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二00九年四月二日参动〔202_〕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入伍,是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重要方面。为进一步推进征兵工作改革,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军,从源头上提高新兵质量,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范围
征集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征集高校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高校毕业生征集数量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二、征集年龄
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2_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2_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程序办法
(一)全面开展宣传发动。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在高校组织征兵宣传发动,深入搞好兵役法规、征兵政策和典型人物事迹等内容的宣传,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人生理想,充分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二)深入进行调查摸底。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本辖区内高等学校对所有男性高校毕业生的专业、数量、参军意愿等情况进行普查,摸清思想动态,掌握征集底数。搞好兵役登记,为做好征集工作打好基础。
(三)择优确定预征对象。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适时到高校组织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身体初检时对视力、肝功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四)优先保证应征入伍。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冬季征兵开始前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通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五、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三)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六、工作要求
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加强基层指挥军官队伍建设,增强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准备,深入宣传发动,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各级兵役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筹划部署,严密组织实施,加强协调沟通,科学合理分配征集任务,搞好征集任务的调配,保证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能够批准入伍。教育部门要把征集高校毕业生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工作,督促高校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征兵任务。高等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专门班子,指定专门人员,切实抓好落实;具体工作,高校有武装部的由武装部牵头负责,没有设立武装部的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在高校开展兵役登记和确定预征对象等工作的经费,列入兵役征集经费支出,由兵役机关根据工作和完成征集任务情况将相关经费拨付学校,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2_〕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2_〕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2_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九条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三)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
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参动[202_]006号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202_年4月2日 参动[202_]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入伍,是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重要方面。为进一步推进征兵工作改革,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军,从源头上提高新兵质量,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范围
征集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征集高校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高校毕业生征集数量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二、征集年龄
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入宽到24岁。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2_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2_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程序办法
(一)全面开展宣传发动。要通过多种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在高校组织征兵宣传发动,深入搞好兵役法规、征兵政策和典型人物事迹等内容的宣传,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人生理想,充分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二)深入进行调查摸底。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本辖区内高等学校对所有男性高校毕业生的专业、数量、参军意愿等情况进行普查,摸清思想动态,掌握征集底数,搞好兵役登记,为做好征集工作打好基础。
(三)择优确定预征对象。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适时到高校组织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身体初检时对视力、肝功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四)优先保证应征入伍。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冬季征兵开始前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通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五、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三)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六、工作要求
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加强基层指挥军官队伍建设,增强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准备,深入宣传发动,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各级兵役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筹划部署,严密组织实施,加强协调沟通,科学合理分配征集任务,搞好征集任务的调配,保证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能够批准入伍。教育部门要把征集高校毕业生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工作,督促高校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征兵任务。高等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专门班子,指定专门人员,切实抓好落实;具体工作,高校设有武装部的由武装部牵头负责,没有设立武装部的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在高校开展兵役登记和确定预征对象等工作经费,列入兵役征集经费支出,由兵役机关根据工作和完成征集任务情况将相关经费拨付学校,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主题词:征兵 高等学校 应届毕业生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军委办公厅,总参办公厅、军训和兵种部、军务部、管理保障部,总政办公厅、组织部,总后司令部、财务部、卫生部、卫生部、纪检部、直工部,总后司令部、财务部、卫生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总装司令部。
