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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精选五篇)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4-73020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4 02:44: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湘司发〔2007〕116号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四条 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实施,各市州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当地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五条 各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六条 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七条 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八条 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法医学、文书、物证、声像资料、建筑工程、司法会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涉税案件、知识产权等项目分类立卷。

第九条 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十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书;

(五)鉴定书底稿;

(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

(七)鉴定受理登记和鉴定方案材料;

(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

(九)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备查表;

(十一)卷底。

第十一条 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第十二条 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档案名称、目录、备查表应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

第十三条 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装订时以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为基准,将上边和右边宽出部分折起,整齐装订。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类档案,应当以各案卷宗为单位,按不同专业门类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编制案卷序号,并进行档案登记。

第十五条 其他载体的档案材料也应当注明档案号,在备查表中注明与其他案卷材料的关系。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重大案件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类;一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为定期类。

第三章 司法鉴定档案的借阅、抄录、复制

第十七条 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借阅、抄录、复制登记制度。

凡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部门和单位,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需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应当持本部门和单位的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抄录、复制手续。

查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须在司法鉴定机构办公室并有鉴定机构人员陪同进行。

第十九条 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送检原始文证材料及鉴定书原本,鉴定讨论记录及专家工作过程记录不在抄录、复制范围之内。

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只能供本部门和单位使用。

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内容,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

第二十条 对借阅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鉴定机构要及时收回。如果发现案卷破损、文书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 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 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 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 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第七条 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 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书;

(五)鉴定书底稿;

(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

(七)鉴定受理登记和鉴定方案材料;

(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

(九)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备查表;

(十一)卷底。

第十条 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第十一条 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档案名称、目录、备查表应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

第十二条 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装订时以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为基准,将上边和右边宽出部分折起,整齐装订。

第十三条 本机构总师办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类档案,应当以各案卷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编制案卷序号,并进行档案登记。

第十四条 其他载体的档案材料也应当注明档案号,在备查表中注明与其他案卷材料的关系。

第十五条 按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永久或定期保管,重大案件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类;一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为定期类。

第三章 司法鉴定档案的借阅、抄录、复制

第十六条 本机构建立档案借阅、抄录、复制登记制度。

凡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部门和单位,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需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应当持本部门和单位的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本机构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抄录、复制手续。

查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须在本机构办公室并有本机构相关人员陪同进行。

第十八条 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送检原始文证材料及鉴定书原本,鉴定讨论记录及专家工作过程记录不在抄录、复制范围之内。

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只能供本机构部门和单位使用。

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内容,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

第十九条 对借阅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档案管理员要及时收回。如果发现案卷破损、文书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 立卷、归档

第八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应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任何

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 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跨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立卷。

第十条 司法鉴定档案应包含足够的信息,确保能够证明和复现相关鉴定过程。档案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一)记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鉴定调查材料、鉴定取证或取样记录、鉴定/检验原始记录、原始图表、照片、光盘、鉴定意见讨论记录、专家意见或会鉴意见记录、鉴定复核和签发记录、鉴定文书底稿等;

(二)相关鉴定资料:鉴定中所引用或采用的由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如案卷、病史、临床检查记录、书证材料或旁证材料等;

(三)鉴定文书归档件。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档案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五)司法鉴定协议书;

(六)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具体包括检查、检测、录音、录像、拍照、笔记等);

(七)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

(八)专家会鉴意见;

(九)鉴定文书正本;

(十)鉴定文书底稿;

(十一)接收鉴定材料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名称、损毁程度,各种照片和文字材料复印件);

(十二)补充鉴定的相关材料;

(十三)收费凭据;

(十四)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十五)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十六)卷内备考表;

(十七)案卷封底。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的,应在卷内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本条(七)、(八)项内容鉴定机构可以单独立卷。

第十二条 卷内材料的编号及案卷封面、目录和备考表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案卷封面格式及填写参见国家档案局《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有关案卷皮条款。

(二)卷内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通编页码。

(三)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材料排列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页码。

(四)卷内备考表应载明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与本案卷有关的影像、声像等资料的归档情况,案卷归档后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入卷或撤出的材料情况;由立卷人签名并标注立卷日期,鉴定机构负责人检查卷内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情况后签名并标注检查日期。

案卷装订完毕后应由鉴定人在封底装订处贴档案绵纸封条。

第十三条 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装订时以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为基准,将上边和右边宽处部分折起,整齐装订。

