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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3)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14-106349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0 17:22: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3)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 200 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3)已经202_年3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家祥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电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具体工作。

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

第五条 电信人员执照分为通信专业、导航专业和监视专业等三类。各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参见附件一。

电信人员执照类别和岗位在执照中以签注标明。

电信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应当与其执照类别和岗位签注相一致。

第六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电信人员执照,是指执照持有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证明文件。

(三)航空电信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由民航局委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和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电信人员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

(五)电信人员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

(六)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

第七条 执照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完成规定的培训,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通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执照申请人和执照签注申请人的理论考试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

第九条 理论考试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知识的要求。

第十条 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现。

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执照申请人方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

第十一条 理论考试合格证由地区管理局颁发并注明考试的专业类别。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执照申请人和执照签注申请人的技能考核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检查员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技能考核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专业类别和岗位进行。技能考核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技能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技能考核应当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

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考核结果在良(含)以上的执照申请人方可获得技能考核合格证。

主持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评定技能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技能考核合格证由地区管理局签发。技能考核合格证应注明考核的专业类别和岗位。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六条 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二)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三)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四)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培训和经历要求;

(五)符合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岗位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所申请的执照类别及岗位,向地区管理局提交规定的下列申请材料:

(一)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五)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六)培训和经历证明;

(七)一寸标准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版;

(八)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十九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第二十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同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二十二条 持照人可以在现有执照的基础上申请增加或者变更专业类别签注和岗位签注。

第二十三条 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的,申请条件、材料和程序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执照申请条件、材料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签注,不涉及执照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

(一)、(三)、(四)、(五)项要求,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除理论考试合格证之外的材料,并填写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签注申请表》。

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电信人员执照基本信息(范围见附件二第I项)的变更,由持照人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换发执照。

第二十六条 电信人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执照。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相关的下列知识: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或规范;

(三)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工作程序;

(四)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工作程序;

(五)设备的详细工作原理、信号流程图;

(六)设备的电路原理、重要元器件的功能;

(七)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

(八)配套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功能。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相关的下列技能:

(一)掌握一般单套设备的安装,具有调试能力。对大型系统,可协助配合安装调试;

(二)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如更改频率、改变工作方式、校正工作参数、更改参数设置;

(三)能熟练地运用仪器仪表测量工作参数;

(四)能熟练地判断设备的工作状态;

(五)能熟练地判断设备常见故障并予排除;

(六)熟悉设备日常维护、月维护、季维护、年维护的内容和程序,并能正常实施;

(七)熟悉设备维修程序;

(八)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一)申请人在持相应有效执照岗位签注的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4个月的专业实习;

(二)对于同时申请电信人员执照同一专业类别多个岗位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5个月;

(三)对于同时申请电信人员执照不同专业类别多个岗位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条 已获得执照的电信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一)最近6个月内在执照签注岗位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或者少于1个月但是完成了1个月以上岗位熟练培训;

(二)熟悉所有与履行执照签注岗位工作职责相关的、现行有效的维护维修规程和资料。

持照人持有两个以上岗位签注的,应当结合现行岗位工作满足其中至少一个岗位签注的近期经历要求。

第三十一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岗位工作:

(一)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二)持照人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三十二条 持照人所在单位应当为航空电信人员建立规范统一的人员技术档案,完整、如实地记录持照人岗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

第三十三条 持照人从事执照载明的岗位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或将执照保存在所在岗位,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三十四条 电信人员工作单位跨地区变更时,应当到变更后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重新注册。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管理档案转移,并报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 变更、增加专业类别签注或岗位签注的申请获得批准的,持照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执照送回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在执照上变更或者增加相应签注。

第三十六条 持照人所在单位每年应当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做出是否掌握工作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的结论,并将培训、考核情况记入人员技术档案。

第三十七条 电信人员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进行执照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颁发执照时,地区管理局应当进行首次注册。

持照人执照未经注册或者注册无效的,不得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持照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予以注册:

(一)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

(二)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

(三)通过所在单位组织的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具备工作岗位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九条 持照人应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地区管理局提交执照注册申请,并将持照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培训和近期经历证明、所在单位的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情况等注册材料提交地区管理局。

第四十条 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执照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执照注册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予以注册。

必要时,地区管理局可以进行电信人员执照注册检查,核实持照人岗位培训情况、近期经历,考核持照人的知识和技能,对检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第四十一条 逾期未注册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时,由管理局对其进行电信人员执照注册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注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中的电信人员执照注册检查中技能考核由检查员具体实施。

第四十三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执照注册的情况上报民航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执照注册有效期内,持照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签注的岗位工作的,返回该岗位前应当完成1个月以上的由持照人单位组织的岗位熟练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颁发执照的;

(二)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照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颁发执照决定的;

(三)在办理执照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条 从事电信人员技能考核的检查员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局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四十七条 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由民航局撤销其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电信人员执照而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提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签注而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

第五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未取得电信人员执照的人员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执照未经有效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签注的持照人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且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未按本规则规定管理持照人技术档案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处以警告。

第五十三条 持照人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岗位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

第五十四条 持照人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征候、严重事故征候或者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在3个月至1年内不予注册,并对违法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现行有效的注册并不再予以注册。

第五十五条 持照人与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在事故调查期间,地区管理局可以暂停其执照权利。

第六章 附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202_年12月31日发布,202_年5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航总局令第175号,CCAR-65TM-I-R2)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施行前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航总局令第175号,CCAR-65TM-I-R2)获得的执照继续有效,其注册、换证和其他管理事项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

一、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所对应的岗位(略)

二、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略)

三、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签注申请表(略)

关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修订说明(略)

第二篇:202_年西南地区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监视专业

202_年西南地区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监视专业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

单选题

1、航行资料报告制度和日常通报制度为机场管理机构向()报告。

A:安检局

B: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C:地区管理局

D:机场领导

2、在应答机天线接收端口,应答机接收到的询问脉冲P1P3信号强度比P2脉冲高3dB,则()。

A:应答机不应产生应答

B:应答机必须产生应答

C:应答机可以产生应答,也可以不产生应答

D:取决于应答机天线增益 3、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线电管理办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空中交通管理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管理条例》

4、最常用的雷达数据传输采用()通信协议。

A:SDLC

B:HDLC

C:BSC

D:以上均不对

5、应答机必须应答的条件是P1和P2幅度相差大于()

A:3dB

B:6dB

C:9dB

D:12dB

6、()贯彻落实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

A:民航空管运行单位

B:台站

C:地区空管局

D:地区管理局

7、最大作用距离要提高,可采取()。

A:降低最小接收信号功率Prmin

B:降低通频带的宽度

C:增加发射机的发射功率

D:其余三个选项都正确

8、脉冲发射机工作在脉冲状态,通常采用()

A:相位调制

B:幅度调制

C:频率调制

D:编码调制

9、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设备的,由()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向其主管单位提出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A:民航局空管局

B:民航局管理局

C:民航局

D:国务院主管部门

10、常用的ping程序具体使用的是以下哪一种技术()。

A:ICMP应答回显技术

B:IP 路由探测技术

C:RIP路由技术

D:TCP连接技术

11、下面哪种缩写不是常见雷达格式名称()

A:ASTERIX

B:HDLC、C:CD2

D:ALENIA MP2

12、ITU-T接受了SONET的概念,将其重新命名为()。

A:ATM

B:DDN

C:PDH

D:SDH

13、完整的数据库系统由()、软件系统、硬件系统和()四部分组成。

A:数据库、数据库管理员

B:数据库、连接接口

C:数据表、数据管理系统

D:数据库、管理系统

14、对雷电保护等级为特级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其接闪器保护范围宜按半径()米计算。

A:15

B:30

C:45

D:60

15、雷达显示终端的AIDC移交过程通过()来进行指令移交

A:卫星链路

B:转报报文

C:.电话

D:管制内部ATM网络

16、多点相关定位系统的定时方式主要有()和()。

A:同步定时、异步定时

B:同步定时、分布式定时

C:中央定时、异步定时

D:中央定时、分布式定时

17、半导体存储器按工作方式可分为两大类:随机读写存储器和()

A:SRAM

B:只读存储器

C:RDRAM

D:SDRAM

18、一次雷达发射机的输出功率是指:()

A:放大器输出的功率

B:发射机至天线输入端的功率

C:天线辐射出去的功率

D:由天线外部所测到的功率

19、计算机软件分为()。

A:操作系统与语言处理程序

B:程序、数据与文档

C:程序与数据

D:系统软件与应用软件

20、计算机内部采用的数制是()。

A: 十进制

B: 二进制

C: 八进制

D: 十六进制 21、1090ES相对于其他2种数据链的优势在于

A:通讯系统简单和健壮

B:承载信息能力强

C:地空通信距离远

D:实施过程简单,经济效益明显

22、IP地址的两个部分各是什么?()

A: 网络地址和主机地址

B: 网络地址和MAC地址

C: 主机地址和MAC地址

D: MAC地址和子网掩码

23、多雷达跟踪处理的“马赛克”方法中,由于相邻网格中使用了不同雷达提供的点迹,所以系统航迹的()不同。

A:位置更新

B:高度更新

C:代码更新

D:更新速率

24、奈奎斯特定理描系。对于二进制数据,若信述了有限带宽、无噪声信道的最道带宽B=3000Hz,则最大数据传大数据传输速率与信道带宽的关输速率为()

A:300bps

B:1500bps

C:3000bps

D:6000bps

25、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规定,使用五年以内,工作状态良好、能保持出厂技术标准,故障很少的设备,按设备质量等级属于()

A:一级品

B: 二级品

C: 三级品

D: 四级品

26、长期定期航班是指执行时间为()固定不变的航班。

A:三个月

B:半年

C:一年

D:两年

27、对于由于传输环境的局限性,采用微波作为传输媒介,覆盖范围较广的多点相关广域系统,定时方式可以使用()。

A:同步定时

B:中央定时

C:分布式定时

D:相关定时

28、A-SMGCS系统的数据融合过程为()

A:点迹,航迹,系统航迹

B:航迹,点迹,系统航迹

C:系统航迹,点迹,航迹

D:系统航迹,航迹,点迹

29、QNH值指的是(),QFE值指的是()。

A:标准海平面气压

修正海平面气压

B:修正海平面气压

场面气压

C:场面气压 修正海平面气压

D:过渡高度 修正海平面气压

30、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规定,通信导航设备工作中断超过规定时限,或由于提供错误的通信导航信息,直接造成飞行等级事故、迷航、返航或紧急就近机场降落的属于()。

A:事故

B:严重差错

C: 一般差错

D: 以上都不是

31、按同步方式分,串行数据通信有几种方式()。

A:同步、异步

B:全双工、单工

C:RS232方式、环流方式

D:双工、单工

32、航空器进入管制区域前,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填写好记录有该航空器信息的__________。

A:飞行计划

B:飞行预报

C:飞行进程单

D:飞行航路

33、广域网采用的网络拓扑结构通常是()结构。

A:总线

B:环形

C:星型

D:网状

34、有关()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A: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B: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C:地方人民政府

D:地方机场管理机构

35、VHF电磁波的传输距离可达()公里。

A:数十

B:数百

C:数千

D:数万

36、多点定位系统,为了进行时间基准同步,还需要有()。

A:接收站

B:发射站

C:参考站

D:以上均不是

37、根据《雷达标牌》标准规定,雷达标牌当前目标位置符号“○”表示该航迹为(A:最后雷达航迹位置

B:取消的雷达航迹

C:单SSR目标的航迹

D:雷达推测的航迹

38、下面哪些报文属于ICAO标准报文()。

A:FPL

B:TOC

C:AOC

D:CDD

39、下列存储器中,存取速度最快的是()。

A:CD-ROM

B:内存储器

C:软盘

D:硬盘

40、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广域网()

A:节点交换机以及连接这些交换机的链路

B:节点交换机执行分组存储转发功能

C:通常跨接国家、洲际的范围

D:以上都是

41、在Windows 202_控制面板中,使用“添加/删除程序”的作用是()

A:设置字体

B:设置显示属性

C:安装未知新设备

D:卸载/安装程序

42、在局域网之间实现存储和转发帧,提供链路层协议转换的网间连接器为()。

A:转发器

B:网关。)

C:网桥

D:路由器

43、用高级程序设计语言编写的程序,要转换成等价的可执行程序,必须经过()。

A: 汇编

B: 编辑

C: 解释

D: 编译和连接

44、国际民航组织为亚太地区相邻的飞行管制服务区间制定的数据通信和管制电子移交的标准协议是()

A:AFTN

B:AIDC

C:TCP/IP

D:HDLC

45、下列关于中断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A:时间片到时属于时钟中断;

B:目态下执行特权指令将产生程序性中断;

C:缺页中断属于自愿性中断 ;

D:打印机完成打印将产生输入输出中断。

46、场地保护区为保证给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稳定可靠的(),在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天线附近划定的必须加以保护的特定地面区域。

A:导航信息

B:监视信息

C:地空通信信息

D:导航和监视信息

47、主机板有多种分类方法,按系统总线带宽分类的是()。

A:16MB主板、32MB主板、64MB主板等

B:66MHz主板、100MHz主板等

C:SCSI主板、EDO主板、AGP主板等

D:EISA主板、PCI主板、USB主板等

48、多点相关定位技术对比传统雷达技术,不可以侦测的目标是()。

A:A/C模式

B:S模式

C:ADS-B

D:TIS

49、针对不同的传输介质,Ethernet线的网卡提供了相应的接口,其中适用于非屏蔽双绞线的为()。

A:AUI接口

B:BNC接口

C:RS-232接口

D:RJ-45接口

50、ADS-B信息的定位精度比单部雷达的测量精度高几个数量级

A:1~2个

B:2~3个

C:3~4个

D:以上选项均不正确

51、TCP/IP参考模型中的主机——网络层对应于OSI RM中的()。

A:网络层

B:物理层

C:数据链路层

D:物理层与数据链路层

52、根据国际民航组织标准,航班起飞后应立即向途经管制单位拍发()

