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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共五篇]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4-94253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0 17:34: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85号

颁布时间:1997-12-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有利于精兵简政、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干部队伍“四化”,调动和发挥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和直属行政机构。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附件二)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四)非领导职务是实职,具有明确的职责,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可受领导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名称和规格

(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地)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县(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根据《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规定,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三)为便于开展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原设置的非领导职务名称,要统一按照新的非领导职务名称改称,并且必须与上述职务名称的规格相一致。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资格:

(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5年以上;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年龄不超过59岁,即任职后应能工作满1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3年以上;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执行。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对德才表现突出及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省级国家税务局巡视员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掌握,助理巡视员职数一般不超过2个;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50%.(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巡视员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掌握,助理巡视员的职数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提出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50%.(三)市(地)国家税务局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四)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比例,由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五、非领导职务设置的管理及审批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必须根据上级部门批准的“三定”方案,由上一级人事部门按照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及比例限额审定。

(三)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应按照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产生,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报批。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的具体人选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党组提出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考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审定;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巡视员人选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提出,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审批;助理巡视员人选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非领导职务的任职,都要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归入本人档案。

(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享受与同级行政领导干部相同的政治、生活待遇。

(六)对各地已任命的非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人员,应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内,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和考核结果重新确定。

(七)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不得同时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八)根据工作需要和拟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可以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符合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

(九)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坚持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允许突破职数限额和随意放宽任职条件。

六、其 他

(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三)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晋

职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二)逐级晋升。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但在晋升前,必须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熟悉和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班子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四)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在近两年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2.晋升省、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晋升上述职务的副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

3.晋升科、处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4.晋升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县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作为年轻干部晋升为省级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5.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6.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7.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对少数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本款2至5项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必须经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空缺、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

(三)在考察中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专项调查、实地考察、个人述职、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

(四)晋升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正职人选,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后,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组织对晋升对象实施考察。晋升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副职、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正职人选,一般由所在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研究确定拟提人选,也可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拟提人选。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在上报拟提人选时,同时将讨论记录、决议、考察材料、群众推荐和测评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实施考察。

(五)晋升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正职、副职及其他相应职务的,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按本条

(四)款要求进行。

(六)对晋升各级国家税务局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还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

(七)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六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三章 降

职第七条 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各级国家公务员,在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降职。

第八条 担任各级国家税务局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的,应按照先免职、后降职的程序进行,并严格审批手续。

第九条 降低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

第十条 降低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四)被降职人对降职决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被降职后,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十二条被降职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如在新的岗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和级别。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搞迁就照顾;不准违反规定决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不准要求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职务;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不准有其他有碍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地(市、州、盟)以上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的监督与综合管理。

第十五条地(市、州、盟)以上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应掌握本级及下属各工作部门职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及本规定的实施情况,并进行业务指导,受理对职务升降工作的举报、申诉等事宜。

第十六条对晋升为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各工作部门处级职务,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各工作部门科级职务和由上述职务降职的,应报上一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以上或者人事部门,对不按编制职数、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应宣布无效;对不按规定程序晋升或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应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篇:山东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鲁政发[1995]86号附件一

为了做好我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设置非领导职务,要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精兵简政、理顺关系,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具体设置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领导职务情况进行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

额。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部门之间、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之间不搞平均

设置。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设置范围

非领导职务名称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正厅级机构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副厅级机构设置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二)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正局级机构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副局级机构设置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

员。

(三)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正科(局)级机构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副科(局)级机构设置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须经省人事厅同意,明确写入设置方案,报国家人事部批准,其规格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

担任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符合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巡视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5年以上;

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调研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

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

上;

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

3年以上;

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3

年以上; 科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

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具体任职条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

制。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应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原则上按1∶1掌握,最高不得超过2∶

1。

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同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30%。

县(市、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同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五、非领导职务的任免和管理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非领导职务,要按同级领导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任免和管理。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原来任命非领导职务,要按照本《办法》重新确定,并不得超出规定的职数限额。确因职数限制不能任命为国家公务员同等职务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安排,其级别和工资可参照原任职务套定。(三)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一般不兼任本职务的下一级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兼任的,要由任免机关批准。所兼任的职务必须在本单位规定的职数限额内,不

