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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加强内控制度的有效措施(合集)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14-69826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7 02:02: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论商业银行加强内控制度的有效措施

论商业银行加强内控制度的有效措施

摘 要:为了达到银行经营目标商业银行需要增强对内部的管理和控制,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程序,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执行银行各业务事项。在完善而规范的管理制度下商业银行能够对银行中的各种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以及监督。其中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防范和管控各种风险的有效措施,对于提升商业银行市场核心竞争力和促进银行稳定银行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措施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金融创新进程深入,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浪潮下商业银行也开启了创新道路,研究开发出许多金融创新产品,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各大银行的业务选项和业务范围不断拓宽,再加上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促进网上银行的发展。互联网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经济快速增长,现代银行不仅迎来了发展机遇,同时还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挑战。现阶段来说只通过监督管理制度无法提升银行核心竞争力和保障银行稳定运行。

一、分析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状况 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1)国家宏观调控管理

现阶段我国施行的商业银行管理法规包含《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贷款通则》、《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以及《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用以不断监管和管理商业银行,促进商业银行的规范化管理,还发布有《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弓》等法律法规。此外在2004年8月银监会还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文件,通过法规法规和各项管理文件来增强对商业银行的内部管控。(2)不断完善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存在着各种风险,因此为了减少银行贷款潜在风险就需要不断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其中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主要包含有贷款三查制度、分级授权审批制、行长负责制、贷款责任追究制、审贷分离责任制、离任稽核制以及贷款抵押担保制等多种管理制度。当上述风险管控机制出台后极大减少了银行贷款业务的风险,此外还应当增强对信贷资金清算和拆借资金的管理控制,不断完善和规范银行资金管理和控制。(3)构建完善的内部稽核制度

商业银行为了推进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有效防范各种经营风险,相继在银行内部成立稽核部门,同时还设置专职稽核工作人员,严格监督和管理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银行内部经营。其中银行稽核工作主要是从原有业务复核转移至效益稽核、经济责任稽核以及风险稽核等。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意识有待提高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决策层与管理层的控制意识直接影响着内部控制的效果,因此商业银行产生巨大损失时可能和决策层与管理层控制意识以及控制氛围有着较大的关系。其中商业银行内控文化指的是内部员工在各工作环节中都需要具备风险控制和管理意识,并将企业发展目标当作是自身的工作职责,以营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现阶段来说我国商业银行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内控文化,尤其是银行基层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内部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风险控制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2)缺乏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

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可以分为两种,即内部组织结构、外部组织结构。其中内部组织机构指的是银行内部管理部门设置的管理制度,而外部组织机构指的是上下级和纵向组织结构的管理制度。商业银行的稳定运行与科学合理的银行组织机构是分不开的,因此为了推进商业银行的迅速发展,就需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促使商业银行运营更加的规范化。

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1.内部控制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

在设计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要充分结合银行的基本状况和发展方向进行制度,其中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在制定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时应要结合银行战略发展目标和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制定,充分利用现代化先进网络技术的优势,使制定的控制制度紧跟时代发展步伐。二是在设计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时应要对未来事项进行预测,不断转换新型的设计理念,从传统的防御性理念向进攻性设计理念转变,预测未来可能会产生的各种风险,并采取各种措施来模拟应对风险。三是商业银行在开发新型业务和产品时必须遵循“内控先行”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内部管理和控制过程中需要遵守上述几个原则,这样才有保障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控制更加的统一和规范,促进商业银行的规范化发展。2.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控制的系统和制度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内部管理控制的效果与银行各要素都有着密切的关联,内部控制中只要有一项要素执行效果和标准没有达到要求,就会对内部控制系统造成严重影响,并会对商业银行的稳定运行产生影响。所以,应当要增强对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和控制系统和体系规范的重视,提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管理控制意识,充分结合国外银行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及实践经验,并坚持以我国社会主义国情为基础,构建适合商业银行发展的内部控制体系,促进商业银行的规范运行。

3.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政府行为对金融生态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国家政府部门应当要制定统一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增强对地方政府部门经济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维持好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坚持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此外,还应要充分发挥出商业银行在市场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创造出良好的内部管理和经营环境。

三、结语

在国家银行体系中国有商业银行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增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对于规范银行经营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内部管理和控制工作包含有银行的多个业务和环节,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和制度,增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风险控制意识,制定统一规范的组织框架,有助于推进商业银行的迅速发展。