A: ARR

B:DEP

C:CHG

D:FPL

53、在TCP/IP模型中,哪一层处理关于可靠性,流量控制和错误校正等问题?()

A: 应用层

B: 传输层

C: Internet层

D: 网络接入层

54、航空器的垂直高度在()以下按照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表示。

A:过度高度

B:过度高度层

C:过度高度夹层

D:其它答案均不是

55、与运算叫做(),或运算叫做()。

A:逻辑乘;逻辑乘

B:逻辑乘;逻辑和

C:逻辑和;逻辑乘

D:逻辑和;逻辑和

56、根据202_年12月22日生效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下面说法错误的是:

A: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B: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C: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D:高度在8100m以下的,最小高度间隔不小于200米。

57、下列关于广域网的叙述,错误的是()

A:广域网能连接多个城市或国家并能提供远距离通信

B:广域网一般可以包含OSI参考模型的7个层次

C:目前大部分广域网都采用存储转发方式进行数据交换

D:广域网可以提供面向连接和无连接两种服务模式

58、窄带ISDN中,BRI包括的信道是()。

A:23B+D

B:2B+D

C:30B+D

D:B+2D

59、计算机硬件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运算器、存储器、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和()。

A: 控制器

B: 显示器

C: 磁盘驱动器

D: 鼠标器

60、ADS-B机载设备发送的高度信息源自

A:GPS信息

B:气压高度表

C:S模式应答机

D:机载显示设备

61、Windows NT是一种()。

A: 单用户多进程系统

B: 多用户多进程系统

C: 单用户单进程系统

D: 多用户单进程系统

62、HDLC高级数据链路是面向()的规程。

A:字符

B:字节计数

C:比特

D:以上均不对

63、STCA告警一般是哪种服务器产生的()。

A:FDP

B:RDP

C:CDP

D:AFTN

64、UNIX操作系统是一个()的操作系统。

A:单任务、单用户

B:单任务、多用户

C:多任务、单用户

D:多任务、多用户

65、在二次雷达原理中,和、差比值大小是用来获得()信息的。

A:SIGN或 OBA

B:SIGN

C:OBA

D:SIGN和 OBA

66、用MIPS来衡量的计算机性能指标是()。

A: 传输速率

B: 存储容量

C: 字长

D: 运算速度

67、AIDC过程中航班进入管制协调处理状态的一个关键报文是()报

A:DEP

B:FPL

C:EST

D:PLN

68、下面哪种说法是错的()?

A:如果航迹与航线一致,那么航迹角就是航线角。

B:飞机的航迹角等于航向角减偏流角

C:在侧风的情况下,要使飞机沿航线飞行,那么飞机应飞的航向要等于航迹角减去偏流角。

D:飞机地面投影点的移动的轨迹称为航迹。

69、一般GPS时间接收机信号输出方式不包括()输出信号。

A:RS232

B: IRIG-B

C:IGMP

D:NTP

70、离线数据管理至少应包括离线数据管理工具、离线数据的备份和调入、离线数据分发和()。

A:数据引用

B:数据搜集

C:编码开发

D:管理维护

71、当在雷达天线基座平台上安装避雷针时, 避雷针数量宜不少于()支。

A:3

B:4

C:1

D:2

72、下列哪项不是微波铁氧体的特点

A:电阻率很高

B:磁导率随外加直流磁场的变化而变化

C:具有磁各向异性

D:磁导率变化非常有限

73、CPU主要由运算器和()组成。

A: 控制器

B: 存储器

C: 寄存器

D: 编辑器

74、载波电话系统相关描述错误的是()。

A:多路载波电话中采用单边带调制频分复用,旨在最大限度的节省传输频带

B:每路电话信号限带于300-3400Hz,单边带调制后其带宽与调制信号相同

C:基群由12路电话信号构成,形成12路集群信号可以先将3个话路合成一个前群,然后再将4个前群合成一个基群

D:各种等级群路信号的基本频带,也就是实际信道中的传输频带,在送入信道前常常还要进行一次频率搬移

75、电信执照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完成规定的培训,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通过(),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A:理论考试

B:技能考试

C: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

D:上岗考试

76、TCP/IP协议的含义是()。

A: 局域网传输协议

B: 拨号入网传输协议

C: 传输控制协议和网际协议

D: OSI协议集

77、一次监视雷达和二次监视雷达用于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时,_____________________。

A:可单独使用或结合使用

B:一二次雷达须结合使用

C:二次雷达可以单独使用,一次雷达不能单独使用

D:一次雷达可以单独使用,二次雷达不能单独使用

二、78、实现空管自动化系统的雷达航迹与飞行计划相关的其中一个主要条件是:()

A:二次代码一致

B:管制员同意

C:航班号一致

D:飞行速度一致

79、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规定,由于开错设备或设备运行中断超过规定时限,造成飞行延误、取消或复飞的属于()。

A:事故

B:严重差错

C: 一般差错

D: 以上都不是

80、下面哪一个是传输层的基本服务?()

A: 通过序号和确认来提供可靠性

B: 将上层应用的数据进行分段

C: 建立端到端的操作

D: 以上全部

81、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由于二次雷达的回波是靠有源二次辐射,所以同样功率比一次雷达作用距离远。

B: 由于地物杂波是无源二次辐射,功率低,二次雷达不能收到这种微弱信号,所以无杂波干扰。

C:二次雷达收发信机的工作频率不同,一次雷达收发信机的工作频率相同。

D:二次雷达系统是由询问机和应答机组成,它具备一定的通信功能。

82、自动位置报告(APR)中的位置信息来自于().A:飞行计划处理

B:记录设备

C: 显示设备

D: 雷达处理

83、国内的管制空域不包括下列()类型。

A:高空飞行管制区

B:中低空飞行管制区

C:进近管制区

D:自由飞行区

84、在UNIX系统中,不能登录为超级用户的方法是:

A:login root

B:su

C:su-root

D:login system

85、在电报电文中,电报等级属于遇险报的是()

A: SS

B:DD

C:FF

D:GG

86、当接用圆极化天线接受任一线极化波时,会产生()的极化损失

A:1dB

B:2dB

C:3dB

D:4dB

87、数据库系统是采用了数据库技术的计算机系统,数据库系统由数据库、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和()。

A:系统分析员

B:程序员

C:数据库管理员

D:操作员

88、测得工作在放大电路中的三极管的两个电极的电流和方向分别为1.2mA、流出;1.23mA、流入,则另一个电极的电流和方向为()。

A:流入、0.03mA

B:流入、0.23mA

C:流出、0.03mA

D:流出、0.23mA

89、避雷针引下线应采用横截面积不小于()平方毫米的()股铜线。

A:30;单

B:50;单

C:30;多

D:50;多

90、报文(ABS-0705-CCA1591-ZBAA0330)的含义是:

A:更改7月5日CCA1591航班预计从北京机场0330起飞的飞行计划.B: 7月5日CCA1591航班预计从北京机场0330起飞的飞行计划已经备降。

C:取消7月5日CCA1591航班预计从北京机场0330起飞的飞行计划.D:申请7月5日CCA1591航班预计从北京机场0330起飞的飞行计划.91、门限电平一定时,发现概率随信噪比的增大而()。

A:减小

B: 增大

C:无法判定

D:不变

92、通常应答机在识别出正确的ISLS信号,在P2脉冲后休止(),拒绝应答,造成群捕获效应。

A:35us

B:60us

C:135us

D:90us

93、关于二次环绕的产生原因,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二次雷达发射功率太小引起

B:由于询问波速旁瓣穿透控制波束引起

C:由于P2的发射功率减少引起

D:其他选项皆不正确

94、网络中使用的传输介质中,抗干扰性能最好的是()。

A: 双绞线

B: 光缆

C.细缆

D、粗缆

95、对于违反172号令中罚则的空管运行单位,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进行处理的,下列哪一项处理是错误的?

A:责令改正

B:处以警告

C:人民币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D:移交公检法

96、防雷区应尽可能的利用建筑物楼板和墙体内的钢筋(加密)构成屏蔽网。屏蔽网格尺寸不宜小于()。

A:100mm×100mm

B:200mm×200mm

C:300mm×300mm

D:400mm×400mm

97、ACARS的特点是()

A:提高地空通信的准确性;

B:资料和数据易于共享;

C:增加信息,减少成本;

D:以上都是。

98、下列数据库系统的主要特点中错误的是()。

A:采用特定的数据模型

B:有统一的数据控制功能

C:具有较高的数据独立性

D:实现数据共享,无数据冗余

99、根据通信导航设施所处地区雷暴环境、地形地势、设施重要性,通信导航设施的防雷保护等级分为()三个等级。

A:特级、甲级、乙级

B:一级、二级、三级

C:A级、B级、三级

D:Ⅰ级、Ⅱ级、Ⅲ级

100、下面哪个文件权限指的是“rwxr-xr--”:()

A:所有人的读、写和执行权限

B:文件属主的读、写和执行权限,同组成员的读和执行

C:文件属主是唯一可执行此文件的D:只有非文件属主及非同组成员的人,才能运行此文件

101、对中国民航通用航空监视技术应用的总体原则描述错误的是()

A:统一规划和建设地面监视基础设施的原则

B:为通用航空安全运行提供监视服务的原则

C:根据运行需求和行业规范、标准,部署多点定位地面基础设施的原则

D:鼓励研发新的监视技术的原则

102、以下哪个不是SDH的特点()。

A:有标准光接口

B:同步字节复用

C:强大的网络管理功能

D:分/插复用难度较大

103、当ADS-B目标报告周期在5s~10s期间时,以下哪项说法正确

A:系统随机选取

B:ADSB数据不可用

C:目标融合以ADS-B数据为主

D:目标融合以雷达数据为主

104、根据域名代码规定,域名为katong.com.cn表示的网站类别应是()。

A: 商业组织

B: 国际组织

C: 教育机构

D: 军事部门

105、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规定,不宜修理或无法修理和利用,应予报废的设备,按设备质量等级属于()

A:一级品

B: 二级品

C: 三级品

D: 四级品

106、二次雷达的询问频率为()MHZ。

A:1030;

B:1050;

C:1070;

D:1090

107、报文(CNL-CCA1301-ZBAA-ZGGG)的含义是:

A:取消CCA1301的领航计划

B:要求得到CCA1301的领航计划

C:更改CCA1301的领航计划

D:申请CCA1301的领航计划

108、场面监视雷达系统航迹信息不包括()

A:目标二次代码

B:目标地面位置

C:目标航班号

D:目标D-ATIS信息

109、一个基本的RS触发器,R为复位端,S为置位端,它们均为低电平有效。若R=1,S=0,则该触发器Q端的状态是()。

A:0

B:不定

C:1

D:在0与1之间振荡

110、网络时间协议(NTP)是一种服务于计算机时钟的时间同步协议。它适用于:()

A:局域网

B:城域网

C:互联网

D:其它均可

111、二次雷达天线存在两个波束,控制波束要求主要应当()。

A:在询问波束主瓣内有较深的零值深度

B:覆盖询问波束主瓣以外的旁瓣和尾瓣

C:和询问波束主瓣匹配

D:有较好的垂直覆盖

112、OSI网络结构模型共有7层,而TCP/IP网络结构主要可以分为4层,其中TCP/IP的应用层对应于OSI的()

A:应用层

B:表示层

C:会话层

D:以上三个都是

113、准同步(PDH)系统已越来越不适应电信网的发展,取而代之的是:()。

A:SONET

B: ISDN

C: ATM

D:SDH

114、当处理STCA告警时, 系统参考哪种间隔?()

A: 垂直间隔

B: 垂直间隔和横向间隔

C: 垂直间隔和纵向间隔

D: 垂直间隔与水平间隔

115、严重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发后()小时内向事发地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并且抄报事发地名航地区管理局、事发相关单位所在地民航地权管理局以及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A:6

B:12

C:24

D:48

116、AIDC正常管制移交过程中所使用的报文有:()

A: FPL报

B:CHG报

C:ACP报

D:RTN报

117、漏电保护器是通过检测()进行动作来达到保护目的的?

A:零序电流

B:零序电压

C:相电流

D:相电压

118、用户用计算机高级语言编写的程序,通常称为()。

A: 汇编程序

B: 目标程序

C: 源程序

D: 二进制代码程序

119、下列触发器中上升沿触发的是()。

A:主从RS触发器;

B:JK触发器;

C:T触发器;

D:D触发器

120、在Windows 202_中,下列四种说法中正确的是()

A:安装了Windows的微型计算机,其内存容量不能超过4MB

B:.Windows中的文件名不能用大写字母

C:.Windows操作系统感染的计算机病毒是一种程序

D:安装了Windows的计算机,其硬盘常常安装在主机箱内,因此是一种内存储器

121、以下雷达信号的记录媒体中,不是可移动的记录媒体是()。

A:DAT磁带

B:可擦写磁光盘

C:RAID磁盘阵列

D:ZIP数据带

122、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A: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

B:安排考试取得执照

C:在规定期限内申领执照

D:罚款20万以下

123、为了实现电话拨号方式连接Internet,除了要具备一条电话线和一台486以上的计算机外,另一个关键的硬设备是()。

A: 网卡

B:Modem(调制解调器)

C: 服务器

D: 路由器

124、雷达系统当中,目标角位置是指()。

A:方位角

B:仰角

C:方位角和仰角

D:其余选项均不对

125、微型计算机中,ROM的中文名字是()。

A: 随机存储器

B: 只读存储器

C: 高速缓冲存储器

D: 可编程只读存储器

126、在采用非抢占式进程调度方式下,下列哪一种情况不会引起进程切换?()

A:进程运行完毕

B:进程执行P操作

C:时间片到

D:一个更高优先级的进程就绪

127、HDLC传输规程可以实现()通信,有较高的数据链路传输效率。

A:单工

B:半双工

C:全双工

D:异步

128、为了查找出当前用户运行的所有进程的信息,我们可以使用()命令。.A:ps-a

B:ps-u

C:ls-a

D:ls-l

129、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规定,航管自动化设备运行正常率必须达到()。

A:99.97%

B: 99.98%

C: 99.99%

D: 100%

130、脉冲电路是专门用来产生电脉冲和对电脉冲进行放大、变换和整形的电路,下列哪些使用了脉冲电路()。

A:定时器

B:电子开关

C:电子钟表

D:以上都是

131、一次雷达目标高度是利用雷达所测得的()来计算的。

A:斜距与仰角

B:距离与方位

C:速度与方位

D:速度与仰角

132、A类IP地址的每个网络可容纳约()台主机。

A:100万

B:170万

C:1700万

D:1000万

133、CPU每执行(),就可完成一次基本运算或判断

A:一次语言

B:一条命令

C:一个程序

D:一个软件

134、锁相环路电路的作用是()。

A:维持工作频率稳定

B:实现无频率误差的频率跟踪

C:使输出信号幅度保持恒定或仅在很小的范围内变化

135、计算机的操作系统是一种()。

A:应用软件

B:系统软件

C:工具软件

D:字表处理软件

136、PC机中内存的组成主要是由_____和RAM两部分组成。

A:ROM

B:EE-PROM

C:NVRAM

D:FLASH

137、一个IP地址由多少比特组成?()

A:16

B:32

C:64

D:以上都不是

138、下列IO设备中,既能向主机输入数据又能接收由主机输出数据的是()。

A:CD-ROM

B:显示器

C:软磁盘驱动器

D:光笔

139、FF属于报文的哪个等级()。

A:第一级 遇险报

B:第二级 特级报

C:第三级

加急报

D:第四级

急报

140、场面监视雷达的人机接口称为()

A:SDS

B:RANC

C:CWP

D:RPS 141、1090ES数据链下要实现ADS-B OUT的功能需要的主要电子器件为哪些?