第十四条 归档纸质文件材料必须使用打印稿,或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要求字体整齐、清晰、规范,不得以圆珠笔或铅笔书写件和热敏纸传真件、色带打印件存档。

第十五条 装订前要作好卷内业务文书材料及相关资料的检查整理。材料要除掉金属物。对已毁损、破损或字迹褪变的材料要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列于原件后一同存档。字迹难以辨认的,附上抄件并加以说明,外文材料应附上中文译文。文件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字迹破损的材料,以及与本案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或加贴在A4纸上。

第十六条 应当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CT片、X光片等声像和影像档案,应注明承办单位、当事人、制作人姓名、制作时间、放录时间、内容及与其相关的司法鉴定档案卷号等,并单独整理存放。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事项办理结束(以鉴定文书发出之日起为准)或终止(以机构负责人确认终止鉴定的签字日期为准)后,由负责立卷的鉴定人于30日内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好交接记录。交接记录包括:类别、卷数、页数、移交人、接收人等。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已归档的案卷,应按鉴定类别、顺序进行排列编号,编制案卷目录、检索卡片及其他检索工具,有条件的应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件章。涉及重大事项的绝密案卷应单独编号存放。

第三章 保 管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保存期为长期,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档案目录登记薄、接收登记薄、移交登记薄、档案查阅登记薄、销毁清册、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等均应列为永久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鉴定档案库房,申请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有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档案库房的,也可以在所属单位的综合档案库房设专区保管;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单位,其鉴定档案应当在该单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档案库房设专区保管。库房应符合安全保护和保密的要求,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等设施,室内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室内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三条 归档的影像和声像资料,为防止受潮和磁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的要求定期复制。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破损、变质、字迹褪色和被虫蛀、鼠咬的档案要采取防治措施,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档案丢失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查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做好司法鉴定档案的移交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被撤销(或注销)的,应将司法鉴定档案移交申请设立该鉴定机构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或同级档案馆或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只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单位,其《司法鉴定许可证》被撤销(或注销)的,应将司法鉴定档案移交其所属单位档案室保管;其所属单位撤销(或注销)的,其司法鉴定档案应当移交同级档案馆或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鉴定机构分离的,分离前应将鉴定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或确定一个分离后的鉴定机构代管;

鉴定机构合并的,其鉴定档案由合并后的鉴定机构保管。

第四章 查阅和复制

第二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建立司法鉴定档案查阅制度,查阅和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需经鉴定机构(或其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审判机关及侦查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复制司法鉴定档案,查阅人应当出示所在单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证。

第二十七条 查阅司法鉴定档案由鉴定机构派专人监督在鉴定机构指定地点阅览。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卷内材料可以摘抄或复制。摘抄、复制的内容仅限于原始鉴定材料及文书归档件。鉴定过程中的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专家会鉴意见等不得摘抄、复制。档案一律不得带离阅览场所。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调司法鉴定档案的,不受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出示单位函件和查阅人的行政执法证件(工作证),并办理登记和借调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仅限在审批同意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对司法鉴定档案不得拍照、摄像。

因工作原因知悉档案秘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其他涉及保密内容的档案管理工作,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三十条 鉴定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司法鉴定档案统计制度,对立卷、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制作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指定医院的鉴定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江苏省司法厅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其所属机构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专业知识。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 立卷、归档

第九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任何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条 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跨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立卷。

第十一条 凡鉴定过程的检验、文证审查、咨询、调查和仪器检测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照片、音像磁带,以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均属于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三)司法鉴定协议书;

(四)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具体包括检查、检测、录音、录像、拍照、笔记等)

(五)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

(六)专家会鉴意见;

(七)鉴定文书正本;

(八)鉴定文书底稿;

(九)接收鉴定材料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名称、损毁程度,各种照片和文字材料复印件)

(十)补充鉴定的相关材料

(十一)收费凭据;

(十二)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的,应在卷内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本条

(五)、(六)项内容鉴定机构可以单独立卷。第十三条 归档纸质文件材料必须使用打印稿,或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要求字体整齐、清晰、规范,不得以圆珠笔、铅笔书写件和热敏纸传真件、色带打印件存档。

第十四条 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应做到左齐下齐、结实美观、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

