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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范文模版)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14-111712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5 23:14: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范文模版)

【发布单位】中国银监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_-8-1 【生效日期】 202_-8-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规范性文件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202_年8月)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第十条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三条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指引。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

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以身作则,自觉遵行本指引并承担组织从业人员遵行本指引的义务。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行。

第十四条本指引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关规范。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_.08.01

第二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2_]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稳健发展,银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202_年2月印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2_]1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_年1月12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 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

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追究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除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 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科学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明主,坚持原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认真 组织实施。

(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的职责,组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谨慎用权,防范风险。

(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七)适度参与公共活动,防止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八)优化流程,精细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 学习、遵守。

第十五条

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本指引制定或者修订本单位(行业)员工具体 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合规和操作风险管理、员工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本指引和本单位员工职业行为规范以适当形式告知社会,接受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模范遵守本指引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指引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置。第十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纳入 任职资格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及财务公司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据本指引对会员单位贯彻 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_]12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

从业人员在社会文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追求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除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科学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谨慎用权,防范风险。

(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七)适度参与公共活动,防止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八)优化流程,精细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

第十五条 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本指引制定或者修订本单位(行业)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勃的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合规和操作风险管理、员土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佑,建立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本指引和本单位员工职业行为规范以适当形式告知社会,接受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模范遵守本指引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指引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纳入任职资格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及财务公司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据本指引对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黔起生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_]12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202_ 年 8 月)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 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 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 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 围,定期评估,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 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 信息,拒绝作假。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 的资格。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 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第十条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 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 业。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 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十三条 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外,还应 遵守以下职业操守指引。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务国家宏观调 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

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以身作则,自觉遵行本指引并承担组织从业人员遵行本指引的义务。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 益。

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 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 第十四条 本指引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自律组织可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关规范。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修订。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_ 年 08 月 实施日期:202_ 年 08 月(中央法规)

第五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自查的通知

各信用(分)社、各部室:

为了解掌握银行业从业人员遵守行为准则的基本情况,督促从业人员全面掌握行为准则内容、基本准则和禁止规定,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打造良好的行业廉政文化,提升有效经营竞争力,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行为准则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对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开展好自查、抽查和总结。为贯彻落实好银监部门精神,我联社决定开展一次员工遵守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自查、抽查工作,自查阶段为202_年4月14日至16日,全体员工要逐条对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规定开展好自查,每位员工必须就本人执行职业操守情况形成自查报告,电子版于4月16日前传联社稽核监察部,纸质报告本人签字后于4月底前上交,联社稽核监察部必须于4月17日前形成自查材料报市办和银监分局。5月份将开展抽查工作,抽查时将对贯彻落实情况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组织民主测评,并对部分员工进行书面测试。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兴国联社稽核监察部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第十条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个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四条 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

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

第十五条 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关规范。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学习《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心得体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文化的建立和职业操守的践行,202_年l0月制定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近期,中国银行业协会又制定并颁发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并要求从业人员熟知且严格遵守。《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明确,违反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行为视为违规行为,此项举措为遵守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确立了保障,对我国银行业方兴未艾的合规文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职业操守与合规文化的内涵与特点

(一)职业操守的概念、特点

1.职业操守是职业行为规范的总称。职业行为是指从业人员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履行特定岗位职责的行为。对较受公众关注的银行业而言,职业行为不局限于在工作时间内或为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日常行为常常也会与其职业身份联系起来,受到公众的关注。因此,银行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至关重要。

2.不同的职业其行为规范各不相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_年6月25日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2_年2月26日修订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并于202_年3月2O日通过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在金融行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分别制定了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从业人员道德指引。202_年2月9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二)合规文化的内涵、特点

1.合规是银行内部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指使银行的经营活动要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从银行员工角度来说,合规同时包括与内部规章制度相一致。

