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经验交流材料(共5篇)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14-828839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8 16:37: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经验交流材料

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经验交流材料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把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整合资源,举市而为,努力构建“党委重视,政府主导,妇联协调,各方齐抓共管”的妇女权益保障新格局,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家庭生活等各项权益的实现,有效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

一、政府主导,做到妇女权益保障“三纳入”。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切实履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注重从源头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做到“三个纳入”。第一,将妇女发展纲要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落实妇女儿童两个纲要”、“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设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内容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得到贯彻落实。第二,将妇女儿童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定期听取妇女儿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重难点问题。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五项工程”,解决两纲重难点问题的意见》;协调解决了“两纲”数据库建设、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等重点工作。第三,将妇女权益保障重点问题纳入民生工程。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免费婚检等涉及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和发展的重难点问题纳入民生工程,出台了配套实施方案,确保这些具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举市而为,构建妇女权益保障“五张网”。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社会化维权是维权工作的发展方向。我市不断探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机制,加强横向联系、纵向衔接,形成了完整的组织网络。一是党政维权网。市政府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监测评估,协调和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认真解决妇女事业发展中的问题。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政府专门工作机构,在妇女维权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作用。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了“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维权协调和联动机制,推动侵害妇女权益典型案件和重难点问题的解决。二是法律援助网。司法部门加大涉及妇女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做到优先指派、应援尽援,20xx年以来受理涉及妇女法律援助案件1200多件;市法律援助中心及4个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市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为全市妇女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广泛建立妇女维权站和社区律师联系制度,将妇女的维权服务延伸到基层,全市共建立社区妇女维权站228个。三是信访投诉网。强化信访维权网络功能,逐步完善了市、县、乡(街道)三级信访网络;建立首问负责制、主席接待日、信访数据分析和信息反馈等制度。拓宽信访投诉渠道,在原有的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基础上,将妇女维权热线纳入“12345”市长热线,三县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38”妇女维权热线,使维权方式更多样、更便捷。四是反家暴网。20xx年,市公安局与市妇联联合成立了“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坚持做到优先接警、优先出警、优先救助的三优先原则,中心成立以来共接警9830次。在社区普遍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五是社会救助网。积极寻求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权益的维护,招募志愿者队伍组建“市妇女维权律师团”,全市共有妇女维权志愿者1237人。依托医院和心理咨询机构,建立了妇女健康和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受伤害的妇女和特困妇女提供免费服务和紧急救助。

三、优化环境,落实妇女权益保障“四个坚持”。

为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我们不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落实“四个坚持”,积极营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一是坚持源头维权为重,优化政策环境。实施“国策·一法两纲宣传工程”,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实施两纲示范工程,率先突破两纲实施重难点问题;实施贫困妇女关爱工程,帮助贫困妇女解决实际困难;实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程,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出台了《关于加强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的工作意见》、《关于抓紧在乡镇(街道)党政班子中做好妇女干部配备工作的意见》,颁布了《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政策措施,保障妇女权益的落实。二是坚持项目维权为优,落实经费保障。我市将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重点工作纳入民生工程,高度关注农村妇女发展,坚持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倾斜;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即将交付使用;设立贫困妇女儿童关爱救助资金并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三是坚持宣传教育为先,优化舆论环境。利用每年的法制宣传周、综治宣传月、《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纪念日以及“三八”妇女节等有利时机,开展集中宣传。通过设立咨询台、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电台、电视台制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把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整合资源,举市而为,努力构建“党委重视,政府主导,妇联协调,各方齐抓共管”的妇女权益保障新格局,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家庭生活等各项权益的实现,有效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