装订前要作好卷内业务文书材料及相关资料的检查整理。材料要除掉金属物。对已毁损、破损或字迹褪变的材料要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列于原件后一同存档。字迹难以辨认的,附上抄件并加以说明,外文材料应附上中文译文。文件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字迹破损的材料,以及与本案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或加贴在A4纸上。纸张大于卷面的,要按案卷大小折叠,将上边和右边宽出部分折起。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档案案卷各部分的组成及质量要求: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应归档文件材料

(四)卷内备考表

(五)封底

案卷封面格式及填写参见国家档案局《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有关案卷皮条款。

卷内文件目录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归档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页号。

卷内文件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流水顺序编页码。

案卷备考表应载明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以及与本案卷有关的影像、声像等资料的归档情况,由立卷人签名并标注立卷日期,鉴定机构负责人检查卷内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情况后签名并标注检查日期。

案卷装订完毕后应由鉴定人在封底装订处贴档案绵纸封条,加盖鉴定人骑缝章。第十六条 应当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CT片、X光片等声像和影像档案,应注明承办单位、当事人、制作人姓名、制作时间、放录时间、内容、与其相关的司法鉴定档案卷号等,按照有关档案的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事项办理结束(以鉴定文书发出之日起为准)或终止(以机构负责人确认终止鉴定的签字日期为准)后,由负责立卷的鉴定人于30日内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好交接记录。交接记录包括:类别、卷数、页数、移交人、接收人等。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司法鉴定案卷时,应会同司法鉴定人认真检查全部归档材料,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确保归档案卷的质量;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在绵纸封条上加盖接收人骑缝章后将鉴定案卷归档。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已归档的案卷,应按鉴定类别、顺序进行排列编号,编制案卷目录、检索卡片及其他检索工具,有条件的应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件章。涉及重大事项的绝密案卷应单独编号存放。

第三章

保管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目录登记薄、接收登记薄、移交登记薄、档案查阅登记薄、销毁清册、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等均应列为永久保管。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鉴定档案库房,内设机构也可以在所属单位的综合档案库房设专区保管。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等设施,室内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室内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四条

归档的影像和声像资料,为防止受潮和磁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的要求定期复制。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破损、变质、字迹褪色和被虫蛀、鼠咬的档案要采取防治措施,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档案丢失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查找。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建立司法鉴定档案查阅制度,查阅和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需经鉴定机构(或其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审判机关及侦查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复制司法鉴定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示所在单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证。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需查阅司法鉴定档案的,应出示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函及律师代理或辩护的相关手续和律师执业证。

其他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查阅司法鉴定档案,应持司法机关证明函件及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档案已移交档案馆管理的,查阅手续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查阅司法鉴定档案由鉴定机构派专人监督在鉴定机构指定地点阅览。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卷内材料可以摘抄或复制。摘抄、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原始文证材料及文书原本。鉴定过程中的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专家会鉴意见等不得摘抄、复制。档案一律不得带离阅览场所。复制的鉴定文件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后,注明“复印件与案卷材料一致”的字样,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调司法鉴定档案的,不受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出示单位函件和查阅人的行政执法证件(工作证),并办理登记和借调手续。

第三十条 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只能供本部门和单位使用;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对司法鉴定档案不得拍照、摄像。

因工作原因知悉档案秘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其他涉及保密内容的档案管理工作,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第三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司法鉴定档案统计制度,对立卷、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制作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

移交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司法鉴定档案应当定期向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保管司法鉴定档案已达十年以上的,可以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同级(以申请单位级别为准)档案馆移交。移交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文据”(GB/T13968--92)。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监督做好司法鉴定档案的移交工作:鉴定机构被撤销(或注销)的,独立法人鉴定机构撤销(或注销)前应将司法鉴定档案移交同级档案馆;内设鉴定机构撤销(或注销)前应将档案移交其所属单位档案室保管。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要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你最珍贵

院办公室

牛铛

可以遇见你已经是不可思议了,我感激不尽。

——题记

一个与我素不相识的你,当你看到这些文字,我就坐在你的对面了。你可能刚吃完早饭,也许即将结束今天的工作,很高兴在这个时候见到你。现在正是黄昏,低垂的云层如同成群结对的鱼缓慢游动,漾起层层涟漪。阳光被削成金色的粉末在空中缓缓撒播。我的嘴角露出一丝微笑,你是否可以想象到我的样子。我正坐在回忆的马车里准备开始一段美妙的旅程。你看,我今天穿着一双漂亮的玻璃鞋和一件锦绣密织的彩衣即将赶赴一场时光的盛宴,每个日子都是精心挑选的。