2.文化具有大众性的基本特征,合规作为一种文化,强调的是人人合规。因此,合规不仅仅是合规部门或者合规人员的事情,合规工作与银行的各个流程、各个工作环节和每个银行员工都息息相关。只有让合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每个员工的行为中,才能形成大众性的合规文化。

二、职业道德规范是合规文化的基础

(一)员工是合规文化的主体。人是社会各种实践的主体,合规文化建设必须以人为本,合规文化的形成与员工的文化层次、职业道德修养、品行、尽职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国外,银行业普遍重视员工的职业操守规范,新入行员工必须经过严格的以操守为核心的合规政策培训,考试合格并在劳动合同中签署严格遵守操守等相关内容后,才能够正式成为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国内,近年来银行业也从案件频发中,逐步认识到规范员工职业操守的重要性。但从业人员的素质,特别是职业操守已跟不上改革与发展的步伐,“重业务发展,轻员工管理”的思想还没有根本转变,其结果是违规操作行为时有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大、要案不能遏制。邯郸农行中心金库贪污挪用特大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震惊全国,损失重大,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一个员工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在办理业务中就会违规操作,产生操作风险,甚至产生案件。因此,员工职业道德规范是构建合规文化的最基础层面,只有达到全员遵守职业道德,合规操作,才能有效控制合规风险、确保银行业稳健经营,实现银行经营价值最大化。

(二)提高全员职业操守执行是强化合规管理的前提。从我们农业银行情况看,通过对案件高发的剖析,人们已经深刻认识到制度执行力不够,员工管理不到位,是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和教训。那么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防控案件,从根本上解决人员不尽职、不履责的问题,必须从合规文化的基础抓起,从职业操守抓起,首先要解决思想意识问题。思想是行动的指南,针对当前员工以诚信、合规、尽职为核心的职业价值理念还没有树立起来,职业操守方面的教育做得不够,一些员工合规意识淡薄的状况,目前必须下大力气抓好对各级行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的职业道操守教育,风险意识教育,加强对各级机构负责人、关键岗位员工的培训,使全员清楚各自岗位的操作规范行为,要会背,能懂,牢记于心,严格执行。使全员明白违反了职业操守就是违规,甚至违法,使全员认识到违规操作产生的风险及严重后果。形成一个人人讲合规,行行抓内控的文化氛围。其次,增强职业操守各项制度执行力。目前,我行现有制度、规章、规定、流程不是没有,而是得不到贯彻执行。职业操守是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职业行为,反映员工最基本的职业素质,每个银行员工务必认真学习,严格执行。针对制度执行力较弱的问题,目前农业系统正在升展增强执行力教育活动,并将在全行推行员工合规操作积分管理,使广大员工规范行为,合规操作,有效防范合规风险。

三、银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明确规定银行业从业六条基本准则:一是诚实信用。从业人员应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品行正直是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立身之本和基本要求,也是维护银行声誉的根本所在。二是守法合规。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活动的合规是由众多的从业人员合规构成的,任何一个人员违反政策、制度的行为,都可能带来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_年1O月公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中将合规定义为商业银行经营必须与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相一致。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三是专业胜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这是从业的基本前提.银行业务随着社会发展、市场需求的变化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从业人员必须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四是勤勉尽职。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要有一个勤勉谨慎的良好工作态度.在业务操作中,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勉谨慎,仔细认真,避免差错,做一名称职的银行业从业人员。五是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是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客户商业秘密、信息、和隐私的妥善和严格保护既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避免客户损失、维护银行声誉的必然要求。六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金融服务的种类、质量和效率等手段,而不是靠低销售、贬低对手、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方式。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作为行业自律规范,在银行业界具有一定约束力。对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惩处,对于因违反操作被开除的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通报银行业协会,由银行业协会通报同业,使不具备职业操守要求的人员丧失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机会。因此,每一名银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操守,在从业生涯中恪守诚信、合规、尽职。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保持员工队伍的纯洁性,形成健康的企业合规文化。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范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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