一、政府主导,做到妇女权益保障“三纳入”。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切实履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注重从源头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做到“三个纳入”。第一,将妇女发展纲要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落实妇女儿童两个纲要”、“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设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内容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得到贯彻落实。第二,将妇女儿童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定期听取妇女儿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重难点问题。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五项工程”,解决两纲重难点问题的意见》;协调解决了“两纲”数据库建设、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等重点工作。第三,将妇女权益保障重点问题纳入民生工程。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免费婚检等涉及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和发展的重难点问题纳入民生工程,出台了配套实施方案,确保这些具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举市而为,构建妇女权益保障“五张网”。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社会化维权是维权工作的发展方向。我市不断探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机制,加强横向联系、纵向衔接,形成了完整的组织网络。一是党政维权网。市政府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监测评估,协调和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认真解决妇女事业发展中的问题。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政府专门工作机构,在妇女维权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作用。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了“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维权协调和联动机制,推动侵害妇女权益典型案件和重难点问题的解决。二是法律援助网。司法部门加大涉及妇女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做到优先指派、应援尽援,20xx年以来受理涉及妇女法律援助案件1200多件;市法律援助中心及4个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市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为全市妇女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广泛建立妇女维权站和社区律师联系制度,将妇女的维权服务延伸到基层,全市共建立社区妇女维权站228个。三是信访投诉网。强化信访维权网络功能,逐步完善了市、县、乡(街道)三级信访网络;建立首问负责制、主席接待日、信访数据分析和信息反馈等制度。拓宽信访投诉渠道,在原有的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基础上,将妇女维权热线纳入“12345”市长热线,三县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38”妇女维权热线,使维权方式更多样、更便捷。四是反家暴网。20xx年,市公安局与市妇联联合成立了“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坚持做到优先接警、优先出警、优先救助的三优先原则,中心成立以来共接警9830次。在社区普遍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五是社会救助网。积极寻求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权益的维护,招募志愿者队伍组建“市妇女维权律师团”,全市共有妇女维权志愿者1237人。依托医院和心理咨询机构,建立了妇女健康和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受伤害的妇女和特困妇女提供免费服务和紧急救助。

三、优化环境,落实妇女权益保障“四个坚持”。

为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我们不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落实“四个坚持”,积极营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一是坚持源头维权为重,优化政策环境。实施“国策·一法两纲宣传工程”,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实施两纲示范工程,率先突破两纲实施重难点问题;实施贫困妇女关爱工程,帮助贫困妇女解决实际困难;实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程,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出台了《关于加强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的工作意见》、《关于抓紧在乡镇(街道)党政班子中做好妇女干部配备工作的意见》,颁布了《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政策措施,保障妇女权益的落实。二是坚持项目维权为优,落实经费保障。我市将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重点工作纳入民生工程,高度关注农村妇女发展,坚持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倾斜;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即将交付使用;设立贫困妇女儿童关爱救助资金并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三是坚持宣传教育为先,优化舆论环境。利用每年的法制宣传周、综治宣传月、《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纪念日以及“三八”妇女节等有利时机,开展集中宣传。通过设立咨询台、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电台、电视台制

作专题节目等形式,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使其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提高广大妇女法律意识,增强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深刻认识和运用能力。四是坚持个案维权突破,优化法制环境。通过对妇女维权个案和重难点案件的有效干预处置,严厉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重点案件。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特别注重维护妇女在财产分割、子女监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拐卖、残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严格把关,杜绝包办、买办婚姻和重婚等现象的出现;劳动部门积极受理查处非法用工特别是使用女童的案件。

随着形势的发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的范围更广、难度更大、任务更加艰巨,我市将不断创新维权思路,拓宽维权渠道,强化维权手段,把《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妇女的各项权益落到实处,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更加协调发展

第二篇: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模版)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讲稿)

一. 中国妇女的生存现状

(一)妇女与贫困

在我国现有的2820万贫困人口中,有60%是妇女。

(二)妇女与教育

女性的教育参与率偏低,12—18岁大龄女童的失学和辍学是女童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在全国15岁以上文盲人口中,女性占70%。