雨季不再来

二零一三年的六月,是我在大学里的最后一个月。拍毕业照的那天竟然下起了濛濛细雨,回宿舍的路上,一个女孩打着一把粉色的伞朝我走来,她的鞋子看起来是有些被雨水浸湿了。擦肩而过的时候,她停下了脚步,我们仔细打量着对方。那一刻,我才发现原来她就是十八岁那年初到大学时的我。

回想起大一刚入学的时光,就好像是进入一层层潮湿的大雾。浓厚的大雾包裹着一个没有尽头的隧道,我独自走在其中,四周没有东西可以触摸,全身被淋湿,听不见船笛,也看不见航灯。我一直以为考上大学就是一种光芒,是一种极大的幸福和解脱,可是没有想到刚入学就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难题。班里有二十一个女生,可是阴差阳错,偏偏只有我被分离出去和学姐们住,与自己班的同学隔着两个宿舍楼。姑娘们裙角飞扬,三三两两从我身边走过,而我却是需要一个人吃饭,一个人找上课的教室,下自习回宿舍也是一个人背着沉重的书包走在月光下。有时候我趴在学校的树上哀哀地哭,我哭泣不仅仅是因为这个遥远而陌生的城市是那么冰凉,更是觉得孤独是如此难受,然而内心也是十分好强的人,不肯就此罢休像逃兵一般回去复读,便用尽了心力极大的忍耐。我总是会在落雨的清晨醒来,窗外是一片灰濛濛的天空,没有风声也没有鸟声,然后打着伞走在去往教室的路上,任凭雨水浸湿了鞋袜,我觉得四周早已不再是雨水,而是行走在一条河里,不知流向何处去的大河。可以这么说,我并没有感受到作为一个大一新生的喜悦和兴奋,秋雨淅淅沥沥洒在心头,我时常想:“这般的阴霾何时才可以散?”也正是从那个时候起,我最爱去的地方便是学校的图书馆,周围没有认识的同学,找一个临窗的座位,拿一本喜欢的书,一坐就是一天,世事纷纷扰扰全在窗外,与我无关,也正是这个地方,我终于找到了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

我并不是一个聪慧的女子,在学校里平凡的如同老师手中的一只白粉笔。也许就是因为整天在图书馆读书的缘故,而且每一门功课和作业都极为认真的对待,不肯落后于谁,大学第一年的学业成绩还算不错,也拿到了梦寐以求的奖学金,这于我来说是莫大的鼓励和肯定。最重要的是,不知不觉中,我发现那一张张曾经陌生的脸竟然慢慢熟知了起来,她们眼中闪 10 烁着友爱的光芒,驱散着浓厚的雾气,仿佛有无数双手和无数扇门朝我打开,我微笑着走了进去。大家一起说些无关痛痒而又知冷知热的话,在一个好天气的下午共用一张桌子,共读一本书,为了一句会心的话,哄然一笑。久而久之,我也有了非常贴心的朋友。以前只知自己,不懂别人,以为那些莫可名状的苦痛全世界只有自己扛着,没有人可以并肩,现在才知道岁月匆匆,有人陪在身旁是莫大的安慰。初夏来临,天气愈发好起来,我也在充满阳光的早晨醒来,静静听窗外如洗的鸟声,出门的时候踏在洒满日光的大道上,我想雨季再也不会来了。

琥珀的生成

都说时光飞逝,其实只是我们的心在变,情在变。都说抵挡不过时间,其实只是抵挡不过我们的善变。

走在学生时代的尾声,看了那部《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让我想起了周围很多同学包括自己那段无疾而终的爱情,只是现在多的是感慨,少的是伤痛。最初的真诚和单纯让我们对爱毫无畏惧,不管命运的轨迹暗暗伸向何处,只是想着在一起,在一起就对了。前路漫漫,相遇的太早就意味着要经历的坎坷越多,在那些懵懂青涩的岁月中,越是喜欢,就越是体会到隐约的伤感与不安。誓言的存在不正是因为未来的多变么,没有实现的誓言不能说是假的,至少它可以证明当时真心过。爱的越深,疼痛就越剧烈,付出了很多却换来了忘却,到最后肝肠寸断,才发现青春是匆匆而过的急流,握的再紧,它也不会回头。开始得毫无畏惧,结束得痛彻心扉。你给不了爱情,我也给不了友情,那是不是可以试着去理解伤害?时间似乎和我们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如果再早一点或者再晚一点都会是不同的结局,所有的努力和争取,都抵不过命运的一个玩笑。上帝在云端只眨了一眨眼,所有的结局,都已经完全改变„„