A:S模式1090ES应答机

B:GNSS接收机

C:CDTI

D:选项A和B

142、地面监视基础设施不包括()。

A: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

B:自动相关监视

C:多点定位系统

D:空管一、二次监视雷达

143、气象报文通常不会包含下列哪项内容:()

A:例行天气报告

B:趋势预报

C:航路预报

D:航路导航台关闭

144、场面监视雷达可以设置的告警不包括()

A: 落地冲突告警

B: 起飞冲突告警

C: RVSM告警

D: 限制区告警

145、关于程序和进程,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程序是动态的,进程是静态的;

B:程序是静态的,进程是动态的;

C:程序和进程都是动态的;

D:程序和进程都是静态的。

146、高级场面运动引导控制系统的缩写为()

A:SMGCS

B:A-SMGCS

C:B-SMGCS

D:C-SMGCS

147、识别码的码序是按下述()排列

A:D4 D2 D1 A4 A2 A1 B4 B2 B1 C4 C2 C1

B:A4 A2 A1 B4 B2 B1 C4 C2 C1 D4 D2 D1

C:A1 A2 A4 B1 B2 B4 C1 C2 C4 D1 D2 D4

D:D1 D2 D4 A4 A2 A1 B4 B2 B1 C1 C2 C4

148、ADS-B属于哪类监视技术?

A:独立非协同式监视

B:独立协同式监视

C:非独立协同式监视

D:以上答案均不正确

149、EIA-232-E标准中DTE指的是:()

A:数据电路端接设备

B:数据终端设备

C:信道服务单元

D:数据服务单元

150、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规定,设备运行不正常原因分为()。

A:人为原因

B:技术原因

C: 自然原因

D: 以上三项 判断题

1、空管自动化系统的CLAM告警是指偏离指定高度告警。

A:√

B:×

2、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规定:迟开、漏开通信导航设备的。或不能提供正常保障时间超过规定而未造成后果的。属于一般差错。

A:√

B:×

3、根据我国二次雷达技术规范的要求,单脉冲二次雷达应具备抑制询问天线从任何方向收到的异步干扰的能力。()

A:√

B:×

4、在三种ADS-B数据链中,只有UAT是专门为ADS-B设计的数据链,不存在频段干扰现象。

A:√

B:×

5、场面监视雷达系统的级别分类为四级分类

A:√

B:×

6、UNIX系统是支持多任务的操作系统。

A:√

B:×

7、未经自动化处理系统维护主管人员的同意,可以对系统进行远程登录操作。

A:√

B:×

8、RS232-C协议有同步和异步两种工作方式,个人PC上的com口工作在异步情况下。

A:√

B:×

9、三极管的发射区和集电区是由同一种杂质半导体构成的,故发射极和集电极可以互换使用。()

A:√

B:×

10、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仪表应当按计量规定定期校准。

A:√

B:×

11、RNP是所需性能导航的缩写。

A:×

B:√

12、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移动通信、固定通信和监视设施的自动记录系统应当处于统一的时钟控制之下,并能够同步播放。

A:√

B:×

13、设备使用许可证申请过程中,设备试运行超过两年的,临时使用许可证视为继续有效。

A:√

B:×

14、正逻辑体制的与就是负逻辑体制的与非。

A:√

B:×

15、UNIX系统中使用kill命令来重新启动系统。

A:√

B:×

16、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自动化处理系统及终端设备。

A:√

B:×

17、功率放大器的主要任务是向负载提供足够大的不失真的功率信号。()

A:√

B:×

18、场面监视雷达系统主要由天线、发射机、接收机、雷达终端、数据处理器、信号处理器组成

A:√

B:×

19、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A:√

B:×

20、告警信息中的DUPE告警是指低高度告警。

A:√

B:×

21、飞行计划告警属于雷达告警。

A:√

B:×

22、CNL是取消领航计划报。

A:√

B:×

23、电压并联负反馈使输出电压稳定,输入电阻增大。

A:√

B:×

24、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持照人变化工作岗位,需参加新岗位所对应的执照有关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A:√

B:×

25、分辨力表示雷达区分点目标在位置上靠近的能力。()

A:√

B:×

26、接入因特网的用户有电话线拨号和数据交换网或DDN专线两大类,这两类用户分别采用电话线ISP和局域网通过数据交换网方式连入因特网。

A:√

B:×

27、因为A+AB=A,所以AB=0。

A:√

B:×

28、有关星型网、环型网、总线型网的特点, 环形网增加新站点最易,但安全性最低。

A:√

B:× 29、202_年中国国内航线实施了RVSM运行。

A:√

B:×

30、航空器飞行中,过度高度在过度高度层以下。

A:√

B:×

31、电路交换是面向连接的通信交换方式

A:√

B:×

32、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的持照人按照《规则》要求,需要参加技能考核。

A:√

B:×

33、多雷达系统的告警CLAM是指高度偏离告警。

A:√

B:×

34、极化表示空间电磁场的运动的轨迹。二次雷达天线的极化方式为水平极化。()

A:√

B:×

35、告警RAIW是指危险区侵入告警。

A:√

B:×

36、空管网络可以和因特网直接相连。

A:√

B:×

37、半导体的导电能力随温度,掺杂或受光照射而发生变化。

A:√

B:×

38、晶体二极管的反向电压上升到一定值时,反向电流剧增,二级管被击穿,就不能再使用了。

A:√

B:×

39、利用间接法进行A/D转换时,其工作速度低,但精度可以做的较高。

A:√

B:×

40、数制转换(100011.011)2=(143.3)8 =(63.6)16

A:√

B:×

41、当飞行员报告有中度以上颠簸时,空中交通服务将考虑在中国空域受影响的区域内暂停RVSM程序。

A:√

B:×

42、两电阻并联后,阻值比原来大。

A:√

B:×

43、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不能采用接地保护。

A:√

B:×

44、飞机二次代码最大为7777,但是仅有4096个。

A:√

B:×

45、串口通信协议RS422采用采用平衡驱动差分接收电路,是负载平衡的。

A:√

B:×

46、数字电路可以分为组合逻辑电路和时序逻辑电路两大类。

A:√

B:×

47、自动化系统雷达回放须经过相关部门授权,不允许随意回放。

A:√

B:×

48、用万用表判别二极管的极性时,若测的是二极管的正向电阻,那么和标有+号和表笔相连的是二极管的正极,另一段是负极。

A:√

B:×

49、多普勒测向体制的测向原理:依据电波在传播中,遇到与它相对运动的测向天线时,被接收的电波信号产生多普勒效应,测定多普勒效应产生的频移,可以确定来波的方向。

A:√

B:×

50、计算机的原始操作都是依照固化在BIOS里的内容来完成的。

A:√

B:×

第三篇: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

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号:AP-65I-TM-202_-03

批准日期:202_年11月24日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

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

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各机场,各民航高等院校:

为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作,我办制定了《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现

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航局空管办

二 〇 一 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加强岗位

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和《民

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结合通信导航监视专业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实施和管

理。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 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航空电信人

员岗位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

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航空电信人员岗

位培训工作。

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具体

负责本单位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

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由民航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 岗位培训

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被培训者具备在通信导航监视

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

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和附

加培训,其中岗前培训是申请电信人员执照的必要条件。

岗位培训方式通常包括课堂教学、模拟操作和实地操作等。

岗位培训记录及考试考核结果应记入电信人员培训

档案。

第一节 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使被培训者具备在通信导航监视岗位独

立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岗前培

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0小时,可以根据设备操作的复杂程度增加。

岗前培训的内容除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

规则》中第三章“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要求一

致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安全教育和岗位职业道德规范;

(二)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

(三)规章制度和保密规定等;

(四)信息通报程序;

(五)附属设备的使用;

(六)安全用电知识;

(七)消防知识;

(八)其它必要的知识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中理论知识培训应当在培训机构或所在单

2位进行。

第十二条 被培训者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执照考试。

第二节 熟练培训

第十三条 熟练培训是指电信人员连续脱离其执照载明的岗

位,恢复相应岗位工作前的培训。熟练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脱离该岗位六个月以下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决

定免于岗位熟练培训,但应当熟悉在此期间发布、修改的有关资

料、程序、规则、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

(二)连续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进行不少于一

周的熟练培训。

第十四条 熟练培训的内容应当根据岗位工作要求参照岗前培

训有关内容执行,着重针对技能恢复的培训。

第十五条 熟练培训一般由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自行组

织。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其他培训机构进行。

第三节 复习培训

第十六条 复习培训是使电信人员熟练掌握应当具备的知识和

技能,更新、补充、扩展知识和提高技能所进行的培训。

第十七条 电信人员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复习培训和考核,每年培训累计时间应当不少于40小时,该40小时可包含在设备

厂家接受设备维护培训的时间。

第十八条 对于有多个岗位签注的电信人员,通信导航监视服

3务保障单位可视情况适当减少其一个或多个岗位的培训时

间,但总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60小时。

第十九条 复习培训应当包括岗位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 复习培训一般由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自行组

织。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其他培训机构进行。

第四节 附加培训

第二十一条 附加培训是指根据岗位运行保障需要,除岗前培

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外,针对新规则、新设备、新技术或其

他特殊情况实施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加培训:

(一)在新的或修改的管理规则和程序开始实施前。

(二)新的或局部更新的设备开始投入使用前。

(三)电信人员工作技能存在缺陷,需要改进的。

(四)由于本人原因未完成规定培训的。

第二十三条 附加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岗位培训机构包括民航局空管局、区空管局所属的培训机构,以及其他由民航局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具备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员数量;

4(二)具备能够满足培训要求并适应通信导航监视业务和技

术发展需要的教材;

(三)具备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具有满足培训要求所需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为每个被培训者建立培训档案记录。

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七条 当培训机构不能持续满足本章规定的实施培训的

要求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时,民航局可以责令其按要求整改或

决定停止其培训工作。

第四章 培训教员

第二十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岗位培训机构、务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或指定培训教员。

培训教员所在单位应当为教员实施培训提供便利,保证所需 的时间和条件,并为培训教员提供学习进修的机会,以提高教学

能力。

第二十九条 通信导航监视岗位培训机构、务单位的培训教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二)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为全面的理论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

5(五)从事相应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六)从事技能培训的教员应当持有相应岗位的有效执照。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为民航局指定的大专院校时,其培训教员

应当满足第二十九条

(一)、(二)、(三)项要求。其中,讲

授技能知识的教员每年应保证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通信导航监视

服务保障单位进行教学实践,并保存相关记录以供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任期内的检查员可以担任相应岗位的培训教员。

第三十二条 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岗位知识和技能要求及培训计划编写教案,实施

培训和考核,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二)根据被培训者在培训中暴露的问题进行讲评并提出改

进意见;

(三)填写培训和考核记录;

(四)培训机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章 培训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岗位培训由通信导航监视岗位培训机构和通信导

航监视保障服务单位根据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分别组

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培

训主管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主管每年十一月底前应当制定下一培训

计划并按照本办法安排岗位培训。培训主管应当及时跟踪和掌握

培训进展情况及培训质量,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为电信人员建立

规范统一的人员培训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_年第21号)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已于202_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2_年3月17日

A章 总 则

第67.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7.3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67.5条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第67.9 条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体检文书是指记录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体检鉴定表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b)医学资料是指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健康有关的诊疗记录(包括门诊、住院以及用药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以及医学(数字)影像资料、身体状况资料和疗养记录等。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1条体检鉴定一般要求

(a)申请人向体检机构提交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供本人医学资料、既往体检文书,接受体检机构按照本规则附件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和体检鉴定辅助检查项目要求实施的各项医学检查,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申请人在首次申请体检鉴定时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及家族病史信息及相关医学资料。

(b)体检机构受理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审查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体检机构应当受理体检鉴定申请,并根据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类别,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体检鉴定。

(c)各科体检医师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根据其申请材料、身体状况和有效辅助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有效期为90日),如实做出并签署是否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单科体检鉴定结论;主检医师综合各科鉴定结论如实做出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

(d)记录体检鉴定各项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等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e)体检机构应当在受理体检鉴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体检鉴定结论,但是因申请人原因无法完成体检鉴定的除外。

