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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202_-10(精选五篇)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14-100251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0 17:31: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202_-10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含楼道、监控室、电梯、绿地、水池、井等)和共用设施设备(含路灯、备用供电设备、增压水泵等)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四条 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水、电费可向委托人适当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不能共同决定的,按如下方法分摊。

(一)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实际使用电梯的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计算公式: 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幢住宅楼内总建筑面积)*实际使用电梯的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未建设有地下车库及附属设施的一楼业主、使用人不用分摊。(二)物业管理区域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业主、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

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用户分表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用水量。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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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所有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1.用户应交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公共用电表计总电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2.用户应交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公共用水表计总水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营单位尚未抄表到户的,供水、供电发生的公共损耗费用(管网跑冒滴漏损耗、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1.用户应交损耗电费的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损耗电费=[分类目录电价*损耗电量(同一口径总表计量数与分表计量数之和的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2.用户应交损耗水费的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损耗水费=[分类目录水价*损耗水量(同一口径总表计量数与分表计量数之和的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五)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因故停止供电时,物业管理区域内启用自备发电设备所产生的合理油耗等费用,剔除已按目录电价标准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电费外,差额部分由业主、使用人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分摊。自备发电设备的发电与支出情况,应单独列账核算。

第六条 以下用水用电费用,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应当单独设置计量表,由相关使用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和员工用水、用电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业主委员会用水用电费用的筹集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活动场所、停车场(库)等场所的水电费用,由相关经营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或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水、电的管理,降低公共水电损耗,减轻业主、使用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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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向业主、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每月向业主、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业主、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对供水、供电专营单位收取水、电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共用水、电分摊费用进行监督。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收费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调解,或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2_】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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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非普通住宅物业共用水电费用分摊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四条 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水、电价格标准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如下方法分摊。

(一)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实际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交公摊电梯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公摊电梯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使用户数。

(二)物业管理区域增压水泵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供水的住宅楼业主或使用人不分摊。

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小区用户分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水量。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交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公共用电表计总电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单元)内户数;

用户应交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公共用水表计总水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单元)内户数。

第六条 以下共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物业服务费或经营收益列支。

(一)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水、电费用。

(二)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球场、会所、停车场等经营活动场所水、电费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水、电的管理,降低公共水电损耗,减轻业主、使用人公摊负担。

第八条 凡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或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

不得将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业主或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对供水、供电专营单位收取水、电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共用水、电分摊费用进行监督。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收费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调解,或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_年5月1日起执行。原海南省物价局印发的《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营字〔1999〕411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修订稿)

附件3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四条 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水、电价格标准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

1.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该幢住宅楼(单元)内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幢住宅楼(单元)内户数。

2.物业管理区域增压水泵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供水的住宅楼业主或使用人不分摊。

用户应缴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小区用户分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水量

3.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公共用电表计总电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单元)内户数;

用户应缴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公共用水表计总水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单元)内户数。第六条 以下共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或经营收益列支。

1.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生活等自用水、电费用。

2.物业管理区域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球场、会所、停车场等经营活动场所水电费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住宅区水、电的管理,降低公共水电损耗,减轻业主、使用人公摊负担。

第八条 凡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的公共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或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

不得将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业主或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对供水、供电专营单位收取水、电费和物业服务企业共用水、用电分摊进行监督。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收费纠纷,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解决,也可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_年 月 日起执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营字〔1999〕411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物业管理公共水电费分摊规定出台

物业管理公共水电费分摊规定出台

市物价局近日发布有关文件,对市三区和甬江新区内物业管理公共水电费的分摊作了具体规定。

据悉,住宅小共内楼梯、走廊、共用自行车房(棚)、电子防盗门等公用电费,可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也可向住用人分摊,但具体标准要由业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中高层、高层房屋的电梯、中央空调等公用设备的电费,独立设置计量表的,由所有使用该设备的住用人分摊,分摊办法由业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未设置独立计量表的,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不能向住用人分摊。中高层、高屋房屋的走廊、楼梯、增压水泵等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也均应有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列支,不能向住用人分摊。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的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用自行负担,不能向住用人分摊。开展多种经营活动折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地支,也不能向住用人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值班室、保安亭、保安系统、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不能向住用人分摊。

凡向住用人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均须单独列帐并向住用人公布,不能与住用人自用的水电费混合统收。

据了解,这一分摊规定于本月起实行。

第五篇: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分摊怎么定

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分摊怎么定?

n南方日报作者:黄剑琴202_/7/18

“从来没有住过,也没有享受到任何物业服务,但却要缴纳高额的物业费,这太不公平了!”近期,某楼盘业主谭小姐在网上发帖称,她的房子是202_年购买的,202_年拿到钥匙后一直空关着,没有装修也没有住过一天,最近她准备将房子卖出去,但是在办理交接手续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欠了两年多的物业费,总共5000多元,这让她心里很不甘心,“一天都没有享受过物业,凭什么要我交那么多物业费啊!”谭小姐说。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认为,小区公共部分产生的水电费不能说小区业主长期不住就不予收取。如果这样,小区公共部分如绿化用水、电梯用电、走廊用电等就无法保证,直接影响小区物业管理。

谭小姐与物业公司的情况并非个案,据了解,近年来,每天都有空置房物业费如何缴纳的咨询电话,由于空置房物业费缴纳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对此,清远市物业管理协会曾提交了一份《关于明确商品房装修或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费分摊等问题》的函给了市物价局。市物价局结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意见,此类收费问题也做了进一步明确,也回应了广大市民的关注。

未经竣工验收业主不得提前收楼装修

一般市民购买的一手房多为期房,根据各自楼盘开发的情况,至少要一年以后才能收楼。部分新准业主经常为了能尽早入住,通常会选择主动提前申请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对商品房进行装修或使用。即使他们明知道这些商品房仍未经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及格。同时,还提前产生了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费等应有何人支付的问题。

对此,市物价局在回复中明确,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给买受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商品房买受人申请提前对商品房进行装修或使用进行劝阻,由此产生的纠纷,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解决。

逾期不收楼业主仍要按规定交相关费用

除了有急着装修入住的业主外,目前,清远市场上有大量的投资房,还有许多业主并不急着收楼。甚至有物业公司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受人并未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进行接收或买受人以商品房存在工程遗留问题为由拖延接收,由此导致的商品房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分摊公共水电费应由何人支付的问题?

对此,清远市物价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市价[202_]43号)已经对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公共水电费的分摊等作出了规定。因买受人长期拖延对已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进行接收造成空置的,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分摊公共水电费用。

商品房买受人认为商品房存在工程遗留问题或质量问题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商品房质量检验。并按检验结果界定的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费用和物业服务费及分摊公共水电费用。

逾期未交楼物业费公摊费由开发商交纳

上个月,清新某楼盘业主齐聚该楼盘销售中心闹事,因为过了新房交楼日期几个月,仍没收到收楼通知。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约定的交付日期已到,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给买受人使用,从约定交付日期到实际交付日期期间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及分摊公共水电费应由何人支付?

对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因此,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商品房合法交付使用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及分摊公共水电费用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

业主装修期物业公司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收楼后,业主们开始进行装修,由于材料进出、上下比较多,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品房装修期间,向业主收取“电梯使用费”、“电梯运行费”等费用的行为。

市物价局认为,此种行为是不允许的。电梯属于小区共用设备,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_]1864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包干制收费的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了“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小区的电梯电费等共用水电费用也已经由业主合理分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202_-10(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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