时间久了,便渐渐地就想明白了,不然二十几岁的我们该如何面对往后大半的人生。人其实很难自由,锁住人的往往是心灵的枷锁,只能自己去卸掉。我还是很羡慕那些一路走来,没有分开的人们,不是他们没有坎坷,没有争吵,只是他们没有分开,没有遇到可以分开的理由。有人朝夕相伴,有人遥远相恋,也有人阴阳两隔。我们也会在不经意间想起他们来,随着时间的流逝,其实容颜并没有消退,反而在日积月累中更加清晰,虽然在不同的时空,过着不一样的生活,但青春斑驳的感慨是每一个人都曾经历过的,一起携手走过的日子无力扭转,却可以相互照应。高兴、失落、幸福、悲苦,都可以品味感悟,我们不能因为没有最终得到而去否认了这段感情的价值,当回忆变成文字,或许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到它的动人之处。人的匆匆一生中,到底有多少温暖能够给予,又有多少年华可以无悔,哪怕就一次,也满足了,就像琥珀的生成,我们总想着松脂一落泪就是永远的爱情,所以难免留下苍白的遗憾,也许松脂想找到更美的记忆,但最后都凝固下来,成为标本,即使落差,即使无意,都将成为年少最美的回忆。或许等到白发苍苍,午后阳光惬意,一盆家养的芦荟静静生长,我们坐在摇椅里回想起年少时的爱情,某年某月的某个地方,你曾经爱过我,你穿着什么颜色的衣服,说着哪些话,每一个字都会化作一粒圆润的琥珀,挂在青春的脖颈上。

所以,在年轻的时候,如果你爱上了一个人,请你一定要温柔地对待她(他),不管你们在一起的时间有多长或者是多短。若你们能始终温柔地相待,所有的时刻都将会是一种无暇的美丽。若不得不分离,也要好好地说声再见,要在心里存着感谢,感谢她(他)给了你 11 一份回忆。长大了以后,你才会知道,在蓦然回首地刹那,没有怨恨的青春才会了无遗憾,如同山岗上那轮静静的满月。

麦琪的礼物

我是班里离开最晚的一个。

夜色如水越涨越高。钟表滴答滴答,那是夜的声音,很细小的笔触,像水似的,整个人都在这水里漂着觉的空荡荡的,月河从窗外缓缓流淌进来,河面上绽放大朵白莲,整个房间都氤氲在浓郁婆娑的香气中。醒着的我久久无法入睡,甚至觉得她们从来没有离开过,脚步是那么地清晰,会走上楼来重新敲响我的房门。只不过这都是我的幻想而已。

马车走到这里就要停了。谢谢你陪我重新度过一段浪漫时光,你是否也想起了那些早已消逝的曾经和过往,从前的校园和课堂,从前的爱恋与悲伤,从前的你、我还有他,一切的一切恍若隔世却也清晰无比。没有谁的青春可以不朽,我们之所以怀念大学时期的那些人和那些事,是因为将心中最纯澈最柔弱的一角留在那里,再也找不回来。从毕业就开始流泪,不仅仅是因为留不住岁月,更是因为时光流逝如同一场无声的电影,曾经身处其中的我们却不懂得如何珍惜。而这段时光的珍贵,在于它使我们的心智逐渐成熟,在生活上得到了长进,让我们人生变的完整。

大四的一年都在忙碌着准备考研,考工作,也在两个相隔千余里的城市之间徘徊和选择,至今都没有完全稳定下来,我是多么想给它一个满意的答复。也正是在这个不断追寻的过程中,我终于明白它是二十多年来,上天赐给我的一份最好的礼物。尽管第一次见它的时候并没有觉得是惊喜,反而有些感伤,但四年与其朝夕相处,它用自己的坚忍和踏实,不卑不亢,教会我如何保持一颗平稳的心。它跌跌撞撞的成长,也从青嫩的树苗长到如今枝繁叶茂,有更多的人了解它,走进它,见证它的发展,那里有我最喜欢的老师,最志同道合的朋友,最朴素却最美丽的回忆,虽不惊心动魄,却也真心真意。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我确实跌倒过,在那么遥远的地方迷失过,苦痛过,一如每一个少年的维特,但是我的人生观和心境都已经再上了一层楼,我并没有虚度青春。也许那些努力和付出的至今都没有得到答案,我想它们一定在哪个角落里埋藏,等着我转角去发现,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列车驶出大连站的时候已是万家灯火,这个城市的美丽和智慧都让人觉得惊艳,学校的轮廓也渐渐地模糊。我们走了,还会有很多新生的力量注入其中,十年,二十年,甚至是一百年,生生不息。一座大学是不会老的,因为每天都有奔向璀璨青春的少男少女们。只是那些相遇,相知而又分别的人,是否还会再见呢?于千万人之中,于时间的无涯的荒野里,是否还会没有早一步也没有晚一步,就这么赶上了,只是轻轻地说一句:“原来你也在这里。”