得突破职数限额。

(四)非领导职务的晋升,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的规定,综合考核拟晋升对象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晋升时,部门、单位内必须有职位空缺。并严格控制在核定的职数限额之内。非领导职务不得越级晋升。(五)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享受相应领导职务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其职务工资变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设置意见,设置意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各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数量、非领导职务占各层次领导职务的比例、初次配备的各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人数、对原来设置的非领导职务处理意见等。设置意见在征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查后,经同级政府批准

实施。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标准条件,从严控制,留有余地。对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以及越过职数比例配备非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一经发现,一律作废,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

第四篇:云和县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云和县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 202_-07-30 ]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浙政[1995]15号)及丽水地区行署《关于印发丽水地区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通知》(丽署[1997]8号),依照《云和县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㈠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要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精神,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

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㈢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㈣各级非领导职务应按规定设置,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㈤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综合部门多于专业部门,监督部门可多于执行部门。㈥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和职务名称

㈠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乡(镇)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㈡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少数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它非领导职务名称,在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的前提下,由县(市)级人事部门提出意见,逐级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后方可保留。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非领导职务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任职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㈠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三年以上;

㈡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㈢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职务三年以上; ㈣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新录用的中专、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办事员;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长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科员;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分别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

对德才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担任非领导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上述任职资格条件要求。

本次在县级行政机关和乡(镇)行政机关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凡年龄在50周岁以上者,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四、非领导职务的比例限额

㈠县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一般不超过50%。乡(镇)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的职数,不得超过正副乡(镇)长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一般不得超过设置总数的30%。

㈡经考核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这次现有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和今后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中,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占规定比例限额核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

1、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

2、军队营职军官(含文职干部)转业后,首次任非领导职务的;

3、大学本科毕业,直接录用进机关工作满10年;或经考试考核从企事业单位录用并工作已满10年且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确定为副主任科员的;补充:大专毕业后直接录用进机关满12年经考核合格,确定为副主任科员的(丽地人劳[1998]19号);

4、录用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分别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

5、参加工作满20年,历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确定为副主任科员。

五、实施步骤和要求

㈠县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必须在本单位“三定”方案批复的基础上,由各单位按以上原则提出具体意见,并填报《云和县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人事劳动局核准,其中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的,由县人事劳动局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具体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任职资格条件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输任免手续,其中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由县人事劳动局会同县委组织部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任命通知,办事员、科员报县人事劳动局审批。

㈡各国家行政机关原来任命的非领导职务,要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格、职数比例限额、任职条件和管理权限的规定,认真考核,重新予以确定。

㈢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必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后,在完成职位分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人员过渡进行。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各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领导的同时,要加强对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工作实绩的考核,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严格审批,对违反规定,随意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对非领导职务设置加强管理,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局(县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开始执行。

第五篇:山东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为了做好我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设置非领导职务,要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精兵简政、理顺关系,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

(一)非领导职务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领导职务情况进行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部门之间、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之间不搞平均设置。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

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设置范围

非领导职务名称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正厅级机构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副厅级机构设置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

(二)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正局级机构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副局级机构设置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三)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正科(局)级机构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副科(局)级机构设置副

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须经省人事厅同意,明确写入设置方案,报国家人事部批准,其规格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

担任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符合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

巡视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5年以上;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调研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

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

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3年以上;

科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

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应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原则上按1∶1掌握,最高不得超过2∶1。

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同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30%。

县(市、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同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五、非领导职务的任免和管理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非领导职务,要按同级领导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任免和管理。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原来任命非领导职务,要按照本《办法》重新确定,并不得超出规定的职数限额。确因职数限制不能任命为国家公务员同等职务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安排,其级别和工资可参照原任职务套定。

(三)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一般不兼任本职务的下一级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兼任的,要由任免机关批准。所兼任的职务必须在本单位规定的职数限额内,不得突破职数限额。

(四)非领导职务的晋升,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的规定,综合考核拟晋升对象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晋升时,部门、单位内必须有职位空缺。并严格控制在核定的职数限额之内。非领导职务不得越级晋升。

(五)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享受相应领导职务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其职务工资变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设置意见,设置意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各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数量、非领导职务占各层次领导职务的比例、初次配备的各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人数、对原来设置的非领导职务处理意见等。设置意见在征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查后,经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标准条件,从严控制,留有余地。对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以及越过职数比例配备非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一经发现,一律作废,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共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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