第二篇: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支行反洗钱和大额及可疑支付监督报告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除人民银行规定外,支行应严格按本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总行反洗钱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

第三条 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

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

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

设立反洗钱工作部门

第四条 支行计财部为专门反洗钱机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指定支行各营业网点会计人员为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本支行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 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

二、负责支行各网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

三、负责支行各网点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报备工作。

四、负责支行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分析、上报等。

五、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六、负责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

七、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第三章

确定客户身份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其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身份,并充分掌握其经营,资金往来,账户余额变化等情况,做到了解客户。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应严格按《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账户并按规定手续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

第八条 各营业网点应要求客户认真填写《开户申请书》,提供完整,清晰,准确的信息资料,必要时还应派人上门核实情况;会计人员必须准确,完整地将存款人信息按规定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建立完整的存款人信息库,包括单位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联系电话和个人存款人的姓名,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第四章

人民币业务的报告

第九条 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第十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付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十一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

人操作。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结算时,对可疑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支行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第五章

纪律和处罚

第十四条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违反规定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网点负责人、会计和经办人员纪律处分。

(一)未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致使单位或个人凭虚假资料开立账户的;

(二)未要求存款人按规定填写《开户申请书》,未按规定将存款人信息准确,完整地记录,致使存款人信息不全或不正确的;

(三)未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会计档案,致使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丢失或不全的;(四)未按本操作规程规定对大额或可疑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一)“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二)“频繁”系指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三)“大量”指接近上述规定的大额报告标准限额的金额。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遵义市商业银行遵义县支行负责解释、修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十日

第三篇: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宝丰豫丰村镇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支行反洗钱和大额及可疑支付监督报告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除人民银行规定外,支行应严格按本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总行反洗钱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

第三条 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

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

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设立反洗钱工作部门

第四条 支行计财部为专门反洗钱机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指定支行各营业网点会计人员为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本支行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 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

二、负责支行各网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

三、负责支行各网点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报备工作。

四、负责支行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分析、上报等。

五、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六、负责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

七、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第三章确定客户身份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其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身份,并充分掌握其经营,资金往来,账户余额变化等情况,做到了解客户。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应严格按《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账户并按规定手续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应要求客户认真填写《开户申请书》,提供完整,清晰,准确的信息资料,必要时还应派人上门核实情况;会计人员必须准确,完整地将存款人信息按规定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建立完整的存款人信息库,包括单位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联系电话和个人存款人的姓名,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四章人民币业务的报告

第九条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第十条下列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付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十一条下列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

人操作。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结算时,对可疑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第十三条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支行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

第五章纪律和处罚

第十四条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违反规定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网点负责人、会计和经办人员纪律处分。

(一)未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致使单位或个人凭虚假资料开立账户的;

(二)未要求存款人按规定填写《开户申请书》,未按规定将存款人信息准确,完整地记录,致使存款人信息不全或不正确的;

(三)未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会计档案,致使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丢失或不全的;

(四)未按本操作规程规定对大额或可疑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操作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二)“频繁”系指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

(三)“大量”指接近上述规定的大额报告标准限额的金额。

第十八条本操作规程由遵义市商业银行遵义县支行负责解释、修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1年5月18日

第四篇:商业银行内控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长期存在问题,需要不断研究.商业银行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对于内部控制有现实的需求,所以西方很早就开始对银行内部控制的研究。如今看来,西方的内部控制研究已高达70岁高龄。相比于中国,较低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持续了很久,我国对于内部控制的研究寥寥无几,取而代之的是依靠从业人员的素质来实现有限的内部控制。由于国情原因加之时间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起步较晚。

China's commercial banks' internal control is a long-standing research topic.Western Commercial Bank has a long history in its long development process due to the realistic needs of internal control,so the West has long been the study of internal bank controls,internal control study in the modern sense has been more than 70 years ago the contrast,after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a long time,due to the low degree of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the study of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small,more rely on the quality of employees to achieve limited internal controls.In short,China's commercial banks internal control of a late start.随着金融市场化的不断加深、银行业的全面开放以及银行变革上市的成功,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加危险的外部市场环境和不断增大的内部压力。切实转变内部控制理念、提升内部控制技术手段、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解决内部控制健全性和有效性不足的问题、维护银行资产安全、最终实现银行经营目标,是每家商业银行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建立科学的内部制衡机制,转变组织架构,股权结构多元化,加强公司治理,鼓励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创新,扩大盈利点,实现规模效益,有效控制成本成为了提高银行效率的根本任务。