(共印600份)
第三篇:1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参动〔202_〕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入伍,是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重要方面。为进一步推进征兵工作改革,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军,从源头上提高新兵质量,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范围
征集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征集高校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高校毕业生征集数量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二、征集年龄
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2_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2_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
定执行。
四、征集程序办法
(一)全面开展宣传发动。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在高校组织征兵宣传发动,深入搞好兵役法规、征兵政策和典型人物事迹等内容的宣传,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人生理想,充分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二)深入进行调查摸底。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本辖区内高等学校对所有男性高校毕业生的专业、数量、参军意愿等情况进行普查,摸清思想动态,把握征集底数。搞好兵役登记,为做好征集工作打好基础。
(三)择优确定预征对象。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适时到高校组织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身体初检时对视力、肝功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四)优先保证应征入伍。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冬季征兵开始前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通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五、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三)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心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六、工作要求
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加强基层指挥军官队伍建设,增强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预备,深入宣传发动,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各级兵役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筹划部署,严密组织实施,加强协调沟通,科学合理分配征集任务,搞好征集任务的调配,保证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能够批准入伍。教育部门要把征集高校毕业生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工作,督促高校按照规定和
要求完成征兵任务。高等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按照属地治理原则,在当地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专门班子,指定专门人员,切实抓好落实;具体工作,高校设有武装部的由武装部牵头负责,没有设立武装部的由学生治理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在高校开展兵役登记和确定预征对象等工作的经费,列入兵役征集经费支出,由兵役机关根据工作和完成征集任务情况将相关经费拨付学校,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第四篇: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 202_年05月17日
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
大公发[202_]70号文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人事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_]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2_]4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落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落户条件
落户我市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含专科,下同)毕业生在择业期内须落实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后,到用人单位注册或登记地(主城区及高新园区接收的毕业生不受用人单位注册或登记地限制)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
(一)落户我市主城区的:
1.在主城区落实用人单位的外地生源本科以上(含本科,下同)毕业生及主城区以外(指新城区和北三市、长海县)大连生源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办理常住户口;
2.在主城区落实用人单位的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须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3年后凭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手续,落报常住户口。
(二)落户我市新城区的:
1.在新城区落实用人单位的外地生源本科以上毕业生及新城区以外(指主城区、北三市、长海县)的大连生源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办理常住户口;
2.在新城区落实用人单位的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须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1年后凭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手续办理常住户口。
(三)落户高新园区的毕业生按照主城区落户政策执行;落户保税区、花园口经济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的毕业生按照新城区落户政策执行。落户北三市、长海县的毕业生按原政策规定办理落户。
(四)本市生源毕业生回原籍按原政策规定办理落户。
(五)除毕业研究生外,已婚毕业生须夫妻双方同时满足落户我市条件方可办理。
二、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落户手续及程序。
(一)本科以上毕业生办理落户前须到用人单位注册或登记地人事部门办理《大连市大中专毕业生落户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报到证》;
2.《毕业证》;
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4.户籍手续(《户口簿》或《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
(二)下列情况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按以下程序办理落户:
1.入学时已迁移户口的毕业生,凭《大连市大中专毕业生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毕业证》落户;
2.入学时未迁移户口的主城区以外的大连生源毕业生,凭《报到证》、《毕业证》到原籍户口所在地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证明》,凭《大连市大中专毕业生落户证明》、《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证明》、《毕业证》落户;
3.入学时未迁移户口的本省生源(大连生源除外)毕业生,凭《报到证》、《毕业证》到原籍户口所在地将户口迁出后,凭《大连市大中专毕业生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毕业证》落户;
4、入学时未迁移户口的外省生源毕业生,凭《毕业证》、《大连市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介绍信》,到公安部门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局办理迁出手续后,凭《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落户。
三、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的手续和程序