(f)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者专家鉴定等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暂停其履行职责。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者专家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时限。补充检查和医学观察时间自本次体检鉴定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g)申请人在体检鉴定时应当如实反映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史、病情。体检机构发现申请人可能冒名顶替、提供虚假生物标本、隐瞒病史、病情或擅自涂改、伪造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时,应当立即停止体检鉴定,并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h)体检医师和体检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在对申请人实施体检鉴定和医学检查时,应当尊重申请人的人格和权利,不得恶意造成其身体伤害,不得泄露和传播其身体状况和体检鉴定信息,不得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

第67.13条体检鉴定结论

(a)体检鉴定结论为:

(1)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

(2)暂时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但体检医师认为通过补充医学资料、进行短期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可以满足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暂时不合格。

(3)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b)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体检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暂时不合格结论通知书,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在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90日内,申请人按照体检医师的要求补充相应医学资料、接受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并接受体检医师的单科检查的,体检机构应当作出相应体检鉴定结论。超过90日未进行补充相应医学资料、进行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重新申请体检鉴定。重新进行体检鉴定时,体检医师不得以同一原因再次作出暂时不合格结论。

(d)体检鉴定不合格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67.15条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a)按照本规则第67.43条的规定申请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接受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b)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

(c)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检查项目除按照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要求的检查项目外,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增加必要的医学检查项目。必要时,可以在模拟履行职责的状态下进行医学检查、健康检查和岗位能力测试。

(d)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结论为:

(1)合格。经过审查或者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无需特许即可合格的,其鉴定结论为合格。

(2)特许鉴定合格。经过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在满足相应限制条件下,能够安全履行职责的,其鉴定结论为特许鉴定合格。

(3)特许鉴定不合格。经过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不能够安全履行职责,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可以安全履行职责的,其鉴定结论为特许鉴定不合格。

(e)特许颁证体检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民航局及申请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第67.17条疑难或特殊病例体检鉴定

(a)体检机构在体检鉴定中发现疑难或特殊病例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并送交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

(b)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专家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对疑难或特殊病例实施体检鉴定,作出体检鉴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C章 体检合格证

第67.19条体检合格证类别

体检合格证分下列类别 :

(1)I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各级体检合格证适用的医学标准见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第67.21条体检合格证适用人员

(a)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和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

(b)除(a)款之外的其他航空器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申请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II级体检合格证。

(c)机场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雷达管制员、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区域雷达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Шa级体检合格证;飞行服务管制员、运行监控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Шb级体检合格证。

(d)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

(e)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第67.23条体检合格证申请条件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并取得民航局认可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

第67.25条申请与受理

(a)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在获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15日内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与本次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有关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等。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和民航局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出申请。

(b)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1)不需要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补正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够当场补正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c)以信函方式提出体检合格证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受理机关签收为准;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进入接收设备记录时间为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时间以收到全部补正材料时间为准。

第67.27条审查

(a)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人办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证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b)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3)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的符合性;

(4)体检鉴定结论的符合性;

(5)其他必要的内容。

(c)受理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机构和人员:

(1)认为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齐全、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符合本规则要求、鉴定结论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应当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

(2)认为体检鉴定没有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体检合格证类别相应医学标准和辅助检查项目及频度等要求进行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3)经2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体检医师适用医学标准不当,做出错误结论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4)经2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需要对体检鉴定结论符合性进行进一步认定的,送请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家鉴定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67.29条颁发

(a)受理机关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后,颁发体检合格证(样式见附件B)。

(b)受理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条件不能满足本规则要求的,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填写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颁发的理由。

第67.31条送达

(a)受理机关能够作出颁发体检合格证许可决定的,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体检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b)受理机关能够当场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处理意见的,当场将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审查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在送达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c)体检合格证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由申请人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体检合格证送达必须保留送达回执或者邮寄凭证或者领取签收记录等。

第67.33条有效期

(a)体检合格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年龄计算以申请人进行体检鉴定时的实际年龄为准。

(b)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年龄满6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其中参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规定运行的驾驶员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c)Ⅱ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36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年龄满50周岁以上为12个月。

(d)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履行的职责,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1)Ⅲa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2)Ⅲb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

(e)Ⅳa级体检合格证和Ⅳb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f)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更新体检合格证。

第67.35条有效期的延长

(a)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必须履行职责时,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原颁证机关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b)颁证机关接到延长有效期申请后,可以要求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提供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对申请人进行指定项目的检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推迟体检鉴定,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下述期限:

(1)第67.33条(b)、(d)、(e)款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45日;

(2)第67.33条(c)款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90日;

(c)颁证机关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决定,同意申请人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的,应当以书面同意函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第67.37条符合性要求

(a)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履行职责时持有相应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2)遵守体检合格证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3)在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停止履行职责,并报告所在单位管理部门。

(b)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在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前,确认其身体状况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并能够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2)建立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健康观察档案,了解掌握其健康状况,实施健康风险管理和相应医疗保健措施,并将其纳入单位安全管理系统(SMS);

(3)督促患有疾病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针对性的采取疾病矫治措施。

第67.39条补发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体检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且相关信息属实后,可为其补发与原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相同的体检合格证。

第67.41条信息变更

体检合格证载明的姓名和国籍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持有人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信息变更。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有关信息属实后,为其办理体检合格证变更,同时收回变更前的体检合格证。变更后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和限制要求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第67.43条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

(a)再次申请I、II和Ⅲa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学员和学生驾驶员除外),在体检鉴定结论不合格时,如果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够安全履行职责,并且不会因为履行职责加重病情或者使健康状况恶化时,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表;

(2)所在单位证明文件(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除外);

(3)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指定技术专家出具的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4)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b)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本规则第67.15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c)特许鉴定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局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申请。

(d)民航局按照本规则第67.25条和第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职责时承担的安全责任、可接受的保证安全履行职责采用的医疗措施以及实施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许可决定。准予特许的,颁发体检合格证;不予特许的,签署不予颁证意见。上述许可决定由民航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和体检机构。

(e)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上应当载明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条件:

(1)职责或任务限制;

(2)履行职责的时间限制;

(3)安全履行职责必需的医疗保障要求;

(4)必要的其他限制。

第67.45条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

(a)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的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在申请参加公共航空、通用航空、飞行院校等民用航空器运行单位飞行运行不足120日(含本数)的,可以申请取得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样式见附件C。超过12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按照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b)外籍飞行人员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体检机构的体检鉴定,取得符合本规则标准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可以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

(c)地区管理局在收到外籍飞行人员办理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的申请后,按照本规则第67.25条和第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审查认为符合相应要求的,给予颁发相应的体检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审查认为不符合相应要求的,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d)参加我国航空单位飞行运行的外籍飞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和依照本规则颁发的有效认可证书,或者持有依照本规则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D章 监督检查

第67.47条监督检查

(a)民航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体检鉴定和颁发体检合格证等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和违纪的行为。

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体检鉴定和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本地区体检鉴定等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和违纪的行为。

(b)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则对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时体检合格证和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67.49条许可的撤销

(a)民航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证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颁发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的行政许可决定: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4)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申请人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5)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6)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b)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67.51条体检合格证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证机关应当收回体检合格证,办理注销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已经死亡的除外)和所在单位注销理由及依据:

(a)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b)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c)体检合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67.53条禁止行为

(a)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冒名顶替,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2)涂改或者伪造、变造、倒卖、出售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

(b)任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协助申请人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提供非申请人本人生物标本,或者在体检鉴定时冒名顶替的;

(2)涂改、伪造、变造或者倒卖、出售体检合格证的;

(3)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

E章 法律责任

第67.55条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依据情节,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a)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冒名顶替,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b)涂改或者伪造、变造、倒卖、出售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

第67.57条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履行职责,并对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a)从事相应民用航空活动时未携带体检合格证、或者使用的体检合格证等级与所履行职责不相符的;

(b)发现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按照程序报告的;

(c)履行职责时未遵守体检合格证上载明的限制条件的。

第67.59条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a)任何机构使用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人员从事相应民用航空活动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对其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任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协助申请人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提供非申请人本人生物标本,或者在体检鉴定时冒名顶替的;

(2)涂改、伪造、变造或者倒卖、出售涂改、伪造、变造的体检合格证的;

(3)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

第67.61条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体检合格证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规则规定,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67.47条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章 附 则

第67.63条废止

202_年8月13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01号)和202_年7月12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民航总局令第125号)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67.65条原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本规则实施前颁发的体检合格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67.67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2_年4月17日起施行。

第五篇: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飞行人员训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 飞行机组成员训练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训练种类和基本要求

第一节 教员、检查人员的条件与训练

第二节 基础训练

第三节 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和差异训练

第四节 升级训练和增加仪表等级、II类仪表运行授权训练

第五节 转作业项目训练

第六节 增加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的训练

第七节 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第五章 训练大纲

第六章 训练计划审批和训练质量检查

第七章 技术档案管理和总结表报制度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 附件:

附件一 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

附件二 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

附件三 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

附件四 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基本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 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 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 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 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 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 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 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第四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 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 技术标准。

参与训练活动的飞行人员应当在各种训练中,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课时和内容,达到规定的飞行技术标准。

第五条 本规定中,按照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 的分类方法,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民用直升 机分为小型、中型两个等级。

第六条 本规定中,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是指持有合格证或执照的驾 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被带飞、单飞,以及担任机长、副驾驶、教员、检查员的飞行时间的总和。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驾 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FS)的规定填入飞行人 员《飞行经历记录本》。

前款所述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包括下列时间:

(一)飞行学员在小型飞机或小型直升机上训练飞行中单飞时,作为同 乘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二)担任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时间。

第七条 本规定中,机长时间是指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担任 机长、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在训练飞行中单飞、监视下单飞的飞行时 间的总和。

第八条 本规定中,监视下单飞是指经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中的 飞行学员在同机飞行的教员或检查员直接监视下进行的单飞。

监视下单飞的每次飞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飞行学员应当独立完成飞行计划的制定,包括重量和燃油计算 等;

(二)飞行学员应当按规定完成飞行前和飞行中的各项检查、各种操作 以及应急程序;

(三)在飞行全过程中,飞行学员应当履行和完成作为机长的所有职责 和工作;

(四)飞行学员应当操纵航空器起飞和着陆,并独立处置空中交通程 序、通信联络、气象条件等所有问题。

在监视下单飞的飞行全过程中,飞行学员应当对安全负责,教员或检 查员负有监控、纠正的责任。飞行学员计划做的或正在做的任一动作,经 教员或检查员审查不合格的,该次飞行全部飞行时间记入带飞时间,不得 作为监视下单飞时间。

第二章 飞行人员训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配备适当数量的飞行标准监察员,具 体负责飞行人员训练工作的监督检查。

飞行标准监察员的资格由民航总局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件。

地区管理局持有飞行人员执照的飞行标准监察员数量与该地区飞行人 员数量的比例应当为1:60至1:80。

第十条 飞行标准监察员在训练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对委任飞行检查代表和航空营运人、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检查人 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航空营运人、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进行监督检查,包 括检查训练文件、档案资料、训练设施和进入训练现场(含进入模拟机和飞 行中航空器的驾驶舱)检查飞行人员的训练和技术状况;

(三)对飞行人员进行执照、等级、合格证、授权的检查和考试;(四)对在训练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五)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可以委任适当数量的委任飞行检查 代表,完成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指定的飞行训练质量检查和执照考试工 作。

委任飞行检查代表应当对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负责,并且应当及时 向委任部门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委任飞行检查代表的任期为2年。

第十二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对所属飞行人 员实施训练,并制定飞行人员训练管理办法和飞行技术标准。

前款所述办法和标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根据飞行人员训练管理的 需要设立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建立由总飞行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飞行技 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飞行训练管理系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专 职总飞行师。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订训练大纲、训练手 册、训练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种训练、检查和考试制度,进行训 练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技术管理工作 的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飞行检查人员,完成本单位的飞行人员技术检查 和技术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飞行检查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章第一节的条件与训练要 求,接受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监察员的检查。

第三章 飞行机组成员训练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飞行机组成员是指飞行期间由航空营运人指定在航空器驾 驶舱内执行飞行任务的飞行人员,包括机长、副驾驶、领航员、飞行机械 员、飞行通信员。

执行每次飞行任务的飞行机组成员的数量应当符合该型航空器飞行手 册规定的最低要求,并且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对该航空营运人营运该机型 飞行机组成员的最低数量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应当按照飞行机组成员定员 职责分工的要求完成相应训练。

第十六条 飞行机组成员应当在完成与所执行飞行任务相适应的充分 训练,经检查合格,并取得有效执照、等级和授权后,方可作为机组必需 成员执行飞行任务。

航空营运人不得派遣飞行人员执行与其训练水平不相适应的飞行任 务;飞行人员应当拒绝接受此种飞行任务。

第十七条 在商业飞行中担任各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按照 CCAR-61FS和本规定进行充分训练,并且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 的航空器等级和授权。执行仪表飞行规则飞行任务的,应当取得仪表等级,执行II类运行飞行任务的,应当取得II类仪表运行授权。训练的时间、内容、要求应当在训练大纲中规定。

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小型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 和适合的航空器等级、仪表等级和授权,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1.仅在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具有不少于5 小时的驾驶员飞行

经历时间,其中转场飞行时间不少于1小时,夜间飞行时间不少于 25小时;

2.在仪表飞行规则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具有不少于12 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转场飞行时间不少于5小时,夜间飞 行时间不少于1小时,实际或模拟的仪表飞行时间不少于75小时(其中 模拟时间不超过25小时)。

(二)在中型(含)以上飞机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符合本规定第 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的经历要求后,按照CCAR-61FS的规定和相应机型 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相应型别等级训练,经检查 合格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相应的型别等级和正驾驶授权。

(三)除第(四)项的规定外,在直升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持有商 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1.仅在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具有不少于5 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转场飞行时间不少于1小时,夜间飞 行时间不少于25小时;

2.在仪表飞行规则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直升机仪表等 级,并且具有不少于12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转场飞行时间 不少于5小时,夜间飞行时间不少于1小时,实际或模拟的仪表飞行 时间不少于75小时(其中模拟时间不超过25小时)。

(四)在中型直升机公共运输定期航班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持 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以及相应的型别等级和授权。