第三,加强内部控制是保障金融安全的基础。金融业的经营对象是金融资产,主要是贷款资产而不是实际资产。金融资产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和微弱的专用性,相互转换也方便,这样的特点决定了金融业综合经营比其他的行业更能形成规模经济,但这也意味着风险也会发生连锁反应,比如2008年的次贷危机。同时,由于在我国,银行业是金融业产生最早、规模最大的行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体系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结构性转变,在这金融条件下,金融体系得到不断完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对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组织内部控制系统框架》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在当时银行业屡屡发生经营失败的情况下推出的,吸收了 COSO报告的研究成果,发展了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六要素也吸收了 COSO报告的五要素并进一步发展,与COSO报告不同之处在于,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文件强调了监管评价和银行管理层以及风险控制的作用,在监督方面强调了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其定义的内部控制要素更加完善。巴塞尔委员会从COSO报告中一般企业的内部控制框架出发,提出了更适合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框架,这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最权威的研究。

正如叶红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的现状、问题及改进》(2014)[5]一文中表述内部控制是基础。如果缺乏良好、有效、持久的内部控制,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体系将无从建立,只能是空谈。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内部控制的实施是风险防范的主要策略。同样,钱诗曼在《“花旗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启示》(2010)[6]中提到保证商业银行正常运作的基础是完善的内控制度,增强商业银行内控有效性的前提是不断改革内控制度,增强内部控制效果的关键是提升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内部控制度有效运行的保障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因此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必要性已经迫在眉睫。

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不足,缺乏权威性,以至于在工作过程中常常受到被监督对象的牵制,而无法

将真实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向董事会报告,从而导致风险的不断累加。内部监督评价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知识结构更新较慢,跟不上当前快速发展的金融风险防范的业务需要,对内部控制各环节、各风险点的把控水平亟待提高。当前大部分银行监督手段仍以人查为主,缺乏对技防手段的开发和应用。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技术在信息系统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我们要积极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来提高信息传递的速度,银行应该针对自身的经营情况,开发适合自身的信息系统,做到信息能够高效传递,同时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安全性。

内部审计的建设力度在我国加强了许多,越来约重视内部审计。要发现内部控制尚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才能实现查错纠弊的目的,对内部控制监督的最主要手段就是内部审计。

这个案件在建设银行内引起了巨大的震动,涉案金额如此之高,是建设银行历史上最大的风险事件。总行管理层高度重视,不仅行长亲自前往当地了解情况,还派出了多个工作组进行了相关调查,以查明此案中相关责任人,并以此为契机,在全行排查民间借贷、房地产业风险对建设银行的影响。

客观地讲,中江集团破产是一个个案,是在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经营失败的典型例子。它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房地产市场充斥着泡沫、民间资本盲目投资的现象,也反映了我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有限、民间借贷乱象丛生的现状。这些都是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行已制定了严格的审贷分离制度,一笔贷款的发放需要经过五个独立审批人的同意,所以贷款发放并不能一个人说了算,这从制度上规范了贷款的发放。在这样的放款制度下仍然发生了蹊跷的放贷,如果说这是因为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缺乏说服力,更大的可能是有人从中 旋,才做出了这样超越制度的行为。

此案发生后,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离任,两名支行行长被免职,50多名员工被处罚。建设银行认定相关责任人是在明知中江集团财务出现问题的情况下继续放款,造成了这起建设银行历史上最大的风险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五篇:浅谈如何有效推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

浅谈如何有效推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

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缺失现象,政府提出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在单位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这是国家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单位管理,健全各项制度的客观要求。从《会计法》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都对内控制度的相关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长期以来,我县相当一部分单位实施内控制度仍然流于形式,尤其是行政事业单位问题甚多。结合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缺失问题,下面谈一点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内控制度失效的具体表现

目前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一些单位以权代法,领导说了算,排斥内部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是部分单位虽然制定了规章制度,但是有章不循,形同虚设;三是单位内部监督缺乏力度,没有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出了问题也不知从何而起。具体表现为:

1.会计人员内控意识淡薄,基础管理工作薄弱

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大多数会计都是半路出家,非专业人员居多,50%以上的会计人员目前仍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这直接影响了会计管理工作的质量。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印鉴票据分管制度、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制度及会计人员分工中的“内部牵制”原则等得不到真正的落实;会计凭证的填制缺乏合理有效的原始凭证支持;领导“一支笔”审批情况还比较普遍,只要领导签字,什么费用都可以报销,重大事项没有实行集体审批决策;会计工作人员调离岗位也不及时办理清点、交接手续等。

2.费用开支过大,控制不严

由于部门预算编制达不到零基预算要求,预算不够细化、准确,经常有预算调整变动情况发生,各项实际支出也未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缺乏预算管理的刚性约束。同时,单位一般都是按照收入规模花钱,缺乏对资金支出合理性的分析,缺少成本效益核算,致使各项费用重复浪费、开支金额较大。

3.单位资产不实,管理混乱

从今年国有资产信息化登记来看,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单位对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导致单位的资产不实;二是单位会计人员对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概念模糊,资产划分不清;三是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清,缺乏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的资产盘点工作没有按规定执行,单位时常出现有账无物、有物无账、账实不符的混乱现象。

4.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违章违规现象严重

《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都对内部控制作了具体规定,并且突出强调了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在每一具体业务的控制条款中都增加了有关防范风险的要求。然而,在内控制度建设上,普遍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一是单位会计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及经办

人没有按要求,做到分离制约,存在会计出纳一人兼任、出纳兼会计档案保管等现象;二是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没有很好的分离制约,存在“重大”无标准,“决策”无民主的现象;三是财产清查没有形成制度,单位对清查期限、清查程序不明确;四是内部审计没有形成制度化,有的单位该设内审机构的不设,该配备专职或兼职内审人员的不配置;五是忽视风险控制,造成巨大隐患甚至损失。

二、推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难点

1.管理理念不到位,缺乏责任感

目前,我县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及会计人员对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误解,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对内控制度的概念非常模糊,不理解内部控制的意义所在,认为内部控制只是一种程序;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不重视会计工作,导致单位对会计人员的配备要求不高,会计人员普遍业务素质偏低,对内控制度认识不清;个别单位负责人不能支持会计工作,使内控制度的作用得不到很好发挥。

2.现行授权机制造成内控制度缺失

目前,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置上,各单位会计人员受单位领导管理,其监督权力也由单位领导授予。这种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的设置,本身不符合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其行为必然受控于管理层,反映管理层的意图和目的,体现管理层的意志,致使各单位内控监督目前是“名存实亡”。

3.相关政策不到位,会计监督缺乏协调性

近年来,尽管国家对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缺乏具有可参考操作的具体内控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监督制约措施。从总体情况来看,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只是一个单位自身的事情,还应当是一项社会工程。目前,社会公众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作用极其微小,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各有侧重点,忽视了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督促。

三、改进措施和建议

1.增强内部会计控制意识,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

《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内部会计控制在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欺诈和舞弊行为、实现单位经济目标等方面的重要性,同时还要针对本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2.建立健全单位的内控制度,规范单位内部行为

全面清理整顿单位原有的各项管理制度、办法,依照《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有关要求,制定单位内控制度。要有针对性的结合本单位实际,找准失控环节,明确自控重

点,培育自我约束的自控能力。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报销审批程序、以及对错误核算与错误支出的纠正等经济活动的主要方面,确定单位内部控制的重点和目标。

3.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是贯彻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着相应的经济责任。一是要严格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检查。按照《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对不符合条件但已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会计人员,应按照我县对在职会计人员培训方案要求“所有在岗会计人员必须2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业会计工作”以此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二是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确立“转人为本”的思想,注重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的提高,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使会计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和职业作风要有一个新的转变。同时,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切实加强会计人员队伍的基础理论教育和后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从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和完整。

4.发挥财政与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控制管理

财政部门是会计与内部控制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应对有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进行检查,改变单位内控制度形同虚设的局面。

5.建立内控制度的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追究

对一些单位领导随意任用会计人员,或因个人意志导致内控失效的要予以追究责任。只有客观公正地给予考核评价,才能促进我县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内控制度,激励会计工作人员尽心尽责地做好内控管理工作。

论商业银行加强内控制度的有效措施(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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