(一)专科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注册或登记地人事部门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审核发放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报到证》;
2.《毕业证》
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
4.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5.在我市居住的证明(居住地派出所出具);
6.户籍手续(《户口簿》或《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
人事部门根据以上申报材料,审核认定毕业生是否符合申领《人才工作居住证》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核定《人才工作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出具《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通知书》。
(二)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程序:
拟落户主城区和高新园区的专科毕业生持《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通知书》,到市政府人口结构办窗口领取《人才工作居住证》;拟落户新城区和其他开放先导区的高校专科毕业生持《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通知书》,到用人单位注册或登记地人口结构办领取《人才工作居住证》
四、新城区、北三市、长海县生源专科毕业生到主城区和新城区就业的,按照本通知中关于外地生源本科毕业生落户主城区和新城区的规定,办理落户手续。新城区、北三市、长海县生源普通中专毕业生到主城区和新城区就业的,按照本通中关于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落户主城区和新城区的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五、教育部门接收的毕业按以上规定执行
六、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落户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各级公安、人事及教育部门应明确职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的落户工作。市人事部门负责落户主城区及高新园区的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的审核及相关管理;新城区、其他先导区、北三市及长海县人事部门负责落户本地区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的审核及相关管理;市教育部门负责到教育系统工作的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的审核及相关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入、《人才工作居住证》发放手续及相关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有关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的落户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第五篇:关于做好202_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定稿)
关于做好202_年普通高等学校
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称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具有重要意义。202_年以来,各地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高校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动实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做好202_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兵役机关、教育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作为征集工作的重点内容,按照“保持规模,提高质量,落实政策,健全机制”的预征工作基本目标,确定今年预征工作任务,努力使本地区、各高校预征数量和质量在202_年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各级兵役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与教育、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和高校沟通协调;各地教育部门要把预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指导各高校开展好预征工作。各高校要进一步健全学生工作部门或武装部牵头主抓,宣传、就业、学生资助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4月底前,各省级兵役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出台细化工作方案,启动今年预征工作,组织实施好宣传动员、网上报名、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等各项工作。
二、深入宣传发动,广泛开展国防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地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高校在毕业生离校前要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要突出征兵政策解读,把预征入伍政策宣
传作为高校国防教育的内容,积极举办政策专场宣讲会,印发张贴预征公告和政策手册;各高校要至少举办一次政策咨询活动,一次士兵典型报告会,每个院系开展一次政策宣讲活动,每个班级开展一次主题党团活动,给每位毕业生发一条预征短信,确保每位毕业生都能及时准确地了解预征政策、预征程序、时间安排等。各地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5月7日-11日统一组织开展“入伍预征宣传动员周”活动,要以预征宣传周为抓手,广泛开展兵役法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强化高校毕业生的国防意识和依法服兵役观念,帮助大学生自觉把个人理想与价值追求融入到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之中。各地各高校在做好高校应届毕业生宣传动员的同时,要兼顾对在校大学生特别是202_届高职(专科)毕业生的宣传动员,在高校校园中营造参军报国、履行义务的良好氛围。
三、抓好关键环节,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把选好预征对象、保证预征质量、提高征集数量作为关键环节,通过积极努力,让多数预征对象能够应征入伍。各高校在4月20日-7月20日期间,要认真组织和指导符合征集条件的毕业生登录“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http://zbbm.chsi.com.cn和http://zbbm.chsi.cn),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称《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登记表》和《申请表》等材料,确保个人填报信息准确无误。各地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深入院校组织高校毕业生初检初审,严格落实政治、身体、文化和年龄标准,把符合条件的学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将《登记表》
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预征对象,同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
四、加强督导检查,务求工作实效。各省级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要密切关注预征工作进展,掌握各高校预征对象的情况,加强工作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保证预征工作顺利推进,要建立健全考核指标体系,把预征工作组织领导、宣传发动、集中登记作为考评重要内容,结合督查工作适时开展总结评比,加大对预征工作典型的宣传,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予以纠正。总参和教育部将派出督导检查组进行联合督查。
五、做好工作衔接,落实好有关政策。各地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抓好预征与征集工作的衔接,保证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要加强预征对象离校后的跟踪服务工作,高校要准确掌握预征对象联系方式,提醒预征对象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并与户籍地兵役机关取得联系。兵役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管理、考查和异地通报工作,保持与高校及预征对象的联系,县级兵役机关在冬季征兵前要将应征有关事项逐一通知到户籍在本辖区的预征对象,适时组织预征对象开展集中教育、军营见学等活动,为预征对象顺利入伍打好基础。要切实强化后续服务,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退役高校毕业生就业升学的各项政策,各地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努力实现征兵与退役的良性循环。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