受教育层次越高,女性的比例越低。2001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国高校在校女生占学生总数40.98%;在校女研究生占在校研究生总人数的35.35%,攻读博士学位的女生为占博士总人数的25.97%。

在教育行政体系中,领导多为男性。高校中担任决策和领导职位的女性数量较少,随着职务的升高,女性比例递减;2001年在高校担任副教授以上的女教师为占高校副教授以上教师总数的29.64%。

(三)、妇女与经济

妇女在业率下降,就业和再就业困难

失业和下岗:下岗女工占下岗职工的半数以上,有下岗经历的女工再就业的仅为39%,比男性低21.9个百分点。

对性别的就业歧视: 据江苏省妇联专题调研显示,有80%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有34.3%的女生有过多次被拒经历。在同等条件下,男生签约率明显高出女生8个百分点。

而有些单位在招聘中明确提出只招已婚女性,这也是一种对妇女变相的歧视。

女性与男性的收入差距:1999年城镇在业女性是男性收入的70.1%;以农林牧渔业为主的女性1999年的年均收入仅是男性收入的59.6%。由于男女收入的差距,才出现以下这两种情况,妇女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

(四)、妇女与参政

第十届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20.24%,女常委占全国人大常委总数的13.2%

二、妇女的法定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

(一)、妇女的政治权利

1、一般内容:(1)、参政议政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批评建议权(4)、申诉、控告和检举权(5)、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

2、特别内容:(1)、逐步提高人民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2)、更多的培养选拔妇女干部(3)、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妇女干部(4)、确保妇女政治权利的实现

(二)、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

1、一般内容:(1)、义务教育权(2)、继续教育权(3)、文化活动参与权

2、特别内容:(1)、适龄女童享有同等的入学权(2)、对妇女实施特别的扫盲教育

(三)、妇女的劳动权利

1、一般内容:(1)、劳动就业权(2)、劳动保护权(3)、劳动休息权(4)、劳动报酬权(5)、社会保险权和福利待遇权

2、特别内容:(1)、保障女性劳动就业权利的制度(2)、合理安排女性劳动的制度(3)、妇女职工五期保护制度(月经期保护、怀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更年期保护)

4、妇幼卫生保健的制度

(四)、妇女的财产权利

1、一般内容:(1)、财产权(2)、土地使用权(3)、财产继承权(4)、消费者权利

2、特别内容:(1)、土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定(2)、财产继承权的特别规定

(五)、人身权利 一般内容:(1)、人身自由权(2)、生命健康权(3)、肖像权(4)、名誉权(5)、人格尊严

(六)、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

1、一般内容:(1)、婚姻自主权(2)、生育权(3)、财产权(4)、子女监护权

2、特别内容:(1)、在离婚程序上的特别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不在此限。(2)、离婚时女性住所权和特别规定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离婚时女性有请求抚育子女的合理要求权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方法

(一)、行政保护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负有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应积极贯彻执行国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当《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保护

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手段,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妇女除了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更好地发挥法律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以下措施:1)、立法保护2)、司法和执法保护3)、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4)、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1、立法保护:

在国家立法中要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1)以《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近一步加强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门立法。

(2)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司法和执法保护:

强化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1)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2)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3、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把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国家法制宣传教育计划:(1)把普法宣传和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2)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1)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2)采取多种形式,向遭受暴力侵害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三)、社会保护

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负有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投诉,这些组织在接到投诉后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依法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篇:如何保障试用期合法权益

法律快车()第827期律师访谈

如何保障试用期合法权益

本期介绍:

试用期,是劳动法规定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了解,自行选择的一个阶段。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劳动者试用期应该享有的权益剥削了,而劳动者并不了解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如试用期的期限、工资、社会保险等,因此容易出现关于试用期的纠纷。那么劳动者该如何保障自己试用期合法权益?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四川南充的劳动纠纷专家——邓显峰律师作客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接受访谈,欢迎邓显峰律师为我们专业解答问题。

访谈嘉宾:

邓显峰律师,现任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邓显峰律师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擅长民商事诉讼。2007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在执业生涯中,邓律师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技巧和代理经验,轻松即可成功处理各类型复杂、疑难的案件。

咨询热线:135-5059-0451(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邓显峰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邓显峰律师:

网友们大家好。

2、法律快车网:

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会遇到某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试用期后才与其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

http:///interview/

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试用几天才决定要不要录用。请问邓显峰律师,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如果试用不通过,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资怎么办?

