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工作长效机制,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是指政府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安全生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县应急局是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购买主体,负责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委托并支付费用的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验、检测、培训等事项,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权责明确、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工作。
(一)县财政局牵头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三)购买主体负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主体为依法成立的安全设计、评价(评估)等企业、机构(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工作,客观、如实地反映问题,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专家检查服务;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服务;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能力建设服务;
(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审计服务;
(五)安全生产会议服务;
(六)安全生产法律咨询服务;
(七)安全生产行业发展规划;
(八)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抗震等科学普及宣传教育服务;
(九)安全文化建设服务;
(十)其他政府委托的安全生产辅助服务。
第九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原则上按照县应急局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所需资金在县财政年度预算列支。对上级临时安排、突发性应急事项以及工作需要等未列入当年购买计划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同步填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
第十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事项,由购买主体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县财政局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在县政府批复购买计划后,由购买主体首先在“中国XX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事项,采用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等简易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三条
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购买服务合同要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服务期限不得超过1年,承接主体不得将合同转包。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县财政局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进度,提供安全生产专家检查服务,出具结论报告,认定被检查企业存在的安全缺陷、隐患,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被检查企业整改后,承接主体负责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行业、领域整体专家检查情况,承接主体负责出具总体报告,分析共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承接主体对做出的结论、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要建立和完善服务项目进度反馈制度和工作台帐,按计划进度要求实施、完成服务项目任务,及时向县应急局报告服务项目的进度和成果。
第十七条
县应急局对所实施的安全生产专家检查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参与,加强项目的前期指导、中期检查、事后评估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一)督导承接主体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专家检查服务项目,并负责对项目进行结论评价。
(二)督导被检查企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检查出的安全缺陷、隐患进行整改治理。
(三)对承接主体做出的行业、领域整体专家检查总体报告进行具体分析,指导该行业、领域落实相关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发生违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退出机制,承接主体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接主体资格,并列入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黑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一)机构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购买主体要求的。
(二)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
(三)对承接事项进行转包的。
(四)对服务情况弄虚作假,违背科学和客观实际提供有失公正或错误结论、报告,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提供虚假结论、报告,与被检查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因果关系的。
(五)服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消极应付的。
(七)以提供安全生产专家检查服务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等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自2021年8月16日至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