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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14-50351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3 20:14:32 来源:网络

XX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鼓励XX县中心城区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社区引导、充分协商、保障安全、稳妥推进”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简化办事流程、加强后续监管。

二、实施条件

(一)XX县城区域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居住层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含拆迁安置房)。

(二)本单元住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三)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异议;

或业主提出异议,但经过协商调解取得一致意见。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不改变既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符合现行安全疏散等消防规范要求,应注重实用性,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五)电梯井道结构工程、电梯的选型和配置、电梯的安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井道结构工程、电梯的选型和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电梯的选型、配置要求,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三、责任主体

(一)实施主体。

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者,即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加装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代理人。

建设者可以在本单元中推选不超过5人的业主为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业主委员会或其他法人企业、社会组织为代理人。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使用单位。

电梯加装后业主自行管理的,电梯使用单位为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但必须明确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人管理的,使用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人)负责日常保养、申请定期检验、应急处置等工作,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监督电梯的维保工作质量,及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或零部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按比例分摊。

以业主自筹为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拟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分摊比例由出资业主协商确定;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没有公积金账户的老年人,允许使用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用于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二)财政资金补助。

争取国家对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补助,县财政给予每台电梯奖补资金5万元。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提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探索发展“共享电梯”,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和其他融资租赁企业及社会组织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投资方应与加装电梯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实施程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拟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应当推选并书面委托代理人,负责组织开展加装电梯前期准备工作并申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住宅楼原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主要包括两部分:

1.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重点评估是否能够满足城县规划、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自身及周边现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2.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方案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设计方案应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3.编制实施方案。实施主体根据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编制包括费用筹集、对利益受损业主补偿预案、后期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分摊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二)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和签订书面协议。

实施主体应当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在住宅小区、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单元)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15日。公示期间,对加装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由相关业主自行协商或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调解下处理异议。

公示期满后,实施主体以单元为单位,组织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签订书面协议,并将公示结果意见以及异议处理情况连同书面协议报所在社区居委会备案。

(三)联合审查,办理审批手续。

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由县住建部门设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实施主体取得社区居委会备案证明后,应当持以下相关材料到受理窗口办理加装电梯手续;

1.加装电梯单元的所有出资业主共同签署的书面协议;

2.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4.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5.电梯运行、保养、维修、定期检验等费用分摊方案;

6.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7.与权益受损业主的协商协议;

8.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9.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委托监理单位的,需同时提供监理合同、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10.居委会备案证明。

县住建部门负责召集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签署联合审查意见;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进行联合审查。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7日内向县住建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四)工程施工。

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提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以上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加装电梯施工前,实施主体应当持联合审查意见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备手续。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批意见,给予优先办理;电网企业还应做好(临时)接电和用电增容工作。管沟土建施工费用由实施主体承担,线路迁移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

(五)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手续。

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县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县住建部门根据实际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签署备案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检验合格后30日内,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资料并将该资料存档。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特种设备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上署名使用单位或管理人;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人)发生变化、产权发转让时,应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将有效的定期检验标志及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电梯显著位置。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明确至少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安装电梯应急处置前端装置。

(六)产权面积处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住宅共用部位增加的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XX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县政府主要领导,副组长为县政府分管领导,成员为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负责人。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城区域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县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同时应为群众选择图审机构、施工企业等提供指导工作,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签署备案意见。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为群众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选择、安装、维修、保养电梯等提供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奖补办法的制定。

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二)加大支持力度。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的,不需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加装电梯部分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需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如涉及改变绿地性质可免除异地绿化,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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