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执法与服务

执法与服务

烟草专卖执法的目的,就是服务于广大零售户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之间的关系,使烟草专卖管理执法充分体现出利民、便民、为民,真正维护群众利益,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执法与服务是一个互为互动、辩证统一的关系,要勤务职责,体现服务,准确把握“尺度”,合理使用权力,做到举止得当、语言文明。以严格执法树立威信,以文明执法赢得信任,把严格执法贯穿到文明执法的全过程,通过两者的目标统一,让消费者感受到一种人性化的管理。

执法要以服务为先导,营造融洽的良好环境,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具有相互统一的可操作性。执法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在实施行政执法的过程之中,做到原则要“硬”,态度要“软”,执行政策法规要严格,工作的方式方法要灵活,要通过有效的宣传工作,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要从实际工作中多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工作,为广大经营户和消费者办好事,做实事。执法要以服务为后续,要公平、公正,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对相对人简单处罚了事,不能以罚代管,同时要一视同仁,逐步消除相对人“不良”情绪,把服务作为执法工作的后续,引导相对人提高认识、转变思想,避免了相对人对我们的抵制,更好地保障执法与服务的和谐。

第四篇:营销中心文明服务告知

温 馨 告 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邦盛凤凰城营销中心的服务品质,给公司领导和广大购房客户塑造一个宾至如归的至尊感,彻底杜绝本中心存在的个别影响服务品质的现象,公司行政部与物业部特温馨告知如下:

1、非约谈客户/重要工作事项者,请勿逗留或躺/卧洽谈区闲聊;

2、公司工作人员非工作需要,请勿闲逛水吧区域聊天;

3、全体工作人员请勿在营销中心区域大声喧哗或高谈阔论;

4、全体工作人员请勿在营销中心区域进食异味食物(泡面/榴莲);

5、全体工作人员请勿在营销中心区域乱扔纸屑、烟蒂、槟榔渣;

6、物业工作人员严禁在岗玩弄手机/拨打电话/串岗聊天;

7、物业工作人员严禁在岗站无站相、坐无坐相、脱帽当班;

8、物业工作人员严禁在工作区域抽烟或吃零食;

9、物业工作人员严禁在工作区域发生争吵/斗殴;

10、物业工作人员未经允许禁止利用公司电脑玩游戏/影视设备观看电影;无关人员禁止在监控室逗留聊天;

以上温馨提示自202_年12月27日开始执行,行政部与物业部将不定期检查,一经发现并查实有上述破坏服务环境者,按照10---50元/次罚款(在当月工资中扣出)。

另营销中心大门22:00----07:00关闭;侧门18:00----07:00关闭。

第五篇:纳税服务告知书

纳 税 服 务 告 知 书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方便您及时了解新办企业的各项办税业务流程,减少办理涉税事项的时间,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请认真阅读下面材料及并及时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到所辖分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一、请您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尽快按要求填写本手册中所附列的八张表格,并准备本手册所要求提供的各类资料,按照要求及时开设银行帐号、刻制发票专用章、建立健全各类帐册、做好财务室防盗及购置保险箱。并在七天内到相应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一次提交,以减少您的办税往返次数,同时缩短办税时间。

二、表格填写要求及所需附报资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适用对象:所有企业纳税人(2)填写份数:一式二份。

(3)填写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国税分局报告。

(4)需附报资料:

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的全部账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注意事项:应尽快开立银行账户。

2、《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1)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国税分局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分局备案。

(2)填写份数:一式二份。(3)填写要求:

A、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B、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C、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D、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填写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E、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

(4)需附报资料:

A、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B、纳税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还须提供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1)适用对象:所有新办的增值税纳税人(2)填写份数:一式二份。(3)填写要求:

A、专业财务人员人数:包括主办会计、出纳会计及其他财务核算人员 B、其他填写要求请参阅该表所附的说明(4)需附报资料: A、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B、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

C、验资报告。

如是商贸企业纳税人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A、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B、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C、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D、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成品油零售企业)。

(5)注意事项:纳税人应尽快建立各类帐册,健全各类帐户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情况说明表》(1)适用对象:需加入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2)填写份数:一式三份;(3)填写要求:

A、表中所有项目必须正确、齐全填列;

B、《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对申请事项一栏中,新办企业一般选择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进行打√;

C、《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情况说明表》中的管理类别一栏中,新办企业一般选择B类。