第十八条 在商业飞行中担任各型航空器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当按照 CCAR-61FS和本规定进行充分训练,并且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 的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授权。执行仪表飞行规则飞行任务的,还应当 取得仪表等级;执行II类运行飞行任务的,应当取得实施II类仪表运行 的资格。训练时间、内容、要求应当在训练大纲中规定。

在飞机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担任副驾驶或在中型直升机定期航班运输 飞行中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仪表等级,并按照相应机型的训练大纲完成副驾驶训练,经检查合格取得该机型副驾 驶授权。

第十九条 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机长或副驾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在新机型或新职位上建立实际运行经历和增加飞行经验:

(一)完成机长或副驾驶训练的驾驶员,只有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 的监视下履行相应机长或副驾驶职责,建立实际运行经历,并经航空营运 人批准后,方可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分别担任机长或副驾驶。运行经历 所要求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与飞行次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15小时; 2.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0 小时;

3.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5小 时;

4.上述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中,应当包括不少于4次飞行,其中包括 不少于2次作为该飞机操作驾驶员的飞行。

(二)机长在新机型上担任机长的前1小时内,进近着陆的机场天气 标准应当在该机场规定的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上增加不少于30米,在 规定的着陆能见度最低标准值上增加不少于8米(或等效跑道视程)。(三)副驾驶在建立了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实际运行经历,经所属航空 营运人批准后,可以与经航空营运人批准的不具备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 资格的机长搭配,在执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任务时担任操作驾驶员操作飞 机,包括起飞和着陆。副驾驶在该机型上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少于1 小时且机长不具备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 可由副驾驶作为操作驾驶员操纵飞机起飞和着陆:

1.所使用的机场不是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或该航空营运人规定的特 殊机场;

2.所使用的机场的最新气象报告中,有效能见度值不小于为该机场确 定的NDB标准的值;

3.所使用的跑道无水、雪、雪浆或严重影响飞机性能的污染物; 4.所使用的跑道的刹车效应依据报告为不低于“好”的水平; 5.所使用的跑道的侧风分量不超过该机型规定最大值的60%; 6.依据报告在机场附近无风切变; 7.机长认为可由副驾驶操作。

第二十条 在商业飞行中担任各型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领航 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 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3FS)规定完成相应的训 练,取得相应的执照、等级和授权。

第二十一条 飞行机组成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第七节定期复训。未按规定复训的飞行人员,不得执行商业飞行任务。第二十二条 执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任务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按照本 规定附件二《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完成应急生存训练,训练时 间应当在训练大纲中规定。

 第二十三条 航空营运人应当制定机长航线资格审查认定管理办法,以保证每次飞行的机长对所飞航线和所用机场(含备降场)设施和程序有充 分的了解,适合执行该次飞行任务。驾驶员在国际或地区航线、国内 较为复杂的航线上担任机长前,航空营运人应当对其进行航线检查。在该 航线间断飞行超过一年的,应当再次检查。

前款所述复杂航线,是指航线地形或飞行程序复杂、起飞降落机场地 形复杂、交通拥挤或进近程序特殊的航线。

第二十四条 在需要两名(含)以上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商业飞行中,飞行机组任一必需成员因某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或失去工作能力时,应 当有其他一名成员能够应急代替其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替代者完成所替 代的职责时,无需持有相应的执照。

副驾驶应当掌握所飞机型的飞行操作技术,在机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 能够代替机长完成任务,操纵飞机安全着陆。

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中要求有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每 次飞行中,应当有其他飞行机组成员能够应急代替这些专业人员的工作。

在国际、地区或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中不配备飞行通信员的飞行 机组,驾驶舱内应当有两名驾驶员具备英语通话单飞资格。

第二十五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飞行人员进 行专业英语训练,使其能够在飞行中使用英语进行陆空通话,阅读各种英 文飞行手册、资料,在使用英语的飞行训练和授课中无需翻译,使用英文 填写各种飞行文件和使用英语进行简单交流。

民航总局从一九九八年起,统一组织对飞行人员的专业英语考试。下 列规定范围内的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人员应当参加考试。自20年1月1日 起,对英语考试不合格的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人员实施下列限制:

(一)196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驾驶员,未取得飞行人员英语 合格证(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合格、飞行专业英语考试合格)的,在执 照上签注“未满足英语考试要求,不得参加转大型(含)以上机型训练,不 得执行国际、地区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字样;

(二)1955年1月1日(含)至1959年12月31日(含)出生的驾驶员,未取得飞行人员英语合格证(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合格)的,在执照上 签注“未满足英语考试要求,不得在国际、地区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 行任务中担任机长”字样;

(三)1955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飞行通信员,未取得飞行人员 英语合格证(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合格、飞行专业英语考试合格)的,在执照上签注“未满足英语考试要求,不得执行国际、地区和特殊管理的 国内航线飞行任务”字样;

(四)1954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飞行通信员,未取得飞行人 员英语合格证(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合格)的,在执照上签注“未满足 英语考试要求,不得执行国际、地区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字 样。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飞行人员英语合格证(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合 格、飞行专业英语考试合格)的飞行人员接受外国教员使用英语进行本规 定的各种训练时,应当由持有民航总局统一颁发的飞行翻译合格证的译员 担任翻译。没有上述译员担任翻译的训练,不予认可。

外国教员使用其它语种对不熟悉该语种的中国民航飞行人员进行本规 定的各种训练时,应当由经民航总局批准的翻译人员担任翻译。

第二十七条 除本章规定的训练要求外,为保证每次飞行的飞行机组 成员对于所飞机型和机组成员位置及所执行的营运任务均经过充分训练,对于新设备、设施、程序和技术均能熟练使用,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认 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航空营运人实施其他必需的训练。

第四章 训练种类和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 飞行人员的训练,主要包括基础训练、初始训练、转机 型训练、差异训练、升级训练、增加仪表等级训练、增加Ⅱ类仪表运行授 权训练、转作业项目训练、增加航空器类别或级别等级训练、转教员训练、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等。

第二十九条 除根据训练性质经批准简化程序的训练外,飞行人员的 训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理论教学;

(二)驾驶舱程序训练或驾驶舱实习;(三)飞行模拟机训练;(四)本场训练;

(五)航线训练(不载客)或通用航空作业项目训练。

训练的每一阶段,均应当经过严格检查考核,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 段训练。飞行训练结束后,应当经过检查或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执照、等级和授权,方可参加商业飞行。

第三十条 在商业飞行中,不得模拟不正常或应急情况。模拟仪表飞 行时,飞行检查员或教员应当控制航空器不超过正常允许飞行范围,不得 低于机场、该航空器或者飞行检查员、教员技术标准允许的最低下降高(高 度)或决断高(高度)。

第三十一条 从事飞行人员训练的飞行训练机构,应当经民航总局批 准或认可。民航总局在批准或认可时,主要审查如下事项:(一)地面理论教学的设施和设备;

(二)飞行训练设施、设备,包括所用机场、航空器、飞行模拟机及其 它训练设备;

(三)航空理论教员、飞行教员、教学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四)教学训练制度、大纲和教材;(五)完成训练大纲的能力;

(六)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用于飞行人员训练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应当经 民航总局鉴定合格。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进行的 训练,不予承认。 第三十三条 飞行人员训练的重点如下: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航空营运人运行手册的相关条款;(二)飞行作风和职业道德;

(三)该型航空器、发动机和各种设备的使用及航空器飞行性能;(四)飞行机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协调配合和驾驶舱资源管理;(五)飞行操作动作和飞行程序;(六)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一节 教员、检查人员的条件与训练

第三十四条 教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性和负责精神,具有较强的教学传授能力,并经过专门训练,熟练掌握教学课目的知识和 技能。

第三十五条 担任教员的人员应当通过教员的基础训练,教员基础训 练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学习过程的一般规律;(二)影响教学效果的主要因素;(三)学员评估、提问和检查的方法;(四)课程提纲和授课计划的编制方法;(五)课堂授课技巧。

第三十六条 从事飞行人员地面理论教育的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 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并经过检查考核合格。

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飞行训练机构的教员的资格按照有关管理办 法批准;其他教员的资格由本规定第六章规定的训练计划审批部门在审批 受训人员训练计划时批准。

第三十七条 担任驾驶员基础训练任务的飞行教员,除应当符合本规 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外,还应当按照CCAR-61FS的规定,持有适合 于在所教学机型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执照、等级和授权,并且持有相应的 飞行教员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担任驾驶员基础训练以外其他飞行训练任务的飞行教 员,包括为航空营运人进行各种飞行训练的飞行教员,通常应当从具有丰 富航空理论知识和飞行经验的优秀机长中选拔,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CCAR-61FS的规定,持有适合于在 所教学机型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执照、等级和授权,并持有相应的飞行教 员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 在飞行模拟机上承担飞行人员训练任务的飞行模拟机教 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或第三十八条;在飞行训练器上承担飞行人 员训练任务的飞行训练器教员应当是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的机长或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地面理论教员。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教员在承担飞行训练任务前,应当通过下列 训练,并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

(一)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完成所承担的训练课程的训练;(二)该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教员操纵台及其他教员操纵设备的使 用方法;

(三)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飞行教学的方法。

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或第三十八条要求的飞行教员,停飞后通过上 述训练并经民航总局批准,可以在相应机型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上 担任教员。该类教员应当每半年参加一次该型飞机或直升机的商业观察飞 行,每年由地区管理局对其教员资格进行一次检查认可。

第四十条 担任领航教员、飞行机械教员和飞行通信教员的人员,除 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外,还应当按照CCAR-63FS的规 定,持有相应的执照、等级和授权,并持有相应的教员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检查人员,应当从教 员中选聘,并在聘任前完成下列训练:(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飞行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三)技术检查的方法、程序和标准;

(四)评价被检查者技术状况的方法,包括发现其训练不充分、不恰当 及影响安全的个人特点的方法;

(五)对检查不合格者的处理办法;(六)需要训练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基础训练

第四十二条 基础训练主要包括养成训练、转专业训练、地升空训练、原军用航空器飞行人员转为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后的补充训练。

第四十三条 养成训练是指飞行学员为取得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和 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仪表等级而进行的训练。养成训练应当按照CCAR-61FS 进行。

第四十四条 在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进行养成训练的飞行学员,其飞行训练时间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飞机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其 中可以包括飞行训练器上不超过5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总单飞时间不少 于10小时,其中转场单飞时间不少于5小时;

(二)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训练。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155小时,其 中可以包括飞行训练器上不超过30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总单飞时间不少 于70小时,其中转场单飞时间不少于20小时,夜间单飞时间不少于5小 时(如果没有进行夜间飞行训练,则在执照上给予限制);

(三)飞机仪表等级训练。仪表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其中可 以包括飞行训练器上不超过15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应 当至少持有飞机私用驾驶员执照;

(四)多发等级训练。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40小时,其中可以包括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上不超过20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但飞行训练器 上的飞行训练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单飞时间不少于5小时,监视下转场 单飞时间不少于5小时;

(五)直升机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其中可以包括飞行训练器上不超过5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总单飞时间不 少于10小时,其中转场单飞时间不少于5小时;

(六)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训练。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1小时,其中可以包括飞行训练器上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总单飞时间不 少于35小时,其中转场单飞时间不少于10小时;

(七)直升机仪表等级训练。仪表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其中 可以包括飞行训练器上不超过15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仪表等级的申请人 应当至少持有直升机私用驾驶员执照。

上述每种训练的总单飞时间中可以包括不超过所要求单飞时间20%的 监视下单飞时间。

第四十五条 在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进行养成训练的飞行学员,如果毕业后拟转入中型(含)以上飞机担任副驾驶,应当按照CCAR-61FS 和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多发等级,并且达到航 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航空知识要求。

前款所述人员中拟转入大型、重型飞机担任副驾驶者,还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毕业后拟转入大型飞机担任副驾驶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飞行学 员,应当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高性能双发飞机上增加不少于20小时的飞行训 练时间(可以包括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时间),达到仪表航 路转场单飞水平。各机型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得少于250小时,其中可以包 括不超过7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飞行训练时间,但飞行训练器 飞行训练时间不得超过55小时;

(二)毕业后拟转入重型飞机担任副驾驶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飞行学 员,应当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高性能双发飞机上增加50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可以包括不超过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时间),其中包括不少于 5小时的单飞时间和不少于5小时的监视下转场单飞时间,达到仪表航路 转场单飞水平。各机型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得少于280小时,其中可以包括 不超过9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飞行训练时间,但飞行训练器 飞行训练时间不得超过55小时。

本规定所称高性能双发飞机是指具有较复杂的系统、较现代化的仪表 和导航设备,在飞行性能和操纵特性上接近现代喷气运输飞机的训练飞机,具体机型由民航总局确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 练器上的飞行训练应当由持有飞行教员合格证的飞行教员实施。否则,该 飞行训练时间不得计入总飞行训练时间。

第四十七条 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转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航空营运 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对其原有飞行技术档案和飞行学院毕业证书等原始 资料进行审查,符合CCAR-61FS第三十五条(一)项规定条件的,方可接收 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

第四十八条 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转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后,航空营 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根据其拟转机型和在飞行中担任的职位,确定所 需执照、等级要求,按照CCAR-61FS中相对应的执照、等级的知识、经历、技术要求,进行相应的补充训练(或考试准备课程训练),经考试合格,取 得相应执照、等级和授权后,方可参加商业飞行。

对拟转入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进行的补充训练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拟转同等级或较低等级民用机型驾驶员的,补充训练可以在拟转 机型上进行。符合在该机型上担任机长所需知识、技术、经历要求的,经 训练和考试合格,取得所需执照、等级和授权后,可以担任机长。不符合 担任机长要求的,在取得所需执照、等级和授权后,可以担任副驾驶;(二)原军用初教机、歼击机、强击机驾驶员拟转民用中型飞机驾驶员 的,补充训练可以结合转机型训练进行,通过训练和执照考试合格,取得 商用驾驶员执照和多发、仪表等级和授权后,方可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 担任副驾驶;