邓显峰律师:

首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试用期后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要求试用几天才决定要不要录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最后,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如果试用不通过,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3、法律快车网:

邓显峰律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开始工作,而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时间是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

几个月呢?

邓显峰律师: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明确了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对试用期的试用时间进行了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法律快车网:

在试用期时间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金额,只有明确基本工资,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是怎么算的呢?基本工资可不可以低过最低工资标准呢?

邓显峰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法律快车网: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约定试用期满后,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为了保住不易得来的工作机会而不敢提出异议。请问邓显峰律师,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什么时候开始须帮劳动者购买社保?用人单位不购买社保的,劳动者又该怎么办?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

邓显峰律师:

社会保险以法律形式设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出现养老、生育、医疗、失业及工伤的情形时能获得保障的法定制度。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都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即社保局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6、法律快车网:

劳动者经历了试用期的培训学习,等到试用期结束后准备转正,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表现不满意,能否随时开除劳动者?

邓显峰律师:

试用期是考查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录用岗位的录用条件的考查期,用人单位不能以对劳动者的表现不满意为由,随意开除劳动者。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可以开除劳动者。

7、法律快车网:

用人单位不能够随意开除试用人员,但是试用人员想要解除劳动关系,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试用期满就可以离职走人?劳动者需不需要支付试用期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

期间的培训费?

邓显峰律师: 试用人员要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需要一定要工作到试用期满,可以在试用期内的任何时间,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支付的培训费用,除双方另有专项的服务期协议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及工作年限进行了明确的变更约定,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动者不支付试用期的培训费。

8、法律快车网: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邓显峰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访谈,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邓显峰律师:

再见!

访谈总结: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应当注意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在出现用人单位侵害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必要时保留好相关的工作证据,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可以建立企业专项劳动法律顾问,防止出现的各种劳动用工风险。

来源:法律快车网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

---------------------访谈结束,感谢关注快车官方微信-------------------想关注法律快车官网微信,请扫描左侧二维码,还可以搜号码lawtimecn或搜公众号法律快车。法律快车网致力成为法律需求者、法律爱好者、法律从业者交流聚合地;业内讯息传播、法律援助咨询、律师案源开拓等理想整合服务平台。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

第四篇:保障民企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民营企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不仅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更对中国经济的快速成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全国民营企业约2600万家,对中国GDP的贡献率已超过50%,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之一。但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我们不断强调要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当前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如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仍是摆在中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面前的一个大问题。为此,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逐步形成完善的民营企业权益法律保护体系,同时严格行政执法,优化法治环境,切实实现民营企业的权益保护,提高民营经济的综合竞争实力。

一、当前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1、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尽管为了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合法权益,我国近年来也制订了一些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2004年修订《宪法》时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但相比于对国有经济甚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保护,对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还比较散乱,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甚至还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对民营企业的界定标准也很不统一,这明显不利于民营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3、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民营企业财产特别是投资权益保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投资收益权益屡受侵犯,一些民营企业的投资项目特别是与政府相关的特许经营项目经常面临被彻底推翻甚至国有化的情况。例如,在前些年国家鼓励政策特别是鼓励中西部开发政策的引导下,一些民营企业逐步从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发展,并为中、西部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与此同时,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质疑之声也逐渐多起来,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以“资产重组”、“整顿秩序”为由,对民营企业资产实行变相的国有化,民营企业财产不仅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甚至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这一现象不仅损害到民营企业的权益,更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会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作为执法者和管理者,借助其优势地位,经常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强迫民营企业加入各种协会、购买指定产品等干预民营企业自主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二、关于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增加民营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几点建议