D、《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情况说明表》中的上应税销售额、上应纳增值税、本1至某某月应税销售额、本1至某某月应纳增值税新办企业没有可不填写,但本预计应税销售额和本预计应纳增值税应进行填写。

E、《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情况说明表》中的申请开票最高限额一栏,新办工业企业一般选择十万元,新办商业企业一般选择万元。

F:《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情况说明表》中目前月发票使用份数一栏,新办企业填写预计每月使用份数。

(4)需附报资料:

1、书面申请一份

2、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履行合同的书面证明材料一份(5)注意事项: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表中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如果有“委托代理人”,则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2、申请加入防伪税控企业必须要有财务室防盗装置,要有存放发票、金税卡的保险箱,税务机关将对以上设施进行核查。

5、《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1)适用对象:新办税务登记未核定发票领购票种情况的纳税人(2)填写份数:一式二份。(3)填写要求:

A、企业办理领购发票时必须写明企业税号、名称、经营地址、范围、联系方式、理由、盖上发票专用章,核对正确,不得有误;

B、企业根据经营类别和规模大小选择申请购领发票,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工商业统一发票、其他专用(出口、水电气、机动车、粮油、银行、废旧收购、卷式)发票等,规格一栏可不填写;

C、开票限额一般分为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企业根据规模选择填列。新办商贸企业一般选择千元版,新办工业企业一般选择万元版,经营过程中有变化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上升版本;

D、“每次购票最高数量”栏要求企业填列一次实际需求量,“每月购票最高数量”>=“每次购票最高数量”;“发票最高结存数量”指企业月末留存发票的份数或本数;

E、新办企业“原购票情况”栏不需填列。(4)需附报资料: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5)注意事项:

本表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印模,新办企业请尽快刻制发票专用章

6、《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申请表》

(1)适用对象: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征管的纳税人(2)填写份数:一式二份。(3)填写要求:

A、表中缴纳的流转税税种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进行填写;

B、表中的上年收入总额、上年成本费用额、上年所得税额、上年征收方式四栏,新办企业可不填写;

C、表中申请征收方式一栏,新办企业一般选择查帐征收

7、《企业网上认证申请审批表》

(1)适用对象:申请使用网上认证的一般纳税人。(2)填写份数:一式四份。(3)填写要求:

A、月平均认证发票数量一栏,新办企业按预计数填写。B、联系电话栏必须填写,并一定要填写可随时联系电话。

(4)注意事项:一个月认证发票预计在20份以上一般均应申请网上认证,以减少您的排队等候时间。

三、办税指南

(一)提供场所:

1、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2、各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二)指南种类:登记认定类、发票管理类、申报纳税类、出口退(免)税类等。

四、网上办税

(一)苏州国税网站地址:http://www.teniu.cc

(二)服务内容:

1、绿色通道(网上申报、网上申请、网上预登记、涉税信息);

2、政策法规(税法公告、税法查询);

3、征纳交流(网上解答纳税人的涉税提问);

4、办税指南(各类办税业务的操作指南);

5、政务公开(有关公开办税内容);

6、下载专区(提供税收表证单书、开票软件、打印软件等下载)。

五、各税务分局所管辖范围、地址、咨询(联系)电话

国税一分局:所辖范围:负责松陵镇、同里镇、横扇镇宛平社区的内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分局地址:吴江市松陵镇中山南路与体育路交叉口吴江市国税局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63103230 国税二分局:所辖范围:负责盛泽镇、平望镇的内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分局地址:吴江市盛泽镇舜新北路301号

联系电话:63050761 国税三分局:所辖范围:负责汾湖经济开发区的内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分局地址: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北厍社区厍星路2126号

联系电话:63242864 国税四分局:所辖范围:负责震泽镇、桃源镇的内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分局地址:吴江市震泽镇震南路1658号

联系电话:63770368 国税五分局:所辖范围:负责七都镇、横扇镇横扇社区的内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分局地址:吴江市七都镇人民路

联系电话:63811020 国税六分局:所辖范围:负责吴江经济开发区的内、外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分局地址:吴江市经济开发区云黎路1688号

联系电话:63960846 国税七分局:所辖范围:负责除吴江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外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分局地址:吴江市松陵镇中山南路与体育路交叉口吴江市国税局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63103210

吴江市国家税务局

省公安机关服务发展服务执法告知服务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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