(三)原军用初教机、歼击机、强击机驾驶员拟转民用大型飞机驾驶员 的,应当在适当的中、小型飞机上进行补充训练,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 多发、仪表等级,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高性能双发飞机上达到仪表航路转场 单飞水平后,方可转大型飞机进行副驾驶训练;

(四)原军用初教机、歼击机、强击机驾驶员拟转民用重型飞机驾驶员 的,应当在适当的中、小型飞机上进行补充训练,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 多发、仪表等级,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高性能双发飞机上单飞不少于5小时,监视下转场单飞不少于5小时,达到仪表航路转场单飞水平后,方可转重 型飞机进行副驾驶训练;

(五)具有三种以上气象(昼简、夜简、昼复)标准的原军用轰炸机驾驶 员拟转民用大型、重型飞机驾驶员的,补充训练可以结合转机型训练进行,通过训练和执照考试,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多发、仪表等级和授权后,方可在大型、重型飞机上担任副驾驶;

(六)不符合本条第(五)项中气象标准要求的原军用轰炸机驾驶员拟转 民用大型、重型飞机驾驶员的,应当在适当的中、小型飞机上进行补充训 练,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多发、仪表等级。转民用大型飞机进行副驾驶 训练的,应当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高性能双发飞机上达到仪表航路转场单飞 水平。转民用重型飞机进行副驾驶训练的,应当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高性能 双发飞机上单飞不少于5小时,监视下转场单飞不少于5小时,达到仪表 航路转场单飞水平。

第四十九条 领航、机械、通信专业飞行人员从一专业转为另一专业,应当按照CCAR-63FS规定的内容、时间和要求进行转专业训练。驾驶、领 航、机械、通信专业执照持有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增加本专业以外 的领航、机械、通信专业的训练,并取得相应专业执照。

领航、机械、通信专业飞行人员转为驾驶专业时,航空理论教育可以 根据原所学内容作适当减少,飞行训练应当按照本规定对飞行学员养成训 练的要求进行。

第五十条 地面专业人员转为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训练称为地 升空训练。接受地升空训练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拟改飞行专业 所需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地升空训练应当按照CCAR-63FS的规定进行。

第三节 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和差异训练

第五十一条 飞行人员改飞机型,应当进行初始训练或转机型训练。初始训练是指未在相同组类其它飞机的相同职位上经审定合格并担任过飞 行机组成员的飞行人员所需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转机型训练是指已在相 同组类其它飞机的相同职位上经审定合格并担任过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行人 员所需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

初始训练和转机型训练的具体内容在本规定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中规定。

按照飞行人员原飞机型与所转机型的训练分级,初始或转机型训练可 分为转较小等级机型、转同级机型、转较大等级机型训练。其中转较大等 级机型训练,称为转升机型训练。

第五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驾驶员,可以在初始训练或转机型训练 中进行正驾驶训练:

(一)正驾驶转同级机型或较小等级机型,可以直接进行正驾驶训练;(二)担任中型飞机机长安全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 少于3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2小时的,可以直接进 行转大型飞机正驾驶训练;

(三)担任大型飞机机长安全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 少于5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5小时的,可以直接进 行转起飞全重2吨(不含)以下重型飞机正驾驶训练;

(四)担任大型飞机机长安全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 少于5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可以直接进 行转起飞全重2吨(含)以上重型飞机正驾驶训练;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副驾驶,可以在转入同等级或较低等级飞机的训 练中进行正驾驶训练:

1.符合CCAR-61FS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飞行经历要求; 2.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相应等级机型副驾驶进入升级训练前所要求 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要求;

3.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训练大纲允许进行此种正驾驶训 练。

第五十三条 拟转升机型进行副驾驶训练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驾驶员,可以进入转升中型飞机副驾驶的训 练:

1.已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多发、仪表等级的驾驶员;

2.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但未取得多发等级或仪表等级的的小型飞机 驾驶员,可以进入转升中型飞机副驾驶的训练,但在转机型训练中应当按 照规定完成多发、仪表等级的训练;

3.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驾驶员,可以进入转升大型飞机副驾驶的训 练:

1.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五条(一)项规定的飞行院校毕业学员; 2.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三)、(五)、(六)项要求取得资格的原军用 飞机驾驶员;

3.具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多发等级的驾驶员,在民航总局认可 的高性能双发飞机上达到仪表航路转场单飞水平,各机型的总驾驶员飞行 经历时间不少于250小时(不含飞行训练器和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时间); 4.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驾驶员,可以进入转升重型飞机副驾驶的训 练:

1.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五条(二)项要求的飞行院校毕业学员;

2.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四)、(五)、(六)项要求取得资格的原军用 飞机驾驶员;

3.具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多发等级的驾驶员,且在民航总局认 可的高性能双发飞机上单飞时间不少于5小时,监视下转场单飞时间不少 于5小时,达到仪表航路转场单飞水平,各机型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不少于3小时(不含飞行训练器和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时间); 4.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

第五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驾驶员,在 初始、转机型或升级训练中进行正驾驶训练时,应当在左座训练。在初始 或转机型训练中,还应当进行适当数量的右座训练,熟练掌握副驾驶的职 责、操纵动作和程序。正驾驶训练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 条和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的规定。

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驾驶员进行副驾驶训练时,应当在右座训练。副驾驶训练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和附件三《飞机驾驶 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的规定。通过训练,应当掌握上述 规定要求的所有操纵动作和程序,达到在右座独立操纵飞机完成起飞、着 陆动作的水平。

第五十五条 驾驶员、飞行机械员的初始、转机型或升级训练应当按 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领航员、飞行通信员转机型训练时,在完成理论训练、驾驶舱程序训 练或驾驶舱实习后,经检查合格,可以在商业飞行中在合格的领航员或飞 行通信员监视下飞行。

第五十六条 直升机驾驶员从本机型改飞另一直升机机型的,应当进 行转机型训练。转机型训练应当根据转机型后需要取得的执照、等级和授 权,按照CCAR-61FS对相应执照、等级和授权的规定进行。

直升机机长和副驾驶的转机型训练内容相同。

第五十七条 使用同型别航空器的飞行人员,在航空器各系统、发动 机、设备、驾驶舱布局、操作程序、性能或者其他方面有差异时,应当进 行差异训练。差异训练应当根据差异的性质在训练步骤和内容上有所区别。差异训练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在训练大纲中规定。

第四节 升级训练和增加仪表等级、Ⅱ类仪表运行授权训练

第五十八条 升级训练是指在某种特定型号的航空器上经审定合格并 担任副驾驶的机组成员在该机型上担任机长之前所需进行的训练。升级训 练应当根据本规定和CCAR-61FS,在机长所需具备的素质和能力方面进行 全面训练。升级训练的重点如下:(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航空营运人的运行规定;

(三)机长职责(包括驾驶舱资源管理);(四)航空理论和业务知识;(五)判断和决策能力;

(六)标准的飞行程序和操纵动作;

(七)各种非正常和应急情况的处置程序。

需要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方可担任机长的升级训练,应当按照 CCAR-61FS对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型别等级的要求进行训练。

第五十九条 中型(含)以上飞机的副驾驶进入转本机型正驾驶的升级 训练的,应当达到CCAR-61FS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飞行经 历要求;大型和重型飞机副驾驶进入转本机型正驾驶的升级训练的,还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飞机副驾驶,可以进入转本机型正驾驶 训练:

1.担任中型飞机机长安全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 于3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2小时;

2.无中型飞机机长经历的驾驶员,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7 小时,其中在大型或重型飞机上不少于10小时,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 驶员不少于2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段。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起飞全重2吨(不含)以下重型飞机副驾 驶,可以进入转本机型正驾驶训练:

1.担任大型飞机机长安全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 于5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5小时;

2.无大型飞机机长经历的驾驶员,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40 小时,其中在重型飞机上不少于20小时,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 少于4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段。

(三)进入转起飞全重2吨(含)以上重型飞机正驾驶训练的本机型副 驾驶,应当担任大型飞机机长安全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 不少于5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40小时。

符合CCAR-61FS其他要求但不符合CCAR-61FS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第 1目(1)中250小时机长经历时间要求的副驾驶,经批准后可以进入获取航 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训练。此类人员完成训练后,应当在其航线运输驾驶 员执照的技术审定批准书上签注“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机长经历条 件”字样。此类正驾驶只能在国内航线飞行时担任机长,在其机长经历时 间达到250小时后,取消在执照技术审定批准书上签注的限制。

第六十条 未取得仪表等级的驾驶员,在执行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需要仪表等级的任务前,应当按照CCAR-61FS的要求完成仪表等 级训练,取得仪表等级。

已经取得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在转其他机型的 训练中应当掌握使用该型航空器装备的所有仪表设备进行仪表进近的飞行 程序(包括ADF、VOR、DME、ILS等)。正驾驶在装有仪表着陆系统的航空器 上进行训练时,应当达到该机型Ⅰ类仪表进近着陆的飞行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 Ⅱ类仪表运行训练应当按照CCAR-61FS和《中国民用航 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的有关规定进行。

进入Ⅱ类仪表运行训练的正驾驶,应当具备不少于5小时的机长飞 行经历时间(其中本机型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1小时),技术熟练,有精密进近经验;进入Ⅱ类仪表运行训练的副驾驶,应当具有在右座独立 操纵飞机完成起飞着陆的熟练技术。

Ⅱ类仪表运行训练的时间、内容和质量要求应当在训练大纲中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正驾驶应当取得Ⅱ类仪表运行的授权,副驾驶应当取得Ⅱ类 仪表运行的批准,方可参加该类仪表运行。

第五节 转作业项目训练

第六十二条 通用航空飞行人员初次执行农业、林业、渔业、航空摄 影、探矿、人工降水,或执行直升机野外自选场地着陆、平台飞行、机外 载荷飞行等作业项目前,应当进行转作业项目训练。

训练的步骤、内容、时间、要求应当根据作业的难度、技术要求和受 训人员的飞行经验、技术水平等情况,在训练大纲中规定。

第六节 增加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的训练

第六十三条 驾驶员申请在执照上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或级别等级,应当按照CCAR-61FS进行增加航空器类别或级别等级的训练。

第七节 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第六十四条 为保证飞行机组成员在所飞机型和所处机组成员工作位 置上获得充分的训练,并保持熟练水平,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每年 应当对飞行机组成员进行定期复训和相应的定期复训考试。进行转机型训 练的飞行人员,当年定期复训可以免除。定期复训情况由民航总局或地区 管理局进行抽查。

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应当复习本规定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 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第一部分规定的内容,并按照本规定附 件二《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要求完成相应的训练。飞机驾驶员 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应当完成本规定附件四《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 基本内容》规定的动作和程序训练。直升机驾驶员定期复训应当复习CCAR-61FS对相应执照要求的航空知 识和飞行技能。

驾驶员以外的其他飞行机组成员应当复习CCAR-63FS对相应执照要求 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十五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机组成员定期复训时 间和次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年的地面训练课程时间如下:

1.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不少于16小时; 2.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不少于20小时; 3.以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不少于25小时; 4.直升机,不少于16小时。

(二)飞行机组成员的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应当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飞行模 拟机上进行,每年至少定期复训1次,时间不少于8小时。

(三)没有飞行模拟机的机型,应当在地面利用飞机(或直升机)和飞行 训练器练习应急操作动作和程序并使用飞机(或直升机)进行飞行训练。持 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飞行训练时间每年不少于4小 时,其他驾驶员不少于2小时。

第六十六条 飞行人员应当按照CCAR-61FS的规定保持近期飞行经历 要求和技术熟练水平,由于不符合CCAR-61FS规定的近期飞行经历要求、超过执照定期检查期限等原因失去飞行资格的,应当进行重新获得资格训 练。

前款所述训练的步骤、内容、时间应当根据飞行人员间断飞行时间的 长短、飞行经验、技术水平和任务等确定。但至少应当在本场或合格的飞 行模拟机上飞行不少于3个起落,其中包括模拟最临界发动机失效的起飞 1次,最低天气标准仪表进近着陆1次,全停着陆1次。

超过执照定期检查期限的飞行人员,应当在训练结束后申请执照检查。

第五章 训练大纲

第六十七条 训练大纲是飞行人员训练的重要依据。航空营运人和飞 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对飞行人员进行训练。民航总局、地 区管理局以及民航总局授权的部门和人员,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对飞行人 员训练质量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

第六十八条 训练大纲应当按照航空器型别分别制订。各机型训练大 纲应当包括每个专业飞行人员每种训练的训练提纲。训练提纲应当包括下 列主要内容:

(一)接受该种训练的受训人员需要具备的飞行经历、飞行技术条件 等,以及该种训练结束时应达到的技术标准;

(二)该种训练的训练步骤和按步骤划分的训练阶段安排;

(三)每阶段受训人员的条件,训练结束时应达到的技术标准,该阶段 训练的课目、练习内容、时间、次数和要求;

(四)对教员、检查员的要求和训练质量检查方法;(五)受训人员经训练后达不到标准时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制订训练大纲应当依据本规定和民航总局发布的其他有 关规章,根据受训人员的飞行经历、现有技术标准、训练后所要承担的飞 行任务以及训练设备条件等情况确定训练的步骤、阶段、内容和时间,使 受训人员经过训练能够达到安全完成飞行任务所需的技术标准。

第七十条 航空营运人的训练大纲由航空营运人制订,报地区管理局 审批,并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备案。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和地区管 理局应当对训练大纲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 条的,责令航空营运人进行修改。

飞行训练机构的训练大纲,由飞行训练机构制订,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六章 训练计划审批和训练质量检查

第七十一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应当按照 训练种类或阶段预先制定计划。训练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受训人员的技术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总飞行经历时间、现飞 机型时间、技术标准、身体健康等级;

(二)授课或带飞教员的姓名、技术状况;

(三)训练目的、内容及使用的训练大纲(提纲)、教材;(四)训练时间、地点和所使用的训练设备;(五)训练质量检查的安排;

(六)在国外训练的飞行学员所使用的教练机的有关资料;(七)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 各种训练计划应当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审批程序如下:(一)下列训练计划(不含本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的人员的训练计划)由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自行确定,并于实施之日的7个工作日前报 地区管理局备案。