1、建议制订统一、完整的民营企业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对目前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政策中的有关鼓励民营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进行清理,通过制订专门民营企业保障的基本法律制度,从企业设立、产权界定、创业扶持、权益保护等多方面,引导民营企业的规范经营,加强民营企业财产的保护,从而更加有利于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2、放开市场准入,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要废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歧视性政策,使之享有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竞争的权利,并在市场准入、税收政策、市场融资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平等待遇。扩大民间投资领域,允许民营企业以独资、合作、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除国家明令禁止经营外的各个投资领域,从而合理引导庞大的民间资本,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3、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益和经营自主权。要充分肯定民营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严格执行《宪法》和《物权法》对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利进行保护。除了为社会公共利益并履行法定程序之外,禁止对民营企业财产征收、征用、国有化或者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的征收、征用或国有化,即使是进行国有化的收购,也应当遵循市场方式,予以民营企业所有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另外,要强化对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和制约,公开行政收费的制度和标准,对于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五篇:代课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探讨

代课教师是指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学人员,是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我国农村偏远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师资短缺的背景下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当前,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已成为我国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在这一背景下,代课教师由于未受过专门的师范教育、不具备合法的入职资格、学历达不到国家标准,面临着被清退的命运。早在2006年,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就曾明确表示要逐步将44.8万中小学代课人员清退,[1]2010年1月教育部重申严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课人员,[2]表明了国家整顿代课教师队伍的决心。然而,目前我国整体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局面尚未改善,城乡教育均衡化的目标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尚不完善,因此,短时间内全面清退代课教师,代之以正规、合格、高质量的优秀教师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自中央“清退令”发布后,各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方式多为“一刀切”式的清退,这种方式不仅没有考虑到我国现阶段部分贫困地区代课教师存在的现实合理性,更严重侵害了被清退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大量代课教师被迫离开所热爱的教育岗位,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无法获得公平的经济补偿。此外,尽管教育部表示允许部分优秀代课教师通过统一招考的方式转为正式教师,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代课教师转为正式在编教师仍面临很大阻力。由于代课教师不被认可的“体制外”身份,许多在岗的代课教师并不能享受与正式教师同等的待遇及权利,严重危害了代课教师群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通过恰当的政策引导,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维护代课教师合法权益,是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议题。

一、当前我国代课教师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当前,由于我国地区社会经济与教育发展的差异性、各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不同政策和进度,代课教师群体内部又可分为若干处境各不相同的小群体,其权益保护现状也各不相同:在有条件、有经济实力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地区,其解决方式一般有两种:辞退不合格代课教师,将已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纳入编制。相应地,这一地区的代课教师群体便可分为“被清退的代课教师”及“有待转为正式教师的代课教师”。而代课教师短时间内仍将存在的地区其代课教师则可称为“仍在岗的代课教师群体”。这三种不同的代课教师群体由于有着不同的处境,其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也各不相同。

1.被清退的代课教师群体

根据合法权益被侵害程度及权益维护的紧迫性,当前亟须关注的当属被清退的代课教师群体。据报道,被清退的代课教师极少能够获得与其多年劳动付出相匹配的经济补偿,不少地区对被清退代课教师补偿过低甚至没有补偿的现象时有发生。甘肃省皋兰县在2005年曾进行过一次大规模清退,但当时对被清退的代课教师没有任何补偿,经集体申诉后,他们最终只获得每年240元的补偿。[3]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省紫金县,被清退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也仅为每人每年530元。[4]在许多地方,教龄达十多年或二十多年的代课教师被清退后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仅有几千元,补偿数额与代课教师多年所付出的劳动量不成正比,使得原本收入就不多的代课教师处境更为不利。此外,由于被清退的多数代课教师学历、教师资格均不达标,因此,在失去生活保障后,也无法成功运用教师申诉制度、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进行权利救济,许多被清退的代课教师无奈之下只有放弃维权或通过集体上访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有待转为正式教师的代课教师群体

