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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眼镜经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14-34427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7 17:21:22 来源:网络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眼镜经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眼镜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眼镜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打击眼镜行业无证销售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眼镜经营行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紧紧围绕整顿配镜行业秩序监管要求,不断加强眼视光产品监管和计量监管,加大对眼镜和眼镜片的流通、销售等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眼镜行业广告监管,持续规范配镜行业秩序。

二、重点范围

1、规范眼视光产品日常监管。检查经营软(硬)性角膜接触镜、角膜塑形镜等医疗器械的企业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否制订并有效执行管理制度;产品进货渠道是否合法;购销记录是否齐全,能否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开展验配的人员是否具有验配资质,是否按验配规范执行;是否建立并执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责任单位:药械化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2、加强眼视光产品计量监管。检查是否遵循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建立计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账;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是否按照要求配有相应的计量器具,如焦度计(屈光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组等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通过“XX省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系统”备案和报检;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计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情况。(责任单位:计量和标准化股、计量检定测试所)

3、加大眼视光产品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近视防控产品广告。其中,软(硬)性角膜接触镜、角膜塑形镜等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等其他内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责任单位:广告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4、严抓眼视光产品质量监管。以产品质量抽查为抓手,重点抽查消费者投诉,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销售产品。发现不合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及时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整改复查。(责任单位:质量管理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三、工作要求

1、检查覆盖到位。各单位要对辖区的监管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做到检查全覆盖、不留死角,并要求按整治内容和方法逐项检查,做好专项检查记录。

2、问题处理到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责令改正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继续跟踪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查处。

3、严肃工作纪律。在这次集中整治行动中,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走过场或弄虚作假,对工作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整治工作由局药械化股牵头负责,各相关股室和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计量所密切配合,在11月30日前将相关整治工作总结报局药械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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