1.新进飞行人员训练;

2.转仪表等级和仪表运行训练; 3.转作业项目训练;

4.转同级或较小等级机型训练; 5.差异训练;

6.转领航、通信、机械教员训练; 7.定期复训;

8.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二)下列训练计划由地区管理局批准,报民航总局备案。地区管理局 应当在收到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报送的计划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 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1.转升机型训练; 2.升级训练;

3.转飞行教员训练;

4.原军用航空器飞行人员转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的补充训练; 5.转专业训练; 6.地升空训练;

7.除地区管理局领导以外的地区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关飞行人员 的各种训练。

(三)下列训练计划经地区管理局审查后,报民航总局批准: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飞行师和相当职务人员的 转升机型训练;

2.地区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和相当职务人员的各种训练; 3.民航总局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训练。

(四)飞行院校飞行学员训练计划的审批程序按有关飞行院校管理规定 执行。

第七十三条 训练计划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一条对训练计 划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定和CCAR-61FS、CCAR-63FS及训练大纲要求的,予 以批准,不符合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对航空营运人、飞行训练机构自行确定的训练 计划及其训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必 要时停止其训练计划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 飞行人员需进行转机型、升正驾驶、转教员、转专业以 及地升空训练时,由飞行队(分公司、分院)分别填写转机型审查报告表、转专业审查报告表、地升空审查报告表、副驾驶升正驾驶审查报告表和驾 驶员转飞行教员审查报告表,一式两份,并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报批。批准后的上述表格,一份留在批准部门,一份存入飞行人员技术档案。

第七十五条 飞行人员每种训练各阶段的质量检查由训练计划审批部 门认可的飞行检查员或教员进行。每种训练结束时的最终检查,由训练计 划审批部门组织飞行技术检查。需要改变执照、等级或授权的训练,最终 检查应当由飞行标准监察员或委任飞行检查代表进行。检查结果应当填入 飞行记录簿,并由检查人员签字。

第七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经最终检查合格后的受训人员 相应资格的取得应当经过训练计划审批部门批准,涉及执照、等级或授权 变化的,按照CCAR-61FS、CCAR-63FS申请办理执照、等级或授权。

第七十七条 飞行人员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完成有关各种训练的时间 和次数后未达到规定的训练要求的,应当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进行补充训 练或终止其训练。被终止训练的飞行人员可以保留其原执照、等级或授权; 不适合保留相应等级或授权的,应当降低、取消其等级或授权。

第七章 技术档案管理和总结表报制度

第七十八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在飞行训练管理部门建 立飞行人员个人技术档案。飞行人员个人技术档案主要包括飞行记录簿,飞行经历记录本,转机型、升正驾驶、转教员、转专业、地升空审查报告 表,各种训练情况的记录和检查考试成绩单,毕业、结业证明,奖惩证明,事故、事故征候结论等。飞行人员调动时,其技术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 制度移交。

第七十九条 飞行记录簿是飞行人员的主要技术档案之一,应当在飞 行训练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规定方法如实填写,准确无误。

第八十条 飞行人员每次飞行的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按规定方法如实填 入飞行经历记录本。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保证飞行经历记录本 填写的方法正确,时间准确。飞行经历记录本由飞行人员个人保管,整本 填满后交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十一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内 容、时间和方法上报飞行训练统计资料和飞行人员技术状况资料。

第八十二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分别于每年6月1日和 12月1日以前,将上半(11月1日至4月30日)和全(11月1日 至10月31日)飞行训练总结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应当分别于每年6 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上半和全总结报民航总局。

训练总结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训练计划完成情况;(二)训练管理工作情况;

(三)训练的主要优缺点、经验、教训及典型材料;(四)加强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八十三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将下一训练计划报送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管理部门,经地区管理局审 核同意后,于11月15日前报送民航总局飞行人员训练管理部门。

训练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训练的重点;

(二)加强训练工作的主要措施;

(三)训练计划,包括机型、专业、训练种类、受训人数、训练地 点、训练批次及训练时间等。

出国训练计划除应当按照前款第(三)项上报外,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另 行报批。

第八十四条 飞行院校的飞行学员训练总结表报工作,按照民航总局 制定的有关飞行院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 则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或其他有关规定,未对飞行人员进行规定的训练或飞行人员未取得合适的 飞行人员执照、等级和授权而从事商业飞行的,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可 以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活动,对当事单位处以警告或20万元以下罚 款,当事飞行人员在1年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等级和授权。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的 飞行经历要求进入训练的人员,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停止其训练;已 经取得相应执照、等级和授权的,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收回该执照、等级和授权。

篡改、伪造飞行经历,以及违反本规定第八十条涂改、伪造《飞行经 历记录本》,骗取执照、等级或授权的,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收回已取 得的相应执照、等级或授权,并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三)项,使用不符 合飞行经历要求的驾驶员担任机长的,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违 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单位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航空营运人违反本规定,未对飞行人员进行规定的训练,情节严重的,由民航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 一条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4年11月17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 训练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

为方便训练管理,将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二个等级。分级时主要参考该机型的最大起飞全重,对于处于标准边缘的机型,民航总局将根据其训练难度、客座数量、飞行 员责任等情况加以调整,具体分级以民航总局规定为准。

(一)民用飞机、直升机训练分级的最大起飞全重参考值: 1.飞机类

小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7吨以下;

中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7-25吨;

大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5-1吨;

重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1吨以上。2.直升机类:

小型直升机:最大起飞全重2730公斤以下;

中型直升机:最大起飞全重2730公斤以上。(二)民用飞机、直升机训练分级举例:

小型飞机:运

五、运

十一、运

十二、双水獭、TB-20、TB-

2、夏延Ⅲ A、海岛人、M-

18、PL-

12、GA-

2、农林五型A。

中型飞机:运

七、安30、肖特360、冲

八、伊尔

14、空中国王

2、SAAB340、奖状Ⅵ、奖状Ⅱ、ATR72。

大型飞机:B737、MD82、MD90、雅克

42、BAe146、L1-

3、安

12、运

八、福克

1、图154M、A320。

重型飞机:B707、B757、B767、B747、B777、A3、A310、A340、MD11、IL-86。

小型直升机:R-

22、R-

44、贝尔206、小松鼠、BO-105。

中型直升机:直

九、S-76、贝尔

212、贝尔

214、超美洲豹、米八。(三)在考虑原军用航空器飞行人员转为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的训练 时,对其原飞机型的等级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初(高)教机、歼击机、强击机相当于小型机; 2.轰炸机相当于中型机;

3.运输机、直升机按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附件二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

 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的必需机组成员应当针对所飞航空器的型别、布局及所实施的每种运行,完成本附件规定的下列应急生存训练。(一)应急生存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讲解应急工作的任务分派和程序,包括机组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2.逐个讲解应急设备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包括:(1)用于水上迫降和撤离的设备;(2)急救设备及其正确使用;

(3)手提灭火瓶,重点是适用不同类型失火的灭火瓶型号;

(4)在应急方式下,配有撤离滑梯或救生筏(如适用)的应急出口,训练 重点是在不利情况下应急出口的操作使用。3.讲解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1)急剧释压;

(2)空中或地面的失火和烟雾控制程序,重点是在客舱区域(包括所有 厨房、服务舱、升降机、盥洗室和放置电影屏幕处)找到电气设备和相关 的断路器;

(3)水上迫降或其他形式的撤离,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撤离那些需要由 别人帮助才能迅速移至某一出口的人员及其随从;

(4)涉及旅客或机组人员生病、受伤或其他因素的非正常情况处置,包 括熟悉应急医疗箱;

(5)劫机和其它非正常情况。

4.回顾和讨论以前与实际紧急情况有关的飞机事故和事件。

(二)每一机组成员应当在规定的训练期限内,使用配置在其所服务的 每一型别飞机上的应急设备,完成下列应急演练:

1.一次性应急演练。在初次转入该机型的训练中,每个机组成员应当 完成下列一次性应急演练:

(1)至少一次佩戴呼吸保护装置的实际演练。在该次演练中,该员应当 佩戴该型航空器机载呼吸保护装置(或经批准的模拟设备),使用一个型号 的机载手提灭火器或经批准的灭火器(该灭火器适合于需扑灭的实际失火 或模拟失火类型),去扑灭实际或模拟的失火;

(2)至少一次经批准的灭火实际演练。在该次演练中,该员至少应当使 用一个型号机载手提灭火器或经批准的灭火器(这些灭火器适合于需扑灭 的失火类型),去扑灭实际失火。如果该机组成员在上述(1)款的呼吸保护 装置演练中扑灭的是实际失火,则本款灭火演练不必再进行;

(3)使用至少一种机载应急撤离滑梯进行应急撤离实际演练,使每个人 撤出飞机或经批准的训练设施。该机组成员可以观察飞机出口在应急方式 下被打开以及与之相连的出口滑梯/救生筏被放出并充气的过程,或者亲 自操作设备完成这些动作。

2.定期应急演练。下列训练应当在该机型初次训练时完成,以后每24 个日历月定期复训一次。在训练中应当完成下列第(1)到第(5)项的应急演 练和设备操作练习,并完成对第(6)到第(9)项演练的观察:

(1)正常和应急方式下每种类型应急出口的使用,包括放出应急撤离滑 梯所要求的动作和力量;

(2)安装的每种型号手提灭火器;

(3)每种类型的应急氧气系统,包括呼吸保护装置;(4)个人漂浮装置的穿戴、使用和充气(如适用);

(5)水上迫降(如适用),至少包括驾驶舱的准备工作和程序、机组的协 调配合、对旅客的简要说明和客舱的准备工作、救生衣的穿戴和充气、救 生绳的使用、组织旅客和机组登上救生筏或滑梯/救生筏。

(6)从飞机(或训练设施)上取出每种型号的救生筏并充气(如适用);(7)将每种型号的滑梯/救生筏从一舱门转移到另一舱门;

(8)将每种型号的滑梯/救生筏展开、充气和从飞机(或训练设施)上 脱开;

(9)应急撤离,包括滑梯的使用。

(三)在76米(250英尺)以上高度的飞行中服务的机组成员,应当 接受下列内容的教育:(1)呼吸作用。(2)生理组织缺氧。

(3)高空不供氧情况下的有知觉持续时间。(4)气体膨胀。(5)气泡的形成。

(6)减压的物理现象和事件。

附件三 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

一、地面训练(一)一般课目:

1.营运人的签派或放行程序;

2.确定重量与平衡、起飞与着陆跑道限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3.实用气象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高空气象情况的 基本原理;

4.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程序和用语;

5.导航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仪表进近程序; 6.正常和应急通信程序;

7.下降到决断高(高度)或最低下降高(高度)之前及其后下降过程 中的目视参考物;

8.驾驶舱资源管理; 9.其他必要内容。

(二)针对具体机型的课目: 1.一般介绍; 2.性能特点; 3.发动机与螺旋桨; 4.主要部件;

5.飞机主要系统(如飞行操纵、电气、液压);其他有关系统;正常、不正常、应急操作的原则;相应的程序和限制;

6.识别和避开危险天气的程序;意外遭遇危险天气时(包括低空风切 变)的脱离程序;进入或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 簸)、结冰、冰雹及其他危险天气环境的操作程序; 7.操作限制;

8.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 9.飞行的计划;

10.每一种正常和应急程序; 11.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

二、飞行训练(一)飞行前操作: 1.飞机内外部检查;

2.起动前检查单的使用,相应操纵系统检查,起动程序,无线电与电 子设备检查,导航与通信无线电设备及频率的正确选择; 3.按相应的交通管制指令进出停机位和滑行; 4.起飞前检查,包括发动机检查。(二)起飞 1.正常起飞;

2.模拟仪表条件下起飞,在机场标高之上30米(1英尺)或之前进 入仪表飞行;

3.侧风起飞;

4.模拟临界发动机失效后的起飞,根据飞机型别情况,在V1至V2 之间停车;如V1等于V2或V1等于VR,在刚过V1时停车;或对于非 运输类飞机,在适当速度上停车;

5.适当速度上中断起飞,速度的确定要考虑到飞机特性、跑道长度、道面条件、风向风速、刹车热能及其他影响安全因素。

以上起飞应至少有一次在夜间进行。(三)飞行机动动作与程序:

1.使用和不使用扰流板的转弯; 2.高速和马赫抖振;

3.最大续航时间和最大巡航航程程序;

4.在飞行机械员位置上操作各系统和操纵装置; 5.水平安定面卡阻和失控;

6.下列系统的正常和不正常(或备用)操作与程序:(1)增压;(2)引气;(3)空调;

(4)燃油与滑油;(5)电气;(6)液压;(7)飞行操纵;(8)防冰与除冰;(9)自动驾驶仪;

(10)自动进近设备或其他进近设备;

(11)失速警告装置,失速避免装置,增稳装置;(12)机载雷达设备;(13)其它系统、设备;

(14)电气、液压、飞行操纵、飞行仪表系统故障或失效;(15)起落架和襟翼系统故障或失效;(16)导航或通信设备失效。

7.飞行应急程序,至少包括下列训练:

(1)动力装置、加温设备、货舱、客舱、驾驶舱、机翼和电气的失火;(2)烟雾控制;(3)动力装置失效;(4)应急放油;

(5)相应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其他应急程序。

8.两个方向的大坡度转弯,转弯坡度45°,航向改变不少于180°,但不超过360°。对于副驾驶,该动作训练不作要求;

9.以起飞形态、光洁形态、着陆形态接近失速,其中至少有一次以15 °至30°之间的坡度转弯中进入失速; 10.从该飞机特殊的飞行特性中改出; 11.仪表程序,包括:(1)区域离场和进场;

(2)导航系统的使用,包括切入并保持指定方位线;(3)等待。

12.ILS仪表进近,包括:(1)正常ILS进近;

(2)人工操纵ILS进近,并模拟一台发动机失效,失效发生在进入最 后进近航道之前,持续到接地或完成中断进近程序。

13.除ILS外的仪表进近和中断进近,包括ADF、VOR、无下滑道的ILS 进近等;