部分已取得教师资格、有较高教育教学水平的优秀代课教师,或通过培训有可能转为正式教师的在岗代课教师,或由于面临“一刀切”的对待,缺少转为正式公办教师的正当途径;或由于缺乏公正公平、操作化的“代转公”统一招考实施细则及相应的优惠激励政策,在纳入正式编制的过程中面临一系列阻力。

3.仍在岗的代课教师群体

在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全面清退代课教师或将代课教师纳入正式编制的地区,代课教师在短期内仍是维持学校正常教学所必需。而这部分代课教师,由于其“非合法”的身份,他们与正式在编教师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距,具体表现在:

第一,同工不同酬,经济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长期以来,代课教师虽与正式在编教师同样工作,付出同等甚至更多的努力,但工资待遇却有天壤之别。据统计,在西部某些地区,代课教师的月工资水平不足正式在编教师的1/3,[5]每月只有两三百块钱。由于代课教师的“体制外”身份,近年来教师涨工资也一般没有代课教师的份。此外,由于大部分代课教师分布在西部偏远地区或农村地区,他们在承担日常教学的同时还需承担农耕工作,生存状况堪忧。

第二,在职业发展方面,代课教师缺乏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及职称评定的机会。正式在编教师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奖励评优;亦可依照各省、直辖市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定标准进行职称评定,而代课教师却并不享有这两项权利。在职业培训方面,代课教师极少有机会定期参加培训。一方面是因为职业培训的机会多留给了骨干教师,另一方面高额的培训费也是代课教师无法负担的。一位甘肃的代课教师在接受访谈时提到,自己目前最需要的就是继续培训学习,以应对新课改带来的变化、提高教学水平,但一来没有机会,二来进修要花钱,自己承担不起。这些成为制约代课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损害了代课教师作为教师的基本权利。

第三,由于代课教师的聘用属于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独立行为,因此,不规范的用人行为难以避免。有些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减少财政开支,有编不补;个别学校在聘用代课教师时,并未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也未对代课教师享有的各项权利进行规定,导致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代课教师无法有效维权。

总而言之,由于代课教师的“体制外”身份,上述三种代课教师群体均属于弱势群体,保护其合法权益也是当前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应有之义。

二、维护代课教师合法权益的政策建议

针对上述不同代课教师群体,应通过不同的政策、法律来保障其权益。由于目前我国地区社会经济与教育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性和农村教育发展的现实,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维护代课教师权益也应因地制宜:有条件、有经济实力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地区,在辞退不合格代课教师或将已经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纳入编制的过程中要注重对代课教师的补偿、权利救济及纳入编制过程的公平公正;代课教师在短时间内仍将存在的地区则需加强代课教师的管理,建立代课教师制度,从代课教师的聘任程序、劳动合同、入职标准、同工同酬方面规范学校的用人行为,切实维护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

1.被清退代课教师合法权益保障

(1)制定操作化的清退细则,规范清退行为。清退代课教师是一项大规模行动,涉及范围广泛、人数众多,且事关代课教师个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清退行动必须有法可依。自2006年教育部“清退令”出台后,由于国家没有相应地出台具体的代课教师清退办法,对相关清退、补偿事宜等做出规定,各地在清退代课教师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侵害代课教师权益的事件,表现最为明显的便是被清退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严重不足。代课教师是我国教育发展的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对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必须承认代课教师的历史贡献,给予被清退的代课教师合理、公正的补偿。制定并出台《代课教师清退实施细则》,详细规定清退代课教师的基本条件、清退程序、补偿标准,使清退行动有据可依,维护代课教师应有的权益。

