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投资建筑工程监管实施意见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从源头治理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违规操作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国有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一)规范项目招标行为。
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程序。未经审批核准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招标投标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活动中确需改变招标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二)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的监管。未按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的,视为未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指导服务机构建立建筑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善交易制度和监管措施,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行为。(三)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应用。
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功能,进一步加强交易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做到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并将信用信息充分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要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核实,招标文件约定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取消投标资格,监管部门要限制一定时期内进入xx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投标资格。(四)加强标后履约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x政办〔xx〕x号)要求,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标后履约检查。重点检查合同签订备案情况;规避招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况;擅自变更合同情况;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项目结算、决算情况等。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五)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
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和控制投资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在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复,原则上概算调整工作应在土建主体工程量完成80%之后进行,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应先行审计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六)科学编制工程造价。
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造价,合理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执业,严格执行相关计价依据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xxx号)要求编制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评审部门在工程造价基础上进行下浮作为投标最高限价,下浮比例应当根据项目类别不同予以区分。发现造价机构不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计价的,及时向造价机构监管部门反馈并处理。(七)加强合同备案管理。
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市公共资源局和市住建委要严格审查合同备案,加强合同签订的监管,严厉打击黑白合同,未备案的合同不予认可。对逾期不进行合同备案的,在全市进行通报。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在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八)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条件、方式和造价确定,除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其他变更应从严控制。严格工程变更分级审核程序,对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且在施工现场公示审批后的变更内容。明确工程变更申报、审核、批准各环节责任,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程变更责任追究制度。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达到《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标后监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x发〔xx〕x号)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设计变更、工程量、造价增减情况等内容报市公共资源局挂网公示,公示合格后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九)强化结算管理。
工程发包、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办理过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审核竣工结算,并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严格执行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三备案”制度。市公共资源局、市住建委和各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做好备案工作。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在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市审计局依照“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规定进行审计。三、强化责任落实
(十)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住建、发改、审计和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督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监管长效机制。建立由市审计部门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项目审计监督体系。按规模划分投资项目审计主体,实行重大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直接实施,较大规模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一般项目审计由建设单位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项目审计全覆盖。市住建部门应加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巡查、抽查力度,督促工程施工及建设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通过组织创建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树立样板,带动整体,确保质量安全。上述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工程变更等活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因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相应处分。(十一)加大查处力度。
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在施工工地,设立五方责任主体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因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者由于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导致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市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相应处分。因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因施工、监理单位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管,依据《xx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高估冒算、压级压价、故意拖延结算、不执行相关计价依据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加大违规查处的及时性,查处结果限时上报。(十二)加强信息公开共享。
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x政办秘〔xx〕x号)要求,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要在xx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公开项目交易信息,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必须在政务信息网站公开。同时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和xx电视台、xx日报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自发布之日起,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开竣工时间、交易信息、中标价、合同价、履约信息、结算价、决算价、有关变更信息、增加造价的原因,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监管处罚情况等,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