花儿问果实:“果实,你在哪里?” 果实说:“花儿,我一直都在你心里。”

后记:于刚大学毕业不久的我们来说,所有的这些都已经成为了光阴的故事。无论现在的我们身处何方又将归向何处,都希望在前进的路上开满了鲜花,挂满了吉祥的灯笼,孤单 12 时也不要忘记了心中的信念。我们还这么年轻,把时光的温暖带在身边,勇敢地往前走吧。

第五篇:浙江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存、管理好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鉴定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利用;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完成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和接收

第六条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案件受理合同或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文书正本;

(四)鉴定文书底稿;

(五)检验检查记录;

(六)送鉴材料;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复印;(九)其他应当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送鉴材料,应当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应当附加说明。

第七条归档的照片、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据库光盘、CT片、X片等,应当注明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说明与其相关的鉴定档案的参见号,并单独整理存放。

第八条卷内材料的编号及案卷封面、目录和备考表的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卷内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

(二)案卷封面可打印或书写。书写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三)卷内目录应当按卷内材料排列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页码。

(四)卷内备考表应当载明与本案卷有关的影像、声像等资料的归档情况;案卷归档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入卷或撤出的材料情况;立卷人、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的姓名;立卷、接收日期,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对装订线以外有字迹或破损的材料,以及与本案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方可装订。

第十条案卷应当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排列有序,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当按照立卷归档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对已接收的案卷,应当按保管期限、顺序、鉴定类别进行排列编号。涉密案卷应当单独编号存放。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计算机数据库等检索工具。

第三章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受理后是否出具鉴定书分类。受理后出具鉴定书的,列为永久保管。受理后没有出具鉴定书的,列为定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鉴定事项办结后的下一起算。

第十五条鉴定档案目录登记簿、接收登记簿、销毁登记簿、销毁批件、移交登记簿列为永久保管。

第四章库房管理

第十六条档案库房应当坚固,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等条件,室内应当保持清洁、整齐、通风。严禁在档案库房内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七条随卷归档的影像和声像资料,应当防止受潮、磁化,数据库光盘等要定期复制,并存放在特种载体类档案。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破损、变质、字迹褪色和被虫蛀、鼠咬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并负责查找。

第五章查阅和借调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档案的查阅和借调制度。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调鉴定档案的,应当出具单位函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工作证),并履行登记手续。借调鉴定档案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归还。

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需要查阅鉴定档案的,应当出具单位函件,出示经办人工作证,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查阅鉴定档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的,应当出具单位函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卷内材料可以摘抄或复制。复制的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后,注明“复印二十二条鉴定人查阅或借调鉴定档案,应当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借调鉴定档案的,在七天内归还。

第二十三条借调鉴定档案到期未归还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催还。造成档案损毁或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第六章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对保管的鉴定档案,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鉴定。鉴定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第二十五条鉴定档案经鉴定小组鉴定一致认为无保存价值的,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销毁鉴定档案时,应当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应当在销毁登记簿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移交的规定做好鉴定档案移交工作。

第二十七条列为永久保管的鉴定档案在国家规定的保存期满后,应当连同案卷目录、数据库光盘等有关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移交的档案应当在移交登记簿中详细载明。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监督其做好鉴定档案移交工作:

(一)司法鉴定机构被撤销或注销的,撤销或注销前应当将鉴定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或由司法行政机关代管;

(二)司法鉴定机构分离的,分离前应当将鉴定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或确定一个分离后的鉴定机构保管;

(三)鉴定机构合并的,其鉴定档案由合并后的鉴定机构保管。

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督促做好鉴定档案的移交工作,办理移交登记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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