(2)完善代课教师权利救济途径。由于聘用代课教师属于学校的独立用人行为,其聘用通常由用人学校自行组织,不仅没有通过公开、正当的教师招聘考试,而且多数也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许多代课教师学历、教师资格都不达标,其教学权利的取得不符合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此外,用人学校通常并不与代课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代课教师被清退后在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中困难重重。首先,《教师法》虽然规定了教师申诉制度,但是这一制度针对的是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而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则不能通过这一途径维护其权益。其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这一途径也存在诸多障碍,一是作为一种具有行政性和半官方性的我国劳动仲裁机构,为了避免麻烦,通常会拒绝受理代课教师的这种申请,其二,即使受理,由于缺乏劳动合同的保障,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再次,求诸司法途径也面临许多困难,两大诉讼机制――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均难以切实保障代课教师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仅限于行政相对人针对教育行政机关对其人身权、财产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而学校是否具备行政诉讼法被告主体资格还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而民事诉讼由于周期长、耗费高,对于只靠领取微薄工资度日的代课教师来说也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6]因此,探索代课教师权利救济途径,例如尝试建立专门的代课教师劳动仲裁机构,建立相应的仲裁制度,依据代课教师多年的劳动经历、劳动成果、个人生存发展状况,本着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妥善解决代课教师清退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是代课教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

2.代课教师纳入编制过程中的权益保障

针对“有待转为正式教师的代课教师群体”,其权益保障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代课教师转正实施细则》,规范代课教师招考行为。吸收代课教师群体中的优秀人才进入正式编制这一政策,不仅对于代课教师,而且对于师资匮乏地区的学校和学生来说都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不仅能够避免已具备教师资格的优秀代课教师被辞退,又能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然而,政策虽好,但在执行过程中也要注重其公平性与公正性,既不能“一考了之”“一张考卷定身份”,又要避免转正过程中凭关系、靠熟人等腐败现象。因此,代课教师转正需要制定相应的方案,对代课教师遴选、考核、评价、录用标准、招考程序等细节加以规范,并以客观公正为原则,建立专门的考核评价委员会进行公开、统一的转正录取。

(2)秉持人尽其才的原则,区别对待不同条件的代课教师。代课教师本身是一个在年龄、学历等方面都存在分化的特殊群体。依据年龄及学历分层,代课教师群体又可分为四个亚群体:学历层次较低的中青年教师(约占45%);学历较高的中青年教师(约占37%);学历较低的老教师(约占14%);学历较高的老教师(约占4%)。[7]因此,对于不同条件的代课教师应做到区别对待,人尽其才。对那些学历达标、年富力强且能够胜任教学的代课教师,应该给他们较为宽松的时间,提供接受培训的机会,不断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最终达到正式教师的标准;对学历较高的老教师,若其能继续胜任教学岗位,则应同等对待,给予其转正机会,若无法再胜任一线教学,也可以通过考核转岗或给予其退休待遇;对于学历不达标的代课教师,若能够通过考核,应鼓励其进修,争取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若无法通过考核,则应该给予合理补偿,予以辞退。

3.建立代课教师制度,加强代课教师管理

对于目前尚无能力消除代课教师的地区,为避免出现因取消代课教师而影响到正常教学的情况,应建立代课教师制度,加强代课教师规范化管理。

所谓代课教师制度,是指承认代课教师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对他们的教育活动进行约束和激励,建立起良性的代课教师运行机制。代课教师制度包括代课教师资格制度、任用制度、考核制度、培训制度、奖惩制度等。[8]建立代课教师制度,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在调整布局、定岗核员的基础上,与当地编办沟通协调之后,确定当地基础教育所需的代课教师数量,然后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公开考核、招聘、批准录用,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聘期、双方的权利义务、代课教师的待遇等。

代课教师制度须确保代课教师与正式教师同工同酬,为代课教师提供与正式教师同等的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及职称评定的机会,以提升其专业技能及素质,为代课教师实现向正式教师的转变提供便利。

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经验交流材料(共5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