14.进近方向和着陆方向不一致时的盘旋进近,要求:对于所用程序,盘旋进近到规定的最低下降高度的那部分应当在模拟仪表条件下进行;盘 旋进近应当做到规定的盘旋最低下降高度,然后改变航向并作必要的机动(以目视参考),保持能在跑道上正常着陆的飞行航道,该航道与模拟仪表 部分的最后进近航道至少差90°以上;盘旋进近不得超过飞机正常操作限 制和没有过大机动动作,坡度不得超过30°。对于副驾驶,如果航空营运 人禁止副驾驶在运行中作盘旋进近,则不要求训练盘旋进近动作; 15.无襟翼进近。对于副驾驶,该动作训练不作要求; 16.中断进近,包括:

(1)从ILS进近中中断进近;(2)从其他进近中中断进近;

(3)包含完整经批准中断进近程序的中断进近;(4)包含发动机失效的中断进近。(四)着陆: 1.正常着陆;

2.水平安定面配平不正确时的着陆和复飞。对于副驾驶,该动作训练 不作要求;

3.从ILS仪表进近中进入着陆; 4.侧风着陆;

5.模拟发动机失效后机动到着陆,三发飞机应模拟两台(中发和一侧 外发)发动机失效后按经批准程序机动到着陆;其他多发飞机应模拟50%的 动力装置失效(在飞机一侧)后机动到着陆。

对于副驾驶,只需完成最临界发动机失效后机动到着陆;

6.盘旋进近后着陆。对于副驾驶,如果航空营运人禁止副驾驶在运行 中作盘旋进近,则不要求训练该动作;

7.中断着陆,在大约15米(50英尺)高度并约飞越跑道入口时中断 着陆,完成正常中断进近程序;

8.无襟翼着陆(如该动作适合于在该飞机上训练的话)。对于副驾驶,该动作训练不作要求;

9.人工恢复(如适用)。

上述各种着陆训练中,应当有一次在夜间进行。

附件四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基本内容

驾驶员在完成本附件规定的动作和程序时,应当证明其具有下列各项 知识和技术:

(1)熟悉该飞机及其系统和部件;

(2)根据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手册、检查单、或适合于该型飞机的其他经批准资料中规定的程序和限制,正确控制空速、形态、航向、高度和姿态;

(3)遵守进近程序、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或其他适用程序。

一、飞行前

(一)理论知识复习:

1.该飞机及其动力装置、各系统、部件和运行、性能等方面的实用知 识;

2.正常、不正常和应急程序及其有关的操作与限制; 3.经批准飞机飞行手册的有关规定。(二)飞行前检查:

1.对飞机外部和内部进行实际的目视检查,指出每个项目的位置并简 要说明检查的目的;

2.飞行前检查单的使用,相应操纵系统的检查,起动程序,无线电和 电子设备的检查,飞行前选用合适的导航和通信无线电设施。

(三)滑行。按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或实施训练的人员发布的指令滑行,进出停机位。

(四)动力系统检查。

二、起飞(一)正常起飞。

(二)仪表条件下起飞,模拟在到达机场标高之上30米(1英尺)高度 时或在此之前进入仪表飞行。(三)侧风起飞。

(四)模拟最临界的发动机失效时的起飞。根据机型和当时环境条件,在V1后至V2前的一点发动机失效;或如V1等于V2或V1等于VR,在刚 过V1后发动机失效;对于非运输类飞机,在适当的速度上发动机失效。(五)中断起飞。中断起飞可在飞机上正常起飞滑跑期间达到某个合理 速度时进行,该速度的确定应考虑飞机特性、跑道长度、道面条件、风向 风速、刹车热能和可能严重影响安全或飞机的其他有关因素。

三、仪表程序

(一)区域离场和区域进场。在做这些动作期间,驾驶员应当: 1.遵守实际的或模拟的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包括指定的方位线); 2.正确使用可用的导航设施。

(二)等待,包括进入、保持、脱离等待航线图。可以与区域离场或区 域进场结合进行。

(三)ILS和其他仪表进近。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1.正常ILS进近;

2.模拟一台发动机失效的人工操纵ILS进近,应当在进入最后进近航 道之前模拟发动机失效,并保持到接地或完成中断进近程序;

3.非精密进近程序,包括ADF、VOR、无下滑道的ILS进近等。

每次仪表进近应当按所用进近设施的经批准程序和限制进行。(四)盘旋进近。如果航空营运人经批准的盘旋最低标准低于3米 /50米,应当按下列要求至少作一次盘旋进近:

1.进近到经批准最低盘旋进近高度的那部分应当在模拟仪表条件下进 行;

2.进近应当作到经批准最低盘旋进近高度,然后改变航向并作必要的 机动(按目视参考),保持能在跑道上正常着陆的飞行航道,该航道与模拟 仪表最后进近航道至少差90度;

3.盘旋进近不得有过大的机动动作,不得超过该飞机正常使用限制。坡度不得超过30度。

如果航空营运人禁止副驾驶在运行中做盘旋进近,则对副驾驶不要求 盘旋进近动作。

(五)中断进近。每个驾驶员应当至少完成一次从ILS进近中中断进近; 每个机长应当至少再完成一次其他中断进近。应当至少完成一次完整的经 批准中断进近程序。由飞行检查员或教员确定,在中断进近期间任何时刻,可以要求模拟发动机失效。这些动作可以单独完成,也可以与本附件第三 部分(仪表程序)或第五部分(着陆和进近到着陆)要求的动作结合进行。

四、空中动作

(一)大坡度转弯。应当在每个方向完成至少一次大坡度转弯。每个大 坡度转弯应当用45度坡度,航向改变至少180度,但不大于360度。对副 驾驶不作要求。

(二)接近失速。对于本动作,当出现可察觉的抖振或开始进入失速的 其他反应时,即达到了接近失速。应当至少按下列要求做三次接近失速:(1)一次应当是起飞形态(只用零襟翼起飞形态的飞机除外);(2)一次光洁形态;(3)一次着陆形态。

由飞行检查员或教员确定,一次接近失速应当以上述形态之一并在15 至30度坡度转弯中完成。

如果航空营运人经批准可签派或放行失速警告设备不工作的飞机,则 在这些动作期间不得使用该设备。

(三)特有飞行特性。从该机型特有的飞行特性中改出。

(四)动力装置失效。飞行检查员或教员可在检查或训练期间任何时刻 要求模拟动力装置失效。

五、着陆和进近到着陆

着陆和进近到着陆应当包括下列各项,但在合适时,可将一项以上的 动作结合进行:(一)正常着陆。

(二)从ILS进近到着陆。(三)侧风着陆。

(四)按下列要求,模拟发动机失效后机动到着陆:

(1)对于三发飞机,以失去两台发动机(中和一外侧发动机)的经批准程 序机动到着陆;或

(2)对于其他多发飞机,模拟50%的动力装置失效并在飞机一侧模拟 失去动力时机动到着陆。

对于副驾驶,只要求模拟最临界的一台发动机失去动力。

(五)如果航空营运人经批准的盘旋最低标准低于3米/50米,则 模拟盘旋进近条件下的着陆。

(六)中断着陆,包括正常中断进近程序,在跑道之上约15米(50英尺)高度飞越跑道入口时中断着陆。本动作可与仪表、盘旋、或中断进近程序 结合,但在低于跑道之上30米(1英尺)时,不必模拟仪表条件。

六、正常和不正常程序

每个驾驶员应当按飞行检查员或教员为了确定其对该飞机相应系统与 设备使用知识水平而认为需要的数量,演示下列系统与设备的正确使用:(一)防冰和除冰系统。(二)自动驾驶系统。

(三)自动进近或其他进近辅助系统。

(四)失速警告装置、失速防止装置和增稳装置。(五)机载雷达设备。

(六)其他可用系统、设备、装置。(七)液压和电气系统失效与故障。(八)起落架和襟翼系统失效与故障。(九)导航或通信设备失效。

七、应急程序

每个驾驶员应当按飞行检查员或教员为了确定其是否具有完成应急程 序的足够知识和能力而认为需要的数量,演示下列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应急 程序:

(一)飞行中失火。(二)烟雾控制。(三)急剧释压。(四)应急下降。

(五)相应经批准飞机飞行手册所列的其他应急程序。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的说明 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试行)》自1994年11月17日 以民航总局第39号令发布施行以来,对规范民航飞行人员训练管理工作,提高飞行人员训练质量和技术水平,保证飞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 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和民航规章体系的逐步完善,原规定某些地方需要改 进,特别是《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 CCAR-61FS)发布后,取消了驾驶员原有的天气标准,原规定的一些条款已 不能适应新的变化。为此,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进行这次修订。

修订后,规章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列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62部(CCAR-62FS)。现将有关问题 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基本原则

1.尽量保证该《规定》和其它有关规章的统一性。修订后的《规定》 与已发布的CCAR-61FS和《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2FS)保持一致,与正在编写的中国民用 航空规章第121、135、141部尽量衔接,避免相互矛盾。

2.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上通常做法。修订后的《规定》原则上不 低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在训练管理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量采用 国际上的先进管理方法。

3.国际先进经验与国内实际情况相结合。修订后的《规定》既参考了 国际上飞行训练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民航多年来的训练经验和实际情况,旨在拓宽训练渠道,加快训练进度,提高训练质量,满足我国民航快速发 展的需要。

二、主要修改和补充

1.对《规定》的条款结构和文字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使之更为规 范和简练。根据规章规范的要求,增加了第八章《罚则》;根据政企分开的 原则,强调了政府机构的管理职责和航空营运人、飞行训练机构及飞行人 员个人在训练中的责任。

2.由于CCAR-61FS和CCAR-63FS已经发布,对飞行人员取得各类执照、等级的训练内容和技术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在本《规定》中取消了 原有的有关基础训练的三个附录,即原附录二《职业飞行员-飞机的基础 驾驶训练最低要求》(相当于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要求)、原附录三《职业 飞行员-直升机的基础驾驶训练最低要求》(相当于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要求)和原附录四《职业飞行员-初始仪表训练最低要求》(相当于仪表等 级要求),要求飞行人员有关各类执照、等级的训练按照CCAR-61FS和 CCAR-63FS进行。

3.鉴于我国民航飞行标准运行管理有关规章尚未发布,在本《规定》 中,对涉及飞行人员训练的主要运行管理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 在各种运行中机组成员应当持有的执照、等级、授权要求;驾驶员应当经 过充分训练才能参与商业运行的原则;安全运行所必需的一些训练要求,如定期复训、应急生存训练、新机型与新职位上的运行经历建立等。为规 范这些训练,增加了定期复训和应急生存训练内容的两个附件。对承担中 型以上飞机公共运输任务的驾驶员,提出了比执照训练要求更高的飞行经 历和训练要求。

4.鉴于我国有关飞行学校飞行人员训练的管理规章尚未发布,为规范 飞行院校飞行学员的训练,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对驾驶员执照、等 级训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为提高公共运输飞机副驾驶的训练水平,对飞行院校毕业后拟转大、重型飞机担任副驾驶的飞行学员增加了一些训 练时间要求和在高性能双发飞机上进行训练(对上重型飞机者,要求单飞)的要求。根据飞行训练中大量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模拟技术)的经验,参 照国际上的做法,规定飞行院校飞行学员训练允许使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 训练器训练代替一些飞行训练。

5.对副驾驶训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除了对拟转大、重型飞机副驾驶 的飞行院校毕业生提出了较高训练要求外,对拟转大、重型飞机副驾驶的 原军队飞行员和其他飞行员也提出了类似的训练要求。在转公共航空运输 飞机副驾驶的训练中,明确规定了副驾驶训练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本《规 定》第二十二条和附件三,通过训练,掌握上述规定要求的所有操纵动作 和程序,达到能在右座独立操纵飞机完成起飞、着陆动作的水平。在本《规 定》中还规定,副驾驶完成训练并建立规定的运行经历后,允许其与经航 空营运人批准的机长搭配,作为操作驾驶员操作飞机起飞着陆。这些规定 有利于提高飞行机组的整体能力,有利于提高安全水平。

6.修改了机长的培训程序和进入大、重型飞机机长训练的飞行经历要 求。由于CCAR-61FS取消了原有的机长天气标准,因此在本《规定》中取 消了转天气标准训练,修改了机长培训程序。本《规定》允许副驾驶在右 座操作飞机,包括起飞着陆,以积累操作经验。为此要求进入机长训练前 的驾驶员应当基本具备机长的技术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的最低飞行经 历要求。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完成机长训练并取得相应执照、等级和授权 后,可以在商业飞行中建立规定的运行经历。新机型、新职位上的最低运 行经历要求基本按国际上的做法规定,时间很短,建立运行经历后经检查 合格,即可担任机长。这就改变了以前副驾驶长期在左座飞行的做法,有 利于提高机长的质量,有利于飞行安全,也与国际通常做法一致。关于在 大、重型飞机上进入机长训练前的最低飞行经历要求,经过多次调查研究,根据各航空公司实际训练经验,同时考虑到使用在座时间计算驾驶员飞行 经历时间,因此本《规定》作了较大修改,要求的最低飞行经历时间比原 规定有较大幅度的减少,允许起飞全重2吨以下的重型飞机上符合规定 的副驾驶,直接进入机长训练。对大型飞机和起飞全重2吨以下的重型 飞机副驾驶进入机长训练除要求总飞行经历时间外,还增加了在大型或重 型飞机飞行经历时间和操纵飞机起飞着陆的航段经历要求,以保证机长训 练的质量。

7.对飞行人员的英语训练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调整。对达 不到英语要求的驾驶员实施限制的开始时间从原规定的1998年改为20 年。考虑到我国飞行人员飞行任务较重,年龄大的飞行人员在学习英语上 困难较大,因此对要求英语的驾驶员年龄段作了适当的调整。为了提高飞 行通信员的英语水平,保证飞行安全,本《规定》根据飞行通信员队伍的 情况,增加了对飞行通信员英语考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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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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